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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材料(包括工廠生產的原材料、現場加工和配置的材料、半成品和構配件),是工程施工的物質條件和最基本的單元,用于工程中的任何材料都將成為永久工程的組成部分。材料的質量是工程質量最重要的基礎之一,其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工程成品的質量狀況。現場試驗是對材料和工程半成品、成品采用各種試驗方法,通過取得有關的化學成分、物理力學性能和表觀質量的測試,用真實的數據評價其質量水平。因此,對于水利工程在內的任何工程施工,材料和現場試驗的質量控制是工程質量的重要保證,是創造施工正常條件,保證工程質量,實現投資目標的前提。作為監理人員,對水利工程施工材料的質量監控應從材料的采購、運輸、裝卸、進場、存放、使用等環節進行全過程、全面和系統性的監督與控制。
二、原材料的采購和檢驗監理
1.材料采購的質量監控對水利工程質量有重要影響的材料,如水泥、粉煤灰、混凝土外加劑、鋼筋、鋼板、鋼材、止水材料等,承建單位在采購前應向監理工程師申報,并提供下列資料:
(1)生產廠家名稱、位置以及與委托人或監理工程師無隸屬關系和經濟聯系證明;
(2)如果是國家規定按許可證生產的構配件,應提供生產許可證;
(3)生產所采用標準、工藝流程、設備和質量保證措施;
(4)重要的材料應提供這些材料在至少三個類似工程成功使用的證明;
(5)對于重要的構配件,在進行批準之前監理工程師應到生產廠家進行實地考察,以檢查其生產和質量控制情況。對于水利監理工程師來說,則應對承建單位遞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對于有疑問的問題,向有關部門查詢或要求承建單位澄清,在上述資料審查合格后,批準承建單位進行采購,并要求承建單位將訂貨合同中有關質量和供貨計劃的副本提交給監理工程師。
2.材料的進場檢驗
在材料進場時,監理工程師應對準備進場的材料進行書面檢查和外觀檢驗,通過結合工程實踐,筆者認為監理工程師對材料的進場檢驗尤其著重于以下幾方面:
(1)材料的貨源是否與批準的一致,未經正式批準貨源的材料或構配件不得進場;
(2)廠家產品合格證以及證明材料質量的相關檢驗證明,無證材料不得進場;
(3)生產構配件的主要原材料的來源和證明材料合格的其它材料;
(4)對于重要的構配件,在發貨前應到發貨地點抽樣進行無損檢驗或破壞性試驗,不滿足要求的構件不允許發貨;
(5)材料的運輸方式是否恰當,因裝卸或運輸方式不當造成變質或損壞的材料不得入場,檢查發現包裝破損的材料、有外部缺陷或其它疑問的構件應標識后單獨存放,在使用前進行進一步的質量檢驗。
3.材料的抽樣試驗、貯存和保管
材料進場后,監理工程師應監督承建單位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抽樣試驗,抽樣試驗不合格的材料應在監理工程師的監督下撤除現場,并可以根據不合格的程度要求承建單位重新選擇供貨廠家;同時監理工程師應對貯存條件進行檢查;在材料的貯存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貯存的材料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材料在貯存過程中發生變質或損壞,應在監理工程師的監督下銷毀或撤離施工現場。針對水利工程中的砂石骨料全部采用砂石加工系統生產的骨料,包括料場的剝離和原料的開采,砂石骨料加工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成品骨料的貯存并向大壩、廠房及引水隧洞的混凝土生產提供骨料。針對此,監理工程師對其采取質量監控:
(1)根據料場的勘探資料,確認剝離的厚度;對剝離后的料場狀況進行檢查驗收,不能滿足要求的材料指令承建單位繼續剝離。
(2)在開采過程中,對料場進行檢查,發現將會影響骨料質量的斷層破碎帶、軟弱巖帶或風化夾層、軟弱巖體周圍的材料,指令承建單位予以清除。
(3)如果承建單位要求使用開挖碴料生產砂石骨料,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建單位提交的分選、堆存和回采的措施,在收集和回采開挖渣期間對料堆進行檢查,拒絕影響砂石骨料質量的原材料進入加工系統。
(4)在骨料加工系統建設期間,檢查承建單位到場設備的狀況、技術性能和主要參數是否與批準的相一致,監督施工承建單位進行設備的安裝和調試,對系統進行聯動試驗和生產性工藝試驗。
(5)在砂石骨料生產期間,檢查設備運行和維護情況,對篩分和破碎設備進行檢查,發現會影響骨料質量的設備缺陷指令進行調整或維修。
(6)在砂石骨料的生產、運輸和貯存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應監督施工承建單位進行產量和質量的跟蹤控制,包括每周(日、月)各級骨料的生產量和儲量,并在砂石加工系統和/或混凝土生產系統的料倉對成品骨料抽樣進行質量檢驗,包括進行級配、顆粒形狀、含泥量、有害物質的含量、石粉含量、砂的細度模數和含水量等試驗,并對試驗的質量進行統計分析,評價骨料質量的波動情況,決定對生產工藝是否進行調整。
三、現場試驗的監督
現場試驗是對材料和構配件以及工程半成品或成品進行質量檢驗的最重要的手段,其成果是工程質量評價的客觀依據。監理工程師應從承建單位現場試驗室的建立到試驗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或見證,保證試驗資料和成果的真實可靠。
(1)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建單位提交的包括試驗室的位置及其總體布置、規模、試驗項目和配置的試驗設備、檢驗儀器、試驗室的組織機構和主要試驗人員資格以及土建和設備安裝調試等現場試驗室建立計劃,在滿足要求后批準承建單位開始現場試驗室的建設。同時在現場試驗室建設期間,監理工程師應對到場的任何設備和儀器的質量狀況進行檢查,是否與批準規格、技術性能和參數一致;在試驗室建立且設備安裝完成后,監理工程師應對現場試驗室進行全面檢查并監督承建單位對試驗室進行校驗,只有現場試驗室及其主要的試驗人員和設備校驗得到監理工程師的審查和書面批準后,才能正式投入試驗,所得到的試驗成果才會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2)如果承建單位將部分試驗項目委托給其它試驗機構進行,除非該試驗機構是國家產品檢驗或技術質量監督機構認可的試驗室,否則,監理工程師應對該試驗機構進行審查,包括委托試驗機構的名稱、隸屬關系和試驗場所的位置等。只有得到監理工程師書面批準,委托試驗室的試驗成果才會得到確認。
(3)在承建單位進行儀器設備的校驗以及任何與材料、構配件、工程的半成品或成品有關的質量檢驗試驗時,監理工程師應在現場進行見證,并對試驗條件和試驗操作的全過程進行跟蹤,以保證試驗成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4)對于水利工程監理工程師的平行試驗建議由第三方試驗室(或委托人試驗室)完成。取樣、試驗、結果分析及現場工作面檢測等均由試驗室統一負責。根據現場情況,監理人通知試驗室進行取樣、試驗。監理工程師應當根據規定的數量和頻率,對合同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或構配件以及工程的半成品和成品進行抽樣試驗。當監理工程師發現異常情況或懷疑有問題的材料、構配件、半成品或成品,將加大取樣的密度進行平行試驗。所得到的試驗成果將與承建單位的成果進行對比分析,并作為質量評價依據的一部分。對于水利工程項目來說,監理工程師進行平行試驗的項目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項目:水泥的強度、細度、凝結時間、水化熱和安定性;混凝土摻合料的物理性能、需水比和強度比;混凝土外加劑的性能;骨料的級配、超遜徑含量、含水量、有害物質含量和砂的細度模數;鋼筋、鋼筋接頭等力學性能;水泥砂漿、水泥凈漿的性能;新拌混凝土的溫度、坍落度、含氣量、凝結時間和水灰比;筑壩料的顆粒級配及含泥量,堆石料的填筑密度(壓實度)。
四、結論
水利工程施工中,作為監理人員,對水利工程施工材料的質量監控應從材料的采購、運輸、裝卸、進場、存放、使用等環節進行全過程、全面和系統性的監督與控制。同時對于水利工程現場試驗是對材料和構配件以及工程半成品或成品進行質量檢驗的最重要的手段,監理工程師應從承建單位現場試驗室的建立到試驗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或見證,保證試驗資料和成果的真實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