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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時期,要不斷地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不斷地加強依法治國,依憲治國,那就必須時刻以憲法為準則,不能違背憲法,為此本文分析了憲法監督的概念及我國憲法監督存在的制度問題,從而提出具體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憲法監督;違憲審查;憲法委員會;憲法監督的建構
一、憲法監督的概念
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特定機關按照法律授權,遵循法定步驟來監督、檢查有關憲法的執行,對那些違背了憲法的行為并做出裁決。廣義的憲法監督既包括對特定機關的監督還包括對廣大公民和社會團體對憲法實施的監督[3]。本文論述的我國的憲法監督是指廣義的憲法監督,既監督主體不僅僅限于特定機關還包括公眾。
二、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現存的問題
(一)憲法監督缺乏專門的違憲審查機關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對憲法的實施進行監督,但是根據已有的操作狀況看。全國人大會的每次會議每年僅僅為一次,會期僅有一周而已,在此短短的時間內進行違憲審查確實很難呢進行。而全國人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會期為每兩個月召開一次,但須履行憲法所賦予其的二十多項職權,也是無暇顧及違憲審查。
(二)憲法監督缺乏具體的程序規定我國憲法雖然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察、督促其的實施,立法法也對關于違背了憲法而對其進行的核查做了粗略的規定,但卻都沒有相應的法律適用或者對憲法訴訟問題的規定。
(三)憲法監督缺乏有效的違憲責任追究機制我國憲法對于違憲的法律后果的規定就是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改變或者撤銷,除此之外,就沒有其他的法律后果了,違憲主體也就無需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了。很顯然,憲法對違憲主體所應承擔的違憲責任的規定過輕,難以起到威懾作用。此外,對于國家機關領導成員的違憲行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憲法及有關法律并未作出任何規定。
三、中國特色憲法監督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在全國人大之下設立憲法委員會對于憲法的監督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一種就是設立專門的憲法委員作為人大專門委員會,二是效仿西方國家,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審查違憲。對于第一種方案筆者較為支持,即在全國人大之下設立憲法委員會為我國的違憲審查機構。根據憲法及人大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在認為必要時,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性質的憲法監督委員會履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職權。因此采用此種方式不會違背憲法,也無需修改憲法,同時也保護了全國人大作為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減少了改革的阻力。而設立的機構是全國人大下設的專門機構,性質上屬于最高權力機關的內部機構,最終的違憲審查權力還是歸屬全國人大。而全國人大也應設立專門的法律規定憲法委員會的程序、人員錄用的資格、組織的行使、責任等詳細的規定,從而使憲法委員會制度化。
(二)違憲審查之人民法院的建構關于建立專門的一個法院機構來審理違憲的案件,雖然學界對此有各種不同的看法,但我認為,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普通法院型并結合中國的具體實際情況來設立違憲審查機關。因此我建議依據我國的人民法院的審理制度為藍本,以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為最低的訴訟審判單位,建立一個專門的審理違反憲法的法庭即違憲審查法庭。這樣不僅節約改革成本,而且有參照,更易進行。因為我國目前法院的法官的業務素質還不是很高,處理案件的能力有限,對于更加專業的違憲審查應對力不足,所以從市級的中級人民法院開始為最佳。以中級人民法院為最低訴訟單位,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實行兩審終審制,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決結果為最終判決結果。這樣一來有效提高辦案質量,提高訴訟效率。
(三)完善公民的權利救濟機制憲法救濟制度是指憲法條文可以直接作為引用,作為公民的憲法權利法律保障制度。憲法權利受侵害主體在提交申請材料之前,憲法權利受侵害者必須確認侵害其權力的主體行為已經通過了違憲審查機關即憲法委員會的審查并認定其行為違憲,拿著憲法委員會出的違憲裁決和自己的申請去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憲審查法庭在審理后應對受侵害主體提供相應的救濟,如:采取措施停止有關機關或人員加以實施侵害申請主體的相關的憲法上的權利,積極保障受害人的憲法上的合法權利得到有效的恢復并損失嚴重的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在社會上積極的加強憲法的宣傳推進憲法意識的培養,從而改正某些錯誤的認識。
四、結語
完善憲法監督制度,有利于更好地維持其作為根本法的地位和其的效力,維護其權威性和穩定性,對其進行監督,更是是對實現人民的利益的一種切實的維護。
[參考文獻]
[1]王潔.我國憲法實施的監督保障制度建構研究[D].湖南師范大學,2014.
[2]黃龍霄.探析中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現狀及完善之道[M].北京:法制與社會,2014.06.
[3]汪小越.憲法監督模式的比較研究[D].長春理工大學,2013.
作者:李偉 單位:遼寧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