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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和社會各界投入巨額資金和大量物資用于疫情防控,審計監(jiān)督能有效促進財政資金和捐贈款物規(guī)范管理、高效使用,但由于審計對象復雜、審計時效性強、審計風險較大、審計結果影響廣等特點,給疫情防控審計工作帶來挑戰(zhàn),本文從常態(tài)化開展審計、強化非現場審計、充分獲取審計證據、及時披露審計報告四個方面提出建議。
關鍵詞:疫情防控;審計特點;建議
2020年春節(jié)期間,病毒疫情迅速向全國蔓延。在黨中央集中統(tǒng)一領導下,舉國上下共同抗擊疫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強調,這次疫情是對我國治理體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我們一定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這場突如其來的挑戰(zhàn),其引發(fā)的風險考驗著每個人乃至經濟社會全局的“免疫系統(tǒng)”,也警示了“防御”和“體檢”的必要性。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規(guī)范管理、高效使用疫情防控物資,審計署要求,針對疫情防控財政資金和捐贈款物進行專門審計,揭露并查處貪污、挪用、濫用、浪費物資以及利用捐贈牟取私利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完善疫情防控物資管理辦法,為提高捐贈透明度及社會公眾對慈善機構信任度提供可行性建議。首先,通過黨和國家的統(tǒng)籌規(guī)劃,下達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和政策,同時投入大量財政資金作為后勤保障。各級政府積極響應,動員大量人力物力,堅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同時保障民眾生產生活有序恢復。加強疫情防控審計,重點在評價決策部署和政策制定的效果,杜絕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確保政令暢通。其次,開展信息溝通審計。主要關注信息采集、信息響應、信息傳播的過程,及時發(fā)現并處理疫情防控過程中的溝通問題,避免由于溝通不及時、信息不對稱、信息失真導致溝通效率低下、輿情泛濫等不良影響,積極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秩序。
一、疫情防控財政資金和捐贈款物審計特點
(一)審計對象復雜。不同于常規(guī)審計對象,疫情防控財政資金和捐贈款物的審計對象不僅包括政府下撥的經費物資和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和部門,還包括社會捐贈部分,其捐贈形式、統(tǒng)籌分配、管理使用相對復雜。一是經費款物來源復雜,分為政府調撥和社會捐贈;二是被審計單位復雜,包括醫(yī)療衛(wèi)生、教育、民政等部門,涉及范圍廣,程度不一。
(二)審計時效性強。突發(fā)危急事件往往具有隨機性和偶然性,因此救助隊伍的行動內容、方向和環(huán)境都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從接到任務到組織行動,時間緊、任務重,對審計的時效性要求較高。要及時進駐被審項目,科學統(tǒng)籌,合理安排審計程序,爭取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審計,得出高質量審計結果。需要特別關注的是,審計人員要抓住取證時機,保障審計過程中審計證據充分且適當,避免因行動結束,救助隊伍轉移而造成的取證困難。
(三)審計風險較大。審計風險客觀存在于審計活動中,其大小關鍵取決于審計環(huán)境和審計人員的素質。一是作為審計對象,突發(fā)事件本身具有復雜性,且對時效性要求較高,增加了審計失察和出現差錯的可能性,審計證據在數量與質量上缺乏保障;二是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強導致審計風險增加,審計人員擁有的經驗、能力、責任心等,是保障審計風險處于較低水平的必要條件。
(四)審計結果影響廣泛。數量龐大的物資從籌集、分配到管理、使用的全過程都備受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而審計則是反映財政資金和捐贈款物運行狀況和效率是否真實合法的一面鏡子。審計結果影響的廣泛性表現在:一是審計結果的運用有利于促進問題整改,相關部門就問題進行及時改進,完善建設力度,保障救援效力。二是審計結果影響全社會戰(zhàn)勝困難的決心和信心,疫情防控中真實、合法、有效使用各類物質和資金,使民心凝聚,士氣受鼓舞。反之,會使人心動搖,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
二、疫情防控財政資金和捐贈款物審計的建議
(一)常態(tài)化開展審計工作。審計在揭示問題、查處問題的同時,要加強頂層設計,深入分析問題和風險隱患背后的體制性障礙、機制性缺陷和制度性漏洞,提出完善制度、規(guī)范機制等“治本”建議,實現源頭化解。梳理面對經濟領域風險,將審計“關口”前移,加強對經濟領域風險的預判。以審計視角關注潛在風險,加大經濟風險感知敏銳度。即通過經濟體檢系統(tǒng)梳理經濟運行的傾向性、苗頭性風險隱患,加強持續(xù)監(jiān)控,及時跟蹤、排查和預警異常信息,避免“小病”釀成“大疫”。要圍繞重點領域和薄弱環(huán)節(jié),主動尋找審計工作最佳切入點和著力點。通過審計“經濟體檢”,著力關注重大領域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和風險隱患,加大對各地區(qū)、各行業(yè)、各領域的“經濟體檢”成果進行整體分析和綜合研判,形成高層次的趨勢性預測、風險揭示、體制機制缺陷預警等制度性成果。
(二)改變內部審計組織方式。審計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審計委員會和審計署關于改變審計方式、提高審計質量的要求,將同一審計對象或單位相同或相近的審計項目,實現項目、人員、時間、資源統(tǒng)籌安排,統(tǒng)一進點、分項審計、分類匯總、分別上報,真正實現“一審多項”“一審多果”“一果多用”,千方百計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特別是在疫情期間,要對審計項目進行評估,根據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的工作情況,從已有成果、機構風險狀況、系統(tǒng)支持等維度來評估非現場方式的可行性,適當延長審前分析準備時間。對于經評估確需開展現場審計且具備現場條件(不違反防疫要求)的,要明確現場核查的目標,按照最低需要原則,嚴格控制好人數和時間,保證快速、高效完成現場審計工作。
(三)開展遠程審計。疫情期間,在無法按照既定審計計劃赴被審計單位主要辦公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審計工作的情況下,可以在辦公室或審計人員居住場所中采用網絡通信渠道和信息化工具,包括電話、電子郵件、數據交換平臺、語音和視頻工具、內部視頻和電話會議平臺、具有同步和遠程審核功能的審計軟件等,獲取被審計單位電子化財務資料和其他與審計相關的信息資料,以及與被審計單位、涉及審計取證的單位(例如交易對手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等)、監(jiān)管部門等相關人員進行遠程交流等方式,實施部分審計工作并形成相關工作底稿,并于后期追加現場審計工作的審計方法。一是充分利用審計問卷。根據需要,有針對性地設計和細化審計問卷內容,通過填表或提供清單臺賬等方式,收集審計所需資料。二是充分利用相關業(yè)務信息系統(tǒng)。深度挖掘被審計單位常用業(yè)務信息系統(tǒng)價值。如生產經營企業(yè)的產供銷系統(tǒng)、賬務系統(tǒng),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業(yè)務數據、個人事項排查、風險特征篩查等,均可全部通過系統(tǒng)完成。三是有效開展電話或視頻訪談。利用電話或視頻方式召開審計進場會、進行審計訪談、溝通審計底稿。進場會和審計訪談是審計中的重要程序,在疫情特殊時期,為降低人員聚集風險,可改變以往面對面溝通形式,靈活采用電話或視頻方式進行,同時做好內容記錄。四是及時調閱電子資料或檔案。對于無法通過系統(tǒng)直接收集到的資料,在不違反保密要求的情況下,可聯系被審計單位,通過郵件提供相關電子文檔、圖片等。
(四)充分獲取審計證據。一般審計工作會以憑證、賬簿、報表等資料作為重要的書面審計證據。由于重大突發(fā)性公共事件的緊急性與特殊性,被審計單位的部分經濟活動來不及形成書面會計記錄,客觀情況導致的業(yè)務發(fā)生往往就是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審計工作需要對公共事件經濟業(yè)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jiān)督,包括發(fā)票、合同、收據、登記簿、會議記錄等,都可能成為經濟業(yè)務活動的原始資料,也就是重大突發(fā)性公共事件審計中的重要審計證據。事出緊急,某些業(yè)務活動的審批、授權等內部控制手段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精簡,增加了審計證據的獲取難度,針對這一情況,可以通過提前完善緊急預案,規(guī)范特殊時期的緊急救助工作,在精簡的內控流程中留下關鍵性書面記錄,從而確保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降低審計風險。
(五)及時披露審計報告。不同于常規(guī)審計,審計單位不應只在項目結束后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諸如疫情類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突發(fā)性公共事件,審計單位在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的同時,應定期將階段性審計情況向社會公告,如每月、每季度或半年披露一次。對于違規(guī)違紀案件的審計查處情況,發(fā)現一起公告一起。提高社會公眾對事件的知悉度,有利于社會對審計工作進行監(jiān)督,減少信息不對稱,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穩(wěn)定。除揭示違規(guī)違紀問題外,全過程跟蹤審計披露的重點還應包括針對違規(guī)違紀問題的整改,有效預防同類問題再次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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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馬寶成.加快健全國家應急管理體系提高處理急難險重任務能力[J].學習時報,2020(02).
作者:冷繼波 李紅羿 單位:貴州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