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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集合資產理財計劃范文

        集合資產理財計劃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集合資產理財計劃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集合資產理財計劃

        第1篇:集合資產理財計劃范文

        伴隨眾多券商完成重組并東山再起,有理由預判券商集合理財將成為與基金理財、銀行理財、信托產品鼎足而立的個人集合理財方式之一,尋求增值良機的投資者有必要首先了解當前我國券商集合理財的一些特征,這些特征主要是由2006年7月25日頒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加以界定的。

        券商集合理財4大特征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俗稱券商集合理財,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的委托,管理和處分委托人的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行為。

        理財資產第三方托管

        受委托券商必須將委托資產交給商業銀行等機構進行第三方托管,使委托資產在法律上、管理上與券商的自有資產相互分離,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資產安全。同時,券商發起設立集合理財計劃,須分戶管理,獨立核算,使用專門的席位,透明地接受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各方的監管。

        受委托券商或托管人因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理財資產不屬于清算財產。不是券商集合理財自身承擔的債務,不能對集合理財強制執行。

        風險防范確保安全

        《細則》要求券商指定專門部門(通常是投資管理部門)負責集合理財業務,并建立嚴格的業務防火墻制度,前臺業務運作與后臺管理支持應當分離;應當為每個集合理財計劃建立獨立完整的賬戶、核算、報告、審計和檔案管理制度,同時明確券商必須建立嚴格的權限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投資主辦人、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公司負責人的責任。

        《細則》還要求,券商集合理財計劃說明書和合同應當向客戶明確揭示風險。受委托券商不能以任何方式,對投資者集合計劃的收益或者損失賠償作出承諾。

        投資推廣嚴格限制

        《細則》明確規定,券商集合理財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只能投資于境內發行的股票、債券、公募基金等,其又分為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兩種方式。限定性集合理財,要求主要用于投資各種債券、債券型基金,以及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產品;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并須盡可能分散投資風險。非限定性集合理財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兩者的風險偏好和收益水平差異明顯。經監管層批準后,券商還可設立集合理財計劃在境內募集可自由兌換的外匯資金,在境外投資規定的金融產品。這為券商開展境外投資預留了空間。

        《細則》規定,嚴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同時也明確券商可自行推廣集合理財計劃,也可委托其他券商、銀行推廣。

        起點金額要求較低

        券商集合理財屬私募基金的范疇,但它的起點比一般意義上的私募基金要低很多。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最低資金起點不得少于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最低資金起點不得少于10萬元。而國外的私募基金起點一般都在百萬元以上。

        券商集合理財Vs.基金理財

        券商集合理財產品與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最為接近,二者在投資范圍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目前已有5只券商集合理財產品主要配置于績優基金。但兩類產品也有著明顯差異。

        募集性質差異

        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定位為私募性質,不得公開營銷和推介,而基金可以通過媒體公開發行和募集,是標準的公募化發行,因此基金的發行規模通常都要比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大。

        流動性差異

        現有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流動性比基金稍差,但正在不斷向基金靠攏。開放式基金可以贖回,封閉式基金、ETF等可在證交所上市流通,具有極強的流動性。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則必須在券商規定的有限時間內進行產品的申購和退出,如招商證券規定每3個月開放5個工作日,開放日投資者可以自由進出;長江證券和東方證券規定只能在認購期購買,并分別給出了每3個月開放5個工作日和1年后開放5個工作日的流動性安排。

        預期收益率差異

        理論上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均高于基金,但這在我國券商集合理財剛剛起步的背景下尚未得到體現。限定性集合理財產品的風險也低于多數基金產品。由于法律對券商集合理財業務的風險控制要求和規范更為嚴格,其管理風險和道德風險與基金產品的差距也進一步縮小。

        券商集合理財Vs.銀行理財

        券商集合理財與銀行理財的受委托機構分屬不同行業,分業經營的現行市場結構決定了兩種產品具有較大差異。

        投資領域有別

        按照規定,券商集合理財主要集中在資本市場投資,而銀行人民幣理財則主要投資于貨幣市場,通過結構性存款以及購買相關低風險的金融產品,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原則上,資本市場特別是股票市場是嚴禁銀行理財產品進入的。

        收益承諾不同

        券商集合理財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資者承諾或變相承諾保底收益,而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在某些收益條款上有所承諾。如銀行人民幣理財計劃可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前者向客戶承諾全部固定收益,或承諾最低收益、其他投資收益風險共擔;后者也包括保本浮動收益和非保本浮動收益兩種。對于風險厭惡型投資者而言,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可能更加適合,但收益水平也相應較低,一般年收益均在稅后2%多一點。

        流動性差距明顯

        券商集合理財的流動性相對銀行理財要好很多。銀行理財的重要不足在于幾乎沒有任何流動性安排,對于資金用途不確定的投資者不太適合。

        券商集合理財vs.信托產品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也是目前我國理財市場的一類重要產品,其發行主體為信托投資公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在法律框架、制度原理、操作流程及監管模式上都與之頗多相似,但依然有以下重要不同。

        投資能力有別

        專門從事證券投資的券商,在證券投資的人才質量、信息來源、研發力量、市場嗅覺、風險控制、市場判斷、交易操作等諸多方面,均優于號稱“金融超市”的信托公司。

        進入門檻不同

        近期信托產品市場供不應求,購買信托產品的最低起點也大多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要比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5萬元和10萬元高出不少。

        收益水平相仿

        第2篇:集合資產理財計劃范文

        繼招商證券9月中旬推出了首只規模50億份、追求絕對收益為目標的股票型集合理財產品“股票星”后,發行目標規模為30億的安信2號理財產品也已獲批。

        今年以來,券商理財產品逐漸受到百萬投資規模的中高端投資者的青睞,其中一些產品可靈活配置各種資產,先天擁有基金不能媲美的多種資源優勢,甚至對剛在全國展開的基金“一對多”業務形成一定殺傷力。

        券商集合理財業務暴增

        據業內人士介紹,券商各類理財產品在和公募基金的市場爭奪戰中,正在逐漸形成氣候。去年,大盤一路暴跌,眾多公募基金卻不能清倉,只能陪股市一路走跌。而一些券商發起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向公眾定額募集,并由證券公司作為計劃管理人負責對集合資產進行投資運作,同時實行第三方托管,倉位可靈活自由配置,投資定位非常清晰,或專門打新,或在小盤股搏殺迅速套利,且和投資者共同承擔風險,因此在一些中高端客戶中名聲漸起。“其實,這就是券商發行操盤的基金。但是比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更靈活,更能反映市場變化。”該人士介紹說,“但是因為市場對其宣傳較少,一般投資者并不是特別關注。”

        今年以來,券商集合理財業務在規模上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據WIND資訊統計,截至9月18日,目前29家券商正在運作69只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總規模約907億份。而2006年,券商集合理財產品規模只有420.42億元,2007年為787.97億元,2008年為440.4億元。2009年,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發行更是大大提速,據財匯數據統計,今年前8個月成立的集合理財達32只,這些新產品首發規模達到510億元左右,已經超過去年159.5億元的募集規模。今年上半年,單只產品的發行規模少則20億元,多則高達68億元,甚至一度超過了今年同期發行的開放式基金產品規模。如果考慮正在發行的集合理財產品和未來即將發行的產品,有券商研究員預計,今年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發行規模將較去年翻兩倍多。

        蠶食公募基金高端客戶

        據了解,券商理財計劃與其他信托產品有類似之處,成立之初有明確的產品定位和投資類型。一些券商的理財產品則屬于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這具有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不可比擬的先天優勢。

        在投資的品種、數量上有較大的靈活性,可配比各種投資類型,投資比例可寬松到0~95%。靈活的投資比例,可讓券商理財產品掌舵人根據市場形勢進可滿倉,退可輕倉;且追求絕對回報,沒有基金的排名壓力;可投資品種更多,能投資基金不能投資的品種,資產證券化產品等也可是其投資的對象。另外,券商作為管理人要以自有資金參與本計劃,并先承擔計劃損失,增加客戶資金安全系數。

        隨著券商對市場滲透力的增強,券商的理財產品開始逐漸蠶食資本市場的“航空母艦”基金占據的中高端客戶市場。

        “集合理財產品目前占公司的凈利潤相當小,現在僅僅是剛起步。但公司在戰略上,對這個業務相當重視。”安信證券相關人士介紹說,“我們剛拿到集合理財資格不久,剛剛發行了一號產品,現在就在籌劃發二號產品了。未來這個市場是爭搶的新陣地。”

        第3篇:集合資產理財計劃范文

        關鍵詞:集合理財產品 信托 金融

        當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在積極推出各類集合理財產品。2004年,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推出人民幣理財計劃;2005年,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面世;200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入快車道,集合理財競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目前,金融市場上交易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體現一定權利義務和責任關系的合約,明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是金融活動有序展開的基礎。對同一類產品應該統一立法,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目的是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防范風險。把當前眾多金融機構開展集合理財產品統一到信托軌道上來,可以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雙重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

        信托的擴展運用

        上世紀初,我國模仿英美法系國家導入信托業,信托投資公司即脫胎于銀行業,其功能定位的爭論從未停息。改革開放以來,信托業繼續被引入金融投資領域,之后信托投資公司雖然歷經五次整頓,甚至《信托法》頒布實施多年,我國信托業的定位問題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理論兼實踐問題。

        事實上,信托與公司、委托-等一樣,屬于一種制度性“公共物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理財市場的競爭加劇,出現了對信托制度進行拓展運用的客觀要求和趨勢,從而信托制度的內在價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圍內開始有所張揚。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制度的確立是信托制度拓展運用的典型。此后,企業年金等引進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產業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都有運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銀行集合委托貸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財計劃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內,不過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制結果。

        信托制度拓展運用可以看作金融混業的一種因素或征兆。同時,表明信托業已經朝著打破“制度壟斷”和“行業壟斷”的方向邁進,信托公司面臨的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不同機構之間、不同金融行業的競爭,還面臨如何運用信托制度的競爭。具有典型意義的是,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10月21日《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操作及監管事宜進行了詳細規定。2005年3月,經證監會批準的光大證券“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廣發證券“廣發理財2號集合理財計劃”相繼成立。

        《通知》內容在多方面出現了與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內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為防范道德風險和變相融資,設置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則。該產品實際上是基金產品與信托產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實質上則是信托關系,而名義上卻是委托關系。從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來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信托特征。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不管是以證券公司的名義設立,還是以集合資產管理組合的名義設立,標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轉移,從而超越民法對于委托理財的規定,符合信托法的規定。因此,如果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按信托法的要求進行規范,更有利于發展。

        從監管層面來看,如果將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的信托業務,而否認社會上已經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現的信托樣態,容易人為制造制度性風險。在我國當前金融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體身份判定營業特征,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也應該劃定為信托范疇,防止剝奪他們存在的合法基礎,尤其是信托機制本身就具有極強的脫法功效,管制之間的空白和沖突反而為其所用,這就可能釀造普遍的脫法行為,令大量交易行為處于非法與合法之間的灰色地帶。應當允許信托的多元化,否則這種“地下”信托容易引發新的交易安全問題。

        立足信托關系的集合理財產品

        我國金融機構選擇信托模式競爭理財市場的最重要也是最簡單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 “好用”主要是說信托產品具有靈活性和規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彈性空間,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場以及金融與實業領域的間隙方面具有特別深刻的穿透力,同時又具有良好的集資效應,可以迅速覆蓋社會的機構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金融機構的金字招牌,吸引眾多停留在存款認知水準的百姓大眾的注意力。

        在各類金融產品推出之際,監管機構應預先以法規形式明確禁止不當行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逆向選擇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債券回購、假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假信托業務等。否則,一旦問題暴露了時尋求解決辦法,往往代價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機制集合投資或集合理財類的產品,因其規模大且善于規避管制,如果不強制安排交易結構和規范標準的法律結構,否認其信托性質和潛在的巨大風險,等待證券業、銀行業的將是信托投資公司已經走過的重重困難。

        作為表外業務的理財產品本來應當由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但前提是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已盡法定和約定的善良管理和誠信義務。如果金融機構未盡義務,則應承擔信托責任或者最低也是違約責任、過錯賠償責任,由表外強制轉化為表內。金融企業的表外業務并不一定是無風險的業務,事實證明,大量的表外業務可能是風險過大或者在一定觸發因素、誘導因素出現時容易轉化為現實風險。我國普通投資者對投資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同時,他們并不能有效區分表外和表內金融產品的風險度,在選擇金融產品時往往是依據金融從業人員的解釋和廣告,甚至僅僅憑借金融機構的看板和條幅來購買。而事實上,很多銀行集合理財產品從一開始就已經走樣,例如規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亦未脫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規定“客戶在封閉期內可優先獲得3%的凈值增長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資金補足”,在措辭上使用“優先獲得”,也就是對投資者在封閉期內的收益作出保證,實為隱性保底條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財產品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財產品按照信托法所規定和塑造的信托關系進行規范,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張力可以滿足集合投資所必需的投資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關系的制度,則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對投資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托財產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一種有效的破產隔離財產保護方式。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權利架構中,受托人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但是受托人所擁有的權限并不是無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方法,或者對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提出明確的風險保障標準,對受托人的管理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和限制。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用標準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資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義務架構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比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嚴厲,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將其個人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離,使信托財產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免受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保持其相應的獨立性和穩定性,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備的。

        信托制度對投資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規范為信托當事人進行交易提供了訂立信托契約的標準,并為建立信托關系提供了“一套強制性的標準化約款,可以大大降低締約的交易成本。”通過提供受托人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義務等信托法的默示規則,為交易主體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許多任意性條款為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提供了極大便利。而投基資金領域信托契約的標準合同形式,大大減少了基金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核心,整體安排與信托財產有關的諸多法律關系,以便實現設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當事人通過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結構妥善處理,相互間權利義務變得相當方便,并且對當事人與信托財產、各當事人自己的債權人與信托財產,及信托財產與交易第三人之間復雜的責任體系作出了整體妥當安排。尤其是信托通過受益權的分割、分層等與證券市場有機結合起來,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巧妙運用,促進了金融資產的交易效率。

        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權人身份運用的信托財產,因而在交易時往往需要提交授權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確認手續,這樣做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關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對受托財產中長期投資盈利的戰略考慮,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時,是以所有權人名義進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財產的中長期戰略目標進行管理、運用、處分,故交易效率顯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運用權和財產托管權能分化,產生了投資基金的法律架構。此外,賬戶管理的職能也可以由專門銀行負責,出現了年金分權制衡模式。這種法定化和定型化結構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也是法律強制擬制的產物。將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集合投資或理財計劃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權益,并促使監管部門統一監管信托業務。

        隨著我國普通民眾財富的累積,人們日益要求金融機構豐富和發揮代客理財的金融功能。信托與證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結合,融入現代金融市場,成為規范和引領投資、融資和理財行為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因此,運用信托完善我國集合投資制度是一種優質的選擇。目前,券商理財、銀行人民幣理財尚游離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關系協調性尚嫌不足,各監管部門應摒棄過去作為行業代言人的角色,將監管目標始終定位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之上,從界定集合理財的信托關系入手,拋棄分業監管門戶之見和利益之爭,統一對集合投資行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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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第4篇:集合資產理財計劃范文

        隨著國民經濟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證券公司實施市場細分的策略,其資產管理業務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近年來,隨著國民財富的增加和資本市場的完善,國內商業銀行、基金管理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私募資產管理公司等各類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迅速發展,為廣大機構和居民個人提供了豐富的理財產品,呈現了風格各異的投資服務特色。其中,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經歷了一個起死回生的艱辛歷程。與證券投資基金相比,目前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規模雖然較小,但日趨規范,呈現出特有的產品特點,具有一定的發展前景。

        一、經過綜合治理,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得到規范發展

        在成熟資本市場,資產管理是證券公司的重要業務之一。根據2007年經審計的年度報告,摩根斯坦利、美林、高盛資產管理收入分別占其業務總收入的43.24%、38.3%和15.67%。由于證券公司整體治理結構和中國資本市場的制度設計問題,國內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經歷了一段曲折的歷史。1996年的大牛市、1999年的“5.19”行情催生了證券公司早期的資產管理業務――委托理財。在缺乏法規監管的情況下,為追求暴利,證券公司理財業務中簽署保本協議、挪用客戶保證金和國債、進行房地產投資、關聯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現象層出不窮。2004年前后,隨著資本市場的低迷,證券公司長期積累的問題充分暴露,風險集中爆發,全行業的生存與發展遭遇嚴重挑戰。2004年9月,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被中國證監會暫時叫停。

        從2004年開始,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進行綜合治理。在處置風險證券公司、實行客戶保證金三方存管制度、改革國債回購制度等多項措施的同時,對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進行清理整頓。目前,資產管理業務是《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重要業務之一。中國證監會已經陸續頒發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等一系列部門規章,對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品種、管理制度、審批流程、投資范圍、信息披露、托管機制、風險防范等方面進行規范。證監會期初先允許創新類公司進行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在逐步規范后,對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常規的業務資格和產品審批管理。

        根據規定,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包括為多個客戶辦理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為單一客戶辦理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和為特定客戶辦理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等三個種類。根據投資范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又分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經過重新規范后,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逐步發展起來。據悉,國內已有50多家證券公司取得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超過20家公司實際開展了業務。

        以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為例,2005年2月23日,中國證監會批準了第一只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光大證券的“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申請,隨后獲批的廣發證券“廣發理財2號”率先于2005年3月28日募集成立,成為國內第一只成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后,集合計劃數量及規模穩步增長,募集規模在2007年最高,發行產品數量在2008年最高。具體如表1:

        在全部發行的99只集合產品中,目前已經到期的有10只,另有8只2009年發行的尚未成立,因此,截止09年底,市場上共有81只集合計劃。

        按主要投資范圍,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包括股票型(8只)、FOF(16只)、混合型(29只)、債券型(23只)、貨幣型(3只)、QDII(1只)、保本型(1只)七種。

        從資產規模上看,混合型產品的規模為369.63億元,占比最大,為37.22%;債券型246.96億元,占比24.87%;FOF類產品193.51億元,占比19.49%;貨幣型103.41億元,占比10.41%股票型63.59億元,占比6.4%;保本型13.66億元,占比1.38%;QDII型2.29億元,占比0.23%。

        從集合資產規模上和產品數量上來看,中金、華泰、中信、光大、國信、招商、國泰君安、東方、廣發、海通等證券公司居于行業前列。

        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比較優勢

        截止到2009年末,國內已經有6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549只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基金規模25968億元。與證券投資基金相比,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起步晚、發展慢、管理規模小。兩類產品相比,具有相同的資產托管體系,在產品申報和審批程序、風險控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相似。但是,由于證券公司自身的特點和監管法規的不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一些比較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具有私募特征,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強

        參照國際慣例,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投資者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資金管理方式。我國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經不同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合法私募基金,如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投資計劃,另一類是沒有官方背景的民間私募基金。現階段,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具有明顯的準私募特征。

        根據規定,證券公司及機構在推廣集合計劃過程中,不允許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計劃。在實際運做中,證券公司和推廣機構經常通過公司網站、銷售網點等方式進行銷售。

        同時,投資者在申購集合計劃時,證券公司和托管銀行被要求應與每個客戶簽訂“一對一”的書面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較多,不方便簽署,大部分證券公司和托管銀行就設計了內容簡單的《合同簽署條款》,代替與客戶簽署的合同。據了解,證監會已經指導某證券公司試行簽署電子合同,以解決合同管理方面的壓力。

        另外,為保障集合計劃的投資者具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有關規定要求投資者有最低申購額度要求。其中,限定性集合計劃的最低申購金額為5萬元,非定性集合計劃的最低申購金額為10萬元。據有關方面統計,截至2007年12月底,集合計劃戶均參與額為23.8萬元,各只產品平均值主要分布于10-30萬之間。根據對中金公司、中信證券、國泰君安以及東方證券共8只產品的抽樣分析,持有份額在產品最低認購份額以上50萬以下的個人投資者占個人投資者總數的比例最高,達80%以上。

        (二)提取業績報酬,追求絕對收益

        目前,證券投資基金不允許基金公司提取業績報酬,基金公司按照固定的管理費率和基金資產凈值提取管理費收入,同類型基金的收益排名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壓力很大,大部分基金公司追求的是相對收益。

        與證券投資基金不同,有關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在集合產品設計中,可以安排證券公司對超過設定投資收益以上的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業績報酬。因此,相當一部分證券集合產品中,固定管理費的標準較低,同時設計了可觀的投資業績報酬提取比例。在這種收費模式下,只有集合產品取得一定的正收益,證券公司才可以獲得一定的管理業績報酬,從而驅動證券公司在投資策略上追求絕對收益。

        據統計,截至2007年底,已發行的30只集合計劃中,共有14只產品在收取基本管理費的基礎上設置了業績提成條款,按投資業績收取費用。

        (三)可以自有資金參與,為投資者保證一定的本金及收益

        有關法規允許證券公司在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時,以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參與到該集合計劃中,并按照合同約定為計劃的其他投資者承擔一定的本金或收益保證責任。目前,大部分公司自有資金參與的比例不超過總募集金額的5%,以此為限為投資者提供保障。在保障的投資者對象上,往往約定為從推廣期申購并一直持有到計劃結束的一部分投資者。另外,在保證的程度上,有的集合計劃僅保障特定投資者群體的本金,有的集合計劃則保障本金和一定的收益。但是,由于證券公司參與的自有資金有限,如果投資收益較小或投資虧損很大,投資者得到的保障也是有限的。

        目前,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進行風險資本管理,證券公司參與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要相應地扣除公司資本金。因此,證券公司在自有資金參與計劃方面也受其資本條件和監管政策的約束,通常是在初次發行集合計劃或發行高風險的非限定性集合計劃時,為提高投資者信心、促進銷售而采取該項安排。

        (四)投資范圍大,資產配置靈活

        與證券投資基金相比,證券集合計劃在投資范圍上較大,比如,集合計劃就可以設計FOF產品,主要投資證券基金等。另外,集合計劃在資產配置的管理上也比較靈活,對持有證券的倉位限制較少,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市場變化,靈活地進行投資操作。

        以證券集合計劃特有的FOF類產品為例,該產品主要包括了純FOF和增強型FOF兩大類別。純FOF只投資開放式和封閉式基金,一般不投資其他金融工具(特別是二級市場股票買賣)。如光大陽光2號、華泰紫金2號、招商證券基金寶二期、長江超越理財2號、海通金中金等。增強型FOF在將主要投資對象鎖定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同時,還會通過有限制的股票投資和新股申購等。

        (五)可以借助自營、研究、投行和經紀等業務綜合優勢

        與基金公司相比,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更大,涉及自營、經紀、研究和投資銀行等多方面,這些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有很強的互動支持關系。在符合法規要求、防止內部利益輸送和風險隔離的條件下,如果證券公司能夠充分發掘內部的自營、研究、投行和經紀等資源,其資產管理業務就具有相當的競爭優勢。

        在自營業務方面,證券公司具有全面的綜合業務平臺和豐富的企業股權投資、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金融產品的投資經驗,在滿足內部風險隔離和利益輸送的條件下,公司可以為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客戶提供更全面、更個性化的理財服務。目前,大部分公司的客戶資產管理團隊都是從其自營團隊中抽調專業人才組建而成的。

        在經紀業務方面,證券公司的營業部體系和銷售隊伍比較健全,擁有自身獨立的營銷網絡,接近客戶,能夠及時了解客戶投資需求,有助于產品貼近客戶需求和創新。同時,與銀行的傳統客戶群體相比,證券公司的客戶群體對證券投資比較了解,風險承受能力較強,是集合計劃的目標客戶群體,有助于減輕銀行的銷售壓力。

        在研究業務方面,證券公司擁有較為雄厚的研發團隊,對宏觀、行業、公司的跟蹤更深入、全面,為資產管理提供有力支持。目前,證券公司的研究報告和研究支持,已經成為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研究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投行業務方面,證券公司從上市輔導開始,對上市公司就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掌握了很多關鍵信息。在符合法規監管的條件下,證券公司可以借力于公司的投行業務,在股票、公司債券等方面的投資發揮優勢。

        雖然證券公司具有自營、投行、經紀和研究等綜合業務平臺,是其資產管理業務可以發揮的資源優勢,但也有不利的影響。一方面,法規政策等對各項業務之間的關系等進行嚴格的規定,要求在組織、人員、業務、信息等方面進行內部隔離和風險防范,防止出現內部利益輸送、關聯交易、操縱市場等,稍有不慎,則可能面臨合規風險;另一方面,基金公司雖然業務范圍單一,但可以集中全部資源,重點做好資產管理業務。與此相比,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剛剛起步,對公司的利潤貢獻度很低,在公司的重要性不如經紀、投行、自營和研究等其他業務,如果協調不力,資產管理業務反而受到制約。

        綜合上述,作為資產管理隊伍的一只新生力量,證券公司具有顯著的特點和優勢。隨著國民經濟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資產管理將面臨越來越精細的市場細分。只要證券公司能夠堅持規范經營,力求差異化的資產管理產品策略,認真服務于特定的客戶群體,其資產管理業務就會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數據來源:財匯信息。

        第5篇:集合資產理財計劃范文

        說起理財產品,大多數人首先想到的是銀行理財產品,然后是股票、基金、債券、保險、信托甚至房產等廣為人知的理財工具,至于券商的資產管理業務,別說了解,知道的投資者可能都不多。和私募基金一樣,券商集合理財產品不允許進行公開宣傳。“客戶更多是現有的股票客戶。”小武表示。

        券商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一般也被稱為券商集合理財,是由證券公司發行并由證券公司進行專業管理的理財品種,投資標的大多為二級市場的股票和債券等金融產品,如今還包括中期票據、低風險商業銀行理財計劃、期貨、銀行間市場等。可以理解為一種證券公司發行的私募基金。各大財經類網站也沒有把這一類產品單獨劃分,一般可以在私募基金欄目中找到其蹤跡。

        其實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很早就出現了,但為了防范風險,證監會在2003年便暫停了新業務的開展,直到2005年3月第一個被證監會批準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問世。當時證監會對這一業務的審核還十分嚴格,新品種的誕生速度十分緩慢。隨后的結果可想而知,當中國A股大牛市開始之際,人們關心的是股票和大量涌出的公募基金,股市能發大財,找券商都是為了開戶,誰還管什么券商理財。理財的概念更是鮮為人知,券商自己也沒有意識到單純依賴經紀業務的風險,“千三”的傭金對于證券公司來說,賺錢簡直如“空手套白狼”一般,誰還管什么資產管理呢?伴隨著經濟周期的起伏,房地產、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等手段競相爭輝,各種券商集合理財一直處于被人遺忘的狀態。

        如今,冷板凳坐了7年的券商集合理財終于開始顯山露水。

        被迫的轉型

        回想當初2007年上證指數沖擊6000點的時候,新股民想要開戶還得排隊預約,也從來沒有什么大戶室傭金優惠,經紀人拿著超過現在10倍的傭金,每天都能看見老頭老太太搶著來開戶,誰又能想到5年后的光景?

        隨著上證指數由2009年的3478點一路下滑,各大券商的經紀業務也跌至冰點,本身成交量就萎縮,再加上惡性競爭導致的交易傭金下調,多數基本依賴經紀業務為生的大券商日子十分難熬,甚至不斷有裁員傳聞傳出,大量客戶對A股失望至極,轉而投資一些穩健型理財產品。券商的日子越來越難熬,創新和轉型成了業內共識。

        于是,被迫轉型就在這強烈的反差中開始了,昔日靠天吃飯的券商由過去以經紀業務為主,逐步將重心放到投行和以前未被重視的資產管理業務上,已經成為行業趨勢,這對行業本身也是長期利好。

        目前已經成立正在運作的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總數已經超過400只,品種也十分豐富,既有股票型、混合型和FOF等權益類產品,又有債券型和貨幣市場基金之類的低風險產品,然而與股票掛鉤的產品收益率普遍不理想,超過一半的產品收益為負,不能從本質上改變靠天吃飯的問題。

        “類保本”型產品是券商的另外一種嘗試,有的券商在本身風險就很低的債券類產品中,通過各種補償條款的形式使用自己的資金為客戶承擔一定的損失,或者引入第三方擔保為滿足一定條件的客戶提供保本服務,使券商集合理財實現了一定程度的保本功能,“自掏腰包也要把客戶留住。”小武如是說。與低利率時期收益普遍較低的銀行理財產品相比,這些能夠實現保本功能的產品具有相當的競爭力,不少產品的年化收益率略高于銀行理財,也確實搶占了一部分原來屬于銀行的市場。

        豁然開朗的前景

        以前,券商資產管理業務的局限很大,要么和基金一樣炒股票債券,要么做一些低風險低收益的現金業務,與一度繁榮的銀行理財產品和信托相比沒有吸引力。長期只能買漲的市場機制讓人們形成了多頭的思維定式,缺乏對抗風險的能力。

        然而股指期貨的出現完全改變了這一狀態,通過股指期貨,激進型投資者可以利用高杠桿博取高收益,保守型投資者可以利用期貨進行套期保值規避風險。尤其在股市投資的難度高企的震蕩或下跌行情時,券商利用股指期貨的做空機制可以為保本理財產品提供很好地解決風險對沖問題。我國的期貨市場本身發展潛力就很大,隨著更多品種比如國債期貨上市之后,券商可以從中直接受益,利用技術優勢通過量化等手段設計出非常豐富的產品,資產管理業務未來的出路可能就在這里。一些有期貨背景的券商正在整合資源,像國泰君安等券商已經推出了基于股指期貨的套期保值產品和量化類產品,再加各券商可以為特定客戶開展專項業務,個性化非常強,越來越多的創新種類使券商真正具備了理財的屬性。

        與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或第三方理財機構相比,由于本身可以充分利用二級市場,券商用來開發理財產品的資源十分豐富,針對不同風險偏好的客戶基本都能提供相應的解決方案,再加上各證券公司有著強大的券商研究所,可以第一時間提供專業化的研究報告,強大的平臺優勢是令其他機構眼紅的。如今券商已經可以代銷其他金融機構的產品,沒有自己產品的第三方理財機構的生存空間將被嚴重擠壓。2012年10月19日證監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取消了集合計劃行政審批,改為事后由證券業協會備案管理。如此一來,券商對產品的設計將更加靈活,在如今金融界內普遍存在“好產品不代銷”現象的情況下,具有獨立開發產品優勢的各大券商前景將十分樂觀。

        與基金的異同點

        券商發行的集合理財產品與公募基金類似,都有專業的管理者進行打理,管理者的信息也是公開披露的。在把投資者的資金集中之后,管理者會以權益類或固定收益類產品為投資目標進行買進賣出,大體上與公募基金的操作方式一樣。

        當然集合理財產品有一些自己的特點。

        首先起點比較中庸。封閉式基金的認購起點一般為1000元,采用定投方式的話最低可以為100元,開放式基金干脆沒有門檻。集合理財產品要高一些,根據產品不同,少則5萬起,多則上百萬起,追加部分則相對寬松,有的最低可以追加1000元,有的最低1萬元。起點雖然不夠“屌絲”,但和私募基金比起來算相當低的了。

        再者,基金不能買基金,集合理財卻可以買開放式基金,稱為“基金中的基金”,就是所謂的FOF,管理者通過這種手段可以選擇表現優異的基金組合來進一步規避股市風險并獲利潤。安全性上集合理財產品也有優勢,通過對虧損責任的規定,券商可以為客戶實現“類保本”的目的 。

        另外,集合理財的收費與公募基金很不一樣,基金一般按比例收取資產管理費,投資人購買基金還需繳納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等手續費。券商理財產品一般收取參與費和退出費,收取比例和公募基金的申購贖回費相比要低得多,管理費的提取方式則根據產品不同有所區別,有些是固定比例的管理費;有些與期貨相關的產品則收取額外的交易傭金;有些是投資收益超出一定比例后再收取管理費,或者約定按投資業績計收取一定比例的報酬,與很多私募基金類似,形式非常靈活。這部分具有獎勵機制的券商集合理財產品,使其管理者更注重投資者利益而不是僅僅像公募基金只通過擴大規模收管理費就行了。如此一來,“你賺我才賺”,管理者和投資者的目的達到一致。對于那些資金不夠又想體驗一把私募的投資者,或許是個好選擇。

        除了這些,還有很重要并容易被人忽視的一點,就是券商集合理財可以空倉。基金一般按照其配比必須持有一部分股票倉位,在市場下跌過程中只能用防御型的股票規避風險,由于基數大即使減倉也有很大難度,在行情不好時控制損失難度大,靠天吃飯的因素太大。而集合理財在單邊下跌行情中可以選擇空倉,操作方式更多樣。

        選擇集合理財要做好功課

        由于集合理財產品比其他理財產品要略微復雜,小武告訴記者,適合這類產品的客戶應該有較高的專業性。不過想要達到所謂略高的專業性并不難,只需要多花些精力好好研究一下產品。

        小武表示,在挑選產品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幾個關鍵的內容。

        首先就是產品的期限,也就是所謂的流動性,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各種基金相比,集合理財產品一般有封閉期和開放期的概念,每經過一段時間的封閉期后才會短期開放,投資者只能在開放期進行參與或退出,流動性有相應的限制,產品的封閉期由一周到一年不等。投資者首先要考慮清楚自己購買產品的流動性。

        其次便是產品的收益與風險了,一般來說,看清楚投資目標可以大概判斷出產品的風險,量化交易或者投資股票基金的風險較高,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風險較低,各種產品的預期收益從低到高可以橫跨十幾甚至幾十個百分點,還有各種參差不齊的歷史收益,很容易挑花了眼。與幾乎所有類型的產品一樣,一般來說收益高的產品流動性較差,收益低的產品流動性較好,同時風險又和收益成正比。小武表示,有很多投資買各種理財產品是往往只看重“多長時間后能賺多少錢”,容易被不負責任的銷售誤導,有時候客戶經理會向客戶介紹某款產品時,正是利用這種簡單的想法,只說產品的鎖定期和預期收益,比如鎖定期一年收益20%之類,卻淡化風險提示,很可能讓客戶做出錯誤判斷,投資者在選擇時提前做好功課是有必要的,如果一個客戶經理推薦一款產品,流動性好又有高收益,很顯然其背后一定有非常高的風險。高風險產品并非都是洪水猛獸,但只有在權衡了風險、收益和流動性三者的關系后,客戶才能找到真正適合自己的產品。

        除此之外便是各種細節了,比如能不能實現“保本”的功能,“保本”的范圍是多少;比如管理者是誰,有什么投資背景,之前從事過什么交易,業績如何;比如采用什么樣的收費方式,很多產品在客戶持有一定年限(一般是3年)后可以免除參與費和退出費;此外,對于券商集合理財產品來說,還可以看有沒有券商有自有資金參與,參與比例越高,客戶的資金會相對更安全,預期回報也越有可能實現。

        “總而言之,一定要把合同看明白。并且猶豫一段時間再決定。”小武坦言,有時候連誰發的產品都會被忽略,他認識的一位阿姨就曾經被其他券商誤導,差點把一款券商代銷的股票類信托產品當成集合理財產品。另外由于現在券商業績壓力比較重,券商在發行集合理財后一般都會攤派給客戶經理不小的“任務”,投資者也要小心有些券商客戶經理為了完成任務進行虛假陳述或誘導銷售。

        第6篇:集合資產理財計劃范文

        震蕩頻繁的2016年A股市場不僅考驗著投資者的心臟,更是對券商集合理財能力的大檢閱。日前,2016年券商集合理財產品成績單 已揭曉,據Wind數據統計,券商集合理財產品2016年平均收益率為-1.78%,近半數賺取了正收益。據Wind數據的統計,2016年共有2630只產品納入偏股型產品(股票型+混合型產品)的統計范圍,平均回報率為0.41%,遠遠跑贏大盤指數。

        無論是何種行情,總有產品會穿越牛熊。民生證券、華林證券和廣州證券分別以21.58%、19.75%和15.09%的全看回報率位列2016年偏股票型集合理財產品前三。其中,廣州證券發行產品最多,達52只,有4只產品在收益率位列前十,僅1只收益為負。不過,債券類、貨幣類穩健型產品表現稍遜一籌,均低于行業平均收益率。

        從風格上來看,廣州證券似乎更加偏好主動管理型產品。《投資者報》記者就偏股型產品表現較好的原因以及選股策略等問題向廣州證券方面求證,但其相關負責人表示,涉及公司業務的敏感信息,未予回應。

        安信證券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趙湘懷認為,廣州證券下大力在集合資管業務、主動管理能力和項目收益率方面均有較大提升。他統計,截至2016年9月末集合資管產品數量達到96個,業務規模達到635.08億元,實現凈收入3.3億元。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廣州證券基金子公司資管產品在去年爆出三度違約,激進風格考驗其風控水平。

        3只偏股產品收益翻倍

        2016年的A股賺錢行情總體不算樂觀,三大指數齊跌。不過券商集合理財產品收益整體跑贏大盤,平均收益率為-1.78%,近半數賺取了正收益,權益類更好一些,取得0.41%%的平均收益率。

        廣州證券“鯤鵬聚智”系列產品表現尤為突出,有3只產品均獲得翻倍收益,在有統計的2631只偏股型產品中占據前二、三、四位置,均取得翻倍收益。

        具體來看,廣州鯤鵬聚智2號C、廣州鯤鵬聚智1號C、廣州鯤鵬聚智4號C產品2016年總回報分別為153.34%、151.22%以及125.65%。一位券商人士向《投資者報》記者表示,此3只產品為高風險高收益的C級,取得高收益的原因或與選股的準確性和運用了杠桿的緣故。此外,記者注意到,上述3只產品成立時間都不長,均在“熔斷”之后,生逢其時的躲過千股跌停的“熔斷”也是其取得較好收益的原因之一。

        記者查閱廣州鯤鵬聚智2號C相關文件,其投資策略主要為挑選較高景狀態的行業作為配置重點,同時考察凈資產收益率、營運周期、銷售收入、凈利潤等行業指標,對排名靠前的股票資產進行優選,以配置投資組合。不過上述文件并未公布具體的選股標的。

        債券投資拖后腿

        自2016年三季度末以來,政策調整和機構間的違約事件頻發,讓債券市場出現了一輪較大幅度的調整。據Wind統計,債券類券商集合理財產品收益為3.56%。

        從債券和貨幣型產品上來看,廣州證券表現不及股票型亮眼。2016年其共發行63只產品,平均收益率為3.07%,未及平均收益率,在85家券商中排在33名。

        廣州鯤鵬匯利2號優先級A表現最差,去年收益率為-6.21%,這只產品成立于2015年2月13日,自成立之后,一直保持平穩的向上勢頭,但在去年3月4日回撤率為-6.74%,此后單位凈值一直保持在1.0000。不過,廣州證券方面并未就回撤作出原因說明。

        值得注意的是,安信證券研報稱,廣州證券自有資金主要方向債券方向。2016年1-9月債券投資規模占比達85.35%,但債券投資收益率卻比2015年下滑0.64%。

        以V州證券自有資金占比5%的“紅棉安心回報”的收益來看,成立以來總體回報率為59.29%,而去年回報率為31.5%,下滑近半。股票型表現再好,也只是賺取代客理財的管理費用,債券產品表現平庸拖累的卻是自有資金的收益。

        資管違約風險需警惕

        廣州證券資管業務發展并不算早,自2011年11月首只集合理財產品“紅棉1號優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僅五年多。但三年之后其業務規模增長迅猛,排名從中下游攀升至行業前列。2014年資產管理總規模突破千億元大關,受托資產管理規模和資產管理業務凈收入排名分別攀升至行業第23名和27名。據中國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9月底,其主動管理規模已經達到719億元,升至券商第19名。

        第7篇:集合資產理財計劃范文

        與銀行、信托等金融同業相比,證券業在服務實體經濟轉型,滿足企業和居民多元化投融資需求等方面差距很大。目前,銀行理財和信托業資產管理規模都超過5萬億元,基金業資產管理規模也接近3萬億元,而證券業的資產管理規模只有可憐的3000億元,根本不在同一數量級別。證券業已經到了必須改革、必須創新、必須大發展的關鍵時刻。

        2012年10月19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修訂后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及《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這可以視作監管部門在為推進證券公司改革開放、創新發展鋪平道路。

        新規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放寬業務限制,加快推動創新”的改革精神:

        取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簡稱“集合計劃”)的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受行政審批時間較長的影響,一款集合計劃從發現市場機會到募集成立,至少需要半年時間。一年下來,券商發不了幾款產品。這與采用備案制、每年大量發行的銀行理財及信托產品形成鮮明對比。改為備案制后,券商推出新產品的節奏將會大大加快,筆者預計今后每年新增集合計劃的數量將呈現井噴式增長。

        允許對集合計劃份額根據風險收益特征進行分級。目前,市場已有的分級產品多是信托和基金發行的。分級產品將募集資金分為優先級(A類份額)和次級(B類份額)兩部分,其中優先級風險較低、獲取穩定的約定收益;次級因存在杠桿機制而承擔高風險、享受高收益。分級產品因為可滿足不同風險收益偏好投資者的差異化需求而頗受市場歡迎。可以想象,如果券商可以銷售分級產品,它將面臨多么廣闊的市場。

        券商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計劃份額的上限由原來的5%大幅提升到20%。結合上述分級產品,占集合計劃20%的券商自有資金既可以通過認購B類份額享受較高收益,又可以為A類份額的本金安全及約定收益提供更為充足的保障。同時,允許集合計劃份額在交易所上市轉讓,這為認購B類份額的投資者提供了退出機制,類似分級基金的上市交易,大大增加了B類份額的吸引力。

        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小集合)是面向高端客戶(參與門檻100萬)的集合產品。新規將小集合的投資范圍擴大了許多,其中包含商品期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新投向。同時,取消了雙10%的投資限制,資金可以集中投資到一兩個收益率較高的優質項目中去,從而為高端客戶贏取更多的利潤。此外,降低了小集合成立的門檻,募集金額從原來不低于1億元修改為不低于3000萬元。這些規定將大大提高小集合的靈活度,預計會有大量針對某個投資項目(比如某個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券商小集合產品發行,其規模也就在幾千萬元。

        券商定向資管業務的投資范圍擴大到令人驚喜的程度,即投資范圍由券商與客戶協商確定,只要是不違反法規且得到客戶認可的項目就可以投。

        集合計劃資產中的證券可用于回購。雖然新規限定只能通過回購放大40%,但至少為集合計劃提供了通過杠桿放大提高收益率、從而實現與基金平等競爭的機會。

        新規也有低于市場預期的地方,其中大家比較關注的兩點:一是未下調一般集合計劃(大集合)的參與門檻,仍維持原規定(限定性集合計劃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計劃10萬元),而目前基金產品的認購門檻只有1000元;二是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雖然可以為企業融資提供資產證券化服務,但由于風控要求相對較高,仍實施審批制,而信托是備案制,且信托業近兩年爆發式的增長有目共睹。

        第8篇:集合資產理財計劃范文

        現金管理能力不俗

        華泰證券現金管理類的產品做的非常出色,截至2015年3月17日,“華泰紫金天天發”規模350多億元,長期位居第一。

        便利性是“天天發”贏得客戶的關鍵。作為一只基于券商保證金的產品,“天天發”在資金賬戶內即可操作,大大方便客戶資金在集合計劃與其他證券交易之間的流動。當日賣出股票或其他交易品種所得資金,當日即可買入“天天發”;當日賣出“天天發”所得資金,當日即可投入股票或其他交易品種。滬上非銀分析師表示,T+0取現功能將這一產品的流動性再度升級,這對流動性要求較高的投資者將具備很強的吸引力,有利于券商做大客戶資源及資產管理規模,而券商通過保證金現金管理產品進行投資管理、提取業績報酬將為公司貢獻不菲的收益。

        “天天發”的購買也十分方便。投資者可以通過華泰證券官方網站、各營業網點,以及移動理財服務終端“漲樂財富通”購買“天天發”。“漲樂財富通”是華泰證券為廣大投資者量身定制的新一代移動理財服務終端,被稱作投資者“口袋里的理財專家”,集合了網上開戶、行情資訊、閃電下單、融資打新、金融產品銷售、融資融券等功能為一體,投資者只需動動手指就能參與“天天發”,還可開通自動申購功能。

        “天天發”還在業內率先推出快速取現功能,支持單戶50萬元以內的實時取現。在不影響投資者買賣股票的同時,華泰證券的投資者既可以享受最大收益高于活期存款6倍的收益率,還可以像活期存款一樣及時取現,得到了投資者的高度認可。

        近期新股盛宴不斷,為盡可能地幫助投資者提升資金使用效率,“天天發”在產品設計上分為A、B、C三級,分別對應1天期、7天期和14天期,期限越長,預期收益越高。投資者在兩次新股申購的間隙期可以購買不同期限的“天天發”。

        天天發投資主辦表示,近期將把握新股節奏,嚴格控制流動性風險;觀測貨幣基金等資產的收益率變化,靈活調整配置;在銀行間賬戶打開后,把握資金面波動環境下現券的交易性機會。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求為投資者獲取穩健的投資收益。

        除了天天發,華泰紫金現金管家、貨幣增強、節假日理財也均躋身券商現金管理類產品收益率前十強。約定收益類的華泰紫金系列產品以其收益穩定、風險較低、產品期限豐富、流動性好(14天、1個月、3個月、半年均有)的特點受到客戶普遍歡迎,2014年,該類產品規模增加160%。

        全業務鏈成效顯現

        作為首批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之一,在創新機制的推動下,華泰證券成為資管行業大踏步發展的領頭羊。

        業內人士表示,“從投研能力到IT建設,再到客戶群體,資產管理業務越來越考驗券商的綜合實力,對客戶來說,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的能力,遠比已降到地板的傭金更有吸引力,資管業務將和經紀業務發生互相促進的良性互動。”華泰證券剛剛的2014年年報顯示,公司股票基金交易量合計12.41萬億元,市場份額為7.89%,排名位居行業第一。資產管理業務受托資產規模大增至3455億元,位居行業第四。

        記者從華泰證券了解到,除了公司的創新機制,華泰證券資管行業的快速發展主要得益于公司全業務鏈體系的支撐。

        華泰證券年報顯示,“面對證券行業發展的歷史性機遇,公司積極踐行全業務鏈戰略,堅持不懈地推進業務轉型和創新。資產管理業務充分發揮投資管理平臺、產品創新平臺與撮合交易平臺作用,業務規模穩步增長,業務收入位居行業前列。”

        第9篇:集合資產理財計劃范文

        關鍵詞:合格投資者制度;信托行業;業務發展

        中圖分類號:F830.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07)05-031-03

        2007年1月2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修訂頒布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新的監管規章(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中首次引入了合格投資者的概念,這一概念的引入和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是新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將對信托行業的市場定位、產品開發方向、內部管理模式產生重大影響,也為解決長期困擾信托公司的信托產品風險承擔問題提供了現實的解決方案,對信托公司的長遠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 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確定了信托業高端理財的市場定位

        按照信托資金的來源劃分,信托公司從事的資金信托業務可分為單一資金信托業務和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其中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是近年來發展較快的主流業務。新辦法頒布前,信托公司依據2002年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辦法》(簡稱老辦法)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老辦法第六條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據監管機關有關人士解讀,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體現了信托業務私募理財的性質,每份合同不低于5萬元體現了對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的要求。

        2002年以來,我國經濟迅速增長,普通居民可支配收入大幅增加,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中等收入的個人即可達到目前信托業務的資金門檻(5萬元)限制,該限制已難以作為投資者是否具有風險承擔能力的標志。另外,老辦法對于投資者資質的規定過于簡單,僅以投資者單個信托合同的金額作為標志,難以對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作出綜合評價,不利于實際操作。再有,老辦法對于信托產品的市場定位與目前其他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定位基本相同,無法體現信托公司的獨特作用。而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又紛紛利用各自的競爭優勢開發理財產品,給信托公司帶來了很大沖擊。

        2007年頒布的新辦法通過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對集合資金信托的客戶準入作出了新的規定。辦法規定集合信托計劃的投資人應為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一是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是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是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新辦法一是提高了委托人資金規模限制的門檻(或要求其能證明近年來的收入水平),這一限制遠高于目前各類金融機構推出理財產品的金額起點規定,將目標客戶群體限定在收入比較高的人群,初步確定了信托公司高端理財的市場定位。二是提高了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可操作性,由過去僅以投入信托計劃的信托資金金額為考量委托人資質標準,變為綜合分析投資金額、擁有資產情況和收入情況,為識別投資者提供了更為全面的依據。

        二、 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促進了信托公司業務重心的調整

        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決定了信托公司高端理財的市場定位,信托公司面對的投資者群體具有更多的金融知識,擁有更多的金融財產,具備較強的風險承受能力,同時也對投資收益有著更高的預期。信托公司要在高端理財市場站穩腳跟就必須具有能夠滿足高端客戶需求的投資管理能力,依據信托市場的多元化需求設計出對高端客戶具有吸引力的信托產品。這就促使信托公司在做好現有業務的同時調整產品結構,進行業務創新,增加證券投資、股權投資、投資銀行、資產證券化等業務的比重,突出高風險、高受益的產品特點,滿足高端投資者的需求。

        目前,資金信托產品的資金運用渠道大體可以分為三類,即以信托資金發放貸款、投資于證券市場、進行股權和受益權投資,以上三個投資渠道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以發放貸款為資金運作模式設立的信托項目,信托受益水平穩定,以貸款合同為紐帶,信托項目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是債權關系,當借款人面臨清算時債權關系的受償順序在股權前,另外操作中還可以采用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手段,風險相對可控。因此以信托資金發放貸款是許多信托公司進行信托資金運作的首選模式。但由于受市場利率水平的限制和商業銀行競爭的影響,以貸款模式運作的信托產品受益率相對較低,難以滿足高端投資者的受益需求。2006年以來,由于“全流通”等困擾證券市場的問題逐步得到解決,我國證券市場得到了蓬勃發展,以證券市場作為主要投資目標的信托產品增長很快,在新發行信托產品中占有相當比例。和貸款相比,證券市場投資的受益水平較高,但受益水平波動也較大。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理財產品多以證券市場為投資目標,和這些機構相比,信托公司的專業化程度較低,證券信托產品缺乏明顯的差異性,競爭中不具有優勢。股權投資和受益權投資是近年來信托公司重點拓展的領域,這一領域具有高風險、高受益的特性,對于追求高受益的高端投資者具有比較大的吸引力,特別是私人股權投資等業務已成為近年來高端投資者追逐的熱點。受國家政策的影響,目前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還難以大舉介入這一領域,給信托公司留有比較大的拓展空間。

        由于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促使信托公司調整業務結構以適應合格投資者的需求,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式將逐步由貸款為主向證券投資和股權、受益權投資為主過渡,股權、受益權投資以及相關的投資銀行業務有望成為信托公司新的利潤增長點。

        三、 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為解決長期困擾信托公司的風險承擔問題提供了現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按照《信托法》規定,信托產品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自行承擔,只有在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遭到損失的,受托人才承擔賠償責任。而在實際操作中,風險承擔問題要復雜得多。首先,目前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產品,尤其是作為其主營業務的集合信托產品,其主要市場定位是中等收入人群。這一客戶群體對信托產品的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加之信托公司的營銷宣傳帶有或多或少的保本暗示,使得這一客戶群體很難接受信托損失的現實。一旦發生損失,可能會引發社會問題。其次,由于客戶承受風險的能力弱,即使委托人承擔了風險,也會對信托公司的目標客戶群體產生重大影響,信托公司將立刻面臨信托計劃發行困難的問題。由于信托公司不愿或者不敢把風險交給委托人去承擔,所以信托投資一度成為了一項不能失敗的投資。一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成功運作僅能給公司帶來1%左右的收入,而一筆信托資金的運作失敗將讓信托公司面臨滅頂之災。因此,近年來許多信托公司呼吁建立信托產品的風險緩沖機制,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但由于信托產品風險緩沖機制與《信托法》的設計初衷相違背,信托產品的風險承擔問題始終難以得到解決。

        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為解決信托產品的風險承擔問題提供了現實可行的方案。委托人與信托公司之間是信托關系,委托人在充分了解信托產品風險和預期收益的情況下,委托信托公司從事資金的運作。由于委托人的范圍被界定為具有識別和判斷信托風險的能力、具有承擔信托計劃風險能力的投資者,因此,信托公司只要通過調整信托產品的定位,完善產品設計、依據信托合同進行資金運作,履行受托人的職責,信托產品發生的風險可以交由委托人去承擔,信托公司無須承擔額外風險。

        四、 合格投資者制度促進信托公司改善內部管理、健全風險控制體系,強化信息披露機制

        合格投資者委托信托公司進行的是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且要承擔投資失敗產生的風險,因此投資者會更關心信托公司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投資項目管理、優質項目開發等方面的能力,這些能力的高低是委托人選擇信托公司的首要依據。同時從保護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出發,監管機關也對信托公司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因此信托公司在努力開發信托產品、拓展市場的同時,必須努力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健全風險控制體系,才能達到監管機關和合規投資者的要求,在理財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和銀行業、證券業相比,信托公司真正從事信托行業的時間還比較短,缺乏進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方面的經驗,從業人員素質也有待提高。雖然近年來信托公司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財力,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進一步促進了信托公司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各方面能力的提高。

        另外,基于合格投資者風險承擔者的角色,其對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程度也勢必提出更高要求,包括產品設計情況、信托資金運作情況和清算情況等。近年來,由于銀監會先后出臺了關于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和信托資金托管的相關制度,信托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已取得了長足進步,部分信托公司還主動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對信托資金的運作和清算情況進行見證,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隨著新法規的實施,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將進一步完善,逐步滿足合格投資者對于信息透明化的需求。

        五、 合格投資者制度促進信托公司改變營銷模式,逐步實現信托產品與其他理財產品的差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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