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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運用記憶的知識并在記憶的知識基礎之上進行獨立思考并進行應用,是衡量教學效果成敗的關鍵。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屬于法學體系的兩大分類,知識產權法學屬于應用法學。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跨越了公法、私法和國內法,案例教學應結合主講教師的特長有所進有所退,也要注意案例的時效性。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中案例的編排必須做到:提煉案情忠實于案件事實本身,應圍繞法律適用準確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要科學總結相應的理論知識點。
關鍵詞:案例教學;案例編排;法律適用
一、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必要性和體系梳理
學生們的學習惰性與目前高校中的功利主義有直接的關系,對此,有學者指出:“這種功利主義學習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堅持反映論知識觀,將知識視為對客觀世界正確反映的絕對真理,學習變成了無媒介的人腦被動反映過程,學習活動被貶為以觀念為對象的大腦細胞突觸聯結?!盵1]但通過知識產權法學課程的改進,能夠克服這一現象。案例教學是課程改進的重要選項,使學生學習由被動向主動轉變。但案例教學一直是目前知識產權法學教學的短板。由于受傳統知識產權法學教育觀念的影響,很多同學在學習知識產權法學的過程中,特別注重記憶甚至是死記硬背。不可否認,記憶在知識產權法學課程的學習中是最為基礎的,但如果僅僅停留在記憶層面上,不僅是學生們的悲哀,更是整個知識產權法學教育的悲哀。記憶屬于最低層面上的東西,在記憶的基礎上,如何運用記憶的知識并在記憶的知識基礎之上進行獨立思考并進行應用,是衡量教學效果成敗的關鍵。對此,王澤鑒先生認為:“法學教育不僅要傳授法學知識,而且還要擔負起培養掌握各類法律技能、實際勝任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2]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屬于法學體系的兩大分類,案例教學主要針對應用法學而言。知識產權法學屬于應用法學,是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之一。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知識產權法學課程在高校法學本科專業課程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有學者認為:“法學教學應當緊密聯系立法和司法實踐,以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3]這種認識本身不存在問題,但應用法學涉及的部門法眾多,如果整體打包而不考慮不同部門法的屬性,機械地聯系立法和司法實踐,可能會出現事倍功半的結果。因此,總結不同部門法案例教學的學科特點和案例編排至關重要。在這個背景之下,筆者選擇應用法學的知識產權法學這個部門法,針對性地研究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學科特點與案例編排。
二、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學科特點
就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學科特點來講,其取決于知識產權法自身的特點,與其他部門法有很大的區別,呈現出明顯的異質性。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法具有公法性、國際性、分散性、易變性。在這個基礎之上,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學科特點也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
(一)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跨越了公法和私法
知識產權案例教學雖然立足私法,但仍然有大量的公法性質的案例需要面對和解決。例如,《著作權法》第47條和第48條分別規定了著作權侵權行為及其應該承擔的責任。其中第47條規定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僅僅承擔民事責任,第48條規定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如果同時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承擔民事責任的同時,可能還會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此,在案例選擇、分析上,必須要求學生們已經學習過民法和行政法,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這樣才能保證知識產權案例法律關系分析的完整性。否則,很難準確、全面地把握案例。
(二)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跨越了國內法
很多典型的知識產權案例具有國際背景。這個國際背景不僅僅體現為當事人的涉外性,更體現出的是法律規則本身的國際性和案例處理的國際性。如果還是抱著國內法的思維去分析知識產權案例,無疑會落入井底之蛙、鼠目寸光的境地。在這個基礎上開展的知識產權案例教學,不可能是真正意義上的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案例教學。
(三)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應結合主講教師的特長有所進有所退
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就基于這些傳統的知識產權法來講,主講教師也是有所偏重的。有的主講教師《著作權法》研究得比較透,著作頗豐;而有的主講教師可能《商標法》研究得比較透,對《商標法》輕車熟路。我們很難找到一個任課老師在這三個領域均做得十分出色。之所以這樣,就在于知識產權法有分散性特點。雖然我們可以從這三個法當中提煉出知識產權法的一些共性,例如智力成果的創造性、權利客體的無體無形性等。但這三個法更多的是個性而不是共性,這就需要主講教師結合自己的特長有所進有所退。
(四)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要注意案例的時效性
知識產權法相對于其他有關部門法來講,法律修改相當頻繁。專利法至今已經修改了四次,商標法也修改了四次,著作權法修改了兩次,現在仍在醞釀對專利法和著作權法進行修改。我們進行知識產權案例教學的時候一定要結合新修訂的規則對案例進行分析適用,而不能僅僅套用該案例的當初判決結果。否則,對學生的學習是相當有害的,還不如不進行這樣的案例教學。例如商標法修改后增加了在先使用權人在原有商標使用范圍內的在先使用權,這就意味著分析此類案例必須依據新的規則,而不能因循守舊、誤人子弟。
三、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中的案例編排
主講教師選擇適當的案例之后,應該對案例進行相應的編排。這種編排既包括對案例的歸納總結,使案例描述本身簡潔,增強可讀性;也包括對案例爭議點的歸納和對法律規則和理論知識的總結。之后,形成一個完整的案例教學框架。在進行案例編排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提煉案情必須忠實于案件事實本身
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是法律適用的過程,而不是事實認定的過程。我國沿襲大陸法系傳統的案例教學模式,事實認定、證據收集一般不會在案例教學中予以體現。編排案情的過程中如果事實認定有爭議,根據一般舉證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應該把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體現出來,不應該在案例當中體現出事實爭議。此外,案情的提煉應去粗取精,在尊重案情事實的基礎上,盡量用簡潔的語言概括案情,能短不長,只要能把案例教學涉及的法律關系描述清楚,就沒有必要在提煉案情的過程中花費太多的篇幅。對此,有學者指出:“要使案例教學能被學生廣泛接受,教師所用的素材和論據必須既要具備真實性和可靠性,又要具備相關性和令人信服性?!盵4]
(二)準確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
當事人就知識產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他們之間的權利訴求存在極大的爭議,既然有爭議的存在,就必須準確提煉出爭議。爭議焦點的歸納應圍繞法律適用進行,如前所述,如涉及事實認定,則應該回避,直接得出法院認定的事實,千萬不要把事實爭議歸納為爭議焦點并讓學生進行討論。因為在證據缺失或信息不對稱的前提下,讓學生討論事實爭議,不僅該爭議無法解決,而且徒增精力之耗費。可能有人會說可以進行事實推理,進而在事實推理的基礎上找到一個符合邏輯的事實結果。我們認為這樣的看法是有待商榷的。事實推理在事實認定中確實相當重要,但作為一種技巧,這不是作為實體法的知識產權法所能解決的,應該在法律邏輯學等課程中進行學習。
(三)科學總結相應的理論知識點
從選擇案例到編排案例,對于主講教師來說,是有特定目的的。這個特定目的就是適用法律規則、進行理論闡述,進而達到理論聯系實際的目的。例如對于獨創性這個知識點,就必然涉及合作作者的認定問題,僅僅提供了諸如物質條件、咨詢意見等輔助性工作,就不能認為進行了創作,也不會涉及獨創性,自然不會對作品享有著作權。任課教師為了闡述清楚這個知識點,需要帶著這個目的選擇案例、編排案例。從案例中找到對應的法律規則和法學理論,從法律規則和法學理論中加深對案例的理解和強化對案例的分析。來回穿梭、互相呼應,這仿佛是一個循環。通過循環往復,最終達到了學以致用的目的。在教學實踐中,發現有這么一種現象,有些學生對相關知識點甚至倒背如流,但一遇到對應案件,就手足無措、無所適從。這實際上還是分析討論案件的欠缺。因此,知識產權法學的案例教學,主講教師一定要轉變觀念,意識到我們的角色不是律師,不是給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我們的角色是法學專業課教師,通過分析案例來培養學生的歸納、思辨能力??傊谥R產權法學的課程改革中,采用案例教學引起同學們的興趣和課堂互動,是必然的選擇。本文從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學科屬性和案例編排兩個角度展開論證,也算是拋磚引玉,期許更多的學者關注、研究知識產權法學的案例教學。
參考文獻:
[1]張紫屏.論素養本位學習觀[J].全球教育展望,2016(3):3-14.
[2]王澤鑒.“個案教學法”新探索[J].法學,2013(4):40-41.
[3]蔣大平.“法學案例教學模式”的改革與創新研究[J].教育教學論壇,2016(7):103-104.
[4]程宏.法學案例教學的方法與運用[J].湖北社會科學,2008(11):150-153.
作者:韓寧 單位:河南農業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