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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養老金并軌制度體現“公平正義”原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之前在公眾認為嚴重不公平的退休養老金雙軌制度下存在兩種養老保險制度,一種是繳費型,例如企業;一種是非繳費型,例如機關和大部分事業單位。可以看出兩種養老制度模式所覆蓋的人群與對應的單位、身份、職業有直接關系,適用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在費率和操作形式上也不同,而且差距較大。如果將兩種制度模式下的養老金水平作比較,容易造成貢獻相同而收入懸殊的局面。在這種制度模式下,企業職工在職繳費而退休后卻得到相對偏低的退休金,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職時不需繳費,在退休后卻得到高于前者很多甚至翻倍的退休金。企業職工作為生產力發展的主體,他們的退休金卻處于相對偏低的水平,比較而言是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的。而養老金并軌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和五個同步,內容當中包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等等,這些都體現出“公平正義”原則,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二、退休養老金并軌有利于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發展生產力,對廣大勞動者起激勵作用
退休養老金雙軌制在很大一定程度上阻礙全社會人才的優化配置,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造成全社會人才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公務員考試熱潮愈演愈烈,這很大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福利待遇好,而相當一部分企業卻找不到緊缺人才,大批優秀人才不得已才進企業,不心甘情愿的搞技術,踏實工作,不能做到人盡其才;另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人才,在相互之間進行流動很難也是不情愿的,這是因為他們是在兩個并行的軌道上運行的,相互之間沒有聯系,這就導致了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要么為了進企業只有放棄以前的積累從零開始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要么一般不流動,有的又由于下海經商或重大變故而擔心他們養老問題得不到法律保護和社會保障,這對哪一方來說都非常的不公平。對國家和社會發展而言,這樣不能實現全社會人才的優化配置,也就不利于生產力的發展,對廣大勞動者而言更起不到全面的激勵作用。而養老保險并軌制度的出臺,很可能會助推全社會人才流動和社會活動的新一輪激發與優化配置,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的優勢減少,吸引力會相對降低;另一方面也會打消一些在體制內工作,想轉行卻因害怕離開機關事業單位而“老無所養”的工作人員的顧慮,讓他們感覺到去哪里都有法律保護和社會保障,使得一些人更自主的選擇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向企業或其他行業,讓更多的優秀人才看到在企業或其他行業搞技術,搞實業一樣有當下的幸福,也有尊嚴的未來,能夠靜下心來干技術、搞創新、搞實業,這樣全社會人才更能得到自主優化配置,社會生產力自然全面提高。而且退休費計發辦法也將改為按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確定養老金待遇,多繳多得,長繳長得,能夠更加全面的體現全社會廣大工作人員在整個職業生涯中的勞動貢獻,進一步增強激勵性。當然《決定》的出臺并不是一蹶而就的,而是經歷不同歷史階段,不斷論證、改革才有今天的成果。同樣,雖然有了《決定》的政策性指導,但是此次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具體的實施辦法和措施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善,還需要一步步實踐與加強。目前,國家大的改革政策已經印發,但一系列配套措施并未出臺,下面就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具體措施提一些建議。首先談談在具體的養老保險業務管理當中所涉及到、考慮到的建議。
1.應該在一個統籌范圍內,例如以地市一級養老保險機構作為一個統籌范圍,建立一套與管理服務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能夠實現互通往來、上傳下發有關通知、業務辦理等功能的信息化網絡系統,實現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規范化、系統化。信息化網絡系統可以委托國內知名信息化建設開發公司開發完成;
2.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理參保登記建議攜帶的材料: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在職人員情況表,離退休人員情況表,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人身份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和辦理養老保險結算業務的銀行開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人社部門審批的在職職工工資審批花名表,離退休費審批花名表等;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建議準2015年第5期下旬刊(總第589期)Time備的材料:派遣證、招工手續、安置介紹信、調動登記表等用工手續人社部門的增人計劃卡,本人檔案,之前參保過的還需提供轉出地社保機構開具的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4.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因參軍、上學、失業、入獄、出國等原因辦理離職、辭職、辭退及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應辦理養老保險停保手續,其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暫予保留,在其重新就業后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予以劃轉,繼續投保中斷工作前后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可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5.工作人員有企業調入機關事業單位,應持有人社部門有關的調動手續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金額轉移,其原有的繳費年限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6.參保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由社保機構將其個人賬戶繳費儲存額(本息之和)全部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7.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在離退休后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尚未領完的,其余額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制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8.連續工齡與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連續工齡是按國家規定累計計算的實際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職工勞動時間長短;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單位和職工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用來衡量職工繳費時間長短,可以作為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但由于歷史原因,職工在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接下來談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此次養老金并軌的確是公眾期盼、眾望所歸,但是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也明確主張“盡快改革投資體制”,并實施“名義賬戶”。有關經濟學家曾做過估算,分別以通脹率(CPI)、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收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率、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四項為參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過去20年來遭遇了天量的福利損失,分別為近千億元、5500億元、3277億元和1.3萬億元。這主要由于投資體制始終缺位,規模龐大的社會保險基金只能‘躺’在銀行里睡大覺跑不贏通貨膨脹,多年來處于貶值風險之中。據了解,目前我國超過3萬億元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有三分之一是活期存款,其余的都是中短期的定期存款,基金收益不明顯。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是關系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及養老保險制度平衡渡過退休洪峰的關鍵因素,關乎億萬民眾的“老有所養”,因此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科學合理的投資運營是必要的。雖然近年來國家重要文件中“推進社保基金投資運營和拓寬投資渠道”等提法雖已司空見慣,但在實際當中,中央建立專業機構進行集中投資與現行政策的沖突問題仍未解決。除此之外,還需要進一步改革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下的問題,他是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在諸多問題的最重要根源。據了解,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單位多達2000余個,絕大多數仍然分散在市縣一級,呈現出嚴重的碎片化狀態管理。因此,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風險點較多,出現違紀違規和業務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在所難免。例如擴大范圍支出或違述問題,提出以下建議:首先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應立法先行,國家應盡早制定《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條例》,科學的、規范的擴大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品種和投資方案限制。20多年來,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品種幾乎沒有明顯變化,基本上都是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雖然也有引人注目的突破,以2012年的廣東省為例,經國務院批準,廣東省政府委托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投資經營1000億元廣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這筆投資當年的年化收益率就達到6.72%,2014年末,有專家預測,該理事會投資運營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2014年所持十個股票平均漲幅超過30%。這些突破雖廣受贊譽,但那既是創新也是無奈,這些做法只是以國務院特批的形式出現,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政策尚不明確,還未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不具有推廣性,那么龐大的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突破法律限制和保值增值的雙重壓力,我們期待國家盡早出臺明確的、科學的、規范的、有效的政策法規。具體到投資方案現在主要流行的有四種可供參考:
1.由唯一的國家法人機構作為全國賬戶基金投資運營主體;
2.統一由多家機構委托管理;
3.多主體單一機構管理;
4.多主體多基金投資機構管理。前兩種方案受到人社部、財政部及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所青睞,地方財政則傾向于后兩種方案。此外還建議國家審計署在2015年應對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全面審計,徹底摸清各級統籌單位的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等情況,對違法違紀和管理不規范行為依照相關政策法規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的出臺意味著養老金的真正并軌,他是構建和諧社會、利好國計民生、保證國家長治久安的正能量,是中國經濟改革成果惠民的集中體現。我們必須至上而下積極穩妥推進,進一步完善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及相關制度、政策、法規,為國民的健康幸福及國家的和平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有力保障。
作者:魏鵬 單位:太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