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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風險應對工作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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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風險應對工作報告

        第1篇:稅收風險應對工作報告范文

        按照穆勤的標準,我國現行稅制中,直接稅有9個稅種,分別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車船稅和車輛購置稅;間接稅也有9個稅種,分別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資源稅、煙葉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和船舶噸稅。

        (一)我國現行單主體稅制模式的表現自1994年分稅制實施,我國逐步確定了建立直接稅與間接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模式的基本目標,2003年啟動新一輪稅制改革,實施結構性減稅。但截至2012年,流轉稅在總稅收收入中占比仍然將近2/3,所得稅系尤其是個人所得稅占比偏低,2012年只達到6%,稅制結構仍然是以流轉稅為主的單主體稅制模式(見圖1)。由圖1可知,歷經十年改革,我國稅制結構的稅收集中度依然較高,稅收收入的絕大部分來源于流轉稅和所得稅,2003年,兩大稅系占比是87%,2012年,這一數值仍高達85%。但從內部結構來看,其相對比重和作用則明顯失衡,流轉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雖然自2003年來呈現遞減趨勢,但其仍然占據總稅收收入的一半還多。2003年這一比重高達65.3%,之后逐年遞減,在2012年也高達57.7%。反觀所得稅,卻發現其與我國早年確立的雙主體稅制模式目標極不相符,其稅收比重一直無法與流轉稅相抗衡。2003年稅制改革以來,所得稅收入逐步提升,但其在總稅收收入比重一直徘徊在25%左右,并且,所得稅的大部分收入都來自于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比重僅在6%左右波動,占比嚴重偏低。事實上的單主體稅制結構違背了我國政府為實現稅收的整體功能而確立的結構平衡的雙主體稅制模式的目標定位。

        (二)我國現行單主體稅制模式的成因分析我國現行單主體稅制模式的形成有歷史的原因,也是受到現實環境制約的產物。分稅制改革后,受當時稅收征管水平的制約,且間接稅能在較短時期內迅速籌集經濟建設所需的財政資金,所以我國形成了現行的單主體稅制模式。1.間接稅籌集財政收入的剛性需要在過去較長一段時期內,經濟的高速增長是衡量政府官員政績的主要目標。投資型的經濟增長方式保證了流轉稅稅基的廣泛性。流轉稅稅基易控制,課稅資料較易獲取,征管成本小,以流轉稅為主要來源的稅收收入持續增長,保證了政府剛性財政支出的需要,大量的財政支出能滿足各個地方對投資的需求,大量的投資在GDP總量上的表現就是GDP的高增長速度。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單主體稅制有了繼續堅挺的現實需要。2.直接稅征管水平的制約直接稅征管一般需要納稅人有較強的納稅意識、納稅機關有較高的征管水平。而事實上,我國形成的以間接稅為主體的單主體稅制更加重視征管,忽視稽查,這樣的征管目的會制約征管水平的提升,有限的征管水平又無法滿足征收直接稅的要求。同時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一直不強,這多種原因自然影響直接稅的征管。而且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來源日益廣泛和多元化,尤其是高收入階層的部分收入隱性化。我國現行分類制下的個人所得碎片化征收模式、個人所得綜合歸集系統的缺失,造成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基的流失,使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在整體稅收中比重不高,形成了事實上的單主體稅制模式。在我國當前的財產登記制度下,房地產、汽車及金融資產等已實行實名登記制度,但個人財產及家庭財產均未分類別登記,未實現歸戶管理,金融機構亦未實現有效聯網。稅務機關無法掌控納稅人的全部應稅財產,亦無法對其全部征稅,造成財產稅稅源流失。財產稅收入在整體稅收中比重也不高。

        (三)我國現行單主體稅制模式的效應分析在多年的稅收實踐中,我國事實上的以間接稅為主體的單主體稅制模式在籌集財政收入方面成就顯著,但以間接稅為主、以直接稅為輔的稅制結構,影響了稅收對經濟社會的調控功能發揮,引發了某些負面效應。1.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目前,我國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差距很大。稅制結構本身負擔著縮小初次分配差距的任務,但以流轉稅為主的單主體稅制的實施,某種程度上加大了國民收入分配差距。我國稅收收入主要來自于流轉稅,其中增值稅和營業稅覆蓋了需求彈性小的大部分百姓生活必需品,其稅負大多轉嫁給普通百姓,資本所有者承擔的流轉稅稅負反而有限;因為高收入者比中低收入者的邊際消費傾向要低,但其邊際儲蓄傾向要高,中低收入者所承擔的流轉稅占其收入的比重要高于高收入者承擔的該項稅負,導致流轉稅稅負產生累退性,不利于初次收入分配格局的調整。同時,主要由流轉稅構成的我國稅收連續多年高速增長,國民財富快速集中于政府,百姓承擔的稅負越來越重,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差距越來越大。我國直接稅中的所得稅也尚未很好地完成對國民收入分配的調節。企業所得稅目前更多的是達成形式規則的公平,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不明顯。個人所得稅稅負的承擔者主要是工薪階層,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和征管方法無法掌控稅源豐富的資本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其他非勞動性收入等,個人所得稅更多的是用來調節工薪階層所得,對高收入者、超高收入者的所得調控力度很小。備受關注的房地產稅也僅處于試點階段,它們未能實現對國民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2.阻礙經濟增長方式轉型改革開放三十余年,投資型的經濟增長方式產生了規模巨大的商品勞務流轉額,流轉稅稅基廣泛,征管便利。政府官員政績績效考核制的主要指標就是地方GDP總量和財政收入任務的完成度,以流轉稅為主的單主體稅制能保證稅收的順利完成,滿足政府的財政支出需要。而流轉稅稅負的大部分最終轉嫁到普通百姓身上,倚重流轉稅導致一般物價水平偏高而抑制消費需求等,無法擴大內需拉動經濟。提升GDP總量更多的還是靠投資,高投資、高出口、低消費的經濟增長模式難以轉型。3.穩定宏觀經濟功能的缺失稅制本身是國家財政政策的載體,當宏觀經濟出現周期性波動時,合理的稅制結構應該能通過自身“自動穩定器”功能來適當地調節經濟的過熱或過冷。當經濟波動處于波峰時,超額累進稅制能自動實施高稅率,增加納稅主體稅負,抑制消費需求,為經濟波動降溫;當經濟波動處于波谷時,超額累進制則自動實施低稅率,減輕納稅主體稅負,內需將會被擴大,為經濟波動升溫。實施超額累進稅制的稅種覆蓋范圍越大,其“自動穩定器”功能越強。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我國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單主體稅制不具有“自身穩定器”功能。而具有該功能的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總稅收中比重只有6%左右,且只是針對工薪階層超額部分實施累進,調節范圍實在有限。其自然無法為低迷的經濟形勢升溫。稅制結構在根本性改變之前,其穩定宏觀經濟的功能將缺失。

        二、我國構建雙主體稅制模式的必要性

        單主體稅制模式為我國籌集到了大量的財政收入,滿足了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不同國家之間的稅制開始相互影響和制約。世界稅制改革實踐顯示,構建雙主體稅制模式已成為現階段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選擇。

        (一)契合稅制改革的一般規律經濟全球化導致了不同國家之間稅制的相互影響和制約,世界稅制開始具有趨同性。縱觀世界稅制改革歷程,發達國家稅制體系的發展經歷大體一致:由簡單的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到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再到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再到直接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3]我國目前處于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模式階段,以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水平和征管措施法制建設階段而言,努力降低間接稅比重,提升直接稅比重,建成直接稅和間接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模式是我國稅制改革比較現實也較易實現的目標。

        (二)經濟發展水平的需要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國家會采取主體稅種不同的稅制(見表1)。低收入國家一般會采取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中等收入國家的稅制體系中,開始提升所得稅比重,降低商品稅比重,高收入國家的稅制體系以所得稅為主,并根據環境變化對各個稅種的比重進行調整,主體稅種不僅僅只是所得稅。按照世界銀行的標準,我國目前已處于中等偏上收入國家行列,按照其他同等收入水平國家的稅制改革經驗,應該降低商品稅比重,提升所得稅比重。

        (三)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的需要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社會的多元發展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商品,需要更多的財政支出。同時,為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我國從中央到地方都在推行擴大投資計劃,縱然我國經濟增長方式急需調整,但為了保持經濟增長速度和應對金融危機,各地依然在大量投資建設。為了滿足政府財政支出持續增長的剛性需求,必須保證財政收入總量的增長。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我國正在進行的稅制改革核心是結構性減稅,降低間接稅比重,減少的這部分間接稅收入就要通過增加直接稅收入來彌補。結構性減稅僅僅意味著稅制結構的調整,稅收絕對量還是需要持續增長。

        (四)公平與效率目標的選擇根據最優課稅理論,政府的政策目標是選擇稅制的依據。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經濟建設更多的是追求效率,對稅制體系的主要要求就是籌集財政收入。實際上,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單主體稅制籌集到的稅收確實在高速增長,滿足了經濟建設的需要。如今,我國經濟建設面臨的是如何在解決深層次的社會性矛盾的前提下,實現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相對于以間接稅為主的單主體稅制,直接稅和間接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能更好地實現公平和效率的合理平衡,也是我國稅制改革更好的選擇。

        三、國外主要發達國家的稅制結構及其借鑒

        OECD組織的主要成員均是發達國家,它們在多年的稅收征管和稅制改革實踐中形成了符合布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稅收征管體制。我國作為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了解它們的稅制結構,并積極借鑒它們的改革經驗,有助于我國深入稅制改革,形成符合經濟發展規律的稅收征管體制。

        (一)OECD主要國家稅制結構的靜態分析下面針對OECD主要國家的稅制結構,從主體稅種在總稅收收入中的比重、直接稅和間接稅、輔助稅系等角度分別進行分析。1.從主體稅種在總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來看圖2顯示,這些國家的主體稅種均不止一個。從所得稅系1②(不包括社會保障稅和工薪稅)的角度看,這些國家的主體稅種是流轉稅和所得稅,并且這兩個主體稅種在總稅收中的比重較為均衡(美國除外)。財產稅在這些國家均屬于輔助稅種,除了英國、美國和韓國外,所占比重均低于10%。兩個主體稅種比重差距在10%以上的只有美國和冰島,其他差距均在10%以內。差距在5%以內的有英國、奧地利、芬蘭、法國、德國、韓國、西班牙等國家。從所得稅系2③的角度來看,這些國家的主體稅種則有三個:所得稅、流轉稅和社會保障稅。很多國家社會保障稅比重較高,最高的是德國,占全國總收入的38.2%,最低的是冰島,該比重為10.4%。2.從直接稅和間接稅④的角度看2012年OECD主要國家的現行稅制結構中,直接稅均為主體稅系。若不考慮社會保障稅和工薪稅(見圖3),則直接稅和間接稅在總稅收中的比重差距不大(美國除外),這些國家直接稅的平均比重為34.5%,間接稅的平均比重為29.5%。若考慮社會保障稅和工薪稅(見圖4),則直接稅在總稅收中的比重占據了絕對性的主體地位。比如美國的直接稅在總體稅收中的比重高達82.2%,最低的是冰島,也有63.8%。其中,社會保障稅對總稅收的貢獻很大,在整個稅收比重中,它們最高比重達到38.2%,是最早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德國。3.從輔助稅系看這些國家均存在輔助稅系,除個別國家外,財產稅均在本國的總稅收中占據了一定比例,最高的是美國,大約是12%。征收工薪稅的國家比較少,OECD國家中只有約1/3的國家征收了工薪稅。

        (二)部分發達國家稅制結構動態分析下面將針對英國、美國和韓國5年內的稅制構成,從主體稅種在總稅收收入中的比重、直接稅和間接稅、輔助稅系等角度進行分析。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OECD國家都在繼續改革稅制,通過考察幾個OECD主要發達國家最近5年來的稅種構成,來分析這些國家5年來的稅制結構的變化。1.從主體稅種在總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來看由表2可見,英國的主體稅種為所得稅、流轉稅和社會保障稅,2008年所得稅占總稅收的比重最高,之后呈現直線遞減趨勢,流轉稅卻呈現遞增趨勢,到2012年,所得稅和流轉稅的比重已接近均衡。輔助稅種是財產稅,這5年間財產稅的比重幾乎未變,在總稅收的0.5%處左右浮動。美國主體稅種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5年中這兩個稅種在總稅收中的比重的變化趨勢均為先降后升,流轉稅和財產稅已成為輔助稅種,他們的變動趨勢均是有升有降,但變動不大。韓國的主體稅種是所得稅、流轉稅和社會保障稅,所得稅和流轉稅在總體稅收中的比重幾乎持平,5年中各自均有升有降,但相差無幾。韓國在亞洲國家中最早開始征收社會保障稅,5年中呈現直線遞增趨勢,但作為輔助稅種的財產稅,呈現直線遞減趨勢。2.從直接稅和間接稅的角度看由表3可見,英國的主體稅系是直接稅,2008年其比重高達70.7%。到了2012年,直接稅比重有所下降,間接稅比重有所上升。總的趨勢是直接稅比重降低,間接稅比重增加。英國的直接稅比重高于韓國,但低于美國,間接稅比重高于美國,和韓國區別不大。美國的主體稅系是直接稅。5年中直接稅在總稅收中的比重是有升有降,呈現波浪形狀,但變動幅度不大。間接稅在總稅收中的比重也是有升有降,但5年終均未超過20%。美國直接稅比重與間接稅比重的差距遠高于英國和韓國的同一比重。韓國的主體稅系也是直接稅,5年中直接稅在總稅收的比重是先降后升再降,但變動幅度均不大。間接稅比重變動趨勢是先升再降,變動幅度也是較小。只有在2011年時,變動幅度達到2.5%。相對于美國,韓國的間接稅比重要高些。3.從輔助稅系看圖5中,三個國家的輔助稅種均為財產稅,其占比在5年中均有幅度很小的變動。英國財產稅比重是有升有降,波動幅度在1%以內。美國財產稅比重波動幅度大于英國同一變動,曾在2009年達到13.6%。韓國財產稅比重在5年內呈現遞減趨勢,但下降幅度很小。

        (三)部分發達國家稅制構成的經驗借鑒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部分發達國家的稅制構成有一定的共性,比如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比重應與時俱進等。分析這些共性,或許可以為我國稅制改革提供一些可以借鑒的經驗。1.多個主體稅種能更好地抵御稅收風險這些發達國家的稅收收入主要來源往往是兩個甚至三個主體稅種,稅基廣泛,在減輕稅負的前提下依然保障了稅收的絕對數量。這些國家的主體稅種一般為所得稅、流轉稅和社會保障稅。在不征社會保障稅的國家,主體稅種也有兩個,并且在總稅收中的比重差距較小。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爆發以來,發達國家進行稅制改革的趨勢之一依然是減輕總體稅負,多個主體稅種的存在保證了稅基的廣泛性,也能滿足為應對金融危機增加政府收入的需求。2.直接稅和間接稅在總稅收中比重應及時調整這些國家為應對次貸危機,稅制改革中直接稅和間接稅在總稅收中比重處于持續調整之中,兩者均有升有降,不易轉嫁稅負的直接稅更能適應稅收的需要,并保障稅負的公平性,但間接稅的低征管成本保證了稅收征管的效率,這兩者在總稅收中的比重應根據稅制改革的目標及時提升或降低,當稅制改革更加注重征管效率時,可適當提升間接稅比重,當稅制改革的目標側重于社會公平時,應該提升稅負不易轉嫁的直接稅比重。3.輔助稅種能起到穩定稅收的作用在這些國家中,輔助稅種是穩定的稅收來源之一,是不可或缺的存在。輔助稅種本身能補充主體稅種無法達成的政策目標,即使占比不高,但仍是稅收的一個穩定構成。4.稅收征管現代化是稅制改革成功的保障分析這些國家的稅制改革歷程可以發現其稅收征管十分強調法制化和信息化。稅收征管的法制化保障了稅法能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嚴厲的懲罰措施減少了偷稅漏稅行為。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大大提升了征管效率。

        四、我國雙主體稅制模式的構建思路

        為緩解我國當前的主要社會矛盾,在公平與效率相平衡的政策目標導向下應逐步提升直接稅比重,適當降低間接稅比重,保證直接稅增稅和間接稅減稅的有效對接,逐步構建雙主體稅制模式。

        (一)逐步提升直接稅比重我國直接稅在總稅收中比重一直不高,截至2012年也只達到25.3%。直接稅成為主體稅種的過程會較長,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1.全面構建混合個人所得稅制混合個人所得稅制即將個人所得進行分類,部分實施分類稅制,部分實施綜合稅制。這是目前很多發達國家在采用的個人所得稅制,也是我國很多學者極力倡導實施的稅制。混合稅制的實施需要較高的稅收征管水平,為了能在我國全面構建混合個人所得稅制,需要對現有分類稅制進行改革,[5]首先,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其次,擴大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范圍,比如職工培訓費用、未成年子女教育費用、家庭成員醫療費用、父母贍養費用等;第三,針對超高收入者制定專門個人所得稅率,對稅收遵從度高的納稅主體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第四,短期內不宜再調高個稅起征點。2.完善企業所得稅制根據目前結構性減稅的大背景,以及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的精神,完善企業所得稅制的主要途徑是擴大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的范圍,減輕企業負擔。具體思路是對小微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以10萬元為刻度劃分區間,每一區間實施不同的超低稅率;并允許小微企業用以前的盈利抵扣當年虧損。另外,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略高于世界平均企業所得稅率,且我國直接稅稅收入主要來自于企業所得稅,可考慮略降公司所得稅基本稅率2~3個百分點。3.整合財產稅種,開征房地產稅我國目前財產稅種眾多,主體稅種不突出,導致財產稅收入規模不大,對稅收貢獻度低。近些年房地產行業的飛速發展為開征房地產稅提供了廣泛的稅基,房地產行業作為暴利行業,已成為社會矛盾積聚的焦點。整合財產稅種,開征房地產稅或許能從一定程度上緩解這些社會矛盾。4.開征社會保障稅我國應考慮在適當時機開征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是眾多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之一,調節功能強大。我國人口老齡化導致的社保基金缺口、就業難等問題已成為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開征社會保障稅,建立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統一規范、強制力強、征收力度大的社會保障稅制,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鋪設社會一般安全網絡,能幫助我國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嚴峻挑戰。

        (二)適度降低間接稅比重多年來,我國間接稅在總稅收中的比重一直較高。就目前而言,適度降低間接稅比重更能符合稅制改革的需要,應繼續推進增值稅改革、調整消費稅、對資源稅進行改革。1.繼續推進增值稅改革首先,將現有行業的營改增試點推向全國,再逐步將試點擴展至鐵路運輸、郵政服務和電信等行業,以建立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其次,對需求彈性低的生活必需品實行超低增值稅稅率,降低流轉稅比重;第三,為調整經濟結構,擴大內需,可將現行的增值稅標準稅率降低1~2個百分點;第四,降低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征收率一個百分點,減輕其流轉稅稅負;第五,繼續提高增值稅的月銷售額,營業稅的月營業額的起征點可調至4萬元,并擴展其適用范圍至小微企業。2.調整消費稅一是調整高端消費品和消費行為的稅率,比如賽馬、皮草消費等,導向節約型消費;二是降低需求彈性低的生活用品消費稅率,減輕間接稅稅負;三是將消費稅計稅方式調整為價外稅,簡化稅制,增加稅收透明度,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3.改革資源稅為保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改革資源稅很重要。要結合實際情況,分階段提高焦煤的定額稅率,將從價定率的計征范圍由目前的原油、天然氣進一步擴大到煤炭、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并進一步考慮將耕地、草原、灘涂、地熱、濕地、森林、淡水等不可再生資源、再生周期較長和難度較大的資源、保護性資源納入征稅范圍,形成資源稅與市場價格的杠桿聯動機制,有效限制高能耗重化工業發展,積極促進資源節約和生態保護。

        (三)增設輔助稅種輔助稅種能填補主體稅種在達成稅收政策目標中的不足,我國應根據稅收環境的變化,對現行稅制中的輔助稅種進行增減。1.開征環境保護稅目前覆蓋了全國眾多省份的霧霾給百姓生活帶來了嚴重威脅,將環境保護問題更直觀地呈現出來。應考慮在當前排污收費制度的基礎上,加快排污收費的費改稅改革,開征全國范圍內統一規范的環境保護稅。先考慮將防治任務較重、技術標準相對成熟的二氧化硫和廢水首先納入征稅范圍,待條件逐漸成熟后,再將固體廢棄物、氮氧化物、噪音和二氧化碳等逐步納入課稅對象,在稅率設置上應本著“預防為主、制裁為輔”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基本原則,使納稅人的環境稅成本大于其自主治理成本,提高其自主治理的積極性,確立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稅收壓力機制,有效實現污染成本內部化。2.開征奢侈品消費稅奢侈品消費稅只是對超過一般標準的特種消費行為征收,因此它對人們必需品的消費不會造成影響。奢侈消費與普通老百姓無緣,對奢侈消費征稅,讓富人多繳稅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也是一個通行的國際慣例。據統計,2013年,中國人在全球奢侈品消費中所占比重提高至29%,超過美國人成為全球奢侈品最大的消費人群,目前我國人均國民收入的世界排名仍在百位之外。巨大的反差下政府要引導合理消費。開征奢侈品消費稅將能幫助政府調節生產消費,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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