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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營改增”工作在全國范圍內的全面推行,對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從高校科研涉稅方面分析“營改增”對高校財務管理工作的影響,并針對“營改增”后高校橫向科研管理亟待改進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以期達到減少高校稅負的目的。
關鍵詞:“營改增”;高校;財務管理
“營改增”就是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為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營改增”旨在避免重復征稅,有利于降低企業的稅負,促進企業的發展。現代服務業是“營改增”的一個重要領域,而高校的現代服務業也就成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重要陣地。隨著“營改增”工作在全國高等學校的全面推行,高校的財務管理工作由此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一、“營改增”對高校財務管理工作的影響
(一)“營改增”稅率變化對高校稅負的影響
我國現行增值稅以發生應稅行為的年銷售額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將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高校橫向科研項目屬于現代服務業,如果高校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則其增值稅稅率為6%,并可抵扣進項稅額;如果高校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則其適用增值稅征收率為3%,且不能抵扣進項稅額。1.對高校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影響。“營改增”前,設含稅收入為A,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稅率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稅率2%,則應納稅總額為A×5%×(1+12%);“營改增”后,增值稅征收率為3%,則應納稅總額為〔A÷(1+3%)×3%×(1+12%)。根據以上分析得出以下結論: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高校,“營改增”后稅負由A×5%×(1+12%)元降為A÷(1+3%)×3%×(1+12%),實際稅負減少了41.75%,由此可見“營改增”后,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高校稅負有較大程度減少。2.對高校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影響。“營改增”前,設含稅收入為A,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稅率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稅率2%,則應納稅總額為A×5%×(1+12%);“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為6%,進項稅額為X,則應納稅總額為〔A÷(1+6%)×6%—X〕×(1+12%)。假設A×5%×(1+12%)=〔A÷(1+6%)×6%-X〕×(1+12%),通過計算分析得出以下結論:當A與X之比為151時,“營改增”后稅負不變;當A與X之比大于151時,其“營改增”后的稅負有所增加;A與X之比小于151時其“營改增”后的稅負是減少的。因此,“營改增”后決定一般納稅人稅負的關鍵在于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多少。
(二)“營改增”對高校會計核算的影響
“營改增”前,高校繳納營業稅稅額多少主要取決于銷售額。“營改增”后,高校繳納增值稅的多少取決于銷售額和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多少。高校屬于事業單位,其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營改增”前,高校核算營業稅時只需設置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月末上繳稅款轉入該科目的借方。“營改增”后,高校在核算與增值稅有關的收入時,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的有關原則進行會計核算。高校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會計核算不復雜,會計科目設置比較簡單,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二級明細科目進行核算。高校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則在會計科目的設置、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計算抵扣、增值稅賬務的處理、以及會計報表的編制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由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分別屬于價外稅和價內稅,高校科研收入、項目成本核算方面在不同稅種下也有一些不同的處理。這些復雜的核算工作,對財務部門的財務人員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高校票據的管理給財務人員帶來難度
高校票據種類較多,給企業單位提供了鉆空的機會,給高校票據管理增加了難度。“營改增”后,如果高校的身份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則高校不僅可以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而且還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在繳納稅收方面還是具有一定的限制;如果高校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則高校不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若高校在跟其他單位合作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申請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另外,科研項目借開發票存在一定的財務風險。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商品或服務并收訖款項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由于高校橫向科研項目大多是項目負責人先借開發票,不能保證科研款項到賬時間,這會導致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學校先期墊付大量增值稅款,且科研款項往往長期不到賬導致資金流失,學校將承擔一定的稅務風險;第二,科研項目款項雖未到賬但已確認收入,導致大量資金掛賬,且有可能虛增收入,高校科研項目的財務管理面臨嚴峻的挑戰。因此,怎樣為高校科研人員科研工作提供方便的同時又較好地防范財務風險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四)高校科研項目可抵扣支出范圍較小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高校來說,“營改增”后科研稅負的增減關鍵在于可抵扣進項稅的多少,而目前高校科研項目可抵扣支出范圍相對較小,致使實際降低的稅負較小。高校往往在科研經費到賬時由學校科研部門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來補償由于科研工作經常使用學校的實驗室、實驗設備以及水電暖等這部分成本。“營改增”后,雖然提取管理費可以補償科研活動占用學校資源成本,但這部分實際發生的成本卻不能計算出進項稅予以抵扣;即便可以抵扣,也難以將該部分抵扣數合理地分攤到各個共享的科研項目中。這樣就難以確定科研項目中抵扣進項稅,少抵扣增值稅進項稅致使虛增科研經費應交增值稅,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項目科研人員工作的積極性。
二、高校對“營改增”稅制改革的應對措施
(一)高校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來合理選擇納稅人的身份
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小于小規模納稅人,高校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更合適。“營改增”后,不同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對高校的稅務管理要求也不同。如果高校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降低了自身稅負。另外,高校的合作企業可以根據高校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降低合作方的稅負,這樣更有利于高校開展科研活動。如果高校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合作企業方不能抵扣進項稅,如果對方是增值稅納稅人則稅收負擔會加重,這樣不利于高校科研業務對外合作。因此,高校要慎重選擇進行合作的上下游企業。
(二)高校應加強與主管稅務部門的合作,加強增值稅發票的管理,防范借票風險
高校與主管的稅務機關要加強合作,保持良好的溝通關系,及時了解稅收相關政策變化,避免高校在納稅方面出現錯誤。“營改增”后,發票種類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高校應嚴格審查從外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真核查發票各項信息,以確保進項稅額能夠抵扣,減少高校的稅負。由于增值稅的專用發票進項稅能夠抵扣稅額,因而這方面經常出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違規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違規違法行為。高校應完善相應的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以避免高校出現違規操作和違法行為,并將發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人,安排相關專業人員負責。制定購買、保管、開票、領用及核銷的發票管理制度,小規模納稅人高校還應制定有關申請稅務部門代開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并要嚴格執行。另外,為防范借票相關風險,高校財務部門還需制定預借發票審批制度。項目負責人在預先借開發票時,必須持項目合同原件,并填寫預借發票審批手續,注明預借發票增值稅及相關稅費的支出項目及承諾項目資金到賬時間。發票開出后承諾到賬時間經費仍不能到賬的,財務部門應及時追回原發票且予以作廢,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高校應加強會計核算的管理工作
“營改增”后,高校作為一般納稅人在會計處理上變得較復雜,小規模納稅人可參照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方法。高校應根據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設置增值稅相關的科目,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二級明細科目下設置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等明細科目,建立增值稅明細賬,準確記錄各項涉稅項目,準確計算應納稅額,以便今后查賬。“營改增”后,高校進行會計核算的范圍也在不斷地擴大,高校的收入以及支出也會發生一系列的變化,我們需要加強對會計核算的管理,強化稅務管理。高校財務部門應引起重視,需要增加高校配套的人員,認真仔細地把學校的增值稅發票與發票信息進行核對,準確地計入到高校的收入支出的明細賬目里面。高校財務部門應該認真地分析現有的核算與以前的核算的不同之處,認真地研究“營改增”的相關政策,對高校的會計核算進行認真的監管。這些復雜的工作,高校財務部門應設專人負責納稅的會計核算以及納稅申報工作。另外,為切實降低高校科研工作的整體稅負,我們應擴大科研項目可抵扣支出范圍,對科研項目發生的間接成本做好記錄和分攤工作。同時,對科研項目成本中占較大比例的人力資源成本尋求合理的抵扣方式。在目前科研經費進項稅抵扣比較少的情況下,高校可申請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高校,選擇和一般納稅人單位合作,盡可能通過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增值稅進項抵扣稅額,降低稅收負擔,從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營改增”在我國高校的推行,對高校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和發展機遇,財務部門應加強對“營改增”制度改革的分析和研究,合理規避在“營改增”過程中所產生的不必要風險,確保高校財稅改革的順利進行,促進我國高校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以達到減少高校稅負的目的,促進高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呂蓓蓓.“營改增”對高校稅負及財務管理工作的影響[J].中國商論,2016,(24):158-160.
[2]李汝.“營改增”稅制改革對高校科研財務管理的影響及對策[J].石家莊鐵道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4):45-48.
作者:劉慶 單位:吉首大學財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