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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近年來,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全國8.4億多人,而50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卻游離于養老保險制度之外,成為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短板”和“孤島”。大家對機關事業單位加入養老保險大軍的呼聲越來越高,對于取消嚴重有損社會公平的養老金雙軌制已逐步達成共識。這為有效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社會氛圍。雖然養老金并軌意味著各類職工參加養老保險計劃的起點是公平的,相關權利義務是一致的,但是養老金制度的深層問題也將逐漸暴露出來,機遇與挑戰并存。
1養老金并軌實現起點公平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納入社保前,個人是不需要繳費的,但退休費水平卻比較高,與企業職工相比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從而成為社會矛盾的焦點。因此堅持“起點公平”是養老金制度改革的根本,即在參保和領取養老金時與個人身份、單位性質無關,做到多繳多得,人人平等。隨著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的出臺,機關事業單位從2014年10月1日起,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開始并軌,單位性質、個人身份已經沒有多少區別,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首先實現了起點公平。從此,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費不再按退休前的應發工資計發退休費,而是按照繳費水平、繳費年限計發基本退休費,從而更加全面地、真實地體現該同志整個工作生涯的勞動貢獻,區分了任職時間長短的貢獻差別,同時也避免了退休前突擊提級、加工資的現象。這與企業職工在起點上是一致的,相關權利義務也是一致的。
2養老金并軌后的機遇
“雙軌制”從某種意義上影響了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流動。視同繳費年限打消了長期困擾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顧慮。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要求各地無論是實行省級統籌還是省級調劑,都必須做到統一繳費政策,統一繳費比例和基數,統一待遇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調整辦法,統一基金預算,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這將為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提供了有力保障。各項配套措施日趨完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推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出臺、職業年金的補充、工資增長機制的建立,建立健全兼顧各類群體的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機制等等,從而深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制度改革。
3養老金并軌后迎來的挑戰
養老金并軌只是中國養老金深化改革的第一步,而一些問題也在逐漸暴露出來。
3.1養老金并軌后要慎防突破公共品的封頂線
基本養老金主要是要做到“全覆蓋、保基本”,其根本目的是讓老年人能夠吃飽飯。但是養老金待遇水平的確定一直以來受到多方約束,預算、生活成本等都時刻制約著養老金的多寡,既不能隨意提高,也不能隨意降低,避免引發大的財務風險或社會風險。因此,機關事業單位繳納養老保險之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水平絕不能隨意提高,也不能隨意對企業和居民養老金進行調整,防止突破公共品的封頂線。
3.2養老金并軌后結構性問題不容忽視
基礎養老金講公平,確保每位老人能夠吃飽飯,克服老年貧困;職業年金、企業年金或其他商業養老產品作為基礎養老的補充完善,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老年人的收入水平。養老金的結構性問題不容小視。目前基本養老保險仍然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職工繳費被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部分劃入社會統籌。這筆錢在早期被用于機關事業單位早退休人員的視同繳費,今后還要繼續承擔早退休人員養老金。隨著醫療、生活條件的改善,國民平均壽命已超過76歲,如果沒有科學的待遇調整機制,沒有大齡就業和鼓勵延遲退休的激勵政策出臺,機關事業單位提前退休的“老人”、“中人”領取養老金的現實勢必給國家帶來巨大的壓力。
4應對挑戰的幾點建議
4.1調整養老金結構刻不容緩
現在所提及的養老保險只是基礎養老金,其替代率為僅為工資的50%-60%;鼓勵職工建立職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使替代率達到工資的90%以上,甚至更高。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建立市場化受托人制度,制定投資策略和強化監管機制,確保職工和居民的養老基金保值增值。
4.2養老金立法刻不容緩
伴隨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財政補貼逐漸加大,社會保險從某種意義上已不再是單純的“保險”,而成了一種“福利”,一種低水平的福利。一方面,養老金稅和財政責任成為公共政策必然選擇;另一方面,個人工資增長和養老資產積累后,理財產品將成為投資的必然選擇。為此,中國亟待養老金法出臺,讓國民知曉國情的變化和自己的責任與權利,統一認識、達成社會共識。
4.3延遲退休勢在必行
現我國退休年齡仍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執行,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人均壽命比70、80年代增長了近10歲,而退休政策一直延續至今,仍按照男工人、干部60歲正常退休,女干部55歲正常退休,女工人50歲正常退休。不僅影響中青年勞動力的積極性,同時也不利于高知識、高科技人才尤其是女性人力資源的充分利用,延遲退休年齡勢在必行。
4.4偏遠地區特殊政策應適時出臺
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對于偏遠、艱苦、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省份,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相對較低,從而制約了基礎養老金待遇水平。另外,現階段,機關事業單位地區不同,退休費計發比例也有所不同,按照“5個統一”原則,將使地區差別弱化,無法體現政策對于偏遠地區的傾斜。對于這些問題,若沒有相應措施、政策出臺,勢必影響偏遠地區工作人員積極性,造成人員大量流出,中堅力量向發達地區流動,影響單位人員結構穩定、社會和諧。
5結語
總之,正確認識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完善改革配套政策,給人們一個切實的養老金規劃、鼓勵國民努力工作、增加養老資產積累和改善老年生活水平,從而使全國人民能夠共同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
作者:鄭利 單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九一六臺
第二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產生的影響
養老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年人,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我國經過20多年的努力,已初步在全國范圍建立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后來,這一制度又擴大到各類所有制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而機關事業單位,沒有像企業那樣站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前沿,改革的重點是建立規范的公務員制度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所以養老保障改革的進程相對緩慢,仍維持單位退休制度。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行政體制改革也日益緊迫,人員流動是必然的趨勢。為了保障行政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成為一個重要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05年4月27日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公務員法》第十二章工資福利保險中第77條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國家通過《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養老保險進行了規范管理。然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仍舊不完善。因此,改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形勢所趨。從2014年10月1日起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也開始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健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將對事業單位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有利于人員在不同所有制單位之間流動
目前,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仍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影響了職工在不同經濟組織間的流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目的是:通過市場調節實現資源包括人力資源的最優配置,因而人才自由流動、自主擇業不可避免。在人才的流動中養老問題是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必然阻礙人才的流動。例如醫院有公立、民營、私營之分,三種所有制目前現行的退休養老制度不同,有的實行退休金制度,有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的參加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同是有編制的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來說,可能因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單位就參加了不同的退休養老制度,一名醫師在這三種所有制單位之間流動,或者在不同的地區流動,由于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相互之間不能轉移接續,從而阻礙了人才的流動。事業單位建立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有利于干部跨地區、跨部門交流。建立與企業配套的基本養老保險,將為所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供一個相同的養老保障機制,可以使干部在崗位交流中不受退休養老金問題的束縛,可以放開手腳到各自有利于干事業的崗位上施展才華。今后,事業單位人員流動勢必會增多,從而推進整個社會的人才流動形成良性循環。
二、體現社會公平性,有利于建立和諧社會
一直以來,事業單位退休金由國家財政負擔,企業一般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到企業工作,之前的養老保險無法計算,如果從頭開始計算繳納,勢必造成不公平,退休待遇“雙軌制”的形成有特定的歷史原因,現在暴露出一些矛盾,社會上也在呼吁盡快解決,以體現社會公平性。所以,在企業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后,機關事業單位也應建立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與之配套。只有如此,人才在不同的經濟組織之間流動時才不會影響他們今后的養老待遇。只有縮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養老待遇水平方面的差距,才能構建和諧社會。
三、有利于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
為規范人事管理,優化專業技術隊伍結構和人才配置,進一步實現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激發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2006年,原國家人事部出臺《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及其《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事業單位崗位設置開始實施。全國各地事業單位均結合本單位的工作需要,對現有崗位進行整理,然后分類設置,并按崗位進行聘用管理。聘用后按照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即“崗變薪變”。但是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使這一制度在實行中不能完全體現出激勵的作用。考慮退休后的待遇就是一個影響因素。改革前,事業單位沒有參加任何形式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然實行退休金制度。退休金按照職工本人在職期間退休前一個月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算發放。一般來說,退休人員工作年限越長,職稱職務越高,退休金待遇水平越高。因此,在實行崗位聘用時,因要考慮接近退休年齡的人員退休后的工資水平,所以有些本不應該繼續聘用在高一級職稱或職務的人員不得不繼續聘用,直到退休。這樣做,對個人而言有利,但是總的看卻不利于事業單位真正實行崗位設置,不利于年輕人的發展,缺乏競爭激勵機制。實行養老保險后,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變動可以細致地計算到每年,能夠充分體現個人整個職業生涯所作貢獻。這樣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勵性。
四、改革后福利待遇狀況的變化不確定
改革前,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財政全額負擔,退休人員養老金除了以退休前最后一個月在職工資收入為基數計發的退休金外,有很大一部分是與原單位有關的各種補貼,這部分補貼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完全由單位根據自身的情況發放。有可能不同單位的退休人員,其退休前職級工齡完全相同,基本工資也一樣,但是由于退休后單位不同,補貼不同,使兩者的退休待遇不同。并且退休金的增長與在職職工的同步進行,并與其在職期間的職務職稱掛鉤。改革后,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在職職工增長工資同步進行,而是由國家統籌考慮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起調整。和過去相比,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增長輻度可能減小。養老金計發基數更多的與在職繳納水平掛鉤。個人按本人在職時工資收入的8%繳費,因而個人感覺收入會有所下降,負擔加重。社會上對此議論也比較多。在具體的實施方案中,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實行區別對待,將人員按改革時點分為三類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在改革確定的時限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員稱為“老人”按原待遇計發養老金,對于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稱為“中人”,這批人員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目前各地還沒有公布完全成熟的具體方案實行,所以暫時無法比較改革前后待遇的變化情況。
五、加重事業單位的經營成本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使養老金從過去財政負擔變為單位、個人和財政三方負擔,單位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繳納,對于全額拔款的事業單位而言,單位繳納養老保險所需資金仍由財政解決,對單位而言沒有大的變化。對于差額拔款單位,如醫院,由于增加了新的支出,勢必增加經營成本,在沒有新增收入來源的情況下,解決的渠道只有開源和節流兩種。開源是找到新的收入增長點,醫院支出中人工費用是最大的一筆,因而節流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降低工資增長的速度,也就是以降低工作人員的收入來達到目的。所以繳費資金的籌集會成為一個難題。
六、結語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義十分重大,是國家人事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有利于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險體系建設,深化收入分配體制改革,促進事業單位深化改革,更加全面地體現工作人員的勞動貢獻。
作者:楊舒慧 錢云霞 單位:昆明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參考文獻:
[1]王雯,醫療機構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J].中國衛生人才,2015(9)
第三篇:人口老齡化趨勢下養老保險制度研究
中國養老保險體系構建中需要直接面對的問題就是人口老齡化問題。中國要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就要不斷地完善,以通過塑造優良的人口環境促進人口良性發展。中國目前已經進入到人口老齡化社會,這對中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影響極深。人口老齡化意味著中國社會保障的壓力是極大的。如果養老保險制度沒有跟得上時展,就意味著在具體實施中存在著滯后性。人口老齡化屬于世界性問題,中國作為人口大國就更需要直接面對人口老齡化問題。這就需要有關部門對全面掌握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從中分析城鄉差異,并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執行情況做出基本的判斷,基于此而對人口老齡化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評估。從中可以明確,中國的社會發展結構受到人口老齡化、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極深,加之多元文化滲入,使得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受到了一定的沖擊。要高度重視人口老齡化問題,才能夠加快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步伐,并推進相關政策的不斷完善。
1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以及改革現狀
1.1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自建立以來,經歷了改革,至今已經走過了10多年的實踐,期間不斷地摸索著,并落實到實踐中,對于養老保險資金管理已經形成了社會統籌結合個人賬戶的資金籌集方式。[1]隨著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中國的養老保險現狀日趨嚴峻,使得養老保險制度難以為繼。目前退休人員的勞保保障,特別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模式的啟動,養老保險功能日趨退化。這就需要從中國發展實際出發,針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問題展開研究,思考社會保障中所存在的問題。縱觀中國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自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來中國的養老保險不斷地發展,主要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即從1951—1965年的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建立;1966—1976年的養老保險制度引發社會問題而遭到破壞;1977—1992年的養老保險制度進入到恢復期并根據社會發展形勢而不斷地調整;直到1993年,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開始改革和創新。從中可以明確,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每一個階段都與中國社會發展狀況密切相關,且符合中國國情。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變了原初的養老金計算方式,采用了社會統籌結合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模式,逐漸形成了中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1.2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現狀
中國新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不斷地改革,形成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三種養老保險形式,構成了多支柱的養老保險模式。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即為國家統一養老政策下的養老保險,主要是滿足廣大的退休人員和離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非常廣,包括所有的單位職工、個體商戶以及自由職業者。職工個人儲蓄性的養老保險屬于一種補充性的養老保險形式,是職工根據自己的需要自覺自愿參與養老保險。這種養老保險模式可以與企業的養老保險相結合,有助于激發企業職工參與保險的積極性。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為在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所繳納的企業年金,是基于國家有關政策而建立起來的,旨在提高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水準。中國自2014年以來,開始啟動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明確提出了改革方案。其中所涉及的敏感問題就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制度并軌的改革方案。養老保險改革嚴格按照“一個統一”的原則的同時,相關工作的展開要確保“五個同步”:其一為養老保險制度與工資制度同步;其二為機關與事業單位關于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同步;其三為待遇調整與計發辦法之間要保持同步;其四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與職業年金的建立同步;其五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同步。[2]
2我國人口老齡化的根源以及所帶來的社會性問題
2.1中國人口老齡化的根源
中國人口老齡化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國的育兒費用比較高,人們的生活壓力比較大,且快節奏的生活,導致生育率有所下降,甚至在中國的社會中出現了很多的丁克族;二是中國的醫療科技水平發展比較快,加之現代的醫學知識傳播途徑很多,越來越多的中老年人都很懂得自我保健,使得中國的人均壽命有所延長;三是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執行了多年,雖然成功地降低了人口數量,同時也出現了老年人人口數量所占比例增多的現象。[3]
2.2中國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社會性問題
中國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社會性問題就是養老問題。中國城鎮化發展進程的加快,使得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流入到城市,這就使得原有的養老體制不再適應現代的發展。中國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針對中國的養老問題加以解決,但是依然存在著矛盾,并已經成為社會性問題。人口老齡化給政府規劃養老的能力以考驗。養老已經不僅僅是養老金問題,還包括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醫療保證、家庭護理等各方面。按照養老社會化的發展趨勢,未來的養老就是社會養老,使得原有的家庭生活保障模式被打破,養老問題由政府來解決。但是,面對越來越多的老年人,中國政府很顯然也是力不從心的。中國社會經濟的進步,使得中國的家庭趨向于小型化,多為一對夫妻一個孩子,農村居民向城市流動,使得農村人口數量降低。農村居民到城市中的主要目的也是希望自己有更好的發展,最終的目的還是要解決養老問題。[4]之所以中國處于中國人口老齡化趨勢下而出現養老保險制度問題,主要還在于養老服務隊伍的服務水平難以滿足老年人的需求。由于整體素質不高,加之業務能力有限,使得養老保險服務質量較低,特別是對老年人的健康護理,很難從專業的角度達到老年人以及家屬的滿意。養老問題已經成為必須面對并著眼解決的問題。
3人口老齡化背景下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不斷地改革和發展,面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加之養老保險制度在轉軌期間所存在的各種遺留問題,使得新型的養老保險制度自實施以來面臨著發展困境。首先,中國的養老保險覆蓋面仍然需要進一步擴大。雖然中國政府將養老保險的覆蓋工作作為重點工作內容,但是,要實現養老保險的全覆蓋卻依然很難。根據有關數據統計,目前的養老保險在全國的覆蓋率還不到40%,很顯然這個數據無法證實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發揮著保障功能,也使得社會保障難以滿足中國社會發展需要。隨著2009年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啟動,使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舉步維艱,在規模化發展的同時,很難將具體工作落實。特別是靈活就業人員,面對養老保險繳費的負擔,使得一些人員開始退保。其次,養老保險基金沒有實現統籌規劃。從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情況來看,由于采用了分級統籌的方式,使得養老保險基金缺少風險抵御能力而導致基金嚴重流失。[5]養老費用存在著地域性,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導致養老金數量分配不均。對于經濟發達城市而言,養老保險基金尚存在結余,但是如果經濟欠發達地區,就會存在保險金缺口。一些人口流動頻繁的地區,由于這些流動人口會繳納養老金,而并不會在那里養老,就會使得該地區的養老金比較充裕。這樣就會導致養老金發放不均衡,越是經濟發達地區,人口流動快,養老金就會越多,而經濟落后的地區,由于缺乏流動人口,就會導致養老金發放困難。最后,養老保險金的保值增值效率相對較低。中國自2010年以來,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積累的養老保險金就已經出現了超過1.5萬億元的結余,但是這樣龐大的數字并沒有落實到企業職工的個人賬戶中。現行的企業職工個人賬戶中,養老保險金主要是用于支付職工的退休金,賬戶多為空賬,而且按照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金的20%足夠支付兩個月的費用,用于存入銀行或者購買政府債券的部分則占80%。隨著銀行利率的降低,使得養老金結余貶值,難以獲得較高的收益,這就會給國家養老保險帶來負擔。
4人口老齡化背景下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措施
4.1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從結構上來看較為分散,缺乏統一性,不僅對養老保險制度造成了不良影響,而且還使得養老保險制度難以應對目前的中國老齡化問題。[6]為了推進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中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了改革,將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劃入到社會統籌范圍內。但是,在具體實施中,卻存在著養老保險制度新舊交替問題。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和舊的養老保險制度相互轉軌的過程中,就會存在利益上的矛盾,要實現平穩轉軌,還需要一個過程。面對這樣的問題,可以通過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進行調整,將實施工資改革與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時進行,使得養老保險制度順利過渡,快速進入到正式實施的軌道。中國的另一項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就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為了讓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中國為農村居民啟動了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在近年來的實施給農村居民帶來了實惠,但是,要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劃入到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范疇當中,還沒有具體展開。中國城鎮化發展,加之中國農村正在走新型農業發展道路,很多農村地區已經逐漸向城鎮化轉變,居民的生活社區化發展。這就需要農村保險制度繼續推進,逐漸融入到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范疇當中,首先從養老保險制度上實現城鄉平等,以使得相關的各項制度有效銜接。參與養老保險的居民,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都可以在城鄉養老保險之間相互轉換,以利于農村居民到城鎮就業時養老保險的銜接。
4.2對養老保險制度要實施統一化的監督管理
中國進入法制化社會,雖然對社會保險金的管理都有明確規定,并在法律范圍內訴諸了關于保障基金的征收以及使用的問題,但是,很多相關內容都沒有在法律的層面細化。這就需要有關管理部門強化監督管理工作,包括財政機構、監察機構和審計機構都可以從各自的管理職能出發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啟動和應用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7]特別是在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和使用上,要建立專門的監督管理小組,采用問責制的管理辦法,制定相關的風險管理制度以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安全流動。隨著風險管理制度落實到實踐工作中,就會使得社會保障基金在使用的過程中所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散處理,降低基金投資的縫隙率。此外,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使用,還要基于法律規定而由專業的公司進行市場化運行,以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收益率。
4.3從政策上支持養老保險和家庭保障的融合
中國進入到人口老齡化階段,養老保險工作日漸重要。要確保中國人口結構合理,就要注重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性和持續性。將養老保險制度與中國的社會結構和家庭保障相融合,使得社會養老保險資源與家庭養老保險資源相匹配,養老保險問題的解決更為順利展開,才能夠促使中國的養老保險更適合中國的社會發展道路。政府作為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調控者,要從統籌管理的角度出發對家庭保險與社會保險整合。這就需要從道德的層面強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傳承,提倡中國家庭和諧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基礎,同時還要從政策上強調,從政策上完善家庭保障制度。此外,還要發動社會力量,讓全社會都來關注老年人群體,伸出援助的手幫助老年人,以緩解社會養老保險的壓力,特別是各項配套政策的落實到位,有助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為符合中國國情且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逐步完善。
4.4高度重視商業保險的發展
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發展形勢相比存在滯后性,這就形成了目前所必須面對的公民養老問題。雖然采用了立法的手段,但是由于區域差異和不同領域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所不同,使得養老保險體系系統化運行。中國社會經濟發展正處于轉型關鍵期,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進入到攻堅階段,面對中國養老保險發展緩慢的問題,可以通過倡導養老保險制度多層次展開。養老保險水平要建立在國家經濟和區域經濟發展上,在考慮到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同時,還要將商業保險融入其中,鼓勵居民參加商業保險以滿足自身的養老需求。雖然中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在不斷地完善,但是,在多層次養老保險中,商業保險所能夠發揮的作用還沒有得到人們的重視。中國應該建立保險政策環境,優化商業保險制度,以促使商業保險公司能夠在保險業務上多開通老齡產業,將保險公司的專業保險優勢充分地發揮出來,以通過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養老保險相結合,使得中國的養老保險多層次展開。
5結論
綜上所述,雖然人口老齡化已經成為世界范圍內的問題,使得各個國家政治經濟以及社會文化都受到了影響。人口老齡化對中國帶來的嚴峻挑戰在于其對中國的未來發展產生了負面作用,這就需要從全社會角度針對人口老齡化問題展開研究。為了能夠更好地解決目前所面對的人口老齡化問題,就需要高度重視養老保險的落實。中國通過加快城鄉社會保障的建設步伐對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地完善,以使得城鄉居民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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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婷 單位:北京東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第四篇: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政策概要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政策的基本情況與方式
首先,從其基本概念上分析,所謂農村養老保險,就是指我國全部擁有農村戶口的農民,具有勞動能力時,通過支付一定數量的勞動所得,到年老后,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享受國家與社會的幫助,獲取一定數量的養老金,以進行生活的保障,這部分用來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養老金,就是農村養老保險。其次,從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目的來分析,就是以解決農民晚年的基本生活問題為前提條件的。這項制度從無到有,從新興到上規模,走到今天已經取得了非常大的進步。從目前農村的養老保險保障方式上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家庭養老保險方式、土地養老保險方式以及農村社區養老保險方式等幾種,這其中,以家庭養老保險方式最為多見,也是最為傳統的方式。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所經歷的歷史階段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一路走來,時間上來看,雖然不是很長,但也已經經歷了二十多個年頭,每一個階段都遇到了每一個階段的問題,也在逐漸地進行著完善。從大的歷史時期看有四個階段,即早期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試點階段(1986~1992年)、早期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推廣階段(1992~1998年)、我國早期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衰敗階段(1998~2003年)、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階段(2003年之后)。這四個階段之中,每個階段都其特殊性,也正是因其每個階段所經歷的特殊性,才成就了我們今天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能取得今天這樣的成績,與之前四個階段的歷史發展是分不開的。
二、現階段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資金保障不足
我國現階段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出現了資金短缺,嚴重制約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的情況。因為我國原有資金渠道還比較單一,主要還是以個人為主,集體幫補為輔,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來源。但實際上,現在農村很多地區集體中經濟困難,拿不出這部分資金來進行幫補,農民個人收入也非常有限和不穩定,特別是一些農村經常缺吃少穿,溫飽還成問題,更不要說這部分資金了。在這種狀況下就使我國農村養老保險資金極易陷入困局,這就影響了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所以,資金保障工作是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亟待解決的問題,資金是否有保障,也影響著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二)家庭面臨養老負擔過重的問題
在我國傳統的農村家庭生活中,老年人子女眾多,所以晚年養老會有充分的保障。而隨著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行,使得農村的家庭規模越來越小型化,尤其是獨生子女家庭的增多,這無論從經濟上還是從時間、精力上來看,對農村的年輕子女都會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另外,目前我國很多農村地區出現大量的農民子女紛紛涌向城市謀生的現象,這些年輕人在外打工,雖然能為農村家庭的經濟收入帶來較大改觀,但是也給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帶了負面后果,長此以往就會形成空巢老人現象,這樣就無法保障老有所養。那么,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很難執行下去,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不力,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的認可度也會越來越低。
三、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政策建議
(一)對農村養老保險的基金來源進行全面拓寬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運行,需要基金的充分保障,這部分基金的來源渠道,不能單靠一方面的力量,要靠多方面的供給,必須遵循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共同集資的原則。要通過三方的共同努力,把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到位。同時,在明確落實基金來源的同時,要加大各種力度的宣傳,通過各種宣傳手段,來調動廣大農民的參保積極性,要不斷提高農民的保障金數量,大力發揮集體補助在保險基金中的作用。還有最關鍵的一點,就是政府不能放松,從始至終都要保持扶持的力度,不斷加大力度和責任,讓廣大農民實實在在感受到政府的關懷,另外,一些國外先進國家的政府管理方法也是值得參考的。例如:發行農村養老保險債券來緩解保險基金壓力、發行社會保障彩票來籌集社會各方資金、農村養老保險貸款來扶持保險基金等。
(二)從思想教育上落實農村家庭養老保險制度
在我國一部分農村地區,特別是邊遠農村地區,加強敬老思想教育也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樣可以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得到保障,子女在經濟和精神上對老人的關懷,使老年人能安度晚年。從另一個角度來講,也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保障,如果沒有這種孝順和尊老的觀念,那何談養老保險,那這項制度也會發展不下去。要堅決杜絕農村打罵老年人現象,必要時也可以借住法律武器來捍衛老年人的權利,從各種制度入手,從思想教育深處抓起,把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真正貫徹到位,真正讓每個人受益。
(三)規范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根據國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及我國的實際國情,我國應當盡快建立征繳+保管和使用三分離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體制。應當強化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監督管理,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機構,對養老保險金的征繳、保管、投資、收益處分等環節進行嚴格監督,以防養老保險金被擠占、挪用或貪污、浪費。
四、結語
以上分析了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一項社會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其根源。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關系著千千萬萬農民的利益,是真正反映了農民的心聲的一項政策,在為廣大農民提供保障的同時,也標志著我國農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希望隨著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農民體會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性,也都積極地參予進來,為這項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提出更多的建議來,讓這項制度更好地服務于千家萬戶的農民。
作者:蔣瑞華 單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社會保險事業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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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問題研究
一個國家的公共養老保險制度應具有普惠性特征[1]。而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國該制度的覆蓋面集中于城鎮地區的正規就業者。這種局面不僅有違社會公平,也不利于養老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強調要“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面”,這都反映了我國政府實現養老保障制度全覆蓋的決心。本文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的歷史和現狀進行了詳細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深化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變遷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在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首先啟動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該制度早期的參保者主要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職工,非國有企業職工、合同制工人、臨時工、靈活就業者、個體勞動者被排除在外[2]。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將覆蓋面擴大到集體經濟、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之后,《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再次突顯了我國政府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的改革目標。其中2005年的38號文件還統一了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方式,規定這類人群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這為非企業職工參保提供了極大的方便。2011年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各類企業職工為強制性參加,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屬于自愿參加。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起源和發展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除了城鎮職工外,農民的養老問題也應得到妥善解決。但與城市相比,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明顯滯后,廣大農村人口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未被納入到制度覆蓋范圍。1991年,民政部根據國務院指示,在山東等地進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獲得了認可。緊接著在1992年,其制訂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民辦發[1992]2號),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該制度。但遺憾的是,由于多種原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營困難等問題。因此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文要求“停止接受新業務、不再擴大工作范圍”,這無疑使該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直到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才下發《關于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勞社部函[2003]148號),重新恢復對該制度的探索。2009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該制度的推行受到了農民的普遍歡迎。新、老農保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明顯差異:第一,老農保的籌資主要依靠農民自我積累,而新農保的參保人則可以獲得其他來源的資金支持,具體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補貼、集體補助。第二,老農保的待遇僅包括個人帳戶養老金,新農保的待遇則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其中前者完全由政府財政支付。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
2011年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將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納入進來,該制度的運作模式與新農保具有一定的類似性。2014年2月,我國決定合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覆蓋面進一步拓展到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
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改革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僅存在明顯的城鄉二元差異,即使同為城鎮勞動者,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的養老保險制度也有所不同。長期以來,與企業職工相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并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卻可以享受較高的退休待遇,這種局面容易導致矛盾,影響社會穩定[3]。為了消除養老金“雙軌制”,國務院在2015年1月正式頒布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指出要在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意味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和企業職工一樣承擔個人繳費義務,并按同樣的計發標準領取養老金。綜上所述,通過一系列改革措施,我國打破了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分割、群體分割的局面,實現了從只覆蓋部分人口到面向所有適齡人口的轉變。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數的變化情況
1.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數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中的支柱性制度安排,下表反映了該制度參保人數的變化情況。由下表的數據可知,在過去20多年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數一直保持著比較穩定的增長。在1989年,參保總人數僅為5710.3萬人,1994年首次突破1億,2007年參保總人數超過2億,在2014年底則達到34124.4萬人。如前所述,這種變化與該制度覆蓋面的不斷擴大是密切相關的。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單位:萬人)數據來源:《2014年中國統計年鑒》、《2015年中國統計年鑒》。除參保總人數穩步增長外,以農民工為代表的高流動性勞動者的參保人數大幅提高。2006年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僅為1417萬人,2009年參保農民工人數接近翻了一番,達到2647萬人;2014年繼續上升為5472萬人,與2006年相比增長了286.2%。農民工具有流動頻繁、經常在不同地區轉換工作的典型特征。過去,由于養老保險轉移接續難,使得大量農民工無奈斷保、退保。針對該問題,我國在2009年12月頒布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對轉移和接續工作進行了詳細規定。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則將相關政策上升為法律,指出“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無疑有利于解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的問題,從而促使勞動者更加踴躍地參保。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數
相對于舊制度而言,新農保明顯對農民的吸引力更高。如前所述,我國在2003年重新探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然而在2003-2008年間,參加老農保的人數并沒有顯著增加。2009年我國開展新農保試點后,參保人數在2009年底達就到8691萬人,2010年進一步上升到10277萬人,年增長率為18.2%;2011年全國新農保的參保人數為32643萬人,年增長率高達217.6%。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數
2012年底,隨著新農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全面展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總人數高達48370萬人,2013年繼續上升為49750萬人。2014年,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數增長為50107萬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數為14313萬人,占參保總人數的28.6%。可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有助于全國居民公平地享受自己的養老保障權益,幫助其解決養老問題的后顧之憂。
4.小結
綜上所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了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一支柱。截至2014年底,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84232萬人;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34124萬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50107萬人。《國務院關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指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總覆蓋率已到80%左右。
三、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的對策建議
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廣大人民老有所依是社會保障政策的主要目標之一。盡管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實現了制度全覆蓋,但離人群全覆蓋還有一定距離,參保人數和覆蓋率都有提升的空間。結合實際情況,可從以下幾方面努力,強力推進參保擴面工作。第一,繼續擴大全民參保登記計劃試點范圍。該計劃是通過各種有效手段,對各類群體參加社會保險情況進行記錄、核查和規范管理,從而最終實現全民參保的目標。該計劃于2014年啟動,目前試點范圍已經擴大到全國50%以上的地區。建議持續推進全民參保登記工作的開展,為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職工和城鄉適齡居民創造有利條件。第二,加強監管。特別是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其職工,根據我國規定屬于強制性參保對象,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按時交納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處罰。第三,加強宣傳以提高人民的參保意識。不可否認的是我國部分勞動者對養老保險制度并不了解。尤其是自愿參保者,如無雇工的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城鎮非從業居民以及農民等,這部分人員多為中、低收入群體,參保意識較差,參保積極性較低。因此政府應通過各種媒介和手段進行宣傳教育,使勞動者明確政策的具體內容和參保的重要意義,從而促使其自覺參加養老保險[4]。第四,加大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力度。該制度的覆蓋對象大部分具有收入低、繳費能力弱的特點,建議為其創造更有利的參保條件。一方面,酌情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這將進一步增強對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之前未領取國家基本養老保障待遇居民的吸引力,因為其不必履行繳費義務就可以領取基礎養老金;另一方面,制定繳費激勵機制,多繳多補,鼓勵有能力的對象參保并繳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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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惠娟 劉士寧 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上海海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