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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管理社會化的SWOT分析
(1)S(Strength):管理社會化的優勢。管理主體由軍隊轉變為地方政府,進一步明確了軍隊和政府的職能劃分,減少了軍隊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工作。政府距離隨軍配偶的“信息源”更近,獲取核定信息的途徑便利,成本更低,且可以實現對核定對象的更為客觀的評價,進一步實現待遇享受對象、時間起止的精確化保障。管理社會化避免了經費在軍隊、地方政府之間的“迂回流動”。統一社會保險與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的管理主體,明確政府在后者上的權利與義務,有利于將后者更好地融入地方政府社保體系。失業作為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單靠市場是無法解決的,政府調控手段是穩定經濟、促進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將未就業隨軍配偶納入到政府的管理范圍,利用較于軍隊更豐富的社會資源,可以更好地解決當前未就業隨軍配偶就業、再就業難的問題。
(2)W(Weakness):管理社會化的劣勢。實現軍隊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管理社會化,依然需要軍隊的參與。隨軍配偶的身份識別,是該項政策順利開展的必要條件。較之“管理主體為軍隊”的管理體制“,管理主體為政府”的管理體制,因不能及時掌握軍人調動、婚否等信息,可能會出現的政策漏洞———非隨軍配偶享受該項待遇、隨軍配偶兩地(多地)享受該項待遇等。
(3)O(Opportunity):管理社會化的機會。第一,全面建設現代后勤提出后勤建設要朝著“社會化”的方向邁進,軍隊不能辦“社會”,為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管理社會化改革提供了契機;第二,地方社會保險正朝著全覆蓋的方向發展,管理體制積極優化,各管理部門也在加大整合、協調力度,這些都為軍隊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管理社會化提供了條件;第三,軍隊和地方政府的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斷提高,為構建軍地共享的信息資源平臺提供了可行條件。
(4)T(Threat):管理社會化的威脅。《辦法》雖然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共同頒發實施的,但受制于部門利益,轉變管理主體難度比較大。轉變管理主體后,雖然離“信息源”更近,但信息分散存在政府部門、銀行等機構,如何整合匯總信息,是一個難題。
二、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管理社會化改革的路徑和措施
(一)轉變管理主體
(1)加強頂層設計,破除部門利益,從制度層面上明確軍隊和政府的管理范圍,以“戰斗力標準”界定好軍隊的職責范圍。軍人配偶的失業問題作為軍人職業的連帶風險,既是個性問題,也是共性問題。從經濟學的角度看,軍人配偶的失業既屬于勞動力供給和需求不匹配的結構性失業,也是軍隊這個公共部門在提供國防安全時所產生了負外部性。政府作為經濟宏觀調控和民生保障的管理主體,應該承擔起解決失業問題和消除國防安全負外部性的責任。軍隊則應該聚焦戰斗力,甩開不必要的包袱,精兵簡政,來提供更優質的國家安全這項公共產品,以彌補這種負外部性所帶來的損失。
(2)構建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的基本框架。第一,從經費運行方面,經費收入由中央財政保障,經費支出由軍隊駐地政府部門負責,地方政府每年年初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預算,向上請領經費,年底根據實際支出上報決算,實報實銷。經費保障標準實行屬地原則,生活補助部分按照屬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社保部分按照屬地社保平均工資直接繳納至社保機構。第二,明確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的主管部門為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門,這與民政部門的主要職責相統一。民政部門在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管理上的主要職責為:核實軍人配偶未就業信息;協調軍隊單位核實軍人配偶隨軍信息;組織發放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生活補貼;為軍人配偶繳納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等。第三,設計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的流程。首先由軍人配偶提出申請,然后由民政部門核實其未就業情況和隨軍情況,核定其是否應享受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然后抄送軍隊單位核實,并予以公示。在享受期間,根據客觀條件變化(如就業、離婚等),由民政部門及時予以停止。軍人調動時,及時停發、停繳,并將社會保險根據相關辦法,轉移至調動地社保機構。軍人配偶到達調動地,重新提出申請,由調動地審核相關條件,核定是否享受相關待遇。同時,軍隊單位應將相關人員的人事調動及時告知駐地民政部門。
(3)增加就業指導。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應該是一種過渡性、彌補性的待遇,是為了緩解失業隨軍配偶的生活壓力,填補隨軍配偶失業期間社會保險的繳納空白。基于以上目的,應加強在隨軍配偶就業上的指導、扶持力度。應借鑒國外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相關經驗,落實好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時間、比例,增加就業培訓,提供就業崗位,明確隨軍配偶在就業上的優先權。同時,應從制度上明確失業隨軍配偶在享受待遇達到最大時長時,不能拒絕由政府提供的就業崗位。
(二)依托信息化手段
結合當前我國政府和軍隊信息化建設的現狀和隨軍配偶管理的需要,提出三點設想來健全信息化管理手段。
(1)整合現有信息資源。信息化管理的有效性在于信息的開源。當前,信息化建設的瓶頸在于信息資源獨立存在于政府部門或軍隊的各式信息系統中,信息無法實現共享,因此,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應該實現與其相關的信息系統的數據相關,能夠及時獲取相關信息。這是建設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的關鍵,只有這樣,才能解決信息傳遞過程中信息衰減、失真的問題。
(2)理清信息管理的關鍵點。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管理的信息關鍵點是隨軍信息和失業信息。隨軍信息可分為“是否為軍人配偶”和“是否隨軍”兩個關鍵點,其信息的源頭是駐地軍隊和民政部門。要核實“隨軍信息”,就需要與軍隊、民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失業信息的核實,受制于當前市場就業形式多樣化、稅務征收制度落后、失業登記制度不健全等客觀條件。在客觀條件理想的情況下,失業信息的關鍵點可分為“是否登記失業”、“是否繳納稅收”、“是否繳納社會保險”等。核實這項信息關鍵點,需要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稅收系統、失業登記信息、社保系統、銀行系統等的信息共享。
(3)確定信息化管理的最終目標。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信息化管理的最終目標是實現核定待遇享受對象的即時性,即通過控制信息關鍵點,當信息源發生變化時,可即時確定或取消某個隨軍配偶的待遇享受。但從客觀條件來看,現階段要實現上述目標不太現實,因此在建設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時,應該搞好頂層設計和發展規劃,把信息系統的建設納入到政府和軍隊的信息化建設整體規劃中去,逐步實現最終目標。
(三)加強監督制約
《辦法》明確的管理主體也即權利主體是軍隊政治機關,但《辦法》并未明確其管理責任(懲罰措施)。同時,《辦法》也未對隨軍配偶故意騙取待遇的行為在條文中做出明確的說明。在實行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管理社會化改革后,筆者認為,從法理的角度出現,應當明確權利主體(民政部門)的管理責任,同時應加強對隨軍配偶待遇享受條件的審核力度,對有故意騙取待遇的行為應從制度上明確相應的懲罰措施。只有這樣,才能使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的管理形成一個完整的閉環,進一步提高政策的效果發揮,保護好軍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李禎篤 匡朝陽 單位:國防科學技術大學信息系統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