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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院文化建設是法院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司法體制改革進程的加快,法院文化在加快法治進程步伐、推動法官職業化進程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顯,被越來越多的人所重視。法院文化的發展與所處的特定社會環境息息相關,因此在法院文化的建設過程中注重法院文化和地域文化兩者之間的關系,推進特色法院文化建設,更有助于充分發揮出法院文化對司法建設的推動作用。
關鍵詞:法院文化建設;地域文化;內蒙古
所謂“法院文化”,是指人民法院在長期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制度規范以及相關物質表現的總稱。①伴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化建設進程,法院文化建設因在提高法官整體素質、鑄煉法院團隊精神以及促進反腐倡廉工作方面所發揮出的重大作用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全國各地法院紛紛興起“文化興院”的熱潮。法院文化的發展與所處特定的社會環境息息相關,其裁判理念必定會受到當地歷史、政治與經濟環境和民俗習慣的影響,因此在法院文化的建設過程中不能將法院文化和地域文化割裂開,應當注重兩者之間的關系,因地制宜,根植地域文化,只有扎根本土,承接地氣,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發揮實際效用,推進特色法院文化建設。
一、內蒙古地域文化特色
地域文化又稱為“區域文化”,指生活在一定區域的人們在該地域范圍內、在長期的自身發展過程中形成的物質成果和精神成就。地域文化包括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體現了當地居民的價值觀念、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生產生活方式、審美情趣等多個方面。內蒙古地處高原,幅員遼闊,歷經幾千年的歷史,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草原文化,在人類歷史文明的進程中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一)草原文化
內蒙古地處蒙古高原,境內天然草場遼闊而寬廣,北方的游牧民族世代逐水而居,形成了與草原生態環境相適應的文化。根據不同地區的地域特點,草原文化可以分為具有深厚歷史文化底蘊、反映各族人民友好相處文化內涵的“昭君文化”和“科爾沁文化”;也有歷史悠久、民族地域特色濃郁、傳統習慣鮮明的“鄂爾多斯歷史文化”和“錫林郭勒蒙元文化”;還有中華文明的北方發祥地之一、遼、金和北原定都的“紅山文化”等等。這些草原文化精神不僅推動了人類歷史的進步,同時對中華民族的科學技術發展、建筑醫學及天文歷法等方面做出了極大的貢獻,特別是在文化領域更是貢獻巨大,豐富和發展了中華文明。
(二)紅色文化
內蒙古作為中國第一個成立的少數民族自治區,是中國共產黨最早開辟革命工作的少數民族地區,內蒙古地區的人民群眾在反帝反封建的長期斗爭中,以蒙古族為主體,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核心的紅色革命,形成了具有地域特色的紅色文化。在大革命時期,以烏蘭夫為代表的蒙古族青年先后加入中國共產黨,成立黨支部宣傳進步思想。在抗日戰爭中有東北抗日聯軍、大青山抗日游擊隊等隊伍帶領蒙漢各族群眾進行抗日活動。抗日勝利后更有哈豐阿等東盟運動領導人率先在內蒙古東部地區開展自治運動,為實現內蒙古和中國的解放事業做出重要貢獻。內蒙古紅色文化中所蘊含的道德觀不僅折射出革命先輩們崇高的愛國情感和堅韌的革命意志,更是弘揚了對理想和信念的追求,對教化和引導現代人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綠色文化
內蒙古地處祖國北部邊疆,橫跨三北,是黃河、遼河等眾多河流的上中游或源頭,森林和草原面積遼闊,自古就是北方游牧民族的生存的棲息地。蒙古先民深知大自然是自己衣食來源,天地父母,自古以來就注重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四季輪牧保護草場、注重對水資源的節約與保護,敬畏和保護野生動物等生態保護意識代代相傳、深入人心。自蒙元時代開始至清朝的歷代蒙古族統治者更是在繼承古代蒙古族習慣法的基層上不斷對其增補和發展,相繼頒布《阿勒坦汗法典》《衛拉特法典》等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典,為蒙古高原的生態保護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二、內蒙古地域文化與法院文化的契合
(一)民族習慣影響法院文化建設
內蒙古獨特的地域環境和少數民族文化特質對內蒙古法院文化建設的方向影響巨大,推動著當地司法主體和司法制度的建設進程。首先,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影響司法制度建設。蒙古族是內蒙古地區的主要少數民族,因此內蒙古作為少數民族地區更加重視和保障少數民族的訴訟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和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特別是對于無法用普通話與法官進行交流的少數民族群眾,為他們聘請翻譯人員或者交由蒙漢兼通的雙語法官進行案件的審理無疑會增加對法官的認同,從而樹立對司法的信任。其次,少數民族個性影響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各少數民族在長期的生活實踐中往往形成了不同的民族性格,突出的表現為有較強的民族認同感,當遇到糾紛時常常會以群體的方式出現,如果處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將簡單的糾紛上升為民族矛盾。這就要求法院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重視和清楚當地民族的文化與傳統,認真處理好與民族因素相有關的案件。
(二)民族文化為法院文化建設提供精神引領
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其歷史發展長河中創造和豐富起來的,包括藝術、哲學、宗教、風俗傳統等許多方面,對當地人文習慣影響深遠,作為法院文化也必然會受到當地歷史文化、風土人情的影響,具有自身的地域特點。內蒙古作為以蒙古族為主的少數民族聚居區,民族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設發展中有著不可估量的影響力。如蒙古族群眾大多數信仰藏傳佛教,該教教義主要宣揚眾生要慈悲為懷,懲惡揚善,教導人能辨明真佞、邪正,自覺奮發進取,樂觀向上。這些含有正能量的思想文化傳統教育,對于當地法院法官和干警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建設都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為法院文化建設提供了精神引領。
(三)民族地區生態為法院生態文化建設提供優勢基礎
“天蒼蒼、野茫茫、風吹草低見牛羊”自古就是對內蒙古地區優美環境的真實寫照,生存在這片土地上的少數民族千百年來就有保護生態環境的傳統。十六大以來,自治區黨委和政府轉變觀念,圍繞“生態文明”思想積極推進生態建設,實施了京津風沙源治理、三北防護林、天然林資源保護、退牧還草等重點生態修復工程,生態文化建設取得顯著成就。加強生態文化建設同樣離不開司法的保駕護航,因此在法院文化建設的過程中注重推行生態發展理念,使法院的法官和干警自覺、主動開展“生態內蒙古”建設,利用民族地區的地域生態景觀和傳統為法院生態文化建設提供優勢基礎。
三、推進內蒙古特色法院文化建設的路徑
(一)尊重民族地區習慣,推進法院文化制度建設
少數民族地區的法院文化只有融入民族本土文化中,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思維方式、價值觀念等不同的民族行為模式,才能夠適應地方水土,發揮出應有的效用,因此在少數民族地區的法院文化建設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應當引導法院的法務工作者熟知本地區的民族文化傳統。只有對本地區的民族語言、民族習慣、民族宗教、民族服飾、民族歷史等相關民族文化有深刻的認識和了解,才能領悟這些少數民族群眾對本民族的民族歸屬感和民族自豪感,進而在工作中樹立起民族尊重感和使命感,指導法院文化建設。其次,尊重民族習慣要在法院制度建設中體現。例如,在審判過程中允許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同時要為不懂漢語的少數民族群眾配備翻譯;加大雙語法官的培訓力度,使少數民族的群眾能夠用本民族語言與法官進行交流;在選擇人民陪審員時可以適當擴大少數民族的比例等,通過制度上的民族文化滲透達到服務少數民族群眾的效果。再次,在法院文化建設中注意對民族個性的融合。少數民族文化在生產和生活實踐中,逐步內化為該民族為人處世的個性特征,因此民族地區法院文化建設中必須對民族個性進行吸收和融合,不同民族群眾發生糾紛時可以憑借對民族個性的掌握使審判行為在合乎法律的同時得到少數民族群眾的認可,提升當地少數民族群眾對法官的心理認同和信任感,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融合民族地區文化,提升法院文化精神內涵
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設是法院全體成員共同遵守和認同的意識,決定著法院群體的價值取向,是法院文化的核心與靈魂,而民族地區長期以來形成的文化價值理念對當地法院文化建設產生深遠影響,因此在民族地區的法院文化建設中必須吸收和借鑒少數民族優秀的精神文化成果,以提升法院文化的精神內涵。首先,充分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機關黨建活動。少數民族地區的法院可以利用當地革命歷史人物和歷史事件,開展革命主體教育實踐活動,通過學習和宣傳革命人物的愛國精神和優秀品質,培養法官愛黨愛國、忠于職守、忠誠奉獻的精神。其次,汲取少數民族文化中“恪盡職守、無私奉獻”的文化精髓,把少數民族刻苦耐勞的奮斗拼搏精神融入到現代司法理念中,在法院文化建設中打造“務實、忠誠、公正、廉潔”的核心價值觀,通過樹立優秀少數民族法官的帶頭示范作用和政法核心價值觀的培養,切實提高法院干警的職業道德水平。
(三)保護民族地區生態,深挖司法生態文化
“十二五”時期,內蒙古緊緊圍繞“8337”發展思路,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更加注重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生態文明建設不斷取得新成效,內蒙古的法院文化建設也應當積極配合全區的生態文化理念,探索司法服務生態內蒙古的新舉措。首先,更新審判執法理念。法院在進行文化建設過程中,要樹立生態環境意識,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基礎在審判過程中主動更新執法理念。在審判工作中將打擊犯罪、促進經濟建設同促進司法生態文化建設相結合。在涉及環境問題的案件中,對那些為謀取利益而損害生態環境的行為,要在審判中給予否定的評判,逐步地通過司法審判導向,在全社會樹立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尚。其次,運用司法手段促進司法生態文化的實現。法院通過審判職能,利用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司法手段,對破壞生態安全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同時注重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執法機關與司法部門的協作,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序銜接、防范和懲治污染環境犯罪,為懲治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提升環境質量、推進生態環境的文明建設保駕護航。最后,加強法制宣傳,倡導司法生態文化的新理念。法院在進行文化建設過程中應當充分利用自身審判、執行等優勢,利用環境保護的典型案件以案說法,宣傳環保方面的相關法律,向群眾普及環境法律知識,從而達到宣傳、推廣和教育的目的,帶動全社會人員樹立環保理念,自覺遵守環保法規。
注釋:
①2010年7月在全國法院文化建設會中明確給出的法院文化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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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烏蘭圖雅 單位:內蒙古社會科學院政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