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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無權處分;一物數賣;一權數賣;惡意串通
中圖分類號:DF521文獻標識碼:A
2013年3月30日—31日,“無權處分與一物數賣”專題學術研討會在西南政法大學召開。本次會議由中國民法學研究會主辦,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承辦,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學民法成長論壇協辦。來自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地區人民法院、部分高校以及律師界、期刊界的代表共計100多人參加了本次會議。本次會議的主辦協辦單位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法釋〔2012〕8號)第3條、第9條——第10條的理論正當性及在實務中的實踐情況和問題引發的討論為背景,邀請了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在會議主題方面有所著述和研究的人員參加會議,構建了一個典型的理論與實踐的互動交流的良好平臺。
本次會議提交的論文和研討情況呈現出兩個典型特點:其一是涉及面廣。既有從民法傳統理論上尋找理論支撐和架構基礎,也有從比較法的考察角度分析我國的立法選擇優劣及實踐情況,還有從實踐層面角度分析我國各地法院的類似案件的裁判困惑。其二是研究方法多元化。運用歷史分析方法、比較研究方法、經濟分析方法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探討。此次會議的主題是圍繞一物數賣的相關法律問題和無權處分的相關法律問題兩個問題而展開。現將會上代表發言、代表點評及會議討論和代表們提交論文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一、一物數賣的相關法律問題(一)房屋多重買賣中買受人權利保護順位
上海交通大學彭誠信教授在收集整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與地區法院的指導意見及學者相關觀點的基礎上,將房屋多重轉讓中的權利保護順位的確定總結為以下三個觀點:登記優先保護說、占有優先保護說、生效在先合同保護說,并分別對以上三種觀點的優劣進行比較。彭教授認為:登記優先保護說的主要實踐價值在于排除惡意登記的買受人獲得所有權,因惡意買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權,他就不可能與其他買受人發生沖突,故登記優先保護說不能發揮實際效用,不是解決房屋多重轉讓中權利保護順位問題的有效工具。生效在先合同說違反債權平等性、債權相對性特質,也違背法律適用的一般原理。依據生效在先合同優先保護說雖為法官提供了裁判當事人繼續履行的考量依據,但仍缺乏法理支撐。而且繼續履行只是賦予買受人的繼續履行請求權,并沒有解決房屋的最終歸屬。占有優先保護說以“占有的絕對權”和“占有的權利推定規則”等占有理論為基礎,可以作為確定房屋多重轉讓中權利保護順位的較具實踐操作性并符合法律原理的一種觀點。占有優先保護說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證成。從內部關系上言,買受人因為已經獲得房屋占有,且該占有基于有效的買賣合同具有權利依據,完全可以對抗原權利人的返還請求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和妨害。對于其他第三人的相同請求,更是可有權對抗,故其享有的是“絕對的占有權”。從外部關系上言,買受人因為交付受領獲得了房屋占有,該占有對于占有人來說具有一定的公示功能,對于第三人來說則具有一定的權利推定功能。此外,還可以考量實踐中往往把轉移占有作為負擔風險的依據,基于“利益之所在,危險之所歸”的同樣道理,也可以考量“危險之所歸,利益之所在”,依據由承受風險者來受益之原則,保護占有人亦有一定的法理基礎。此外,占有理論在實踐中的應用可以擴展為解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三類案件:1.出讓人隨意違約侵害買受人利益的情形。2.買受人隨意違約侵害出讓人利益的情形。3.第三人購買房屋而與占有該房屋的買受人發生沖突的情形。實踐中第三類案件非常普遍。在第三類案件中,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形。第一種第三人為善意購買且完成變更登記的情形。第三人基于善意購買且完成了登記變更,又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的情形,符合物權變動的一般要件,當然的取得所有權。第二種第三人與出賣人存在惡意串通而完成登記的情形。如果能夠證明出賣人與買受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存在惡意串通,即便已經完成了變更登記,由于買賣合同因惡意串通而無效,該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權。第三種第三人沒有獲得占有也沒有變更登記的情形。此情形下獲得占有的買受人基于“占有的絕對權”和“占有的權利推定規則”都可以充分對抗其他買受人。總而言之,依據占有理論確定房屋權利歸屬,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完全依據一般物權變動模式確定所有權歸屬的理論框架。在所有買受人均未辦理轉移登記時,若有買受人依照買賣合同約定已經合法占有房屋,則可基于“絕對的占有權”以及“占有的權利推定規則”等占有理論給予房屋的買受人以占有權,甚至所有權的保護。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王海燕,侯國躍:無權處分與一物數賣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無權處分與一物數賣”專題學術研討會綜述就彭誠信教授的觀點,四川大學張家勇教授認為利用占有理論解決一房數賣問題是一種新視角和新觀點。但是這種創新論證仍有不足。因為占有理論在德國法運用比較多,我國物權法雖未完全吸收德國法的占有規定,但占有概念和使用都應該考慮德國的占有制度,而且彭教授對占有理論的實踐運用也沒有對不動產上的占有和登記的關系進行闡述。此外,創造“占有的絕對權”這個概念也有一定問題。這涉及到占有與本權的關系問題,占有的保護可能需要根據本權的有效性予以確定。絕對的占有權會模糊債權與物權的關系。另外,將房屋多重轉讓的權利保護順位分為三個理由,即:登記優先保護說、占有優先保護說、生效在先合同保護說。而從法院關于不動產多重買賣的相關司法解釋來看,以上三種標準是針對不同情況使用的,將其歸納為三個理由有欠妥當,而應該說是三種標準的差異。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喻志強從實務的角度指出,對于房屋的多重轉讓,法院在審判實務中基本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來操作的,即對于一房數賣的買受人保護順位問題,首先是按照登記,登記之外交付受領了的優先保護;在沒有登記和交付情形下,則以合同成立的先后為主補充判斷是否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予以判斷是否保護在先合同的買受人。但是,對于如何運用傳統占有理論來解說司法解釋優先保護依然存在問題。因為占有的效力是從事實上的占有去推定其占有是基于所有的意思、和平公開的占有,這到底是一種事實上的推定還是權利上的推定,其與我們司法解釋的優先保護邏輯并不能深刻對接。
(二)多重買賣規則問題
黑龍江大學孫毅教授首先分析了我國現行司法解釋中多重買賣規則存在以下諸多問題:1.沒有給出賣人履行中的意思自治留有空間。對于多個有效合同,出賣人應當有選擇履行合同的自利,不能簡單以是否實際履行合同來判斷是否符合法律之誠信。2.將特殊動產受領交付的效力絕對化從而違背了公示原則。從《買賣合同解釋》第10條各項的邏輯關系分析,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多重買賣中,已經受領交付標的物是可以受到絕對優先保護的事由。即便完成轉移登記的其他買受人,也不能與之對抗。這顯然違背了我國《物權法》第24條規定的特殊動產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3.降低了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第10條的規定,完全沒有考慮買受人善意的因素,不利于第三人保護。4.條文粗糙,存在法律漏洞,缺乏正當性基礎。買賣標的物受領交付不一定意味著所有權轉移;“現行支付價款”不宜作為判斷標準;“合同成立在先”不應作為形式主義立法的獨立判斷因素。對比世界的物權變動模式:日本意思主義、德國形式主義、美國不動產登記中的多重買賣規則。我國物權變動立法模式同時受到意思主義與形式主義的影響,采用了二元主義的立法模式。物權公示效力有的場合是形成力,有的場合是對抗力,十分復雜。其中,形式主義下的公示形成力模式是法律行為引起物權變動的一般性規則。此外還有意思主義與登記對抗力的結合模式、交付主義與登記對抗力的結合模式。因此,重構我國的多重買賣規則,應當注意其與我國獨特的物權變動立法模式的體系協調性、與債權平等原則的統一性,樹立自由競爭原則、尊重出賣人任意履行的自主決定權。多重買賣規則結構由不同層次的判定標準和諸多判斷因素形成的保護要件構成。在此提出五層次的判定標準:物權優于債權、處于物權取得的途中、出賣人的選擇、合同對價充分性安全性的考量、法官衡平裁量。買受人之間最終誰能取得物的所有權,誰能得到實際履行判決,是由買受人是否符合權利保護要件決定的。根據多重買賣中不同買受人所處的境遇,適用不同的保護要件,以確定彼此之間的對抗能力,從而勾畫出多重買賣中具體的競爭法則。
西南政法大學王洪教授指出,在一物數賣的規則問題上,需要注意兩個問題。第一,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關系。一物數賣的規則是要解決司法實務中的個案糾紛,作為裁判依據的運用,想像實務中發生一物數賣的情況下,數個買受人是否會同時向一個法院提訟?如果這種情況并不常見的話,在一個買受人基于他和出賣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主張權利的普遍情形下,在程序上如何解決其他買受人在這個訴訟中的地位?第二,在合同的請求權問題上,顯然有些解釋規則是混淆了物權的效力和合同的請求效力。比如,普通動產的交付,認為交付受領一方優先獲得所有權,交付受領一方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這不是關于買賣合同的訴訟,雖然買賣合同是這個確認之訴的基礎。而買賣合同中最常見的是給付之訴,即請求對方履行交付或者辦理登記的行為。
(三)不動產一物二賣中第一買受人的救濟問題
北京大學許德風副教授指出,就不動產“一物二賣”的交易,社會一般觀念認為,出賣人失信背義,應當保護第一買受人;學說和判例的主流觀點認為,第二買賣合同的效力,并不因第一買賣合同的存在本身而受影響,若第二買受人先完成登記,即可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對于第一買受人的救濟最多是出賣人承擔有限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出賣人可以以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為代價進而自由轉售而不受限制的法律規則,有損交易信用與社會公平,應當區分情形予以完善。在不動產的一物二賣問題上,對第一買受人的救濟可以采用三種方式:合同救濟、物權變動救濟、侵權救濟。合同救濟方式中,在我國現有違約損害賠償制度下,法院常對違約損害賠償的數額持謹慎的態度,難以為第一買受人提供充分的救濟。對此,有必要采納將出賣人轉賣獲利的差價推定為出賣人所有損害的規則。另外,借鑒比較法的獲益交出制度,允許買受人基于信托關系要求出賣人返還轉賣收益,或賦予買受人以代償請求權,也是尊重不動產的特殊性、讓不動產一物二賣制度重回公平的可行選擇。在物權變動救濟方式中,登記公信力是更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在制度形成初期,個別當事人的利益會受到不利影響,但這是規則形成過程中的必要成本。不過,在多數民眾登記公信力的觀念未充分建立的過渡時期,應確立相關制度,保護當事人之“既得利益”,以維護公平。具體而言,應以歷史的眼光看待所有權的變動模式,正視登記體制過去、當前的缺失,對特定時期內的交易及性質特殊的房屋,承認依據當時的法律當事人可因占有移轉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在此種情形下,根據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若第二買受人未了解標的物的實際占有狀態,其單純因登記所獲得的“所有權”不得對抗第一買受人。對于侵權救濟方式的可能性,需要考量是否構成惡意侵害債權的要件:出賣人與第二買受人簽訂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惡意串通、存在合法有效的第一個買賣合同(債權)、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債權。在出賣人與第二買受人通謀并以此逃避債務履行或強制執行時,可認定其行為構成惡意串通,并據此確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基礎關系及物權合意無效,第一買受人可據此請求涂銷登記,并請求出賣人履行合同,向其移轉所有權。在特殊的情形下,若第二買受人明知第一買受人的存在,仍然堅持參與競爭,可構成以故意違反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第一買受人的債權,第一買受人可據此請求恢復原狀,確認第二買賣合同無效,涂銷登記,并請求出賣人履行合同,移轉所有權。
四川大學張家勇教授認為,就一房二賣中對第一買受人的救濟問題,合同救濟相比物權救濟和侵權救濟更為有效和可操作,但是在合同救濟中采納“基于得利的損害賠償”還是要謹慎。在物權救濟中,關于善意取得的問題,應當考慮兩個限制:即《物權法》生效之前的歷史遺留問題和《物權法》施行后善意取得適用場合也是有效的。對于侵權救濟,就競爭性購買而言,不應當將后買受人明知先買賣合同存在認定為惡意,故侵權救濟適用可能性較低。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喻志強認為,許德風教授通過對收益與風險負擔的反面解釋,從側面提出優先保護占有買受人的理由,具有方便司法實踐操作的考量。區分《物權法》生效前后的登記制度現實情況,確定是否保護第一買受人的問題,司法實踐也是這樣操作的,且社會效果較好。對于競爭性購買,不應簡單認定為有違誠信原則,誠信和善良風俗標準是一個隨著社會發展和倫理觀念變化的概念,應當慎重。
(四)一物數賣法律規則在知識產權中的運用:一權數賣的合同效力及權利歸屬
西南政法大學張玉敏教授以我國一權數賣的典型案件——《老鼠愛大米》的著作權數次轉讓引發的糾紛為例,指出:在知識產權法上,特別是在著作權法上,一權數賣,多次做排他性的許可,其權利歸屬判斷可能比有形物的一物數賣所有權歸屬判斷還要復雜。原因在于:有形物的使用人最終是一個主體,不可能幾個主體同時使用一個有形物,不管其使用是有權還是無權,具有在利用上的排他性。而在知識產權領域,不管是專利還是商標或者是作品,由于其本質是一種信息,信息的特征為:第一,可無限復制;第二,在利用的問題上沒有排他性,其可以由很多人同時使用,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完全是法律制造出來的,而不是法律對它實質上的排他性的認可。這是作為知識產權與有形物的動產、不動產的很大的區別,故而導致大家同時使用會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這點需要考慮的是對于知識產權的權利變動到底該選擇登記對抗主義還是登記生效要件主義的立法選擇的問題。我國的專利法、商標法規定的都是生效要件,即專利和商標的轉讓和排他性的許可是登記生效。目前著作權法的修改稿中規定著作權的轉讓和轉移許可可以登記,沒有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看出著作權法修改稿采納的是對抗要件。而從《擔保法》開始到現在的《物權法》第227條規定的著作權質押都是登記生效要件,既然質權都要求是生效要件,為何著作權轉讓要采納對抗要件呢?顯然我國各個法律之間規定是不協調的。此外,回到一物數賣的問題上,主張法律對競爭性購買應該持一個中性的態度,從維護誠信和鼓勵競爭兩個價值的平衡角度,既不鼓勵也不禁止,交由當事人選擇。當然對于出賣人和在后買受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則適用合同無效的規則處理。因此,對于數個有效買賣合同而言,能夠實際履行的只有一個,對于不能履行的可以按照違約責任或者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予以處理。就知識產權的一權數賣問題,尤其是著作權的一權數賣,采用登記生效要件主義還是登記對抗要件主義更多的是一種法政策的選擇。因為著作權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促進作品的傳播使用和促進文化的繁榮。所以在著作權一權數賣和多次許可的問題上,應當考慮著作權的立法目的,選擇能滿足市場誠信和效率和著作權立法目的實現的方式。這點還有待我們進一步研究。
(五)一房數賣合同效力及“惡意串通行為”的認定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院長戴軍、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邢江孟指出,基于《合同法解釋二》第15條規定和《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0條關于惡意串通的法律適用選擇上,對于房地產企業和買受人惡意串通簽訂買賣合同的效力判定,適用《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0條的規定。對于可自由交易的私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判斷,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此外,就“惡意串通”的認定,需要分析以下要件:1.惡意的判斷標準。在一房數賣的買賣合同中,惡意的判斷標準應采主觀主義,但當事人知情與否應當用客觀公認的方式確定。惡意的主觀標準應當包括后買受人明知或未盡到一般人應具有的起碼主義而不知其民事行為將造成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損害的主觀狀態。2.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客觀實在性。對于惡意串通的認定,主觀因素為惡意串通,客觀因素為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指當事人之間的相互的意思聯絡或溝通,不僅表現為雙方積極的意思聯絡,也可以是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另一方明知其行為的損害后果,而用默示的方式接受。損害第三人利益,是指合同訂立行為與合同實施行為已經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或者正在造成損害。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法院在認定惡意串通的虛假交易時,應當基于一般的社會經驗詳細審查個案中的交易細節,根據經驗法則對是否存在惡意串通行為進行認定。具體而言,基于房屋買賣交易流程的一般常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1.房屋的現有狀況,包括支付價款情況和是否裝修等;2.交易雙方是否有合理的談約過程;3.第三人是否有合理的看房過程;4.出賣人與第三人的交易金額與市場行情是否相符;5.出賣人與第三人之間是否有真實的交易款項交割。出賣人與第三人應當對以上交易細節進行合理解釋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果對明顯不符合生活常識的交易細節不能做出解釋或舉證不能,便足以構成法官的合理懷疑。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何志以河南南陽的同一企業職工甲乙丙房屋二重買賣的真實案例說明了實務中的一房多賣的復雜性和法律解決的無力性。因為這個案例涉及房屋是房改所得,買賣發生在物權法實施之前,且第一個買賣合同已經交付但是未辦理登記,之后出賣人甲以自己名義辦理了登記后又賣給了丙。前后兩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就成為本案的關鍵。作為一房數賣,最終只能有一個合同的當事人取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其他沒有達到物權變動效果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這個問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從我國的立法規定來看,民法通則、物權法或者合同法,應該是采納了物權形式主義的模式。從《物權法》第15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采納了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與債權合同相區分的原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法院司法實踐來看,我國一直是認可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結合上訴案件,主張第二個買賣合同可以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規定,以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為由認定合同無效。對房屋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我國目前主要有兩種做法:一種是認定數個買賣合同均有效,惡意串通的除外。在合同兼有效的情形下,對不能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提供債法救濟,即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損害賠償,且賠償是完全賠償。另一種是可以確認一物數賣的后買賣合同無效或可變更、撤銷等,對于變更、撤銷或無效的合同,后買受人可以主張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而《商品房買賣解釋》第8條規定的是一種雙倍賠償的懲罰性賠償,這種對后買受人保護更為有利。
重慶大學宋宗宇教授認為,對于多重買賣的合同效力判定問題,應該遵循合同效力判斷的一般規則,在是否存在“惡意串通”的問題上,應當謹慎。要維持我國不動產登記判斷歸屬的公信力。因此,由登記了解權利歸屬應該是善意的。
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賈科認為,實踐中對于一房數賣的多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法院基本傾向于認為合同是有效的。在出賣人惡意違約二次出賣房屋給后買受人情形下,第一買受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并要求包括期待利益在內的損害賠償,但是最終可以得到的賠償數額仍然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問題。對于惡意串通的認定,不宜寬泛處理,還是應當堅持嚴格限縮的解釋,必須是后一個買賣合同在目的上具有非法性,即第二買受人明知其行為會導致前一個買受人損失并且他希望其結果發生。對于發生在登記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的一房數賣的房屋歸屬問題,其房屋涉及民生和生存權問題時,可以走一條折衷的道路,就通常的惡意串通標準予以適當的放寬標準。可以考慮不動產的登記不是唯一標準,應當適當考慮買受人的情況,特別是唯一生存之住宅的情況。
西南政法大學張玉敏教授指出,發生在南陽的案件說明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出現了問題。登記機關在辦理登記和變更登記時,應當進行審查,并進行實地勘察,而且要張貼公告。給予利益相關人兩個月到三個月的異議期,異議期過后沒有人提出異議才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此外,不動產登記的效力,生效要件也好對抗要件也罷,其效力都是一種推定,可以用事實。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條例正在制定之中,我們都應該為此提出積極的意見。
(六)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規則與多重轉讓中物的歸屬
西南政法大學徐潔教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解釋》第10條關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的規定,將占有的效力完全凌駕于登記之上,使登記的效力喪失殆盡,是對《物權法》第24條的徹底修改。此種修改缺乏合理性支持。
浙江大學周江洪教授認為,《買賣合同解釋》第10條規定了特殊動產多重買賣時的履行順序規則。依據該條規定,特殊動產物權變動遵循“交付生效+登記對抗”的原則。債權多重轉讓與股權多重轉讓問題原則上不能參照適用該條。登記雖不能產生所有權,但其履行請求優先于未受領交付之買受人;既未受領交付也未登記之情形,合同成立在先者優先。該司法解釋雖然便于法院確定多重轉讓時的履行順序問題,但也存在合適當事人主觀意義、法理邏輯的不連貫以及可能破壞債權平等原則及債務人任意履行原則等問題。通過限制該條的適用范圍,可以部分避免上述問題。
上海大學陳敬根副教授認為,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解釋》第10條規定了同一特殊動產“一物數賣”時所有權歸屬的判定規則。作為一項特殊動產,船舶的“一物數賣”涉及船舶登記制度、我國特殊動產物權變動模式等理論與制度。在我國物權法體系下,《買賣合同解釋》第10條規定的同一特殊動產“一物數賣”時所有權歸屬的判定規則在自洽性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問題,既不符合動產合意生效原則,也背離了特殊動產登記對抗主義的基本要求。通過對登記對抗主義物權變動模式及本質的探討,我國應摒棄“雙軌制”物權變動模式,統一登記的法律效力與功能,以更好促進交易的安全、快捷。
山東大學馬麗萍副教授認為,《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與第10條,分別體現為區分普通動產和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的不同情形,兩條之間差異性應在于:第9條應理解為種類物或可代替物的多個合同關系的多個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履行順位。在此類買賣合同關系中,訂立多個買賣合同的行為是多個債權關系的約定,則該行為的成立、生效與履行均應按照債權關系法律行為的判斷標準確定,應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基于合同法原理即可解決;而第10條應理解為特定物或不可替代物的多個合同關系的多個債權人的物權順位,在此類買賣合同關系中,標的物已經客觀存在并已特定化,或具有其他可以從客觀上表示物權變動的行為,所以應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基于物權公示原理予以解決。兩條均體現了物權法第15條關于區分原則的精神。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劉長軍法官認為,《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第10條規定了動產“一物數賣”時的物權歸屬,但是該規定沒有區分觀念交付和現實交付,以受領先后確定標的物之歸屬,該規定未充分考慮到觀念交付與現實交付并存時的復雜性。判定觀念交付較之于現實交付的效力如何不能僅僅關注交付行為本身,而應當結合交付的先后順序、當事人有無惡意、關聯行為的社會成本等多種因素具體確定觀念交付與現實交付的效力優先性。
西南財經大學辜明安教授指出,《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和第10條對于實務的指導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對于具體案件的裁決具有明顯的作用,同時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在邏輯上的貫通問題,比如第9條規定了付款的問題,而第10條則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奚曉明副院長主編的《買賣合同解釋》理解和說明上也沒有明確說明。這兩條規定還存在是否影響債權的獨立性和債權的平等性問題的爭議。
重慶大學宋宗宇教授認為,《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第10條,規定了動產和特殊動產的標的物的歸屬問題。對于諸如機動車、飛行器、輪船等特殊動產,在一物數賣情形下確立的物的歸屬判斷標準:有交付的依據交付,有登記的交付優于登記;合同在先的合同優先。這種標準對一般的動產歸屬判斷有道理,但是對于特殊動產則有問題。一個問題是這些規則違背債的平等性、相對性和相容性;另一個問題是物權的核心還是在于排他的效力。如果說沒有排他效力,物權和債權區分就會模糊,物權的排他效力來源于物權的公信力,而公示的方法對公信力有直接影響。特殊動產的變動僅有交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應當考慮有登記依登記,有交付依交付,既有登記又有交付的,登記的效力高于交付。
北京理工大學孟強博士認為,《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第10條普遍存在法律原則相背離的問題,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邏輯上,這兩條都存在很大的問題。在特殊動產的多重買賣中,登記的名義人應當受到特殊保護,不能只是看交付。因為交付只能完成一次。但是如果不更正登記,出賣人還是可以反復的出賣。在這樣的情況下,登記名義人進行出賣,此時的買受人才是真正市場交易的化身,因為他可以是無窮盡的人。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王雷博士指出,就《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第10條規定,特別是第10條的規定,其是設定了一系列的相關證據方法規范,即:交付優先;登記優先;合同成立在先優先等。這種順序的安排可能基于以下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公示方法從前往后,它的客觀性是越來越薄弱;第二個原因是不同的買受人基于與出賣人之間買賣合同的信賴以及基于這種信賴在推進履行的過程中的努力程度是有所差別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第9條的第二項規定了支付價款,第10條卻沒有規定如何處理,對于價款支付問題,王博士認為第9條的第二項可以落為第10條的第三項。但是對于支付價款的判斷標準,是全部價款還是部分價款則需要結合誠信原則和市場交易要素予以綜合考量。第10條的第四項關系著對交付的理解,王博士認為此處的交付可以囊括各種交付包括觀念交付,只是不同的交付導致的法律后果有所差別。因此,對第10條的第四項應當采取目的限縮的解釋,即假設先前買受人采取的是占有改定的方式,而后買受人是占有改定或者是現實交付并且加了一個登記,王博士認為先買受人的交付就不能對抗后買受人的登記,原因在于《物權法》第24條規定了特殊動產的轉讓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西南財經大學喻敏教授認為,關于《買賣合同解釋》第10條規定的特殊動產的交付于登記的效力之上,喻教授認為交付肯定優于登記,因為交付是所有權轉移的要件,只有取得了所有權,登記才會產生物權變動的對抗效力,而對抗第三人實際上是指物權對抗第三人,要取得物權必須先交付。
二、無權處分相關法律問題(一)無權處分的涵義及規制形式
西南政法大學周清林副教授指出,當前有關無權處分的研究主要指向無權處分影響的是合同效力還是物權效力的內在邏輯上,而對無權處分本身的界定和定位卻缺乏深刻的反思。無權處分應當理解為一項與有權處分相并列的宏大的制度體系,而不是限定在如出賣他人之物上的具體制度。基于此,無權處分應當包含純粹的無權處分和受限制的處分。無權處分財產與處分權受限制而處分財產都是無權處分。具體而言,出賣他人之物、出賣標的物上負載有第三人權利的財產、在他人財產上設定他物權、一物數賣、債權的重復讓與、債權撤銷權、轉租行為等,都屬于無權處分。無論我們怎樣理解無權處分,這些體系內的內容應當達成一致,不應該有分歧。
四川大學張家勇教授認為,我國學者對我國合同法第51條的無權處分的不同見解乃因所持解釋前設不同,即對無權處分制度是通過債權行為,還是通過物權行為進行規制有不同立場。通過利益調和功能的比較,以及債權行為無效導致法律體系解釋困境的說明,可以認為無論債權行為規制形式的具體方案如何設計都難以達成妥當結果。債權行為不因欠缺處分權而確定有效不會過度保護買受人,能夠達成最佳制度效果。因而,物權行為規制形式具有合理性。鑒于我國現行法并不認可處分行為獨立性,所以不宜認為無權處分行為包括債權行為的履行行為。在我國現行法背景下《合同法》第51條僅調整無需履行而直接發生權利變動效果的合同關系,具體類型主要為一般動產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適用機會極其有限。
(二)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處長吳兆祥從《買賣合同解釋》的立法背景出發,介紹了《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關于無權處分的立法緣由并對其進行了分析。無權處分從我國立法來看,主要有兩個依據,一個是《合同法》第51條,另一個是《物權法》第106條。《合同法》第51條從合同效力的角度對無權處分的行為進行了規定,《物權法》第106條是從物權變動的效力對無權處分的規定,兩者結合基本形成了法院審理無權處分案件的基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最終對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表態,是對多方因素綜合考慮的結果。就個人理解,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按照《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規定,無權處分合同原則上按有效處理,除非其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這實際上是有利于對買受人進行權利保護。因為在無權處分合同中,出賣人通常是明知自己沒有權利而處分,是有過錯的,所以在這類合同糾紛中保護的重點是買受人。而對買受人的保護,合同有效主張違約責任明顯優于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第二,在審判實踐中,對特定物的無權處分以前一直是嚴格遵照《合同法》第51條規定做無效處理;而對于期貨買賣這樣的商事合同則又是按照另一套規定認定為有效,特別是涉外期貨買賣,基本上是遵照國際上的通例,都是按照合同有效來處理的。對于實踐中的這種不同標準帶來的審判困難也是問題,需要統一標準,這是《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出臺的一個基本考慮。第三,從我們了解到的國際上涉及到的無權處分糾紛的處理規則來看,多數不認為合同是無效的,法國法直接規定無權處分合同是無效的,但是在區分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的德國法上,包括日本、英美法的主要國家,基本上規定不因為出賣人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而影響合同的效力。《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即是在參照了國外的現行立法和一些國際性的法律規定基礎上制定的。第四,從《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以后,我們有限的承認了物權變動的效力與合同效力相區分的原則。《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實際上是基于對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區分原則的選擇和肯定。另外,對于無權處分還有幾個問題需要關注,一個是對《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規定的適用問題。個人認為此條只適用于買賣合同,不應做擴大性解釋到單務合同里面。第二個是涉及到共有人對共有物自行處分的問題。從現有司法實踐來看此類案件的合同效力問題,法院處理起來非常尷尬。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多數做無效處理。但從理論上言,既然部分享有所有權,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實際上應該是部分有效。個人認為對于共有人自行處分共有物的案件原則上按照合同有效處理較宜。
福州大學葉知年教授指出,關于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問題,我國主要有效力待定說、無效說和有效說三種學說。這三種學說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問題,其解釋要么一味的從法條機械解釋出發,要么一味的從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武斷性。個人認為,只有在全面考察無權處分人和相對人簽訂合同時的主觀方面后,得出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可能為無效、可撤銷或有效的結論,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一方面保證在實踐層面上,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在保護物權“靜的安全”和“動的安全”上求得平衡;另一方面才能真正的實現民事法律關系的和諧,很好的服從民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湖南大學許中緣教授認為,只有將無權處分合同原則上按照有效處理,《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才有存在的意義。在《合同法》第51條存在的背景下,要使《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能夠適用于所有的無權處分行為,需要對物權變動規則的登記與交付本身的性質進行重新定位。只有將登記與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情況下,如果能辦理登記或者完成交付,違約方因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否則,《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只有作為《合同法》第132條的反面解釋。
【關鍵詞】 處方分析;合理用藥;用藥安全
處方是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活動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用藥指令,是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配藥品的依據,并作為發藥憑證醫療用藥的醫療文字,處方管理是否規范、標準,直接影響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為了提高處方質量,藥師應依據2007年5月1日起實施的《處方管理辦法》的具體要求,促進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現就我院2008年不合理用藥處方情況進行分析,為臨床合理用藥提供參考。
1資料與方法
1.1 資料隨機抽取我院2008年1~6月門診及住院處方7 170張。
1.2方法以藥品說明書、公開發表國內外文獻以及公開出版的醫學書籍和《處方管理辦法》及《臨床藥物治療學》為評價標準,對不合理用藥處方進行分類統計、綜合分析。
2結果(表1)
3結果分析
3.1處方書寫不規范這類處方占不合格處方的70%以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處方前記不完整,最常見的漏寫費別。②處方正文、劑量、規格書寫潦草。③處方修改處醫生不簽名或簽名處不注明修改日期。④用法含糊,未具體注明,如西瓜霜噴劑局部噴灑,克霉唑軟膏外用。用法太過籠統,應注明用法、用量和藥物使用次數,以便于藥師交代病人正確使用。
3.2聯合用藥不合理
3.2.1降低療效、影響吸收①復方氫氧化鋁+米諾環素:復方氫氧化鋁中的AI,若與米諾環素結合,可形成難溶的配位化合物而不利于吸收,因此兩藥宜分開服用以利于發揮各自療效[1]。②顛茄片+甲氧氯普胺:顛茄片延緩胃排空,增加藥物的吸收,而甲氧氯普胺可增加腸蠕動,從而減少了藥物在腸道中滯留時間,影響藥物吸收。③維生素C+維生素B2:維生素C具有還原性,維生素B2為兩性化合物,兩藥同時服用,會發生氧化還原反應導致維生素B2失效。
3.2.2藥理性拮抗①蘭索拉唑+多潘立酮:蘭索拉唑主要是抑制胃酸分泌,使潰瘍面修復,其療效與胃內滯留時間密切相關。而多潘立酮促進胃腸蠕動,使蘭索拉唑在胃內滯留時間縮短而降低生物利用率。②阿司匹林+卡托普利:阿司匹林能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可對卡托普利借助前列腺素釋放而達到降壓和激活血管緊張肽原酶的作用。
3.3特殊人群用藥不合理老年選用藥物,華法林與機體蛋白結合率高而老年人血漿蛋白降低,血中具有活性的游離藥物比結合型藥物多,常規用量就有出血的危險。兒童選用喹諾酮類藥物,喹諾酮類藥物對生長軟骨有影響,能使18歲以下未成年的負重關節的軟骨受到侵蝕,該類藥物不但能潛在致畸和抑制骨骼生長,而且易致中樞神經系統的嚴重不良反應。
4對策
1)強化對《處方管理辦法》的學習,舉辦“學習處方管理辦法,促進合理用藥”學習班,在年度“三基”考試中增加相應考點。
2)藥劑科組織編寫《藥品通用名目錄》,所有臨床科室醫務人員人手一冊,強化通用名的使用。定期更新藥品目錄,編寫醫院藥訊,介紹最新藥品信息和有關藥品知識。
3)藥師嚴把處方質量關,調配處方時堅持做到“四查十對”,發現問題一定要積極與藥師聯系、溝通,并及時糾正,嚴格把好醫療流程的最后一關[2]。
4)藥師和臨床醫師職能轉化,每周參加臨床查房,尋找合適病例建立藥歷。與臨床醫師進行用藥討論,參與指導臨床合理用藥,提高用藥合理性和安全性。
參考文獻
[1]陳永斌,張潤基,李峰.不合理處方分析及建議[J].新興醫藥研究,2008,3(18):772.
【關鍵詞】 中醫方劑;量化分析;中醫處方智能分析系統
“中醫處方智能分析系統”是有推理規則(中醫學知識)介入對中醫方劑進行量化分析的支持系統,簡稱為CPIAS,“C”代表中醫學,“P”代表處方,“I”代表智能,“AS”是分析支持系統,為決策支持系統“DS”的一個變種。
1 中醫處方智能分析系統研究的切入點
名老中醫的經驗主要體現在其臨證醫案上,對醫案的分析是其經驗繼承的關鍵環節。醫案中有處方、臨床表現、診斷、辨證、立法、評述等若干要素,而CPIAS僅以處方為分析對象,以中醫診得的患者臨床表現為唯一參照信息,這樣的數據要求是為了研究的客觀性,只有做到客觀,才有可能獲得可靠的結果,從而發現規律,因為規律是客觀的。
“處方”是醫生辨證論治的落腳點,它雖然是主觀思維的產物,但是所有療效的取得都是源于處方的具體內容,這是沒有爭議的。從這個角度來說,處方是研究醫生經驗最客觀的數據,而我們的目的是為了了解處方取得療效的緣由,因此我們的研究以“處方”作為切入點。
“臨床表現”是中醫思辨的重要依據,也極具客觀的特性,當然客觀世界是通過主觀世界來認識的,尤其是中醫的四診信息會有一些主觀的因素介入,但它絕非黑箱,而是具有開放系統的特征(在場的人均可以獲得),相對而言是比較客觀的信息,因此成為我們分析處方的重要參照數據。
至于醫生的診斷、辨析、評述等信息,均帶有明顯的主觀性,具有黑箱的特征,是我們研究處方時需回避的。即不能把這些信息作為研究的依據,否則在邏輯上會違背客觀性,而使研究的結果不可靠。但這不是說這些信息不重要,相反,我們把這些信息做為分析結果的重要評價參照。當相對客觀的分析和人的主觀認識取得一致的時候,將意示著分析結果的可靠和分析方法的成功。
2 中醫處方智能分析系統的研究目標
CPIAS的研究目標是用定性定量的方法來分析醫家處方,從而得到醫家辨證論治的思路,同時用量化數據的方式(形式化的)表達出來,當然這種量化表達的概念不同于實驗科學研究的數據,而是基于數學方法的一致化的宏觀量化的表達。所謂“數學方法”,在我們的研究中體現為近似推理方面;所謂“一致化”,即是確定一種量化計算的標準;所謂宏觀量化,即所有計算的量化結果只表示大小、強弱、多少的相對意義。
CPIAS具體實現的目標是用智能分析技術來分析臨證醫案要素(辨證、立法)的下述7個方面:①計算處方組成各藥物的作用力度;②計算處方綜合藥性的強度;③計算處方綜合藥味的強度;④計算處方綜合歸經的強度;⑤計算處方各種功效的強度;⑥預測處方的適應證;⑦分析處方對臨床表現的關注度。
3 中醫知識的表達與應用
要想分析方劑的功效必須明了其組成藥物在人體中的作用,而這種作用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歸納起來主要是以下4個方面:藥物的劑量、藥物的配伍關系、人體的內環境、藥物的炮制及用法[1]。這4個方面既是系統分析方劑所必需的輸入條件,同時也是方劑分析所需要的中醫知識的范圍。其中藥物的配伍關系、劑量、炮制均可以在處方的組成中反映出來,而機體環境則由患者的癥狀體征表現出來。藥物的用法因為特殊用法相對較少,為減化模型暫時不予考慮。因此,CPIAS系統所需要的中醫知識有3個方面:藥物的基本知識,如常用劑量范圍、藥性、藥味、歸經、藥物功效;藥物間配伍關系的知識;藥物功效與人體內環境關系的知識。這些知識的表達方法并不復雜,普通的矩陣、列表即可恰當地進行表達,但要想把這些知識應用到方劑分析的計算中,則需要建立合理的計算模型。
3.1 量效關系模型
量效關系模型是為了解決藥物劑量對藥物作用力度影響的問題,即如何依據處方的藥物劑量計算出藥物的貢獻度,使不同性質的藥物作用可以在同一標準下進行比較。因此,我們提出歸一化“相對藥量”的概念。相對藥量考慮了藥物用量受到藥物性質的影響因素,考慮了藥物有不同的用量范圍,考慮了處方藥物用量相對用量范圍的關系。因此,相對藥量表達的是藥物用量的權重,它是個可以做比較的無綱量。其具體的計算模型是一個藥物相對藥量與實際劑量成正相關的函數,且計算出的相對藥量有上下限,上下限的值與具體藥物的用量范圍有關。在量效關系模型計算出相對藥量的基礎上,依據方劑的相關知識可進一步計算出藥物各種藥效的強度。
3.2 藥效關系模型
藥效關系模型是為了解決中藥配伍對中藥作用影響的問題,即在處方各藥物相對藥量已知的情況下,如何依據其配伍關系計算出藥物各種藥效的強度,從而得出整個方劑的功效強度。傳統認識的中藥配伍關系,大多都是由藥物之間藥效的相互作用體現的,在方劑中表現為多對多的關系,如果我們能夠計算出藥效之間的相互作用力度,就能計算出整個方劑的綜合功效強度。藥效的作用性質包括:協同作用、抑制作用、再生作用等3種。其中協同作用包括單向協同與雙向協同,抑制作用有強相互抑制與弱相互抑制,再生作用則是指兩種藥效共同作用產生出新的藥效。于是建立了藥效強度向量的概念,其向量方向由藥物的性、味、歸經等性質決定,兩個藥物向量間的夾角所形成的函數關系為藥物間貼近度,藥效強度受到藥物用量和藥效相互作用性質的影響,并據此建立了藥效關系模型。
藥效相互作用性質,通過人工智能中的推理規則(即知識)來表示。推理規則由中醫專家根據中醫理論和經驗給出。在以往的研究中,這些規則的確立,前后經過了王永炎、劉渡舟、王綿之、魯兆麟、李慶業、龐鶴、任廷革等中醫專家的認定,經過了呂湘濱、高媛、楊斌、高劍波、劉陽、王欣、張勝昔、孫燕、張彥紅等研究生課題的應用,歷時10余年,從分析的結果來看,這些知識已趨于成熟。
3.3 效證關系模型
證反映了疾病發展過程中某階段或某部位的病理變化實質,其實質反映了人體的內環境,即方劑發生作用的環境。同一方劑在不同的人體內環境下可能發生完全不同的作用,但是一個有經驗的醫生可以依據方劑的組成推斷出方劑可能適應的證及其可能發生的作用。這就是中醫方證相應的原理。效證關系模型則通過效證關系的知識,利用已經得到的方劑整體功效對方劑可能作用的證進行推斷和預測。
3.4 效候關系模型
候即患者的臨床表現,是人體內環境在外的顯現。效候關系模型與效證關系模型都是解決方劑藥效對人體內環境作用的計算問題,但是候比證更具直觀性,因此,利用候來反映人體內環境的狀態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主觀因素對分析結果的影響,使分析結果更可信。通過臨床癥狀體征與藥效關系的相關知識,以及方劑整體功效強度,可以發現在方劑中真正起治療作用的藥效,還可以對癥狀體征進行賦值,找出當前方劑最針對的癥狀體征。
4 中醫處方智能分析系統的結構
CPIAS的系統結構主要由4大模塊構成:①分析窗體(含對話窗體);②處方分析模塊(含知識庫、模型庫、數據庫);③解釋模塊;④管理模塊。
對話窗體:與用戶進行對話,可以進行功能的選擇、執行、輸入方證信息。分析窗體:負責接收用戶錄入的數據、顯示各項分析結果及相應的解釋。處方分析模塊:負責對輸入的信息進行分析,對方劑整體的性、味、歸經、功效、證候及癥狀進行量化表達的計算。知識庫:存儲處方分析的相關知識,如藥效關系表、效證關系表、候效關系表。模型庫:包括相對藥量計算模型、處方綜合藥性計算模型、處方綜合藥味計算模型、處方綜合藥物歸經計算模型、藥物貼近度計算模型、處方功效計算模型、處方適應證計算模型、處方篩選后功效計算模型、處方篩選后適應證計算模型、癥狀體征權重計算模型等。數據庫:包括用戶輸入的方證數據、中藥數據庫、8種詞匯表等。管理模塊:包括知識庫維護表(知識庫維護人員使用)、知識庫檢查模塊(對知識庫的知識表示是否符合規則進行檢查)、知識庫檢查窗體(顯示知識庫內知識及檢查結果)、模型程序維護、數據庫維護等。
5 中醫處方智能分析系統的分析流程(見圖1)
從分析流程圖可以看出,此軟件具有少輸入(處方和臨床表現),多輸出(處方藥物作用力度、處方綜合藥性、處方綜合藥味、處方綜合歸經、處方綜合功效、處方適應證、篩選處方最適功效、篩選處方最適證候、癥狀體征主次排序)的優勢,這具備了智能軟件的特征。
轉貼于 6 中醫處方智能分析系統的主要功能
6.1 分析功能
6.1.1 藥物作用量分析
分析給定的方劑組成、劑量,通過量效關系模型和藥物相關知識,得出每味藥可以比較的作用力度以及藥性、藥味、歸經的值,在此基礎上經過簡單的加和,即可以得出整個方劑的性、味、歸經的量化結果。
6.1.2 方劑功效作用量分析
在藥物作用量分析的基礎上,應用藥物功效的知識和功效間關系的知識,通過模型的計算,可以得出方劑整體的功效可比較值。
6.1.3 證候作用量分析
已知方劑整體功效的作用量后,依據功效與證候的相關知識,利用效證模型進行計算,可以得出方劑所適應的證候的可比較值。
6.1.4 癥狀賦值
在已知方劑整體功效的作用量后,依據功效與癥狀的相關知識,通過效癥模型對方劑相關癥狀進行賦值。
6.2 解釋功能
CPIAS對方劑的分析是建立在中醫知識模型的基礎上,所有得出的結果均可以明確參與計算的要素,因此就具有對分析結果做出解釋的可能。CPIAS可以對分析所得的所有結果給出計算的依據,從而對計算結果進行解釋。
例如:小青龍湯綜合藥性“溫”的強度為“504”,其依據則是“桂枝,108;麻黃,108;細辛,146;半夏,100;五味子,42”。也就是藥性為“溫”的藥物的相對藥量的加和。小青龍湯綜合功效中“發汗”的強度為“703”,其依據則是“桂枝108:麻黃(解表雙協:108*0.478=51.6)、干姜(逐寒單協:150*0.293=43.93,溫肺單協:150*0.293=43.93)、白芍(和營單協:26*0=0)、細辛(散寒雙協:146*0.368=53.66,溫肺單協:146*0.368=53.66),麻黃108:桂枝(解表雙協:108*0.478=51.6)、干姜(逐寒單協:150*0.202=30.34,溫肺單協:150*0.202=30.34)、白芍(和營單協:26*0.106=2.74)、細辛(散寒雙協:146*0.423=61.71,溫肺單協:146*0.423=61.71)”。
CPIAS解釋功能表達還有一定的欠缺,因為功效的計算模型較復雜,所以對功效的解釋必須結合計算模型才能容易看明白其意義,而為了顯示的簡潔,在解釋時對功效的有效位進行了截取,使得解釋的結果與實際計算結果可能出現微小的誤差。
6.3 輸出功能
CPIAS的輸出功能有3種:結果另存、轉為CMSVM支持系統、批量處理。“結果另存”是面向普通用戶的數據下載程序,主要的作用是將分析結果的數據下載,對系統檢索出的案例處方及相關分析數據,可以在此功能的引導下存儲。“轉為CMSVM支持系統”是面向特殊用戶的數據接口程序,主要作用是把當前對所選處方的所有量化數據進行歸一化處理轉成分析軟件CMSVM[2]能接收的數據格式。“批量處理”是面向普通用戶的數據轉換程序,主要作用是把多個方劑分析結果轉換成列表格式,通過表格處理軟件的功能實現數據比較的可視化。在轉換之前,可就處方組成、處方綜合性味歸經、處方功效、處方適應證、篩選后處方功效、篩選后處方適應證、處方針對的癥狀體征等多項內容進行選擇。其中處方組成、處方綜合性味歸經、處方功效為默認選項。
6.4 知識庫管理功能
CPIAS中的知識庫計有方劑表、中藥表、藥效關系表、效證關系表、效候關系表等。中藥表計錄的是藥物基本知識,共有常用中藥460條記錄,藥效關系表、效證關系表、效候關系表記錄的是相應的知識規則,目前每表均有3 000條左右記錄。這一數字僅僅是初步的,隨著研究的深入,這些數字還會不斷地增加,可能會增加到上萬條,但理論上說這個數應該是有極限的。因為藥效關系、效證關系和效候關系的復雜性,在填寫時很容易出現筆誤,所以除了簡單的數據管理,有必要提供知識規則檢查的功能,對一些違反邏輯的規則進行提示以便改正。
7 中醫處方智能分析系統測試與分析結果
限于本次研究屬于方法探討,故對軟件的測試重點放在對軟件“分析功能”的測試方面,考慮到測試數據的種類越是豐富則越能測試出軟件的功能,因此,此次測試結合研究生的科研課題,采用3個不同方面的數據來進行,分述如下。
7.1 對實時記錄醫案的測試與分析
以本項目中縱向課題組提供的名老中醫醫案為分析對象,從這些醫案中找出實時記錄的300個醫案的近千首方劑進行分析。與縱向課題組提供的辨證結論、立法和按語等進行對照,個案分析吻合率達90%。
7.2 對文獻醫案的測試與分析
文獻醫案是專家們精心整理后的醫案記載,我們以董建華、王永炎主編《中國現代名中醫醫案精華》的近百個醫案為測試對象,個案分析吻合率達97%。
7.3 經典方劑的測試與分析
《傷寒論》中的處方一直被行業中人稱作“經典方劑”,對這些方劑的認識經過近2 000年的醫療實踐,基本取得了一致,我們用CPIAS對《傷寒論》112方進行了分析,以《傷寒論》教材的分析作為參照,個案分析的吻合率達98%。
8 中醫處方智能分析系統研制結論
經過CPIAS研制和對500多例案例處方的分析實驗,其結論有以下幾個方面:①中醫方劑藥物相對藥量的概念與量化計算是醫案處方相關因子量化分析的基礎。②藥效強度、藥性強度、藥味強度、藥物歸經強度的概念和量化計算是醫案處方功效量化分析的重要基礎。③提出了藥效強度向量的概念,根據向量投影,提出了藥效強度作用方式為“EiEi+αEj”[3],其中“α”為兩味藥性味歸經的貼近度。以此為基礎,設計出一組方劑功效強度作用模型,體現藥效相互作用的中醫方劑功效的量化計算得以實現。④以方劑功效量化為基礎,可以對適應證候進行預測,對臨床表現進行量化分析。
CPIAS的研制是我們在中醫智能研究中的重要成果,但是這個研究還只是萬里的一小步,還有更長的路要走。本次研究中我們已經發現量效關系模型與藥效關系模型均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進一步的研究與改進。
參考文獻
[1] 楊文潮.論成方中藥物作用方向的影響因素[J].陜西中醫,2005,26(11):1227.
關鍵字:污水處理工藝;污水廠工藝設計;處理工藝分析
中圖分類號: U664 文獻標識碼: A
一、污水廠污水處理工藝選擇及原理
生物處理段是污水廠的核心部分,生物處理工藝的選擇對污水廠的投資以及運行管理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根據進出水水質要求,所選工藝應具有除磷脫氮功能。辛莊污水廠進水含工業廢水(化工、印染廢水較多),為保證后續處理工藝進水水質穩定,避免因BODs/CODcr和C/N比值不穩定影響后續處理效果,工藝前段增加水解酸化池預處理階段,進一步提高BODs/CODcr比值,滿足生化處理要求。故而考慮采用“水解酸化+一體化生化反應池+纖維轉盤過濾”工藝。一體化生化反應池由6個單元組成,與水解酸化池合建。為了克服回流污泥中硝酸鹽對除磷效果的影響,在厭氧區前段設一個回流污泥反硝化池(預缺氧池)用于去除回流污泥中富含的硝酸鹽,以降低或消除硝酸鹽對厭氧區釋放磷的影響,保證系統除磷效果;5%-10%進水進入1#預缺氧區,90%-95%進水進入2#厭氧區,回流污泥在本單元吸收低分子的有機物同時完成磷的充分釋放;3#區為缺氧區,污水與混合液混合,完成生物脫氮過程(反硝化);4#區作為好氧主曝區,其作用是氧化有機物并對污水進行充分的硝化,讓聚磷菌在本單元中過量吸磷。5#區為混凝區,投加的混凝劑與污水在此充分混合,從而強化混凝,強化除磷效果;6#區為沉淀區,作用為分離出顆粒較細的污泥,實現泥水分離,分離后的水排入后續處理構筑物,污泥沉淀在泥室,通過穿墻泵和渠道可選擇性地同流至1#, 2#和3#區,剩余污泥排至勻質池經脫水機房處理后外運, 一體化生化反應}藝的總體特點是借助大流量低揚程穿墻式同流泵,表面攪拌器及渠道問門等設備,使各處理功能區可以有機地組合在一起,配上自動控制系統,各反應區域相互協調、功能上相互促進、使靈活集約化的設計理念得以實現。
二、污水廠工藝設計
2.1粗格柵及進水泵房
進水泵房土建按遠期規模3.0 x 104立方米/d一次建設。粗格柵問平面尺寸3.3m x 7.8m,內分2格,渠寬1.2m ,深8.0m;集水井泵房部分平面尺寸12.1m x 7.6m。 粗格柵問與提升泵房合建,近期安裝2臺格柵,1用1備,單臺N=1.1kw,遠期不增設。螺旋式柵渣壓榨機1臺。泵房內采用潛水排污泵,一期采用3臺潛污泵(2用1備),二期增設兩臺單泵流量為453立方米/hr,揚程為16m,功率為30kw。安裝電動葫蘆1臺。
2.2細格柵及旋流沉砂池
采用格柵問和沉砂池合建型式,按3.0 x 104立方米/d一次建設采用同轉式格柵除污機,近期安裝2臺,1用1備,遠期不增設旋流沉砂池1座,分兩池,設備分期安裝。最大設計流量Q=956.3立方米/h,單池直徑2.80m,表面水力負荷為145立方米/hr,最大流量時的停留時問為30sec。一期安裝旋流沉砂器1臺,螺旋砂水分離器1臺,配套氣提鼓風機2臺(1用1備)。
2.3 水解酸化池
一期}程水解酸化池一座,規模1.5萬立方米/d。水解酸化池平面尺寸為40 x 25m,有效池深7.0m,超高0.8m,水力停留時問7.7hr(最大時流量)和11.2hr(平均時流量)。水解酸化池采用上升流水解一厭氛生物處理工藝,分為水流相通的8格,每格內有不銹鋼穿孔管配水,沖洗水管與配水管共用,單管沖洗時不配水;每格內均通過不銹鋼三角堰出水。另在每格池體設中池排泥管定期排泥。
2.4一體化生化反應池
一期工程設1座一體化生化反應池,規模1.5萬立方米/d。與水解酸化池合建。為便于除臭,本工程水解酸化池和一體化生化反應池池頂加蓋,且有上部建筑。一體化生化反應池平面尺寸為58x41 m,污泥負荷為0.073kgBODs/kgMLSS .d,污泥濃度為4.0g/1,污泥泥齡為20.0d,總水力停留時問為19.4hr,其中:預缺氛段0.5h,厭氛段1.5h,缺氛段4h,好氛段10.4h,沉淀段3.Ohr。單池總供氣量為100立方米/min,氣水比9.6:1,沉淀區出水堰負荷為1.6L/s?m,混合液同流泵3臺,Q=625立方米/h, H=0.8m,N=4.Okw ;污泥同流泵2臺,Q=313m3/h, H=1.Om, N=1.5kw;潛水攪拌器6臺,單臺功率N=2.2kw;潛水推流器4臺,單臺
功率N=3.Okw ;混合攪拌器1臺,功率N=5.5kw;絮凝攪拌器3臺,功率N=0.75+0.37+0.37kw ;鏈條式刮泥機2臺,單臺功率N=2+0.75kw;微孔曝氣系統1套纖維轉盤濾池,一期工程土建按3.0萬立方米/d規模,設備按1.5萬立方米/d規模安裝,內新設置纖維轉盤濾池一套,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濾池設計濾速9m/h。纖維轉盤濾池平面尺寸14 x 18m。設備功率N=4.4+0.75kw每組濾池內安裝12個轉盤,單盤直徑2.0m,有效濾池總平面尺寸約為9.4 x 9.1m。
2.5 紫外消毒渠
一期工程新建紫外消毒渠1座,土建按3.0萬立方米/d規模,設備按1.5萬立方米/d規模安裝,消毒渠平面尺寸6.20 x 2.90m,渠深1.70m,有效水深0.80m,一期總功率18.Okw。消毒渠與纖維轉盤濾池合建。
2.6回用水泵房
同用水泵房土建、設備均按1.5萬立方米/d規模一次建成,采用4臺臥式離心泵,安裝LX型電動單梁息掛式起重機1臺。同用水泵房吸水井內設溢流堰,堰定標高2.80m,溢流的尾水通過一根d800球墨鑄鐵管排入廠區南側的楊園河,民度約50m。吸水井平面尺寸:12.0 x 4.2m,同用水泵房平面尺寸:13.0 x 6.1m。吸水井與纖維轉盤濾池、紫外線消毒渠合建。
2.7鼓風機房
土建按3萬m3/d建設,一期設備安裝規模1.5萬立方米/d,平面尺寸:25m x10m。一期并列布置3臺空氣息浮單級離心鼓風機,共用進風廊道,2用1備。單臺鼓風機性能參數:50m3/min,風壓80kpa, N=75kw.室內安裝電動單梁息掛起重機1臺。脫水機房與加藥間,脫水機房按3.0萬立方米/d規模設計,一期安裝1.5萬立方米/d規模的設備。脫水機房內包含加藥設備問、電控值班室及藥劑堆場,平面尺寸29 x 13m。一期}程安裝2臺離心脫水機,1用1備,單機運行12hr/d,二期不增設脫水機,單機運行24hr/d。加藥問(含藥庫、值班室配電問等)內,包括化學除磷加藥裝置(絮凝劑、助凝劑制備及稀釋裝置各1套)、活性炭稀釋裝置1套,送往一體化生化反應池混凝區。
2.8除臭間
一期工程設計1套除臭設施,除臭量按15000立方米/hr設計,收集進水泵房、沉砂池、水解酸化池、一體化生化反應池、勻質池和脫水機房的臭氣,設備位于脫水機房酉側的除臭問內,除臭問平面尺寸:13x8m。采用CWPD-15000型洗滌一生物濾床除臭設備一套。
三、污水強化處理工藝分析
污水處理最重要的環節,就是通過在污水中投入物理、化學或生物物質的方法,使得污水中的污染顆粒起凝聚和絮凝反應。從而增加可沉降性,提高沉淀易分離性和去除能力,達到改善水質的目的。
3.1化學混凝強化處理工藝
化學混凝強化一級處理是得益于混凝劑的生產使用。在進行一級處理化學強化技術中,在污水中投放這類混凝劑、助凝劑,可以使得污水中的一些細微顆粒和膠狀污染物發生凝聚和絮凝作用,從根本上提高沉池的去除率。在早期的美國,就有很多的污水廠采用這種處理方法。但是美國城市的污水產生量太多了,采用投放混凝劑的費用比較高。隨著后來生物處理技術的出現,這種方法就被慢慢淘
汰。近些年來,市場上出現了一些新型、高效、便宜的助凝藥劑,化學強化處理慢慢成為預沉或后沉的二級處理方式,這些藥劑主要由無機混凝劑、有機高分子助凝劑和微生物絮凝劑。無機混凝劑主要用來去除懸浮狀、膠體狀非溶性物質為主,如果要去除污水中的磷的話則需加大投放量,采用這種混凝劑的缺點是費用高,污泥產量大:有機混凝劑的價格一般貴,是用來配合無機混凝劑使用的,主要是為了減少無機混凝劑的投放量。微生物絮凝劑,它能夠產生天然高分子物質。其絮凝效果非常好,所需投放藥量不用太多,可以適用的地方多,降低對環境的二次污染。絮體也比較容易分離,在污水褪色、分離油水、污泥去水、農牧場和瓦廠廢水處理方面有很好的作用。但是該類絮凝劑的生產成本很高,而需處理污水的量卻很多,很難滿足污水處理需求。
3.2化學生物絮凝強化處理工藝
化學生物絮凝處理工藝的原理是利用化學混凝和生物絮凝共同發生聯合作用,來強化沉淀的污水處理工藝。化學生物強化處理系統的組成部分也是停留時間較短的曝氣反應池和沉淀池,該處理工藝可以令到污水的可沉固體得到活化,并其吸附作用和沉淀顆粒的作用。在單純化學強化一級處理中,采用這種化學生物絮凝工藝,主要是為了去除顆粒物質和膠狀體物質。但是對于具有溶解性的化學物質的去除效果不太好,而在去除磷方面卻有不錯的效果。化學一級處理和絮凝強化處理各有特色,將兩者結合起來可以起到互補作用。從理論上來講,二者同用可以有減少藥量投放、污泥產出量少、運作成本低、處理效果好的作用。
結束語
現如今,城市污水以及工業污水同時造成了極大部分城市水環境的污染,如果想要治理水污染的問題,就要建立具有最先進的污水處理技術的污水處理廠是最根本的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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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翠彥. 污水處理過程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分布及去除規律研究[D].山東建筑大學,2013.
下面圍繞農村生物學教學現狀提出幾點看法。
一、農村初中生物學教學現狀
1、師資力量厚薄弱。師資力量薄弱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物學專職教師缺乏。二是教師專業素質低。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在我省生物學不屬于“中考”科目,學校領導對這一學科不夠重視。通常讓一些教學水平較低的教師任教,或讓其它學科的教師兼任這一學科。另一方面是因為很多教師認為生物學學科受不到學校領導重視,所以在學歷進修時很少有人報考生物學專業。這就造成了生物學教師專業素質低。有些專任教師或兼任教師雖然也能把課本知識講出來但在實驗教學的技能方面與專業教師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對于學生的生物學能力及綜合素質的培養也就有心無力了。
2、教學方法落后。農村初中生物學教師,通常存在教學觀念和教學方法相對落后的現象,生物學科大都是靠教師“一張口嘴,一根粉筆,一幅掛圖”講授。教學方法單一,教學手段落后,生物學實驗得不到應有的重視,許多教師認為“實驗教學費時、費力、費錢,在黑板上講實驗也能讓學生聽明白”。于是生物學實驗課往往是通過教師講實驗和學生背實驗原理的方式來完成的。
3、實驗設施短缺,升學壓力大。生物實驗在生物學教學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很多農村初中,由于學校偏僻,規模小,校舍簡陋等原因,造成了生物學實驗的基本設施短缺。顯微鏡是幫助學生認識微觀世界的基本手段,然而有些農村初中還不具備,實驗設施短缺確實在很多方面限制了農村初中生物學教學實驗的發展。另一方面,由于我省初中升高中的考試科目中沒有生物學學科,也是生物學學科一直處于弱勢課程的原因。長期以來得不到充分的重視,由于農村教育資源少,為了更好的提高學校的教學聲望(中考成績)學校領導會把更多的資源投入到“中考”科目上,因此對于生物學學科不僅教師隊伍受不到保障.很多時侯教學課時都會由于種種原因受到“擠占”,長期以來得不到學生、教師、家長及社會的重視。
4、農村學校地理位置優越。雖然在農村初中開展生物學教學工作存在很多實際困難,然而周邊具有廣闊的自然空間,各種各樣的生物資源,為生物學教學創造了一定的優勢條件,許多農村學生直接參加生產勞動,接觸大自然的機會多,對農、林、牧、魚業生產及動植物等基本知識比較熟悉,教學時恰當地利用這一優勢,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生物教材中很多知識和技能是通過實踐和實習獲得的,像動植物的繁殖、管理、動物及家禽、家畜的習性和飼養過程等,都需要學生親自體驗才能形成較牢固的知識和技能。農村便于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實驗場地,農村生物資源豐富,實驗材料和教材易于取得,這為生物學教學創造了條件。
二、生物學教學的幾點建議
農村初中生物學教學現狀不容樂觀,提高教學質量有一定困難,但農村學生學習生物學也有自身優勢。如果揚長避短還是能夠取得理想的教學效果,順利完成預期教學目標的。
1. 提高教學素質,加強師資力量。治標要治本,在教學中,教師起著主導作用,“傳道授業解惑”是教師的職能和作用,生物老師不僅應具有淵博的知識,精湛的專業技能。因此在農村初中,不但要有專業的生物學教師,而且要有計劃的安排教師外出進修學習,不斷提高生物學教師的業務水平,掌握生物學教學動向,這是保證學好生物的關鍵。
2. 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提高課堂教學效果。興趣是學生學習的內驅力,是學生學習活動中最活躍的成分,也是學生學好某一門課程的入門向導。教師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培養學生學習生物學的興趣。
(1)聯系實際,培養學生的實際運用能力。生物教材在聯系生活實際方面具有有利條件,為教學提供了方便,教材中有許多內容與我們日常生活和生產實際緊密相聯。教師要充分挖掘教材內涵,在教學中生動、科學的聯系社會生活熱點問題和學生熟悉的生活實際。例如講生態系統時,引導學生關注人口、糧食、資源、環境污染等全球性問題,結合教材內容和所學知識原理,讓學生討論對策,用什么方法來解決這些難題,這樣不但培養了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和創新能力,同時也拓寬了學生的知識面,增強了生活氣息,培養了學生實際運用能力。
(2)改革舊的考試方法,用新的方法來檢查教學效果。為了讓學生能更多地掌握生物學知識,應改變過去單一的考試方法,而采用較靈活的方法,把學過的內容,包括實驗內容等編輯成能體現出綜合知識和靈活運用課本知識能力的綜合題(包括口答題、動手題、實驗題),學生根據題型進行口答,動手做實驗或繪圖,這樣能使學生把所學知識有機聯合起來,重理解運用,也能檢查生物學的教學效果,還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3)利用自然條件開展生物學教學。農村初中大多數學校資金緊張,教學設備簡陋,特別是生物學學科教具陳舊,實驗室器材不全,生物學實驗不能正常開展。在這種情況下,教師應充分利用農村有利條件,作為生物學課堂上的活教材,努力提高學生素質。
① 就地取材上好實驗課。生物科學是一門實驗性較強的科學,只有加強直觀實驗。讓學生動眼、動手、動腦、生動活潑地學習,才能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使他們積極主動地思考,才能獲得真知。例如以蛙為例講述兩棲類的主要特征時,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到校外的水溝或田間捕來青蛙,在教師的指導下觀察青蛙的形態特征,然后提出問題,青蛙的呼吸器官是什么?它的皮膚為什么要保持濕潤?又如在講人的“神經系統”中的脊髓功能時,學生按照教科書中的實驗方法用捕來的成蛙做脊蛙反射實驗。既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又收到了好的學習效果。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抽取2004~2006年在我院療養的1 963名健康療養飛行人員為對象,均為男性,年齡在25~45歲之間,飛行時間在300~4 050 h之間。所有療養員依據檢診程序,于入院24 h后常規檢查并開始采集數據。檢查內容為血壓、肝功、血糖、血脂和血、糞、尿常規以及B超(肝、膽、脾、腎)、胸部透視、心電圖。檢驗發現異常時,立即復查,排除儀器和人為因素所致。各種異常以1999年總后勤部衛生部編寫的(曹國英主編)《療養技術常規》為診斷標準。
1.2方法根據檢出的異常對象按不同年齡段、不同飛行時間、不同機種分布,用χ2檢驗,P>0.05為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為差異有顯著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療養初期各體檢項目異常分布情況接收療養初期體檢的1 963人中有299人檢出異常,被查出有心電圖、血壓、血脂、血膽紅素、血糖、紅細胞、白細胞、中性細胞和淋巴細胞比例等異常情況。其中1種異常216人,2種異常60人,3種23人,共檢出異常405例(1種異常計算為1例,1人有幾種異常則累加,下同),平均異常檢出率為20.63%。不同年齡比例分布情況:25~29歲563人,異常74例(13.14%);30~39歲1 081人,異常190例(17.58%);40歲以上319人,異常141例(44.20%)。不同飛行時間比例分布情況:300~1 500 h 537人,異常57例(10.61%);1 501~3 000 h 1 137人,異常253例(22.25%);3 000 h以上289人,異常95例(32.87%)。不同機種分布情況:殲擊機746人,異常162例(21.72%);直升機445人,異常93例(20.90%);運輸機404人,異常77例(19.06%);轟炸機368人,異常73例(19.84%)。各體檢異常項目具體分布(表1)。
2.2不同年齡階段體檢異常比較25~29歲組與30~39歲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5.39,P<0.05;40歲以上組與25~29歲組以及30~39歲組比較,χ2分別為106.54、96.72,P<0.01,療養初期體檢異常差異均有顯著性統計學意義。
2.3不同飛行時間體檢異常比較300~1 500 h組與
1 501~3 000 h組以及3 000 h以上組比較,χ2分別為32.73、61.99,1 501~3 000 h組與3 000 h以上組比較,χ2=13.93,P<0.01,差異均有顯著性統計學意義。
2.4不同機種飛行人員體檢異常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 P>0.05,表2)。
3討論
3.1健康療養初期體檢異常的意義健康療養的飛行人員入院體檢時,部分生理功能表現為異常,但無需特殊治療,療養5~10 d多能恢復正常。這些療養員平時無明顯癥狀、體征和病史,因而這些體檢異常現象往往容易被醫護人員忽視。其實這些異常現象反映了飛行人員在受到自身或外界因素的影響時機體機能的自我調節能力。本次結果顯示飛行人員年齡越大和飛行時間越長,療養初期體檢異常的檢出率高,差異性大;但不同機種之間療養初期體檢異常差異沒有顯著區別。
3.2飛行人員療養初期體檢異常的原因人體在受到外界環境或自身狀態影響時,器官功能會出現一種短暫性的可逆性變化。在無疾病狀態下,劇烈活動、不同時間、勞累、精神狀態和服藥、飲食等可以引起人的血糖、血脂、血壓、白細胞數、紅細胞、血紅蛋白、中性粒細胞、淋巴細胞比例、肝功能和心電圖的改變。如在飽餐、淋浴、勞動后、高溫、寒冷可以引起白細胞升高,即使在生理情況下,外周血白細胞及中性粒細胞在一天內下午也比上午高。
引起飛行人員健康療養初期體檢異常的原因有以下3個方面。一是軍隊療養基本是異地療養,從駐地到療養地往往隔一個或幾個省份,療養人員需經過10~24 h長途乘車(只有極少數能享受乘坐飛機,或無飛機到達療養地),身體處于疲勞狀態,生理功能會有一定的波動,部分人員還未調節至正常狀態。二是有的療養飛行人員離開單位后,飲食和作息不規律,容易引起機體生理功能異常,導致血脂、血糖、血壓、ALT和心電圖改變等。三是部分療養員因工作環境特殊,使機體處于生理和心理上的應急,如工作人員緊張、焦慮,這種應急會使腎上腺激素、促紅細胞生成素(EPO)分泌增加,促使紅細胞和白細胞一過性升高[1],但脫離該環境后必須經過一定時間段的調整,機體生理功能才可恢復正常。有研究表明,飛行人員長期處于一種特定環境負荷,機體可會產生一系列“慢反應”,以恢復機體原先的穩定狀態,如異常環境因素持續或加重,生理功能及形態結構可以發生深刻變化[2]。飛行人員剛離開特殊的工作環境,機體生理功能還未恢復至正常狀態,因而在療養初期體檢時出現異常現象。
3.3建議上述說明部分療養初期體檢異常者和入院后體檢時機有關,但目前對于療養員入院后何時進行常規檢查,并沒有明確的時間規范,一般休息一晝夜后第二天即開始常規檢查。部分療養員由于工作和旅途疲勞,機體還沒有恢復常態。故建議:①除非急診、實驗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檢查應安排在48 h后,以便為醫護人員提供真實有意義的檢查結果。②療養員被確定療養后,在離開原單位到入院之前這段時間,帶隊領導和航醫應督促療養員要規律休息和飲食,為療養做好準備。③體檢發現療養員某些生理功能異常時,勿輕易下診斷,等療養5~10 d或稍長后復查再以確定,并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
參考文獻
1于青林,于慶潭,侯方高,等.長航對艇員血細胞參數的影響.中華航海醫學與高氣壓醫學雜志,2006,13(2):114
關鍵詞:高層建筑;結構體系;結構設計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the fierce business competition, led to the emergence of the high-rise building and development. With 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the scale of the high-rise buildings, building height increasing, the structure of the system more and more diversified, building functions and types are more complex, this gives the structure design of high-rise building presents new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the paper analyzed related problems in the structure design of high-rise building, can look for the same industry staff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and help.
Key words: high-rise building; structural system; structure design
中圖分類號: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
1 常用高層建筑結構體系受力特點分析1.1 框架結構。框架結構體系它是由基礎、樓板、柱、梁這4種承重構件所組成的。基礎、柱和梁一起構成平面框架是主要的承重結構。框架結構建筑平面布置靈活,可形成較大的建筑空間,建筑立面處理也較方便;整體性、抗震性能好,具有較好的塑性變形能力。但是,框架結構側向剛度小,當層數過多時,會產生過大的側移,從而差限制了框架結構的建造高度。1.2 框架一剪力墻結構。高層建筑結構設計中通常采用的是框架一剪力墻結構體系,即把框架和剪力墻兩種結構共同組合在一起形成的結構體系,豎向荷載由框架和剪力墻等豎向承重單體共同承擔,水平荷載則主要由剪力墻這一具有較大剛度的抗側力單元來承擔。剪力墻的設置,大幅增加了高層建筑結構的抗側力剛度,使其水平側向位移大幅減小;同時,框架-剪力墻結構的協同工作使各層層間變形趨于均勻,所以框架一剪力墻結構體系的建筑能建高度要顯著高于框架結構。1.3 剪力墻結構。由墻體承受全部水平作用和豎向荷載的結構體系稱為剪力墻結構體系。剪力墻結構體系屬于明顯的剛性結構,且傳力均勻、直接。其結構的強度和剛度都相對較高,但同時也具有一定的延性。結構在臺風、地震作用等水平大荷載作用下,結構的側向位移能有效控制,具有良好的結構整體性能,抗倒塌能力強,其能建高度大幅高于框架或框架一剪力墻結構體系。1.4 筒體結構。筒體結構體系由筒體為主的結構稱為筒體結構。筒體結構體系的高層建筑結構具有非常大的強度和剛度,結構體系中各構件的受力分配合理,抗風、抗震性能相對框架一剪力墻結構、剪力墻結構更強,往往應用于大空間、大跨度要求的高層、超高層建筑結構設計中。
2 各類結構體系采用的分析方法
2.1框架一剪力墻體系。框架一剪力墻結構內力與位移計算的方法很多,大都采用連梁連續化假定。由剪力墻與框架水平位移或轉角相等的位移協調條件,可以建立位移與外荷載之間關系的微分方程來求解。由于采用的未知量和考慮因素的不同,各種方法解答的具體形式亦不相同。框架一剪力墻的計算方法,通常是將結構轉化為等效壁式框架,采用桿系結構矩陣位移法求解。
2.2剪力墻體系。剪力墻的受力特性與變形狀態主要取決于剪力墻的開洞情況。單片剪力墻按受力特性的不同可分為單肢墻、小開口整體墻、聯肢墻、特殊開洞墻、框支墻等各種類型。不同類型的剪力墻,其截面應力分布也不同,計算內力與位移時需采用相應的計算方法。剪力墻結構的機算方法是平面有限單元法。此法較為精確,而且對各類剪力墻都能適用。但因其自由度較多,計算機資源耗費較大,目前一般只用于特殊開洞墻、框支剪力墻的轉換層等應力分布復雜的情況。
2.3筒體結構。筒體結構的分析方法按照對計算模型處理手法的不同可分為三類:等效連續化方法、等效離散化方法和三維空間分析。
等效連續化方法是將結構中的離散桿件作等效連續化處理。一種是只作幾何分布上的連續化,以便用連續函數描述其內力;另一種是作幾何和物理上的連續處理,將離散桿件代換為等效的正交異性彈性薄板,以便應用分析彈性薄板的各種有效方法。具體應用有連續化微分方程解法、框筒近似解法、擬殼法、能量法、有限單元法、有限條法等。等效離散化方法是將連續的墻體離散為等效的桿件,以便應用適合桿系結構的方法來分析。這一類方法包括核心筒的框架分析法和平面框架子結構法等。具體應用包括等代角柱法、展開平面框架法、核心筒的框架分析法、平面框架子結構法。比等效連續化和等效離散化更為精確的計算模型是完全按三維空間結構來分析筒體結構體系,其中應用最廣的是空間桿—薄壁桿系矩陣位移法。這種方法將高層結構體系視為由空間梁元、空間柱元和薄壁柱元組合而成的空間桿系結構。空間梁柱每端節點有6個自由度。核心筒或剪力墻的墻肢采用符拉索夫薄壁桿件理論分析,每端節點有7個自由度,比空間桿增加一個翹曲自由度,對應的內力是雙彎矩。三維空間分析精度較高,但它的未知量較多,計算量較大,在不引入其它假定時,每一樓層的總自由度數為6Nc+7Nw(Nc、Nw為柱及墻肢數目)。通常均引入剛性樓板假定,并假定同一樓面上各薄壁柱的翹曲角相等,這樣每一樓層總自由度數降為3(Nc+Nw)+4,這是目前工程上采用最多的計算模型。3 高層建筑結構設計中常見問題分析研究
3.1結構選型中常見的問題。一是結構的規則性問題。與舊規范相比,新規范在這方面增添了相當多的限制條件,而且新規范采用強制性條文明確規定“建筑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設計方案”。因此,結構設計工程師在設計上要嚴格遵守新規范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二是嵌固端的設置問題。由于高層建筑一般都帶有人防和地下室,嵌固端有可能設置在人防頂板,也可能設置在地下室頂板等位置。三是結構的超高問題。隨著建筑物高度的增加,導致了很多影響因素的有些參數本身超出了現有規范的適宜范圍,發生了質變,比如力學模型選取、材料性能、延性要求、荷載取值、安全指標等,因此,結構設計工程師在設計的過程對該項控制因素應該嚴格注意。
3.2結構分析與計算中常見的問題。一是結構整體計算的軟件選擇。由于各種軟件在計算模型上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從而導致了計算結果存在或多或少的差異。因此,結構工程師在設計工作中首要的工作就是依據結構類型和計算軟件模型的特點選擇合理的計算軟件,如果選擇了不合適的計算軟件,不但會浪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且有可能使結構有不安全的隱患存在。二是振型數目是否足夠。與舊規范相比,在新規范中增加一個振型參與系數的概念,而且還明確指出該參數的限值。結構的層數與振型數的多少有關,因此,在計算分析階段必須對計算結果中該參數的結果進行判斷,并決定是否要調整振型數目的取值。三是考慮是否需要分開計算,非結構構件的計算與設計。對高層建筑進行計算分析時結構工程師必須要考慮是將結構人為地分開進行計算,還是將結構作為一個整體并按多塔類型進行計算。如果多塔間剛度相差較大,可能出現即使振型參與系數滿足要求的情況,但是這也有是地震力計算誤差造成,因此導致結構出現不安全的隱患。在高層建筑中,會存在一些由于建筑功能或美觀要求且非主體承重骨架體系以內的非結構構件,比如高層建筑屋頂處的裝飾構件等,因為高層建筑的風荷載和地震作用均較大,因此,結構設計工程師在設計的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新規范要求對非結構構件進行計算處理再進行設計。
3.3連梁超筋問題。連梁超筋是剪力墻結構設計中一種常見現象。計算剪力不滿足剪壓比要求從而導致了連梁超筋。連梁易超筋的部位,某墻段中,在大墻肢上的連梁易超筋,由于墻肢截面高度大小懸殊不均勻所造成; 平面中,當墻段較長時其中部的連梁易超筋; 一般剪力墻結構中,在樓層總高度 1/3處連梁易超筋。
3.4軸壓比的問題。在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筑結構中,通過增大柱的截面來控制柱的軸壓比,即使使用高強混凝土,也不能明顯減小柱斷面尺寸。限制柱的軸壓比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受拉鋼筋未達屈服而混凝土被壓碎。如果柱的塑性變形能力小表明其結構的延性很差,也就說抗震能力差,遭遇地震時結構容易被破壞。但是如果在結構中保證強柱弱梁設計,使其具有良好延性,此時可放松軸壓比限值。
4 結語
隨著高層建筑進一步的發展,滿足高層建筑的形式,材料,力學分析模型都將日趨復雜多元,為了革新高層建筑,設計者和工程師應追求新的結構形式和更加合理的力學模型,以實現建筑主體更優化。
參考文獻:
[1]劉志松.基于概念的建筑結構設計淺談[J].城市建設與商業網點.2009(24)
關鍵詞:實踐能力 電子教學 職業需求
現代電子科技的發展使得其在各個行業、領域內都有著廣泛的應用。為了培養電子專業技術人才、促進電子科技的應用,我國專業技術人才培養中電子技術人才是人才培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針對電子技術專業實踐需求,以實踐能力為基礎開展電子專業教學工作。通過這樣的教學理念與教學方式為我國培養更多的、具有實踐能力與實際問題處理能力的電子專業技術人才。
一、以電子專業的職業需求的分析為指引進行教學目標的確定
為了落實現代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目標,電子專業技術教學中應對其職業發展需求進行分析。以職業需求為中心確定教學目標,實現電子專業技術教學目的。現代電子專業技術教學中應加強對電子專業技術學生畢業后從事工作的調查與分析。以職業需求為基礎明確教學目的,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為學生職業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通過對電子專業職業需求的調查與分析,確定學生實踐能力培養內容,為學生職業發展奠定基礎、為現代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內容的科學設計奠定基礎。
二、以實踐能力為基礎的電子教學分析
(一)強化實踐能力培養的認識,促進電子專業教學中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針對電子專業實踐能力需求,現代電子專業教學中應加強實踐能力培養的認識。牢固樹立電子專業教學實踐能力培養意識。以實踐能力培養為重點開展電子專業教學,進而實現電子專業學生實踐動手能力的提高、實現學生職業所需能力的培養。在這一過程中,不僅教師要加強對實踐能力培養的認識,同時還要求學生也提高對實踐能力的認識。以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基礎、以學生實踐能力培養主動性為關鍵實現電子專業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二)以理論知識強化為基礎促進學生實踐能力培養
理論知識是實踐能力培養的基礎、是學生實踐活動的指導。在現代電子專業教學中,專業教師應加強學生基礎理論知識的教學。以理論基礎知識結構的完善為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奠定基礎。通過日常教學中對學生專業知識的教學,使學生構建完善的基礎知識理論體系。并以基礎知識理論體系為指導進行實踐教學活動。以這樣的方式使學生的實踐活動中能夠以專業知識指導實踐活動,進而提高對理論知識的理解與應用,促進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三)注重實踐教學方式的運用,促進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在電子專業實踐能力培養中,教師還要注重實踐教學方式的運用。通過科學的選擇實踐教學方式使學生在實踐教學中加深理論知識理解、培養實踐動手能力。根據學生理論知識學習進度科學設計實踐教學內容。以理論知識理解為基礎、以實踐能力培養為重點開展實踐教學。同時,還要注重教學方式的選擇。以基礎性試驗培養學生的基本技能、以驗證性試驗培養學生操作技能、以綜合性實驗培養學生的電子技術綜合運用能力、以開放性綜合實驗實現學生實踐思考能力的培養。通過具有針對性的實踐能力培養使學生在實驗教學中培養實踐能力,促進電子專業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在這一過程中,首先應根據教學進度進行基礎實驗的設計。通過基礎實驗教學的開展培養學生基礎實驗技能與良好的操作習慣,為學生實踐能力培養奠定基礎。在此基礎上,針對電子類專業教學需求強化驗證性實驗操作過程的教學。在驗證性實驗教學中注重學生基礎操作能力與操作技能的提供,以驗證性實驗教學培養學生良好的操作技能,為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奠定基礎。在上述兩項實驗教學有效開展的前提下,還需要加強綜合性實驗以及開放性綜合實驗的教學。以綜合性實驗及開放性綜合實驗培養學生綜合實踐技能,并指導學生將基礎知識進行綜合運用,實現學生綜合實踐能力培養的目標。
三、以校企合作方式促進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在電子專業學生實踐能力培養中,為了培養學生職業所需時間能力,還要加強校企合作方式的實踐教學。通過與相關企業的溝通,為學生提供實習實踐機會。并在這一過程中使學生了解專業相關企業對自身實踐能力的需求、實踐學生自身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在實習活動中檢驗學生專業知識與實踐能力存在的不足,為完善學生理論知識結構與實踐能力奠定基礎。通過校企合作實習教學的實踐能力培養方式加強學生實際工作的實踐,培養學生企業所需的實踐能力。
四、結語
綜上所述,電子專業教學中學生實踐能力培養是教學工作的重點、是學生職業發展的關鍵。現代電子專業教學中應以學生實踐能力培養為基礎開展理論教學與專業技術教學。通過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為學生職業發展奠定基礎,促進我國電子專業技術實踐型人才培養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關鍵詞:防火分隔技術;建筑消防;應用
建筑物是人們生活工作的地方,需要嚴格做好防火安全設計。當前,隨著建筑水平的提升,已經完全有能力做好建筑物防火設計與施工,只有從設計源頭抓起,建筑工程設計階段介入防火設計,才能保證建筑物使用安全可靠性提升。相關設計人員要全面掌握設計技術,同時更要在設計中融入防火要求,通過科學良好的設計充分結合防火分隔技術做好建筑物的整體規劃與設計,通過防火分隔技術在建筑設計規劃中的應用,全面提升建筑物防火能力,建筑物內部結構越來越復雜,功能分區越來越細致,要想確保每個區域都合理應用防火分隔技術,則需要充分掌握設計思路,用全新的思維設計出安全性能高的建筑物,不僅能夠預防火災,同時更能在火災發生后防止火勢蔓延,給消防員救援提供充足的準備時間,最大程度降低火宅事故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1 防火分隔技術的作用
防火分隔技術是一項較為復雜的技術措施,能夠充分保證火災的預防,降低火災損失。
1.1 防火分隔技術能夠控制火勢
目前這類技術應用十分廣泛,在新建建筑中普遍使用,防火分隔技術主要是采用耐火樓板、耐火隔墻等抗高溫等建筑構件,通過安排與施工,確保各個部位均由防火結構組成,使建筑形成一個獨立安全的區域,當火災發生后,能夠有效避免火勢蔓延,使火勢得到有效控制,這種防火分隔技術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力的解決火勢蔓延的問題,降低火勢、火速,保證建筑物其他部分不受火災影響。
1.2 提高耐火等級
實踐證明,沒有加上防護分離的建筑構件,在火災發生后,會導致火勢加大,造成更大損壞,而使用這種技術后,則會有效避免損失,建筑構件也會比其他建筑構件更有抗高溫性能,使建筑構件更加安全穩固,不會造成二次傷亡事故,同時,也能為消防員救生打開一條通道,有效提高消防救援效果,保證了火災救援時間充足。
1.3 防火區域還可以作為安全通道
當建筑物發生火災后,人們逃生需要有一個安全的環境,這時,使用了安全構件的地方則沒有火災隱患,希望各位們提供安全的逃生通道。對一些不易燃燒耐火隔墻的材料,從根本上避免建筑本身傷害,方便日后建筑修復。
2 防火分隔技術中應用的建筑構件
2.1 防火分隔技術中的防火墻
目前來看,防火分隔技術已經普遍應用,這種技術施工方便,使用簡單,在防火工程中發揮重要作用,針對不同的墻體構件,有著不同的作用。結構主要是由鋼筋混凝土材料制作,材料具有不可燃的絕對優勢,對火災火勢有一定的阻隔效果,能夠保證火勢不出現大面積的蔓延,這種防火墻構件主要用在建筑內設置的天然管道,避免發生火災對天然氣造成泄漏。
2.2 防火分隔技術中的防火隔墻材料
建筑防火分隔技術中防火隔墻構件的使用,對技術要求較嚴格,使用上更是不能馬虎,防火墻構件較多,主要采用不可燃燒的建筑材料對表面進行裝飾,與建筑墻緊密結合,起到良好的隔絕火勢作用,這類材料能夠大大減少防火墻厚度,同時對建筑的立面進行裝飾,有著美觀、輕盈、隔音和抗震的功能。
2.3 防火分隔技術中的防火卷簾
防火卷簾是當前應用較多的構件,在一般建筑中我們能夠經常見到,特別是空曠的建筑物內,能夠利用其對大空間進行分割,使建筑物形成不同的小空間,如果出現火災,則需要放下門,發揮防火作用。但防火卷簾構件也存在問題,在長期受到高溫影響時,很容易出現脫落,導致失去防火能力,要想發揮防火卷簾構件作用,則需要優選位置,確保防火卷簾構件發揮防火功能,避免出現受高溫影響失去功效。
2.4 防火門窗
當前,隨著建筑物相關技術的成熟,一些配套設備也相繼面市,當前,防火門窗在市場中已經出現,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防火門窗材質較多,大體分為鋼質防火門窗、鋼木防火門窗、木質防火門窗三種,這種門窗和普通門窗一樣,外觀沒有區別,只是因為材質不同,具備一定的防火功能,對火勢蔓延起到控制作用,為救援提供充足時間,并為相關人員的逃生爭取更多機會,門窗能夠全面減少毒氣、煙霧擴散,保證室內人員生命安全。
3 防火分隔技術應用的分類
建筑防火分隔技術根據不同的用途有著嚴格的分類,主要由水平防火分隔與垂直防火分隔兩種形式構成,根據用途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防火分隔技術類型。
3.1 水平防火分隔技術類型
水平防火分隔技術主要是對同一樓層防火功能設計,使用時需要在同一樓層進行分布,根據防火面積形成不等的空間分區,使用時需要和防火門、防火墻、防火窗共同結合,起到對相同樓層水平面火災蔓延的阻擋,使火勢得不到擴散,保證了人員的快速逃生。
3.2 垂直防火分隔技術類型
垂直防火分隔技術是按照樓層情況差異做好布局設計,主要是通過層與層之間達到防火目的,這種材料多是防火性能良好的樓板和建筑構件,如果發生火災,則會保證上下層安全,使火勢不能向上或者向下擴散,保證了各樓層安全,實現了層與層之間的防火間隔。
4 新型防火分隔技術應用
城市內的建筑工程越來越多,不同建筑使用的技術也不盡相同,對于老建筑多是使用了傳統防火分隔技術,這類技術布局簡單、取材方便,主要是防火卷簾、耐火隔墻等,但通過實踐證明,這種方法存在嚴重的危險,防火能力不夠,如果建筑物發生火宅時,則會對防火卷簾建筑構件造成影響,因為防火材料不能耐受高溫,很容易出現防火卷簾脫落損壞的現象,起不到良好的防護效果。相關耐火隔墻建筑構件不通透,局部限制公共場所面積,不適用于營業場所。只有不斷創新技術能力,解決傳統防火分隔技術缺陷,才能有效確保安全。新型防火分隔技術優化了防火構件,實現了外形美觀效果,在新建筑中得到廣泛運用。比如鋼化玻璃、熱增型玻璃的使用,就是新型技術。熱增型玻璃能夠預防高溫對原件造成的損害,有效阻擋火勢延伸。進行建筑設計前,需要全面了解新型防火分隔技g原理,根據建筑實際情況,做好材料選擇,提高防火等級。為了確保安全,在進行防火鋼化玻璃安裝時,一定要用框架屬于不可燃的材料,并使用硅密封劑對鋼化玻璃縫隙密封,保證隔絕火焰。
5 結束語
建筑物安全關系到人們生命財產安全,需要在設計施工時全面充分的考慮防火能力和等級,正確選擇使用防火分隔技術,對建筑做好防火分區設計,形成科學合理的防火區域,確保防火功能發揮,要不斷創新探索,使用最新技術,盡最大可能降低火災對建筑內人員生命與財產造成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