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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研究我國農業巨災保險的發展情況和現有的運行模式,提出現行農業巨災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是對自然災害直接經濟損失、保險公司收支情況和有關農業巨災保險的政策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然后對三種運行模式展開研究,最后得出制度存在的問題。希望本文對今后建立農業保險制度有所幫助。
關鍵詞:農業巨災保險制度;現狀分析;運行模式;存在問題
一、我國農業巨災保險制度發展現狀
(一)我國保險公司農業保險收支現狀
我國從2004年起就提出了有關農業保險補貼試點的方案,之后農業保險業務和公司就不斷涌現。其中各大保險公司也將農業保險列入財產保險業務,同時出現了具有代表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包括陽光、安華和安信農業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費收入是逐年增長,2017年的保費收入是2008年的7.8倍,由此發現隨著政策的深入,農戶對農業保險的認可程度增加,農業保險業務也有了長足的進步。表中的保費收入與保費支付成正比,其中2017年的賠付支出就是2008年的10倍,由此得出保費支出的增速快于保費收入。由于災害頻發,2017年的農業保險的簡單賠付率近十年來最高,按照農民自付20%保費來計算,農民獲得的真實賠付率約為359%。從收入和支出差距,證明農業保險業務是盈利的狀態,但是此結論是基于全國范圍內的統計,不代表單個保險公司。從簡單賠付率可以看出2014-2017年保險公司的盈利有所下降,為了保障保險公司的利益和調動保險公司的積極性,政府還需制定完善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制度,減輕保險公司的壓力。
(二)我國農業巨災保險政策發展現狀
2007年財政部開展了中央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政策。根據財政部統計,2007年的農業保險補貼額是52億元,2017年的補貼額是447億元,補貼規模擴大了8倍多,從投入資金的規模可以看出財政部對農業保險的重視,也為后續推動農業巨災保險政策做鋪墊。2013年財政部進一步規范了農業大災保險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中提出準備金計提的比例和使用農業保險準備金條件。只有當年農戶損失的賠付率超過75%以上,才能使用準備金。辦法中僅對于中央層面的農業大災風險準備金做了具體的規定,但是地方在實施中,還需要結合各地的情況,構建適合本地的農業風險大災準備金管理辦法。2017年,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加快建立農業巨災保險的工作。隨后印發了《糧食主產省農業大災保險試點工作方案》,主要內容是在200個市縣中制定適合各縣特色的農業巨災保險,以滿足農業大戶對于保險的需求。目前各級政府的補貼是對于農戶保費的補貼,補貼力度相當大,農戶只要承擔保費的20%,即可進行投保,增加了農戶投保的積極性。但是在發生災害后,政府采取“保險公司自營”模式,由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種做法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參保的積極性。因此政府在完善保費補貼的工作后,需要考慮在保險賠付過程中分擔一定風險。雖然目前中央層面的災后補償還在萌芽階段,但是各地已開始嘗試不同的運行模式并取得了不錯的成績。運行模式不再是單一的保險公司理賠或者是財政全額補償的情況,而是由政府和市場相互作用下,共同承擔農業巨災的風險。
二、我國農業巨災保險運作模式
(一)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上海
上海2006年率先出臺了《上海市農業保險特大災害補償試行方案》,并組建了上海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制定了《上海市農業保險大災分散機制暫行辦法》,完善了農業巨災保險風險分散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農業巨災保險的定義。農業巨災保險著眼于臺風、特大暴雨、重大病蟲害等不可抗災害,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賠付率超過90%為大災風險,超過150%為巨災風險;二是農業巨災風險多層分散。90%以下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賠付,90%到150%由再保險公司賠付,超過150%由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賠付,如果還存在損失就由財政部門兜底;三是釋放保險公司活力。因政府對保險公司補償按照上半年購買相關再保險保費支出的60%,這就將保險公司理賠補貼從“補機構”轉變為“補業務。”
(二)農業財政巨災指數保險——黑龍江
黑龍江作為我國農業大省,不斷地創新農業巨災保險運作模式。由黑龍江省政府財政廳和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研究并設計的“黑龍江省農業財政巨災指數保險”,開創了我國政府與商業保險及再保險公司合作的農業財政巨災指數保險的新模式。黑龍江模式與以往的農業保險相比,在三個方面上創新。一是巨災指數保險依據客觀氣象監測數據和歷史損失數據,指數理賠更加公開透明、效率更高;二是巨災保險首次聚焦農業巨災方面,保障農業穩定發展、增加農戶收入;三是通過指數保險計算,可以合理制定財政年度資金預算,有效促進財政救災資金的可持續性。
(三)期貨公司開展“保險+期貨”——大連商品交易所
2016年國家“十三五”規劃和“一號文件”分別提出要“穩步擴大‘保險+期貨’試點”的政策后,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再次強調要以“保險+期貨”為工具服務“三農”。大連商品交易所在此之前,已完善了“場外期權”試點,并將與“保險+期貨”共同聯合服務三農。經過各機構的努力創新后,全國三大商品期貨交易所現有79個試點項目。其中由海南白沙縣政府、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公司、新湖期貨三方緊密合作完成了白沙縣天然橡膠“保險+期貨”,確保了種植農戶的利益,減輕了政府的財政壓力。
三、我國農業巨災保險制度存在問題
(一)低估農業巨災風險可能發生程度
農業巨災保險顯著特征是大數定律,即災害風險不能有效的在時間和空間上分散。保險公司如果因該地區歷史賠付率低,而預期發生巨災風險的可能性過低,而對農戶降低保費。若隨后發生巨災,會影響保險公司的盈利,降低保險公司參與農業巨災保險的積極性。對比2012和2013年簡單賠付率較低,保險公司可能降低保費,但在2014年后災害頻發,導致保險公司利潤銳減。這些高賠付直接導致保險公司虧損并很可能持續下去,因此保險公司要合理的設置保費和保險公司賠償投保農戶的賠付范圍。
(二)缺乏配套的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有關農業巨災保險的稅收政策主要集中在營業稅、印花稅和所得稅。其中對營業稅和印花稅實行免征稅的優惠,但對所得稅的優惠力度小。根據《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中,只有保險公司被計提的準備金實行免稅政策,這是所得稅唯一優惠的方式。而在發達國家農業保險中所得稅也有免稅政策,因此以后的稅收政策中政府要逐步的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增加保險公司的盈利,跳動保險公司參與農業巨災的保險業務的積極性,增加市場活力。
(三)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緩慢滯后
中央一號文件反復提到“保險+期貨”,而且政策實施效果不錯。但我國期貨自身存在一定的問題,會影響“保險+期貨”的結合的效果。主要原因包括:一是由于目前期貨中交易品種單一,同時新產品上線速度慢,導致了現貨和期貨的脫節,導致部分的農戶無法享受到結合帶來的效益。二是期貨交易的主體中散戶居多,這一定影響了期貨交易的穩定性,帶來市場風險。因此,政府需要推動期貨市場規模的不斷拓展,使其發揮超強的市場功能,才能更好的推動“保險+期貨”的結合。
(四)農業巨災保險監管體系不完善
在機制運行過程中,政府需通過監管體系解決農業巨災保險中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缺乏法律規定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在觸犯后應當接受相應的懲罰。而且現有的運行模式中監管機構與投資運營機是總是一體的,這就很難有效的實施監管職責。另外財政報表審核也缺乏監管,可能會出現虛假上報的情況。基于以上的問題,政府就需建立圍繞農業巨災保險機制實施中的監管體系,有效預防農業巨災保險制度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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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宇佳 單位:海南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