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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存款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金融市場不斷發展,各種金融結構競爭日益激烈,這種市場情況的產生就導致了將會有一部分較弱的金融機構面臨倒閉風險。這種情況的發生就不得不讓金融機構開始考慮如何維護自身與存款者的雙重利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金融機構的完善。因此在現實條件與客觀條件下都應當快速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我國目前實行的是隱性的保險制度,在這之中國家承擔了對銀行的保險責任。對金融機構實施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國家銀行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金融退出機構的債戶償還:將個人債務全額賠償后,機構的債務人只能參與退出機構并進行剩余財產清盤。這種做法在極大的層面上保護了廣大居民存款人的利益,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秩序。但是隱性存款保險則會造成銀行與人為的雙重扭曲,在這種環境下容易造成社會資源的低效配置,最終導致金融市場的惡性循環。隱性存款保險主要追求的是一種透支狀態投資組合,這種組合會使存款人產生相對嚴重的心理依賴,降低了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管力度,助長了高風險投資的發展。近些年根據我國的整體情況來看,金融機構所有倒閉的原因基本一致,都是由于資金不足無法償還債務。國家為維護社會穩定,國家財政部出資或國家銀行再貸款來進行對他人的全額補償。這種做法是很多金融機構進行惡意經營,有些金融機構利用資金進行不正當交易后造成大量虧損,這時就采用非法手段進行惡意吸納資金;更有甚者有意將機構掏空將資產轉移,將公有資金轉化為私有資金。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規范我國的金融機構市場的退出機制?,F今我國金融機構市場的退出機制主要是由政府進行強制關閉。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整導致金融機構的關閉過程較為繁瑣漫長,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社會穩定。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出現狀況的金融機構采取更多的方式進行市場退出,這樣就可以將金融體系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大中小型存款人的利益有效增加,存款是儲戶收入的一部分,如沒有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一旦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破產,就使存款人的利益遭到極大損害。如果建立了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在金融機構的流動資金不足或破產倒閉時,存款人就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索要賠償。只有將存款人的利益放到首位,有效維護儲戶的資金安全才能夠提高全民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任。
二、建立存款保險的實際困難
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金融機構的市場機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的阻力就是我國金融行業特有機制。我國金融行業具有過強的壟斷性,既是四大國有銀行不進行建立存款保險體系,別家金融機構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無論那一家金融機構破產都會造成社會秩序與金融秩序的極大紊亂。存款保險公司不可能對路徑不明的資金進行完全賠償,也無法將大規模的金融機構進行合并,這種情況只能進行資金援助。所以這種金融機構破產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這類的金融機構繳入到存款保險制度中,應當按時進行繳納高額保費,保費將用于提高存款保險公司的信譽度,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一些中小銀行的發展,由于這種方法與公平原則相違背,若進行實施將會招致很多大型金融機構對此不滿。當金融機構經營慘淡是,由于歷史的緣故,一些遺留下的舊的金融體制將會給金融機構留下許多難以解決的金融問題。各界的金融機構中普遍存在著一些呆賬與壞賬,銀行內部控制機制較為松散,造成一定的經營成本與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利導致一些金融機構局部或全部虧損,這種現象的發生十分普遍。我國目前的很多金融機構都需要大力發展與改造,這種情況下就使這些金融機構不得不按照相應的存款比例進行認繳。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后,中央銀行與存款保險機構的關系十分復雜,難以進行處理。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管理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對整體銀行業進行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現在正與國際結果,努力按照國際慣例建立一系列相關法規政策。這樣不僅可以將存款保險機構與中央銀行的關系進行劃分又可以避免政策重復、職能交叉,更有效的貫徹我國的分管管理業務原則。若二者相對獨立,既是國家法律法規對中央銀行與存款保險機構進行了相應的職能劃分,也難免會產生職能交叉的問題,這就容易造成政策與實際操作發生沖突。如果存款保險機構服從中央銀行管理與監督,那么存款保險機構的建設就將毫無意義,同時中央銀行也有可能在這個過程中為存款保險機構放棄相應的貨幣政策。目前國際上的實行的基本是統一費率制,差別費率只是一種未來的發展方向與前景。建立一種以風險程度為基礎的差額存款保險費率,有助于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整體水平與效率。但是想實現差別費率則有兩點問題需要進行考慮:第一,實施差別費率后無法對各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中國市場尚未發展成熟,無法對預期的風險進行一定的較為準確的評估;第二,根據銀行的風險實施差別費率后,一旦將差別費率公開后,將會在公眾輿論、心理上造成一定恐慌,這種情況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下降,使公眾不再相信存款保險制度等一系列影響。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決定在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時應當進一步考慮是否采用統一費率與差別費率的利弊。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國際上很多國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后,根據經驗顯示在經濟危機或經濟貶值時不應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舉例說明:在東南亞金融危機時,若在此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不明智之舉,這樣一來效果會適得其反,容易加劇系統性金融危機。這種情況下較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在國內經濟較為景氣之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處于穩步上升階段,這種大環境下十分有利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近些年銀行業的不斷改革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果,2008年時我國的國有銀行進行了新一輪的改革。這些國有銀行建立了科學的管理模式,擁有獨立董事會,將公司內部的決策與風控部門進行了一次較大的改動。到目前為止,國有銀行的改革成效顯著,銀行的財務狀況明顯好轉,不良信貸率明顯下降,資本相對更加充足。同時銀監會的成立起到了很大的監管作用,我國金融法律不斷完善,信息更加透明化,銀行會計準則不斷與國際接軌。
四、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建議
我國在實施存款保險政策之前,應當先進行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定。存款保險制度對金融行業有著較大的影響,這種情況下應當先進行立法再組建機構等相關程序。屆時可以通過法律法規進行機構內部工作的落實與安排,以此保障制度的創新與實施。存款保險公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程序、存款保險公司的基本組成、存款公司的的重要職能部門與檢查權利范圍、存款保險費率、相關工作問題的起草與解決。這部法律的出臺將會為相關部門組建存款保險機構提供了切實可行的相關法律依據,同時也在金融體系中確定了存款保險機構、銀行、存款人的固定法律責任與權利。一旦在這個運作過程中發生問題,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增強社會公眾對金融體系的整體信心,但是這種機構對存款者的心理支持相對有限,如果將儲戶的信心完全建立在存款保障的基礎上是萬萬不可的,銀行的信用程度應當建立在穩定經營與安全運作,參與存款保險在一定程度上為公眾提供了一定的心理慰藉,但這不意味著金融機構可以放松管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廣大用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而非絕對的安全,使儲戶對存款毫無擔憂這將會使儲戶的銀行的監管相對減弱。金融機構應當對儲戶進行普及教育,時儲戶樹立安全存款意識,選擇穩定發展的金融和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公司并不是是援助所有出現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組建的存款保險機構不是問題銀行的救命稻草,參與投保的銀行必須經過相關的信息核實與調查,在必要時也將對一些投保銀行取消參保資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是使繁多的職能綜合化,存款保險公司不僅僅是以一種社會金融保障機構的形式存在,它更是通過保護參與投保的銀行的存款者的利益來進行鞏固自身誠信度。現今世界上的存款保險機構設置通常是政府獨資建設和政府與金融機構合資建設或政府督導民間建設這三種類型。中央經濟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政府選擇實施獨資建設將會加重社會經濟負擔。由民間進行建設有助于減輕國家經濟壓力,但缺點是不利于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賠償負擔。這種情況下應當實行全國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
五、存在問題的存款機構如何處理
面對存在問題的存款機構是應當提出不同的解決方案,根據我國現狀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主要由三種類型:第一種,機構的資金鏈出現問題;第二種,擁有資金無法償還債務;第三種,資金出現支付困難。存款保險機構在面對這類問題機構時應當堅持以下幾種原則:首要保證存款人的利益,同時保持市場經濟的穩定的前提下要堅持低成本。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處理工作。存款保險機構組織其他投保人進行商議投標的方式進行購買或承擔問題存款公司的全部負債,在有需要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對進行購買的機構提供一定的援助與支持。這種重組方式的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公司既要交付相應資金又要擔負相應的責任,因此這種公司的是具有較大風險的;當公司面臨接管或關閉時應當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處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了將金融風險降低,但是由于較長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居民比較缺乏這方面的安全意識。尤其是對于那些普通老百姓而言,錢存在銀行就放心這種心理是不正確的,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不斷對外開放。我國應當不斷向公眾進行金融市場相關知識的宣講活動。總而言之,隨著社會不斷的發展,我國經濟穩步上升,如何維護社會經濟體系,保護儲戶利益已經成為輿論的焦點的問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勢在必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主要是穩定儲戶心理,減少金融行業中發生倒閉等類似事件發生。所以存款保險體系只是金融體系中的一部分,它不能代替其他金融管理機制,而是要與其他金融管理機制共同維護我國經濟穩定增長。
作者:依布拉音·巴斯提 單位:新疆財經大學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