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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收制度改革范文

        稅收制度改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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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制度改革

        第1篇:稅收制度改革范文

        一、對我國現行證券征稅的評價

        我國現行稅法中涉及到證券稅制方面主要是股息、紅利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獲得的股息和紅利應并入企業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在證券交易中除成本之外所獲凈收益也作為投資收益計入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對股票交易中的凈虧損,也作為投資損失,在納稅時用企業的主營及其他業務利潤加以彌補。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將利息、紅利作為個人收入總額,采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扣除,按次繳納。現行稅法除了對股息、紅利征稅外,對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雙方征收印花稅,其所適用的稅率為0.4%。在上海、深圳兩地對股票征收印花稅,從目的看,實際是交易稅。目前的稅制中,由于國家股不準在股票市場上流通,故沒有對國有股獲得股息、紅利作征稅的規定。

        顯然,這些稅收政策對證券市場的發展,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拿證券交易印花稅來看,1991年至1997年深滬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454億元,其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237億元,該年證券交易稅劃歸中央的部分就達202億元,占整個中央稅收入比重的4.74%。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縱深發展,證券市場迅速而有效的擴張,證券稅制將在控制交易成本,調節資金流向和維護社會公平等方面發揮更加有效的推動作用。但是,由于證券起點高,發展快,對它的運作及調節作用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因此有關的稅收政策不規范,不太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其弊端也日益顯示出來:

        (1)沒有針對股市交易行為設置相應的稅種。現行稅收政策是只對股票交易征收單一的印花稅,雖然曾起到代償性作用,但未免有與股市稅源分布和股市運作不相適應之嫌,終究是權益之計,非久遠之策,其局限日益暴露:其一,印花稅的征收客體是憑證,而隨著科技的發展,證券交易實現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均由證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統自動扣劃,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又無印花稅票,因此再沿用這一稅種是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順的。其二,對股市交易雙方各征0.4%的印花稅,投資者不管獲利多少均依此比率征稅。這雖對控制股票交易雙方有可取之處,但由于不能采取免稅額度給小投資者以優惠,難以實現相對公平,對調節收入起不到什么作用,使得“馬太效應”在證券市場表現得特別明顯,這也有悖于印花稅的設計初衷。

        (2)征稅面過窄,國家稅收流失嚴重。我國現行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僅將與股息有關的股息、紅利及股票轉讓行為納入所得稅和印花稅的課稅范圍,而對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行為沒有相應的征稅規定,在一級市場、場外交易、繼承、轉贈等方面的稅收規定幾乎處于空白狀態。這種狀況不僅使國家流失了大量的財政收入,而且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妨礙了稅收作用的發揮。

        (3)公司與股東個人之間對股息的重復課稅違背了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眾所周知,股份公司派發給股東個人的紅利股息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應按20%的稅率交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種作法實際上是對股份公司作為股息紅利的稅后利潤重復課稅。這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形成了對股息紅利收入的稅收歧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4)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稅收權利不平等。無論從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統一稅制。但各上市公司執行的所得稅率可謂五花八門,不僅不同行業的上市公司執行不同的稅率,即使處于相同行業的公司,稅率執行情況也不盡相同。同是汽車行業,北旅汽車執行的稅率為33%,而松遼汽車為10%;同是玻璃行業,洛陽玻璃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卻反為10%,等等。同時,股份制企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要求不盡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稅,這種只對個人股征稅的做法既違背了公平負稅的原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則,并不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我國證券市場課稅的政策取向及建議

        如前所述,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很不健全,這種證券市場稅收法規滯后的現象已與飛速發展的證券市場業很不適應。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特殊性,盡快建立健全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無疑對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加快股份制改造具有積極的作用。合理設計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體系,必須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稅制的設計調整應立足于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引導證券市場向著有助于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發展。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與否,關系著我國國民經濟未來的發展,是整個經濟生活中的關鍵之所在。而資本市場的完善,不僅可以促進企業資本形成方式的深刻變化,進而有效地改變國有企業運行機制,而且,它可以為企業所有權的轉讓提供市場載體,促進國有企業的破產兼并等產權轉換機制的形成。

        (2)證券稅制設計目標的合理定位。首先,經濟目標。一種稅制的設計一般考慮經濟目標(促進經濟發展)和財政目標(組織財政收入)兩個方面。就目前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僅發展時間短,規模小,而且相關的制度和規則也未健全,因此,應側重其適應經濟發展以及對不同納稅人的稅負公平,經濟目標應放在主要位置。其次,對證券市場設計課稅制度應努力追求彈性目標。彈性稅制的優點在于能更加靈活的發揮其經濟調節功能,便于稅收征管和稅收成本最省原則的實現,同時能夠更加體現稅收的有效公平性,使稅制對所有納稅人都能自覺的一視同仁,利于促進社會收入公平分配的實現。

        (3)減輕資本市場的過度震蕩,減少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我國的證券市場具有極重要的投機性。除了投資者不成熟外,過度的市場波動也是其最重要的原因。據統計,美國在最動蕩的1986-1987年中波動幅度為23%,日本在同一時期為19%,而我國A股1994年波動幅度竟達84%。如此劇烈的股市震蕩,單靠行政手段難以達到根治目的,最好的辦法就是利用稅收這一手段對投資者進行有效引導,并實現稅收調節經濟的自動穩定器職能。

        根據以上要求,立足現階段證券市場發展的特點,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全面開征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中擬開征的稅種。印花稅與證券交易稅的作用與功能比較近似,但作為調節證券市場的有力手段,證券交易稅無論在名稱、征稅范圍、還是在稅率制定方面顯得規范,證券交易稅取代印花稅不是簡單機械的替換,而有其內在的必然要求。

        證券交易稅的性質可歸屬行為稅,是就證券交易行為而征收的稅種,按交易額乘以稅率征收。為了鼓勵中長期投資,抑制頻繁買賣的短期炒作行為,有益于股市的穩定,無須再搞“一分為二”,僅對賣方單方面征稅。為了保持總的稅負不變,可按0.8%的稅率開征,同時還可在具體措施上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關系。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應擴大到發行環節,其征稅對象應包括股票、國庫券、債券和投資基金等證券,同時應考慮到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中國庫券的轉讓仍是主要的,以及它在經濟建設發展時期的特殊作用,對國債轉讓收入宜從輕課征。

        (2)謹慎開征資本利得稅。

        從我國目前實際來看,因存在資本市場剛剛起步,發育還不成熟,稅收征管手段落后,現金大量的體外循環等問題,還不宜將資本利得稅作為單獨一個稅種開征;同時從國際經驗看,考慮到其成本效益問題,不僅發展中國家像巴西、阿根廷、泰國等,而且部分發達國家如挪威、芬蘭、日本都將資本利得納入普通所得一并征收,并且成為一種總的趨勢。具體做法是:對公司利得,區分長短期資本利得(兩年為限),對短期資本利得,按普通稅率即33%征收,對長期資本利得,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進行調整后,按持有時間給予減免。對個人資本利得,可確定一個起征點,比如規定股息的第一個200元免征,超過部分再作為其它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另外,考慮到資本市場的風險性和投機性以及抑制資本投機的需要,為鼓勵并積極培育我國的資本市場,吸引國際資本的流入,對資本利得應采取輕稅負政策,實現較多的優惠減免。對公司資本利得,可視不同情況給予免稅、減稅和容許資本損失抵減等優惠。對個人資本利得,因目前是按次征收,考慮到其累積效應,為避免一次集中繳納帶來的較重的稅負,可實現按期間進行平均分攤利得的方法。

        (3)調整對資本收益的征稅。

        眾所周知,股息、紅利、利息是投資者將貨幣生產要素投入社會再生產所取得的風險收入,是對其推遲個人消費的補償。除國庫券利息免稅外,對資本所得普遍征稅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客觀要求與必然趨勢,1999年對個人儲蓄利息所得征個人所得稅正是這一要求的體現。因此應在此基礎上調整國家股、法人股的稅收政策,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息、紅利課征所得稅,為國家股進入市場并最終規范我國的股票市場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條件。同時應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消除重復課稅。對于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問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雙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隨著股份公司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我國消除重復課稅的條件也日趨成熟。筆者認為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它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復課稅。與國際常規做法接軌的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重復課稅問題,但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力很困難的形勢下不宜使用。

        第2篇:稅收制度改革范文

        現行稅收制度中,與房地產交易相關的稅種主要有:房產稅、契稅、營業稅、所得稅(個人或企業)、土地增值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及營業稅的各種附加等。在房地產業發展過程中現行交易稅收制度對于調控市場、規范交易行為曾經發揮過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稅收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漸暴露出來。征稅的法律、法規依據多在1994年以前制定。過去,我國城鎮居民中擁有房的極少,社會對于擁有房產者和出租、轉讓房產的行為存在嚴重的偏見,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在一定程度上被視為不勞而獲。這些偏見在稅收制度中反映明顯。房產自用稅負較輕,轉讓出租則課以重稅。具體表現為稅種重復,稅率偏高。詳見附表。

        二、現行房地產交易稅制存在的問題

        過去的十多年里,房地產業發生了巨大變化。房產總量成倍增加,房價與1985年相比上漲了4―5倍。房改的推行使住房私有程度大幅度提升。購置房產出租已成為城鎮居民正常投資渠道之一。各類房產交易的活躍程度遠非十多年前的狀況可以比擬。現行的從計劃經濟年代稅收體系中演變而來的房地產交易稅收制度已日漸落后于房地產業的發展。現行房地產交易稅收制度的弊端越來越明顯地暴露出來,主要表現為:

        1、稅種繁多,程序復雜,辦事缺乏透明度。

        對于房地產買賣,賣方要征營業稅及其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買方要征契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房產出租要征房產稅、營業稅及其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等。稅種繁雜,計算程序復雜、辦事效率低下。對于名目繁多的稅種,專業工作人員操作起來都感覺頗為棘手,當事人更是似懂非懂,不甚了了。

        2、稅率偏高,稅負沉重。

        商品房交易中單位購房或個人購買非住宅要繳納契稅3%、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5%、印花稅0.03%,合計8.03%;二手房交易中單位售房或個人轉讓高檔住宅及非住宅要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6%,印花稅0.05%,合計6.05%,此外,如有所得和增值,還須繳納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房產出租稅率達18%以上,據測算,非住宅出租稅率最高可達30%。過重的稅負使得許多房地產交易行為轉入地下,逃避管理,反而導致稅收流失。如房屋出租主動申請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極少,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只有深圳、溫州等少數幾個城市開展得比較好,大部分城市工作情況都不理想,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房屋租賃稅負太重。

        3、稅種交叉,重復征稅。

        對于房地產轉讓,賣方征收營業稅,買方征收契稅,同一標的交易的雙方都要課稅,是雙重征稅。另外買方既征收契稅,又征收印花稅;賣方既征所得稅,又征增值稅,屬稅種交叉,重復征稅。

        4、流通環節稅負沉重,忽視占有、使用環節的稅收。

        對于私有住宅,自用不征稅,出租即課以重稅。非住宅自用只征房產稅,出租則要征產稅、營業稅及其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負成倍增加。流通環節稅負繁重,占有、使用環節的稅收尚未受到重視。

        5、政策調整不均衡,不同標的之間的稅負相差太大。

        幾年來,國家對房地產稅收政策作了多次調整,但未以全面促進房地產業發展考慮。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下調了普通住宅交易的稅負,對于非普通住宅沒有作相應調整(普通住宅的概念不明確問題在下文討論。為便于敘述,筆者暫以非普通住宅一詞指代普通住宅以外的包括別墅、度假村等高檔住宅以及商店、寫字樓、車庫等非住宅在內的各類房產)。政策調整不均衡,使得不同標的房地產交易稅率相差很大,若再考慮價格差別因素,稅負差距更大。

        三、海外國家和地區的房地產稅制比較分析

        作為調控經濟運行的手段和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房地產稅在各個國家和地區都受到了極大的重視。各國(地區)的房地產稅制有諸多不同之處,但綜合來看,房地產稅可分為以下三類:

        1、房地產取得稅類。在國外取得房地產時必須向政府交納各種房地產稅。該稅類主要包括:(1)登記許可稅費。它是在不動產登記時,政府課征的一種稅。稅基為登記時的價格,稅率因登記的內容不同而不同。日本、德國、比利時、意大利都開征此稅。(2)不動產取得稅。不動產無論是原始取得還是繼承取得,均需向政府交納不動產取得稅,計稅依據為取得不動產時的評估價格。(3)印花稅。納稅人是領受特殊文件、合同、公證和稅法上列舉的其他憑證的人。芬蘭對不動產等的轉讓行為及有關證書征收印花稅,稅率不等,最低1.5%,最高6%; 日本房地產買賣合同應繳印花稅,稅率根據合同的交易價值確定。

        2、房地產保有稅類。對房地產保有征稅的目的在于合理調節政府與房屋或土地實際占有者之間的收益分配。在這一階段,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主要稅種是財產稅,包括了一般財產稅和個別財產稅。(1)將房地產稅納入一般財產稅中課征。操作方法是將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捆在一起,依據財產的評估價值課稅,以美國為代表。(2)對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個別財產稅。個別財產稅按不同財產分別課征,而不是將所有的財產合并課征一般財產稅。現今各國課征的有關房地產的個別財產稅主要包括:對房屋征收的房產稅,如法國的房屋稅:對土地征收的土地稅,如日本的地價稅(屬日本國稅);巴西的農村土地稅等;對土地房產一起征收的房地產稅或不動產稅,如墨西哥、波蘭的房地產稅,泰國的住房建筑稅及巴西、芬蘭的不動產稅。計稅依據為土地、房屋或者不動產的評估價值,對特殊用途的,如公共、宗教和教育等物業實行減免措施。

        3、房地產流轉稅類。房地產流轉稅是在土地或房屋發生轉移、買賣時征收的。其主要稅種有:(1)所得稅。房地產的所有者、經營者,由房地產有償轉讓獲得的收入,都必須向政府交納所得稅。大多數國家把房地產收入作為企業或個人總收入的一部分,合并其他所得課征綜合所得稅。為了抑制房地產投機、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日本、法國和韓國對短期性土地轉讓加重收稅。(2)資產利得稅。世界許多國家對具有投機性的資產利得,開征“資產利得稅”。征稅目的在于控制地價上漲,調節土地收益分配。法國、英國、愛爾蘭等國都開設了“資產利得稅”,美國也設置了類似“資產利得稅”的,“資產增益稅”。(3)不動產轉移增值稅。有些國家和地區將房地產轉讓收益分離出來,單獨作為征稅對象,征收增值稅。如意大利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土地增值稅等。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發現,海外國家和地區的房地產稅收體系具有兩個共同特點。一是在稅種設計方面“重保有、少流通”,即從稅收的分布結構來看,重視對房地產保有階段的征稅,而在房地產權屬轉讓方面設計的稅種則相對較少。這樣的稅種結構極大地鼓勵了不動產的正常流轉,很好地調控了市場供求關系。另一個特點是在稅負水平方面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原則。所謂“寬稅基”是指海外的國家和地區,除了對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的不動產實行免稅措施外,凡擁有或占有不動產者均要向政府繳納房地產稅,為房地產稅收入提供了穩定充足的物質基礎: “少稅種”是指有關房地產稅的稅類較少。這樣,既可以避免因稅種復雜而導致重復征稅等稅負不公現象的發生,又可以降低稅收征管的成本,提高稅收效率;“低稅率”是指各稅種的稅率普遍水平都不高,從而減少了納稅人的心理恐懼。這些海外國家和地區的房地產稅雖然稅率不高,卻能在稅基較寬、征收效率較高的條件下,創造相對穩定和豐厚的財政收入。

        四、對我國現行房地產交易稅收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中國已經加入WTO,今后,會有更多的外資投入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投資領域除房地產開發經營領域外,投資二級市場買賣租賃也會大量增多。要對現行房地產交易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構建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房地產交易稅收體系。要改變目前的限制流通的做法,降低流通環節的交易稅負,激活市場,促進流通,優化資源配置,促進房地產業全面健康發展。1994年以后有過幾次稅收政策調整,大抵是調整稅率,沒有涉及稅種歸并精簡,力度太小,應當增大稅制改革力度。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參照部分WTO成員國房地產稅收制度,并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簡化流通環節稅種,提高辦事效率。

        目前流通稅種繁多,辦理房產轉讓、租賃手續,僅各種稅單就要打印許多張,辦事效率低下,根本談不上透明度。要歸并精簡稅種。除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房產轉讓行為,不征營業稅;取消對個人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將契稅改名為房地產取得稅;將所得稅、增值稅合并。簡化后流通環節除印花稅仍雙方繳納外,轉讓方、出租方只繳納所得稅,購買方只繳納房地產取得稅。

        2、降低流通環節稅率,促進流通降低流通環節的稅負,以達到活躍交易市場,促進房地產行業發展的目的。住宅、非住宅轉讓的稅率應當大體一致。按合并后的稅種,印花稅稅率取0.05%,稅基應為轉讓、出租合同金額、出租的按年計征。轉讓出租所得稅的稅率取5%左右,稅基應為房地產轉讓、出租的凈所得額。房地產取得稅的稅率住宅取1.5%,非住宅取2%,稅基為房地產價值。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應根據社會經濟結構的現狀及發展趨勢研究確定。

        3、全面開征房產稅

        為優化資源配置,擴大稅源、保證房地產稅收總收入不因流通調節稅率的下調而大幅度下降,同時為便于稅收征管和房產管理,應全面開征房產稅。即不論住宅或非住宅,也不論出租或自用全面征收房產稅。非住宅稅率取1%;考慮到目前有相當多的居民購買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仍靠銀行貸款支持,擁有私人住宅的多數居民屬中低收入者,住宅房產稅可暫采用低稅率,取0.5%左右,逐步過渡到與非住宅相同。同時采取優惠政策,減輕低收入家庭的稅收負擔,如每個家庭可享受80―100平方米住宅房產稅免稅優惠,或低收入家庭通過申報、公示、審批等公開程序,免交一處住宅房產稅。

        全面開征房產稅后,城鎮土地使用稅應作相應調整,以避免重復征稅。

        4、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調整社會分配不均。

        房產繼承或贈與,均比照房地產取得稅的有關規定,對房產承受人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同時對房產承受人征收所得稅。稅基為房產的評估價值,稅率及起征點應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后確定。

        第3篇:稅收制度改革范文

        根據《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未來財稅改革的重點有三個方面,分別是改進預算管理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調整中央和地方間財政關系。稅制改革的重點是“六稅一清”:“六稅”一是“營改增”,二是消費稅改革,三是資源稅改革,四是環保稅,五是房地產稅立法,六是個人所得稅改革;一清主要指“清理稅收優惠”。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汽車稅收應該進行系統的改革。

        目前國內涉車的稅收有購置稅、車船稅、關稅、消費稅和燃油消費稅等,絕大多數是國稅,屬于地方稅的只有車船稅。而城市道路建設和交通管理是地方政府的事情,汽車消費稅中央統一征收,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經濟手段調節汽車消費,造汽車有稅收,賣汽車沒有稅收,不利于解決交通堵塞、環境污染等問題。

        最近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表示,消費稅的改革方案,首先是把消費稅的可行部分推到零售環節,歸地方掌握,以增加“營改增”后的地方稅收,同時促進地方政府更多關心轄區內的供銷兩旺,而非吸引企業投資;其次是對資源環境進行調節;三是對炫耀性奢侈品消費進行調節。

        另有報道稱將降低或者取消小排量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等產品消費稅稅率,提高大排量汽車消費稅率,而征收環節的調整將在2015年進行,消費稅改革利好小排量汽車、節能產品、日常消費品等。

        目前,車輛購置稅稅率,所有應稅車輛不論排量大小,不論耗油量多少,不論排放標準高低,統一實行10%的比例稅率,這缺乏應有的科學性、明確的目的性和一定的針對性,所以,現行車輛購置稅稅率設置的政策導向不明確,未能充分發揮稅收這一政策工具的作用,需要改革和完善。2009-2010年期間,國家對小排量汽車實行優惠,不僅刺激了汽車消費,更重要的是推動節能減排。這一政策取消之后,小排量汽車的消費大幅度下降,被稱為“油老虎”的SUV銷量大幅增加,可以看出購置稅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第4篇:稅收制度改革范文

        [關鍵詞] 稅收公平;個人所得稅;改革;完善

        一、稅收公平原則的內涵

        稅收公平原則是設計和實施稅收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則。它包含了社會公平、經濟公平和負擔公平這三個個方面。

        1、社會公平

        稅收公平,首先是作為社會公平問題而受到重視的。社會公平問題歷來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雖然有種種應該征稅的理由,但從利益的角度看,征稅畢竟是納稅人利益的直接減少,因此,在征稅過程中,客觀上存在利益的對立和抵觸,納稅人對征稅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關注。要使納稅人如實申報并依法納稅,必須使其相信稅收是公平征收的。如果人們看到和他們富裕程度相同甚至遠較他們富裕的鄰人少繳很多稅甚至享受免稅待遇,如果人們認為現實稅制存在著偷漏稅或避稅現象,納稅人的信心就會下降,納稅人很可能會因此而千方百計地逃稅以至抗稅,所以社會公平要求平等納稅。

        2、經濟公平

        經濟公平,就是從分配過程和分配結果等方面來判斷公平實現的狀況,以使社會成員向社會提供的貢獻與索取的福利水平相平衡。這要求稅收保持中性,做到起點公平、過程公平、結果公平。因此對所有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包括經營者和投資者,同等對待,以便為經營者創造一個合理的稅收環境,促進經營者進行公平競爭。對于客觀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需要通過差別征稅實施調節。這并不是歧視對待,相反有條件的差別對待也是公平的一種體現。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及其存在的問題

        1、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無法體現公平

        采用分類所得稅制難以體現稅收公平原則。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把征稅對象分為11類,對不同的來源所得分項征收,分項制定征收標準,其優點是規定明確,征管方便,但是這樣的分類所得稅制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稅負能力,會造成收入來源豐富不在法定范圍內而綜合收入高的富人群體卻可以繳納較少的稅甚至可以不繳稅,而綜合收入較少、來源比較常規和單一的工薪階層反而要繳納更多的稅款。這在總體上是難以體現稅收負擔公平原則的。

        2、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

        稅務部門征管作息不暢,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由于受目前征管體制的局限,征管信息傳遞并不準確,而且時效性很差。不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不能跨征管區域順利傳遞,甚至同一級稅務部門內部征管與征管之間、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匯總,在征管手段比較落后的地區甚至出現了失控狀態。此外,對偷逃個人所得稅行為懲處不力,影響個人所得稅征管執法的嚴肅性。

        三、依公平原則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構想

        針對目前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我們應該加快推進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制定一套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提高民族創新能力等相適應的個人所得稅制。

        1、實行綜合為主、分類為輔的課征制

        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基本上有三種: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在這三種稅制模式中最能體現公平稅負原則的當屬綜合所得稅制。當前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經過改革后采取的都是這一模式,而且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都傾向于采用這一課稅模式。但考慮到我國當前的稅收征管水平及各種外部環境的限制,為了既增強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性,又具有可操作性,當前在我國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最為合適,然后在此基礎上,逐步提高征管水平,逐步改善外部環境,進而最終實現向綜合所得稅制的過渡。

        2、采用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

        采用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對個人所得稅中的合理費用項目予以扣除是世界大部分國家都采用的,由于各國個人所得稅制不同,其相應的扣除項目和標準有所不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經營費用的扣除,適用于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所得;二是生計費用的扣除,適用于非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所得的勞動所得。對于生產經營費用扣除,按照純收入征稅原則和一般國家的通行做法,可采取據實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辦法扣除,目前學界已取得較為一致的看法,產生異議較多的是生計費用扣除標準。

        參考文獻:

        [1]湯貢亮,周仕雅.從稅基的視角完善個人所得稅制[J].稅務研究,2007,(6):3

        第5篇:稅收制度改革范文

        不重復征稅是當前我國稅收制度中一個重要的原則,營改增稅收制度改革在幾個行業中試行,例如:交通運輸業、小部分的現代服務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大省市也開始實行這一稅收改革制度,在原有的增值稅百分之十七標準利率和百分之十三低稅率的前提下,新增加了百分之十一和百分之六兩個檔的低稅率。在過去征收營業稅的時候是全額計征,不需要扣除成本費用,在改革以后雖然稅率有些提高,但是直接抵扣了一部分的成本進項稅額,這就比改革之前提高了百分之八,但是能夠抵扣的項目不超過一般,這就可能導致稅負的增加;當前有很多服務行業能夠抵扣的項目比較少,稅率又比以前搞,縣減方面表現的并不明顯,我們還要根據實際企業的需要來進行改革。政府收益比較高是動產租賃服務的原始納稅人,所以這類行業能夠抵扣的項目比較多,所以產生了明顯的稅負減少效果。對企業實行營改增的稅務改革制度,不僅能夠降低商品稅負,還能夠為大眾提供服務的同時給購買方提供增值稅發票,這也是吸引一些有納稅人資格的商家購買這種服務,進而增加企業的銷售額,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同時也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例如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企業,因為承租方能夠取得租賃增值發票,所以能夠使企業在資金不足的情況選擇租賃設備,進而及時擴大企業規模。雖然對那些研發技術服務行業抵扣的項目比較少,但是能夠為企業提供抵憑證,這就使商家購買相關技術成本降低了,進而推動了行業的快速發展和創新能力。

        總之,雖然有些企業的稅負減少的并不明顯,但是也能夠起到促進企業發展的作用,進一步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是按稅法規定的營業收入扣除營業稅金和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之后的所得額;稅改前營業稅計入了企業的營業稅金中,因此抵減了所得稅的計稅基礎,稅改后上交的增值稅做為價外稅,不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所以對于上述稅改行業的企業來說,由于過去的營業稅變成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額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通過目前我國稅收制度改革情況來看,我國的稅收制度改革正向著發達國家稅收制度發展,通過改革不斷增加直接稅在稅收總額的比例,這也能夠起到調整當前貧富差距的作用,雖然說當前的稅收制度改革的目的主要就是減少商品稅,但是目前來看間接提高了所得稅。由于商品稅會直接影響市場經濟中商品的流通價格,也直接會影響到商品的需求能力,所以改革商品稅所起到的調控作用比其他稅收改革更加明顯。一個國家經濟得到了一定的發展,所得稅的調控能力必須能夠發揮出來,增加直接稅在總稅收中的比例,能夠更加平衡國家的財政稅收,進而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稅收制度中的主體稅制結構是間接稅,這種稅制結構能夠很好的均衡各方面的稅收,但是本身具有一定的累退性,不能夠形成合理的稅收分配關系,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穩定發展,如果我們一直把稅收增收的重點放在間接稅上,就會導致貧富差距過大的情況。在一些發達國家中,一個國家的稅制結構由流轉稅為主的單稅收結構發展為流轉稅和所得稅雙稅收主體結構,其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發展為七百元美金,例如日本轉換時的人均經濟水平位七百八十九美元,而美國為八百一十五美元。我們當前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是五千四百三十二美元,這也說明了我們當前已經具備了稅收結構模式轉換的條件。

        二、結束語

        第6篇:稅收制度改革范文

        關鍵詞:企業;財稅改革;稅務風險管理

        企業存在的稅務風險主要包含兩方面:一是企業沒有按照相關法規進行納稅工作,存在偷稅漏稅情況,面對這種情況企業將面臨補稅、罰款、繳納稅收滯納金、甚至于接受刑事處罰等情況;二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計算稅款方法不正確;不明確繳稅制度,承擔了企業不必承擔的稅務負擔。因此,企業一定要做好稅收風險管理工作,保證企業的長久發展。

        一、財稅改革背景下出現稅務風險的原因

        由于我國正在進行財稅改革工作,基于此,企業出現稅務風險的原因有以下三點:

        (一)我國目前正在不斷完善企業的稅收體系、稅收制度以及稅收的征管制度與稅法相關法律。在進行納稅工作時,如果企業沒有應用新的稅收制度,仍然根據傳統稅收方法進行納稅工作,那么很有可能做出違法操作,增加企業稅收風險出現的可能。

        (二)我國社會市場的主體是企業,由于目前企業市場的交易方式日益增多,在經營過程中,企業有更多的項目涉及稅收工作,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工作時需要考慮的事情也在不斷增加,增加企業稅收風險出現的可能。

        (三)雖然企業在進行稅收工作時會根據稅收法律去計算稅款,但是企業通過這種方式計算出來的應繳納的所得稅、增值稅都與實際存在一定差距,如果按照計算數值去繳納稅款,那么企業需要時刻準備好承擔企業稅收風險。

        二、財稅改革簡介

        我國財稅改革分為三個方面,即稅收制度改革、稅收征管制度改革與稅收系統改革。每個方面的整改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別。

        (一)稅收制度改革我國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是2007年開始的,到目前都沒有結束。具體改革措施有這幾點:2007年相關部門宣布合并內外企業所得稅政策的;2009年相關部門對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修改;2012年建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2016年全面推行,至此使用了66年的營業稅徹底廢除,成為了歷史;在2017年至2019年,我國財政相關部門對增稅稅率進行調整,推出加計抵減、增量留抵與稅額退還等政策,同時完善了個人所得稅、車船稅、資源稅等相關稅收政策,將房地產稅政策也加入改革制度中。

        (二)稅收征管制度改革稅收征管制度改革發展歷史比較短,具體發展歷史如下:2015年頒布了《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也正是這一稅法的頒布,使得我國稅收征管制度改革拉開序幕;2018年我國相關部門頒布并開始實施《改革方案》,其中指出,稅收征管制度改革應從縣鄉開始開展,合并其國稅、地稅等稅收工作,然后在逐漸完成省市國稅、地稅等稅收工作的合并任務。

        (三)稅收系統改革截至目前,我國稅收系統改革分為兩個階段,具體如下:第一階段:2016年金稅三期建設工作竣工,使得稅收系統的運行更為穩定,并且其中包含了所有稅收種類與各個環節。第二階段:自2017年開始至2018年結束,各鄉、縣、市完成了稅收征管制度省集中化任務,完成了自然人征管系統的建設,使得民眾可以通過系統查看個人收入與財產信息需要進行的納稅工作。

        三、稅務風險的類型

        企業需要面臨的稅務風險有很多,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根據稅務風險產生方式進行劃分,即企業沒有按照相關要求繳納稅款,導致稅收相關部門對企業進行檢查工作,如果確實存在問題,那么還會要求企業進行稅款補交以及繳納稅收滯納金;企業出現稅款繳納過多的情況,降低企業受益[1]。

        (二)根據稅收方式進行劃分,即稅收種類以及納稅方式都存在稅收風險,如基于增值稅以及附加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種類產生的稅收風險;再如由于企業在登記申請表格時出現信息填寫錯誤,屬于因為納稅方式產生的稅收風險。

        (三)根據稅收過失程度進行劃分,即企業在稅收方面存在過失但影響較小的稅務風險,或企業故意做出偷稅漏稅舉動所產生的稅務風險。

        四、財稅改革下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新制度與舊制度更替帶來的稅務風險由于財稅改革工作正在進行中,因此很多企業目前還無法適應新的財稅政策,在工作中經常出現問題。比如企業在進行“營改增”工作時對未完成的項目可以選擇繼續使用舊制度,也可以選擇新制度。而且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新制度與舊制度之間存在很多交叉部分,稅收工作比較混亂,很容易出現繳納稅款不及時的情況。

        (二)稅款繳納過多帶來的稅務風險企業在財稅改革過程中,“營改增”改革是非常重要的一項,這項工作在改革過程中涉及很多的財稅優惠政策,比如包括退稅政策、免收增值稅政策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稅收政策。這一情況也在側面表達了在財稅改革過程中會出現新的稅收政策。因此,企業一定要及時調整稅收工作方面的工作計劃。

        (三)抵扣進項稅收帶來的稅務風險開展財稅改革工作之后,企業需要處理更多的進項稅抵扣工作,財會人員要熟悉部分進項稅不能抵扣的有關政策,比如企業用于簡易征收項目的投入不能進行抵扣,如果企業取得的進項稅發票既涉及增值稅一般納稅征收項目,又涉及到簡易征收項目,則這部分項目的進項稅款首先要將簡易征收項目的進項稅按比例拆分出去,然后再進行稅款抵扣工作。而且此項目實施進項稅抵扣操作會提高企業稅務風險,在后期企業需要進行補救措施,補繳稅款并繳納滯納金,更嚴重者可能會影響企業聲譽[2]。

        (四)未全面掌握稅收政策帶來的稅務風險在財稅改革工作開始之后我國的稅收減免政策也發生了一些改變,由傳統的批準制改為了備案制,這就提高了企業需要承擔的稅務風險。因此如果企業稅務工作人員未能及時全面地掌握最新的稅收政策,在進行稅收工作時未按照最新的減免政策進行實施,受備案制度影響,企業無法及時發現這些問題,在發現后需要繳納滯納金,同時承擔這種情況給企業到來的后果。

        五、企業面對稅務風險管理制定的政策

        (一)建立并完善相關制度企業應建立稅務風險管理部門與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同時根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完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以便于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稅務問題時可以有處理依據。企業財會部門人員在處理稅收工作時要學會識別,識別項目需要承擔的稅務風險有什么,發生風險可能會造成哪些影響。然后根據分析內容制定應急措施,盡可能減少企業損失。因此企業需要制定相關制度,比如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發票管理制度,稅收預算制度與稅務風險自查制度等。企業通過這些規定降低出現稅務風險的可能性,以便于企業的未來發展[3]。

        (二)企業財會人員要主動學習稅務知識企業要提高財會人員的專業知識,可以通過培訓的方式幫助財會人員掌握稅收知識,這種做法的優點有以下兩點。1.通過培訓,讓企業財會人員掌握最新的稅收制度,提高各位財會人員的稅收風險意識。2.避免企業財會人員在進行稅收工作時,因不了解相關稅收政策,而導致企業承擔稅務風險的可能性。

        (三)提高企業員工防范稅務風險的意識如果企業員工有防范稅務風險的意識,那么企業在稅務風險管理方面的工作將更容易開展。因此,企業管理者在提高自身防范稅務風險意識的同時,應該向企業員工普及防范稅務風險的必要性,幫助企業員工了解稅務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影響有哪些。可以通過宣傳或者培訓的方式來完成此項工作,最重要的是在此項工作開展期間,企業管理人員要帶頭參加,通過自身實際行動來向企業員工表達此項工作的重要性。

        第7篇:稅收制度改革范文

        政策性稅收籌劃是指特大型企業集團在不違背稅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與國家政府中的稅務、財政等部門進行協商,試圖改變現有對企業或行業不適用的稅收制度,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理財方法。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這種籌劃實質上是一種稅收制度籌劃的創新活動。特大型企業集團發現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從而產生的稅收制度創新需求,政府根據這一制度需求對稅收制度的供給進行調整,以實現稅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稅收籌劃是一種新的更有效率的稅收制度來改進、替代另一種稅收制度的過程。這一基本論斷是本文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透視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基本依據。

        政策性稅收籌劃起點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為稅收博弈的參與人對現行稅制不滿意狀態,從供求關系看,是指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種狀態。政策性稅收籌劃實際上就是對稅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種反應。

        從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實踐看,我國稅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現為稅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對新的稅收制度需求的產生先于該制度實際供給的形成,從而造成稅收制度有效供給的不足。稅收制度的非均衡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稅收政策實施中的統一性與行業執行特殊性的矛盾。因為現有的國家層面上的稅法與各種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是基于全國“一盤棋”的考慮,強調全局性、統一性、整體性。但從現實的情況看,由于國民經濟中各行各業存在巨大差異,使形式上公平的稅收法律和政策在實施中出現結果上的不平等,壓抑了行業生產的積極性,勢必會影響到該經濟主體的利益,導致其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失去同其他同類企業競爭的公平性,從而導致效率損失。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著現行稅制安排的凈收益小于可供選擇稅制安排的凈收益,而基于行業特殊性的對原有稅法與稅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進,正體現了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由于這種改進符合公平與合理的稅收原則,國家的利益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因為行業生產積極性的提高將大幅度增加,形成稅收制度創新的潛在收益,導致新的潛在制度需求,從而構成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起點。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過程是稅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過程。稅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潛在收益的存在,而這種潛在收益在現存制度中是無法獲取的。只有通過改變原有的稅收制度安排,選擇和建立一種新的均衡基礎上的制度安排才能獲得潛在收益。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軌跡就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

        這一邏輯路徑的主要思想是,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出發點,政府和稅務部門應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納稅人對稅制的接受程度,不斷地調整稅收制度供給以滿足稅收制度需求,從而實現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

        需要指出的是,在稅收制度創新過程中,參與稅收制度創新的主體地位不同。政府作為稅收制度的供給者,會從自身利益出發進行稅制設計和政策選擇。同時,特大型企業集團作為稅收制度的需求者,有從自身利益出發選擇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稅收制度的動機。反映雙方利益最大化稅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單方面取決于稅收制度的供給,也不單方面取決于稅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該制度的供給和需求共同決定的。然而,由于國家追求稅收政策全局性、統一性、整體性的目標導向和信息的不完備性,國家追求潛在收益的積極性相對微弱,相比之下,處于市場競爭的企業在生存本能的驅使下對這種潛在收益的追求要強烈和持久。因此,稅收制度主體是企業,而國家只不過是名義的稅收制度的供給者而已。

        政策性稅收籌劃反映了特大型企業集團對更合理的稅收制度的需求,承認了上述特大型企業集團在稅收制度形成和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即這些大型企業集團不是被動地接受國家既有的稅收制度,作為市場競爭和國民經濟建設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它還是我國稅收制度創新的主體。從近年來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實踐看,我國的石油、鋼鐵、電力等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在稅收制度創新中發揮了主體性作用。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技術路線

        由于政策性稅收籌劃是對國家稅法制度的籌劃,它要改變不合理的、與行業特征不適應的稅收政策,與一般性稅收籌劃相比,政策性稅收籌劃要艱難得多。根據上述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政策性稅收籌劃的技術路線如下:

        深入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制度。進行政策性稅收籌劃的企業首先要深入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制度,準確把握稅收理論的前沿和稅收制度演進的規律。國家稅收政策代表著國家的利益取向,稅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國家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只有準確把握稅制完善的方向,才能為政策性稅收籌劃營建成功平臺。深入研究國家現有稅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國家稅收制度的設計均是從全局和宏觀角度出發,而國民經濟的各行業卻是具體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銳地發現并深入研究國家現有的稅收政策對行業生產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稅收制度改革的建議。新晨

        提出政策性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作為一種特殊的對國家稅收政策的籌劃,不能將政策性稅收籌劃片面地理解為向國家“要政策”,政策性稅收籌劃要遵循“有理”的原則。我國石油企業在進行石油增值稅籌劃時就提出石油全生產過程理論作為其籌劃依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強與國家稅務機關的交流與溝通,形成稅制改革的基本意見。企業要向國家稅務機關如實地反映情況,強調現有的稅收制度由于對行業生產的不適應性,最終會損害國家利益,從而提出兼顧企業和國家雙方利益格局的稅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體的國家稅收修正政策的實施細則。作為政策性稅收籌劃的最后一個環節,就是在國家和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體現國家利益,又反映行業特殊性的具體的國家稅收修正政策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制定和頒布標志著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完成。

        與一般性的技術層面上的稅收籌劃不同,政策性稅收籌劃是高層次的籌劃,它是在對自身生產特點和產業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礎上,改變不合理的、與行業特征不適應的稅收政策,其實質是國家稅制的改革與創新。顯然,這一特征決定了政策性稅收籌劃的使用范圍。一般而言,政策性稅收籌劃只適應于我國特大型企業集團,這類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處于基礎地位,具有稅收制度博弈的實力。企業進行政策性稅收籌劃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競爭力,而且可以豐富我國稅收籌劃的理論。

        參考文獻:

        1.李庚寅,胡音。我國稅制改革的制度經濟學分析[J].經濟體制改革,2004.3

        2.王兆高主編。稅收籌劃[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

        3.蔡昌,王維祝。企業稅務籌劃策略研究[J].財務與會計,2001.2

        4.諾斯。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M].上海三聯書店,1994

        第8篇:稅收制度改革范文

        作為世界主要的新興經濟體,中國是稅收收入規模較大和財政支出規模較大的國家之一。中國財政制度實施高財政收入和高財政支出模式,保障了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2003年-2012年期間,中國的中央財政收入與地方財政一般性預算收入合計從2.17萬億元人民幣增加到11.73萬億元人民幣,每年增長速度都超過10%,即使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最深的2009年也增長11.72%;同一期間,中國的中央財政支出與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支出合計從2.46萬億元人民幣增加到12.60萬億元人民幣,每年增長速度都超過15%,2007年、2008年的增長速度分別達到23.15%、25.74%。不僅如此,中國無論是財政收入還是財政支出,其增長速度遠超過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增長速度和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2004年-2012年期間,財政收入平均增長速度超過GDP增長速度9.98個百分點,超過人均GDP增長速度達到10.58個百分點,財政支出平均增長速度超過GDP增長速度9.15個百分點,超過人均GDP增長速度達到9.75個百分點。

        全球化時代背景下,中國深化稅收改革需要堅持透明、效率和公平原則。全社會對稅收改革反映的主要問題是財政支出的使用不透明,可能存在濫用納稅人繳納的稅收收入、財政稅收制度醞釀過程不公開、相關利益方難以參與等問題。

        稅收改革要堅持透明,讓每一個納稅企業、納稅人都明確稅收的使用目的,相關利益方參與稅收改革中,積極支持稅收改革,實現稅收公共性能。

        稅收改革要堅持效率性,健全的稅收制度不僅保障稅率合理,而且促進經濟增長,增加社會財富。中國稅收征管制度還不完善,稅收的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存在較大的偏差,財政支出與稅收收入之間的效率有待提高。根據2013年10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Tax Monitor》,2010年-2013年期間,中國實際的個人所得稅率和稅基呈現下降趨勢,企業公司所得稅沒有變化,增值稅的實際稅率呈現下降趨勢而稅基呈現增加趨勢,與國際上社會保險稅(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相對應的社會保險金的稅基呈現增加趨勢,財產稅的稅率和稅基都呈現增加趨勢,而大部分發達經濟體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和稅基都在增加。深化稅收改革就要提升其效率,特別是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的一致性。

        稅收痛苦指數(Tax Misery Index)是衡量稅收負擔的一個指標,它是根據各地公司稅率、個人所得稅率、財富稅率、銷售稅率/增值稅率,以及雇主和雇員的社會保障貢獻等計算而得,指數越高意味痛苦程度越高。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福布斯了全球65個國家和地區/城市的稅收痛苦指數排名,2009年中國達到159.0%,名列世界第2位,僅次于法國的167.9%,中國比上年增加7個百分點,提高了三位,卡塔爾、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中國香港地區則分列全球稅負最輕地區的一、二、三位。其中,中國企業所得稅的痛苦指數達到25%,個人所得稅的痛苦指數為45%,增值稅與銷售稅的痛苦指數達到17%,這三者與上年持平,雇主社會保險、雇員社會保險的痛苦指數分別為49%、23%,分別比上年增加4.5個百分點、2.5個百分點。盡管各方對稅收痛苦指數排名結果存在一些爭議,但是它還是給中國稅收制度改革提出了“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警示。可以看出,中國的稅收種類較多,稅收政策變化頻繁,使用起來不便利,而全球稅負較輕的國家和地區稅收種類少,稅收負擔較輕。例如,卡塔爾只征收公司所得稅,阿聯酋沒有公司稅,但征收社會保障稅。

        第9篇:稅收制度改革范文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就頒布了一系列稅收制度,這些稅收制度對我國經濟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一方面,有效增加了我國政府的財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有效規范了企業的納稅行為,為構建一個更加健全的稅收體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近些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我國當前的稅收制度也受到了極大的沖擊。為適應社會的發展,我國政府也為此做出了努力,本次稅收制度改革,不僅有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而且也是對我國稅收制度的一種優化,有效解決了重復征稅的問題,有利于社會公平,也為促進現代企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1.營業稅該增值稅對制造企業發展的影響

        1.1對創業初期制造企業的影響

        從整體上分析,處于創業初期的制造企業,規模較小企業利潤微薄,要想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生存下去,這就必須要擁有良好的產品質量和知名度,要想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就必須要不斷加強企業廣告和研發部門之間的投入。與此同時,在進入企業的資金管理方面的不足,這也對我國制造企業固定資產的形式產生重要的影響,并且,營業稅改增值稅也逐漸降低了部分的生產成本。

        1.2對成長期制造企業的影響

        在企業發展的成長階段,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成本不斷上漲,運輸費用也隨之增長,企業的制造成本急劇上升。營業稅改增值稅費用,企業的部分費用就可以進行抵扣,浸熱有效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事實上,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產品的更新和升級速度不斷提升,因此,制造企業想要謀求更好的發展,就必須要加強對科研的投入,確保企業固定資產購置支出保持在合理范圍內,才能進一步降低制造企業的生產成本。

        1.3對成熟期制造企業的影響

        對于已經進入了成熟階段的制造企業而言,只有想方設法穩定的生產和銷售,才能最大限度的提升企業產品的性能,進而進一步提高企業產品的知名度。因此,在這一階段,只有確保運輸費用相對穩定,廣告費用和科技研發投入都呈現出遞減的趨勢時,才能更好的促進制造企業的發展。并且,從另外一個方面來看,營業稅增值稅在對于一些比較成熟的企業來說,可以比前兩個階段的企業受益要更低。

        1.4在處于衰弱期的制造企業影響

        在進入到衰弱時期的制造企業來說,在我國制造企業的市場上看,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總體上呈現出一種較低的趨勢,這就直接導致企業的固定資產、廣告費用支出、科研投入等都明顯降低,因此,營業稅改增值稅對于處于衰弱階段的企業而言,其影響并不大。我們從以上的情況分析中,不難發現,對于創業創業初期和成長階段的制造企業而言,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影響非常大,并且對于穩定時期的制造企業來說顯得尤為重要。從整體上看,只有這樣,才能穩步加快成長企業發展具有非常現實性的意義。同時,改革對于制造企業以及衰弱時期的企業來說是不太明顯的。

        2.對不同規模的制造企業的影響力分析

        2.1對大規模制造企業的影響力分析

        大型企業在生產和執照過程中,采購和銷售的產品數量相對較大,其運輸的費用也相對較高,而營業稅改增值稅能夠抵消一部分運輸費用,進而降低企業的各項生產成本。與此同時,還可以通過大型制造企業的研發和技術,通過廣告的投入、技術的研發等方面加強對制造企業的宣傳力度,使得企業的生產成本大大降低。

        2.2營業稅改增值稅對中小型制造企業的影響分析

        對于中小型制造企業而言,運輸費用、廣告投入和科研投入都相對較低,因此營業稅改增值稅所能產生的抵消作用并不明顯。顯然,有很多的中小型制造企業可能是由于資金的缺乏,并能夠采用相對固定的資產形式,使得對整個中小型企業加強影響力。在另外一方面,由于營業稅改增值稅對于一些大型制造企業來說具有很強的刺激性作用,很有可能會加速企業各個方面的發展,也從某些角度上看,可以有效地加強對大型制造企業產品的更新換代,盡管這對中小型企業而言,影響較小,但是改革前費用的降低,也可以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3.對納稅人的影響分析

        3.1對一般納稅人的影響分析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一般納稅人制造企業可以利用增值稅額度作為計稅的依據,在此基礎上可以對進項的稅額進行部分的抵扣,因此,營業稅改增值稅能在很多方面極大降低對一般納稅人的影響程度,可以說,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在這種改革機制上可以獲得不小的收獲。

        3.2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影響

        目前,我國小規模納稅人并沒有將增值稅作為計稅的依據,如果是通過銷售額度來進行征稅,則其稅率一般會控制在3%左右,而且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而言,其所該買的勞務或是商品是無法充當進項稅進項交易的。在規模較小的納稅機制中,不管是生產環節還是商品的流通環節都會產生金額不等的稅費,而這些稅費則需要嚴格按照規定進項繳納。因此,客觀上看,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小規模的制造企業沒有太大的影響。

        4.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制造企業的經營架構的影響

        2012年,我國營業稅改增值稅在上海開展相應的試點工作,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制造企業的經營架構產生了重要影響。1994年我國進行了稅收制度改革,在這次改革中,服務業制造業也被包含在內。但是,經過幾輪研究決定,將服務也保留在營業稅收的范疇中,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使得營業稅的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其中一個問題便是備受關注的重復征稅問題。在較長一段時間里,企業的發展受到營業稅的影響和限制,我國制造行業都沒有很好地完成相應的轉型升級,為了能夠更好地推動我國制造企業的穩健發展,國家提出了結構性減稅的政策,而且營業稅改增值稅就是其中重點的內容,這對于提升我國制造行業的發展韌性,推動我國制造行業的轉型升級有著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在稅收制度改革前,營業稅相對于增值稅而言,稅負較高,因此,眾多執照企業都將企業的各類經營項目納入到增值稅的繳納范圍,但這種做法顯然是不符合行業和社會發展趨勢的。所以,在營業稅改增值稅政策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我國許多制造企業的經營架構。

        5.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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