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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財產保險公司代刷卡繳納保費風險與對策
一、代刷卡方式繳納保費
代刷卡方式繳納保費有兩種情形:第一,根據中國保監會“見費出單”管理制度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只有在收到客戶保費后,在業務系統中完成繳付費處理后才能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單,而部分未在財產保險公司出單點進行投保繳費的客戶則要求先拿到正式保單后才繳納保費,保險銷售人員或機構為促使保險合同的早日達成,通常情況下會先保人刷卡墊付保費,待完成繳付費操作業務系統生成、打印出正式保單送交客戶后由投保人支付等額現金或轉賬至保險銷售人員或保險機構。第二,投保人沒有銀行卡,在其繳納保費時,先將應繳保費以現金方式交給財險公司銷售人員、出單網點工作人員或其他第三方,再由以上人員在財險公司POS機上代為刷卡(基本為信用卡)至財險公司保費收入賬戶。通過以上兩種情形的代刷卡繳費,保費由實質上的現金繳納轉變為形式上的無現金繳納,這種情況已在近期財險公司洗錢風險自查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保監部門等監管部門現場檢查中充分暴露出來。
二、代刷卡繳費存在的洗錢風險
保險行業具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既可分離又可融合的特殊性,利益分配流向具有多樣性和可變性,而且目前我國缺少一個全面、系統的保險行業反洗錢規則和機制,由此使得保險業成為洗錢者青睞的領域。財產保險業潛在的洗錢風險隱含在業務流程設計和實務操作中,對此,外部監管機構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應針對承保、減保、退保及賠付等容易發生現金流向改變的環節進行重點監測。
(一)承保環節
1、變相協助投保人隱瞞資金真實來源
刷他人卡繳納保費,雖然方便了持現金的投保人,使其隱瞞了資金的真實來源,并且表面上看,符合財產保險公司“無現金收付”的管理要求,但這種繳費方式實質上增加了財產保險公司在資金放置階段的洗錢風險,增加了刷卡人協助投保人洗錢的嫌疑。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款,通過第三方繳納個人投保人應繳保費,不能合理解釋第三方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保險公司應將該類交易作為可疑交易向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進行報告。但在投保人刷卡繳費時,財險公司業務系統將投保時系統生成的唯一繳費通知單號和交易金額向銀行或中國銀聯公司發送待收費信息,銀行或中國銀聯公司向財險公司業務系統返回繳費成功信息,而不會返回所刷銀行卡賬戶的戶名等客戶信息,財險公司出單人員無法判斷刷卡賬戶所有人是否為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即財險公司無法在承保環節辨別實際保費資金流向變動。洗錢者憑借刷他人卡進行投保繳費的合法、合理行為,模糊投保人實際資金來源和性質,隱蔽地實現了非法資金轉換、轉移。因此,POS刷卡收繳保費帶來的銀行卡客戶信息不明是保險公司自身無法控制的,加大了財險公司對可疑交易漏報的風險,加大了協助投保人洗錢的風險。
2、變相協助投保人隱匿真實身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保險費金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千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在承保環節財產保險公司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關系,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準確錄入業務系統,并留存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然而,刷他人卡繳納保費,雖然投保人繳納保費的實際支付方式為現金,但保險公司仍按照轉賬繳納20萬元的起點標準對投保人進行身份識別,致使很多應按規定進行核對、登記、留存身份資料的持現金投保人游離于保險公司客戶身份識別工作以外,為洗錢者通過購買保險產品并隱匿真實身份輕易處置非法所得及收益等黑錢打開方便之門,使得保險公司承受錯漏識別客戶身份的風險。
(二)理賠與批減退環節
在相關人員將賠付資料、減退保資料錄入理賠系統或承保系統時,從反洗錢角度來看,財產保險公司未通過業務系統控制對客戶提供的收款賬戶(不得為貸記卡)與原繳納保險費賬戶進行匹配,因而無法發現POS刷卡繳費方式下,通過第三方代刷卡繳納保險費的情形,只能在事后通過信息技術人員依據保單號進行系統提數,來發現資金流入與流出賬戶是否相匹配。
三、對策建議
(一)監管部門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建議外部監管部門發文明確規定“客戶刷卡繳納保險費視同轉賬形式,如保險銷售等人員先收取客戶現金保費再代客戶刷卡繳費,則視同以現金形式繳納保費,按現金投保識別起點進行客戶身份識別”;或制定法規明確要求“投保人只能使用本人的賬戶繳納保費”;制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移交報告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明確“合理”與“不合理”的范疇;控制使用貸記卡繳納保費,限定貸記卡的繳費金額和次數,防止投保人占用銀行資金牟取私利,防止第三方代刷卡繳費非法套現行為。
(二)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相關內控管理
財險公司應全面評估資金風險,考察承保、理賠、財務等環節設計是否合理;制定和采取《財產保險業務收付管理規定》等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進行業務系統改造,設定反洗錢功能,完善業務系統對資金來源與流向的管控措施,留存完整的資金收付信息;注重培育良好的反洗錢內部控制環境,提高員工對反洗錢工作的認知程度和參與意識,確保從業人員熟悉反洗錢的責任和義務,擁有良好的道德風尚和專業知識,從思想上意識到其刷卡代繳保費為自身及財險公司所帶來的風險隱患;規范承保出單、減保、退保及理賠環節工作流程。
1、承保環節出單人員應進行持續性的客戶盡職調查,嚴格審核第三方付費人的身份信息資料,嚴格核對銀行卡背后簽名與投保人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應由業務人員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確認投保人與銀行卡所有人之間的關系;建立第三方代刷卡繳納保費業務臺賬,對其進行跟蹤存檔,對公司規定刷卡金額或刷卡次數以上并由第三方繳費的大額保單或可疑交易,如果有退減保、理賠等業務發生,應對資金支付情況進行人工分析及研判后及時通過反洗錢監控系統上報監管部門,預防第三方繳款人利用多家保險公司刷卡代繳保費進行洗錢犯罪活動。
2、批減退或理賠環節對于減退保業務、投保人與受益人一致的賠付業務,理賠系統中收款人賬號欄不能手工錄入,只能由系統根據保單號自動調用承保系統中原刷卡繳費賬號。如財險公司在支付賠款時,客戶要求將資金轉入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非繳費賬戶,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財險公司業務人員必須采取必要手段核實原刷卡繳費賬戶的真實賬戶信息,除在理賠或承保系統加以備注說明外,還要作為可疑交易向上級機構反洗錢部門報告。
(三)財產保險公司或保險應引導投保人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繳納保費
財產保險公司應減少公司銷售等人員代客戶刷卡繳費行為,限定第三方代刷保費的金額和次數;借助與銀行建立的保銀合作模式,對于無銀行卡進行繳費的投保人,由銀行、保險公司網點或保險銷售人員向其推銷銀行卡,并協助投保人申辦銀行卡,辦理后引導投保人在銀行卡背面簽名處簽名。對堅持以現金形式投保的客戶,應加強客戶身份識別,對大額及可疑交易及時提交公司反洗錢監控系統,以降低公司及業務人員的洗錢風險。
(四)財險公司應加強反洗錢宣傳
財險公司應進一步落實反洗錢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從源頭上對資金流動進行監控,不斷向客戶灌輸反洗錢法律意識,使其了解自身的反洗錢責任與義務,引導客戶配合保險公司實施無現金收付管理模式,避免洗錢者利用保險公司進行洗錢操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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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穎穎 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第二篇:財產保險公司“營改增”思考
“營改增”的實施必將會給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等帶來很大的影響,從而導致財產保險公司的運營出現諸多問題,所以財產保險公司需要對公司的經營、操作系統、業務流程等各方面作出調整,使得公司能夠更加適應市場的發展需求。
一、“營改增”對財產保險公司的影響
(一)對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流程的影響
1.在支付流程方面,財產保險公司先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其進行比對后,再支付資金,例如,收取保費、賠款支付、手續費支付等,都應當按照“營改增”核算辦法,拆分收付中銷項稅、進項稅稅額,以保障公司承保、收付等業務操作的合規性,避免公司遭受財務損失。
2.在資產采購、費用等的報銷流程方面,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采購、費用報銷流程為事先采購或是接受服務,然后再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索取和比對,最后才進行資金支付,所以在實施“營改增”之后,財產保險公司需要根據將增值稅項目和稅票的比對增加到采購流程中來,完善公司的采購、費用報銷流程。
3.在發票開具流程方面,“營改增”后,財產保險公司必須區分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的管理,從而區別不同業務的增值稅繳交。對于所提供保險服務產生退保、誤開發票等現象,應當開具專門的紅字發票,在全部發票管理流程中,財產保險公司應當注意專人管理、專機開具,避免虛開、假開、錯開發票的行為出現,需要特別注意和系統研究與退保和批改業務相關的開具新發票、開具紅字發票、回收原票等事項。
4.在納稅申報業務流程方面,在實施“營改增”之后,財產保險公司納稅申報業務流程將變為進項稅抵扣銷項稅,抵扣后的凈額就是公司需要繳納的稅款,而對于財產保險公司來說,公司的經營過程中會涉及到賠款的支付、手續費的支付、傭金的支付、費用的報銷和資產的采購,而以上所說都會產生進項稅,但是由于根據不同的對象所涉及的增值稅稅率卻是不同的,這樣一來使得公司的納稅申報非常復雜,無形中增加了員工的工作量。
(二)對財產保險公司操作系統的影響
1.在業務操作系統方面,在“營改增”實施之后,因為財產保險公司在進行各項業務時需要將進項稅和銷項稅分離開來,從而財產保險公司的稅務方面做了很大的調整,所以財產保險公司需要相應的對收付、理賠、承保等眾多業務系統進行調整,而在承保簽單時,由于“營改增”要求分離銷項稅,所以財產保險公司需要在簽單時計算出保費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并且將其在承保系統中分別錄入承保信息后再進行核保、打印保單等。
2.公司需要按照保監會的要求對不同的人和保單分別計算出手續費和傭金支出的增值稅的進項稅,而這樣一來就會使得公司的承保系統相比之前的較為復雜;而在理賠業務操作系統方面,由于財產保險公司在“營改增”實施之后,公司在進行報價、核損、理算、結案時需要將增值稅進項稅、含稅賠付支出和不含稅賠付支出區分開來,所以使得公司在理賠系統方面需要作出調整。3.在開票系統方面,在實施“營改增”之后,財產保險公司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需要根據不同的開票對象開具不同種的增值稅發票,即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兩種,并填寫完整的信息,而對于專用發票,公司需要在開具后將其上傳到稅務系統,并抄稅和報稅,由稅務局進行核實和監督,因此,人員配備上,財產保險公司應當適當調整。同時,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性,國稅規定公司必須采用財稅系統的專用發票打印機進行發票打印,某種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成本負擔。營改增后,財產保險公司在收取保費、支付賠款、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環節需要拆分出增值稅銷項稅額或者進項稅額,公司的承保、收付、理賠等業務系統都需要做相應的改造。公司承保簽單時,根據保險金額和費率計算出含稅價格,根據增值稅率拆分出保費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承保系統應該區分含稅價格、保費收入、增值稅等信息,并在核保、打印保單環節都需要區分,會對承保業務系統產生較大的影響。公司計算標的損失、核價核損時,IT系統需要區分含稅賠付支出、增值稅進項稅額及不含稅賠付支出金額,會影響公司報價、定損、核損、理算、結案等環節理賠業務系統。
二、財產保險公司的應對措施
(一)業務流程方面
1.加強“營改增”相關知識和政策的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面對“營改增”的實施,財產保險公司首先必須要做是調整公司內部人員,提高公司業務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和IT人員的素質,創建完善的、能力強的“營改增”工作團隊,讓員工充分認識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區別,加強員工對“營改增”相關知識和政策的了解,通過課程培訓、實際考察和研究讓員工不斷學習相關知識和政策,并通過自身的學習和能力的提高讓公司生產經營和各個系統能夠更加適應“營改增”,盡最大限度減輕“營改增”對公司的不利影響,從而為公司謀求更好的發展。
2.加強公司內部控制,保障各項業務流程順利運行
內部控制是加強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財產保險公司需要加強內部控制,不斷完善公司的業務流程,即采購、財務管理、銷售流程,保障各項業務順利進行,同時,公司必須明確各個部門以及人員的職能,調配或聘用專業的稅務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各項稅務進行管理,提高公司稅務處理的專業性和準確性。除此之外,公司采購人員需要對不同的供應商進行信息管理,明確是否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來分類,在采購時盡量選擇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進行進項稅抵扣,從而減少公司采購的成本,減輕公司的財務負擔。3.預留部分預算,為適應“營改增”政策變更做好充足的準備由于“營改增”的實施,財產保險公司必定會投入一定的資金來進行人員的培訓、設備的采購、系統的開發等,所以公司需要在年前編制預算時留出一部分的預算資金,保證公司能夠對“營改增”的實施作出最快的響應和調整,從而使得公司各項業務能夠平穩運行。
(二)操作系統方面
1.合理規劃公司各項指標,保障公司平穩發展
由于“營改增”相關政策的變化會給財產保險公司的各方面帶來影響,也會給公司的保費收入帶來不利影響,所以公司在年度戰略規劃時應對保費收入進行一定的調整,適當的降低保費收入指標,并提升公司的盈利指標,從而保證公司能夠有足夠的資金來進行周轉,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平穩運行。
2.提高IT系統的靈動性,使其能夠對接自如
由于IT系統是公司管理各項活動的解決方法,同時也是業務流程的載體,所以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對IT系統進行改造時要保證能與增值稅系統兼容,同時還需為“營改增”的實施預留一點可以調整的空間,保障IT系統可以隨“營改增”政策的不斷變動而變動,從而提高公司IT系統對“營改增”的適應能力,保證公司業務流程和各項活動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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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溢俊 單位:日本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三篇:我國財產保險市場現狀及前景
保險是對人們的意外傷害的一種經濟補助,它通過收取大多數人的費用來幾種解決部分受到損失的人們渡過困難。我國的醫療衛生體制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重要內容,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包括醫療損失賠償和醫療賠償風險的社會化分擔等,并與醫療保險制度緊密相連。隨著醫患糾紛的日益顯著,如果僅僅通過調節價格來轉化醫療風險,會直接導致醫療服務的費用升高,不僅不能解決問題,而且還會加劇醫患關系的惡化。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有必要建立一定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為解決醫患糾紛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同時也緩解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經濟壓力。我們應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作用,有效化解醫患糾紛,發揮社會管理功能,使得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1.我國醫療機構的現狀
近年來,醫患糾紛是一個影響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對各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到來了很大的困擾。在醫患糾紛發生時,人們并沒有通過正當的途徑來解決問題,而是以偏激的行為來處理問題,出現了聚眾鬧事、威脅醫務人員甚至打砸醫院的事件發生。這種現象的發生對社會的秩序及穩定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同時也引起了政府等有關部門的廣泛關注。醫患糾紛的產生原因比較復雜,仔細分析其中的原因可以概括歸納為以下幾點,由于醫療保障制度的不合理,出現了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人們對這種現象比較抵觸,對此的意見比較大;部分醫療機構的醫療水平有待提高,服務態度差強人意,不能很好的處理醫患糾紛,導致了糾紛的惡化;患者及其家屬沒有認識到醫療過程中的風險性,一旦出現醫療事故人們就將矛頭指向醫院,導致了矛盾的產生;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醫患糾紛鬧事,故意擴大事態的發展,從中獲利;由于醫院對醫患糾紛的調解及處置渠道不夠通暢,使得一些糾紛不能得到及時的處理解決,導致了矛盾的加劇。為了降低醫患糾紛的發生率,更好的為患者服務,醫療機構要逐漸提高本單位的醫療水平,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加強醫院的醫德醫風建設,提高醫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同時要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將醫療風險降到最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擴大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這也是保險公司應積極做好的工作。目前,我國市場上的醫療責任保險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高風險較低風險醫院的投保多,給保險公司的經營帶來了不利因素,保險公司對于一些賠償金額比較大的事故無法及時理賠。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會因為保費較高,或者理賠不及時而不愿投保。
2.實施醫療機構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保險是應對事故災害等的一種分攤損失的方法,保險機制是通過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一定的費用來應對少數成員的損失。如果沒有大量的具有同質風險的投保人,或者投保人中大多數成員具有必然性的風險,那么,保險分攤損失的理賠將不會達到較好的效果,保險也就失去了存在和發展的意義。(1)風險的可保性以醫療機構為研究對象,在一定的時期內,醫療機構總會出現或大或小的醫患糾紛,其發生的概率是不確定的,但是醫療風險是必然存在的。我國的醫療機構比較多,把各級的醫療機構的風險集合起來是一項比較好的方法,同時強制保險是此項方法實施的基礎條件。(2)風險的“逆選擇”各個醫院的風險發生的多少是不同的,在同一醫療機構其中不同的科室之間發生風險的概率也是不同的,相對來講,婦產科、骨科等科室普遍高于其他科室的風險概率。所以,高風險科室及高風險醫務人員會選擇投保,而其他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則不愿投保。由于醫療事故發生的概率不確定性較大,如果出現了醫療機構的“逆選擇”,則會給保險公司帶來損失,尤其是出現大量醫療機構“逆選擇”的情況時,由于投保對象數量不多,收取是費用也明顯不足,保險公司承擔了較大的風險,使得保險公司無法實現理賠的全部功能,這就失去了醫療責任保險的真正功能。(3)發揮約束力開展醫療責任保險對建立健全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具有重要的作用,面對醫療糾紛的困難,可以有效緩解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經濟困難。同時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為其帶來了經濟效益,同時,維護了社會秩序,有利于社會的穩定。但是,隨著保險費用的日益增加,導致了很多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愿投保,另外,保險公司面臨巨額的理賠時不愿意承保。由此看來,我國醫療責任保險需要一定的法律途徑來完成,將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保障醫療機構的投保義務,保險公司積極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理賠。通過這種方式,充分發揮保險的作用,當醫患糾紛發生時,可以及時合理的解決問題,使得醫療得到應有的補償。(4)保障受害人權益對于一些小型的醫療機構,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對其注冊金額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按照自愿是原則,較大一部分醫療機構都不會選擇投保,但是當遇到較大事故損失時,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同時,也嚴重影響了醫療機構的發展,甚至會導致倒閉的危機。
3.醫療推廣難的原因
醫療責任保險是投保的醫務人員由于自己的錯誤而造成了醫療事故,患者或其家屬向被保險人提出一定的索賠,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規定對醫療事故進行評定后履行的賠償行為。醫療責任保險對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風險提供了緩沖的余地,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有效解決了醫患糾紛問題,同時推動了醫療機構的健康發展,穩定了社會發展秩序。所以,在醫患沖突日益明顯的社會環境下,發展醫療責任保險,為人們的切身利益考慮,同時也擴大了保險公司的業務量,促進保險公司的發展。從目前的情況分析,其中并沒有發揮保險業務的社會功能,其中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1)期內索賠難醫療責任保險一般采用“期內索賠式”,指在保險有限期限內,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是,出現醫療事故時,人們沒有認真調查醫療事故的發生時間是否在保險期內,同時,也沒有考查保險理賠是否是一起醫療事故造成的。賠償金額是由患者或家屬與被保險人及保險人協商或者由國家部門協商確定。這些不明確的規章制度給保險索賠造成了較大的不便。(2)舉證被倒置我國民法規定的“舉證倒置”是指患者索賠,舉證責任在醫方和保險人,賠償金額需要經過協商確定,在發生醫患糾紛時,憑一般的保險合同提交仲裁和向法院起訴。在具體操作中,被保險人并沒有獲得應得的利益,或者采取私了的解決辦法,對于當事人沒有給予公平公正的處理辦法。這樣會使得保險人對此的信任度的降低,同時醫療衛生部門及政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3)基層公司發展不完善基層公司一般發展的較晚,各種機制還不成熟,其中的抗風險能力及回饋社會的能力還有待提升,正處于起步積累經驗的階段。保險的一項重要功能就是社會管理功能,對于國有保險公司,發展還不夠完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通過不斷的努力,打下良好的基礎,誠信經營,并逐漸提高公司的實力,然后提升保險行業的社會管理功能,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就目前我國社會的大背景環境分析,沒有適合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的空間,所以,對于該險種的推廣要理性對待,從長計議,穩步發展。
4.有效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措施
目前,我國的醫療責任保險發展還不成熟,要做好這項工作,我們要充分運用好法律的效力,在制度上做到嚴格要求。據近幾年來的情況分析,醫療責任保險對于醫院的良好建設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功能逐漸得到人們的接受與認可。(1)適當運用經濟和法律干預手段在自愿的市場模式下,可以運用政府的引導作用逐步擴大市場的范圍,并逐漸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國家可以通過法律的制定實現強制保險。同時,在社會各界的努力下,通過政府、社會各界及醫療機構等多方籌集保險基金,鼓勵人們積極投保,宣傳保險各種優勢,最終實現醫療衛生機構的強制投保。(2)建立專業性舉證、鑒定機構從我國的醫療體制分析,醫療責任保險的實施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強司法部門的管理力度,運用法律手段治理醫鬧現象。強化司法部門的管理力度,設立專門的鑒定調節機構,當醫療糾紛發生時,確保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一個緩沖的余地,起到良好的調節功能。協助醫院解決醫患糾紛問題,使得醫院能盡快的從醫患中解脫出來。(3)實施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國家法律應對此作出一定的法律規章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強制實施醫療責任保險,同時,該險種應作為醫院經營及醫生執業的基礎條件。(4)實施醫療責任保險標準化服務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標準化是指保險公司的體系運行要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并且保險主體之間可以使用統一的標準與流程,對醫療事故的鑒定有統一的認定標準,這樣為保險公司的工作提供了較大的便利,同時也為醫療衛生機構及醫務人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5.總結
綜上所述,醫療責任保險造福于廣大人民,但是不僅僅是通過保險公司的力量實現的,它需要社會各界包括政府、醫療機構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來實現的。強制實施醫療責任保險,是解決醫患糾紛的重要途徑,保險公司應樹立服務民生的管理理念,加強保險公司的管理力度,在依法合理的經營的基礎上,踐行科學發展觀,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從長計議,更好的為人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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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樹勇單位:陽光保險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