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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險事故發生以后,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必須擁有保險利益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合同關系是財產關系的一種,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有典型合同和準合同兩種類型,遺贈扶養協議也具有合同的一些特性。典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等,作為準合同的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以及遺贈扶養協議,都涉及當事人之間財產的轉移。財產在轉移過程中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該風險責任的合同當事人具有保險利益。
關鍵詞:保險利益;典型合同;準合同;遺贈扶養協議
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其無法得到保險人的賠償。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但保險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判斷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具體方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學者提出,發生保險事故以后在經濟上受到損失的人,具有保險利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合理的。因為損失補償是保險的基本功能,如果在事故發生以后沒有經濟損失,則被保險人無法得到賠償,這意味著其沒有需要通過保險予以保障的利益,即沒有保險利益。我國法律所說的合同,涉及的是身份關系以外的其他民事關系,主要是指債權合同。因此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財產關系。在合同關系中,往往涉及財產的轉移,包括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和財產占有關系的轉移。前者如買賣合同,后者如租賃合同。財產在轉移過程中以及轉移以后都存在毀損滅失的風險,為了避免風險給自己造成損失,合同當事人有購買保險,即向保險公司投保有關財產保險的需求。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后,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必須擁有保險利益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因此,分析合同關系當事人對作為合同標的各種財產的保險利益,從而確定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財產保險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1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類型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編的規定,合同可以分為典型合同和準合同兩種類型。其中典型合同有十九種,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等;準合同有兩種,即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對于法律規定的典型合同,從理論上可以進行各種分類。本文僅探討合同當事人對作為合同標的各種財產的保險利益問題,因此將典型合同分為需要轉移實體財產的合同和不需要轉移實體財產的合同。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等合同的履行,需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轉移有關實體財產;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則不涉及實體財產的轉移。作為準合同的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在當事人之間也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也涉及當事人之間財產的轉移。而財產在轉移之前、轉移過程中以及轉移之后,其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由合同哪一方當事人承擔,意味著該當事人在經濟上受到損失,從而可以認定該當事人具有保險利益。除此之外,民法典在第六編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雖然民法典沒有把遺贈扶養協議作為一種合同,但遺贈扶養協議與一般的合同,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他們之間權利義務的約定。當然,遺贈扶養協議含有一定的人身關系,這是其與一般合同的不同之處。但因為遺贈扶養協議也涉及相應的財產,這些財產也存在毀損滅失的風險,因此本文將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的保險利益,一并討論。根據上述對我國法律規定的各種合同(協議)的分析,結合法律對保險利益的規定,可以將合同分為涉及財產轉移的典型合同、準合同和遺贈扶養協議(合同)。下面本文將對這些合同關系當事人在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進行分析。
2合同關系當事人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
2.1典型合同當事人在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如前所述,典型合同可以分為需要轉移實體財產的合同和不需要轉移實體財產的合同兩種類型。前者如買賣合同、貨運合同等,后者如保證合同、委托合同等。對于后者而言,因為與財產的轉移無關,因此不存在合同財產的毀損滅失問題,這類合同不在本文探討范圍之內。而在需要在當事人之間轉移財產的合同中,又可以分為兩種: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和轉移財產占有權的合同。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典型合同中,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有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等,轉移占有權的合同有租賃合同、貨運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604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以標的物是否交付作為依據,確定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如果在標的物交付給買方之前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由賣方承擔;標的物交付給買方之后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由買方承擔。當然,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按照法律的另外規定或者當事人另外的約定,確定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者。根據法律的上述規定可知,在買賣合同中,如果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也沒有另外約定,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對買賣合同所涉財產的保險利益,應當根據該財產的交付情況確定:交付之前賣方具有保險利益,交付之后買方具有保險利益。贈與合同也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但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將贈與的財產交付受贈人之前,其可以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合同已經公證,或者屬于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則不得撤銷;并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這種贈與合同涉及的財產,如果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發生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這種不可撤銷的贈與,贈與人實際上應當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因此贈與人對不可撤銷贈與合同涉及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可以在簽訂贈與合同時,向保險公司投保。而在轉移占有權的合同中,財產的所有權人和財產的實際占有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在租賃合同、貨運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中,如果財產承租人、承運人、保管人的原因毀損滅失的,其應當向財產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如果財產因為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毀損滅失的,則由財產所有人自己承擔相應的損失。由此可知,在僅轉移財產占有權的合同中,財產所有權人和財產實際占有人都有可能承擔財產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因此,他們都對相應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可以分別就同一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
2.2準合同當事人在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在我國民法典中,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被稱為“準合同”。民法典在無因管理部分規定,如果管理人因為管理事務受到了損失,可以要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充;但對于管理人因為管理事務不當而造成的他人損失是否需要賠償,則沒有規定。根據民法理論,如果管理人采取的管理方法、措施不當,并且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我國民法典第1165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如果是對他人的實體財產進行管理,當該財產發生毀損滅失時,其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無因管理的情況下,管理人對被管理的實體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管理人可以通過投保,以轉移自己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在不當得利中,根據民法典第986、987條的規定,如果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則需要根據得利人在主觀上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以確定其是否需要返還取得的利益,并承擔賠償責任。當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行為屬于不當得利時,其應當向受損的當事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并且依法賠償相關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得利人對因不當得利取得的他人財產,就具有了保險利益。當然,這里涉及得利人的保險利益是否合法、從而決定其是否可以投保的問題。筆者認為,即使得利人取得他人財產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但只要財產本身不違法,就應當準許得利人就相關財產投保。因為投保以后,真正受到保險保障的,是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不是不當得利的得利人。如果不準許得利人投保,或者將其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認定無效,而得利人又沒有賠償能力,則會使合法的財產權利人的利益受損。
2.3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在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遺贈扶養協議是財產所有人與其他人簽訂的關于扶養、財產贈與的協議,在原來的繼承法中就有相關規定,民法典繼續做了規定,但內容與繼承法相比,有所不同。根據民法典第1158條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由自然人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其內容主要是:簽訂協議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對該自然人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但該自然人死亡以后,其可以根據遺贈扶養協議的約定,取得相應的財產。在該自然人死亡之前,協議規定的財產,仍然屬于該自然人所有,并且有其占有、使用。在此期間,協議規定的相關財產,如果發生毀損滅失,將使其所有權人遭受直接損失;根據協議履行撫養義務的人,也可能因此而無法取得相關財產,從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損。鑒于上述可能發生的情形,筆者認為,除了財產的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之外,根據遺贈扶養協議承擔撫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也對相關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其可以根據遺贈扶養協議的規定,就相關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
3總結
根據上述對各種涉及財產交付合同的分析,可以發現:在合同關系中,除財產所有權人對自己財產的毀損滅失承擔風險、從而具有保險利益以外,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對相關財產也承擔一定的風險,因此應當認定其也具有保險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同一財產上可能發生兩個主體都具有保險利益的情形;因此他們可以分別對同一財產投保,相應的保險合同都屬于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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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全法 單位:徐州工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