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保險監管論文:保險消費者權益監管體制的建構探討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本文作者:胡喜春 單位: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法律基本原則是立法宗旨的具體化,對整個法律的適用性發揮指導作用。保險合同法的具體法條源自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并且也是訴訟過程里司法裁判的關鍵憑據。保險業經營特殊性決定了其合同異于一般民事合同,保險合同基本原則國際公認的有“誠實信用、近因、損失補償、保險利益”四項原則。當下中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活動基本原則有“自愿、誠實信用、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三項,“誠實信用原則”盡管單列為一條,可是其余三條幾乎未提。具體規定的粗疏導致了《保險法》操作性降低。其中,法律對保險成立和生效要件以及確切闡明義務與告知義務等的規定過于籠統,保險人也許出于利己目的利用法律漏洞侵害消費者權益。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經常由于具體規定缺乏而使得法律判決不具權威性,訴訟結果令保險雙方不滿。當下《保險法》某些具體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間存有差異,導致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法官常常無所適從,判決結果無法做到保險雙方滿意。比如,為保護被保險者或受益者利益,各國在長期保險實務里累積與發展了“不利解釋原則”,以體現對受益者的權利救濟。在格式合同的條款產生文義不明或存有多種解釋時,須作對保險者不利的解釋。中國保險法有關“不利解釋原則”的規定,存有極大爭議,和《合同法》亦存有矛盾爭議之處。
“保險監管目標”是擬定保險政策的根本依據,保險監管目標決定保險監管政策與體制,換言之,有怎樣的保險監管目標即有怎樣的保險監管政策和制度。調查中國當下“保險監管制度”,保險監管的目標缺失明確法律規定。由于保險監管目標眾多且主次不分,導致可操作性差。加之當下保險監督及操作水平相對落后,致使中國保險監管出現效能低、成本高的狀況。
由于國際通行的“監管價值取向”為主導的缺失,發達國家監管單位采取的“成本收益分析法”的缺失,監管資源配置失衡與監管手段的簡單等原因,導致了“監管效能低”。監管機構價值取向與目標的錯位,導致保險人有恃無恐的違法違規,侵害消費者權益。“銷售誤導”、“理賠刁難”及“投訴困難”已然成為普遍現象,引起強烈社會反響,令保險發展的根基“社會信譽”遭受侵害。盡管監管一直著重強調“條款與費率”管理,費率問題卻是最為突出問題,“降費”“、退費”“、返還”等皆屢禁不止。
構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
1.構建保險法律適用的輔助體制。伴隨保險業的飛速發展,將會不斷涌現諸多新問題,由于法律的滯后性,法律制度也會逐步落后于現實。為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也為了更好地適應現實變化,須構建一種良好的保險法律適用“輔助體制”。對《保險法》存有的某些問題,并不是一定須經由法律自身來處理,可經擬定保險法的實施細則來實現。
2.合理期待原則的引入。因為保險業固有的格式合同、無形的保險產品和保險人履約期長的特征,加上保險業有別于銀行證券等金融業所特有的營銷手段,令保險人出于可觀傭金的驅使下對消費者進行誤導或勸誘。因此,英美國家在司法實踐中引進了“合理期待原則”,其作為新興的一種司法解釋規則,突破了傳統合同法的根本思想,要求法官從一位合理外行被保險人視角去考核其“合理期待”應為什么,也就是“依未經保險及法律等專門訓練的人其理性的預期進行保險單的解釋;若理性的人預期保單將對某損失給予保障,法院便將要求保險人賠償”。提出“合理期待原則”,在全球范圍內掀起優先周全地“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思潮,將其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最后的一道屏障。中國亦可考慮在司法實踐里引入“合理期待原則”,以健全保險法律體制來有效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強化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與培育。當下,中國保險中介市場處在發展初期,不規范和短期性是其所呈現的特點,需要盡快培養與規范可代表投保人生產單位的保險經紀人群體。但是,從利己角度出發,保險中介人的出于個人利益對消費者進行誤導欺詐的行為屢禁不止。作為消費者利益代言人的中介,不但未發揮平衡保險人與保險消費者利益的作用,反喪失自身信譽,在大眾眼里,保險經紀人、保險人常常意味著欺詐與不誠信。所以,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推動保險業發展,需加大對保險中介行業的監管力度,構建切實可行的監管體制。
4.促進保單通俗化與標準化建設。當下,中國保險消費領域產生的糾紛,多數源自保單的晦澀難懂。國內的相關調查表明,在已經購買保險的消費者中,不了解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比率竟然高達46.8%,還未買保險的消費者中的近10%拒絕買保險的原因僅僅是由于看不懂保險合同。因此,促進保單“通俗化”,將保單由繁變簡,以預防保險營銷人員在銷售時的誤導與勸誘以及保單欺詐。因此,更加周全地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成為各國保險監管機構努力促進的工作。
5.構建獨立的仲裁機構與救濟體制。構建獨立權威與以消費者為導向的仲裁機制,具體可包含以下幾點:(1)構建專業的保險仲裁機構,由監管機構帶頭,包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專家、保險公司代表與社會人士等組成,其中又以保險專家為主,以保障裁決的準確性和公正性。(2)盡快出臺有關的行政法規等具有強制性的規章機制,對保險仲裁機構的運行模式、資金來源、組織結構等進行制度規范,保障仲裁機構的獨立與仲裁結果的權威。(3)明確保險仲裁機構在受理案件時不對申請人收取費用,其日常費用由參加的各保險公司商定共同承擔,以降低消費者經濟負擔。(4)確保保險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對被訴保險公司具有約束力,保險公司必須執行并不能再提起訴訟;而對提起裁決的保險消費者不具約束力,對裁決不服者可依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保裁決的權威性。
6.強化保險消費者教育。僅依行政監督與法律法規無法徹底解決保險消費領域的問題,同時需要關注保險消費者教育,充分調動消費群體維權意識,提升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培養成熟理性的保險消費者,以實現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消費者教育可由三個層次展開:第一層,培育“聰明的消費者”,培養消費者展開保險消費知識及消費糾紛解決手段的教育。比如如何投訴、向準投訴、受到損害如何索賠等;第二層,培育“自立的消費者”,培養消費者從大量保險產品與產品信息內選取自己所需的東西;第三層,培育“自覺的消費者”,培養消費者不再僅限于個人消費行為的關注上,需積極參與相關消費者組織、消費者運動與消費者訴訟等。
7.重視消費者協會的影響。作為民間機構的消費者協會,在“政府”和“消費者”之間、“消費者”和“企業”之間發揮著積極的紐帶作用,是推動保險市場規范經營與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可替代的關鍵力量,在降低監管成本及提升監管效能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所以,需關注消費者協會在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上所發揮的影響。比如,德國就有消費者“保護團體”、“產業促進組織”;日本有消費者“生活中心”。由政府監管角度出發,需將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作為一種有利的輔助手段,加強和消費者協會間的信息溝通,主動征求其對有關政策與法規的看法與建議。由保險消費者協會角度出發,因其為民間機構,不具強制力是其難以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點所在,由此可考慮在法律上賦予其相應的訴權。若出現嚴重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案件時,令其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8.發揮社會輿論的作用。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上,還可以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導向作用,通過媒體對保險經營者侵犯保險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披露,直接對保險公司形象造成影響,起到引導消費者判斷選擇的作用,并且引起保險監管機構的關注。媒體宣傳,充分發揮其對消費者合理理性消費行為的導向影響與對“保險經營者”的約束影響。
鑒于中國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必須通過構建健全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來實現。從制度層面完善法律體系,從執行層面完善行政監管體系,以及通過消費者自身、民間機構和社會輿論的輔助作用從各個層面確保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有效的保障,保證中國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