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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雕塑概念產生的歷史背景
在20世紀80年代前,城市雕塑這個詞在我國并沒有被廣泛傳播和使用,當時主要使用紀念性雕刻、裝飾雕刻和室外雕塑的概念。城市雕塑的概念最早出現在1981年2月在上海美術館舉辦的“上海城市雕塑設計展覽”上;而城市雕塑概念在公開的文獻中首次出現,是在1981年7月上海城市雕塑設計展覽籌備組唐世儲、朱國榮撰寫發表在《美術》雜志上的《讓雕塑藝術為美化城市服務》一文中。而城市雕塑概念廣泛傳播的一個重要原因是1982年2月劉開渠、王克慶等以中國美協名義提交的《關于在全國重點城市進行雕塑建設的建議》得到了中央的批準和準予實施。對于城市雕塑概念的提法,劉開渠、王克慶等在遞交中央的《建議》中在措詞上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王克慶提到“:當時我們回憶雕塑界數次上書中央關于發展雕塑事業建議書的情況后,……為了有利于開展室外雕塑事業,當時采用發展城市雕塑的提法”。城市雕塑的概念在中國是由官方通過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全國廣泛傳播的名詞概念。然而,對于城市雕塑概念的界定,從概念的產生至今,一直沒有一種達成共識、規范而又權威的定義。就是在我國國家法規中最有影響力和代表性的《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二條對城市雕塑概念的定義也異議頗多,原文:“本辦法所稱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道路、廣場、綠地、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活動場地建設的室外雕塑?!蔽覈F行已出臺的大部分城市雕塑的地方法規對城市雕塑概念的定義基本上都使用了這種指定具體場地和區域的方式。而這種定義的方式是否科學?而又存在哪些問題呢?
二、當前城市雕塑管理法規對城市雕塑概念定義的局限性
1使用指定區域、場地和泛指其它活動場地有待改進
我國當前城市雕塑管理辦法中普遍使用指定具體場地和區域的方式對城市雕塑進行定義,其目的是為了更加具體、方便理解和操作。而事實上,同時也為概念本身制造了諸多漏洞。在定義中擬定的地點和區域外,還有很多城市雕塑并沒有包括在內,如政府及其下屬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內部開放空間和場地的雕塑等。尤其在城市雕塑快速發展的時代,很難把全部區域和地點都擬定在概念中。即使全部列出,其文字數量之多和更新之頻繁,也會為理解和操作帶來不便。同時,在該概念定義中使用的“其它活動場地”又很模糊。到底是指其它公共活動場地還是其它私人活動場地?還是兩者都是?如果兩者都是的話,那不向城市公共視覺開放的空間綠地、建構物或活動場地建設的室外雕塑是不屬于城市雕塑的。需要具體區別對待。這樣,概念造成的漏洞就為執法和管理帶來爭議,同時也影響了概念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2室外雕塑不能涵蓋城市雕塑的全部類型
在我國現行的《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以及四川省、福建省、深圳市、天津市、鄭州市、杭州市等地城市雕塑管理辦法中,對城市雕塑概念的定義都使用了室外雕塑的概念。室外雕塑強調雕塑與人、環境和空間文化的融合,注重塑造空間環境的形式與內容。而傳統意義上的室內雕塑更多指的是架上雕塑,強調雕塑家自身情感與觀念的表達。也有一部分室內雕塑屬于城市雕塑,如城市車站、機場、碼頭等城市公共建筑物和構筑物室內公共空間環境中的雕塑,其空間的文化、環境和功能、服務的對象等等都不能脫離城市公共空間環境的需求而獨立于公眾共識的傳統價值、觀念和行為之外。這些室內雕塑本身占有了城市公共空間資源,并參與了城市公共環境和文化的信息交流而成為城市公共空間視覺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1986年劉開渠在辛章平、左鋒的采訪中就強調了城市雕塑:“就是置放于公園、廣場、綠地、街頭等公共場合的雕塑作品?!辈]提“室外”兩個字。魯迅美院陳繩正教授也認為:“城市雕塑主要是設置在室外的、城市公共環境中的雕塑藝術品。”也沒說城市雕塑就是室外雕塑,只是大部分城市雕塑建設在室外。事實上,室外雕塑是不能涵蓋城市雕塑的所有類型,室內外也不是城市雕塑界定的根本依據。
3部分地方法規片面地把城市雕塑定義為雕刻作品
在我國部分地方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中片面地把城市雕塑定義為雕刻作品。如2010年修訂的《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第二條對城市雕塑的定義:“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廣場、車站、碼頭、機場、體育場(館)、公共綠地、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居住區、開發區內塑造的獨立形象雕刻作品”。所謂雕刻作品,主要指使用雕和刻等減法在可雕可刻的材料上創作的作品。雕刻作品只是雕塑作品中的一部分,城市雕塑的形式沒用局限在雕刻作品的范疇。使用雕刻作品來定義城市雕塑的概念是不完整的。不僅是上海,2002年施行的《長春市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第二條也同樣把城市雕塑定義為“雕刻作品”。
4部分地方法規概念缺少對城市區劃空間的界定
城市雕塑的概念需要對城市區劃空間進行界定,2012年最新版的《長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活動場地建設的室外雕塑”。類似的還有2012年5月修訂的《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第二條對城市雕塑的定義,都缺少對城市區劃空間的界定。那么,很多不符合城市雕塑概念的雕塑都將包括在內。如,城市規劃區外農村道路、綠地、居住區等地的景觀雕塑、環境雕塑、室外標志雕塑等,這些不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村雕塑是有別于城市雕塑的。鄉村雕塑與城市雕塑是兩種不同類型的環境雕塑。它們的空間屬性和權利屬性具有典型的區別。城市雕塑的城市屬性是其固有的本質屬性,城市雕塑的概念缺少不了對城市區劃空間的界定,任何缺少城市區劃空間環境界定的城市雕塑定義都是不嚴謹的。
5個別地方法規缺少對城市雕塑概念的定義
作為中國最早的地方城市雕塑建設管理法規之一,1994年修訂的《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設管理暫行規定》一直缺少對城市雕塑概念的定義。而1998年修訂的《青島市城市雕塑設置規劃管理辦法》第二條應該定義城市雕塑的,卻轉而定義了雕塑的概念,“本辦法所稱雕塑是指,利用各種硬質或軟質材料,采用雕、刻、塑手法制作的圓雕、浮雕、疊石等各種具有實在體積形象的造型”。同樣缺少對城市雕塑概念的定義。這些現象是我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法規建設初期所遇到的基本問題。那么,怎樣來定義城市雕塑呢?
三、城市雕塑界定的基本依據
城城市雕塑界定的依據是城市雕塑概念定義的前提,也是城市雕塑管理和執法的基礎。城市雕塑界定的基本依據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1在城市規劃區域內
城市雕塑中所含的“城市”概念,如果按人口密集,工商業發達的地方或“具有一定人口規模、以非農業人口為主的居民點”來解釋的話,是很難解釋透徹城市雕塑概念的。城市雕塑在我國產生和設置的主要空間是城市的主體空間,是屬于城市的雕塑。城市雕塑離不開城市空間和環境。作為區別于農村概念的城市,不僅在人口規模、密度、景觀等方面有較大的差別,更重要的在于其功能的特殊性。城市集聚著高密度的人口、建筑、財富和信息,是人類活動的中心。城市作為一個復雜且處于動態變化之中的自然與社會復合系統,它具有控制、調整和服務等職能。在這種環境下設置的城市雕塑具有維護和支持城市空間政治、思想和文化等權利特征。由于城市與農村空間環境類型和權利屬性的不同,最終導致雕塑類型的分類。從空間環境和空間權利的角度出發,城市雕塑在這里的城市空間主要指城市規劃區?!冻鞘械袼芙ㄔO管理辦法》把城市雕塑的設置空間界定為城市規劃區是科學的和合理的,更接近城市雕塑自身真實的所指空間。
2在城市公共視覺空間中
城市規劃區中包含眾多空間類型和場所,既有公共空間、私有空間,還有特定的群體空間等。并不是所有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雕塑都屬于城市雕塑。《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新詞語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等詞典以及《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對城市雕塑或城雕一詞的定義中其設置空間均指向城市公共場所和空間,這是達成共識的城市雕塑設置的典型空間。事實上,城市雕塑不僅可以設置在城市的公共空間,也可以出現在城市的集體空間和私有空間。著名雕塑家陳云崗教授認為“廣建于各類市民生活空間中之雕塑”大部分屬于城市雕塑。而那些設置在城市規劃區外或者封閉空間私人場所中建設的部分雕塑是不屬于城市雕塑的,因為它們沒有參與城市公共視覺空間環境的交流與對話,沒有與城市公共領域信息進行交換。這里的城市公共視覺空間主要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向城市公共視覺開放的所有空間,它包括公共場所、場地和公共區域的空間,也包含向公眾視覺開放的所有私有場地空間,以及不向公眾視覺開放的私有場地上空面向公眾開放的那部分空間。因此,城市雕塑的界定既不以建設在公共空間還是群體空間或者私人空間為依據,也不以出資方是政府還是集體或者個人為依據,也不以是否建設在室外來界定。只要雕塑設置在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公共視覺空間中,就滿足了城市雕塑空間設置的基本條件。
3塑造空間的形式與內容
城市雕塑作為城市公共空間環境的媒介或形象,在城市公共空間環境中與所在空間發生關系,塑造空間的形式與內容??臻g的形式主要指空間中所有有形物的構成形式,也包括空間行為的形式。對空間的塑造是城市雕塑的基本功能之一。城市雕塑在塑造空間的同時它可以是正面地與空間協調一致,也可以是反面與空間的矛盾中提出觀點、置換觀念、激化討論、傳播新觀念等,以達到最終的目的———提高空間環境的品質和豐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城市雕塑也可以作為空間的主體來塑造自身,也可以作為空間的附體去塑造環境,還可以與空間相互依存、互相促進,創造一種新的空間環境。城市雕塑在設置上可以是長期、永恒的,也可以是臨時、短暫的??傊鞘械袼苤挥信c城市空間環境發生相互的聯系,圍繞空間環境的需求和發揮自身的文化、精神媒介功能與空間環境融為一體,城市雕塑的根莖才能深入肥沃的土壤,獲得持續不斷的生命力。所以,澳大利亞墨爾本城市雕塑獎在2011年的報名表格及信息文檔中認為“城市雕塑是指一系列廣泛的雕塑形式、行為和環境,通常是指呈現于公共領域并且考慮到城市環境的藝術作品。城市雕塑可以與它的場所或環境相關聯或一致;提升空間的意義,并促進參與、反饋、激發社會價值和引出討論。城市雕塑可以是暫時的或永久的,并且擁有廣泛形式上的特征。”有了空間的界定和環境的支持,那么,怎樣來定義城市雕塑呢?
四、城市雕塑概念的定義及其結論
1定義
城市雕塑,正如西方國家公共藝術概念中的那些設置在城市規劃區內公共藝術中的雕塑作品,也與西方公共雕塑概念中那些設置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共雕塑類似。但是,這些又不能完全概括城市雕塑的整體概念。我國更形象而概括地把這些雕塑稱之為城市雕塑。那么,城市雕塑具體怎么定義呢?本文作者認為:城市雕塑,是指設置在城市規劃區內,塑造公共視覺空間形式與內容的雕塑。
2結論
城市雕塑的概念具有多科性、復雜性和發展、變化性特點。它融合了城市學、哲學、藝術學和環境藝術、公共藝術等眾多學科和專業內容。城市雕塑會隨著城市規劃區和城市公共視覺空間、社會公共領域等城市環境的發展而變化。在不同時代背景下,城市雕塑其特征和界限會產生不同的變化。這也是導致城市雕塑概念定義從國家到地方各不相同,辭書定義也不同,專家、學者觀點不一致的主要原因。這種現象的出現,并不是一些國內專家所說的“城市雕塑不是一個科學的界定”;“不是一個很準確的概念”;“既已約定俗成,也就無需再去為它正名”,甚至“以公共藝術替換城市雕塑”等等。城市雕塑概念的產生和廣泛使用,它既有其自身發生、發展與存在的完整生態系統,也有其固有的學術、文化價值和意義。城市雕塑沒有一個固定一成不變的模式,我們只要抓住了城市雕塑的基本特征,理清了城市雕塑界定的基本依據,那么,在我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法規中,各地部門對城市雕塑概念的定義中,也就有了更直接的參考依據,我們對城市雕塑概念的定義也就更清晰,判定的依據也就更充分。以減少對城市雕塑概念的片面理解和增強對概念科學、嚴謹的定義,體現國家法規的科學性、規范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本文作者:劉貽永單位:浙江農林大學藝術設計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