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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對城管執法做出了新的規定,要確保不斷健全執法體制,將城管部門的執法水平提升到新的層次。健全執法體系,力求徹底解決當今社會中權責不清、一事多管、方式不周、執法耗時長、執法人員權力加深心理膨脹等現象的發生。另外將行政管理權與行政處罰權二者分割,制約其執法的權利范圍、切斷其牟利途徑,力求保證社會公平,提升行政效率。但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還存在權力邊界不清晰、職能不明確;執法程序尚缺失、執法不規范;執法手段較少并且力度欠缺等問題,本文的側重點在于通過分析這些弊病,提出一些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方案來解決當前的執法問題,以便提升執法效率。
最近幾年,不斷有城管強制執法,攤主暴力反擊的新聞進入大眾的視線,該問題一躍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引發了各方熱議。如何改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現狀、提高執法效能成為當今時代城市管理的重要課題。制定城市綜合執法的最初目的就是為了調和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職責混亂、執法單位雜多、執法繁瑣、影響民眾、效率低下和執法機構繁多等現象,由此完成在執法機關內部的管理權與處罰權的分權與制衡,從而使得執法合理化和公正化,但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權力邊界不清晰、職能不明確
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關于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0】63號)文件,第一次提出集中行使處罰權的要求,作出“試點城市集中行使處罰權的機關應當作為政府的一個機關,不得作為政府一個部門內設機構或者下設機構”的規定。常州市政府2003年7月設立“常州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與市城市管理局兩塊牌子、一套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處罰主體資格,行使相對集中的處罰職能,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城市管理執法局”并非是“城市管理局”的執行機構,而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部門,是一個跨部門的專司城市管理領域中行政處罰權的機關。然而在真實的工作時,以前的每個行政部門經常各自為政,在拆散行政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后,一些難題不能被及時的解決,導致了一系列隱患的發生,城市管理執法局的監管效率變得很低。例如車輛亂停亂放現象,許多摩的在停放時不守秩序,使原本狹窄的道路變得更加擁擠,嚴重影響了市容市貌。交警、客管、城管的管理范圍雖然有重疊,但是沒能很好的分工協作,管理效果并不突出。
(二)執法程序尚缺失、執法不規范
程序指的是主體行為需要按照設定的方式、步驟以及過程來進行實施,其具備兩大特點,一是多樣性,二是法定性。其主要目的是使主體的行為可以符合要求,從而盡量地避免因主體的行為問題,如出軌或失控等,而使相關人等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共同實現公正和效率為程序的主要目的,也就是在確保以及提升效率的同時維護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然而我們國家到現在為止并沒有行政類的法典,有些低位階的法規中的程序設計內容也過于概括,例如一些規定了扣押、強制拆除等行政強制措施,卻沒有規定諸如時限、告知等程序內容,因而有可能導致執法主體濫用權力或者程序違法而敗訴。在對于城市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城管單位并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遇到問題時候只能從法院層面申請強制執行。這就導致了很多時候,城市管理的執法人員都不愿意為了那些幾十或十幾元的案件而跑到法院去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在這過程中甚至花費的金錢和耗費的時間要比案件本身高很多,從而導致在執法過程中對于這類型的事情都是查抄了算,殊不知,這樣的查抄其實是對相應的人、財、物采取的一種強制的行政行為,這在司法中的解釋叫“先行登記保存”。“先行登記保存”,是行政執法機關在對立案工作進行調查過程中遇到特殊、緊急情況時所采取的一項證據保全措施,僅是對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采取的一種具有強制性保管的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持證據的證明作用,為最終做出處理決定提供事實的證明材料。
(三)執法手段太單一,措施不到位
從執法工作的具體范圍看,以常州市為例,當前常州城管執法的措施詳細有教育、整改、罰款、申請法院強行執行、恢復原狀、強拆等七種方式,而常州城管的管理任務涉及市容等六大項105條責任,并且七種執法方式并不能完全適用于所有的管理任務,比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程序復雜、運行成本高,僅可以在重大案件中采用,照這樣看來,與其他國家各種各樣的管理任務相比,當前我國的執法形式較簡單;從對網絡科技的應用多少可以看出,和“數字城管”相似的智能化城管結構只在少數地區得到了應用,大多數地區仍使用傳統的方式,仍沒有普及;從執法方式上看,“行善代罰”的處理辦法僅限于程度較輕的違法現象,“非現場執法”亦只限于對非流動性的商鋪,但是上述兩者并不是城管執法的主要內容;以“眼神執法”、“沉默執法”為代表的柔性管理,雖然表面上阻止了野蠻執法、暴力抗法現象的發生,但是“戰”的思想依舊存在,城管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依然被視為是一個相對較為對立的兩個領域,這種想法是對傳統執法的沿襲。另外,傳統的執法方式均是以城管人員為主導,并帶有不同程度的強制性,這是在默許的思維中把城管和行政相對人樹立在了兩個相對比較對立的領域,于是,“反抗思維”隨之產生,這也成為了暴力抗法行為發生的重大制度性誘因。
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聯合執法,由“事權分散”向“相對集中”轉變
首先,設立較為全面的聯合執法制度,縱向應該設置城市管理層級制度。這種全面綜合的行政執法屬于地方政府行政執法體系的一種改革,不應由中央政府大包大攬建立相應城管執法機構,這點在日本、韓國等發達國家可以得到借鑒,在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公共設施管理是地方政府一項重要自治權力。而對于地方政府城管層級體制,需要建立垂直職能制的組織結構,打破原有的區級城管執法機構只聽從區政府領導,甚至出現地方保護主義的現象,實現市城管執法機關直接領導區執法機關,以做到執法行動市、區兩級聯動,減少重復執法現象,提高執法效率。只有實現明確的分工才能夠促使聯合執法的實現,所以,出于對廣大民眾建議的考慮,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應運而生,是一種突破傳統的“大城管”模式,市長是主要負責人,組員們相繼從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中產生,其中最受矚目的城管局局長在其中得到了一個辦公室主任的職位。同時,除了任命新辦公室主任之外,還把所有的或者是小范圍的行政執法權力交給城綜委進行統一管理與實施。而此類行政執法權力主要包含下列六個部分:一是城管部門;二是國土資源規劃機構;三是文化市場;四為海洋漁業;五為交通運輸系統;六為環境整治與護理方面。并且進行行政執法的專用章由任命之前的相關執法機關進行印刻制定,完成之后再上交給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來操作控制。其次是對眾多執法機構進行有效地整合。這樣的整合,有利于綜合執法的實施,把原有的聯合執法過渡為綜合執法可以有效地推動各執法部門在具體工作中的有效調度,同時能夠進一步對內部結構進行完善,便于開展集中行動。這一做法具體來說就是把現有的各種執法部門進行整合,其中包括對文化、城管、交通稽查、國土資源、海監等部門,把這些執法大隊融入到綜合執法系統當中,以下設機構的形式來負責各自的領域。三是在原有綜合執法的基礎上實現更上一層樓的成效。在具體進行專業執法隊重組的過程中,應該嚴格遵循相對集中與城鄉覆蓋等準則,依據區域的不同進行行政執法劃分,任何大隊需要承擔起相應地區的六大領域執法內容,選定某個區(鎮)視為駐點,執法范圍輻射周邊5-6個街道、鎮、園區,推進綜合執法向區域和街鎮延伸,做到“一專多能”、一“綜”到底,實現跨部門、跨領域綜合執法。解決“都管都不管”的問題,改成“一支隊伍管全部”,以避免一些部門之間執法邊界不清,同一件事誰都可以管,誰都可以不管,執法部門往往“依法”互相“踢皮球”,造成“有利的事搶著管,沒利的事沒人管”的局面。
(二)優化運行機制,由“各自為戰”向“協同作戰”轉變
一是弄清楚各種的權利和職責所在。部門的不同在權利和職責上也會存在較大的差異化,所以一定要弄清各個政府、街鎮等部門的權利與職責。對于綜合行政執法局而言,他們的主要職責與權利在于可以進行行政處罰和監督等,同時可以依據權利與職責的匹配程度,擔負起應有的法律責任;而職能部門則往往會具備行政管理的職能;一些街區和鄉鎮則應該屬地化管理職責。二是加強整體聯動。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涉嫌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決定,在作出決定起三天內,通知或抄送職能單位;各大功能區和職能單位行政許可涉及綜合執法事項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行政許可決定和有關信息通知或抄送到有個單位;社會治理信息中心采集的與綜合執法相關材料,即時轉交給此單位,此單位在三天內,將作出的決定回饋社會治理單位。三是逐漸完成信息的共享。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以政府服務網作為根基,制定出嚴格的信息技術標準,便于推進部門間的資源與信息的合理高效利用,最終達到業務連接的目的。四是進行聯席會商。成立一個關于執法的綜合性的聯席會議體系,加搶此執法單位與其他有關單位及鄉鎮之間的全面執法協調工作,定期分析解決在執法具體實施時遇到的阻礙或一些矛盾,形成了相互配合、合力攻堅的革新新局面。
(三)規范執法行為,由“粗放執法”向“精細執法”轉變
進行改革創新,來達到體質的優化,行為的規范,效能的增強。第一執法都要統一。以半軍事化來管理執法隊伍,統一管理和調度各大中隊,實現“五個統一”,即管理的制度、執法的程序、相關法律文書以及服裝和車輛等。第二點是將執法的具體流程進行程序化。即在原基礎之上實施流程再造,總結歷來相關法案,并根據實際情況探究確定最新法律規章命名為《綜合執法辦案規程》,再把通常執法過程中必然出現的四項流程,包含行政處罰、強制、復議及其訴訟,將他們進行有機的連接,同時再全方位地將一系列法定條例貫通其中,例如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以及對案件展開審查的具體細則還有對歷史重大案件展開統一討論的有關性條款等。三是執法系統化。采用“連貫執法”、“組合執法”等方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連貫執法”,即把各綜合執法大隊和派駐街鎮中隊并聯一起,先發現先立案,再根據職責分工進行移交;“組合執法”,即同一案件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的,依據同組證據材料一并作出處理決定,既提高了執法效率,又避免了重復執法。四是執法信息化。開發“執法辦案管理軟件、案件審批手機APP終端、移動執法終端、移動辦公室”四位一體的辦案智能系統,壓縮辦案時間,提升了執法效能。
作者:謝芳 單位:江蘇理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