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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學前教育法長期缺失,現存立法法律層次低、效力弱、嚴重滯后,難以有效協調其他法律關系和規范各主體的行為。“入園難、入園貴”,教師素質良莠不齊,管理、監管缺位等問題,嚴重制約了學前教育的普及和健全。各地相繼對學前教育地方立法進行了探索,為學前教育立法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國務院、教育部在工作報告中相繼和提出了“發展學前教育若干意見”,“啟動學前教育立法”。現實困境的呼喚,立法經驗的積累,國家的重視,預示著學前教育立法將進入快速發展時期。本文基于實際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立法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學前教育法》;立法;意見
一、保障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學經費
(一)保證學前教育的財政投入
基礎設施的建設、教師福利待遇的提升、教師的培訓與指導、行政機構的運作與監管等工作的進行都需要大量資金投入,辦學經費的缺乏將嚴重影響學前教育的辦學質量。學前教育的公共性與普惠性決定了應由政府承擔提供學前教育服務的大部分責任。立法應當貫徹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原則,規定政府承擔學前教育的推進和監管責任。明確規定學前教育的經費投入在財政預算所占比重,設立專項經費,規定各級政府擴大學前教育經費投入并實現逐年增長。明確學前教育專項經費的用途,規定任何個人組織不得挪用克扣。
(二)匯集各方力量、確定各方責任,立健全的成本分擔機制
解決學前教育資源,特別是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不足的問題,需要改革學前教育服務的供給制度。從節約政府、家庭和社會成本,實現收益的共享,促進學前教育產品的發展,解決學前教育發展的現實需求的角度來看。①應堅持普及優先、費用合理分擔、政府公共財政主導的原則。優質的學前教育不僅對幼兒個體、家庭有利,還惠及全社會,本著“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其教育成本也理應由家庭、政府、社會三方分擔。除公立幼兒園之外,為了滿足家長兒童多元化的學前教育需求,還應當支持鼓勵社會力量的參與。立法應當規定學前教育機構的最低準入門檻,包括設施標準、教職工配備和從業標準、資金門檻等。準入門檻以上的個性化、定制化、盈利性的學前教育服務由社會、私人力量提供,由市場機制調節,政府加強監管;而準入門檻以下的普惠性公益性學前教育服務成本則三方分擔,以②“政府投入大部、社會投入小部、家庭投入合理部”為原則,明確規定政府投入占總投入的份額,剩余部分由社會力量及家庭合理分擔,建立學前教育的成本分擔機制。③要合理劃分家庭的分擔份額,既要減輕家庭在學前教育方面的支出負擔,又不可使家庭過度依賴政府服務,怠于承擔父母應有的撫養教育義務。要增加家庭撫育幼兒的主動性,加強學前教育機構與家長、社會的聯系與互動。對于確實無力承擔學前教育費用的家庭,建議給予免費入園、食宿補貼等優惠政策。享受優惠政策的認定標準,可以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低保戶”認定標準為參考,借鑒大學生貧困補助申請的程序,結合實際情況靈活實施。例如,可以規定,每學期,由園長根據滿足一定條件(例如家庭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監護人屬于領取低保、失業保險金人員等)的學生家長的申請,制作申請報告,向有關部門遞交申請材料,申請貧困幼兒入學專項補貼。
二、提高學前教育從業人員素質
(一)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社會地位
立法應當明確規定幼兒園教師的待遇,并制定職務、職稱評定機制。落實公立學前教育機構教師的編制,制定對現有空編人員的工資標準、晉升福利等制度和管理辦法。定期核編,及時補充空編人員,對暫時無法補充的空編人員參照當地的幼兒園教師平均工資標準,予以撥款,用于招聘相關教職工。④“幼兒園應當建立教職工績效考核制度,對教職工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職責、工作量及完成情況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崗位聘用、職務晉升、工資分配、實施獎懲等重要依據。”建立考核晉升通道,以激勵幼兒園教職工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規定學前教育機構從業人員的準入門檻
立法應明確規定學前教育教職員工的準入條件,制定具體的、可量化的標準,增加可操作性。如北京、山東、青海等多地立法都明確規定,從教教師,必須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持有專門資格證書;保育人員,⑤應接受有關保育與教育的知識及方法的培訓,每年定期到指定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其他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國家和有關地區規定的從業資格。現存地方立法位階較低、效力范圍有限,高位階的法律對學前教育從業人員準入門檻的規定又不夠明確。因此需要制定一個統一完善、利于執行的學前教育機構從業人員標準。內容應包括幼兒園教師必須具備幼師資格證,保育員具有保育員證,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從業經驗,有關人員要定期接受健康檢查等。
(三)建立全方位的幼兒教師培訓體系
建立和完善幼兒教師的培訓制度,包括學前教育職員入職前培育與入職后培訓,不斷提高學前教育教職工的素質。入職前培訓包括學校培養、社會培養。⑥政府應加強各地師范院校學前教育學科的建設,提高院校的培養能力,創新培養模式;開放多種培訓方式、途徑,如自學考試、函授學習等。對有意從事學前教育行業的社會人員,可協同師范院校、社會學前教育機構、培訓機構,對其進行專業培訓,幫助其通過相關資格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同時應重視對教師實踐能力的培養,立法應明確規定由地方政府或授權專門機構,組織在職幼師進行定期培訓,以職業道德培養、國內外先進教育理論的學習、專業技能的加強等為主要內容。為參加培訓的教師提供補貼、獎學金等,以促進和鼓勵幼教職工積極參加培訓,取得良好的學習效果。
[注釋]
①武端利,李長真.構建學前教育多元合作供給制度的理論分析[J].現代教育管理,2017(5).
②江蘇省揚中市《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
③武端利,李長真.構建學前教育多元合作供給制度的理論分析.現代教育管理,2017(5).
④《山東省學前教育規定》第24條.
⑤《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第17條.
⑥吳遵民,黃欣,屈璐.我國學前教育立法的若干思考[J].復旦教育論壇,2018
作者:李鋆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