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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當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標準、規范著手,從對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監理責任與工程實體質量安全事故監理責任兩方面內容來對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安全管理責任進行探討。以期明確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責任,維護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基本權益。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責任
0引言
當前,監理單位是否應當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成為了監理行業所熱議的話題。目前,包括政府監督部門的建設單位大多都對監理的服務性質以及監理的權利與義務都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還有部分政府部門認為在監理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監理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并推行了相關的處罰條例。但,如此做法是否合理?監理單位是否應當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或是應當承擔哪部分責任?很多時候這些問題連相關的管理部門、建設單位以及監理單位都并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非常有必要對建筑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安全管理的責任進行探討。
1監理責任概述
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規、法規、章制度,包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以及相關的建設規范、標準與相應的政府規章制度。如若其存在違規行為,則必須為其行為所產生的后果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內容包括了建設工期、質量以及資金使用等。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可能發生以下違約行為。①失職。如該審批的文件不認真審核就隨意批準或直接不審批;該檢查驗收的項目,未按標準要求進行檢查驗收或不檢查驗收的;該在限定時間內發出的指令并沒有按時完成或發送錯誤的指令;該旁站的未旁站;該巡視的未巡視等等一系列不恰當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②越權。不在監理委托合同授權范圍內的監理行為,均有可能屬于越權行為。例如,工程發生變更時,由業主單方面授權監理進行工程變更,而監理在未得到圖紙設計方的認可時就擅自指令承包商對工程進行變更,這無疑超越了監理的權利范圍,實際上屬于一種越權行為。③未盡職。監理工程師的盡職與否決定著監理工作的質量優劣,監理工程師的不盡職雖未必會給業主帶來損失,但這也是一種違約行為。
2監理安全責任分析
“工程安全事故”指的是與工程建設或工程生產相關的生產設備或臨時設施的損毀、人員傷亡,工程實體沒有達到相關安全標準,或在交付使用后由于自身安全隱患而導致的倒塌。正確了解“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有利于監理安全責任的明確。而通常情況下,“工程實體質量安全事故”與“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是工程安全事故中最常見的兩種形式。筆者將從這兩方面著手,對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安全管理的責任進行分析與探討。
2.1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監理責任分析
建設工程監理指的是具有專業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以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工作建設實施監督與管理工作。其監理內容主要有:協助被監理單位對工程方案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協助其選出最優設計方案;控制工程建設工期;控制工程建設質量;審查設計文件、監督建設工程合同實施情況等。《建筑法》中規定“監理應依照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建設標準、規范與承包合同等,對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與資金使用進行管理與監控。”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可知,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內容主要是對工程工期、進度、質量以及資金使用進行把控,然而,其職責并未包括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所以監理本不需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建筑法》是以建設工程中的管理與協作關系作為主要調整對象,工程安全事故責任的判定應遵循《建筑法》中的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是界定監理應不應該承擔工程安全管理責任的重要依據之一,其中對建設監理單位的工作內容、職責以及相應的要求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是我國工程建設的管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對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職能部分也并未提及有監理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內容。依據我國有關建筑法律法規可知:“建筑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循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大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力度,盡可能地降低安全生產事故以及人員傷亡的事故的發生率”、“建筑施工單位的法人須對其工程安全生產負責”。由此可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應該是施工單位承擔。雖然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管理以及安全生產事故與監理并無直接法律上的責任,但卻不代表監理可以將施工安全的管理與監督拋于腦后,出現失職與不盡職等違約行為。除此之外,監理單位還有諸多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工作需要完成。如:重視安全生產與工程進度間的矛盾,督促施工單位在遵循安全生產制度的基礎上把握好工程進度;落實安全員的工作職責;嚴格監督施工質量、工藝與安全技術交底等內容。近幾年來,我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頻繁發生,呼吁建設工程監理對施工安全生產負責的聲音越來越多。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往往與安全管理不嚴、施工管理混亂脫不了關系,所以,如果說監理不需對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承擔任何責任,是多數人無法接受的。監理公司有責任對施工方案、施工設計以及施工安全措施進行嚴格的審查,并確保其得以落實到位。然而,當前我國現行法律并未有具體的規定指出監理應承擔施工安全監督的責任,一味追究監理在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顯然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近年來,部分地方政府針對當前的情況,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將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目標、內容與措施都納入監理的工作范疇內,明確了監理對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這極大程度提升了監理對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但筆者認為,在強調監理的安全管理責任的同時,相應增加一些監理的權益與利益,會更顯公平。
2.2工程實體質量安全事故監理責任分析
明確監理在工程施工質量控制中的責任,是分析工程實體質量安全事故監理責任的重要前提。依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范可知,建設工程監理在工程實體質量控制中主要承擔以下責任:①審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嚴格對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及時發現其中的隱患與問題,尤其是違背工程建設原則以及法律標準等內容,應責令改正。②審批開工條件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確保施工單位符合開工條件后才簽字確認,并對其負責。③審批工程設備與材料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嚴格抽檢工程設備、工程材料以及構配件等,可采取見證取樣的檢驗方式或平行檢驗的方式來進行抽檢,確保其達到質量要求與使用標準時簽字確認,并對其負責。④審查施工測量成果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詳細檢查施工測量成果,確保數據無誤,達到標準時簽字確認,并對結果負責。⑤驗收分部以及分項工程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嚴格檢查、驗收分部工程與分項工程,確保其達到驗收標準時予以簽字確認,并對結果負責。⑥督促、檢查、責令整改的責任。監理工程師在監理過程中,應采用平行檢驗、見證旁站以及巡視的方式來檢查被監理單位的行為,一旦發現違規、違約行為應立即責令整改。⑦對工程安全問題與質量隱患進行簽發停工令的責任。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問題、工程質量隱患或其他需要進行停工整改的問題,應嚴重遵循相關程序對應簽發停工令,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⑧參加竣工驗收、出具質量評估報告的責任。監理工程師組織工程的初步驗收工作,工程達到驗收標準后進行簽字確認,并對驗收結果負責。此外由監理工程師出具質量評估報告,并對報告內容負責。⑨向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隱患或事故的責任。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雖無法消除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要安全、質量隱患,或改變其中的重大違規行為,但有責任也有義務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上述分析可知,安全管理屬于質量控制的范疇,監理單位有義務對工程實體的質量進行檢驗。在監理過程中,如若監理工程師發現工程實體中存在著安全隱患或質量缺陷,并沒有對其進行簽字確認與接受,則被監理方應當立即補救或整改,直至工程實體符合驗收標準。在監理工程師已切實履行其自身的義務前提下,如若工程實體出現質量問題、垮塌或人員傷亡的情況,監理工程師并不需要承擔責任;如若監理工程師在監理過程中未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驗,或檢驗錯誤,并對工程實體進行簽字接收時,就構成了一種不盡職或失職的行為。如果工程實體在建設期間出現重大質量隱患、垮塌或導致人員傷亡,則監理也理應與被監理方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嚴重的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結語
建設工程監理是負責工程安全的關鍵內容。明確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安全責任,不但能有效提升工程監理的效率與質量,而且能有效維護工程監理的合法權利。雖然當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未對工程監理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進行明確的規定,但監理工程師仍需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章程,盡力做好工程安全生產監理工作,應加大對工程建設的監管力度,認真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提高工程安全生產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率。除此之外,相關政府部門在強調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管理責任的同時,也應積極明確監理單位的權利與利益,以有效調動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觀能動性,從而達到降低工程安全事故發生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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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亞楠 單位:神東監理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