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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安全教育立法工作不僅是不斷促進安全教育事業發展的有效措施,也是更好地保障和諧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
(一)“安全教育法”是保障社會經濟和諧發展的重要因素
實踐表明,安全意識的提高是預防事故發生的先決條件。制定“安全教育法”,可以提高人們對安全的認識,使全社會都能站在歷史和未來的高度認識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真正開創一個全員育人、全方位工作、全過程培養的教育工作新格局。通過“安全教育法”的制定,可以明確界定安全教育的目的、方針和辦法,規定國家、組織和個人在安全教育中的地位、義務和職責,這就有助于促進黨政群齊抓共管、密切配合、精干高效的安全領導體制與安全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的真正建立。通過這樣一種機制,各級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大力開展安全教育,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形成共同推動安全工作的合力。
(二)“安全教育法”是推進安全教育發展的前提條件
“安全教育法”的制定是安全教育發展的前提條件。一方面,制定“安全教育法”有利于規范安全教育內容。安全教育不僅是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項全社會性的系統工程。目前,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要求中小學校將安全教育納入必修內容,根據不同階段中小學生的認知特點,通過多種形式深入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另一方面,制定“安全教育法”有利于保障安全教育所需物質條件。必要的物質投入與條件保障是安全教育發展的前提和基礎。要確保安全教育的重要地位,就必須努力增加安全教育投入,并逐步改善安全教育發展的物質條件。同時,制定“安全教育法”有利于保證安全教育質量。教育質量作為對教育效果優劣與水平高低的評價,最終體現在培養對象的質量上,我們必須健全相應的安全教育法律法規,從宏觀上監督和保障安全教育的基本質量。[1]
二、制定“安全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原則
教育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指在教育立法活動中所要堅持的主要準則,它是教育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實踐中的重要體現。制定“安全教育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
(一)因時制宜與法制穩定相結合
因時制宜就是要求在制定“安全教育法”時根據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準確把握時機,采取適當的措施加強安全教育立法工作。如,針對一段時期多次發生的校車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傷亡,《校車安全條例》的立法工作受到黨中央、國務院的關注,全社會也高度關注,相關工作迅速啟動,并很快得以頒布實施。必須指出的是,因時制宜必須保證安全教育法律法規的相對穩定性,需與法制穩定相結合,避免“朝令夕改”現象的發生。
(二)因地制宜與法制統一相結合
制定“安全教育法”應結合安全教育的實際情況和客觀需要,創造新的法律規范,以適應調整安全教育關系的需要。但制定“安全教育法”,一方面需要解決好與上位法之間的銜接配套問題,避免產生照抄照搬上位法、抵觸上位法等現象,另一方面要解決好同一位階上的法規(包括地方法規、部門規章等)相互之間協調一致的問題,避免產生相互交叉或相互沖突。這就要求把因地制宜與法制統一結合起來,要求“安全教育法”不得與憲法、法律所確立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則和具體內容相抵觸。[2]
(三)因勢制宜與法制創新相結合
因勢制宜就是指制定“安全教育法”時應審度安全形勢的變化,一切從實際出發,從動態的角度主動地加強安全教育立法。“安全教育法”制定工作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也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國內沒有成功的經驗可資借鑒,完全是“摸著石頭過河”。這就要求“安全教育法”既符合我國安全教育的實際情況,又充分考慮我國安全教育的領域特點和狀況,充分利用國家賦予的各項立法權力,進行法制創新,創制出其他國家與地區沒有創制的新規則,拓展教育立法發展的獨特空間,因勢制宜與法制創新相結合。
三、“安全教育法”包含的基本內容
“安全教育法”的具體內容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發展安全教育的具體政策及措施,主要包括:
(一)安全教育管理部門職責的明確
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注與積極參與。“安全教育法”中必須明確各級各類安全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設置及其地位、職責、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則等,明確各級各類安全教育行政機構工作人員的組成及其職責,將安全教育活動的責任和要求,落實到安監、宣傳、廣播影視、文化、教育、公安、交通、司法等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等各種社會群眾團體,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從而扭轉以往安監部門“孤軍奮戰、包打天下”的局面,有力地推進安全教育工作的社會化進程。
(二)安全教育經費的籌措
經費的籌措是教育中一個永恒的共性話題,安全教育也不例外。西方發達國家與地區實踐經驗表明,即使是在經濟狀況相同的國家或地區,由于采用了不同的教育經費籌措方法,結果安全教育發展速度不盡相同。堅持安全教育優先發展,就要確保財政等相關資金優先保障教育投入,并形成一套科學規范的制度。“安全教育法”應該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安全教育經費的籌措,確定安全教育經費撥款、集資、使用管理辦法及地方各級財政對安全教育經費的投入比例,等等。
(三)安全教育的法律監督
安全工作作為社會問題,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綜合治理。因此,“安全教育法”必須明確安全教育監督機制,明確監督主體及其責任。實踐證明,沒有相關主體或責任不清,安全教育法律法規就會缺乏約束力,不利于對安全教育進行有效監督。由此可見,“安全教育法”應明確規定監督主體的權力和責任,約束其積極履行監督的權力,從而做到有效、高效監督。總之,安全工作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事關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安全教育是一項巨大的、系統的社會工程,安全教育立法作為這一工程的基礎性工作,在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制定“安全教育法”是我國安全教育法制化與實現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作者:柳衛民 單位:湖北警官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