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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的加速,確保2020年實現全面脫貧的政治目標,我國扶貧工作的開展力度也不斷加大,一系列扶貧政策相繼推行與實施,為扶貧工作的順利開展加油助力。與此同時,對于專項扶貧資金的績效保障也要嚴格執行審計流程,創設良好的監督環境,使得專項扶貧資金得到合規合理的運用,實現優質的工作績效。本文基于這一政策出發點,對專項扶貧資金的績效審計進行相關研究。
關鍵詞: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扶貧工作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通過前期預算,安排用于各省特殊地區擴大其經濟社會發展規模,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國家為了扶持和發展貧困地區,專項扶貧資金通常針對某個特殊時期或特定政策推行,進而實現國家政策方針的貫徹落實。由此觀之,我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應用于貧困地區,因而其效能的發揮與國家經濟發展和民生問題密不可分。近年來,隨著公共財政理念的建立與普及,越來越多的人愿意并期望對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與流轉有所了解,這也給我國專項扶貧資金的績效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的實施背景
自新中國成立伊始至改革開放之初的30年里,由于自身極度薄弱的經濟基礎和較為低下的生產能力,1978年的中國是世界上貧困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國家之一。然而接下來的40年間,中國農村貧困人口數量由7.7億人減少至1660萬人,農村貧困發生率由97.5%下降至1.7%。“十二五”期間,我國扶貧工作更是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投入資金高達460億元,貧困人口占比降低56%,由此也看出國家對于開展扶貧工作的高度重視。在2017年的新年賀詞中提出,他最關心的是我國廣大的困難群眾。綜上,我國政府和地方各級部門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偉大目標,均大力著手落實扶貧工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投入也在逐年增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政策推行至今,資金運用不合理的情況始終存在。追根溯源,說明各級政府對于資金管理方面的政策存在缺陷,如此一來,大眾的關注點將直接轉向輿論譴責。為穩固住扶貧工作開展的良好開端,切實保障資金的有效利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工作的實施應運而生,審計監督行為能夠對政府職責的履行過程進行全面規范,從而實現專項資金落實的預期成果。綜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工作的有序開展,既能實現對于資金使用情況的有效監督,也有益于相關政府部門的廉政建設。
2.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存在的不足
2.1專項資金績效審計范圍的覆蓋面較為局限
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工作的實施,都是以其所在貧困地區的實際情況為前提進行后續開展,主要涉及不同地區在扶貧項目推行后經濟效益情況和增長值等指標,換言之,審計工作的入手點局限于經濟效益層次。例如,對審計過程進行精確研究發現,審計指標大多為貧困人口收入和區域GDP變動,僅對外部數據進行循環式的審計和監管等同于畫蛇添足。貧困地區受到自身地域環境和文化程度等條件的限制,普遍存在交通不便、基礎設施配置滯后、人員技術水平偏低等特點,以上均是改善貧困現狀的必備條件,也是當前審計工作覆蓋范圍的漏洞所在。除此之外,精準扶貧政策的落實也應納入審計工作的監督范圍內,從而實現政策的高效推廣,精準落實扶貧政策。
2.2專項資金績效對于審計過程的重視度較低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績效審計工作不同于普通的審計行為,對于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要求較高,這也導致部分能力較差的工作人員盲目追求審計結果,而忽視了審計過程的重要性。作為國家普惠政策下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從最初資金的申請到發放,都需要遵循嚴格的工作流程,同時還要兼顧不同地區的政策差異,以及后期如何實現合理、公平的分配使用都需要按部就班的響應文件要求,這也使得整體的審計工作具備了一定的復雜性。例如資金從申請到發放,就需要經過層層審批,進行資金點對點的精準下發,這一過程需要充足的時間得以開展,每一個環節也都有其必要的審計行為。若在這一閉環過程中,只對審計結果高度重視,而忽略了審計過程的相關流程,必然無法得出精確的審計結果。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有相當數量的地區存在重結果、輕過程的審計問題,這也是亟待解決的漏洞之一。
2.3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法制保障不夠完善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作為國家針對貧困地區的惠民政策,極度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度保障,然而我國當前還未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方面的法律制度進行完善,這也使得審計工作的實施過程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從法律層面來看,對于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這一工作的概念闡述與范圍界定仍然不夠明晰,因此各地政府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明顯的差異,這無形中就加大了審計工作的執行難度;從制度層面來看,專項扶貧資金審計工作的責任劃分也不夠明確,正是這一疏漏導致無法有針對性地對審計工作責任進行落實,甚至還會出現互相推脫、逃避責任的情況。由此觀之,缺乏完善的法制保障,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工作效率將大幅下降,審計工作目標的實現也面臨巨大風險。
2.4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監管力度明顯不足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監管力度的匱乏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其一,立足于審計人員的角度觀之,綜合當前績效審計情況不難看出,大多審計行為的發生都是在獨立工作的狀態下,單一的工作結構不僅擱置了大量的審計人員,更無法實現審計監督行為的真正意義。與此同時,審計人員業務能力的偏重性也使得整個工作體系內的人員具備扎實的財務專業知識水平,實操經驗的缺失也加大了其無法勝任審計工作的可能性。其二,從各級地方政府的角度來看,不同地區往往各自為政,缺乏溝通與交流,沒有妥善應用好國家政策的聯通性。綜上,審計人員專業素質的提升和相關審計部門統一、高效的監督管理機制,都是提高監管力度的有效途徑。
3.關于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問題的對策
3.1實現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統籌工作全面覆蓋
經濟效益一度被默認為衡量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結果的重要指標,這也導致審計工作的關注重點開始出現偏頗,對經濟效益影響不大的指標逐漸被忽視,造成審計內容缺失,影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工作的覆蓋范圍。這一現狀也給審計工作的執行者們提出了明確要求,即嚴格遵循資金的流轉過程開展審計工作,按照資金的初始籌集、依規分配、使用與監管三個階段逐項審計,全面覆蓋工作內容,確保審計工作的完整性。從國家宏觀的角度來看,審計工作范圍應全面覆蓋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范圍,對可預見的風險與問題進行精確把控;從微觀指標的角度來看,要構建嚴密、立體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在延伸審計工作平面的基礎上,考慮審計目標對社會可持續發展帶來的影響,進而評價經濟效益的實際情況,從而實現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工作的綜合性與全面性。
3.2強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工作過程的重要性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工作,需要兼顧審計過程與評價結果,二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的一項惠民政策,資金項目的立項申請通過審批后,還要經過層層下撥進行指標分配,這一大規模的資金流轉過程一定要有體系化的監管行為進行保障,加強各環節的內控監督,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有效利用保駕護航。當前,我國大部分地區專項扶貧資金審計工作過于強調評價結果,但在后續的修正過程中也不能顧此失彼,轉向“主攻”審計過程,而忽略結果的重要性。審計評價結果是工作人員追根溯源的切入點,通過反映出的問題對癥下藥,找準問題所在的審計環節,進行有針對性的改正與完善。無論過程還是結果,審計工作的目標終究是明確資金的流向與用途,實施全面審計監督,正確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3.3完善專項資金績效審計法律法規體系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要嚴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審計目標的實現也必須遵循完整、合理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在國家政策的統一標準下,執行審計工作的體系內部也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在審計工作范圍明確的前提下,遵照科學合理的審計工作實施規章,并匹配以特殊情況的細則說明,提升整體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工作的綜合水平。除此之外,對于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工作還要實行責任制監管,明確各項責任的類別與內容,保證事件問責機制的靈活性,有效提升審計效率。
3.4綜合提升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力度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對于審計工作的結果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各部門應結合內部實際情況,定期開展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培訓活動,提升專業能力,發掘內在潛力,如此一來,既提高了審計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又能實現增強審計行為力度的最終目標。從社會層面來看,可以考慮啟聘信任度高的審計組織或購買優質審計服務,實現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效力的疊加。由此觀之,在國家對審計工作高度重視的前提下,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審計工作的高度配合必然實現優勢互補、相得益彰的成效。
結語
我國積極推行政府績效管理,旨在不斷提升執政能力,促使政府績效評價趨于常態化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作為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處于初步發展階段,隨著工作的逐步深入與落實,在實施過程中也兼顧了探索與創新,經過不斷地完善與充盈定會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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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稼葆 單位:遼寧師范大學數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