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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改革開放持續不斷的深入推進,經濟也在不斷發展,作為市場經濟環節中的重要一員——企業,也在不斷由內源融資轉向外源融資和內源融資雙向驅動。近三十年來,企業獲取外部資金的方式逐步從銀行貸款擴展到股票、債券、信托、資產管理計劃等諸多形式,特別是新世紀以來,債券、信托、資管計劃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受到市場完善程度和計劃經濟時代遺留觀念的影響,出現了“剛性兌付”現象,給企業、銀行、政府都帶來了較大壓力,從長遠來看,是不利于經濟發展的,也不利于銀行進行全面風險管理。
關鍵詞:債券;信托;剛性兌付;財務風險
當前,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企業經營規模、現金流量都在不斷的擴大,原有依靠利潤擴大規模、發展生產的模式已經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經營需要。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尋求外部投資,從最初的銀行貸款到發行債券,再到資本市場發行股票融資。受國內經濟環境和資本市場不成熟的影響,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外源融資主要集中于銀行貸款,很少有債券和股權融資。金融危機后,出于降低成本的需要,更多的公司開始選擇以債券、信托、項目融資等來作為融資手段。近年,由于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企業出現虧損擴大,現金流壓力增加的現象,償債風險逐步加大。
一、什么是剛性兌付
“剛性兌付”是指無論發行主體是否盈利,都必須向投資人全額支付本金和利息,即指發行主體需努力保證債務的償還,而不考慮其是否仍具有償債能力。當然,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公司會履行條款,如期償還債務,只有當前發生虧損客觀上無法償還債務,或主觀不愿償還債務的條件下,“剛性兌付”的條件的才會成立,因此,“剛性兌付”主要發生在發行主體公開宣布其無法履行償債義務之后。在擔保情況下,剛性兌付的主體還包括擔保人。在當前商業環境下,“剛性兌付”現象主要集中在信托、理財等資管產品。這其中主要是作為銷售渠道的商業銀行先行墊付,給付本金和利息的行為,[1]這在資管產品合約中并未明確約定,致使應由投資人承擔的風險被轉嫁,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發展的。同時,也有學者認為,債券因其本身已經設定了承諾還本付息的條款,因此并不存在“剛性兌付”一說,但其忽略了一個事實,即在復雜的市場環境下,作為發行方可能并不會按照合同約定付款義務,即違約。違約的原因有很多種,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主動違約,即發行方有著顯著的償還能力,但因其信用缺失而拒絕履行義務;二是被動違約,如:發行方由于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甚至瀕臨破產,無法履行付款義務,此外還有流動性困難等原因。債券違約從期限上來看有長期和短期之分,這取決于債券發行方面臨的困境,有些困境在短期內可以解決,并履行付款義務,有些則不能。違約是債券市場中風險處置的一種手段,只有允許違約才能使債券得到更好的發展,而國內的現實是當債券出現違約時,要保證投資者能夠全額得到本息償付,這何嘗不是剛性兌付。
根據銀監會《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價體系(暫行)》中銀行風險分類情況,銀行財務風險可分為流動性風險、資產質量風險、風險變化程度、盈利能力水平和資本充足程度。[2]銀行作為特殊的企業,其所經營商品是貨幣這一特殊商品,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和各項業務的目的都是為了創造價值和增加收益,收益與風險是并存的,有收益就會有風險。[3]這就決定了其在風險管理方面的特殊要求,要求其建立并執行更加嚴格、更加完善甚至于苛刻的風險管理標準。從本質上來說,銀行是以吸收存款為業務基礎的,當前,我國居民和企事業單位有大量的財富存放于整個銀行業體系,現代化支付方式的發展更是使得現金流通越來越少。銀行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托管著大量財富,不僅要保證其能夠高效、安全、可靠的流通,還要保證其安全、完整,從這一點來說,商業銀行所面臨的眾多風險中,主要風險為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三個方面。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是在其面臨借款人信貸資金需求或客戶提現需求等情形時,能夠通過自有資金或快速、低成本的變現資產來滿足客戶需求,如果不能則說明其面臨著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的成因主要為內部的存貸款期限錯配和外部環境中的公眾追求高收益有價證券的投機行為,特別是在股市向好的情形下。商業銀行的安全性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外部環境的安全,即銀行在日常經營中能夠保證其經營場所的安全,確保現金在物資上的安全是可控的;二是銀行在進行一系列業務活動時,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資產價值,即不發生大規模的資產貶值情形。當前商業銀行除存貸款業務外,還從事著票據擔保、貸款承諾、業務等一系列中間業務,這些業務都會對其流動性和安全性是造成影響。
當前剛性兌付主要集中在資管產品和債券領域。自2014年超日債開始,我國公募債券領域發生的違約事件,多數通過展期、債務重組、承銷商兜底等方式完成兌付,[4]而對商業銀行影響最大的則集中在資管產品領域,如信托和理財產品,當其出現違約時多采取由作為渠道方的商業銀行尋求第三方機構接盤、用自有資金先行墊付等方式來保證本金和收益的兌付。債券違約本應該是一個正常的市場風險事件,二在早期的處置過程中多采用由政府出面在銀行、債券承銷商以及財政部門之間進行協調,協調的結果是債券違約的一部分由銀行代為償付,一部分由承銷商墊付,另外的部分以財政撥款的方式進行償還。[5]這種處置方式無疑會給銀行財務風險管理帶來較大的壓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流動性風險
帶來流動性壓力的主要是對違約產品進行墊付,而不論墊付方是銀行還是主承銷商,銀行不僅要支付自己所承擔的那一部分墊付資金,還可能會為主承銷商籌措資金提供部分融資支持。違約的發生一般是可預見性很低或是沒有預見性的,這就會對商業銀行的財務計劃管理造成沖擊,形成不可預見的偶然性支出。
(二)盈利性風險
商業銀行墊付信托計劃或違約債券,或其自己發行運作的理財產品未達到約定收益或本金虧損時,銀行使用自有資金進行墊付,其自有資金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股東投入的資本金,另一部分是連續經營產生的累計利潤,而這種墊付一般多用利潤來支付,在這種情形下,勢必會對銀行本年利潤造成影響,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下,這種影響存在逐年遞延的可能。在當前的經濟轉型背景下,受行業因素影響,企業自身經營能力制約等多方面因素制約,違約事件將會逐步步入高發期,如果不能有效解決剛性兌付問題,勢必會對整個銀行體系構成較大沖擊。
四、解決剛性兌付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
當前要盡快完善破產法、證券法、信托法等相關法律及配套法規的建設,首先要從制度上堵死剛性兌付的可能性,建議對實施剛性兌付的發行主體采取一定程度的處罰,只有從源頭上規范了發行主體的行為,才能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礎。
(二)堅持市場化,適度行政干預
當前剛性兌付有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在起推手,盡管近幾年政府改革在不斷朝著市場化的方向前進,但在一定時期和情況下,依然存在行政干預過度的問題。我們應該通過立法的方式,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堅持采用市場化的方式處理危機,不斷完善債券及信托等資產管理產品的定價、發行、二級市場交易、退出和清算的市場化運作機制,通過市場選擇,市場風險處置來達到市場出清。在這一過程中要確保金融機構的獨立地位,防止政府采用行政命令等手段迫使金融機構接盤,引發金融風險。
(三)探索建立投資者權益保護新機制
堅持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堅持由市場決定債券及資管產品的處置方式,并不意味著完全拋棄投資者,置其利益與不顧,而是要將之前的政府兜底、金融機構兜底的權益保護方式轉化為市場化的權益保護保護機制。通過開發以政策性保險為主,商業保險為支撐的的投資權益保險產品、設立債券風險補償基金(從債券發行收入中強制征收一定比率納入基金管理)和資管產品損失彌補基金(由發行主體按募集金額的一定比率強制繳納)等有益手段探索建立新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對前述兩大基金的管理可探索由中債公司建立專門平臺進行管理,并嚴格限制這兩類基金參與債券和資管產品的發行認購和公開市場交易,有效建立基金平臺與債券和資管產品的物理隔離,防止風險傳導,有效保障基金安全和其在風險處置過程中的獨立地位。
參考文獻:
[1]謝貴春.債券“剛性兌付”該一破了之嗎?——兼評《證券法》修訂草案[J].武漢金融,2015(9).
[2]雷玉潔.中國上市商業銀行財務風險評價研究[D].2013.
[3]姚瑞.商業銀行財務風險管理研究[D].2015.
[4]央行主管金融時報:堅持市場化方式處置債券違約[N].
[5]竇鵬娟.新常態下我國公司債券違約問題及其解決的法治邏輯[J].法學評論(雙月刊),2016(2).
作者:范景云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嘉峪關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