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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邱浩杰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到退休時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單位繳費部分,在辦理新參保時,用人單位要按職工本人納入參保當年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并補繳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用從用人單位原經費渠道支付。
國家基礎養老金,建議按城鎮用人單位和“允許按單位標準自愿繳費人員”單位繳費年數的年平均繳費基數一定比例計發。應規定用人單位為職工個人實際繳費年數達到15年的,國家基礎養老金按職工個人年平均繳費基數20%計發,計發金額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的按20%計發;用人單位為職工個人實際繳費年數在15年以上的,國家基礎養老金按職工個人年平均繳費基數20%+增加年數%(建議繳費在15年以上的每滿1年加1%的計發比例)計發,但要規定計發的金額最高只能在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一定比例以內,例如,可限定在之前設計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8%。國家基礎養老金計發采取這種方法,可使工資高的人多繳費,工資低的人少繳費;到職工退休時,工資高多繳費的人因國家基礎養老金有封頂,不見得會多拿退休待遇,低繳費的人因國家基礎養老金有托底,也不見得會少拿退休待遇,可以真正體現國家對貧富的調節功能。本人提到的以上有關一定比例,肯定要經過具體測算才能確定。比較之前有關專家提出的國家基礎養老金計發,所有參保人員都應當一樣、這種看似公平實為不公的辦法,上述的國家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本人認為更具可行。主要是上述繳費和計發辦法簡單便捷,能夠更好地體現社保制度的共濟性,也便于在國家實行彈性退休制度后供參保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選擇退休時間,便于接受社會監督。
所有參保人員(包括城鄉居民)個人賬戶的月繳費額應有限高規定,如規定個人賬戶的月繳費基數不得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避免在二次分配中出現群體間養老待遇差距進一步拉大的問題。參保人員在跨具體經辦或就業與非就業之間的流動時,只需要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接續,統籌基金部分不需辦理轉移手續。
城鄉居民和無經濟能力按城鎮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統一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所有人員,其由國家單方支付的基礎養老保障金(不宜叫基礎養老金,因這部分費用完全由國家承擔)由國家按規定的統一標準支付,總體上不應當超過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的40%比例或不超過相當于城鎮職工繳費15年計發基礎養老金的一定比例,且要高于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之前,法定退休年齡以上的城鄉老年人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應當取消,以避免其重復領取養老保障待遇。城鄉居民參加工作轉變為單位職工且由單位按國家規定標準繳費年滿15年以上的(含政策允許有實際工齡的補繳或延退繳費),轉實行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政策。
建立與物價指數掛鉤的國家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保障金調增機制。國家基礎養老金調增要實行普惠制,不能再與城鎮在職職工工資變動關聯,不再實行之前的各類特定人群(如企業軍轉干部,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等)調待傾斜政策。之前已經實行養老待遇調待傾斜政策的人員和國家應當在政策上給予退休待遇照顧的人員,建議國家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城鄉老年居民基礎養老保障金調增,由國家綜合考慮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和物價指數變動情況確定調增金額,可與國家基礎養老金調增同步進行。所有城鎮職工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計發標準,國家應當完全依其逐年繳費的基數高低和繳費年數長短來決定,以切實體現繳費與待遇掛鉤原則。
在依法強制足額征收養老保險費的前提下,可適當降低參保單位繳費比例,降低的這部分費用可轉給單位作為年金,并通過出臺政策強制單位建立相關年金。相關年金的最低限,要規定按目前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工資總額5%以下的一個比例(如2%)作為建立年金的起步線。這樣既可減輕單位養老保險繳費負擔,又有利普遍建立相關年金制度。由于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是為了確保相關人員在改革時按國家規定待遇不降低而實行的養老待遇補充辦法,理應強制實施。對逃避或少繳、欠繳養老保險費和冒領養老金的行為,建議授權養老保險費征收或經辦機構直接對繳費單位和有關人員予以經濟處罰直至依法起訴,以避免出現因處罰程序繁瑣而影響征收機構或經辦機構執法積極性的問題。
取消現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嚴禁提前退休。國家要取消特殊工種,允許企業或單位自行設立的特殊工種人員待遇可由企業和單位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確實因改革所需提前退休的,單位和個人均要按提前退休的年數一次性提前繳足養老保險費,從單位經費渠道開支,而不應將這類改革成本轉嫁給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鑒于《社會保險法》明確“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建議機關單位編內人員也應當參加與城鎮職工一樣的基本養老保險,同時可由國務院專門為公務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性質的年功積累金制度(我國有的地方已經在試行),與公務員廉政掛鉤。在公務員辦理退休時,政府可一次性發給或按目前退休余命的月數逐月發給年功積累金,有違法行為的,取消這一待遇。許多西方發達國家公務員在退休時,除了能夠領到國民養老金計劃給予的退休待遇之外,基本上還能領到一份由政府單獨發給的退休補助金。比如,1986年美國出臺的聯邦公務員退休制度規定,公務員除了參加全美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聯邦社會保險項目)享有一份退休保障之外,還有一份由政府提供的補貼儲蓄賬戶計劃。美國公務員在政府部門工作30年以上,退休時在全美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中拿到退休前工資50%養老待遇,如果加上聯邦政府發給的那份補貼儲蓄賬戶計劃,總共能夠拿到退休前工資80%左右的養老待遇。比如,英國公務員與普通國民都是一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計劃,之外政府還會給公務員一份補充養老保險金。如果我國公務員同樣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那么政府應當為其另外建立年功積累金制度,這樣對于建立一支穩定、高素質、廉潔的國家公務員隊伍無疑是十分有利。
要依托金保工程,在國家層面統一規劃并研發全國標準一致的全民養老保險業務信息系統并由國家人社部負責推廣使用。要從根本上解決當前業務信息系統建設發展不平衡、技術標準不規范、數據互聯有困難等問題,為實現養老保險業務制度化、經辦標準化、管理規范化提供堅強有力的技術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