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內容提要: 各國政府采購法普遍含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定。我國《政府采購法》僅原則性地規定政府采購應有助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尚需細化,同時還須考慮未來加入《政府采購協定》承擔相關條約義務的要求。德國政府采購法明確地將拆分招標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并以規則-例外要求保障其有效實施。其有關規則的嬗變表明,拆分招標不會違反非歧視等《政府采購協定》規則。德國政府采購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則值得我國借鑒。
一、他山之石可攻玉
政府采購規模巨大,對各國經濟影響顯著。在世界各主要經濟體中,政府采購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10%至15%。[1]我國政府采購市場潛力巨大,各國政府和跨國公司對進入這一市場寄予很高希望。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之時,一些國家便要求我國一并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以下簡稱gpa),我國也作出了相關承諾。
2008年初,我國提交加入gpa的初步出價清單,正式開啟加入gpa進程。因此,在未來加入該協定及承擔相關條約義務后,我國如何充分利用其例外規定,繼續運用政府采購手段服務于各項經濟、社會政策,成為一個重要且緊迫的研究課題。[2]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133229.CoM《政府采購法》第9條規定,政府采購應有助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小企業法》第34條也要求政府采購應當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但它們都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亟待相關具體措施加以落實。為此,有關部門制定的《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即將出臺。[3]盡管如此,“暫行”一詞說明其仍需完善。特別是在遵守gpa規則的基礎上,在未來我國政府采購立法的完善中如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仍需繼續探討研究。而了解與分析其他主要wto成員政府采購法律的有關規定,既有助于我國判斷其在gpa談判與實施中的立場,并制定相應策略,也可為我國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鑒。
在世界主要經濟體中,德國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尤為突出。[4]雖然在德國對中小企業的概念與規模劃分仍存在理論分歧,但根據其官方標準,員工人數在500人以下且年營業額不足5千萬歐元的是中小企業,其中小型企業的員工人數在10人以下且年營業額不足1百萬歐元。以此概念為據,中小企業占到德國企業總數的99.7%,大約德國國內生產總值的一半由中小企業貢獻,中小企業實現德國國內凈投資的45%,并提供全國超過70%的就業和約83%的培訓崗位。因此,中小企業被視作德國經濟的命脈。[5]德國政府明確地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幾乎每一個州都制定有中小企業法,甚至一些州的憲法還明確規定,應促進和保護中小企業。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體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包括政府采購法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則。
二、德國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疊床架屋
為研究與理解德國政府采購法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規則,有必要先對其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作一簡要介紹。[6]由于歷史傳統以及為實施歐盟相關法律而進行的拖泥帶水的改革,德國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十分復雜。
德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法是聯邦的《預算原則法》第30條“公開招標”,以及據此制定的《聯邦預算條例》以及各州及地方政府的預算條例,統稱為“聯邦預算法”。其具體實施辦法則是規定于《建筑招標與合同條例》(以下簡稱vob)與《貨物及服務招標與合同條例》(以下簡稱vol)之中。劃分兩個條例的緣起可追溯至20世紀20年代。當時,由于政府機構設置和分工的原因,不同的政府部門分別負責建筑工程的招標和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并各自制定了相應的工作章程。這一體制被繼承下來,并在其基礎上形成了上述兩個條例。這是德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傳統的國內法體系。
為工程項目招標專門立法的方式最初也為歐共體政府采購法所借鑒。歐共體在1970年代制定的《貨物采購指令》和《公共工程采購指令》,加上1992年的《公共服務采購指令》,直到2004年才一并為第2004/18號《公共采購指令》所取代。
為實施《公共服務采購指令》,德國在1997年專門制定了《自由職業服務招標條例》(以下簡稱vof)。1998年,德國又頒布一個統一實施歐盟政府采購法的法律,通稱為《招標法修訂法》;并在2001年制定《招標條例》,作為一個非常簡短的指引性質的條例,用以連結《招標法修訂法》和前述三個原有條例。此后,《招標法修訂法》被納入《反限制競爭法》,成為今天的《反限制競爭法第四部分》。
為實施2004年以來歐盟政府采購法的諸項新指令,德國又啟動了國內政府采購法律的改革。經過數年的爭論之后,改革終于在2009年完成,其結果是:第一,以專門的《公用事業條例》來實施歐盟2004/17號《歐盟公用事業指令》。第二,對于第2004/18號《公共采購指令》的實施,仍然保留劃分三個條例的傳統體系。其中,因《自由職業服務招標條例》原本就是為實施歐盟法而制定,故被基本保留。另外兩個條例,即《建筑招標與合同條例》與《貨物及服務招標與合同條例》,在基本保留原有結構的基礎上,將原有條款放到條例第一部分;此外,為實施歐盟法,另設條例第二部分,雖然其規則大多與第一部分的規則相同,但第二部分專門適用于應在歐盟范圍內公告的政府采購活動。概言之,《建筑招標與合同條例》與《貨物及服務招標與合同條例》的第一部分適用于未達到歐盟門檻價(即不必在歐盟范圍內公告的)政府采購項目,兩個條例的第二部分以及《自由職業服務招標條例》、《公用事業條例》則是實施歐盟政府采購法的結果。
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拆分招標
《反限制競爭法第四部分》名為“公共項目的招標”,其第1條(即《反限制競爭法》的第97條)規定了政府采購的一系列基本原則。其中第3款便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原則和具體辦法。在2009年完成的政府采購法律改革中,該第3款規定是法律修訂的重要內容,條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但新規定是在舊規定及相關司法實踐基礎上產生的,因此,為更加準確和深入地理解現行規則,了解2009年修訂前的第3款之規定十分必要。
第97條第3款在2009年修訂以前的表述較為簡短:“中小企業利益應優先通過專業分工或分批方式招標而得到適當照顧。”
據此,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被確立為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照顧中小企業利益成為政府采購活動的一個合法考量因素。相對于第97條第2款所規定的平等待遇的一般原則而言,第3款構成其例外。[7]
值得注意的是,第3款要求的是對中小企業利益的“適當照顧”。這意味著立法機構并沒有賦予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招標中一般性的優先地位,[8]尤其不能違背第97條第5款規定的最經濟標的原則。[9]那么,如何照顧為“適當”呢?立法者在借助這個模糊概念為行政與司法實踐留出斟酌空間的同時,又明確規定了實現“適當照顧”應優先采取的方式,即拆分招標。
拆分招標指的是將一個采購項目細分成若干小的項目進行招標。如果按照空間或者數量的標準拆分,則是所謂“分批招標”,例如將某項地下隧道工程分成多個路段進行招標。如果按照特定的專業領域或者行業來拆分,則是“專業分工招標”,如將該隧道工程的不同種類的任務分別進行招標。
從上述第3款的措辭來看,拆分招標只是為照顧中小企業利益而應“優先”采取的措施。由此可能產生兩個問題:第一,除了拆分招標外,法律是否允許其他措施的采用?第二,“優先”不等于“應該”,那么,應根據什么條件決定是否拆分招標?對于在實踐中如何適用第三項的規定,這兩個問題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因此,德國司法實踐和學術討論對此多有闡釋,而在此基礎上2009年的政府采購法改革對第3款的規定作出了修訂。
修訂后的第97條第3款的規定是:“中小企業利益應在公共項目招標中得到優先的照顧。項目應按數量或按專業領域拆分招標。如果經濟的和技術的原因要求,多個這種拆分項目可以一并招標。”
關于前述第一個問題,盡管舊規定沒有排除采用其他措施的可能性,但在實踐中,拆分招標是唯一沒有引起法律爭議且得到有效實施的措施[10]這一實踐在新規定中得到了確認。根據新規定,“照顧”的限定語不再是“適當”,而是“優先”;“優先”一詞限定的不再是拆分招標這一方式,而是“照顧”。易言之,新規定一方面要求對中小企業的利益予以“優先照顧”,而不再僅僅是“適當照顧”,但另一方面,拆分招標成為了唯一得到明文規定的“優先照顧”中小企業利益的措施。因此,雖然在條文用語上與舊規定不同,新規定并沒有改變而是確認了既有實踐,且在法律上消除了實踐中因其他方法的采用而產生的爭議與疑惑。
然而,新規定的措辭可能帶來新的疑問:如果拆分招標是唯一的“優先照顧”措施,那么,第3款第一句可能喪失單獨存在的必要;因此,根據有效解釋的原則,第一句是否要求除拆分招標之外(即在授予合同時)也優先照顧中小企業,進而違背平等原則呢?對此,有學者指出,根據修訂《反限制競爭法第四部分》的立法說明,立法者仍旨在招標程序的設計上——通過拆分招標的招標方式——給予中小企業優先照顧。[11]因此,“優先照顧”一詞不應解釋為在授予合同時也給予優先。第3款的宗旨仍然是,讓中小企業不會因為規模的原因而喪失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招標的平等機會,合同的授予依據的仍然是最經濟標原則。
四、拆分招標措施有效性的保障:規則-例外
關于依據何種前提條件決定拆分招標與否的問題,雖然舊的第97條第3款言之不詳,但在其時的兩個招標條例中有著進一步的規定。
原vob第4條規定,大規模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盡可能拆分招標;分屬不同手工業、商業行業的工程任務通常應按專業領域或者行業拆分招標,但基于經濟的或技術的原因可一并招標。
原vol第5條則規定,只要按照項目的性質和規模系屬合適,采購人即應拆分招標,以使中小企業也能參與此等拆分部分的招標;有關安排應以避免非經濟的拆分為準。
根據上述兩項規定,拆分招標應是通例,不拆分招標是例外,采購人有責任作出特別的解釋和說明,即拆分與不拆分之間是一種規則-例外關系。對于可以據之放棄拆分的具體理由,原有的各項規定并不十分明確和一致。學說認為,采購人不能僅僅一般性地表示,不拆分對于達成項目的目標更有利,而是必須說明確切的理由;采購人也不能僅僅指出,拆分招標會帶來額外的協調困難以及相應的管理負擔,因為立法者的意圖是愿意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而承擔這些負擔。而一個德國法院的判決認為,只有當分批采購將造成不成比例的費用增加或將嚴重拖延項目的完成時,方可放棄之。[12]
現在,這一規則-例外在修訂后的第97條第3款中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得以確立,并且按照該修訂的條文,vob和vol兩個招標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也進行了相應修改,新的vob第5條第2段與vol第2條第2段使用了與第97條第3款第二句和第三句基本一致的措辭。此外,vol的解釋性說明進一步就放棄拆分招標作出了兩點闡釋:第一,它例舉了允許放棄分批采購的理由,包括:不成比例的費用增加、嚴重拖延項目的完成、協調費用的降低、更容易實現擔保和保證的承諾、因分批采購而造成的非經濟性的拆分。對于最后一個理由,該解釋特別指出,當項目本身的金額已經足夠小,使得中小企業的參與本來就可行之時,再進行拆分便是非經濟性的。第二,在條例第20條所規定的招標過程的記錄要求中,解釋明確指出,記錄內容必須包括放棄拆分招標的理由。藉此,采購人的這種舉證責任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
五、拆分招標與有關國際法規則的相符性:以歐盟法為參照
通過拆分招標的措施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是否符合國際法特別是gpa有關規則的問題,對于我國是否借鑒德國政府采購法的做法有著重要意義。雖然德國學界甚少關注拆分招標與gpa的相符性,但不乏對該措施是否符合歐盟法的討論。而以歐盟法為參照分析拆分招標的合法性,既有助于把握歐盟在此問題上的立場,也能為拆分招標與gpa的相符性分析提供借鑒,因為歐盟政府采購法的原則和規則在很大程度上與gpa相似,基于歐盟在貿易自由化方面的示范效應,wto規則的解釋常常借鑒歐盟法的規則和判例。
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與環境保護、保護殘疾人就業等一樣,是大多數國家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在政府采購中應予考慮的社會、經濟政策目標。對此,歐盟第2004/18號指令第26條明確規定:“政府采購人可以為采購項目的執行規定附加條件,只要這些條件與共同體法律相符且在招標公告或文件中明確說明。這些條件尤其可以與社會的和環境的考量相關。”該條明確承認社會的和環境保護的因素可以在采購活動中得到考慮,卻沒有提及中小企業發展。[13]但該指令多次提及拆分招標,如第9條第5款。這表明,歐盟法中雖沒有和德國政府采購法相似的規定,但至少拆分招標這種方式本身符合歐盟采購指令。德國在政府采購中采取此種方法,系在歐盟成員國實施指令所擁有的酌處權范圍之內,與歐盟指令并不相悖。
上述指令第26條還要求,有關條件必須“與共同體法律相符”。其所指為歐盟基本法即歐盟基本條約的相關規定,其中主要涉及“四大自由”[14]特別是貨物流通與服務自由的規定。德國政府采購法關于拆分招標的規定,既沒有限制參加投標的中小企業的國籍,也沒有限制大型企業的參與。唯一或可質疑但并不充分的理由是,中小企業在德國經濟中所占的比重顯著高于在其他歐盟成員國的比重,可從這一規定獲益的企業中德國企業將占更大比例。
拆分招標與歐盟法的相符性還可以德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則嬗變為佐證。在2009年修訂之前的vol中,除了拆分招標之外,還有另一項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其要求,在限制性招標中,作為通例,在合理范圍內采購人也應邀請中小企業參與。該項規定為中小企業參加此類政府采購提供了保證,實際上賦予中小企業一種優惠待遇。與拆分招標不同,此種邀請中小企業參加的規定,在歐盟指令中沒有提及,即沒有通過該方式得到歐盟法的承認。盡管從法律規定上看,其并未與企業的國籍相聯系,也沒有要求在授予合同時優先照顧中小企業,似乎不存在對外國供應商的歧視。但是在實踐中,采購人通常會邀請為其所熟悉和了解的中小企業——以常理而言,自然多為來自本地或附近區域的企業。因此,這種實踐在相當程度上構成事實上的歧視,甚至構成一國內不同地區企業之間的歧視。由于這種“符合常理”的實踐可能違反歐盟法,在2009年的法律修訂中,該項邀請中小企業參加的措施被刪除,而拆分招標的規定得以保留和澄清。由此可見,與邀請中小企業參加的規則不同,立法者相信拆分招標經得起歐盟法的考驗。
最后,各歐盟成員國適用歐盟政府采購法、在歐盟范圍內招標公告,是以達到歐盟法所規定的門檻價為限的。因此,如果拆分招標導致項目低于門檻價而規避了歐盟法的適用,則也可能與歐盟法不符。對此,歐盟第2004/18號指令第9條第3款禁止為規避指令而人為降低項目價值。而且針對拆分招標,指令第9條第5款作出專門規定:一般情況下,在考慮是否適用指令時,應將拆分招標的各項目價值累加計算,如果累計值達到門檻價,則指令適用于每個拆分后的項目。因此,在遵循這些規則的前提下,拆分招標不會引起規避歐盟法適用情形的發生。
六、啟示與借鑒
目前,各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各不相同。其中一些措施與gpa的相符性甚為可慮,例如,中小企業應獲政府采購合同的最低份額、在評標時給予中小企業投標一定百分比的優惠等規定。[15]有些措施即使沒有明確限制可獲得優惠的企業國籍,也有可能構成事實上的歧視。而前文分析表明,德國政府采購法中的拆分招標規定不違背歐盟法的有關規則,基于同樣的理由,拆分招標這種方式既得到了gpa的承認,[16]其作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亦應符合gpa中非歧視、合同授予標準等規則。因此,此種措施應為我國政府采購法所采用。具體而言,德國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對我國具有三個方面的借鑒意義:
第一,德國政府采購立法不僅含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原則性條款,而且明文規定應以拆分招標為具體措施。在我國,相關立法僅包括以政府采購手段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原則規定,對具體實施的手段尚處于探索實驗及積累經驗的階段,《政府采購法》尚未規定具體措施。在此背景下,確立像拆分招標這樣與gpa規則相符的具體措施意義尤為重大。因此,我國應考慮修訂《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以拆分招標的手段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二,法律規定需要相應機制保證其得到切實遵守。德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拆分招標是常例,不拆分是例外”,要求政府采購人明確說明和記錄放棄拆分招標的理由。這些規定能夠有效約束采購人,使其不能輕易規避拆分招標的要求;如果說明理由不充分,很可能在事后審查程序中因此敗訴,承擔賠償責任。就我國而言,盡管拆分招標會給公共采購人帶來一些協調和管理上的負擔,但其應服從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和符合gpa規則的需要。因此,在《政府采購法》中增加拆分招標的規定的同時,宜相應作出此種規則-例外的約束。
第三,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上,德國法律規定也有一個從原來的未禁止其他措施到現在僅允許拆分招標的漸進發展過程。因此,根據我國國情,我國《政府采購法》也可考慮在明確規定拆分招標的同時,暫不禁止其他措施的采用,允許在實踐中繼續探索其他措施的有效性及其與國際法規則的相符性。
注釋:
[1]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gproc_e/gproc_e.htm,最后訪問日期:2010年10月22日。
[2]關于我國加入gpa對策的總體性研究,可參見肖北庚:《wto〈政府采購協定〉及我國因應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年版。
[3]“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辦法即將出臺”,載中國政府采購招標網http://www.chinabidding.org.cn/newsdetails_nid_8437.html,最后訪問日期:2010年10月22日。
[4]例如在美國,中小企業提供了大約一半的就業崗位,載美國小企業局網站http://web.sba.gov/faqs/faqindex.cfm?areaid=24,最后訪問日期:2010年10月22日。
[5]“中小企業政策”(“politik für den mittelstand”),載德國經濟技術部網站http://www.bmwi.de/bmwi/navigation/mittelstand/mittelstandspolitik.html,最后訪問日期:2010年10月22日。
[6]關于德國政府采購的行政管理體制,參見白留杰:《德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載《中國政府采購》2007年第10期。
[7]第97條第2項規定:“應平等對待招標程序參與者。本法明文規定或許可差別待遇者,不在此限。”
[8]m.kaltenborn,mittelstandsfrderung im konflikt mit europischem vergaberecht?,in:gewerbearchiv 2006:8,322.
[9]第997條第5項規定:“應將合同授予最經濟的投標。”該最經濟標即gpa所規定之最有利標。
[10]例如,根據德國法院的有關判決,以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參加投標的方式代替拆分招標,不足以實現立法目的。
[11]a.kus,losvergabe und ausführungskriterien,in:neue zeitschrift für baurecht und vergaberecht 2009:1,22.
[12]m.kaltenborn,mittelstandsfrderung im konflikt mit europischem vergaberecht?,in:gewerbearchiv 2006:8,323.
[13]當然,以中小企業在提供就業方面的重要作用為由,或可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納入社會因素的范疇,但其在更大程度上是一項經濟政策。
[14]即貨物流通自由、人員流動自由、開業與服務自由以及資本與支付自由,參見曾令良:《歐洲聯盟法總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92-95頁。
在浙江省小企業創業貸款工作推進會上,浙江省中小企業局與省農村信用聯社簽署戰略合作協議,自2008 年起至2010年三年內,全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將向省內小企業和農戶發放總額達800 億元的創業貸款。雙方并就全省萬家小企業培育數據庫進行了交接。
青海
通過資金積累和技術進步,青海省非公有制經濟產品結構不斷優化,市場空間進一步拓展,企業規模逐漸擴大,自主創新能力日益提高,進入快速持續發展軌道,成為青海省最具活力的增長點,在全省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凸現。
甘肅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草案)》已完成起草。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政策、服務等方面,大力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甘肅省財政設立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鼓勵失業人員、殘疾人員創辦中小企業,放寬中小企業準入領域,法律、行政法規未明令禁止和我國政府承諾對外開放的領域,中小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對初創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降低注冊資本限額,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減免登記注冊費用。
中小企業財產權、經營自、知識產權、名稱權、經營場所使用權、公平競爭與交易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貴州
貴州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成立。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主要是由綜合部、培訓部、市場部、信息部組成。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目標:一、通過各種方式對中小企業進行經營要素方面進行支援,提高中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二、收集貴州中小企業基礎數據與真實需求,為政府部門制定中小企業長期產業戰略規劃提供依據,落實政府部門有關中小企業戰略規劃的實施;三、推動企業合作,提高中小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四、整合各類資源,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的交易平臺,降低企業交易成本。貴州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作用:一是為中小企業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務,二是爭取國家對服務體系建設的支持。
陜西
從陜西省中小企業促進局了解到,自2005 年以來,陜西省中小企業通過各種展會引進項目210 個,其中億元以上的97 個,吸引落實資金630 億元。
安徽
安徽省委、省政府正式并實施《關于工業強省的決定》,強調將進一步強化工業的主導地位,加快工業化進程,走一條具有安徽特色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其中,重要的一條是著力推進重要骨干企業實行戰略性重組。
寧夏
寧夏自治區經委和寧夏郵政公司聯合舉辦了“全區郵政系統服務中小企業暨千戶中小企業上網工程推介會”。推介會主要向全區中小企業介紹寧夏郵政系統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項目和內容,了解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建設情況,動員中小企業加強信息化建設,積極加入點多、面廣、向全世界開放的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郵政公司將根據中小企業需求,以數據庫商函、速遞物流、金融服務等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流、資金流、實物流于一體的全方位、多功能、個性化服務,進一步推動中小企業又快又好地發展。上海
由上海市經委發起創立,長江經濟聯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辦的市級社會組織“上海產業發展服務中心”正式掛牌成立。該中心將圍繞“研究咨詢、信息、合作交流、建設配套、項目對接、論壇會展、考察培訓”諸方面展開各項有利于長三角經濟協作發展的業務,其中由市經委委托建設的“上海產業合作信息網站”已正式開通,將動態展示上海六大產業基地、41 個開發區、各區縣主導產業的發展狀況及上海產業與全國200 多個城市、400 家開發區的合作動態、工作成果等。
重慶
重慶市從今年起設立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對創意產業重大項目給予研發補助、貸款貼息、配套資助。
根據重慶市創意產業發展“十一五”規劃,2010 年前將建成50 個以上的市級創意產業基地,形成以視美動漫基地、軟件設計創意園等為特色的在全國有影響的創意產業基地,構建以主城CBD 為重點的“金三角”核心創意區和以長江、嘉陵江交匯形成的“兩江四岸”獨特景觀為重點布局的創意產業帶。
廣州
廣州目前已基本完成民營經濟第一輪創業,正進入第二輪創業階段。針對這個階段各民營企業巨大的融資需要,廣州市融資擔保中心擴大擔保規模,除了增加對農業企業的擔保,還將著重于幫助中小企業上市。
據了解,該中心目前已為100 多家企業提供政策性融資擔保23 億元,有力地推動廣州市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第二輪創業。
寧波
寧波國際金融服務中心項目開工建設,總建筑面積約25 萬平方米,預計2009 年建成投入使用。寧波國際金融服務中心以商務辦公建筑為主,包括部分零售商業、賓館酒店、公寓式酒店等必要配套,重點引進銀行、保險、證券、會計、咨詢等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地區總部和辦事處,力爭到2012 年左右基本形成寧波市的產業金融中心和金融創新中心。
圖們
吉林省圖們市涼水鎮企業家協會緊密圍繞涼水鎮經濟發展大局,形成了資源加工、農產品加工、畜牧養殖、娛樂服務四大產業體系,在提高涼水鎮經濟綜合實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方面努力做到“三個利用”。
一是利用企業家相互學習、交流信息的機會,做好企業家的培訓與溝通。二是利用協會加強民營企業的縱橫聯合。三是利用協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讓企業家協會同政府緊密聯系。
邯鄲
邯鄲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宣傳貫徹落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河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創業的決定》、《邯鄲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規定》為主要內容的活動。
淄博
為了更好地把《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落到實處,山東省淄博市舉辦了《條例》解讀報告會。
《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的頒布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進一步細化、補充和完善;它的施行對于促進各種所有制、各種形式的中小企業發展將提供有力保障,尤其在放寬市場準入、加大財稅金融支持、完善社會服務、改進政府監管等方面做出了許多含金量高、操作性強的措施,這必將進一步推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是海市首家外商獨資保付企業正式獲準營業,此舉將有助于幫助國內中小企業規避出口風險。與傳統銀行業務相比,保付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以及信用風險擔保于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據悉,保理業務在歐美國家已十分成熟。出口商通過簽訂保理合同,當貨物發出后,從保理公司獲得約定比例的貨款,再由保理公司通過遍布世界的保理協會會員向進口商追收貨款,從而有效避免貨款難以收回的風險。
福建
福建省政府積極完善中小企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一是積極組建再擔保機構。省級財政多渠道籌措資金組建非營利性、政策性的省級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增信和風險分擔服務。再擔保機構注冊資本14億元,目前,第一期7億元注冊資金已全部到位。二是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省級財政設立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為中小工業企業和中小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擔保機構,分別按照年度擔保額的8‰和5‰實行風險補償,以進一步扶持和推動擔保機構的發展。三是建立省級創業投資資金。省級財政首期安排6億元建立省級創業投資資金,以進一步加快福建省產業振興和發展,逐步培育一批種子型、成長型中小企業。同時,出臺《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加強資金管理,提高投資資金使用效率。四是培育創業投資機制。省級財政積極安排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對創業投資企業或接受投資的創業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投資風險補償,引導創業投資企業開展投資業務,鼓勵民間資本創辦創業投資企業。
貴州
貴州省政府公布《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規定,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對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在創業扶持方面,《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和完善鼓勵創業的政策支持體系,積極開展創業服務,改善創業環境,降低創業成本。應保護中小企業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不得限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進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經營。鼓勵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創辦中小企業。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依法設立創業風險投資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方面,《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為科研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和公共服務,增強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綜合能力。應利用現有的各類企業園區優先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地、產業化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園,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政策。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以及為大企業產品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享受政府資助或貸款貼息政策。中小企業用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及技術轉讓所得,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中小企業投資開發的項目,屬于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中小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可依照有關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通化
吉林省通化市日前啟動了總額為1000萬元的文化產業發展扶持資金,通過政府貼息貸款的方式,扶持當地中小文化企業發展。此次通化市以政企、銀企合作的方式,設立了總額為1000萬元授信額度的文化產業發展扶持資金,并由政府提供100萬元貼息,用于支持重點文化旅游企業和文化項目。相關人士表示,這種政企、銀企合作的新模式,既是金融機構參與文化建設、文化產業發展的先行探索和帶頭示范,也是創新文化產業發展機制的有益嘗試,變一家獨辦為全社會齊辦,變一家投資為多方投入,有利于培養大型龍頭企業,也有利于發展一批中小民營文化企業,打造有特色、有實力的區域文化經濟。
中山
2009年度廣東省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第一批項目及經費日前下達。從市科技局獲悉,本批項目共9項,總經費365萬元。“節能可控型大功率LED路燈電源”;“數字智能化單錠單控型高速空氣包覆紗機”;“環保型不干性阻燃自粘汽車阻尼減振片”等9個項目榜上有名。據悉,這一批項目經費將分兩期下撥給項目實施單位。市科技部門表示,各項目承擔單位應設立項目資金專用賬本,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同時,承擔單位需認真抓好項目的組織實施,按期完成任務,并于每年年終將項目的執行情況報市科技局。任務完成后按合同要求驗收、結題并進行績效評價。
韶山
湖南省韶山市總投資約7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創業基地擴建工程正式動工,計劃2012年底全面投入使用。據了解,韶山市中小企業創業基地是湖南省、湘潭市和韶山三級共建的示范工程,也是韶山市招商引資的重要載體。基地建設有利于該市優化工業布局,推進新型工業化進程,促進當地的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投資規模達2000多萬元基地一期工程已于去年全面竣工并投入使用,現已成功引進了旭寧科技等四家企業,解決350人以上就業。
營口
為實現保經濟增長的目標,遼寧省營口市政府設立了2000萬元的工業發展基金,用于支持企業技術創新、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及循環經濟建設、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融資等服務體系建設和招商引資獎勵、爭創品牌等。與此同時,營口市還出臺了《科技計劃管理辦法》,增加科技投入,保證科技經費每年10%的增長比例,今年就安排科技三項費用953萬元,用于對中小企業科技引導資金的投入。目前,營口市已組建國家級技術研究中心1個、省級19個、市級44個,技術研究中心總數位居全省前列。
1.產權模糊不清。中小企業基于歷史和政策的原因,產權并不都很清楚。從所有制來看,中小企業有國家所有的,集體所有的,鄉鎮辦的,私營個體經濟的和“三資”企業的。其中,產權不清主要集中在國有、集體和鄉鎮中小企業。比如集體所有制企業,產權關系都比較模糊:有的企業是由手工合作社改造過來的,有的企業是由家庭婦女互助組轉變過來的。有的職工以勞動資料入社,有的職工帶現金進企業。此外,由于過去幾十年實行的是低工資、高積累政策,企業資產中都含有一部分勞動者的勞動沉淀,這部分沉淀的產權不明晰。
2.缺乏系統、獨立的經濟扶持政策。中小企業和大企業相比,具有資金匱乏,科技水平低下,人員素質低,抗風險、抗競爭能力差等弱點,急需政府有一套扶持政策。總的看來,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缺乏長期系統的戰略與規劃,缺乏獨立統一的政策體系。相關扶持政策也是宏觀調整的多,改善中小企業微觀運行的少;事后調整的多,事前指導的少;對公有制中小企業扶持的多,對非公有制中小企業扶持較少;對稅收政策扶持較多,在信貸資金上扶持較少。
3.法律體系不完善。我國由于對中小企業缺乏長期系統的規劃,因而,至今也沒有一部全國性的明確規范中小企業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法。現階段我國有關中小企業的立法主要有《城鎮集體所有企業條例》、《鄉鎮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這些立法以所有制為標準劃分中小企業,缺乏統一性、系統性和科學性。除鄉鎮企業法外多數以《條例》的形式出現,立法層次比較低,既有相互重疊,又有很多空白。缺乏對特殊行業、產業的中小企業的重點扶持的立法,亦缺乏對中小企業外部環境,如融資、技術、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
4.缺乏完善的社會服務網絡。中小企業要發展,需要有人為它提供市場信息,為它培訓管理人才,為它進行市場調查等。這些工作如果中小企業自己承擔,就喪失了中小企業小而活,小而精、小而專的特點,事實上,中小企業也難以勝任。因此,健全社會化服務網絡對中小企業發展至關重要。日韓兩國政府在這方面十分重視,成立了許多民間組織負責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和服務。
二、國外中小企業立法的經驗
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是個國際性的大課題。任何國家,不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把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作為一項重要國策,并且制定了相應的法律,以促進和保障中小企業的發展。
美國在戰后有兩次高失業期,即蕭條的50年代和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初的滯脹。他們都把發展和支持中小企業作為解決就業和啟動經濟的一項重要國策,并制定了一系列的促進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1953年,聯邦政府頒布了旨在保護中小企業自由競爭的《小企業法》,并授權美國聯邦政府建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ba),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經營管理方面的服務。此后,在1961年、1967年和1974年又分別對該法進行了修改,使該法在新的經濟形式下支持了小企業的發展。而70年代末的高閉業和高失業,使聯邦政府意識到僅靠保護政策還不足以維護中小企業的生存,必須培育企業的競爭能力。為此,在80年代初,又陸續頒布了《小企業技術創新開發法》、《小企業經濟政策法》等一系列法規和政策,服務重點轉向提高競爭能力和敢于挑戰先進技術的風險事業。
日本在戰后能迅速恢復經濟,成為世界第二經濟大國,也是和該國重視中小企業發展分不開的。1947年,日本制定了《禁止壟斷法》。1948年,日本政府則根據《中小企業法》在通產省設立了中小企業廳,設立了政府的中小企業專門金融機構,以金融、組織協會、診斷指導為三大服務重點,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進入高速增長期后,又于1963年頒布了以實現“中小企業高度化”和“消除事業活動的不利因素”為基點的《中小企業基本法》,次后又有《中小企業信貸保護法》、《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倒閉共濟法》、《中小企業指導法》等多項有關中小企業的立法。此外,在日本,除通產省設有中小企業廳外,還在全國9個地方派出機構的通商企業局內設立了“中小企業課”,分別統轄地方中小企業。同時在全國47個都、道、府、縣的經濟局里設立了“中小企業部專管”。在全國3200多個市、町、村設立了中小企業主管,全國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中小企業管理網絡。
在英國,1991年盎格魯-日爾曼基金會支持的一項研究《歐洲的中小企業》的研究報告指出,英國經濟活力不如德國的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德國中小企業對社會、經濟的貢獻比英國大的多。但是,有資料表明,英國職工人數在100人內的中小企業幾乎涉足英國的所有行業,為英國創造了1000萬個就業機會,中小企業職工人數占英國企業總數的50%,其產值占除金融業外的國民生產總值的42%,正是由于英國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擁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因此,現任工黨政府無論在宏觀經濟政策還是具體法規的制定方面都體現了扶持在小企業的精神。英國政府除了對中小企業實行稅收優惠外,還利用因特網開通的“商業聯系網站”向中小企業提供最具權威的市場動態和行情分析、行業監管的法規、產品基本標準和成功企業的經營經驗。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給我國有以下幾點啟示:(1)發展市場經濟必須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雖然在一國經濟中不占主導地位,但也不再僅僅是充當大企業的配角,而是和大企業并存的國民經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隨著新技術革命和第三產業的迅速發展,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拓展了更廣闊的空間,中小企業不僅廣泛存在,而且充滿活力,成為推動市場經濟的積極力量。(2)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必須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和政策扶持,有完善的社會服務體系,必須有一套健全的規范中小企業組織與活動的立法,還應當為中小企業創造公平寬松的外部競爭環境。(3)發展中小企業是對付高失業和經濟蕭條的有效措施。因為中小企業投資少,社會風險小,其經濟靈活,更易于進攻市場空隙,同時它吸收就業多,有利于啟動經濟。(4)要發展中小企業必須把它作為和大企業并列的一個獨立研究范疇。中小企業在組織形式、運行機制、管理方式上的多樣性和創新性,是大企業無法比擬的,對這些內部問題的研究,可以促進企業自身的進步和發展。
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對策
1.加快制定《中小企業基本法》,為中小企業改制進行和健康發展創設基本的法律制度。在該法中,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中小企業的立法宗旨是充分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使中小企業適應不斷變化的運行環境,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2)明確中小企業的法定分類標準,摒棄現行的以所有制為界劃分企業的立法標準,從而明確中小企業法的適用范圍。(3)明確中小企業法的基本原則。如效益的原則、自主的原則、公平的原則和協調發展的原則等。特別要體現對不同所有制的企業應當一視同仁,從而使不同所有制的中小企業都能夠獲得公平競爭機會。(4)允許中小企業在不同行業間自由進入和退出的規定。其立法意圖應當是鼓勵中小企業自由進入市場,盡可能簡化對中小企業的登記和審批手續,降低創業的難度,適當降低最低資本限制的要求等。(5)對某些行業的中小企業采用減免稅收的優惠及減輕中小企業的社會負擔,禁止亂攤派的規定。(6)明確規定中小企業的法律形態。中小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合伙制、獨資企業等企業法律形態。此外,對現行國有中小企業還可以采用聯合、兼并、租賃、承包、拍賣等經營形式,保障中小企業改制的成果,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7)明確規定中小企業的產權關系,使國有、集體中小企業的產權明晰化。
2.制定完善中小企業改制的立法,保障改制成果。中小企業改制的過程,就是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運用兼并、出售、破產等產權變更方式,對原有企業的產權進行重組,建立新企業的過程。因此,對兼并、出售和破產等產權變更行為也要進行規范。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對改制過程中虧損嚴重、資下抵債的企業,要按照《破產法》、《民事訴訟法》中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先行破產。對于國有中小企業嚴格適用《破產法》的規定,對于非國有中小企業破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而,應當加快修訂、完善統一的新《破產法》。(2)盡快制定《企業重組法》,將企業兼并行為和出售行為統一納入這部法律加以調整。
3.完善和制定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擴大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范圍,提高服務質量。中小企業規模小,分布面廣,其要素、產權流動重組的頻率遠比大企業高。同時它們獲得要素、信息的能力及所能承擔的成本又是相當有限的。這就要求各種中介組織要針對中小企業在建立、運行、發展以及破產重組方面的需要提供社會化的服務體系,如中介服務、信息服務、培訓服務、企業診斷和經營指導服務等,優化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環境。這方面,(1)要嚴格執行《律師法》和《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規范,扶持一批專業化程度高、責任能力強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為中小企業提供客觀、公正、獨立的中介服務。(2)由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加快制定有關科技服務、培訓服務、財務服務、企業診斷和經營指導服務等方面的專業化規章,使中小企業的服務規范化、科學化、系統化。
【關鍵詞】中小企業 市場經濟 金融機構
一、加大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第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發展迅速,需要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速度和數量。在西方發達國家中,普遍比較注重通過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對本國的中小企業進行合法的保護,保證他們的各項正當權益,并為其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由于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較多,中小企業的性質也是各不相同的,有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還有一些中外合資的企業。我國相關法律在制定的過程中,往往是根據企業的性質所決定的,因此,不同性質的中小企業,往往就會處在不同的競爭起跑線上。這對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是很不利的。截至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出臺和制定了一些有關中小企業的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規,如《鄉鎮企業法》、《小型企業租賃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比較偏重于對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沒有能夠清晰明了的指出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所處的重要地位,為了能夠保障我國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的發展,可以制定一些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規,明確的指出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中小企業的產權關系、企業的組織形式、為各級政府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據。
第二、創造良好的用人環境,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加入到中小企業的人才隊伍中來。中小企業發展最重要也最急需的就是人力資源。在中小企業中,無論是企業管理方面的人才,還是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人才。都是有效推動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動力。各個地方都應該積極的創造出良好的人才環境,營造出良好的氛圍,吸引多方面的優秀人才加入到中小企業的隊伍中來,提升中小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能力。
第三,政府相關部門要努力為什會營造一個良好的誠信氛圍和環境。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悠久的傳統美德之一,對于我國目前不斷完善和推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有著很好的促進性作用。政府應該在中小企業間建立起一套企業經營的誠信衡量體系。對于發生在一些中小企業身上的,惡意逃避銀行債務的以及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銀行貸款的,相關司法部門,應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那么違規的中小企業進行嚴懲,不斷的對社會環境進行有效的精華,為中小企業從銀行貸款創造一個相對寬松、良好的環境。
第四,各級政府部門應該大力的鼓勵和支持各級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額度和信貸力度。政府應鼓勵商業銀行在保證信貸安全的前提條件下,向中小企業進行放貸。建立一套適應現代經濟發展的對中小企業放貸的相關約束機制以及各種激勵性機制。不斷提升對中小企業的放貸比例,將更多的信貸資金投向那些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企業經濟效益好、產品科技含量高、有著良好市場前景的中小企業。
二、完善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和服務
中小企業在努力獲取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的基礎上,還應該建立起來更加完善、安全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來。它是將中小企業的資產能力與企業的信譽證明有效地結合在一起,進行金融中介的一種行為。這樣可以有效的解決,在銀行貸款過程,由于中小企業擔保資金不足,影響貸款的問題。有效的降低金融機構在對中小企業進行信貸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問題。促進金融業務有效的展開,也可以不斷促進銀行金融業持續健康的發展。擔保行業在我國的市場經濟環境下,還是一個全新的行業,但是這個行業從誕生之日起到現在,已經有了飛速的發展,其主要是面對我國的中小企業。隨著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部《關于支持引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加大服務力度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通知》的出臺,我國那些大大小小的金融擔保機構更是加大了對中小企業在進行銀行貸款過程中的擔保。我國現在中小企業數量是越來越大,企業對于融資需求量來說也是越來越大,給擔保機構提供了絕好的發展時機和發展的空間。在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允許之下,我國各個地區應該結合自己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加快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行業發展,促使金融機構不斷放寬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各項要求、從而在資金上給予中小企業發展更大的支持。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速度的加快,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決大多數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推動中小企業可以快速的發展。在這個過程之下,應該努力的做到以下的幾點,首先,要保證有穩定的擔保資金來源,并且這個資金的數量不斷的增長,隨著信用擔保業務量逐年的增加,那么擔保資金的數量亦應該呈現出正比例變化的趨勢:其次,要明確對中小企業擔保的具體對象,并不是對所有的中小企業都可以提供他們所需要的擔保資金和數量,所要擔保的鄭小企業往往都是要經過仔細甄別和選擇的,對于那些發展前景好,但是臨時性的遇到資金周轉困難,又從銀行無法獲得所需要的貸款的這類中小企業進行擔保,幫助他們度過一時性的難關;再次,要能夠有效的對擔保風險進行控制,擔保機構在對中小企業進行擔保的過程中,要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的識別可能出現的各種各樣的風險,要求貸款企業提供反擔保;最后,要減少行政干預。
參考文獻:
[1]胡玲燕,對浙江中小企業財務管理模式的研究[[J],會計之友,2011,(6).
[2]楊玲,后金融危機事件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創新研究[[J],中國商貿,2011,(5).
[3]王蕾,對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問題的思考[[Jl,商場現代化,2007,(18).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風險;破解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315(2015)08-133-002
一、融資的界定及方式
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采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采取的貨幣手段。
從狹義上講,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說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采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擴張與還債混合在一起的動機)。
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從現代經濟發展的狀況看,作為企業需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識、了解金融機構、了解金融市場,因為企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企業必須與之打交道。
融資可以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是不經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其融通的資金直接用于生產、投資和消費,最典型的直接融資就是公司上市。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如企業向銀行、信托公司進行融資等等。
二、中小企業融資面臨的風險
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也可能面臨各種風險,特別是在金融緊控形勢下,融資風險更大。中小企業的融資風險主要是由于多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其在融資過程中所遇到的風險。
1.國家經濟政策所導致的融資風險。一般而言,由于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極不穩定,一旦國家經濟金融政策的變化,都有可能對它的生產經營、市場環境和融資形勢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中小企業不能根據國家經濟金融政策的變化做出敏銳的反應和及時調整,將會給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一定的風險,進而影響到中小企業的發展。如國家的產業政策限制的行業,其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風險都較大,如果企業經營得不到正常的資金供給,企業就難以為繼。又如在貨幣政策緊縮時期,市場上資金的供應減少,受此影響,中小企業通過市場來籌集資金的風險增大。要么籌集不到資金,要么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數量減少,直接影響了企業資金鏈的連續性,并進一步增大了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據投融資專家張雪奎教授所知,今年大量企業遇到這種情況,融不到資金使企業經營困難,融到的資金成本過高,造成還貸壓力過重,致使企業難以放手經營。
2.經營的不穩定性導致的融資風險。中小企業對外界經濟環境的依存性較大,因而中小企業除對國家產業政策和金融政策有著較強的敏感性外,國家經濟制度安排,宏微觀經濟環境的變化,行業競爭態勢的加劇,也將增大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最終影響中小企業的經營和發展。那些經營不佳或銷售渠道不暢,或競爭實力不夠或難以實行多元化經營來分散風險的中小企業往往首先受到市場的沖擊。而經營風險的增大又使中小企業的經營穩定性遭到破壞,進而更難滿足市場融資的條件,融資更加困難。
3.管理水平低下所導致的融資風險。管理水平低下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的管理觀念落后,內部管理基礎工作缺乏和管理環節薄弱,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對市場的潛在需求研究不夠,產品研制的技術力量有限,對市場的變化趨勢沒有預見性等。由于管理上的種種缺陷,致使中小企業的后勁不足。高開業率和高廢業率是中小企業的主要特點,從而使得商業性金融機構非常謹慎。在我國,中小企業5年淘汰率近70%,約30%左右的小企業處于虧損狀態,僅有三成左右具有成長潛能,七成左右發展能力很弱,能夠生存十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僅占1%。因此,中小企業無論是進行直接融資,還是間接融資,都會面臨諸多融資障礙,融資風險往往很大。
4.信用危機所導致的融資風險。中小企業信用不足是一個普遍現象。有的中小企業會計信息不真實、財務做假賬、資本空殼、核算混亂,有的中小企業抽逃資金、拖欠賬款、惡意偷稅,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響了中小企業的形象。相對于大企業的很多信息的公開化和容易以極低的成本獲取,中小企業的信息基本上是內部化的、不透明的,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投資者很難通過一般渠道獲得,因此,銀行要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或投資人要向中小企業進行投資,就不得不加大人力資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質量。這一方面加大了銀行或投資人貸款和投資成本,另一方面也給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困難,中小企業的融資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三、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人人皆知。很多企業家會把這個問題的根源放到銀行等金融信貸機構的制約上,卻忽視了自身的問題。我們承認客觀存在的大環境影響,但也應該注重內因的影響。所以,現對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內在因素做個分析。
第一,沒有完善的融資戰略設計。中小企業融資的過程中,需要完善的策劃和充分的準備,這是取得最佳融資效果的開端。但是,很多中小企業只有總的戰略策劃和設計,沒有關于企業融資的具體戰略設計。中小企業融資的具體戰略設計是總體戰略設計的一項重要內容,所以,這一部分內容應該進行精細的策劃。企業家一定要加強對融資信息的收集與整理,在掌握充分情報信息的前提下,才能做出最優的選擇。
第二,過度包裝或不包裝。有些中小企業為了融資,不惜粉飾財務報表、甚至造假,進行“包裝”,這是不應該的。財務數據脫離了企業的基本經營狀況,很容易就能被看穿。但也有另一種情況,有些企業認為自己經營效益好,應該很容易取得融資,不愿意花時間和精力去包裝企業。其實資金方看重的不僅是企業的短期利潤,而是企業的發展前景及可能面臨的風險。對此,企業的主要領導應該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在理性思路的前提下進行適度包裝還是必要的。
第三,缺乏資金規劃和中小企業融資準備。融資是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關鍵環節,企業要獲得快速發展,必須要有清晰的發展戰略。資本的本性是逐利,不是救急,更不是慈善。因此中小企業在正常經營時就應該考慮融資策略,并和提供資金方建立廣泛聯系。中小企業融資前,還應該先將企業梳理一遍,做好相應的準備。中小企業融資時,能夠把企業及公司業務清晰地展示在投資者面前,讓投資者看到投資后“逐利”的可能性和現實性。
第四,只顧擴張,不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小企業的規范化管理是企業自身的一種融資能力。很多民營企業在不斷擴張的過程中,管理卻越來越粗放、松散。特別是一些創業企業只顧發展,不塑造企業文化,最終導致企業規模做大了,但企業卻失去了原有的凝聚力,企業內部或各部門之間缺乏共同的價值觀,沒有協同能力。不具備銀行評估的基本貸款和中小企業融資的條件,這也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貸款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破解對策
4.1 中小企業層面
4.1.1 樹立風險防范意識,建立風險防范機制
樹立風險意識,首先要充分認識風險,在選擇債務融資這種風險較大的融資方式時,要認清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一味的采用減少風險的經營方式并不能使企業在無風險的情況下獲得正常收益。在認識到風險的客觀性后,企業就應該選擇將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并建立風險防范制度,通過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系統的風險防范體系,同時配備相應人員進行預測、分析和監控,以便及時發現和化解風險。例如建立債務融資風險評估體系,并定期進行債務融資風險評估,對評估結果進行進一步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從而判斷此次債務融資活動將會出現的風險,以及風險的嚴重程度,以便提前做好相應的應對措施。
4.1.2 對中小企業經營行為和財務管理的把控
這是針對中小企業管理者所提出的防范措施。首先中小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企業須獨立承擔生產經營風險。這就要求企業管理者在進行經營活動時應三思而后行,在債務融資的規模、期限結構、融資時機以及選擇債務融資方式的時候要全面考慮各個因素,企業財務部門主管也應在決策中提出相應意見,以防止出現資金使用率低下等問題。中小企業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引進相關方面的人才,例如職業經理人,可以對企業的發展以及經營風險的防范提出建設性的意見,避免了企業管理者獨攬大權、盲目經營的情況發生。
4.1.3 制定切實的債務償還計劃
當中小企業選擇使用債務融資增加企業資本時,必須制定切實的債務償還計劃。企業可以通過縮短產品生產周期,提高產品銷售率,接近還款期時應該減少應收賬款,以保證到期有足夠的資金償還債務。在對未來企業盈利的預測上應該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以免出現突況時無從應對。對于債務資金的數量,還款時間,期間產生的利息費用,結合企業自身經營的預期狀況作出系統的債務償還計劃。對于短期負債,企業將其速動比率控制在不低于l:l,流動比率保持在2:1左右即為安全區域,這樣可以保證企業在短期內擁有足夠的資金償還到期債務;長期負債則主要依靠長期資產償還,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應將利息保障倍數控制在大于l的水平,這樣就基本可以保證企業能有足夠的資產償還到期本息。
4.2 社會金融機構層面
4.2.1 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的擔保貸款制度
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的擔保貸款制度需要有三方面的支持:一是有適合的擔保公司進行擔保或是企業自身有財產可以進行抵押;二是商業銀行在政策扶持下給中小企業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務;三是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監管力度。
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的擔保貸款制度,可以使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得到緩解,避免了中小企業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選擇與自身情況不符的債務融資方式,減小了由于債務融資方式選擇不當造成的風險。
4.2.2 建立合理的信用評價標準
中小企業由于信譽度較低,往往無法選擇最優的債務融資方式。商業銀行和民間小額信貸機構等可以通過建立合理的信用評價制度,使中小企業通過自身的努力改變從前信譽度較低的情況。商業銀行也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相應的輔助決策系統服務,幫助加快改善中小企業信譽問題,并根據新的信用評價標準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
4.3 政府層面
4.3.1 出臺金融機構的鼓勵政策
根據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完善對中小企業的授信制度,并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金融機構應當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對中小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火炬計劃項目,應當優先提供信貸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采用多種形式,依法組建面向中小企業的財務公司、民資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這項條例的頒布對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有較大改善。對于中小企業而言,民間金融機構提供的資金具有相對較小的資金來源風險。政府鼓勵民間金融機構給中小企業進行債務融資,使得中小企業在債務融資方式的選擇上有了更好的選擇。穩定的資金來源以及政府的大力支持,減少了中小企業對債務融資方式選擇不當產生的風險。
4.3.2 制定擔保公司的優惠政策
根據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用于擔保機構的建立、風險補償和補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落實信用擔保機構準入制度以及國家與省有關信用擔保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完善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投資設立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和企業間互擔保機構。
這兩項對于民間擔保機構的優惠政策的頒布,使得民間擔保公司能夠放心大膽地為中小企業的債務融資進行擔保。由于銀行小額貸款的管理成本較高,而收益并不明顯,對于這類貸款,擔保機構可以通過優化貸中管理流程,形成對于小額貸后管理的個性化服務,分擔銀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銀行后顧之憂。有了擔保公司的加入,原本對于中小企業來說較為困難的銀行小額貸款就可以順利的成為更多中小企業債務融資方式的選擇。同時擔保公司對于中小企業債務融資風險的控制,也會使中小企業的債務融資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4.3.3 完善風險投資機制的政策
關鍵詞:農村;中小企業;融資
課題來源:河北省法學會法學研究課題“農村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及對策研究”(課題編號:2010DF034)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5月2日
目前,農村中小企業已經成為農民增加收入、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重要渠道,然而籌資渠道不暢、有效資金需求無法滿足一直制約其發展。因此,在新農村建設大力發展的過程中,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亟待解決。
一、農村中小企業劃分
根據2011年6月工信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根據企業的規模將企業分為大、中、小、微型。不同的行業劃分標準不一樣,以農、林、牧、漁業為例,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上的為大型企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農村中小企業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投資為主,承擔支農義務并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規模類型的劃分標準,我國農村企業絕大多數為中小型企業。
二、農村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一)資金不足成為農村中小企業發展瓶頸
1、內源融資能力嚴重不足。農村中小企業由于經營規模、資金實力、信譽保證、償還能力等方面的局限,在內源融資方面由于融資成本低且相對容易,因而成為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籌集發展資金的主要渠道和基礎方式。我國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在創業之初也都選擇內源融資方式來獲取資金。而在企業擴張籌資時,中小企業自有資金少,經濟效益普遍不高,因此,中小企業比大型企業更難籌措資金。
2、外源融資效率不高。農村中小企業外源融資主要由商業銀行提供,各種形式的合作金融,尤其是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缺失是農村銀行融資可得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工農中建等幾大國有商業銀行占去整個貸款資源一半,這些貸款主要服務于城市建設與發展,其新增貸款基本在省會城市。而主要為農村提供融資服務的信用社,“進城”趨勢明顯。因此,由于商業銀行提供的金融支持有限,非正規金融機構就成為了農村中小企業解決創業和運作資金的重要渠道,但由于這些機構自身規模的限制,并不能有效滿足農村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
(二)法律缺失惡化了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為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我國先后頒布實施了《公司法》、《鄉鎮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使農村中小企業的存在和發展獲得了一定的保證。2003年1月,《中小企業促進法》的頒行填補了我國中小企業相關法律的空白,但由于相關規定存在著綱領化、框架化的問題,因而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作用有限。此外,長期以來我國有關扶持各類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缺乏,尤其是為中小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系統性法規更是不足。
三、破解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對策
(一)改善農村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法律環境。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應當充分發揮金融市場的調節功能,需要構建專門的法律。一是制定《中小企業法》,為農村中小企業的順利融資和健康發展創設基本的法律制度;二是制定《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法》,明確中小企業銀行應為中小企業提供穩定的融資渠道,促使二者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三是完善擔保法律制度,引入動產抵押擔保制度,擴大動產擔保物范圍,增強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
(二)拓寬農村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農村金融體系。充分發揮金融資金對新農村建設的支持作用,是緩解資金供求矛盾的主要措施。農業發展銀行應拓寬政策性金融業務范圍和資金來源,農業銀行則應把服務的重心從城市工商業回歸到“三農”。農村信用社要積極發揮其農村金融主力軍的作用。同時,還需進一步推動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服務組織的建設,在加強監管的同時促使其為農村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通過融資制度創新,使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及合作金融組織明確定位、功能互補,構筑一個多元化的農村金融體系,推動農村金融整體服務水平的提高。此外,要設立相應的擔保基金,加快發展各類擔保機構,完善信用擔保體系,大力拓展符合農村特點的擔保業務,切實解決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三)提高農村中小企業自身水平,增強自身從外部獲得資金的能力。中小企業必須找準市場定位,樹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自身積累能力。同時,通過加強農村中小企業治理,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加強稽查審核工作,建立信息披露機制,讓金融機構能夠從農村中小企業群體中甄別出有還貸能力的企業,使有還貸能力的企業能夠獲取信貸資金支持。
此外,各級政府應認真貫徹國家扶持農村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加大財稅等政策扶持力度,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佚名.謀農村融資破局之策[N].四川日報,2011.10.23.
論文關鍵詞: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融資分析
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方面,學者李揚、王松奇等(2008)認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吸納轉化科技成果的市場載體,風險資本能夠為該類企業的發展提供股權融資渠道,同時并與之形成較高匹配度[3]。趙昌文(2003)通過構建了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性及價值的評價方法,對企業提高自身融資能力、投資主體準確判定未來投資價值提供主要依據,同時指出風險投資是該類企業融資的主渠道和有效路徑[4]。鐘家坤、錢艷英(2001)認為當前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瓶頸為資金短缺,解決融資障礙是關鍵。他們的主要觀點是股權融資的效率要高于債務融資[5]。學者王競天等(2001)則認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主要障礙因素是融資制度低效,深層次原因表現為融資體系不完善。
科技型中小企業具有“三高”的特點即高投入,高風險,高成長。其融資具有資金需求的持續性較強,融資頻率相對較高,融資需求的時效性較強等特征。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迅猛,但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較多問題。盡管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已在逐漸改善,融資渠道不斷擴寬,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并未得到徹底解決。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發展階段,探究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現狀
加速推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是我國轉變社會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然要求,也是進行經濟結構調整的必然方式之一,是激發城市與區域經濟活力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天津市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得到飛速發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企業數量不斷增加
隨著天津市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各項工作的推進與落實,企業數量和質量均取得突破性進展。2010年,天津市啟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當年共認定該類企業12466家;到2011年末,累計認定21305家,較上年增長71%;2012年末,累計認定33614家,較上年年末增長了58%[6]。
1.2 發展環境良好
政府通過出臺一系列的條例和法規貴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給予大力的支持和幫助,為企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環境與發展空間。2012年為了更好的出盡中小企業的發展陸續出臺了《天津市科技小巨人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13-2015)》(津政發〔2012〕21號)(簡稱《行動計劃》)和《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津政發〔2012〕22號),2014年政府頒布實施了《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建筑施工這些政策文件的頒布為中小企業創造了更好的發展環境。
1.3 對區域經濟的貢獻不斷加大
從天津市的實際情況來看,科技型中小企業中的“小巨人”企業在支撐引領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已經成為全市保增長、促轉型的主力軍。僅2014年一年,天津市工業“小巨人”企業共實現工業總產值1.23萬億元,占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產值的43.1%;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24萬億元,占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43.9%;實現利潤總額904億元,占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44.3%[7]。
1.4 “小巨人”企業數量持續增長
2015年天津市科技工作會議有關數據顯示,自2010年實施科技“小巨人”成長計劃以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迅猛發展,企業總數已經達到6.8萬家,其中,科技“小巨人”企業累計3300家[8]。
1.5 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不斷增強和結構不斷優化轉型
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9月底,共有3000多家中小企業實現專利申請“零突破”,成功轉型為科技型企業,截至2013年9月底,天津市企業專利申請、授權和有效總量分別占全市總量的60%、65%和70%。80%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集中于優勢產業,尤其是在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和電子信息等領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占到了總量的47.2%。
2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制約因素
當前,國內中小企業數量超過4000萬家,占企業總數的99. 8%,對GDP的貢獻超60%,稅收超過50%,提供了近70%的進出口貿易額,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以及66%的發明專利,82%的新產品開發[9]。但是,中小企業的融資卻普遍出現融資困難。國內大部分的中小企業主要依靠自籌資金和自主經營來進行發展和擴張,只有相對很少的一部分在發展的前幾年得到了有保障的貸款。這表明我國的中小企業在對社會經濟的貢獻程度上和它們在金融體系中的融資情況很不匹配。
一、指導思想
緊密圍繞全市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工作,認真貫徹實施《鄉鎮企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方法,以及我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五年規劃》以推進本部門依法行政為重點,加強督促檢查,狠抓制度落實,促進工作開展,2011年的依法行政工作,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為全市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營造優良的法制環境。
二、重點工作
著重培訓《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公務員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陜西省依法行政監督方法》陜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方法》陜西省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方法》陜西省政府關于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商洛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陜西省政府關于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通知》等內容,1認真開展依法行政知識學習培訓工作。本局全體干部職工要認真開展外地本部門依法行政知識學習培訓工作。學習貫徹各部門的專業法律法規,切實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不時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宣傳和普及中小企業法律知識,2大力宣傳和深入貫徹《鄉鎮企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方法等法律法規。引導中小企業加強管理,依法經營。加快制定落實省委、省政府《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指導意見》實施方法。
加大相關政策、辦事順序等政務信息的公開工作力度。局政務公開專欄要及時全面公示政務、人事等各類信息,3以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非公有制經濟信息網站和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工作交流》簡報等信息化服務體系為平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4修訂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依法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5配合勞動部門認真執行《勞動合同法》完善勞動保證的配套制度。
具有執法證件的人員要嚴格按照《陜西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方法》規定,6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作為配合政執法部門。按時參與資格審核和法律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和責任意識。
實行實施分層負責和首問負責制;處置方式上,必需實行依法辦事;保證措施上,實行跟蹤問效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7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依照調處責任上。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爭議。矛盾調解化解力爭達到100%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不力,引發或者激化矛盾,或因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三、工作要求
加強學習,積極提高個人知法用法能力。全局干部職工要充分認識依法行政的重大意義,要認真學習中、省、市有關依法行政的政策規定,提高認識。增強依法行政的自覺性,不時提高自身素質的同時,還要提高工作水平和質量。各位領導干部要不斷提高對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認識,不時增強責任意識,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