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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低碳經濟已經成為各國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主題。順應時代的潮流,更好的建設低碳經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法律對經濟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低碳經濟的法律制度建設更是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必要保障,通過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國家對低碳經濟進行適度的干預,進而實現市場自身調節與國家干預的平衡發展。我國針對低碳經濟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低碳經濟基本法的缺失、重點領域立法空白以及立法內容缺乏可操作性,下一步我們應當在立足對這些問題的基礎上,加緊出臺低碳經濟基本法以及相關重點領域法律、法規,并運用現代信息化手段,通過多種手段的配合,最終實現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的構建。
關鍵詞:低碳經濟;基本法;信息化;法律制度;構建
近年來,隨著人類工業化生產的增多,地球上的二氧化碳濃度升高,引發了水污染、酸雨以及廢棄污染等各類問題,在此背景下,低碳經濟自21世紀初開始成為人們追求的一種嶄新理念。低碳經濟的概念率先自英國提出,此后便迅速得到了國際社會認可,成為了人們應對氣候變化的理智選擇。低碳經濟以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為宗旨,力求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通過產業轉型,改變以往消耗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發展模式,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最終實現經濟社會與保護生態環境的和諧共贏目標。本文通過分析我國低碳經濟的立法現狀,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相應的完善意見,希望在法律層面為低碳經濟的發展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我國低碳經濟的立法現狀
低碳經濟需要法律制度加以保障,鑒于對國際社會的低碳承諾以及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模式的壓力下,對低碳經濟的法律制度構建顯得尤為重要。縱觀我國針對低碳經濟制定的法規,比如《煤炭法》、《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國內法,這些法規基本都體現著政府干預的作用,忽略了市場主體的能動作用,而低碳經濟屬于動態的發展過程,簡單的過于權力集中的立法模式不足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市場經濟,反而阻礙了充滿著靈活性與自主性的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十二五規劃”在“十一五”規劃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主要污染物控制總類,增加了氨氮與氮氧化物這兩個類別的污染物控制指標,明確表達了國家節能減排的堅定決心。出臺的《節能目標責任和評價考核實施方案》,為建立與完善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與評價考核制度奠定了基礎。國家強調牢牢抓住耗能企業轉型這一重點,組織有關部門制定16個高耗能產品能耗限額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并配套了相應的法律規章。為了更好的開展節能減排執法工作,國家加緊出臺《節約能源法》(修訂)和《循環經濟法》,確保各項能源節約活動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為了發展低碳經濟,緩解工業生產導致的環境問題,我國從1972年開始著手環境保護的相關立法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機動車船排放以及防治廢氣、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規定,在水污染方面,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水污染防治法旨在加強控制各種污染物的排放,有利于推進生態建設與治理水環境污染。目前,我國雖然制定了低碳經濟的一系列法規,但是仍未構成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仍然存在許多不足,比如基本法缺失、可操作性不強,有關規定過于模糊。總之,我們需要不斷完善我國的低碳經濟法律制度。
二、我國構建低碳經濟法規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基本法缺失
從我國目前的立法現狀來看,不難發現我國有關低碳經濟的法律、法規大多散布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缺乏體系性、系統性。我國并沒有一部系統的法律對低碳經濟立法中涉及的基本原則、立法依據、內容設計等原則性的問題加以規定。并且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條款中的低碳經濟法規,也需要一部法律,能夠對其加以協調與統籌。而我國目前卻缺少這樣一部能夠統領低碳經濟法規的基本法。低碳經濟基本法應當是各項低碳經濟法律、法規制定的依據,各項低碳經濟法律、法規在制定過程中,都應當在低碳經濟基本法的指導下運行,從而確保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的完整性與統一性。
(二)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尚不完備
我國低碳經濟立法的法律制度體系尚不夠健全。縱觀我國目前的低碳經濟立法狀況,很多領域的立法尚未涉及。低碳經濟作為一種新型的經濟模式,具有涉及面廣、綜合性、復雜性的特點,影響低碳經濟的因素涉及經濟資源、自然環境以及低碳技術等各方面,因而,法律的篇幅是有限的,依據現行的條件制定的低碳經濟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著很多的空白。同時,低碳經濟又是在不斷動態發展著的,在其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新的情況,涉及新的研究事物,這便要求低碳經濟立法應當不斷的回應新的經濟發展狀況,法律應當伴隨著社會的改變而作出相應的改變。目前已經制定的涉及環境保護、水污染以及自然資源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法律,還應當在現實經濟條件變化的基礎上,不斷的進行自我改進。我國低碳經濟立法中還存在有些規定的內容比較宏觀空泛的問題,因而對實踐缺乏指導意義,這便需要填補法律的空缺,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最終發揮法律對實踐的指導作用。
(三)低碳經濟立法中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利用不足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我們的社會嫣然已經成為信息化的時代。在這個隨處充斥著信息化的社會,我們應當順應時代的發展,巧妙的利用現有的社會資源,制定具有現代化特色的低碳經濟立法。在我國現有的低碳經濟立法中,需要在豐富低碳經濟法規涉及對象的內涵之外,還應當進一步注重對信息化手段的利用。立法信息化是提高立法質量的有效措施,可以更好的為經濟服務,更好的實現對處于動態中的變化新型低碳經濟環境的監管,這是我們轉變立法觀念、創新法治管理模式的表現。當然,低碳經濟立法信息化是一個新的事物,仍然需要學者們的不斷探討與研究,最終實現對現代信息化手段的合理利用。
三、構建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建立適應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基本法
目前,關于我國是否應當制定低碳經濟基本法的問題仍然存在爭論,有的人認為應當制定基本法,有的人則持反對意見。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制定低碳經濟基本法。低碳經濟不同于傳統的經濟,因而,在制定低碳經濟法律、法規時,就不應當按照以往的經濟法規制定模式,否則,將不會適應低碳經濟的發展。低碳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經濟模式,更多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低碳經濟在立法依據、對象概念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獨特的特征,因而,制定一部低碳經濟基本法顯得尤為重要。目前,國外已經形成了有關低碳經濟的專門法規體系,所以我國在制定低碳經濟基本法時,可以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并結合地方的特點,制定一部適合中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低碳經濟基本法,從而為我國的低碳經濟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撐與保障。
(二)完善我國的低碳經濟法律制度
低碳經濟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并且在其動態的發展過程中,必然會出現新的事物與概念。同時,法律具有滯后性,法律是依據當時的社會環境、經濟基礎制定的,而社會在不斷的發展變化,這也就意味著當初制定法律所依據的社會環境、經濟基礎發生了改變。因而,法律要對社會起積極的推動作用,而不是消極的阻礙作用,法律就需要不斷的發展與變化。所以,在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的構建過程中,應當堅持包容開放的態度,積極吸收新型的經濟概念,不斷的擴充自己的內容,使低碳經濟法律制度能夠適應低碳經濟的動態發展。同時,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并不是所有的新的概念都要被囊括到法律之中,畢竟法律的實施需要各套措施的配套,因此,法律還應當在遵循現有社會環境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改變。在豐富低碳經濟法律內涵的同時,我們還應當注意加強對低碳經濟法律實施的相關立法工作,加快健全有關低碳經濟法律、法規的相關配套的實施制度。
(三)加強低碳經濟立法的信息化手段利用
在低碳經濟立法中需要綜合性的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進而實現對低碳經濟的管理對接,最終為低碳經濟的監管提供科學化與信息化的技術保障。通過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的利用,提高了低碳經濟管理的監管水平,推動了政府部門工作效率的提高,節約了低碳經濟立法和行政監管的成本。低碳經濟立法中可以嘗試將多種實現監管的手段與信息化掛鉤,實現信息的透明度,同時將企業信息錄入網絡系統,便于政府以及企業咨詢與查閱,使參與低碳經濟建設的主體逐步形成信息化的人文觀念,轉變組織模式以及業務流程,加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以及政府對低碳經濟工作的有效監管。
四、結語
目前我國對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的研究仍然處于探索之中,并且低碳經濟作為一種新型的經濟模式,在發展中面臨著各種挑戰與不確定的因素,這意味著建立我國的低碳經濟法律制度必然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們應當在學習與借鑒他國的研究立法經驗的有益之處基礎上,合理地分析我國的法治環境,發揮法律對實踐的指導作用,在實踐中,不斷的反思我國的低碳經濟法治建設模式,并加以改進與完善,最終探索出符合我國法律實踐的具有生命與活力的低碳經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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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艷 單位:上海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