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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泛世界的失業及其失業保險制度
就世界方面而言,失業保險法大致可分為強制失業保險法、任意失業保險法和輔助失業保險法、互助失業保險法。歐美等國大多數在此時期采用前三種,而美國則傾向于互助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由最初英國限制在建筑業、制造業、造船業、機械業、鋼鐵業、造車業、鋸木業擴大到后來的多個領域,大體上均規定十六歲至六十五歲的一般勞工均可享受失業保險的權利,不論男女。救濟方法中以英國為典型并取其共同點,“
1、受救濟者須于失業前按期繳納保險費至少六個月,而其失業原因不在于勞工自己之過失,又不在于勞資糾紛或勞資爭議者;
2失業后經過若干日期,仍尋不到相當工作時,始得請求救濟。[7]4-5有以上情形的人才有資格申請失業保險。有關救濟金額,救濟地點,救濟組織等具體事宜在二三十年代各國有所差異。以上各國在此時期盡管都采用了失業保險法,但是根據各國國情與國際形勢,基于政治、經濟、社會等因素的考慮,失業保險法各具特色。其中當屬德國做到較好,從未因為一次失業動亂而引起騷亂。因為德國的政府對于人民有一種妥善的保障,使失業減少。雖沒有達到“絕無失業”的狀態,但相對于世界其他各國高失業率帶來的恐慌,在德國僅有少部分人,并且這部分人在德國政府的妥善安置下可以基本保障生活。德國的政府就是保險公司,保險金額較輕,占收入的百分之二,如每月收入100馬克,可抽取2馬克作為投保金額。不僅勞動者進行失業保險,大學生也可有此待遇。“到了三十年代后期德國差不多有一大半的人民都向政府保失業險的。”[8]21德國在戰后能夠如此穩定,很大程度取決于政府的失業保險制度。綜上,由失業帶來的失業保險制度在此時期的世界各國普遍運用,但是基于歐美各國的社會思想、經濟狀況、失業程度、人民認知等方面存在差異,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世界性的大問題在富裕之邦的美國都不可避免,在此時期商業衰落循環的前提之下也必然波及亞洲的中國,而此時期的中國城市失業問題嚴重。迫于失業問題亟待解決,國民政府借鑒世界應對失業的對策,采取失業保險制度。失業在此時期已成為一種社會病,雖受世界失業潮流之影響,但也有其自身原因。由于近代工業日趨專業化,大多數未經專業訓練,體力與智力欠缺。不僅如此,缺乏職業介紹所、土地專權、人口稠密、金融業不活躍等社會因素導致此時期失業嚴重。基于上述原因政府對于此時期的失業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民國時期我國與同時期的世界失業保險相比,顯得相形見絀。此時期我國的救濟制度包括失業救濟,全國幾乎沒有完全的統計,沒有詳細的救濟制度。民國十二年(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一些關于工業工人的相關救濟條例規定:“凡男女勞動者生病或因工作受傷的時候,由雇主負責醫治,后者更有撫恤費若干。其次,工人年老及職業病者均受撫恤和賠償。”[9]153其中也有對女工生產時的休假費用的規定但是沒有具體說明。以上是關于工人失業的較早的法律法規記載,可看成是工人失業保險與賠償失業的較早規定,在某種程度上使工人得到暫時的經濟補助。民國十七年十一月(1928年),上海市職工退職待遇暫行辦法頒布了老年勞動者的救濟條例,十八年(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工廠法》[10]155-156,其中對因傷害暫時不能工作的工人、因病而殘廢的工人以及死亡的工人在醫藥費、津貼費、喪葬費與工資等方面都做出了細致地規定。以上三種情況的補償也屬于一種失業經濟補償,以條例的形式頒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北京政府時期對交通工人的救濟法令也有明確規定。上述幾個關于工人保險的條例法案對當時的失業而言已算是民國時期失業保險制度的萌芽。民國時期的城市失業問題無論群體失業(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公務、自由職業、人事服務),還是地域失業(上海、天津、北平、廣州、濟南、杭州、重慶)都呈現出日益嚴峻的態勢。因此,為了加大力度完善失業保險制度,“1930年,全國工商會議提出實行強制失業保險制度,并擬定大綱,對于被保險者工資之標準,保險費之分擔,失業金之支給,救濟金之限制與條件”[11]206-207作出規定。雖然沒有得到實踐層面的推行,但是這是又一進步。隨著1943年社會部制定《川北區各鹽場鹽工保險暫行辦法》以及1947年“國民政府通過的《社會保險法原則》,把失業保險列為重要險種。[12]1845-1847對保險的種類,保險對象,保險的失業給付,保險基金等均作出明確規定并開始實施。此階段為民國時期失業保險制度的轉型期,上述失業保險制度在20世紀40年代已逐漸完善和實施,在此時期起到一定程度的積極作用。
三、結語
綜上所述,泛世界的失業帶來的失業保險制度比同時期的民國失業保險制度顯示出其優越性。民國時期的失業保險制度在借鑒世界各國的同時,也在不斷發展,為現代失業保險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礎。
作者:高超 單位:吉林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