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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連帶責任作為民商法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民商法的眾多制度中均可見該種制度,在實際的應用過程中,需要履行的責任是對責任人是否嚴格按照合約上的要求開展各項工作進行監(jiān)督,在保護受害者的自身權益,確保各項交易的安全性上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連帶責任在實際的應用過程中,展現(xiàn)出了較強的復雜及零散性質,目前我國對于連帶責任并未有出臺與之相匹配的系統(tǒng)法律法規(guī)。因此,在對連帶責任進行分析時,應站在司法的角度進行分析,為連帶責任的有效使用提供合理的建議。
關鍵詞民商法連帶責任關系訴訟程序
一、連帶責任概述
(一)連帶責任概念
現(xiàn)階段,在我國的法律中,并沒有對連帶責任作出具體的解釋。相關的法律學者從不同的研究角度,總結出了連帶責任的不同概念。通常下,連帶責任主要是指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的要求,受一方因素影響,需要多個責任人共同來承擔責任的行為,并且連帶責任人所需要承擔的責任,無法根據(jù)自己的所占份額進行劃分。在承擔責任時,在承擔自身責任的同時,還需要承擔全部的共同責任。當一個責任人承擔對所有的共同責任進行承擔后,責任人所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是以消除責任的形式為目的,以實現(xiàn)對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待相關的財產遭受到一定的損失后,能夠得到相應的賠償。
(二)連帶責任類型
1.兩人以上侵權行為導致的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主要是指兩人及以上行為的產生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的一種行為,即使該種行為不是蓄意而為之,但是對他人的權益造成了危害,將會被納入到共同侵權范圍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提出,兩人及以上的人出現(xiàn)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行為人需要根據(jù)自身的職責權限及能力范圍,主動承擔與其相關的連帶責任,通常在對案件進行處理期間侵權行為更為常見,表現(xiàn)為,侵害結果的產生是兩人及兩人以上而導致,若能夠排除掉該種行為的蓄意性,并且也不是多人共同所產生的過失,對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提出了疑問。針對該種情況,不同的人提出了不同的見解。一些人認為,該種情況的出現(xiàn)由于受多人導致,并且在侵權前并沒有出現(xiàn)蓄意行為。因此,法律上認為該種侵權行為無法承擔連帶責任。還有一部分人提出質疑,認為侵權人侵權行為的產生,盡管沒有蓄意,并且也沒有出現(xiàn)共同的過失,在對該種案情進行審理期間,如何劃分連帶責任應根據(jù)侵權的后果來確定。
2.兩人以上的危險行為導致的連帶責任
兩人或兩人的人們在出現(xiàn)危險行為后,會引發(fā)他人的權益遭受到損害,但是不清楚損害的產生是由哪些人所造成,連帶責任主要是指應由共同的危險行為人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由于共同危險行為給人們生活所帶來的巨大損害,會對人們的共同工作及生活造成較大的影響。
3.兩人以上共同危險行為所導致的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的產生若由兩人及以上的共同危險行為所造成,會導致行為人的自身權益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但是卻無法確定損害行為的產生是由哪位行為人造成的。要求共同危險行為人應一起來承擔相關的連帶責任,以防止給人們的實際生活帶來較大的損害,避免對人們的正常工作及生活造成較大的影響。
4.合作或合伙導致的連帶責任
對于合作或合伙所產生的連帶責任,由于在工作期間是由團隊中的所有人共同來完成工作,任何一個合伙人均有權利承擔起連帶責任的管理重任。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的要求。要求合伙人應主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及連帶責任,且承擔的比例應嚴格按照合作控股中提出的要求,來承擔責任。
5.委托行為導致的連帶責任
造成的連帶責任委托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點:造成的連帶責任的產生與方權利不明確有直接關系,而且造成的連帶責任未能清楚的寫在授權合同中,連帶責任的授權合同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因人的欺騙行為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人與第三人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對于違法行為造成的連帶責任,在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情況下,仍從事非法行為,要求需要與委托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三)連帶責任特點
第一,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所涉及到的人數(shù)包括兩人或兩人以上,由于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一旦其中一人需要承擔責任,對其他人會產生連帶效果,其他的責任人也需要承擔起屬于自己的責任。第二,救濟補償。連帶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履行該項責任時,應嚴格按照相關的制度及要求,與當事人根據(jù)相關的事項做好約定,以便能夠保護權利人的根本利益,能夠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要求依法獲得賠償,該種賠償即經濟補償。第三,在所有的責任人中,若有一個責任人已經完成了自身的相關債務,其他的責任人將無需再履行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
(一)連帶責任在關系中的應用
《民商法》對關系的規(guī)定指出,案件的委托人與人之間存在連帶責任,主要表現(xiàn)為雙方的利益,在對案件進行期間,人應清晰了解與被人之間的關系,并將其作為一種“保護傘”,從事與案件相關的不法行為及與案件相悖的行為,對于出現(xiàn)的以上行為并沒有加以阻止。鑒于上述情況,被人應嚴格遵守民商法規(guī)定的連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人與人需要采取法律行動,以避免出現(xiàn)連帶責任。
(二)連帶責任在共同承擔中的應用
連帶責任主要是指建筑物、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于建筑物的倒塌,對他人的財產完整和生命安全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要求建筑物所有人嚴格遵守民商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承擔自身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在實際的生活中,由于以上現(xiàn)象及以上行為的產生而導致的連帶責任較為普遍。例如,當行人在建筑物下行走時,被從建筑物上掉下來的東西擊中后,行人受的傷較為嚴重,但行人不知道建筑物中何人的不良行為傷害到他自己。針對這種情況,行人應該提前在當?shù)胤ㄔ禾岢隽刚{查申請,在調查后,仍然不知道和人所為后,要求法院嚴格遵守民商事法律的規(guī)定,建筑物的共同所有者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法律責任期間,一切行為都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受到控制,向責任人提起訴訟,并要求索賠。
(三)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中的應用
在對公司設立關系進行分析時,若股份制公司已經成立,但是卻沒有將公司發(fā)起人納入到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時,待公司中的所有資金繳納完畢后,需要向相關的部門提交公司發(fā)起人的信息,并與公司中的所有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共同承擔繳納資金的權利。股份公司設立時,公司在做出發(fā)起行為后,正處于繳納資本費用期間,若采用債權或財務等不能變相等抵押形式時,公司中的其他人則無需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若在股份制公司中,公司中的責任人為了能夠逃避相關的責任,通常會采用利用自身法人的身份,當出現(xiàn)該種行為后,對債權人自身的行為及權利均會造成一定的侵害,在承擔連帶責任時,需要將股東也納入進來。
(四)連帶責任在保證行為中的應用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fā)展,為了順應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要求,應不斷進行改革,引發(fā)融資及借貸行為等交易活動量增加。為了能夠從根本上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說,會將擔保設置在相應的權利中,將保證人引入到融資和貸款活動中,以防止債務人拒絕履行合同,有效的避免債權人的根本利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害。因此,通過對保證行為進行了解可知,要求保證人自身應明確連帶責任的要求,實現(xiàn)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一旦債權人出現(xiàn)無法承擔責任或拒絕承擔責任時,應追究債權人的連帶責任。
三、改善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對策
(一)完善連帶責任訴訟程序
從民商法的法律程序上來看,在對已經發(fā)生的案情進行了解時,應結合實際情況對案情進行界定。在不同的行使案件下,民事主體觀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分析時,應在法律的要求下開展各項民事分析工作,堅實公平、公正原則,不斷完善訴訟程序,并做到刪繁就簡,以促進訴訟效率的提升。另外,應充分發(fā)揮程序法的作用,對程序采用多元化設計方法,以確保民商法的科學及合理使用。
(二)對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在對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時,應嚴格按照民商法中提出的責任認定及培養(yǎng)要求開展各項保護性工作。例如,當債務人的數(shù)量較多時,在對經濟賠償問題進行判斷時,其界定應以債務份額的大小為依據(jù),采用該種判斷方法,有助于確保債務糾紛的快速解決,保證債務糾紛處理的公平性。因此,在對此類案件進行處理時,需要將考察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上,使民事主體責任更具合理性,確保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能夠最大程度的發(fā)揮出來。
(三)完善連帶責任
通過對連帶責任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解可知,與商法中及民法中所規(guī)定的責任有較強的一致性及關聯(lián)性,但是在實際的應用過程中,存在規(guī)定不足情況,無法對連帶責任進行界定。要想明確連帶責任,需要從程序層面及制度層面出發(fā),以便能夠更好的適應民商法中的要求,完成對合法權益的保護,確保民事主體的利益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四)滿足各方的法律要求
通過對民商法的實踐情況進行分析可知,當訴訟程度得到完善及改善后,要求改進人員應充分考慮到雙方的選擇權,對訴訟工作的實施及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衡量,堅持訴訟利益原則,提升訴訟工作的有效性及合理性。同時,應不斷完善訴訟程度,對實質性的權益進行維護,確保在維護利益的期間,權益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根本性的保障。在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有效的解決了一些常見的問題,成為民商法中的一種重要參考價值。但是在實際的應用過程中,受訴訟時效、訴訟程序、民商法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在申請期間會面對各種各樣的情況,存在諸多的問題。為了在民商法中,能夠將連帶責任的作用充分發(fā)揮出來,對當事人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的維護,法律機構部門及相關的法律從業(yè)人員,應積極分析問題,并提出合理化的解決問題方法,以便能夠肩負起民商事的法律責任,嚴格按照相關的規(guī)定,為民事主體提供良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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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龔正元 單位:蘭州職業(yè)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