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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時期,財政事權的不斷下移使地方政府承擔了較多的支出責任,然而在收入上還是中央政府占大頭,這就使得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出現不匹配的現象[1]。以2020年為例,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為100124億元,占全國的比重為54.74%;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為210492億元,占全國的比重為85.71%。針對這一現狀,亟須通過完善我國地方稅體系來解決,一方面,有助于培育地方稅源、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平衡地方財力與事權支出的關系,為做好“六穩”工作和落實“六保”任務提供有力支撐。
一、我國地方稅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地方稅的規模
在2016年“營改增”全面完成之前,收入全部歸屬地方的稅種有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8個稅種。從2017年開始,地方政府失去了主要的稅收收入來源,隨后于2018年開征的環保稅被納入地方稅體系中,目前稅收收入全歸屬于地方的稅種仍有8個,但因地方缺失主體稅種,地方稅稅收收入呈下降態勢。由表1可知:在2010-2020年的十年間,受“營改增”政策的影響,我國地方稅收入規模呈先增長后下降的趨勢,從2010年的17854億元增長到2015年的33939億元,下降到2020年的20863億元。在2010-2016年的七年間,營業稅占地方稅稅收收入的比重平均為55.7%;隨著“營改增”全面推行后,契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稅收收入占地方稅稅收收入的比重從2017年的56.7%逐年增加到2020年的64.8%,逐步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收收入來源。
(二)地方財政收支情況
2000-2020年期間,地方財政收入逐年增長,從2000年的6406億元增長到100124億元,二十年間增長了93718億元,增長了14.6倍;同期地方財政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保持相對穩定,在45.04%~54.74%之間,平均在49.9%左右(見圖1)。二十年間,地方財政支出逐年增長,從2000年的10367億元增長到2020年的210492億元,增長了200125億元,增長了19.3倍;同期,地方財政支出占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整體呈上升趨勢,在65.3%~85.71%之間,平均在79.4%左右(見圖2)。總的來說,近二十多年來,地方財政承擔了近八成的支出,卻只擁有約五成的收入,這就嚴重制約了地方財政事權的發揮。
二、我國地方稅體系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地方主體稅種缺失
“營改增”之后,營業稅不復存在,在地方收入中處于絕對地位的是共享稅中的增值稅和所得稅。以2019年為例,根據增值稅五五分成的原則,増值稅地方分享收入為31187億元,約占地方稅收收入的三分之一,根據所得稅六四分成的原則,所得稅地方分享收入為17672億元,占地方稅收收入的17.5%。而且増值稅具有稅收中性的特點,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而不是調控地方經濟;而企業所得稅的課稅對象具有較強的流動性,為了拉取更多投資推動當地發展,地方政府會爭相采取各種優惠措施降低當地企業的實際稅負,從而給地方財政帶來較大的壓力。因此,增值稅和所得稅不適合成為地方主體稅種。
(二)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
失衡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不清晰是我國央地財政關系失衡的主要因素。我國的行政級別分為五級,“分稅制”對于省級政府以下的市、縣、鄉鎮的收入分配關系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目前省、市、縣、鄉鎮政府的財政分配體制皆比照分稅制的內容執行。這就使得絕大部分的公共事務由縣、鄉鎮基層政府承擔,但他們的財力卻不足以支撐繁多的支出款項,由此造成了財權與事權不匹配的問題。近10年中,地方總稅收收入中的共享稅占比始終高于40%,且呈現逐漸上升的趨勢。我國共享稅的立法權和調整權都由中央掌控,這有助于在全國范圍內執行統一的政策,但我國是一個地區發展很不平衡的國家,各地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的能力和現實情況各不相同,國家政策在各地區顯現的效果也不相同,稅收立法應兼顧不同區域經濟發展的情況,促進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發展主體產業,以解決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
(三)稅收征管能力需要提升
地方稅體系的構建要與現行的稅收征管能力相配合[2],擴大現有稅種的征收范圍或是增加稅種,會對原先的地方稅體系帶來一些影響。例如,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蓬勃發展以及房地產稅具有較強的屬地原則,房地產稅被認為是增加地方稅收入的主要稅種。然而我國目前的征收管理體制主要針對的是間接稅、企業納稅人,難以讓屬于直接稅的房地產稅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根據地方異質性,健全地方專屬稅種
增值稅分享模式能夠穩定地方收入,從長期看,還需要建立和完善地方專屬稅種。考慮到各個稅種的特點以及收入規模,首先考慮房產稅、資源稅這兩個稅種作為地方專屬稅種[3]。房產稅自身具有屬地性,加上較強的籌集財政收入的能力,如果對其進行統籌規劃,繼續完善相關規定,就能對地方財力的穩定發揮較大作用。在執行過程中要針對不同區域經濟發展制定不同的政策[4],比如東西部地區以及我國大中小城市地區與農村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平均房產價格也不同,對于房價高的地區可以多征,對于其他地區可以少征或者不征;其次是資源稅,中西部地區自然資源豐富,資源稅作為主體稅種具有較大優勢。若繼續完善資源稅改革,優化計征方式,再相應的擴大課征范圍,中西部地區主體稅種的確立問題將迎刃而解。
(二)合理劃分事權和支出責任
報告提出,要建立權責清晰的央地財政關系,從財政事權劃分的角度,強化中央政府的事權履行責任,提供好全國性的基本公共服務,如國防、高等教育等;對于一些受益范圍地域性強、與當地居民聯系密切且由地方政府提供具有較高效率的公共服務,如城鄉交通、社區管理等,要由地方政府承擔;此外,對于中央與地方的共同財政事權,要劃分清晰各自承擔的職責,確保共同支出項目的完整性[5]。
(三)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分稅制”使得大部分財力收歸于中央政府,再加上地方政府要負擔大部分的事權,導致我國轉移支付制度亟待完善[5]。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應遵照“一般轉移支付為主、專項轉移支付為輔”的基本原則,清晰劃分轉移支付與專項轉移支付的范圍,通過法律手段確定好轉移支付制度的各個流程,加強轉移支付資金撥付與使用的監督管理,打擊地方政府尋租行為,規范財政資金管理。
參考文獻:
[1]馮曦明,蔣憶寧.地方稅體系完善研析[J].稅務研究,2019(01):45-49.
[2]張德勇.健全我國地方稅體系的現實選擇[J].稅務研究,2018(04):57-61.
[3]薛凝.地方稅主體稅種選擇的可行性[J].經濟研究參考,2018(48):25-26.
[4]汪彤.共享稅模式下的地方稅體系:制度困境與路徑重構[J].稅務研究,2019(01):38-44.
[5]呂冰洋,臺航.從財政包干到分稅制:發揮兩個積極性[J].財貿經濟,2018,39(10):17-29.
作者:王文娟 單位:甘肅文旅產業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