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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包含著復雜裝備系統的各種軍事行動中,風險無處不在。從裝備事故發生的必然性和危害出發,重點分析了當前裝備事故處理機制的不足之處;從當前宏觀形勢、軍隊發展、裝備建設與訓練等方面論述了建立裝備保險制度的客觀必要性。
現代軍事裝備系統復雜、技術先進,不僅在研發生產階段,而且在使用保障過程中存在大量的不確定性風險,能否引入保險機制來分散風險、分攤損失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同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環境中,市場是軍隊保障的源泉,軍民融合是軍隊保障的趨勢,裝備要獲得更大的保障力,只有走向社會、充分運用市場。運用保險這種市場化的方式來保障裝備使用和部隊訓練,是適應市場經濟下裝備建設發展和戰斗力生成的新要求。
1裝備事故和裝備風險
風險是由于不確定性因素所導致相關主體利益損失的可能性。在現代經濟社會中,任何活動都存在著風險,尤其是包含著復雜裝備系統的軍事行動。戰爭歷史和軍事行動的經驗已經表明,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超過了戰斗或軍事行動本身造成的損失[1]。從裝備事故產生的主要風險因素來看,包括5個方面:人、裝備、環境、管理和任務。隨著我軍裝備不斷發展,裝備系統復雜程度不斷增加,部隊內部各要素之間的聯系也越來越緊密,新形勢下我軍必須具備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能力。而隨著訓練環境越來越復雜、節奏越來越快、強度越來越高,這就使我們在裝備訓練和軍事行動中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越來越大,所造成的損失、危害和影響也越來越大。尤其是動用大型裝備和執行高強度的軍事任務時,不管采取何種措施都不能絕對保證部隊人員和裝備的安全。近幾年我軍部隊所發生的一些重大惡性事故也證明了這一點。例如,僅2013—2015年之間公開報道的戰機墜毀事故已有7起之多,安全形勢十分嚴峻[2]。我們必須客觀評價、科學對待事故的發生。在進一步強化裝備使用風險管理、減少事故發生率的同時,也要客觀地認識到,軍事行動中的風險是始終存在的,事故發生是不可避免的,這是我們必須面對的客觀現實[3]。因此,在盡可能降低風險的同時,減少事故損失一直是裝備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要課題。
2現行事故處理方法的局限
一般來說,對軍事裝備風險規避通常有避免、自留、預防和轉移等幾種常用的方法[4],不同處理方式會對各要素產生不同的影響。我軍目前以避免、自留、預防為主,對于相關事故處理一般采取“事后處理”的方式,按照“誰出事誰負責誰賠償”的個例式原則,在部隊內部消化和由部隊具體承擔事故責任,其中還包括事故中涉及的民事侵權責任或賠償責任。這種處理方式會產生以下不利影響,與新形勢下部隊實戰化訓練的客觀需求不相適應,不利于裝備戰斗力形成這一核心任務的完成。
2.1影響部隊正常戰備秩序
由于各級部隊一般都缺乏處理事故的能力,也沒有專門的機構和相應的專業人員,如果是涉及賠償等問題,更是無從下手。所以,由一線訓練部隊直接全面負責協商事故處理和賠償事宜,就會造成一旦發生事故,部隊各級的主要精力都會轉移到事故處理和賠償問題上,除安排專職人員進行協調外,往往還需要安排人員保障事故賠償對象和其他相關工作。由于裝備事故往往涉及面廣,為了減輕負面影響,部隊只能“低調處理,私下協商”,整個事故處理周期長,過多地牽扯了部隊的時間和精力。這對部隊來說是擴大了事故的影響面,不僅在事故處理期間不能正常開展訓練,往往還會影響部隊后續的正常生活、訓練和戰備秩序。由于懼怕同時承擔事故責任和高額賠償的壓力,有的部隊不愿主動從嚴組織裝備訓練,有的部隊降低實訓難度和要求,甚至取消一些危險性較高的訓練課目,這也是產生“消極保安全”思想的一個重要原因,長此以往,會嚴重制約戰斗力的生成和提高。
2.2影響部隊官兵心理
隨著我軍裝備建設穩步推進,大量高新技術武器裝備列裝部隊,以及裝備實戰化訓練強度的加大,裝備訓練使用中事故發生的潛在風險明顯提升。當前,我軍裝備事故已經成為威脅官兵人身安全的首要因素,一線部隊官兵在訓練過程中本來就已經承受了較大的人身風險。一旦發生事故,對相關人員還采取“既打又罰”的處理方式,就會造成不好的示范效應。這不僅會影響到直接責任人,還會影響其他人員,給一線部隊官兵帶來較大的心理壓力和負面影響,加劇事故影響的深度,極易造成官兵對實戰化訓練的逆反心理,可能導致不敢訓、不愿訓的局面,降低實訓效果,制約裝備戰斗力的形成。
2.3影響裝備改進
如前所述,影響裝備事故的核心因素之一就是裝備系統本身。由于裝備事故風險處理機制不健全,導致部隊不敢展開真正的“實訓”,裝備在實戰中的缺陷和隱患得不到充分地暴露,有些部隊甚至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影響了對裝備設計、研制和生產的有效反饋,制約了裝備安全性、使用性的提高,影響了裝備質量的持續改進。
2.4影響部隊社會形象
目前,在我國不同地區,不同部隊對于同類性質事故的賠償標準存在較大差異,而且與地方已有同類性質事故的賠償標準也不一致。如軍用飛機訓練事故與民用航空賠償標準差異相當大。非標準差異化處理既與我國地區差異大的客觀條件相關,更重要的是相關事故處理過程中缺乏客觀標準和共同認可的依據。差異化的賠償使各方花費大量的精力進行協商與談判,這不僅使部隊難以承受事故處理過程中各方面的壓力,而且容易造成雙方均不滿意的結果,導致事故處理久拖不決,從而積聚矛盾,干擾部隊正常工作。同時,由于缺乏獨立第三方進行調解和裁決,而且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我國各地法院基本不受理民告軍的官司,導致民間受損方在與軍隊賠償協調不成時,極易采取較為極端的手段來表達訴求。這類軍民問題容易受到社會的關注或被利用,特別是在當今信息時代,相關的負面新聞會直接影響部隊的社會形象。
2.5影響部隊經費
管理部隊的經費是由國家供應的,部隊自身沒有其他經費來源,而且部隊經費都有統一的開支科目和標準,實行專款專用,沒有專門用于事故賠償的經費。裝備事故發生的偶然性使得部隊無法預先進行計劃和預算安排,裝備事故發生的必然性又使經費開支實際發生。因此,一旦發生事故,部隊就不得不擠占有限的訓練經費或裝備維修經費等進行賠付,這不僅不符合經費管理規定要求,造成超范圍開支,給經費審計監督造成事實上的違規行為,還會因訓練費用不足而直接壓縮訓練時間或降低訓練強度,直接影響部隊戰斗力的生成和提高。而且責任事故賠付金額的不斷攀升,也使得部隊苦不堪言。
3建立裝備保險機制的優勢
裝備戰斗力的提升并不僅僅只是裝備問題,而是復雜的軍事、技術、經濟與人員素質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裝備使用過程中必然存在風險,而在風險管理中最為常用的工具是風險轉移,尤其是在軍民之間的相關責任即民事侵權責任(主要指賠償責任),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保險轉移機制來實現風險的轉移。有風險才有保險,現代意義上的保險最早起源于14世紀的意大利,在隨后的幾百年里,世界各國的保險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發展,并服務于經濟建設,在社會穩定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5]。保險實質是一種有償配置穩定資源的制度安排,穩定資源的有償配置過程也就是提供保險物品的過程,其本質就是對風險的分擔[6]。目前,我軍軍事訓練和裝備使用管理中必須面臨諸如因裝備事故而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主要是賠償責任)等各種難以防范和避免的風險,現行事故處理主體自身的風險承擔能力十分有限。從調研情況看,現在已經有部分單位通過各種渠道為編制內的通用車輛購買了地方商業保險,特別是那些近期發生過傷亡事故的單位。但這些單位的嘗試范圍小、險種選擇少、能保障的裝備類型少,而且這種嘗試性的做法是部隊自發行為,于法無據,也不能滿足現實的廣泛需求。因此,迫切需要一種風險轉移機制使之能夠向全軍或全社會分攤裝備使用過程中帶來的經濟損失,從而減輕各單位的經濟壓力和使用人員的精神壓力。保險制度主動作為的特點恰好與裝備管理活動的這種需求相適應。裝備保險在這種背景下呼之欲出并將成為降低軍事訓練及裝備使用管理風險的重要手段。
3.1有利于拓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新領域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將保險機制引入軍事裝備領域,不僅能夠給裝備訓練增加經濟保障、促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良性互動,還能夠有效推動軍內保險走軍民融合式發展道路。目前,國家和軍隊已經相繼頒布了一系列保險法規制度,為軍人商業保險的實施提供了政策依據,并在軍人保險的軍民融合式發展方面邁出了堅實的步伐,產生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而軍事裝備保險必將成為軍人保險軍民融合式深度發展的又一個新領域。因此,裝備保險不僅有利于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避免部隊經濟活動獨立于社會發展形成“孤島”,而且還有利于促進保險資金與裝備管理創新的融合,充分利用整個社會資源,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3.2有利于建立健全裝備風險管控體系
受傳統計劃管理的影響和制約,我軍對利用現代社會風險管理手段有效評估、管理和規避裝備事故風險的能力不足。將保險機制引入軍事裝備領域,保險機構將擔負因軍事活動而引發的事故賠償和風險預防雙重義務,保險機構專業性強、風險防范經驗豐富[7],能夠為部隊提出專業化的指導和建議。一方面,可將現代風險管理逐步引入裝備管理中,創新管理制度,全面識別和評估裝備在研制、建造、使用訓練、保障、退役等各個階段的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研究、制訂切實可行的安全方案,減少部隊裝備全壽命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可以全面提高部隊官兵風險管理意識,從而降低事故發生率,提高部隊執行任務的成功率,進而提高部隊的戰斗力,這既是保險機構降低賠付率的必要措施,也是部隊保障安全的有效策略。另一方面,利用保險機制的風險分擔功能,可將潛在風險進行社會轉移,不僅可保障裝備使用管理者和裝備本身的利益,彌補裝備事故經濟損失,更可從整體上提高軍事裝備應對風險的水平。
3.3有利于促進部隊實戰化訓練
隨著大量高新技術武器裝備列裝部隊,裝備動用頻率和實戰化訓練強度不斷加大,使裝備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風險加劇,相關事故處理必將投入更多的精力。將保險機制引入軍事裝備領域,可以將不可預見的裝備事故以及由此產生的損失賠償事宜交由專業化的保險機構處理,給部隊松綁,剝離部隊在裝備事故處理中的社會職能,純化部隊的軍事職能,使部隊更能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按照從嚴要求實施實戰化訓練,提高部隊訓練的積極性和實戰化水平,減輕官兵心理負擔,有效保持并促進部隊戰斗力的生成。
3.4有利于提高經費使用績效
軍隊正規化建設必須要向軍隊建設的核心任務和“能打仗、打勝仗”的核心能力聚焦,而經費保障是事業任務建設規范化的基石和根本保證。長期以來,裝備事故賠償一直沒有明確的經費來源、處理標準和規范化的處理程序,而且裝備(如軍機、軍車)傷亡事故的第三方賠償金額一般遠遠高于地方同等責任事故。將保險機制引入軍事裝備領域,一是開辟了裝備經濟損失補償的新渠道,用每年繳納一定保險費的形式,保障了裝備事故損失賠償經費的穩定,且合乎來源;二是可依據保險條款,對發生事故損失賠償的程序和標準額度進行統一規范,減少部隊經濟損失,有利于實現部隊經費開支的計劃管理,增強經費保障的正常化和穩定性;三是由于經費規范管理、按章使用,不再像以往那樣變通處理,有利于促進依法理財,提高經費管理的計劃性,充分發揮經費使用的軍事經濟效益。
3.5有利于構建和諧的軍政、軍民關系建立
裝備保險機制,利用專業保險機構的規范化理賠機制、專業化理賠人才、信息化理賠網絡以及規模化金融體系等優勢[8],將裝備事故中的責任事故和損失賠償交由保險機構辦理,不僅定損機制比較規范,標準明確具體,賠付也容易達成共識,而且按照事先約定的賠償合同,對受損民眾的意外財產和人身損害能夠及時給予合理賠償。更重要的是,由專業的保險機構全權負責理賠事宜,可以將基層部隊從復雜的賠償協調工作中解脫出來,能有效避免部隊因事故經濟賠償問題而引發的軍政軍民糾紛,化解軍民矛盾,減少不必要的利益沖突,有助于軍政軍民關系的融洽與社會和諧的構建。
4結束語
在軍事裝備保障領域引入保險機制,是充分利用國內社會資源和經濟發展成就,擴大市場范圍,提高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舉措;是推動裝備建設與國民經濟深度融合發展、全面開拓裝備保障新局面的重要環節;更是解決裝備戰斗力生成關鍵問題,實現“能打仗、打勝仗”要求的重要保障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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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新 劉寶平 李柱 單位:海軍工程大學裝備經濟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