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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國家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與我國相比,具有起步早、經驗豐富、制度成熟的優勢,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已經很好的成為了一種社會化損害賠償的機制,借鑒意義十分重大。筆者將從環境責任保險的方式及環境責任保險的范圍兩個較為突出的方面闡述。
(一)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模式
西方環境保險制度的模式大致歸為兩類:強制責任保險與任意責任保險。兩種制度主要在投保自由,道德風險等方面有所差異。前者以美國為代表的部分國家強制規定特定領域施污染賠償責任采取強制保險政策,如美國最早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可能引發環境損害的問題實施了強制保險制度,即通過《資源保護與賠償法》來授權行政職能,在環保局長授權的行政命令中,強制要求企業就第三人責任,及企業關閉三十年內可能引發的監測與維護費用進行投保,這種模式對環境保護和救濟充分有效。
(二)環境責任保險的范圍
德國自1965年起,保險范圍逐步擴大,從對漸進性污染產生的責任視為免責責任范圍,到將水體污染納入保險范圍,直至1978年,承認大氣和水污染是保險范圍,逐步開放與放寬,如仍將可預見性經常排放物列為免責范圍。另一代表國家法國,通過本國環境責任保險立法加之運用英國1974年提出的保險責任保險單,最終除突發性事故外,對累積漸進性、反復繼續性事同樣故予以承保。
二、我國環境保險責任的制度設計
(一)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實施現狀
1.企業投保積極性低,參保企業僅三成以2012年環境險試點省份陜西為例,2013年4月底省環保廳公布的試點企業594家,2014年又公布了53家,但上述企業并未按照相關文件要求投保,截止2014年7月底僅203家企業投保。
2.險種設計局限如2008年平安保險經中國保監會審核備案的環境污染責任險條款就明確規定了環境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該條款第六條明確規定了七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的責任、損失或費用;第七條明確規定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的十類除外情形。這十七項除外責任的列舉性規定免責范圍過寬,承保范圍又過于局限。
3.立法保障欠缺盡管在環境保護方面,出臺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專項法律法規,但和西方環境保險責任位于前列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只停留在國家環保局下發的《關于環境保險工作的指導性意見》,缺少環境保險責任的立法保障。
(二)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完善對策
1.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在任意性與強制性保險責任制度的取舍方面,各國都在努力尋求平衡、適當的定位,實際上,無論美國、英國抑或德國的保險責任制度,雖然對企業任意性要求的程度不同,但都有向強制性責任靠攏的趨勢。以強制性投保政策約束企業,是對社會責任強化的手段,同時又使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環境保護、人權保護方面成為一種實至。
2.逐步放寬投保范圍環境污染是動態的,與經濟文化的發展密切關聯。隨著工業的擴張,市場經濟的多元,保險市場的成熟,累積性事故責任如果不予以承保,一方面企業投入比與回報率懸殊,投保積極性令人失望;更嚴重的是,環境保護工作將停滯不前。
3.逐步完善立法立法的欠缺是企業業主接受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舉步維艱的重要原因之一,從法理學上來看,法律與社會文化事相輔相成,互相影響的關系,完善責任保險立法,可提高社會公知,加強責任意識;從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推行的本身來看,完善怎保險立法,可降低企業風險,最大程度保護受害者和弱勢群體自身利益。
作者:董丁銥 馬海桓 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