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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會保障”系由“socialsecurity”一詞翻譯而來的,亦可譯為“社會安全”。它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
沒有社會穩定,就沒有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而社會保障則是社會穩定的重要防線。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工傷有保險、災害有賠償、失業有救濟、殘疾有安置、貧困有支援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接觸人們的后顧之憂,從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發生的各種社會矛盾、實現國家的安定和社會的穩定,從而為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和“穩定期”
因為雄厚的社會保障基金能夠有力地支撐經濟發展,并對經濟發展的格局發生宏觀調控的作用。雄厚的社會保障基金占GDP的比重很高,如果通過對債券、房地產、股票、儲蓄等進行合理投資能對經濟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在經濟發展低迷情況下,高額的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能支撐經濟的發展并帶動經濟的再次騰飛;另外,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在債券、房地產、股票、儲蓄等方面調整其投資比例從而對經濟格局發揮宏觀調控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同時從微觀經濟來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規范和均衡企業的社會負擔,有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微觀基礎的形成,特別是有助于我國國有企業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從而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
(三)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社會公平是人類社會發展中產生的一種客觀要求。社會公平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員之間沒有過分懸殊的貧富差別,即所謂“不患貧,患不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相聯系,必然形成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懸殊,強者成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政府的力量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社會保障,通過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調節,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現狀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經濟社會為保障社會穩定和社會安全而設置的一項社會救助制度。社會保障制度一般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具體制度構成。社會保障制度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而提出的一個范疇,嚴格意義上說我國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無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社會保障法”這個概念是在80年代后才提出來的,尤其是在1992年黨的十四大召開之后,法學界在研究設計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時開始不斷提到社會保障,并認為它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
我國的社會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1951年2月,政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這是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社會保險法規,可謂是我國社會保障的基礎。此后,我國還陸續頒布和實施了養老、醫療、工傷、扶貧救災、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等方面的規定,初步形成了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對發展我國國民經濟、鞏固國家政權、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客觀需求,成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制約因素。社會保障工作面臨嚴峻的挑戰,急需進行改革。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
為與市場經濟秩序相適應,我國進行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80年代中期開始在部分城市試點進行,經過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國在全國初步建立起了社會保障題詞。實現了黨的十五大提出把做好社會保障工作作為當前全國的一項重要任務,初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法律層面面臨的主要困境
要適應社會注意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對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與完善。雖然目前我國政府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看一系列的改革,并取得了重大進展,但社會保障制度仍存在眾多問題。
(一)社會保障立法極不健全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但目前還沒有建立統一的、適用范圍比較大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支付、運營、統籌管理很不規范;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的立法相當欠缺;社會保障工作在許多方面只能靠政府國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國家立法滯后,地方立法分散,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導致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小,保障程度差。在社會保障方面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或提起訴訟時,由于立法滯后,仲裁機構和人們法院無法根據有效的法律規定對社會保證爭議、糾紛進行仲裁或判決,可謂無法可依。
(二)社會保障責任模糊不清
社會保障責任分擔機制處于一種主體責任邊界模糊不清的狀態。一是政府在社會保障責任中定位不清,影響了政府對社會保障責任的準確評估與規劃,進而影響到政府之外的主體發揮作用。二是在社會保障責任中,社會保障主體責任不清,無法準確界定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的相關責任。
(三)社會保障制度立法層次低且缺乏法律權威
社會保障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和通過了300多部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卻沒有一部是專門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基本法律;在國務院已經制定的條例中,也極少有屬于專門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法規。有關社會保障的規定,主要是由相關部委來制定。這種狀況與社會保障法所應處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國現存的社會保障法律規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規范應出假定、處理和制裁構成,無法律責任、無制裁措施的泛綠規范,則無法發揮其應有的規范和強制功能。在我國已經制定出來的社會保障法律中,比較普遍地存在著缺乏法律責任的現象,無法確保社會保障措施的有效實施。
(四)農村居民基本的社會保險權缺失
憲法規定:獲得社會保障是每一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農村社會保障歷來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最薄弱的一環,占我國總人口80%以上的廣大農村地區或人口,長期與社會保障無關,處于社會保障的“缺位狀態”或“真空狀態”,許多農村居民得不到基本的社會保障,甚至一些貧困地區的“五保戶”的最低生活保障也出現了困難。其根源在于沒有從根本上重視農村和農民的利益。
四、完善現有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措施
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穩定的“安全網”,關系到我國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要把改革不斷推向前進,必須相應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一套適應社會至于初級階段基本國慶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進程
社會保障制度是一個國家重要的經濟社會制度,必須納入法治軌道,并依靠法制來保證實施。同時,有無完備的法律法規,也是一個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個基本標志,只有體制、機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證社會保障事業的順利發展,在我國早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規范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們應當在積極進行改革實踐的同時,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進程。目前,由于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在我國已經制定出來的社會保障法規中,比較普遍地存在著缺乏法律責任的現象,無法發揮法律規范的強制功能,無法確保社會保障措施的有效實施。因此,國家必須加快制定《社會保險法》。
(二)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證社會保障有法必依
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是關鍵。完備的法律如果不能行之有效地實施也只能是一紙空文。因此,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必須加大執法力度。首先,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我國目前已頒布實施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繳費義務人,建立了社會保險登記制度和繳費申報制度,但在實施過程中問題較多。一些單位至今沒有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登記和申報,職工個人也沒有按規定繳納保險費,而主管部門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加以解決。所以,有法必依不僅要求單位和職工要按法律規定去做,而且要求執法人員必須依法行事。其次,對違法犯罪行為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要使社會保障有法必依,就必須對違反社會保障法律規定的行為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做到違法必究。尤其是對挪用、擠占、截流社會保險基金的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懲治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擴大覆蓋面并加快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
社會保障必須具有較大的范圍,不能過窄。“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是一個相輔相成的有機整體。廣覆蓋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互濟,互濟功能的發揮取決于社會統籌的層次,而社會統籌層次又取決于現實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會保險遵循“大數法則”,即參加保險的人數越多、覆蓋面越大,互濟功能就越大,抗御風險的能力就越強,人數的廣覆蓋是做大做強社會保險的堅實基礎。所以,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目標是要覆蓋城鎮全體勞動者。社會保險應該是面向社會全體成員的,所有在統籌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和單位都要無一例外地參加社會保險。為了調動民營企業參保的積極性,我認為對于非公有企業,可以采取“低門檻進、低標準享受”的養老保險參保辦法。在降低繳費標準的同時,調低基礎養老金的待遇標準。同時,社會保障必須實行多層次,不能“單打一”。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保障的標準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但是為了體現效率優先的原則,為了滿足不同企業、不同行業、不同人數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需求,為了調動家庭及社會各界的力量,必須通過大力發展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積極開展社會救濟、鼓勵進行個人儲蓄性積累保障等多種形式,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如果不發展補充保險等多種保障形式、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保障也就難以鞏固和發展。
(四)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我國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數量的絕大多數,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廣大農村建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日益迫切,但鑒于目前農村經濟發展的現實狀況以及城市存在的差距,鑒于當前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還十分落后的現狀,如果盲目追求城市和鄉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設同步一體化,是難以實現的。因此,應從實際出發,重視和加強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設。作為權宜之計,可暫時把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單列出來,以便針對農村的實際狀況和特短,制定切實可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作為長久之計,應大力加強和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的步伐,在經濟基礎上,逐步縮小城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之間的差距。待客觀條件成熟時,進而實現城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一體化,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五)擴大就業,健全失業保險制度
《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健全失業保險制度,實現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就業是民生之本,擴大就業關系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在今后若干年內,就業將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穩定持續發展最大的難點。目前我國就業主要面臨著來自城鄉的雙重壓力。據估計,現在我國每年最多創造的就業機會是900多萬個,但競崗的人數是2000多萬。到2003年6月底買全國城鎮登記失業人數795萬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356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2%,但如果加上未登記的實際失業人員,失業率可能超過10%。今后10年,還將有1.5-2億以上的農村勞動力需要向非農行業和城鎮轉移。此外,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問題已成為當前就業矛盾的交點,隨著下崗職工三年協議期滿出中心高峰的到來,該問題將進一步突出。目前,各地實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事業保險并軌的改革,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廣東、遼寧等省市已全部關閉了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發展經濟是解決就業的根本,要正確處理好發展經濟和擴大就業的關系,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按照《決定》的要求,在產業的類型上,注重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在企業規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業;在經濟類型上,注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在就業方式上,注重采用靈活多樣的形式。此外,要不斷健全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除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功能之外,還應發揮事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應當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建立規范的職業介紹所和就業培訓中心,幫助失業人員掌握所需的職業技能,實現再就業。結論
五、結語
總之,在法律的角度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就應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對有關社會保障立法上的空白進行完善和改進。使社會保障這項“關乎國運、惠及子孫”的偉大事業真正健康有序、扎實有效地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