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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家族研究的歷史回顧
古代學者對于家族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西周的宗法制度方面,宋人張載的《經學理窟·宗法》篇,首次對宗法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解釋。清代學者毛奇齡的《大宗小宗通釋》、萬斯大的《宗法論》、程瑤田的《宗法小記》、侯度的《宗法考》等,對宗法制度的各個方面,進行了多方面的考據。
本世紀二三十年代,隨著社會史論戰的展開,近代學者開始對家族制度的研究,出版了呂思勉的《中國宗族制度小史》(中山書局,1929年)、陶希盛的《婚姻與家庭》(商務印書館,1934年)、高達觀的《中國家族社會之演變》(正中書局,1934年)、潘光旦的《明清兩代嘉興的望族》(商務印書館,1941年)、王伊同的《五朝門第》(成都金陵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1943年)、瞿同祖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商務印書館,1947年)等專著。
傳入中國后,中國學者開始有意識地以為指導研究中國的家族問題。郭沫若的在《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一書中,在全面探討先秦社會制度外,還特別重點研究了當時的家庭和家族問題。呂振羽的《史前期中國社會研究》系統闡釋了中國原始婚姻和家庭的發展過程,也詳盡介紹了父家長制家族制度的產生過程。
與此同時,日本學者也開始重視對中國古代家族制度的探索,從40年代開始,出版了大量研究論著,比較有代表性的有加滕常賢的《中國古代家族制度研究》、清水盛光的《支那家族的構造》(巖波書店1942年)、《中國族產制考》(巖波書店1949年)、牧野巽的《支那家族研究》(生活社1944年)和《近世中國宗族研究》(日光書院1944年)、守屋美都雄《中國古代的家族和國家》和《中國古代的家族研究》等。
建國以后的三十年,受政治環境的影響,國內家族史的研究基本上處于停滯階段。除個別研究涉及到西周宗法制以及60年代結合對封建制度的批判發表了部分對族權的研究論文,關于家族史的學術論文較少。其間代表性的論文有左云鵬的《祠堂族長族權的形成及其作用試說》(《歷史研究》1964年第5、6期)等。
隨著80年代初的思想解放,社會史研究在大陸史學界得以復興。作為社會史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家族與宗族問題開始受到史學界的普遍關注。
二、近年來家族研究的新進展
近年來,學術界出版了多部從社會角度研究古代家族問題的論著。
徐揚杰《中國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將古代家族區分為“原始社會末期的父家長制家族”、“殷周時期的宗法式家族”、“魏晉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家族”、“宋以后的近代封建家族組織”四種家族形態。該書屬通論性的學術著作,時間跨度較大,材料豐富,論證充分,內容編排井然有序,毫無空泛之感。
馮爾康、常建華等編著的《中國宗族社會》(浙江人民出版社“社會史叢書”,1994年)是一部比較完整和系統的中國宗族史。作者按照時間順序,把中國傳統宗族形態劃分為五個發展階段,即(1)先秦典型宗族制時代;(2)漢唐間世族(士族)宗族制時代;(3)宋元間大官僚宗族制時代;(4)明清紳縉富人宗族制時代;(5)近現代宗族異變時代。作者從婚姻、姓氏、墓葬、祠堂、族譜、族田等具體制度入手,全面分析了宗族的形態特征、等級結構、社會功能等問題。
朱鳳瀚的專著《商周家族形態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充分利用甲骨文、金文、侯馬盟書等古代文資料,結合現代考古學的田野發掘成果,將商周家族劃分為商晚期、西周、春秋三個階段,對中國歷史早期的各種類型的家族組織作出了具體的分析比較,深入探討了家族對中國早期社會形態和國家結構形式的影響。
徐揚杰的另一部專著《明清家族制度史論》(中華書局,1995年版)立足于橫向的開掘,涉及家族結構、家族規模、家族生產、家族財產、家族倫理、家族觀念、家族法律、家族祭祀、家族教育、家族譜牒、家族械斗、家族防衛、家訓族規等。作者認為:宋以后的家族制度,盡管在形態結構上繼承了古代家族制度的某些特點,但它基本上是在宋以后新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種家族制度,這種家族制度以祠堂、家譜和族田為基本特征,與古代家族制度有顯著的區別。在近代家族制度中,祠堂是近代家族的象征和中心,家譜是維系家族的主要紐帶,族田是家族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該書結構嚴謹,內容翔實,征引書目達500多種,包括大量家譜、方志、家訓、族規和鄉約。
鄭振滿的博士論文《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湖南教育出版社“博士論叢”,1992年)從家庭與宗族組織的互動關系的角度出發,把中國傳統家庭和宗族納入同一分析框架,認為:宗族組織作為一種直接構建于家庭者上的社會組織,家庭形成的各種關系,如婚姻、血緣、收養、過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繼嗣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宗族組織的構成及演變趨勢。作者肯定了傳統研究中對于大家庭、小家庭、不完整家庭的區分,并由此將宗族組織分為三類:即以血緣為聯結紐帶的“繼承式”宗族、以地緣關系為連接紐帶的“依附式”宗族和以利益關系為連結紐帶的“合同式”宗族。作者認為,“在正常情況下,每個家族都有一個共同的始祖,這個始祖(不完整家庭)經過結婚生育,開始形成繼承式宗族,又經過若干代的自然繁衍,族人之間的血緣關系逐漸淡化,為地緣和利益關系所取代,繼承式宗族也就相應地演變成為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這一理論模式對于中國古代家族研究具有深刻的啟發意義。
朱勇的博士論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博士論叢”,1987年)對清代宗族法的內容、制定與執行、與國家法律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的研究。
由美國學者李中清、中國學者郭松義主編的《清代皇族人口和社會環境》(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收入13篇論文,針對清代皇族這一特定的家族形態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該書利用了清代《玉牒》及其它檔案文書,運用計算機手段和現代統計學方法,對各種數據和文字資料進行量化分析,體現了大陸、臺灣和美國學者的最新研究成果。
據不完全統計,近十余年間,學術界發表有關家族問題的研究論文近百篇,從社會史的角度,對中國傳統社會中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家族組織、家族形態以及社會功能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討。
一、關于西周宗法制問題:李衡眉連續發表了《昭穆制度與周人早期婚姻形式》(《歷史研究》1990年第2期)、《昭穆制度與宗法制關系論略》(《歷史研究》1996年第2期)、《兄弟相繼為君的昭穆異同問題》(《史學集刊》,1992年第4期)、《宋代宗廟制度中的昭穆制度》(《河南大學學報》1994年第2期)等系列文章,針對學術界關于昭穆制度就是宗法制度或是宗法制度一項內容的傳統觀點提出了質疑,認為,昭穆制度和宗法制的內容有別,昭穆制度體現在墓葬、宗廟和祭祀制度中,而宗法制卻體現的繼承制度中。前者起源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過渡,后者起源于原始公社向階級社會的過渡。
楊希枚的《再論先秦的姓族和氏族》(《中國史研究》1993年第1期)認為:先秦文獻中的姓字指“姓族”,即包括同祖先的若干宗族及其若干家族的外婚單系親屬集團;氏字指“氏族”,即包括某一姓族所統治的同姓、異姓和與統治者無親系的庶民所組成的王朝。
二、關于春秋戰國的家族狀況:韓國學者尹在碩發表《睡虎地秦簡〈日書〉所見“室”的結構與戰國末期的家族類型》(《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3期),作者認為:通過《日書》所反映的民間信仰內容,能夠推導出可以旁證當時民間生活形態的社會史資料。《日書》把“室”作為每個人活動的最小空間,并敘述了“室”內可能發生的一切活動,對研究中國古代家庭史很有價值,《日書》中所記載的“室”的建筑結構或“室”內成員的規模及血緣結構,則反映了當時人們生活的普遍形態,因此,對《日書》所載“室”進行分析,不僅可以闡明戰國秦漢末民間一般家族之形態,還可作為小型家庭論之依據。
三、關于兩漢家族組織:張泉鶴《東漢宗族組織形式試探》(《中國史研究》1993年第3期)圍繞東漢宗族的構成特點、族內的賑恤活動、族人的法律連帶責任等進行了研究,認為,東漢宗族是在先秦宗法組織瓦解后,適應東漢社會條件而形成的一種家族共同體。豪民大家控制了族權,階級關系壓倒了血緣關系,在宗族內部,各家庭的生活是獨立的,族人的相互聯系僅表現在救濟和賑恤上。
四、關于魏晉南北朝的世家大族:家族的個案研究成為這一研究領域的主流。個案研究本是一種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以這一研究方法研究中國古代家族制度已經成為海外學者的一個通例。80年代初,美國學者伊佩霞的專著《博陵崔氏個案研究》被在大陸學術界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由于魏晉南北朝這一獨特的歷史環境,有關這一時期某些著族大姓的個案研究,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熱點所在。到目前為止,已發表的有關論文達數十篇,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劉馳的《從崔盧二氏的婚姻締結看南北士族的地位變化》(《中國史研究》1987年第2期)、葉妙娜《東晉南朝僑姓士族之婚媾—陳郡謝氏個案研究》(《歷史研究》1986年第3期)、王連儒《東晉陳郡謝氏婚姻考略》(《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4期)等。
田昌五、馬志冰《論十六國時代塢堡組織的構成》(《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2期)對魏晉南北朝塢堡累壁以宗族鄉黨為基礎、塢堡主要是由東漢至魏晉地方大族中孕育出來的傳統看法提出質疑,認為十六國時期的塢堡組織可分為少數民族與漢族兩種,兩者的居民構成和組織方式具有很大差別,漢族塢堡大多為流民所建。塢堡主身分復雜,有流民帥、乞活帥等,只有少數塢堡為地方大族所置。
除此之外,日本學者谷川道雄、川勝義雄等人在70年代大力提倡的六朝時代“家族共同體”的理論,近年來也被全面介紹到大陸,產生了很大影響,但近年來直接涉及“家族共同體” 問題的論文在大陸尚不多見。
五、關于唐代的家族問題:與魏晉南北朝家族個案研究的熱潮相比較,唐代的家族研究似乎較受冷落,除一些文章涉及到敦煌氏族志外,無論是通論還是個案研究都比較少見。值得注意的是臺灣學者毛漢光《中國中古社會史論》(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8年),收錄了《中古家族之變動》、《中古山東大族著房之研究》、《從士族籍貫的遷移看唐代士族的中央化》、《隋唐政權的蘭陵蕭氏》、《敦煌唐代氏族譜殘卷之分析》等多篇論文,通過大量正史與碑志材料的匯總與分析,重點探討了山東大族在唐代的發展演變及其與社會環境的關系。
六、關于宋代大家庭的研究:唐代劍《論宋代大家庭的社會職能》(《社會科學》,1993年第7期)為通論性文章。這一階段的個案研究有漆俠的《宋元時期浦陽鄭氏家族之研究》(《劉子健博士頌壽紀念宋史研究論文集》,同朋社,1989年)、《“江州義門”與陳氏家法》(《宋史研究論文集》1987年年會編刊,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許懷林《陳氏家族的瓦解與“義門”的影響》(《中國史研究》,1994年第2期)等
七、關于明清家族研究:通論性的文章有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體現形式及其基層政權的作用》(《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1期)、許華安的《清代宗族勢力的膨脹及其原因探析》(《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馮爾康《清代宗族制的特點》等。
隨著徽州文書的發現和整理,以徽州文書為線索探討明清宗族結構,成為史學界研究的熱點所在。唐力行的《明清徽州的家庭宗族結構》(《歷史研究》,1991年第1期)通過對徽州族譜的統計、分析和比較,指出:明代后期,徽州的家庭和宗族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形成了小家庭和大宗族的格局,而徽商的興起,在這一變化過程中起了關鍵性的作用。明清徽州的家庭結構與西歐、中歐的家庭結構有相同之處,核心家庭占主導地位。它們的不同之處在于,西歐與中歐的小家庭是完全獨立的,而徽州的小宗族之上還有個大宗族。這一差異使得同為小家庭的社會結構呈現出完全不同的社會功能。后者家庭結構的集約化是與歐洲近代化趨勢相一致,而徽州的家庭宗族結構卻以它的彈性和包容性強化了封建的統治秩序。陳柯云的《明清徽州族產的發展》(《安徽大學學報》1996年第2期)針對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宗族關系日趨松弛的觀點提出質疑,認為族產在明清時期從未中斷,不過從明中葉以后,部分眾存族產逐漸轉化為祠產形式的族產,從而形成眾存族產和祠產交叉并行、一消一長的局面。由于族產在在明清徽州經濟中的絕對優勢地位,強化了宗族勢力和宗族關系。樸元浩(韓國)《從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組織的擴大》(《歷史研究》1997年第1期)認為:明清時期宗族制度最明顯的特征是同族結合范圍的擴大,同時與區域社會關系的進一步深化。這種擴大和強化了的宗族組織成為風靡清朝鄉村社會的前提。高壽仙《明初徽州族長的經濟地位—以休寧縣朱勝右為例》(《江淮論壇》,1994年第4期)通過對徽州文書中族長朱勝右材料的分析,指出:大族的族長不一定由富戶擔任,一般自耕農亦可,朱勝右甚至只是佃戶。這種情況在明初徽州地區具有代表性。
關于清代家族問題,常建華連續發表《清代族正制度考論》(《社會科學輯刊》1989年第5期)、《清代族正問題的若干辨析》(《清史研究通訊》1990年第1期)、《試論乾隆朝治理宗族的政策與實踐》(《學術界》1990年第2期),認為雍正四年以后清政府所實行的族正制度雖然起到了地方基層政權的作用,但它是獨立與宗族房長之外的,清政府實行宗正制還有遏制宗族勢力發展的一面,不能簡單地視為族權與政權的結合。
需要說明的是,在社會史的理論視野中,家族問題的研究與婚姻、家庭以及人口等方面的研究密切關聯,相輔相成。近年來,史學界在上述領域的研究也取得了相當可觀的成果,限于篇幅,未能一一列舉。
三、關于家族研究中若干問題反思
近年來學術界從社會史的角度對家族問題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不僅拓展了對于古代歷史的認識視野,也在史學方法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個案研究、區域研究、量化分析和結構功能論證代表了當前家族史研究的幾個主要趨向。
在肯定近年來史學界有關家族問題的研究成果的同時,我們必須正視研究中缺陷和不足。
一、重視社會史的理論求索,確立嚴格的學術規范
由于社會史研究的起步較晚,基礎薄弱,史學界缺乏對現代社會學的深入了解,缺乏對這兩個母體學科均駕馭自如的研究者,迄今為止,我們對社會史這一學科的基本概念、研究對象、研究內容、研究方法,以及社會史與文化史、社會史與社會學和社會心理學、社會史與人類學的關系了解都不深入。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社會史研究興起之初,社會史學界對于理論問題的討論一度十分活躍,在社會史的內涵、學科體系等出現過許多爭論的熱點。近年來,這些討論逐漸趨于沉寂,卻沒有得出一致的結論。
宏觀理論研究的薄弱導致微觀研究的困境,具體到家族問題的研究,便是缺乏嚴格的學術規范。以個案研究為例,許多論文多側重于家族的士宦升降政治地位,而對家族的經濟狀況、宗族結構、家族習俗、宗教信仰等方面則較少涉及,從嚴格意義上講,許多文章并不屬于社會史的范疇。個別低水平的研究論文僅僅是某一家族的材料匯編。
理論研究薄弱所導致的另一種傾向是概念不明或濫用概念,現代社會學關于家庭有“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單一家庭”、“復合家庭”、“擴大家庭”等概念的嚴格界定。個別研究者在尚未全面理解的前提下便把它們簡單地套用到自己的研究中,導致了研究的偏差。在概念和范疇的使用方面,西方學者曾有過深刻的教訓,西方社會史學在發展過程中,曾經引入了許多其它學科新的概念和研究方法,但是,而這些方法和概念間缺乏學科的內在聯系,不僅難以駕構社會史學的理論框架,反而使社會史研究日趨瑣碎化,背離了總體社會史的展示社會歷史全貌的初衷,這一點應充分引起我們的警惕。
二、重視“新史料”的開掘,真正做到“物盡其用”
從某種意義上講,社會史的興起不僅是史學研究在觀念的上的變革,同時也是一種史料上的拓展。浩如煙海的墓志、族譜、方志和其它檔案材料,極大地拓展了史學研究的視野,也對史學工作者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以個人之力,用傳統的研究手段,很難吸收和消化如此眾多的信息。在這方面,我們有必要借鑒海外學界的研究經驗,以團隊方式,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對史料進行集約化整理,真正做到物盡其用。
現階段家族史研究的另一個缺憾是對民族學和考古學的材料重視不夠。中國民族眾多,社會形態復雜多樣,素來被稱為歷史發展形態的“活化石”。從50年代以來,我國的民族學工作者和地方史學工作者進行了艱苦社會調查,取得了大量成果,其中包括了豐富的家族史內容,涉及到家族結構、遺產繼承、祖先崇拜、宗族械斗等多方面的問題,對于我們研究中國古代家族的演進過程,具有深刻的啟發意義。現代考古學的眾多田野發掘報告中,對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墓葬形制進行了精確的研究,是我們研究家族史的第一手材料。但由于專業的隔膜,這兩方面的材料一直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三、注意宏觀與微觀的結合,揭示歷史發展的規律
摘要:電子商務應用對企業績效影響的實證研究是近幾年迅速發展的研究領域之一。就研究角度而言,電子商務可從電子商務活動、資源和能力、電子商務應用驅動因素,以及戰略聯盟對企業績效的影響等四個方面,對國內外數據庫相關文獻進行歸納總結,并應深入分析中介變量中電子商務應用與企業績效關系中的作用。
關鍵詞:電子商務應用;企業績效;實證研究
電子商務應用實際上就是一個融合了企業內部業務流程并拓展到企業邊界之外,與供應商(合作伙伴的一種)、渠道商、客戶、合作伙伴,以至競爭者的外部業務流程集成為一體的復雜體系,是由信息技術和通訊網絡實現的電子化的業務流程(劉璞,2007)。從企業開始應用電子商務的那一天起,企業家和學者們就沒有停止對電子商務如何為企業創造價值的研究。Devaraj和Kohli(2003)把“抓住信息技術的實際應用,即信息技術投資是如何轉化成資產、資源和企業績效的”作為對信息技術貢獻方面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Mahmood等人(2004)認為對信息技術投資是否會在新的網絡使能環境下產生商業價值的問題給出一個適當的答案是必要而且復雜的。
如果把EDI的研究歸結為電子商務應用的初級階段的話,那么根據對美國ASP+BSP、荷蘭SDOS、美國博士論文庫、我國CNKI數據庫、我國優秀碩博論文庫等數字論文庫的檢索,發現在電子商務產生的價值和對企業績效影響的研究中,最早的研究文獻始于1999年,而且定性研究的文獻居多,但也有一定數量的定量分析。就研究的角度而言,定量研究文獻可以分為四類:(1)分析電子商務活動對企業績效的影響;(2)分析資源和能力對電子商務應用企業績效的影響;(3)分析電子商務應用驅動因素對電子商務應用企業績效的影響;(4)分析戰略聯盟對電子商務應用企業績效的影響。對應的研究方法一般采用大樣本數據調研和統計分析的方法,也有采用系統仿真的方法進行。本文嘗試對該領域的研究現狀進行歸納、總結,以探討進一步研究的方向。
一、電子商務活動對企業績效的影響
根據波特的價值鏈理論,不少學者從企業業務活動的角度探尋電子商務應用如何成為企業增加價值的源泉。George、Ray和Georgios(1999)在現實案例研究結果的基礎上,利用仿真的方法評價了EDI對企業績效有利和不利的影響。與其他研究不同的是,他們對企業績效的測量是從下訂單時間、反向訂貨時間以及發貨時間這三個維度進行的。研究發現,單獨采用EDI只能在一定限度上增加主要流程(訂單完成時間)的績效,而非期望中可以很好地改善訂單完成的時間。
Wu、Vijay和Sridhar(2001,2003)應用似乎不相關回歸分析的方法分析了電子商務應用對美國企業的績效影響。他們在分析中把企業的電子商務應用分解為四個方面:溝通、內部管理、訂單接收和電子采購。結果顯示應用電子商務并沒有給企業績效帶來很顯著的影響,而只在一定水平上對客戶滿意和關系改進的影響大些,對效率和銷售績效的影響較小。
邵兵家、蔡志剛(2005)認為企業通過將電子商務的某項活動和行為將價值增加到了產品或服務中去,使得顧客愿意比原來更高的價格來購買該產品,這樣企業績效有可能會增加。因此,他們將電子商務中增加價值的活動分為四種:信息、網上交易、與顧客交流交互、與供應商經銷商交互。通過對中國IT業64家上市公司的調查,他們采用回歸分析的方法研究了電子商務活動對企業績效的影響作用。研究發現,電子商務能夠增加企業的收入,提高企業的運作效率,同時也增加了企業成本的支出,但總體上電子商務對企業績效存在正面的影響。
Apigian等人(2005)認為企業在應用互聯網技術的時候,一定要根據戰略需要,并和企業當前的業務流程緊密結合起來才能提升其市場地位,增加其收入。為此,他們分析了互聯網使用和互聯網績效之間的關系。使用結構方程模型的方法對257個有效問卷數據進行了分析,結果發現為了實現收入增加和增進關系的戰略目的,企業可以在市場渠道和與客戶互動方面使用互聯網;為了增進關系,企業還可以在與供應商的互動方面使用互聯網;為了降低成本,企業可以在分銷、供應商互動和內部運作方面使用互聯網;而為了節省時間,企業可以利用互聯網進行與客戶和供應商的互動,進行內部運作管理。
George,Despina(2000)將銷售管理活動和產品管理活動作為中介變量,利用結構方程模型的方法分析了互聯網預算、互聯網工具的應用與銷售績效和銷售效率之間的關系,通過對美國和加拿大企業的調查,證實了網絡的使用確實對企業營銷活動和營銷績效有正面影響。
任峰,李垣,孫愛英(2003)構建了由網絡預算、網絡工具的使用、網絡應用作為自變量、客戶關系管理活動、信息管理活動作為中介變量,銷售業績和市場改善作為因變量的概念模型,在對廣東等八個省份、12個行業、112份有效問卷的調查基礎上,應用結構方程模型的方法證明了網絡預算、網絡工具的使用程度和網絡應用對客戶關系管理活動、信息管理活動存在正向影響,表明中國企業通過網絡確實可以改善營銷活動,可以加強客戶關系的管理以及有利于信息管理。
二、資源和能力對電子商務應用企業績效的影響
基于資源的觀點是戰略管理研究中的重要理論之一。Zhu和Kenneth(2002)認為基于資源的觀點是將組織資源和能力與企業績效相連接的橋梁,可用于分析電子商務價值的形成。Lumpkin和Dess(2004)認為企業可以通過應用電子商務這種特定的資源,提高企業的能力,增加企業績效。盡管如此,在電子商務應用研究中只有極少數的文獻采用基于資源的觀點分析了資源和能力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到目前為止,有影響力的探討電子商務能力及其對企業績效影響的定量研究成果不多,僅限于Zhu等(2002,2004)、Chu(2004)、Zhuang和Lederer(2006)、呂蘭、趙晶(2008)、Soto-Acosta和Meroo-Cerdan(2008)等。
Zhuang和Lederer(2006)從企業資源觀的角度出發分析了電子商務技術資源、人力資源和業務資源對電子商務績效、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其研究結論為:信息技術資源和業務資源對企業的電子商務績效有影響,而人力資源對電子商務績效的影響并不顯著;同時企業的電子商務績效對企業績效的影響是顯著的。這一結果支持了對電子商務可以通過其增加的分銷渠道、新營銷媒介、加強的運營效率、自動化的客戶服務運營、改進了的客戶數據收集技術、以及實時和互動的信息交換等方式影響對企業績效的期望。
Chu(2004)通過網絡調查的方式收集了5個國家(馬來西亞、新加坡、美國、英國、澳大利亞)不同行業的250家企業的數據,采用多層回歸的方法檢驗了電子商務能力與企業整體績效(包括電子商務績效、經營績效、競爭績效、利潤和銷售)的關系,發現電子商務能力對企業整體績效影響顯著,不同的電子商務能力維度對企業績效的影響作用不同。
呂蘭和趙晶(2008)根據在中國收集的175份實施電子商務的制造企業的數據,利用偏最小二乘分析(PLS)檢驗了電子采購業務中的電子商務能力、電子采購流程績效和企業財務績效的關系(具體指標沒有說明),發現電子商務能力對企業財務績效無直接影響,但對電子采購流程績效有顯著影響,而電子采購流程績效對企業財務績效產有影響。Soto-Acosta和Meroo-Cerdan(2008)選擇西班牙的十個行業(紡織和皮革制造、化工、電器制造、交通設備制造、手工藝品加工和貿易、零售業、旅游業、商務服務、電信和計算機服務、健康和社會服務)1010家企業作為實證調查樣本,應用結構方程模型檢驗了電子商務能力對電子商務價值(由在線采購成本、供應商關系、物流和庫存成本表示)的影響,發現電子商務能力對電子商務價值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作用。
從上面綜述可以看出,這類從企業資源觀的角度對電子商務應用與企業績效之間關系的分析實際上是對電子商務應用企業本身所具有的各項資源和能力與企業績效之間關系的研究,并沒有分析由電子商務應用與企業的其他能力作用所產生的能力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國內學者劉璞(2007)應用結構方程模型的方法通過實證研究的方式初步證實了營銷能力在電子商務應用與企業績效關系中的影響作用,證明營銷能力是企業電子商務應用與營銷績效之間重要的中介變量。該研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相關研究領域的缺憾,而且可以為后續相關研究提供參考,但是對于內涵豐富的企業能力來說,尚缺乏更多的實證研究成果。
三、電子商務應用驅動因素對企業績效的影響
一般來說,電子商務應用驅動因素分析主要用于分析企業是否會采用電子商務,哪些因素會對企業的這種行為產生影響,但也有一些文獻分析了影響企業采用電子商務的因素在企業應用電子商務后與企業績效之間的關系,如Barua等(2002),Iacovou等人(1995),Ramamurthy等人(1999),Zhu等人(2004)。
Barua等(2002)認為驅動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的因素與企業運營績效(OperationPerformance)和財務績效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他們在信息技術業務價值(ITbusinessvalue)研究的基礎上,構建了將績效驅動器(例如,Internet應用,流程,以及客戶和供應商的電子商務準備度)和運營、財務評價指標連接起來的電子商務價值框架,認為企業進行電子商務應用的三個主要驅動因素與企業運營績效(OperationPerformance)之間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這三個因素為(1)IT應用(包含顧客導向、供應商導向和企業內部導向的IT應用);(2)流程的變革(包括面向顧客、面向供應商和企業內部的流程變革);(3)就緒程度(指的是顧客和供應商電子商務就緒程度)。因此,他們認為進行電子商務轉型的企業必須進行增效投資,不僅在信息技術方面分配資源,同時必須規范業務流程,分析客戶和供應商的準備度,從而實現利潤的最大化。
Iacovou等人(1995),Ramamurthy等人(1999),Zhu等人(2004)利用了TOE框架(技術、組織和環境)分析了TOE因素是如何對信息系統創新企業的績效產生影響的。Iacovou等人(1995)應用TOE框架發現EDI對企業績效的影響直接受其與其他信息系統和流程的集成水平所影響。Ramamurthy等人(1999)認為EDI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受到技術、組織和環境因素的制約。Zhu等人(2004)利用TOE框架分析了電子商務企業價值形成的影響因素,研究結果發現,技術準備度是對電子商務價值影響最大的因素,財務資源、全球范圍和監管環境同樣對電子商務價值有重要貢獻;雖然競爭壓力會驅使企業采用電子商務,但是電子商務的價值更多的是與技術集成和組織資源相關而非外部競爭。
四、戰略聯盟對電子商務應用的績效影響
除了分析單個企業的電子商務應用對企業績效的影響之外,還有一些學者分析了戰略聯盟對電子商務應用企業的績效影響。如Evans和Wurster(1999)認為電子商務聯盟的主要利益在于業務范圍的擴大和更容易的保留忠實客戶。Straub等人(2004)研究了電子商務下的聯盟績效。他們認為多個企業聯盟能夠創造更深意義的利益,像虛擬市場的網絡經濟能夠使聯盟的企業發展或者獲得主要的資源信息,并且顯著降低信息交換的成本。Park等人(2004)在資源聯盟中談到了傳統公司聯盟電子商務將挖掘出新的聯盟利益。企業可以通過電子商務提高聲譽,減少在線活動的投資,并且可以從聯盟伙伴(傳統的企業)中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通過對69家應用電子商務企業的聯盟調查發現,營銷聯盟所產生的價值要遠遠大于技術聯盟產生的價值。研究的另一個結論是,與其它應用電子商務伙伴的聯盟與傳統意義上的伙伴聯盟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并沒有很大區別。陳代江(2004)從交易成本角度出發,研究了在技能聯盟中企業電子商務和聯盟績效之間的關系。通過對建立了技能型戰略聯盟同時應用了電子商務的國內企業以及聯盟體的相關數據分析,得出如下結論:在技能聯盟中,企業的電子商務對聯盟績效有明顯的正向作用,電子商務對聯盟績效的競爭優勢、技術創新有非常顯著的促進作用,對聯盟中的規模效應有明顯的促進作用。
五、發展展望
通過對相關研究文獻的總結,筆者發現不管是研究電子商務應用對企業整體績效影響的還是研究對企業職能績效影響的文獻,都是直接將電子商務應用與企業績效聯系起來,或者是考慮現有企業能力將對電子商務應用產生的績效影響,絕大多數直接將電子商務應用與企業績效聯系起來,沒有考慮中介變量的影響。而根據信息技術的相關研究成果,中介變量可能是非常關鍵的聯系電子商務應用和企業績效的環節。雖然國內學者劉璞(2007)分析了營銷能力在電子商務應用和企業績效關系之間的中介作用,但是,該研究所涉及的營銷能力只是企業能力的一個方面,因此,非常有必要針對其他能力開展中介作用的研究。
基金項目: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社科基金項目(06DS098)。
作者簡介:歐陽越秀(1973~),女,吉林長春人,經濟學碩士,上海師范大學商學院講師,主要從事工商管理學研究。
中圖分類號:F12;F045.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09)02-0030-04 收稿日期:2008-11-11
自2008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使我國經濟的平穩快速發展面臨巨大的挑戰,但同時也為我們帶來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在這個重要階段。如果能夠抓住世界經濟秩序調整的大好時機,加快我國國家創新體系的建設,迅速提高我國的自主創新能力,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將對提高我國的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的意義。
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既涉及到政府、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科技中介機構等多個主體。又涉及到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等多個維度。因此,對我國國家創新體系的建設進行多維度的系統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國家創新體系的理論構架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興起的國家創新體系(NationalInnovation System)研究的主要成果來自個案解剖和對比分析。其中,代表人物英國學者弗里曼的《技術政策與經濟績效:日本的經驗》(Freeman,1987)主要研究來自日本的個案,其結論是“日本以技術創新為主導,輔以組織和制度創新的模式使其迅速成長為工業大國”。而世界銀行請經濟學家尼爾森等所做的《國家創新:比較研究》(Neion et al,1982)則側重于來自15個國家的對比,分析不同國家的創新模式差異。研究結果表明,國家創新系統是各國歷史發展的產物。是由本國的經濟、政治、歷史和文化傳統等多種因素決定的。研究者們的主要研究焦點匯聚在國家組成部分的創新行為和國家政府對這些創新行為的支持等方面。
1 國家創新體系的組織結構
國家創新體系的主要研究者對這一名詞概念都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而是通過解釋創新(Innovation)、體系(Sys―tem)和國家(National)的概念來闡述國家創新體系。事實上,在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也有把“National Innovationsystem"譯為國家創新系統的,但現在的翻譯已趨于一致,定為國家創新體系(劉海波,2005)。
在國家創新體系構建的過程中,沒有某個最優的、固定的、普適的模式,需要結合本國國情來設計;對國外的模式只能借鑒。不能照搬。我們在這里嘗試將國家創新體系的概念延伸到更廣闊的范圍。給出如下的定義:國家創新體系應該由政府、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科研中介機構等多個主體構成。是層次結構合理、機制鮮明的有機網絡系統,是互相緊密聯系又分工合作的有機整體;國家創新體系應當為基礎研究、共性技術研究和專有技術研究共同組成的創新活動提供充分保障,且各主體分別發揮知識創新、技術創新、知識傳播、知識應用等各有側重的功能;其中,教育體制、創新人才、全球化信息網絡和科技投入是國家創新體系的資源基礎。
2 國家創新體系中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的關系
1912年,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在《經濟發展理論》一書中首先將“創新”概念引入經濟學,開創了創新經濟學的研究。西方經濟學有關創新理論的研究逐漸形成不同的學派,具有代表性的有“技術決定論”、“制度決定論”和“互動關系論”。
“技術決定論”學派認為,技術創新決定制度創新,技術創新是最終起決定作用的力量,而制度則是技術的衍生物,制度創新與經濟增長無關。“制度決定論”學派認為,制度創新決定技術創新,好的制度選擇會促進技術創新。而“互動關系論”學派認為,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是一種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互動關系,適度的技術創新能夠引發制度創新和降低制度創新的成本,科學的制度創新則會為技術創新創造條件(李政,2008)。這三種理論學派均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針對不同的經濟現象具有一定的解釋空間,但又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反映創新的本質屬性。
國家創新體系的建設實際上涉及到三個維度的問題: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是創新體系的重要目標,由技術創新轉化為生產力則是創新體系的終極目標;制度創新是技術創新的保障,并和技術創新的發展階段相適應;管理創新是對國家創新體系的效果進行合理評價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創新總體上說是一種創造性的破壞。持續創新,持續破壞,持續優化,持續發展,這就是創新的經濟發展邏輯。因此,協調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三者之間關系的關鍵,是要在保證破壞性關系的基本前提下,積極促進破壞性關系往良性的方向健康發展。
面對歷史性的發展機遇,我國國家創新體系的建設需要從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等不同的維度全面思考,建立協同的創新發展策略。
二、技術創新策略:重點產業的跨越式發展
2007年3月13日,美國第二大抵押貸款公司新世紀金融公司的股票被紐約證交所終止交易,后申請破產保護,這標志著次貸危機的正式爆發。2008年3月16日,摩根大通宣布收購瀕臨倒閉的美國第五大投資銀行貝爾斯登,危機進入第二階段――由次貸危機演變成金融危機。其后,雷曼兄弟申請破產保護,花旗、匯豐、皇家蘇格蘭等昔日的金融之神一一轟然倒塌。歐美很多發達國家在2008年第四季度開始呈現出GDP的負增長,這場金融危機大有發展成全球性經濟危機的可能。
在如此惡劣的國際經濟形勢下,世界各國出臺了不同程度的救市計劃。據估算,各國政府對金融系統的注資總額已超過1萬億美元。面對危機四伏的現狀,我國政府制定并出臺了十大產業振興計劃以及兩年4萬億元的刺激經濟方案,這一切逐漸拉開了中國有史以來最大規模投資建設的序幕。在全球經濟面臨艱難局面的時候,如果我們能夠在經濟刺激方案中更多地向重點產業的技術創新傾斜,促使其快速實現跨越式發展,將為我國國家創新體系的建設奠定良好的基礎。
1 重點產業技術創新的國際借鑒
由世界經濟論壇和美國哈佛大學國際發展中心的國家創新能力數據顯示,印度在創新能力、對私人部門R&D稅收政策等指標上均高于中國;在其他許多方面,印度的排名也都相對靠前。印度能取得這樣的成績和其以點帶面的國家創新體系的建設密不可分。
20世紀80年代以來,印度根據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趨勢,確定了以計算機軟件業作為技術創新突破口的長遠戰
略,并在印度著名科技中心――班加羅爾建立全國第一個計算機軟件園區。近20年來,印度把班加羅爾的發展模式由南向北漸次推進,形成遍布全國的軟件產業集群,其軟件產業以年均40%以上的速度增長。2007年,印度有近7500家軟件企業,雇傭人員超過85萬人,軟件業產值達到500億美元左右,其中出口占380億美元,約占世界軟件開發市場的20%(黃德春等,2007)。從軟件產業的迅猛發展中得到啟示。印度政府正全力將生物技術產業作為繼軟件產業之后帶動印度經濟發展的又一新興高技術產業給予重點扶持。據印度生物技術產業者聯合會的統計,近年印度的生物技術產業規模年均增長速度達39%,出口占該產業總收入的56%(高云華等,2008)。
2 我國重點產業的跨越式發展技術創新策略
在關于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研究中,經濟進化論者提出的技術制度理論(Nelson et al,1982)具有重要意義。技術制度理論框架下,不同行業的創新活動可以區別為熊彼特I型(sehumpeterMarkI)和熊彼特Ⅱ型(Sehumpeter MarkⅡ)。其中。熊彼特I型行業具有高機會、低專有、低積累的性質,而熊彼特Ⅱ型行業則具有高機會、高專有的特性,對非創新者和潛在的進入者形成明顯的壁壘。同時,該類型行業的企業技術創新研究取得的突破性進展將會使整個國家的經濟競爭力和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得到巨大的提高。
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借鑒印度在重點行業的發展策略。選擇重點行業制定技術創新的跨越式發展策略具有重要意義。對于重點扶持行業的選擇,要將科學技術發展現狀和市場需求相結合,同時兼顧我國在相關領域的技術儲備。綜合上述多種因素,新能源汽車行業和航空航天行業應當成為主要的備選對象。
伴隨我國國民經濟的迅猛發展。我國的汽車消費已經占據世界汽車消費市場的重要地位。而且,通過與國際知名品牌建立合資企業,我國在汽車行業先進技術的引進和消化方面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多個國內知名汽車集團已經開始重視自主品牌的開發和生產。另一方面,我國能源需求的急劇增長打破了我國長期以來自給自足的能源供應格局,石油進口量逐年增加。由于我國石化能源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氣生產量的相對不足,未來我國能源供給對國際市場的依賴程度將越來越高。因此,新能源汽車行業在中國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從國際上看,2008年美國新能源汽車的銷售較上一年同期增長46%,市場占有率達到3.2%,仍然保持在較低的水平。我國應當抓住這一難得的歷史機遇,為新能源汽車行業的技術創新建立專門的配套扶持政策,爭取實現跨越式發展。
航空航天行業不但具有極高的科學技術要求,同時也是一個國家軍事力量強弱的重要體現。我國的航天事業起步于20世紀50年代中期,60年代成功發射中程和中遠程運載火箭,為航天事業的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1970年,我國第一顆人造地球衛星“東方紅”1號發射成功,中國成為世界上第5個用自制運載火箭成功發射衛星的國家。2003年,神州5號載人飛船發射成功,我國由此成為世界上繼俄羅斯和美國之后第3個有能力將航天員送上太空的國家,這是我國高科技領域繼“兩彈一星”之后又一座光輝的里程碑。我國的航空航天行業具有強大的技術積累,也是我國成為世界科技大國和強國的重要體現。我國應當繼續增加在航空航天領域的投入,為航空航天行業的技術創新建立專門的扶持政策,爭取實現跨越式發展。
三、制度創新策略:建立綜合性的創新成果交易制度
國際資本流動和國際資本市場對推動全球經濟發展、促進資本和技術在各個地區之間的合理配置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隨之而來的波動和因此而導致的國際金融危機的風險也日益增加。本次國際金融危機由美國的住房刺激貸款引發,經過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迅速擴展到投資銀行和保險公司,最終波及到傳統商業銀行,導致整個國際金融市場的巨大波動。
貝爾斯登、雷曼兄弟、美林和摩根大通的變故標志著華爾街投資銀行模式的幻滅。華爾街面臨的變故從另一個側面表明。單純通過健全資本市場實現對創新技術和企業投資的退出是遠遠不夠的。結合我國國情。建立多層次綜合性創新成果交易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1 綜合性創新成果交易制度的要求
在我國目前的國情下,創新機制的建設單純依靠市場是遠遠不夠的,還要借助創新體系中的其他要素。特別是政府和金融中介機構要發揮重要作用。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創新機制的建立和重大基礎研究項目的資金支持;金融中介機構則可以借助資本的強力作用。加速中介體系(包括資本市場等)的建設,為創新機制建設帶來巨大的增值服務。同時,創新成果交易制度的構建必須滿足創新機制要求的三個特征:要素之間的雙向聯系、資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能夠實現保值增值。創新活動各參與主體應當具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研發資本或風險投資的投人從單個項目上可能產生失敗的結果,但創新成果交易制度應當有利于保障其總體上具有達到或高于社會平均水平的資本回報率,不能把“風險投資”變成“奉獻投資”。
根據上述要求,適合我國國家創新體系的綜合性創新成果交易制度應當由創新產權合約交易、孵化器轉移和創業板交易等三個層次的交易制度共同組成。
2 綜合性創新成果交易制度的體系結構
創新產權合約交易制度是指通過法律或法規的形式,規定政府或其他各投資主體在其投入資本而生產出的創新成果中擁有產權比例的計算方式,并通過產權合約的形式,把技術市場確立為法定的技術轉移中介機構。提供技術評估、技術轉移、技術入股等方面的法定認定和交易服務。
孵化器轉移制度的主體包括政府、項目承擔單位、孵化器和企業。政府在為項目承擔單位提供資金的同時簽訂合約,當項目承擔單位進入完成重大創新成果的研發階段,可把成果轉至孵化器;新的在孵企業根據孵化器的評估結果向項目承擔單位和政府轉讓一部分股權;在孵企業在孵化器內,享受孵化器的智能服務以及各類專業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的服務,實現成果的真正產業化。
創業板交易制度是指主板市場之外的專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型技術創新型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制度。它是對主板市場交易的有效補充,在資本市場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以利于有技術創新優勢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并為風險投資資本營造一個正常的退出機制。
創新產權合約交易、孵化器轉移和創業板交易制度適合于處在不同階段的技術創新和創新企業。在技術創新成果處于初級階段時,創新產權合約交易起到主要作用。保障不同投資主體的創新產權具有便捷的交易渠道;當技術創新成果處于研發向應用階段轉化時,孵化器轉移制度承擔主要功能,特別是孵化器適合新生創新企業的各項專業化服務,將為企業的順利成長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當技術創新成果處于發展壯大階段時,創業板交易制度將為創新企業的融資和
風險投資企業的退出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建立綜合性的多層次創新成果交易制度,才能保障技術創新企業在發展的各個階段中全部參與主體的權利,為國家創新體系目標的順利實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四、管理創新策略:建立科學的創新績效評價體系
管理創新是指把新的管理要素,例如新的管理方法、新的管理手段和新的管理模式等。或要素的組合引入現有的管理體系內,從而更有效地實現組織目標的創新活動。在創新活動中,國家創新體系應當既起到推動創新活動發展的作用,又是各種創新方法和手段的最積極參與者。因此,管理創新在國家創新體系的建設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我國國家創新體系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創新管理機制不完善,未能建立起適應創新發展規律的評價、交易和監管機制,未能針對基礎研究、共性技術和專有技術創新的特點,充分協調政府部門、科研院所和企業的力量。建立有效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二是創新績效評價體系落后,重視數量而輕視質量,使得科研工作急功近利,創新思想容易受到限制;重視所謂科研成果評獎而輕視其向技術創新的轉化,不能充分實現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其中,創新績效評價體系又起到了至關重要的導向性作用,建立更加科學的創新績效評價體系刻不容緩。
1 世界知識競爭力指數的借鑒意義
世界知識競爭力指數(WKCI)是1996年經濟與合作發展組織(OECD)首次提出知識經濟概念后,對其內涵與表征深入研究的產物。最新的WKCI指標體系共包含了人力資源要素、金融資本要素、知識資本要素、經濟產出要素和知識可持續發展能力等5大類共19個指標(劉東,2007)。WKCI指標體系由4類投入指標和1類產出指標構成,其指標的設計獨具特色。WKCI指標體系的設計思路和主要框架對我國建立創新績效評價體系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首先,評價指標的設計應當充分體現技術創新與經濟價值和居民財富的內在聯系。技術創新只有轉化為實際生產力,提高國際競爭力,體現為國民收入和國民福利的提高,才能真正實現其根本目標。其次,評價指標的設計應當充分體現“以人為本,人才強國”的基本理念,把人才培養作為衡量創新競爭優勢的核心。現代國際經濟競爭已經充分體現出人力資源的重要意義。對于國家,人才是綜合國力的重要因素;對于企業,人力資源是競爭力的根本和關鍵。最后,評價指標的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到技術創新的可持續發展,通過創新行為創造出的財富,應當部分轉化為研發資本的再投入,部分轉化為知識資本和人力資本的投入,才能保證創新行為的不斷發展。
2 科學的創新績效評價體系
根據我國國家創新體系的現狀,借鑒國際先進的WKCI指標體系的設計思路和主要框架,解決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的如下關鍵問題,對建立科學的創新績效評價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創新績效評價體系要兼顧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兩個方面的評價,忽略制度創新將使技術創新缺乏持續發展的前進動力。我國的基本國情是資本市場的發展仍然處于初級階段,同資本市場成熟國家相比較存在很多不足,這就需要在創新績效評價中更加強調綜合性創新成果交易制度的評價,通過其導向作用促使創新成果交易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為技術創新的資本投入營造健康、順暢的交易渠道,為風險投資基金創造高效的退出機制。
其次,創新績效評價體系要客觀地反映創新成果的潛在和實際經濟效益,杜絕簡單地以成果數量進行評估的粗放方式。在對科研論文和專利的評價上,不能簡單的以SCI、EI等重要索引收錄的論文和授權的發明專利數量為評估標準。對于原創性強的基礎研究領域的創新成果,應當注重評價其發展前景和潛在的經濟價值;對共性技術領域的創新成果,評價中應當潛在經濟價值和實際經濟價值并重;對專有技術領域的創新成果,評價中應當著重強調實際產出的經濟價值。
經濟方面范文一:企業經濟柔性管理分析
摘要:柔性管理本質意義即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現代企業經濟管理的最新趨勢就是柔性管理,它不僅僅是一種管理體系,還是一種管理哲學。它主要依靠人類的心理過程,依賴于每一個員工內心激發的創造性、主動性、內在潛力和人文精神。柔性管理根據企業的共同精神氛圍和價值、文化進行的完全人性化的管理,所以具有十分明顯的內在認同感以及驅動性,促使員工在實際工作之中表現出自主積極的創造性。在現代社會持續發展的過程中,市場的發展趨勢促使企業要加大對于柔性管理的應用力度,而在使用柔性管理工作之后,企業的彈性也能夠得到大幅度的提升,最大限度的保證企業符合市場發展去需求。此外,企業本身的經濟管理措施在執行了柔性管理工作之后,能夠有效的促進企業內部的和諧性、融洽性,讓企業能夠更好的面對經濟體系的挑戰。
關鍵詞:柔性管理;企業經濟管理;人性化;應用
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要求我們更加重視人才,尤其是邁入知識經濟時代的今天,這個時代所特有的經濟全球化、發展持續化、知識密集化等眾多特點決定了企業在經濟管理方面的改變勢在必行。[1]根據當前社會的發展趨勢,很多專家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經濟管理方式的改變進行了探究,提出了如知識管理、文化管理、人本管理以及柔性管理等多種管理方式。在這些管理方式中,柔性管理是最符合時展要求的管理方式,柔性管理與其說是管理方式上的改變,倒不如說是關于管理的一次變革。
一、柔性管理及其特點
(一)柔性管理概念
柔性管理就是一種以人性化為根本,強調尊重、平等、價值控制、企業精神等問題,以差異互補、信息共享、合作競爭等為手段,以實現運營與管理相互轉化、族中取得競爭優勢為目的一種新型的管理方式。與傳統的管理中強調員工要絕對服從的那種剛性的方式相比,柔性管理更注重的是以人為本,即將人的心理需求作為根本問題,在滿足員工高層次心理需求的基礎上,用非強制化的方式讓員工自覺服從。[2]柔性管理是生產柔性化的要求。生產的柔性化作為當代生產發展的必然趨勢,其變化也反映在企業的組織管理改革中。現代企業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企業的柔性管理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人的柔性。
(二)柔性管理的特點
柔性企業特點有:以少層次、網絡型的企業結構代替垂直型、多層次企業結構,既可以提高信息傳遞的效率,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還能加強各個部門的橫向溝通,縮小并消除各個部門之間存在的壁壘;實行綜合化的管理,提高企業的整體反應的靈敏度。簡單的來說,就是使金字塔形的企業結構向扁平化的企業結構方向發展。[3]柔性化管理的第一個特點就是柔性管理決策,同原有的管理方式相比較,企業或組織用協調層以及專家層來代替原有的管理層和領導層,成為其專業的決策機構。而且與原有的管理方式在形成方式上也有所差異,即由組織人員以尊重和信任為基礎與員工進行討論,綜合大家意見進行調整后再實施的形式,來取代從前那種自上而下推行實施的形式。柔性化管理的第二個特點就是組織結構呈網絡化以及扁平化。在傳統的管理模式中,其組織結構多為部門式的或直線式的管理體系,再由此進行統一的領導。與之相比,柔性化管理的組織結構則是屬于網絡化的,即將權力下放,讓每一個下屬單位或員工對問題都具有單獨的處置權,以此來挖掘員工的創造能力,同時也讓下屬單位和員工都能有一個展示自己的渠道。柔性化管理的第三個特點就是激勵方式更為科學化。激勵一般分為物質上的和非物質上的激勵兩種,物質上的激勵能夠滿足人的低層次需求,非物質上的激勵能滿足人的高層次需求(如自我價值的實現與得到尊重)。柔性化管理就是將這兩種激勵方式有機的結合在一起,為員工提供一個輕松舒適、無后顧之憂的工作環境,讓員工從心底認同企業,從而實現員工的自主管理。
二、柔性管理對企業經濟管理的作用
(一)柔性管理能有效調動員工積極性
在當今這個科學技術不斷發展、教育更為普及的大環境背景之下,對于企業來說最重要的就是人才。一個企業要想實現可持續發展,那么就必須要重視人才的儲備和人才積極性的調動,只有充分地發揮出員工的積極性,企業才能不斷地創新,才能不斷地向前發展。而對于員工來說,他進行工作的動作和時間是有限的,但是由積極性和自覺性所產生的動力和創造能力卻是無限的。而柔性管理的開展,就是為了可以充分地將員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調動起來,讓員工在工作時始終保持自覺地積極地態度,進而為企業提供更高質量的工作。[4]
(二)柔性管理能提高企業生產經營效果
隨著物質產品的不斷豐富,買方市場正在逐漸形成,這種趨勢讓消費者在進行消費時擁有了更多的選擇。而企業面對這種趨勢,如果不想被市場淘汰,就需要不斷地為市場提供更為多樣的產品,只有這樣才能擁有穩定的消費群,才能保證企業的不斷發展。而柔性化管理則可以很好地適應這一要求,柔性化管理下的生產模式是量小、種類多,所以柔性化管理的實施,不但可以滿足市場的需求,同時還能提高企業的生產率以及獲得更多的利潤。
(三)柔性管理能讓企業更加靈活
企業實施柔性化管理在當今的市場環境中是必然的手段,在現在這個人才競爭力決定企業競爭力的大前提下,企業的柔性化管理其實就是企業人才的柔性化管理。在企業內將原有的垂直型管理模式淘汰掉,改為網絡型的柔性化管理結構,這種結構模式不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時還能有效地提高信息的傳遞速度、消除各部門間的交流障礙,最終從根本上增強整個企業的反應靈敏度。[5]
(四)柔性管理能能提高激勵效果
根據激勵對象的不同來對激勵方式進行不斷地調整,滿足不同員工的不同需求,這才是一個企業該有的激勵機制。原有的企業激勵制度一般都是以物質激勵為主,激勵的方式與手段都很單一,雖然也有一定的激勵效果,但是這種激勵機制很難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的積極性。而柔性化管理中的激勵機制,除了在物質上對員工進行激勵,同時還會考慮到非物質的激勵,比如建立不同的福利制度,設立一些精神上的獎項,讓員工在物質上得到滿足之外,同時在精神上產生滿足感。柔性化管理之下的激勵機制通過物質、非物質激勵相結合的方式,大大地提高了激勵機制的效果。
三、柔性管理理念下企業經濟管理改進策略
(一)努力加強企業組織結構的柔性化
組織結構的柔性化有利于信息的傳播、傳播信息的真實性、管理成本的減少等。將組織結構進行柔性化的改變主要就是裁撤無關的人員和機構、減少夾在決策層與操作層間的管理層,給操作層的員工提供越級上報的渠道,讓基層的問題可以第一時間反應到決策層。同時,企業的管理層還要經常對操作層進行深入了解,并不定期地向決策層進行信息反饋,這樣企業的決策層和管理層才能夠對各種問題作出快速而有效的決策。科學管理時代管理的最基本職能是決策,而網絡時代管理的最基本職能是尋求知識轉化的路徑與結點。網絡時代不確定的市場變化已經把管理的核心作用轉變為:促進學習、激勵創新。識別、發現市場的潛在需求與偏好,把握需求與偏好的動態過程,不僅需要大量的信息,更需要敏銳的洞察力。激勵、綜合、協調各線員工的努力,發揮各個方面的創新力量,努力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創新性的建議與方案,增強企業的適時學習能力,使企業成為一個真正的學習化企業,才能造就一個智能化的企業,才能不斷獲得新的競爭優勢。[6]
(二)增強產品創新,多樣化產品結構
多樣化的產品結構不但能提高企業在信息反應上的靈敏度,同時還體現出了柔性化管理的本質。以某市的建材公司為例,該公司為了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下保持住自身的龍頭地位,滿足市場需求的多樣化,該公司在今年將經營范圍由原來的建筑裝飾材料和五金建材,進一步擴大到裝潢板材金屬材料、木材、機械設備、汽車配件等多個方面。除了對成品進行銷售外,該公司還自主研發相關的金屬建材成品。經營項目的拓展和自主研發產品這兩個手段,是擴大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方法,而這兩種手段都離不開公司高新技術人才的努力。該公司在應用柔性化管理模式的過程中已經證明了,這種模式是有效且科學的。
(三)將柔性管理理念與剛性管理結合
雖然柔性管理具有各種各樣的優點,但這并不代表傳統的剛性管理模式就無一可取之處,就是要完全摒棄的。柔性管理并不排斥管理中的剛性成分,是對傳統管理重物輕人、手段強硬、缺乏彈性的辯證否定。柔性管理實質上是在保持適度剛性的同時,盡可能地提高管理的柔性,使企業管理剛柔相濟,更靈活、更高效。從內容來看,柔性管理是一個功能齊全的系統,在這個系統中企業的價值系統是剛,組織系統、員工管理、技術管理、營銷管理則是柔。從表面上看,這里,一切都是柔性的,實際上,比起企業制度約束和紀律監督來,企業的價值觀更富有剛性。在企業管理中,剛性管理是基礎,柔性管理則是對剛性管理的不足之處進行補充的。只注重剛性管理,企業就會變得呆板、低效,只注重柔性管理,企業就會變得無序而混亂。所以,企業在進行管理時,首先要先確立一套剛性制度來進行約束,同時在剛性制度實施的過程中融合進柔性管理的理念,只有二者共同實施,相互融合,才能真正的提高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
(四)積極推進企業再造
柔性化管理是以企業再造為手段。企業再造是一項系統工程,包括企業戰略再造、企業人力資源系統再造,企業文化再造、市場營銷再造、企業組織再造、企業生產流程和質量控制系統再造。企業再造關注的是企業經營模式的調整,這為企業實現柔性管理提供了機會。因為,企業再造是在更高層次上確定企業如何對市場做出反應,如何識別潛在市場與創造新市場,并在這種識別與創造中重新定位企業在市場中的角色。企業再造重視培養人的學習能力,目的是把企業變成一個學習型組織,增強企業從員工個人到整個組織對瞬息萬變的環境的適應能力。當今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知識經濟突飛猛進,信息化更是以人才為依托的信息化。柔性管理,從本質上說是一種對穩定和變化同時進行管理的新模式。柔性管理理念的確立,以思維方式從線性到非線性的轉變為前提。柔性管理以人性化為標志,強調跳躍和變化、速度和反應、靈敏與彈性,它注重平等和尊重、個人價值和企業精神,它依據信息共享、虛擬整合、競爭性合作、差異性互補、虛擬實踐社團等實現知識由隱性到顯性的轉化,創造競爭優勢。毫無疑問,柔性化管理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走之路,柔性化管理正在企業的經濟管理中不斷地發揮著積極作用,只有將這一符合時展規律的管理方法牢牢的掌握住,企業才能在歷史的洪流中扎穩腳跟,隨時間一起不斷地發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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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方面范文二:交通工程建設中的經濟管理與控制
[提要]隨著社會的進步,城市在交通工程方面產生了更高的、新的要求。交通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應該有合理的經濟管理方式與科學的監管控制方式。本文對交通工程建設中的經濟管理和控制進行詳細闡述。
關鍵詞:經濟管理;控制;造價;交通工程;建設
中國的城市化發展現在正在大幅度的加快,相應的城市的交通工程建設在管理方面出現了很多新的情況,現階段不但需要考慮到經濟的相關指標,還需要符合城市交通適應的相關要求。交通工程建設中的成本控制上需要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造價的審核方面也應該進行認真地分析和論證,同時需要監督審計部門做好工作;合同的管理上應該要重視整個過程的合同管理與風險的把握和防范控制。在交通工程建設的過程里做好以上面的工作,才可以讓交通工程的建設符合社會發展和進步的要求。
一、經濟管理的作用和意義
通常的情況下,經濟管理是經濟學和管理學的合稱。在交通工程的建設過程中,因為互聯網的信息為管理帶來了很多的方便,因此人們可以使用互聯網的信息進行傳遞做出科學的經濟管理。進行管理的過程中,交通工程有著一些特點如建設的地點比較分散、分布的地區非常的廣泛等,因此需要重視經濟管理的相關工作,重點是要突出管理的方式必須要做到科學與先進的特性,這樣才可以最大限度地節省投資的成本,確保各個工作都可以有序地順利開展,快速地達到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相關目標。
二、交通工程建設中經濟管理系統存在不足
(一)大眾對交通經濟的管理政策參與程度很低。
在城市交通的經濟管理系統中,大眾的相關利益與交通發展的實際情況是緊密相關的,所以大眾的參與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和作用。經過大眾對城市的交通管理出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可以有效地為城市交通的管理提供一些有價值和切實可行的參考意見,對于城市交通朝著健康順利的方向發展有著很大的幫助。不過現階段中國的人民群眾對城市交通的經濟管理在政策的制定的參與程度上還是遠不如西方國家,中國人民群眾的參與率非常低。中國的很多城市基本上都是以座談會的形式走一個過場,這樣的參與模式絕對不能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不可能把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使用在政策的制定上,這樣的做法不利于城市交通的經濟管理有序的發展和進步。廣大的人民群眾對于城市交通的經濟發展意見不能得到有效的體現,主要表現在人民群眾參與交通的經濟管理的渠道是非常的單一的,很多人都不是十分的了解具體怎樣參與到城市的交通經濟管理中來,這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了城市的交通經濟健康的進步和發展的步伐,不能將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城市交通建設的熱情點燃。還有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對自己是可以參與到城市交通管理制度的制定過程中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缺少參與到城市交通管理政策制定的想法,這些因素都會造成城市交通經濟管理政策的制定缺少科學和民主特性。它們一起造成了城市交通經濟管理制定的相關政策與廣大人民群眾期待的政策有著比較大的差距,到最后還要再進一步的進行修改,不但浪費時間,也損失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時它也對廣大人民群眾的滿意度產生一些不好的影響,嚴重制約著城市交通經濟管理的順暢和合理運行。
(二)交通工程建設投資成本的掌控。
交通工程在進行建設的過程中,工程投資成本的掌控一直存在于交通工程建設的全部階段,它主要包括了在交通工程建設的計劃、設計、施工以及竣工的各個階段上。在交通工程的建設過程中,每個小環節的失誤都將會對整體的工程施工產生很大的影響,特別是投資成本掌控方面的問題。大家需要確保在交通工程施工以前,就對整體的工程成本有一個準確的預算,把交通工程建設的每個方面在投資上的問題都要進行詳細的細化,真正做到使資源盡量發揮到最大的程度,不斷提升工程資金的使用率,為未來進行工程建設的資金正常周轉打下堅實的基礎和準備,確保工程施工建設萬無一失。在進行掌控投資成本的過程中,企業的負責人應該對工程建設生產消耗的人力、物力及時地做好統計和核算工作,進行嚴格的掌控和監管機制,如果發現發生了錯誤,必須及時地糾正和改進,確保交通工程建設的目標可以順利地實現。在成本的具體運營過程中,對待突發事件要做好相關的應對和解決方案。
(三)做好交通工程造價審核工作。
業主單位在進行招標以前需要及時將造價與審核工作做好,交通工程造價的控制一直存在于工程建設的整個過程中,所以在交通工程建設的每一個階段都需要及時地做好造價審核的相關工作。首先,在進行交通工程項目的投資環節,業主對交通工程的造價管理掌握的主要方面應該是進行工程項目的決定之前的相關工作,根據市場的相關要求以及預先的規劃,及時做好交通工程的可行性論證。其次,在交通工程的設計環節。交通工程的設計是掌握和控制交通工程造價的主要環節,同時它也是處理經濟和技術的主要因素,在整個交通工程的建設上是處在核心地位的。再次,在廣大業主招投標環節上,需要建立交通工程招投標相關的制度。在進行招投標的過程中,使用施工企業以前的競爭會有效地對交通工程的造價做到合理的控制。
三、交通工程合同管理應實現規范化
(一)要嚴格審查企業的資質與資格。
在進行招標之前,業主需要對施工企業進行嚴格的審查和審核,這樣可以保證合同可以順利的進行和自己的利益安全。合同審核的內容包括:項目是不是滿足合同寫明的條件、合同的相關條款是不是清晰和沒有異議、合同的內容是不是符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交通工程的相關施工技術還有企業的等級是不是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規范、合同的簽署是不是具有完善的手續,等等。除了以上提到的這些,業主單位在進行工程的招標過程中還應該對施工企業的企業信譽、資格審查、企業的公司資金實力以及履行條約的能力都要進一步做好審查工作。
(二)在簽訂合同之前要做到合理的管理。
近年來,中國的法律制度逐步發展和完善,像《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的頒布在合同的管理方面還有工程的招標方面都提出了一些需要遵守的要求。因此,廣大的業主單位在簽訂合同以前,一定要認真閱讀簽訂合同的具體文本內容和國家頒布的法律,將工程的特點以及業主自己的需要進行有機的結合,對簽訂合同的具體內容要做出必要的解釋,以防出現一些歧義,引起不必要的麻煩。簽訂合同的具體條款的要求是全面和明確,這樣可以保護雙方各自的利益。
(三)業主單位簽訂合同要做到合同履行的規范。
合同的履行在交通工程的合同管理中是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因為業主單位與施工企業各自的利益點是不一樣的,因此合同是進行協調還有處理雙方關系的保障和中介,它也是工程按照事先制定的計劃進行實施的保障。另外,業主單位需要對施工的合同做好有效的監督工作,在涉及到項目工程量上的加減,變更等信息需要做好及時的確認,對于違反簽訂合同規定的行為要進行認真的檢查,讓合同的管理慢慢地朝著規范化的方向發展。所以,業主單位需要對進場的材料進行嚴格的控制,它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工作人員應該到廠家進行實地考察,對于施工工廠的生產能力還有相關的設備是不是滿足相關的要求做詳細的分析,對于材料的運輸過程,也必須做到定期的檢查,以保證供應商可以及時地提供質量優良的產品。
四、總結
新的時期對交通工程建設的經濟管理與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進行交通工程的建設過程里,應該持續的強化對投資,施工的質量還有工程的進展做到嚴格的控制,這樣才會把交通工程的造價還有施工的質量進行顯著的控制,這將會推進中國的交通工程建設取得快速的發展。在新的社會背景下,交通工程的建設企業應該要持續的響應國家的號召,主動地讓自身的努力不停地進行完善和發展,變革經濟的管理方式,充分滿通工程建設在質量上的要求和安全上的確保,最大程度地提升工程建設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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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法學;行政行為;行政過程
【正文】
行政機關為了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往往針對相對人實施各種活動,例如命令、征收、征用、許可、處罰、強制執行等,這些行為從形式上來看呈現為各種樣態。為了對這些形式各異的行為進行法律上的規范和法學上的研究,傳統大陸法系的行政法學以民法學中的“法律行為”概念為模板,結合行政法作為公法的特點,創造了行政法學中所特有的“行政行為”概念,并以該概念為核心,圍繞著行政行為的概念、類型、內容、成立、生效、消滅、附款、效力、瑕疵、裁量等構建了較為完整的理論體系,即行政行為理論,進而形成整個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中國的行政法學大體移植了大陸法系的行政行為概念及其理論體系,并以此為基礎構建了中國的行政法律體系,例如,制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就是以行政行為的類型、內容等理論為基礎的,而《行政訴訟法》則是以行政行為的效力、瑕疵、裁量等理論為基礎而制定的。可見,行政行為概念在我國的行政法學中具有重要意義。但從現實行政來看,隨著行政機關運用的行政手段的多樣化,傳統的行政行為概念并不能完全涵蓋現實的行政活動,于是出現了對于行政行為之外的行為如何進行法律規范和控制的問題;同時,在現實行政中各個行為之間存在著直接或間接的關聯,而傳統行政法學將其割裂為各個單獨的行政行為分別進行考察的方法卻忽視了這些行為之間的關聯。針對行政行為概念存在的上述缺陷以及現實行政的過程性特點,本文立足于行政過程論的視角,提倡將“行政過程”的概念從行政學中引入到行政法學中,并賦予其行政法學上的意義,以此來彌補行政行為概念的不足。
一、傳統“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應對行政的過程性特征的要求
在現實的行政中,行政機關為實現某一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需要連續作出一系列的行為,從而形成作為整體的動態過程,即行政具有過程性的特點。但傳統行政法學中一般使用“行政行為”的概念,從行政過程中選擇出若干典型的或主要的行為定位為“行政行為”,并對單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分別進行考察,而將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作為事實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學研究范圍之外。但現實行政過程具有整體性、動態性等特征,對此,行政行為的概念并不能完成應對行政過程的這些特性對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學提出的要求。
(一)傳統行政法學以“行政行為”作為核心概念
行政行為的概念在19世紀后期形成于法、德等歐洲大陸國家的行政法學中,當時的行政法學者以民法學中的法律行為概念為模式,將屬于公法領域的行政機關的各種行為以一個統一的概念進行把握,在此基礎上進行體系性的考察,這個概念就是“行政行為”。由于行政行為具有公法的性質,因此必須適用與民事法律行為不同的法律,即行政法,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學得以成立的理論基礎。傳統行政法學在此基礎上,以該概念為中心,形成了有關行政行為的定型化、效力論、附款論、瑕疵論等較為系統的行政行為理論,構成了行政法學理論的核心部分。行政行為概念的提出為我們從法學的角度考察現實行政過程并加以法律的規范和控制提供了可能性,行政法學以法律的形式事先規定行政行為的主體、內容、程序、形式等法律要件,并要求行政機關在現實行政過程中必須按照法律所規定的這些要件作出行政行為,對于違反其中某一法律要件的行為則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確認其違法性,進而予以撤銷或宣布無效。可見,行政行為是傳統行政法學的核心概念,在傳統行政法學理論中具有重要意義。
具體而言,在方法論上來看,行政行為的概念在行政法學中具有以下重要意義。首先,行政行為概念促使行政法獨立于私法,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學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和法學學科得以成立的關鍵。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針對相對人行使公權力而作出的行為,與平等主體之間作出的私法行為相比,行政行為具有權力性、單方性等特征以及公定力等特殊效力,因此,規范行政行為的法律也必須不同于調整私法行為的法律,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學之所以獨立于私法而成立的理論依據。其次,行政行為概念具有作為行政法學考察工具的意義。行政行為的概念具有“對行政活動的橫向認識與有關行政活動的總則性規律的探討的功能”。[1]現實行政中的行政活動復雜多樣,在行政法學對于現實行政活動進行研究或者法律對于行政活動進行規范時,必須借助分類的方法,從現實的行政活動中抽象出各種類型的行政行為,在此基礎上分別考察各類行政活動的特性、內容、要件、效力等,分別進行法律的規范和控制。可見,行政行為概念是行政法學考察現實行政活動的必要工具。再次,行政行為概念具有構建行政法學體系的作用。傳統行政法學以作為行政過程結果的行政行為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并以此來構建整個行政法學體系。圍繞著行政行為將行政法學體系劃分為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的主體)、行政行為法(行政行80為的行使)、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的程序)、行政監督及救濟法(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及對被行政行為侵害者的救濟)四部分,其中具有權力性、法律效果性等特征的行政行為成為了連接整個行政法學體系的核心。最后,行政行為概念在行政訴訟上具有概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和作為撤銷訴訟與無效確認訴訟的理論基礎的意義。例如,從公定力理論來看,存在瑕疵的行政行為通常可以區分為無效行政行為與可撤銷行政行為。從行政訴訟制度來看,對于無效行政行為可以提起確認訴訟,而對于可撤銷行政行為可以提起撤銷訴訟,這兩種訴訟類型以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為基礎。此外,在一國的行政訴訟制度中,往往以行政行為的概念來概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行政相對人對于“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也規定相對人對于“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可見,行政行為是行政訴訟的對象,行政行為概念的外延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密切相關。
(二)行政具有過程性的特征
“過程”是指事物發展所經過的階段,是指物質運動在時間上的持續性和空間上的廣延性,是事物及其矛盾存在和發展的形式。“行政的過程性”是指行政具有作為過程的性質,行政在客觀上表現為一個過程,具體由該過程中的各個發展階段通過在時間上的持續性和空間上的廣延性構成。行政不僅可以分解為各種行為進行考察,而且同時也是一種具有時空上連續性的過程,可以將行政作為過程在整體上動態地考察其運行軌跡。例如,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看,“行政管理過程”是一個涉及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行動的過程,具體表現為確定行政目標、進行調查研究和預測、進行決策、擬定方案、進行可行性分析、具體執行、監督檢查、調整方案、反饋等一系列連續行為構成的動態運行過程,可見行政學注重從整體上動態地考察行政的運行過程。而在行政法學上,現實行政往往抽象為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行政監督等單個獨立的行為,但各行為之間并非毫無關聯,正是基于這種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即使從行政法學的視角來看,也可以發現行政的過程性特征。
行政的過程性具體表現為現實行政的運行過程,其中又包含有動態性和整體性的特性。首先,行政的過程性表明行政具有動態性[2]的特征。動態性是行政作為一個過程的基本特征。在行政學上注重考察行政的運行過程,一般將行政運行過程劃分為以下幾個步驟進行考察:“①行政目標的確立;②就目標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研究;③擬定方案,進行決策;④進行可行性分析,選擇最佳方案;⑤制定具體的執行計劃、方案;⑥監督執行情況;⑦通過反饋信息來調整決策或實施方案;⑧實施調整后的方案,并再次進行反饋。”[3]而從行政法學的視角來看,也可以將行政過程劃分為行政立法、行政決定、強制執行、行政救濟等階段性行為。這些同一過程中的不同步驟或行為被連續地作出,由此表現為行政的動態性。其次,行政具有整體性的特征。現實行政復雜多樣,為實現同一行政目的,不同的行政機關往往作出各種不同的行為,各行為之間縱橫交錯,但圍繞著同一行政目的,基于各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構成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這種行政過程具有統一性,是一個獨立的整體。
(三)傳統“行政行為”概念的局限性
如上所述,行政行為是傳統行政法學的核心概念,傳統行政法學通過建立這種行政行為的邏輯體系,認識和分析各種行政行為的特征,借助于這種邏輯體系,可以對社會現實中所發生的某一特定行政行為進行推理、歸類和定位,從而準確地適用法律。[4]具體而言,傳統行政行為理論運用概念分析法學方法,在行政主體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所實施的各種行政活動中,選定某一特定時點的行為作為控制整個行政活動合法性的對象,從現實復雜的行政活動中抽象地歸納出各種類型的行政行為,即將行政行為類型化,在此基礎上事先運用法律為各種行政行為分別設定法律要件以及主要是事后的監督程序,通過依法行政的要求實現對行政活動的監督與控制。[5]行政行為論從法律技術上為行政法對行政活動的規范提供了可能性,使得依法行政原則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因此,從法律技術來看,應當承認行政行為理論在行政法學中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行政行為概念在行政法學中具有特定的含義,[6]面對現代行政中行為形式的多樣化以及現實行政的過程性特征,這種傳統的行政行為概念并不能完全應對,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傳統行政法學僅僅注重于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考察,但由于行政行為概念外延的限制,使得現實行政過程中的其他行為形式不能被納入到行政法學的視野之中。特別是隨著現代公共行政的發展,行政領域的不斷擴大,行政機關在行政過程中運用的手段或行為方式也呈現多樣化的趨勢,主要表現為行政行為功能的變化(如交涉內在化行政行為、復合型行政行為的出現等)以及合意形成型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計劃等)的出現。[7]例如,國務院在2004年制定并公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各級行政機關“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同時“創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眾”。可見,隨著依法行政的實施以及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現實中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非強制性行政活動方式以及其他新創設的行政管理方式將越來越多地得到運用,在這種現實背景之下,傳統的行政行為理論已經不能適應現實行政發展的要求,例如,在現代行政法學中對于行政指導能否被提起行政訴訟就曾引起爭議。[8]第二,行政行為概念包含了對單個行為進行靜態、定點地考察的含義。傳統的行政法學著眼于行政過程的最終結果即行政行為,切斷了各個行為形式之間的聯系,靜態、定點地考察單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在現實的行政中往往以將各種行為形式結合起來共同構成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此時僅僅靜態、定點地考察單個行政行為并不充分,而應當全面、動態地分析整個行政過程中各種行為形式以及各種行為形式之間的關系。
二、以擴大行政行為范圍或導入其他概念的方式重構傳統行政行為概念
對于上述狹義的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涵蓋現實行政中所有的活動形式的問題,行政法學者們已經意識到了該問題的存在,并從各自的視角出發積極探討解決的辦法。[9]這些解決的辦法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擴大“行政行為”概念的外延,采用廣義的行政行為概念。其二是在行政法學中導入其他概念來取代行政行為概念。
(一)擴大“行政行為”概念外延的方法及其缺陷
行政行為概念是行政法學中最基本的概念,但由于行政行為的復雜性以及現實中行政行為的不斷發展,行政行為的含義也在不斷發展。在學界對于行政行為概念的具體含義存在著爭議。由于行政行為是與行政訴訟制度相關聯的概念,因此“各國行政訴訟的范圍和條件不同,影響各國對行政行為的理解不同”。[10]在德國,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為了調整公法領域的具體事件而采取的,對外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命令、決定或其他主權措施。[11]日本的學者在明治初期從德國引進“verwaltungsakt”的概念,并將其譯為“行政行為”,但起初對于該概念的含義存在著爭議,以私法行為、事實行為、統治行為、立法行為、行政上的管理行為、準法律上的行政行為、法律上的行政行為為順序從大到小取舍,共有七種不同的定義。[12]現在一般采用最狹義的行政行為概念,即是指“行政機關對于具體事實以公權力行使的方式宣告何為法律的行為”,[13]或者“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基于單方性的判斷具體決定國民權利義務及其法律地位的行為”。[14]可見,從德國、日本的主流觀點來看,行政行為概念具有外部性(針對外部的行政相對人)、權力性(具有強制性)、法律效果性(變動或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具體性(針對特定相對人)、單方性(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等性質,由此排除了行政處分等行政內部性行為、行政指導等非權力性行為、不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行政立法等抽象性行為、行政合同等雙方性行為。
在我國行政法學界,對于行政行為概念存在著不同的理解。最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總稱”[15]、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執行公務的方式方法的總稱”[16],囊括了國家行政機關的所有管理活動。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實施的,并由行政主體單方面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17]包括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和對特定對象而采取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狹義的行政行為僅指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所實施的,只對特定人或特定的事產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18]“在界定行政行為概念時,除了參考外國的有關理論外,還必須緊緊圍繞法律的規定展開論述”,“必須從行政訴訟的角度出發”。[19]在我國,行政行為不僅是一個法學術語,而且還是一個法律用語。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中就直接使用“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例如第2條、第5條等),但沒有對該概念作出明確解釋,引起學界和實務界的激烈爭論。為了指導行政訴訟實踐,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明確規定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即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該定義采用了學說上的“狹義的行政行為”概念,將具體行政行為限定于“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特定具體事項”的“單方行為”,對于當時確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現代行政中行政活動的多樣化,特別是非權力性行為形式的運用,該定義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利于對相對人的權利進行充分救濟。為此,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時放棄了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定義的做法,而是采用了明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來確定行政行為概念的外延。在該解釋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行為的概念,但很明顯,該解釋中的行政行為概念較為寬泛。
為了解決傳統的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涵蓋行政過程中其他行為形式的問題,有學者提議以縮小行政行為概念內涵的方式來擴大行政行為概念的外延,使得行政行為的概念成為能夠充分容納多種行為形式,并以“開放”為特征的新概念。[20]這種意義上的行政行為概念幾乎等同于行政活動的概念,可以涵蓋行政活動所有的形式。然而,根據邏輯學中概念外延與內涵的關系,外延越大內涵就越小,過于寬泛的行政行為概念幾乎喪失了行政行為原本所有特征性的內涵,例如外部性、權力性、法律效果性、具體性、單方性等。而且,隨著現代行的發展,行政活動的形式也不斷增多,因此,廣義的行政行為概念也必須隨之不斷改變,失去了作為行政法基本概念的穩定性。可見,采用擴大行政行為概念的范圍、采用廣義行政行為概念的方式,在解決沖突行政行為概念不足之處的同時,也使得該概念本身喪失了作為傳統行政法學核心概念的意義。而且,隨著對行政行為概念解釋的不斷擴大,必將導致行政法學理論和實踐中的混亂。
(二)在行政法學中導入其他概念的方法及其缺陷
為了確保行政行為概念本身的存在意義以及行政行為理論體系的完整性,同時解決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應對現實行政發展要求的問題,在行政法學界也有學者反對上述擴張解釋行政行為概念的做法,而主張在行政法學中導入其他概念來取代行政行為概念,例如,有學者使用“行政作用”、“行政處分”[21]、“行政決定”[22]、“行政處理”[23]、“行政執法”[24]、“行政活動”[25]等概念來取代行政行為的概念。此外,也有學者作為對行政行為概念的補充,在行政法學中引入“非權力行為”[26]、“未型式化行政行為”[27]、“非強制行政行為”[28]、“非正式行政行為”[29]、“柔性行政方式”[30]、“非要式行政活動”[31]、“非單方處理性行政行為”[32]等概念以概括傳統行政行為概念所不能涵蓋的其他行為形式。這些概念雖然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傳統的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涵蓋非權力性行為的問題,但一方面,這些概念外延的擴大造成了其內涵過小的問題,即這些概念僅僅具有概括現實行政中所有行為形式的作用,而其概念本身的特征性內涵卻很少,其作為行政法學核心概念的存在意義不大;另一方面,這些概念并沒有與之相對應的理論體系的支撐,如果采用這些概念來構建行政法學理論,仍不能解決行政行為理論中靜態、定點考察的問題。為此,必須尋找并在行政法學中導入更為合適的概念,以彌補傳統行政行為概念及其理論體系的不足。
三、行政過程論的提倡與行政過程概念在行政法學中的導入
為了應對現代行政發展的需要,針對現實行政的過程性特征,本文從行政過程論的視角出發,認為應當在行政法學中導入“行政過程”概念。
(一)傳統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重構與行政過程論的提倡
“行政過程”這一用語本身并非新生事物,在行政學研究中就普遍地被使用。而行政過程論的產生直接源于西德行政法學之靈感,作為德國最近行政法研究傾向之一,德國的部分行法學者重視認識“作為過程的行政”,例如有學者認為行政法學不僅只處理以往行政機關與國民間關系的最終決定(如行政行為),而且主張該決定過程本身的透明化及控制的可能,這被認為是對ottomayer以來過度的法學方法和妨礙確切地把握現代行政、行政法的動態的反省。[33]隨著現代行政的發展,傳統行政法學理論逐漸顯現出其弊端,因此,在現代行政法學中,如何對應于現代行政的發展,重構傳統行政法學理論體系是個重大而緊迫的課題。對此,各國的行政法學者在批判的同時,積極地提出變革傳統行政法學理論的行政法學新理論。其中的行政過程論就是日本的行政法學者在借鑒美國的公共行政理論及行政法理論、德國的二階段理論及動態考察方法的基礎上提出的行政法學新理論之一。
在現實行政中,為實現某一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體往往連續作出復數的行政行為或其他行為形式,這些行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聯性,由此構成作為整體的動態過程。但傳統的行政法學過度偏重于作為行政過程最終結果的行政行為,忽略了同一行政過程中各個連續的行為形式之間的聯系,僅僅從靜態上定點地考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試圖通過對單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控制來實現整個行政的合法性的目標。但事實上,單個行政行為合法并不能必然地推導出整個行政過程合法的結果,而且由于行政過程中的各種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此,在考察某一行為的合法性時,必須考慮其他行為的合法性對其的影響。此外,在行政過程中,除了要求行政行為必須合法之外,對于其他行為也存在著合法性的要求。而傳統的行政行為理論對于上述問題并不能充分應對,隨著現代公共行政的發展,這種傳統的行政法學理論日益顯現出弊端。對此,行政過程論認為,現代行政法學必須在考察單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同時,直接或間接地考察行政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形式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礎上注重同一行政過程中各行為以及同一行為內部的各環節之間的關聯性,對行政過程進行全面、動態的考察。
(二)行政過程概念在行政法學中的導入
“行政過程”,簡而言之,是指有關行政的過程。“行政過程”這一詞匯最早出現在行政學中,[34]行政學上的“行政過程”是指“行政主體及其他行政參與者(如立法機關、政黨、利益集團、大眾傳媒、公民等)行使各自的權力(或權利),相互影響,相互作用,設定并最終實現政府公共政策目標的活動過程”。[35]行政學上的“行政過程”概念重視對現實行政運行過程的描寫,而傳統行政法學中,一般采用與行政過程概念相類似的“行政程序”概念,[36]而將“行政過程”概念作為非法學概念,而認為是不具有法學意義的“事實概念”。[37]
行政法學者最初將行政學上的“行政過程”概念借鑒到行政法學中使用,有些并不具有行政法學上的特別的理論意義,而僅僅是在用語上使用“行政過程”來代替“行政活動”。隨著現代行政的發展,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傳統行政行為之外的行為形式逐漸增多,行政法學有必要將這些行為形式納入視野進行探討。為此,有些行政法學者使用“行政過程”概念代替“行政行為”概念。例如,在日本,第一次采用“行政過程”這個詞匯作為其中一個章節的標題的,大概是今村成和所著的《行政法入門》(1966年)中的“在行政過程中個人的地位”。[38]而此后,原田尚彥所著的《行政法要論》(1976年)中,設立了單獨的一章“法治主義與行政過程”。[39]而且,室井力、鹽野宏所著的《學習行政法ⅰ》(1978年)中追加說明了其意義,并將“行政過程”構成其中的一編。[40]但從其內容來看,上述對于在行政法學中導入“行政過程”概念的做法只不過是以“行政過程”這個用語來概括行政行為概念所不能包含的行政活動的形式而已。[41]在中國,也有學者以“行政過程”作為行政行為的部分內容的標題,但從其具體內容來看,并沒有涉及過程論的內容,而僅僅將“過程論”這一用語用以概括行政活動中的各種行為形式而已。[42]其實,“行政過程”用語具有特別的理論意義,而在上述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過程”用語代替“行政活動”用語時,并不能說在某種意義之下強烈地意識到行政活動的動態性格。[43]即現代行政法學上的“行政過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論意義,而非單純地使用該用語來概括行政活動所有的行為形式。
因此,在行政行為概念的變革與重構意義上向行政法學中引進“行政過程”概念時,必須意識到行政過程概念本身所包含的理論意義,即以行政過程的全面、動態考察的觀點來彌補傳統行政行為概念的局限性、靜態性等缺陷,基于行政過程論的觀點提出行政過程的概念。在這種意義上,最早在行政法學中導入行政過程概念的是日本的園部逸夫,其所著的“行政程序”(1966年)將行政過程作為程序的連鎖或行為的連環而有意識地闡述。[44]1969年,遠藤博也公開發表以“行政過程論的嘗試”為副標題的《復數當事人的行政行為》的論文。[45]此后,積極論及“行政過程”或“行政過程論”的文獻不斷出現。[46]此外,在中國支持行政過程論的學者們一般將行政過程與行政行為結合起來研究,認為行政過程是行政行為的過程,例如朱維究教授1997年在《政法論壇》發表的《程序行政行為初論》[47]、1998年在《中國法學》發表的《行政行為過程性論綱》[48],以及中國政法大學博士李琦在2005年的博士論文《行政行為效力新論———行政過程論的研究進路》[49]中都研究了行政行為的過程性,不可否認,行政行為本身也具有過程性,但除此之外,行政法學還應當研究由各行為構成的宏觀意義上的行政過程,而上述研究對于行政行為概念與行政過程概念的界定并不確。對此,本文從行政過程論的視角出發,基于現實行政的過程性特征,認為現代行政法學應當在維持原本狹義的行政行為概念的同時,引進“行政過程”概念,行政過程概念不僅包括行政行為以及不屬于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中的各種行為,而且還包含有由各行為通過一定的關聯性而構成的整體過程的意思。
四、在行政法學中導入“行政過程”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基于行政過程論的觀點在行政法學中導入的行政過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論含義,這種意義上的“行政過程”是指為了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依據法律實施一系列的行政行為或其他行為而構成的過程。將該概念導入到行政法學之中,可以彌補行政行為概念的不足,對于構建適合于現代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和對現實行政過程進行法律規范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行政法學中“行政過程”概念的含義
行政過程是指一系列連續的作用,[50]是指一系列法律性或非法律性作用構成的復合的、連鎖的行政作用的組合所形成的過程。任何一個完整的行政活動都是復雜的連續過程,由若干環節或步驟組成并分段進行。[51]就如同人的一生是人的各種活動的連鎖而可以稱為“人生過程”一樣,以該過程的合理性為課題。[52]從行政的動態性、整體性來看,“行政過程”是指為了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依據法律實施一系列的行政行為或其他行為而構成的過程。具體而言,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作出行政立法、行政計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強制執行、行政復議等行為,這些行為在時間序列上構成了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
從上述行政過程的定義來看,行政過程由目的、主體、行為形式、行政程序以及各行為形式之間的關聯等要素構成。第一,行政過程的目的。行政過程以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公共利益是行政過程正當性的根據。但是,公共利益或公共性的概念極為抽象,是指行政的總體性目的。在該總體性目的之下,各具體行政過程的目的表現為具體的公共利益。即行政目的在不同的行政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層次性和階段性,而作為全體行政目的的公共利益由各行政過程中的具體目的構成。例如,行政的總體性目的是保障、增進國民的權利和利益,實現公共利益。具體到食品安全行政過程就是通過確保食品的安全性而實現保障國民生命健康的目的。在該目的之下,有關飲食行業的營業許可的目的是防止因飲食引起的食物中毒等危害的發生。與上述多層次、多階段的行政目的相對應,行政過程也可以劃分為多種階段。即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必須選擇與該目的最適合的行為形式,在這種意義上,行政過程是指與特定行政目的相適應的一系列行政活動的過程,是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手段的聯合體。第二,行政過程的主體,即使得行政過程得以運行的人的要素。[53]傳統行政法學認為行政意思的形成是由行政主體一方單獨判斷形成的,在該意思決定過程中并不承認相對人的參與。在這種觀點之下,自然而然地就將行政主體等同于行政過程的主體。但根據國民主權原則,國民具有主體性,具有參與行政過程的權利。因此,從國民的視角來看,行政過程中存在著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兩種主體。行政過程的主體在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上都比行政主體更為寬泛,行政主體是行政過程主體的一部分。第三,行政過程中的行為形式。在現實行政過程中,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運用復數的行政行為或其他行為形式,例如在區域開發行政過程中,行政機關往往會作出開發計劃、開發指導、開發許可、建筑許可等行為。可見,行政行為以及其他行為形式是構成行政過程的主要要素。事實上,由于現實行政過程的復雜性,在對行政過程進行法學考察時,必須將其分解為各種行為,分別考察它們的法律構造。第四,各行為以及各階段之間的關聯。行政過程由各種行政行為或其他行為形式構成,但這些復數的行為之間并非毫無關系,而是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以這種關聯性為基礎,各種行為構成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此外,就單一行為來看,該行為按照一定的步驟實施,其內部各階段存在著明顯的關聯性,由此構成該行為的整體過程。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認為行政過程的構成要素不僅僅是指作為結果的各種行為,而且也包括各行為之間的關聯以及單一行為中的各階段之間的關聯。
從上述行政過程的定義來看,行政過程具有目的性(公共性)、連續性(動態性)、統一性(整體性)、法律性(合法性)等特性。第一,目的性(公共性)。行政目的(公共性)是行政過程的要素之一。現代行政過程以“公共事務”為對象,為最終實現公共利益這一行政目的,實施一系列的行政活動,由此構成行政過程。因此,行政過程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國家及其他公權力主體的行為,不論是以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為之,均應維護公共利益,始具有正當性及合法性。”[54]也就是說,維護公共利益是行政權力正當性及合法性的基礎,追求公共利益是行政主體進行行政活動的目的之所在。“公共性”或“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確定性概念,但從現實的行政過程來看,作為行政過程目的的公共利益并非抽象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具體內容,一般由單行法個別規定。對此,有學者提出“公共性分析論”,即通過對現實行政過程中的公共性目的的分析,對行政過程進行規范和控制。[55]第二,連續性(動態性)。行政過程是行政的運行、發展過程,呈現為不斷發展變化的運動狀態。在現實行政過程中,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體往往相繼作出一系列的行為,這些行為之間具有連續性,由此構成的行政過程則體現為動態性。第三,統一性(整體性)。行政以實現統一的政目的為目標,因此承擔行政任務的行政組織在整體上構成統一、完整的行政組織體系。圍繞著特定行政目的,各行政組織的活動也具有統一性。在同一行政過程中往往存在著各種行為,各種行為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從特定的行政目的來看,各行為的實施都是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也就是說,為了特定行政目的而做出的一系列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由此構成的行政過程在整體上來看具有統一性,即行政過程是指在特定行政目的之下實施的各種行為共同構成的整體。第四,法律性(合法性)。在傳統行政法學中采用“行政行為”的概念,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要件,而將“行政過程”作為事實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學的對象之外。[56]“行政過程”作為事實概念,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但現代行政法學除了行政行為之外,也重視行政過程的法律性。所謂行政過程的法律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行政是執行法律的活動,行政過程就是行政執行法律的過程。[57]其次,從行政過程與法律的關系來看,行政過程必須依法運行,要求行政過程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行政過程的屬性”,“有了法律性,行政過程才有了法律意義”。[58]也正是基于行政過程的法律性,由此存在著在行政法學中考察行政過程以及對行政過程進行法律規范和控制的必要性。
(二)“行政過程”概念在行政法學中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狹義行政行為具有外部性、單方性、具體性、法律效果性等特點,是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中所采取的各種行為形式中最具有典型意義的行為。在這種意義上,行政行為是行政過程中的行為形式之一,是構成行政過程的要素之一。可見,行政行為概念與行政過程概念之間具有密切的關聯。但作為行政的典型性行為的行政行為僅僅是行政過程的構成部分,并不能等同于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行政行為僅僅是行政過程中的行為之一,在行政過程中,除了行政行為之外,還包括其他行為形式,例如事實行為等。第二,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而行政過程中的法律主體除了行政主體之外,還包括行政相對人以及第三人等主體,相對人及第三人的參與等行為與行政行為一樣,都是行政過程的組成部分。第三,行政行為是一個單一行為,而行政過程在多數情況下是由復數行為的連續行使所構成的整體,具有整體性。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并非各單個行為的簡單相加,其本身具有獨立性。此外,行政過程還具有動態性,在同一行政過程中的各單一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此,行政法學除了關注單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之外,還應當考察同一行政過程中的各行為之間的關系,追求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的合法性。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看,作為事實概念的行政過程是行政法規范的對象,但在將行政過程概念通過行政學引入到行政法學后,行政過程不僅僅是原本行政學中的事實概念,還是處于行政法的規范和控制之下的法律概念。它既是實施“依法行政”原則的結果,也是以行政法對行政過程進行法律規范的結果。也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行政過程概念具有上述法律性(合法性)的特性。根據“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法要求行政主體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職權,實現行政的合法性。但傳統行政法學將“依法行政”原則局限于行政行為概念的層次進行理解,將“依法行政”原則等同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事實上“依法行政”原則的真實含義是要求行政主體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職權,實現行政的合法性。“依法行政”原則所追求的目標是行政的合法性,具體包括行為的合法性與過程的合法性,行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過程的合法性是指除了要求行政過程中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外,還要求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行政法除了對行政行為作出考察外,還必須對行政過程進行法律的規范和控制。
基于上述對行政過程概念與行政行為概念差異的認識,現代行政法學應當在維持傳統行政行為概念及其理論體系的基礎上,引進行政過程的概念以及與該概念相對應的理論體系。這在行政法學理論上可以彌補行政行為概念以及行政行為類型化理論的不足,并且在實踐中可以解決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應對現實行政發展要求的問題。在這種意義上,現代行政法學應當從現代行政的過程性特點出發,將“行政過程”的概念從行政學中引入到行政法學中,對現實的行政過程進行全面、動態的考察。在此基礎上,現代行政法學應當從實質行政法治主義出發,不僅應當關注作為行政過程最終結果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還應當將行政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形式全盤納入視野,重視同一行政過程中各種行為形式之間以及同一行為的不同階段之間的關聯,對行政過程進行全面、動態的法律規范和控制。
【注釋】
[1][日]山田幸男等編:《演習行政法(上)》,青林書院1979年版,第139頁。
[2]在行政學上,行政的動態性還含有另外一層含義,即“動態性是指公共行政適應社會歷史的進步,相應改變組織自身及社會管理行為的特征”。參見唐曉陽主編:《公共行政學》,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頁。這是行政與外部環境之間的動態性,但此處僅探討行政過程內部各階段之間的動態性。
[3]李盛平主編:《公務員百科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頁。
[4]葉必豐:《法學思潮與行政行為》,《浙江社會科學》2000年第3期。
[5]李琦:《行政行為效力新論———行政過程論的研究進路》,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2頁。
[6]有關行政行為概念的定義雖然并不統一,但總體而言,我國的行政法學界以及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中現在仍以采用狹義的行政行為概念為主,而將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為以及非單方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行為的概念之外。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頁。
[7][日]大橋洋一:《行政法學の構造的変革》,有斐閣1996年版,第5-11頁。
[8]參見莫于川:《應將行政指導納入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重慶社會科學》2005年第8期。
[9]參見章志遠:《行政行為概念重構的嘗試》,《行政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張春榮:《行政行為概念的反思與重構》,《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4年第2期。
[10]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頁。
[11][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頁。
[12][日]和田英夫:《現代行政法》,倪健民、潘世圣譯,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第182頁。
[13][日]田中二郎:《行政法総論》,有斐閣1957年版,第259頁。
[14][日]桜井昭平、西牧誠:《行政法》(第五版),法學書院2005年版,第18頁。
[15]王珉燦主編:《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97頁。
[16]應松年主編:《行政行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頁。
[17]參見姜明安:《行政法學》,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5頁。
[18]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頁。
[19]楊建順:《關于行政行為理論與問題的研究》,《行政法學研究》1995年第3期。
[20]田文利、張艷麗:《“行政行為”論》,《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10年第4期。
[21]在日本行政法中,理論上多數使用“行政作用”概念,法律條文中較多使用“行政處分”概念,此外,還有“公權力的行使”等概念。當然,這些概念的含義并不完全相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參見江利紅:《日本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80頁。
[22]例如在國務院于2004年3月22日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就使用了“行政決定”的概念。
[23]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頁;葉必豐:《行政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79-182頁;宋功德:《聚焦行政處理———行政法上熟悉的陌生人》,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4]參見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頁。
[25]參見朱新力:《行政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頁。
[26]參見莫于川:《非權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0年第2期。
[27]參見李傲:《未型式化行政行為初探》,《法學評論》1999年第3期。
[28]參見崔卓蘭:《試論非強制行政行為》,《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5期。
[29]參見蔣紅珍:《非正式行政行為的內涵———基于比較法視角的初步展開》,《行政法學研究》2008年第2期。
[30]參見莫于川等:《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從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視角》,廈門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31]參見[德]平特納:《德國普通行政法》,朱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頁。
[32]參見[德]漢斯.j.沃爾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偉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40頁。
[33][日]室井力:《行政法學方法論議》,載広岡隆等編:《現代行政と法の支配———杉村敏正先生還暦記念》,有斐閣1978年初版,第14-15頁。
[34]在行政學中除“行政過程”概念外,還使用“政策過程”、“政府行政過程”、“公共行政的一般過程”、“行政運行過程”等用語。
[35]張立榮:《中外行政制度比較》,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287頁。
[36]例如,有學者認為“行政程序只不過是一種法定的行政過程”,即以是否法定化作為行政程序與行政過程的區別。參見高小平主編:《現代行政管理學》,長春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頁。
[37][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おける行政行為の三區分》,載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頁。
[38][日]今村成和:《行政法入門》,有斐閣1966年版。在1975年的新版中,增加了“對行政決定住民意思的反映”章節,設定“行政過程和個人”一章。
[39]參見[日]原田尚彥:《行政法要論》,學陽書房1976年版。
[40]參見[日]室井力、塩野宏:《行政法を學ぶ1》,有斐閣1978年版。
[41]另外,行政過程論現已成為日本行政法學的主流學說,在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過程概念的也比較多,但大部分并沒有意識到行政過程論的全面、動態考察的觀點,沒有在特別的理論意義上使用“行政過程”概念。例如[日]遠藤博也:《実定行政法》,有斐閣1989年版等。
[42]例如張建飛、古力:《現代行政法原理》,杭州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頁;王錫鋅:《行政過程中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研究》,《中國法學》2001年第4期。
[43][日]藤田宙靖:《行政法ⅰ総論(第三版再訂版)》,青林書院2000年版,第131頁。
[44][日]園部逸夫:《行政手続》,載雄川一郎、高柳信一編:《巖波講座現代法4現代行政》,巖波書店1966年版,第99頁。
[45][日]遠藤博也:《複數當事者の行政行為———行政過程論の試み》,《北大法學論集》第20卷第1-3號。
[46]從正面采納并積極主張“行政過程論”的有[日]遠藤博也:《行政過程論の意義》,《北大法學論集》第27卷第3、4號,第585頁以下(1977年);[日]山村恒年:《現代行政過程論の諸問題(1-9)》,《自治研究》第58卷第9號、第11號、第59卷第3號、第7號、第11號(1982年、1983年)。還有,作為從行政作用法論的觀點暗示行政過程論是[日]塩野宏:《行政作用法論》,《公法研究》第34號,第206頁以下(1972年);[日]塩野宏:《o?バッハァ≌、w?ブローム「行政の現代的課題と行政法のドグマティーク》,《法學協會雑誌》第91卷第2號,第317頁(1974年);[日]佐藤英善:《現代経済と行政———経済活動へ行政介入》,《公法研究》第44號,第158頁(1982年);還有從行政概念再構成的觀點積極提及行政過程論的是[日]手島孝:《行政概念の反省》(1982年);從和司法審查的關系論述之的是[日]原田尚彥:《訴えの利益》,弘文堂1979年版,第166頁以下、218頁以下(1979年)。
[47]朱維究、閻爾寶:《程序行政行為初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3期。
[48]朱維究、胡衛列:《行政行為過程性論綱》,《中國法學》1998年第4期。
[49]李琦:《行政行為效力新論———行政過程論的研究進路》,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博士學位論文。
[50][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學社2006年版,第49頁。
[51]朱維究、閻爾寶:《程序行政行為初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3期。
[52][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學社2006年版,第55頁。
[53]也有學者分別論述行政過程與行政主體,將其中的行政過程作為相當于傳統行政法學的行政行為部分。例如,[日]小早川光郎:《行政法(上)》弘文堂1999年版,第49頁。對此,本文認為行政主體是行政過程概念的構成要素之一,因此可以放在行政過程的概念之中進行探討。
[54]翁岳生編:《行政法(二版)》(下),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頁。
[55]參見[日]室井力:《國家の公共性とその法的基準》,載室井力、原野翹、福家俊朗、浜川清編:《現代國家の公共性分析》,日本評論社1990年版,第14頁。
[56]參見[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おける行政行為の三區分》,載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