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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恢復辦理保險服務開始,保險行業就進入了蓬勃發展的進程,在幾大保險公司的共同推進下,財產保險公司的險種越來越多,保險業務越來越完善。截止到2012年,財產保險領域總保費已超了3523億大關,各色險種約153個,有企業財產保險、各類責任保險、人身意外險、貨物運輸保險等,以及其他有助于保護公民財產安全的險種。在這個背景下,財產保險公司為了能夠集結更多有營銷價值、效益空間的保險業務,使自身的經營競爭能力更強,開始不斷對自身險種結構進行了調整。實踐證明,險種結構優化對財產保險公司發展是有很多溢出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險種豐富、多樣,能夠滿足各類人對于自身財產的保護及經營希望,保險與社會實踐生活聯系起來,可以有效優化、升級社會保障機制,起到維護社會資本安定的作用;二是,效益價值提升,自從財產保險公司開始引進并推行了“險種調整控制制度”后,該制度奠定了財產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運營上的資本訴求和積累,無論是保險客戶資源的積累,還是保險業務運營資本的儲備,都具有絕對優勢;三是,內涵價值豐富,險種多,要求保險公司與其他類型的保險公司聯合,方才能順利拓展、維系業務,在各公司共同利益訴求的趨勢下,財產保險在國內外資本管理項目領域的競爭優勢會越來越明顯。
二、財產保險公司險種結構調整中存在的不足及問題
在短短十幾年內,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已經拓寬到了諸多領域,但是在飛速發展的過程中,公司險種結構調整依舊面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便是,重要險種占比好,盈利能力不佳;險種調整行為不利于公司保險業務的運營及跟進;新舊保險業務在管理上順接不好,容易出現服務漏洞,結構不合理的地方,具體表現為:
(一)險種業務量分配不均、綜合效益提升困難
單從數據上來看,一味增加、開發新的險種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綜合效益影響不大,因為,保險銷售員接觸、推行的保險業務一般都是在市面上比較“暢銷”的,客戶認可的。一個新險種的出現,如果不具備非常顯著的惠民特性,短期內很難被群眾接受。此外,有關于“車險”的險種對財產保險公司險種結構影響是傾倒性的,車險的效益空間小、盈利差,且亦容易發生多次、反復性的理賠官司,所以即便在險種結構調整的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也很難逆轉“車險”給公司綜合效益帶來的影響。
(二)險種結構調整行為的負面影響
有學者認為:“保險行業一旦出現“險種”變化,某一險種的留存問題就會變得敏感、脆弱。”這句話說明了財產保險公司在調整險種結構時,如果沒有預見性、仔細的評估好保險市場,那么有的險種調整手段就會變得畫蛇添足,造成弄巧成拙的局面。如果在整個保險市場中,險種結構調整對于每個險種的存留問題都沒有積極、科學的指導和影響,那么險種結構調整就會變成一種失效、負面的管理策略,影響公司整體業務運營。
(三)新舊保險業務彌合不好
在國內各大保險公司紛紛啟動了“多險種共同開發戰術”,以單一重要險種為基礎推進、提升保險服務銷售量、銷售額,雖然它能讓新險種很快被市場所采納、接受,并廣泛效仿,但它也會誘發一系列問題。如:新險種在實踐初期,會給享受舊險種業務的客戶造成諸多理解上的困擾,如果這些問題解答、處理不及時,會大大影響新險種投入市場的進程和發展環境。又如:有的新舊保險業務雖然在保險性質上是相通的,但為了區別對待、體現險種的多樣性,保險公司在險種調整時經常會擇優錄取,這會造成險種結構偏移,新舊保險業務出現裂縫。即便做了險種結構調整,依舊無法幫助公司脫離、免除保險市場的競爭壓力。
三、財產保險公司險種結構調整的現實路徑探析
為研究財產保險公司險種結構調整問題,筆者搜索、查找到了相關數據,判斷財產保險公司從目前的經營現狀來看,符合險種結構調節要求和條件,筆者總結了以下幾點改革策略。
(一)堅持效益原則、均衡險種種類及業務層級
大多數保險公司為了能夠獲取不錯的工作業績和業務效益,會以開發險種為原則,更加努力、積極的投入到險種業務工作,然而,雖然這種工作模式和發展趨向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態有相對積極的影響,但筆者認為未來幾年,保險公司應針對險種業務開發問題進行細致、深刻的研究,盡可能把眼光放的長遠一些,不要只考慮眼前利益和個別險種的利益,應當以效益為主,長遠效益為核心精神,開發研究能夠相互配合、互相支撐、有交互影響促進作用的“關聯險種”,進而激發保險公司所有客戶的潛在用戶資源,使得險種結構更加穩定、安全。
(二)消除險種結構調節過程中的影響與干擾
以某財產保險公司為例,截至2014年12月31日,該公司各險種業務的銷售量超63.5萬人,較年初增長14.1%,新增7.9萬人,創歷史新高。人均每月首年規模保費6244元,較2013年提升5.9%。可見,只有關注、重點研究險種的業務銷售情況及環境也不行,需要保險公司根據險種結構調整挖掘公司既定險種業務存在的潛在問題,進而在短時間內消除負面影響。如:財產保險公司每年都要對公司內部的險種業務進行資產統計、銷售水平總結、營銷額評比,擬定計劃可能出現問題的保險業務或有脫節、消亡的關聯險種,擬定優惠策略、福利政策,必要時也可拋棄一些效益少、發行意義不大的保險業務,使公司整體險種業務的綜合效益水平保持不變。又如:每個季度都要推出儲備干部考核評選活動,營銷員可以根據各險種的銷售情況和售后服務情況提出險種調整和變化意見,建立專業化、高素質的險種調研團隊,并依靠專業團隊的領導者、組織者管理部分營銷員,并按時上報他們的工作業績與水平;統籌規劃營銷員總量,依據保險服務、銷售的預估報告。通過一系列調整措施,可最大限度消除險種結構調節過程中的影響與干擾。
(三)增進、優化新舊保險業務的互助關系
新舊險種的效益差是新舊保險業務推向市場的重要依據,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險種調節上的主動性雖強,但保險交易環境及新舊保險業務之間的配合并不是很好,更談不上迎合保險行業的特殊環境,達到優化保險公司營銷環境的改革目的。為此,保險公司應該針對不同保險服務、新舊保險業務之間的漏洞和不足、保費差異及銷售水平差異等問題,重新設計新舊保險業務投入市場的比例和份額,從評價保險服務效果的角度,研究出一套符合新舊保險業務共同的經營環境。同時保險業務研究員應幫助營銷員建立長遠、穩定的職業目標和計劃,并利用公司的職業便利和崗位工作優勢,為他們提供豐富、真實的職業環境,讓他們把自己在工作中的意見完完全全反饋出來,以迎合目前保險公司保險業務經營環境及方式,使新舊保險業務可達到相互促進、相互支撐影響的目標任務。將對機構整體經營結果的激勵納入考核評價范疇,定期開展綜合考核,嚴格兌現考核結果,初步建立起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與公司發展目標相匹配的評價機制,為公司完成全年經營目標和工作任務,實現效益經營、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結論
目前由于各大財產保險公司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險種結構,所以還有很多保險服務、保險業務問題急需處理、探尋,這類“留存問題”也是后期保險公司做險種調整的主要核心依據。本文對財產保險公司的險種結構調節問題進行了深刻的解讀,單鑒于筆者對保險行業、各保險業務營銷服務方面的知識與認識還不夠完善、科學,所以筆者本文提出的觀點和意見或許會有片面、不科學等弊端,僅供參考。
作者:吳晶晶 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