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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記與理解:
記住工業革命首先開始的國家、時間;記住哈格里夫斯發明“珍妮紡紗機”,瓦特改進蒸汽機,富爾敦建造第一艘汽船,史蒂芬孫發明蒸汽機車的基本史實;認識蒸汽機在大工廠生產中的作用和鐵路給人類社會帶來的巨大影響。理解工業革命的概念和英國首先發生了業革命的原因以及工業革命對人類社會發展進程的重大影響。
能力與方法:
通過對英國最早發生工業革命的原因和工業革命對人類社會發展進程的重大影響的分析,培養學生分析、歸納、概括歷史問題的能力。
通過對工業革命中一系列工作機相互作用以及各部門間相互促進的認識,培養學生運用比較、判斷、聯系、推理分析歷史的方法。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
了解工業革命中的一系列發明,培養學生的探索精神,創新精神和科學態度;
通過工業革命中一系列國家的科學家在發明創造中相互促進的學習,讓學生樹立互相學習、互相促進的開放性觀點;
激發學生熱愛科學、為祖國建設而學習的思想感情;
使學生認識到:社會發展需要技術革命,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
教材處理
教學重點:瓦特與蒸汽機;工業革命的影響。
重點突破:引導學生讀圖、閱讀,啟發學生思考:蒸汽機的改進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什么好處?并通過多媒體課件引導學生探索、交流、討論。以此為依托培養學生求真務實的科學態度,幫助學生確立積極進取的人生觀,堅強的意志和團結協作勇于探索的精神。工業革命的影響用圖示幫助學生理解。
本課教學難點:工業革命及其影響。
難點突破:工業革命的影響,抓住兩個關鍵點即:一是它引起生產技術的巨大變革,二是使社會關系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通過表格引導學生分析透徹。
教學過程
1.導入新課
引導學生從衣服的質地、成衣工序和成衣方式說起,激發學生興趣。使學生輕松、興奮入題。
2.珍妮機的故事
提問:你知道人類歷史上第一臺紡紗機器是什么時候、在哪個國家、由誰發明的?引導學生帶著問題閱讀學習、解決以上問題,然后師生共同確認:人類歷史上第一臺紡紗機是1765年由英國織布工哈格里夫斯發明的,命名為珍妮機。
引導學生知道有關珍妮機的基本史實后,點撥以下兩個問題:
①你了解英國嗎?(引導學生從政治、經濟兩方面談18世紀的英國)珍妮機的問世是不是偶然發現?為什么?借此加強學生對前后所學歷史知識的緊密聯系,引導學生系統理解歷史知識,并留給學生自主思維的空間。
②珍妮機問世后在英國生產領域引起怎樣的廣泛影響?在學生找到答案的基礎上,明確指出棉紡織業珍妮紡紗機的發明是英國工業革命的起點,點燃了機器的發明和使用的星星之火。能不能成燎原之勢?請同學們想一想,如果當時珍妮機在中國被發明出來,情況會怎樣?為什么?引導學生自由暢談。最后教師結論:工業革命發生在18世紀60年代的英國棉紡織業,是英國政治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
3.瓦特與蒸汽機
引導學生從珍妮機發明的歷史中回到現實,從身邊熟悉的工廠機器談起,最早的機器是棉紡機器,隨后各行各業形形的機器誕生了,機器誕生的價值是更大限度地創造社會財富,推動時代進步,其關鍵是機器能轉起來,是什么力量驅動機器的轉動呢?學生的答案可能是多樣的(如人力、風力、水力、電力等等),教師可根據學生的答案靈活應變,巧設懸念,自然地將學生帶回到二百多年前瓦特與蒸汽機的改良,幫助學生理解“蒸汽時代”。
采用談話法教學處理這一重點目內容。從蒸汽機改良前后驅動機器的動力及其利弊開始對話,從師生對話中使學生感受瓦特改良蒸汽機的時代價值,激發學生意氣風發的積極情感。在此基礎上,教師進一步大膽揣測學生心理,也許有些同學心想:“我要是生活在二百多年前多好啊,說不準我也像瓦特先生一樣有偉大的發明,將人類帶入一個新時代”。教師質疑后,學生的聲音可能有兩種:一種是認可,一種是不一定。教師在引導的基礎上確認:也不是所有的生活在二百多年前與瓦特同齡的人個個都像瓦特那樣有偉大的發明,瓦特之所以有偉大發明雖然是時代的產物,但跟他個人努力分不開。指導學生閱讀,完成動腦筋問題。
4.火車的誕生
調動學生充分發揮自己的想象,想象一下當時英國工廠的生產情景:轟隆隆的機器聲不分晝夜,各種各樣的商品堆積如山,步履蹣跚的人力畜力車輛能不能滿足機器生產運輸的需要?應該怎么辦?教師層層推進地提出問題后,引導學生循序作答,有利于培養學生良好的思維習慣。在學生知道有關輪船、火車發明的基本史實后,教師點撥兩個問題:①指導學生讀火車想象圖,啟發學生對圖像和現代火車的印象形成對照,明白事物發展都有一個漸進過程。②組織學生討論:史蒂芬孫發明“旅行者號”機車后,鐵路交通得到迅速發展。目前我們的生產和生活無時無地不在享受火車為我們提供的便利,除此以外,鐵路給人類社會還帶來了哪些影響?教師參與討論,主要由學生自由發揮。
第3課整式(3)
教學目的
1、使學生了解單項式、多項式、整式之間的從屬關系。
2、使學生能夠把多項式按某字母作降冪排列或升冪排列。
教學分析
重點:整式的概念,把一個多項式按某字母作降冪排列或升冪排列。
難點:把一個多項式按某字母作降冪排列或升冪排列。
突破:弄清各項的次數。
教學過程
一、復習
1、單項式,的系數分別是,次數分別是。
2、在多項式x^2-x^3+2x-5中,次項的系數是-1,二次項的系數是,-5是它的項。
3、一個關于y的四次三項式不含有三次項與二次項,最高次項系數為,一次項系數為-1,常數項為2的3次冪的相反數,則這個多項式為。
二、新授
1、引入
在多項式y^3-y-2^3中的各項是根據y的指數什么特點排列的?
能不能把這個多項式按字母y指數從小到大重新排列?(能)這就是多項式的排列問題,多項式的排列是根據加法交換律和結合律變更項的位置,而沒有改變多項式的值,排列是按某個字母的指數從大到小或從小到大的順序進行的。
2、降冪排列或升冪排列
降冪排列:把一個多項式按某個字母的指數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列起來,叫做把多項式按某個字母降冪排列。
升冪排列:把一個多項式按某個字母的指數從小到大的順序排列起來,叫做把多項式按某個字母升冪排列。
如多項式x^3-4x^2+5x-6是按字母x的降冪排列,-6+5x-4x^2+x^3
是按照字母x的升冪排列。
3、例題
把多項式3x^2y-4xy+x^3-5y^3重新排列
(1)按y的降冪排列;
(2)按y的升冪排列。
分析:①這個多項式的各項分別是什么?(符號)②每一項中含y字母的指數分別是多少?
(略,注意例后的思考題)
*強調符號,兩個字母的項按其中一個字母排列。x3是y的0次項。
4、什么是整式?
三、練習
P146:1,2。
四、小結
單項式、多項式統稱為整式。降、升冪排列。
五、作業
一、工作目標
通過集中整治,使機動車超速、客車超員、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導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明顯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明顯減少,力爭杜絕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為全年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奠定良好基礎。
二、組織領導
分局成立集中整治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領導小組,由林曉東政委任組長;交巡警大隊陳旦竹大隊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交巡警大隊,由吳容和副大隊長任主任(*)。各派出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細化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取得實效。
三、工作措施
(一)嚴查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充分運用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合理設立測速點,加大對夜間等重點時段、高速公路等重點路段超速違法行為管控力度。嚴格執行違法信息異地轉遞制度,對異地機動車駕駛人超速違法行為,查糾一起、轉遞一起,嚴禁只罰款不轉遞。集中整治期間,超速80%以上的,依法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
(二)嚴查客車超員違法行為。會同交通運輸部門,督促客運企業把好出站關,確保客車出站不超員。堅持對7座以上車輛逐一核載人數并做好登記,嚴把客車出省關、入省關。及時發現和查處客車超員以及倒運超員乘客規避檢查行為,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行處罰。會同安全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對營運車輛安全性能和客運企業落實安全制度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對隱患突出、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對兩年內有超員違法行為記錄并受到處罰的客運企業,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對客運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處罰。
(三)嚴查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組織力量開展統一行動,加大對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做好取證工作,依法拘留。要邀請新聞媒體隨警采訪,及時報道嚴查酒后駕駛整治行動,加大震懾力度。整治中發現黨政機關、政法部門人員酒后駕車違法行為,更要嚴厲查處,防止特權,以示服眾。
(四)嚴查疲勞駕駛違法行為。對容易出現疲勞駕駛的時段、路段,加大巡邏密度。發現疲勞駕駛行為,要通過警報器、喊話等方式,提醒駕駛人注意;情況嚴重的,要將車輛引至安全地帶,責令駕駛人休息,消除疲勞狀態;對連續駕車超過4小時或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超過8小時的駕駛人,一律強制休息,并依法給予處罰。
(五)大力開展宣傳活動。積極協調宣傳、教育、司法、安全監管等部門開展集中整治宣傳活動,要通過巡回宣傳、擺放展板、播放宣傳片等方式,大力宣傳機動車超速、客車超員、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及后果,形成宣傳,營造濃厚的整治氛圍。要以運輸企業駕駛人、中小學生及農村群眾為重點強化宣傳。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曝光,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形成集中整治宣傳的規模效應,爭取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理解、支持。
(六)發揮農村派出所優勢拓展管理層面。農村山區派出所要積極參與集中整治活動,充分發揮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組織民警進村入戶,廣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防范知識,通報交通事故案例,提高農村居民交通安全意識。加大農村道路巡邏力度,查糾交通違法行為,維護良好交通秩序。
(七)開展統一行動形成嚴管態勢。為確保集中整治工作有聲勢、有成效,省廳定于2月20、21日,3月4、5日,3月20、21日每日20至22時,全省集中查處酒后駕駛違法行為;2月27日、3月8日、3月28日每日8時起連續36小時集中查處超速行駛違法行為。各單位除對公安部確定的4種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外,還應結合本轄區實際,將影響交通安全的其他違法行為一并納入整治重點。
四、工作要求
(一)全警投入,加強配合。抽調機關民警深入基層、深入一線,動員一切可以動員的力量,迅速投入集中整治行動。充分發揮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的作用,積極參與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等工作,加強重點路段、重點區域的交通安全管理。
(二)突出重點,全力攻堅。整治酒后駕車,以城區為主;整治超速行駛,以高速公路、國省道事故多發路段為主;整治疲勞駕駛,以高速公路服務區、省際檢查站為重點;整治客車超員,以長途客運為主,并將非客運車輛非法載客違法行為列入其中,找準整治重點時段、重點路段,力求實效。
(三)嚴格執法,規范管理。要堅持科學發展觀統領,實行以人為本,人性化管理,嚴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開展整治,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避免因執法不當引發社會矛盾。要加強裝備投入,提高整治效果。
(四)加強檢查,嚴格督導。省廳、市局將組織人員深入基層,以明查暗訪形式加強檢查督導,通報情況,指導整治。分局也將組織督察組,加強對整治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特別要強化現場督查,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實。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以“關愛生命、文明出行”為主題,以提高公民文明交通素質為主線,以解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突出問題為切入點,以動員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共同參與為抓手,推動交通管理制度創新,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綜合治理、全民參與的工作格局,實施文明交通行動計劃,推行精細化管理和嚴格文明執法,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工作生活創造安全暢通、文明和諧的交通環境。
(二)總體目標。通過三年努力,全面提升公民出行的法制意識、文明意識和安全意識;全面提升交通執法質量,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明顯下降,交通秩序明顯改善;全面提升道路規劃建設管理的精細化、標準化、一體化和現代化水平,道路交通管理更加科學,文明交通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
二、活動內容
(一)城區道路
1.提高城區交通規劃水平。由區公安交警部門牽頭,區發展改革、規劃、城建、交通、財政等部門,對城區交通道路和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現狀進行深入調研,編制具有前瞻性的道路、停車場、公共交通發展和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制定交通標志設置導則,規范主次干道交通設施,優化城市路網結構。
2.緩解道路資源與交通需求矛盾。交通部門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優化公交線路,實施港灣式公交站點改造,規范出租車落客點。規劃、城建部門優先打通“斷頭路”、“瓶頸路”,合理改擴建主干道和小街小巷,暢通道路微循環,形成主次干道合理搭配的道路網絡。探索推行單位錯時上下班,提倡乘坐公交車、騎自行車或步行等交通方式,減少公務、私家車使用頻率。
3.改善靜態交通秩序。規劃、城建和城管部門制定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辦法,設定公共建筑、住宅小區等停車場配建比例,挖掘現有道路、場地資源規劃建設停車場。清理道路擺攤設點、占路施工、堆物堆料。公安交警部門按國家標準設置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和隔離設施,做到標準統一、位置適當、比例協調、美觀清晰。
4.建設智能化交通。公安交警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設智能交通控制系統,實施交通信號區域控制;建設交通、停車引導系統,利用媒體、電子顯示屏等方式路況、氣象、停車泊位等信息;建立全區交通指揮中心,不斷完善功能,實施扁平化指揮,提高調度、控制和引導能力。
5.建設違法取證系統。公安交警部門在重點路段、重點部位安裝固定抓拍系統,巡邏車配備照相機、攝像機等取證設備,抓拍超速行車、占用應急車道、借道逆向行駛、不按規定時速分道行駛、不按交通信號指示行駛、隨意停車、超員等交通違法行為,并導入智能卡口系統。
6.建設短信告知系統。公安交警部門聯合電信部門,建立短信服務平臺,利用基站定位和群發短信功能開展安全宣傳、進行路況提示。
到年底,城區主要路口達到文明交通示范路口標準。到年底,城區80%的路口達到文明交通示范路口標準。到年底,城區所有路口全部達到文明交通示范路口標準。
(二)普通公路
1.交通安全設施建設。交通部門完善交通標志、標線等公路服務設施,在有條件的橋梁、涵洞、鐵路與公路平交、連接路口設置電子導流顯示屏和指示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2.監控系統建設。公安交警部門在國道城區交界處和沿途公路執法警務區安裝智能卡口視頻系統,與交通指揮中心連通。交通部門積極配合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在公路重要點段(區域)進行電子測速、監控等電子設施的設置養護工作。
3.公路執法警務區建設。公安交警部門加強公路執法警務區警力、裝備配備,巡邏警車配備流動測速設備,加大對超速違法行為的糾處力度。
4.公路危險、擁堵路段治理。公安、交通和安監部門聯合排查治理危險、易堵路段,預防群死群傷交通事故和交通堵塞。交通部門加強道路施工管理,設置醒目、標準的警示和繞行標志,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5.公路沿線集貿市場治理。依法整治公路沿線占道經營的集貿市場;公安交警部門加強集市路段的管理,維護良好交通秩序。
到年底,完成102國道示范路創建任務和豐董公路省道創建任務;年底,完成112國道示范路創建任務和主要省道創建任務。
(三)交通宣傳
1.倡導六大文明交通行為。大力倡導機動車禮讓斑馬線、機動車按序排隊通行、機動車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車燈、行人和非機動車各行其道、行人和非機動車過街遵守信號等文明交通行為。
2.摒棄六大交通陋習。自覺摒棄機動車隨意變更車道、占用應急車道、開車打手機、不系安全帶、駕乘摩托車不帶頭盔、行人過街跨越隔離設施等交通陋習。
3.抵制六大危險駕駛行為。堅決抵制酒后駕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闖紅燈、強行超車、超員和超載等危險駕駛行為。
年,全面啟動文明交通行動計劃。解決日常交通行為中的突出問題,交通參與者守法意識明顯提高,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陋習及危險駕駛行為明顯減少,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模范發揮文明交通表率作用。年,根除交通行為中的痼疾。交通參與者文明禮讓,機動車安全帶、摩托車頭盔使用率明顯提高,機動車停放規范有序,路口、路段、人行橫道交通事故明顯降低,酒后、超速、疲勞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明顯下降。年,提升整體文明交通水平。總結經驗,鞏固和擴大成果,健全文明交通長效機制,交通參與者守法出行的文明素質明顯提高,機動車駕駛人違法率、事故率明顯下降,形成全社會文明交通良好風尚。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直有關單位要將實施文明交通行動計劃列入重要工作內容,周密部署,扎實推進,確保工作人員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工作落實到位,資金保障到位。
(二)健全交通管理協調機制。由公安交警部門牽頭,發展改革、財政、城建、規劃、公安、交通、教育、文明辦、監察、糾風、工商、物價、質監等部門要共同參與,建立道路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綜合協調機構,制定交通發展和管理政策,審核交通規劃建設方案,落實建設項目立項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審核制度。做到交通措施、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三)加強城區道路交通疏導。公安交警部門加大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交通違法行為的查糾力度,重點查處酒后駕車、套牌假牌、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合理渠化交叉路口,完善交通組織,提高路口通行能力。開展停車場專項整治,規范路邊停車。加強施工道路交通組織,降低城區路網改造對交通的影響。創建一批交通管理示范街、示范路口。
(四)大力整治公路交通秩序。公安交警部門結合實際,定期開展酒后駕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強行超車、超員、超載等集中整治行動,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加強農村公路交通管理,重點整治農村公路無牌無證、拼(改)裝車上路、車輛隨意調頭、占道擺攤設點、駕乘摩托車不戴頭盔和農用車載人等違法行為。
(五)嚴格重點車輛管理。公安交警、交通、安監部門共同開發營運客車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等車輛管理信息平臺,共享運輸企業、營運線路、車輛狀況、違法和事故記錄等信息。交通部門提高營運車行駛記錄儀和GPS安裝使用率,年底前進京入滬營運客車安裝率達100%;公安部門建立民警分包營運客車聯系制度,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文明交通宣傳教育。公安交警、交通部門建立實名乘車制度,在區汽車客運站按標準配備監控系統、身份證識別儀、安檢儀,做好安全檢查工作;公路收費站工作人員對嚴重交通違法車輛予以勸返。交通部門落實運輸企業管理主體責任,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追究交通事故責任。
(六)加強惡劣天氣交通管控。交通部門要與公安交警部門聯合值班,統一指揮。遇惡劣天氣需采取交通管制時,盡量采取限制車速、車型、車道等措施,并及時向社會交通管制信息,確保道路交通暢通,最大限度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為有效預防交通事故,我們認真組織開展了駕駛員安全駕駛技能培訓,加強全員交通安全意識教育以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一是組織駕駛人員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學習《中國石油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提高了廣大駕駛人員的遵章守紀的自覺性。二是對所有駕駛人員進行一次以十一類不安全駕駛行為的表現,危害及其防范措施為重點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了駕駛員自覺抵御不安全駕車行為的能力。三是從身邊事故、兄弟單位事故、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入手,在全體員工中廣泛開展了“安全我有責,我為安全做什么”大討論活動,利用黑板報、標語、櫥窗、補課等形勢,組織員工反復學習討論,回顧、反思、總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工作中比不足、找差距,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確保安全行車。四是嚴格規范安全活動管理,層層進行安全教育。大隊級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教育,隊級每周進行一次教育。進行出車前的三級安全教育,即調度室、隊長及其班組專職車輛安全員的教育,鼓勵駕駛人員將自己的親身經歷、所見所聞的經驗教訓與其他人分享,促進了全體員工養成關注自身交通安全的良好習慣。
二、抓整頓,努力維護安全秩序
專項整治期間,我們結合《反違章禁令》,把整治駕駛員駕車的十一類不安全行為作為活動的中心工作,嚴厲查處各類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不安全駕駛行為,一經查出,加重處罰,保持了反違章的高壓態勢。我單位車輛雖然很少,但出車頻率卻很高,平均每月行駛7千多公里,駕駛員相當辛苦。為確保專項整治效果,我們牢固樹立超前預防的管理理念,從駕駛員能力、車輛技術狀況、道路環境和氣候條件等方面,開展危害識別和交通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制定落實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通過科學管理有效預防各類交通事故。同時,結合實際,將查處違章工作進行細化、量化,責任落實到領導、部門和管理人員,按月度考核,獎懲硬兌現,確保本單位的交通安全。
三、抓管理,完善駕駛員動態管理機制
我們把交通安全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予以高度重視,以這次活動為契機,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把專職駕駛員和有駕駛證的駕駛員都納入到管理中。在活動中,我們不但對駕駛員進行了安全教育,還對有駕駛證的人員進行了安全教育。同時,把員工駕駛個人車輛活動以及執行工作任務時也納入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范疇,把非專職駕駛員等同于專職駕駛員嚴格管理,嚴格執行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提醒并制止各類不安全駕駛行為。我們還建立健全駕駛員的考核制度,完善駕駛人員安全技術,行車經歷等臺帳,促進了駕駛人整體素質的提高。以“無事故、無違章”為主要考核內容,開展了駕駛員安全行車里程競賽,制定考核分級標準,建立分級獎勵制度,給予優勝駕駛員一定的物質獎勵,建立駕駛員安全駕駛整體技能提高的激勵機制。
四、抓治理,全面消除安全隱患
“消防”一詞,最早于西晉傳入日本,于近代傳回中國。在江戶時代開始出現這個詞。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消防安全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一、自覺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發現火災迅速撥打119電話報警,消防隊救火不收費。
二、發現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96119電話,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舉報。
三、不埋壓、圈占、損壞、挪用、遮擋消防設施和器材。
四、不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在嚴禁煙火的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動用明火和吸煙。
六、購買合格的煙花爆竹,燃放時遵守安全燃放規定,注意消防安全。
七、家庭和單位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
八、每個家庭都應制定消防安全計劃,繪制逃生疏散路線圖,及時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九、室內裝修裝飾不宜采用易燃材料。
十、正確使用電器設備,不亂接電源線,不超負荷用電,及時更換老化電器設備和線路,外出時要關閉電源開關。
十一、正確使用、經常檢查燃氣設施和用具,發現燃氣泄漏,迅速關閥門、開門窗,切勿觸動電器開關和使用明火。
十二、教育兒童不玩火,將打火機和火柴放在兒童拿不到的地方。
十三、不占用、堵塞或封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不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火災撲救的障礙物。
十四、不躺在床上或沙發上吸煙,不亂扔煙頭。
十五、學校和單位定期組織逃生疏散演練。
十六、進入公共場所注意觀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記住疏散方向。
十七、遇到火災時沉著、冷靜,迅速正確逃生,不貪戀財物、不乘坐電梯、不盲目跳樓。
十八、必須穿過濃煙逃生時,盡量用浸濕的衣物保護頭部和身體,捂住口鼻,彎腰低姿前行。
十九、身上著火,可就地打滾或用厚重衣物覆蓋,壓滅火苗。
二十、大火封門無法逃生時,可用浸濕的毛巾衣物堵塞門縫,發出求救信號等待救援。
幼兒園消防安全知識常識一、告訴孩子不要玩火,不要玩弄電器設備,否則會讓自己受到傷害;二、教會孩子認識一些消防標志,讓他們認識到什么是安全出口,什么是疏散的方向,哪些地方哪些東西不能玩,哪些東西是危險品等等。
三、教會孩子如何彎腰匍匐前進,如何保護自己。
四、教會孩子怎樣撥打"119"火警電話,怎樣報火警。
五、告訴孩子火災發生時,哪些地方不能呆,身上著火了怎么辦;六、告訴孩子在無法逃生時應該呆在什么地方,如何讓消防隊員及時找到他們等等。我們還可以根據孩子的年齡層次,適當的教會他們更多的消防知識。其次,家長必須身體力行,從自身做起,做孩子的榜樣。家長是孩子第一任啟蒙老師,也是最重要的一任,在孩子眼里,父母是自己心中的偶像,是崇拜的英雄,家長的一言一行都會在潛移默化中影響著孩子。因面平時家長就要注意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做孩子學習的表率,不要把報紙、雜志之類的可燃物放在爐子、加熱器、暖氣機等近旁;不要把正在燒、烤、煮、蒸的東西置之不理;吸煙的家長不要臥床吸煙,剛吸完的煙蒂不要扔在垃圾桶里;不要在一個插座上使用多個電器設備;在使用完液化氣或煤氣灶后,要及時關掉閥門;在公共場所不要損壞消防設施和器材等。另外家長朋友們還要注意不要帶孩子舞廳、卡拉OK等公共娛樂場所,更不要單獨把孩子丟在家中。最后,就是要掌握一些正確施教方法和技巧,啟發和教育孩子掌握和記住一些防火知識。
方法一:做游戲。玩耍、游戲是孩子的天性,將一些防火知識融入游戲常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家長可以和孩子一起練習逃生,教孩子怎么樣彎腰,怎么用濕毛巾捂住嘴和鼻子,可以和孩子一起模擬報火警(切記不要直接撥打"119"火警電話。)方法二:通過給孩子講故事,背兒歌。隨著《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普及,社會對消防工作的重視,消防少兒科普讀物和卡通圖畫也漸漸在市面上多起來,家長朋友可以多看一些這方面的書,掌握一些素材,以講故事和唱兒歌的的形式教給孩子,識字的孩子可直接帶他們學習,這樣既教會了孩子讀書識字,又教會孩子防火知識,一舉兩得。
方法三:實地參觀。現在全國各地都建有消防宣傳教育素質教育基地,家長和學校的老師可以組織到那里參觀學習,教會孩子許多實用的消防常識,更能體現孩子對防火知識的認識,真正讓孩子認識消防,了解消防,讀懂消防,平時家長也可帶孩子到一些大灑店、大商場,告訴孩子哪些是安全出口標志,哪些是疏散標志,哪些是疏散通道。
方法四:積極調動法。每個孩子都有一種好強的心理,喜歡大人們夸他們乖、聰明,對于一些要記住的知識,比如撥打"119"電話時必須講清的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可以和孩子比賽,看誰背得快,記得牢,有時要裝作自己輸了,調動他們積極性。當然,方法是多種多樣的,這里只是其中的幾種,在教育孩子的過程中,家長朋友們根據情況,可以選擇其中的一種或幾種,也可自己嘗試新的方法,但關鍵是要讓孩子真正學到消防知識。
消防安全知識一、會逃生自救
發生火災時,如果被大火圍困,特別是被圍困在樓上時,在撥打了119報警電話后,我們應千方百計設法自救。具體做法如下:
1、發生火災趕緊逃
如火勢不大,可浸濕棉被、毯子等披在身上從火中沖出去。此時,要當機立斷,切不可猶豫不決,以免火勢越燒越大,錯過逃生時機。身處煙霧捂口鼻
若被困周圍煙霧很大,這可比火更為可怕。因為煙霧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氣體,如果不加防備,就會被有毒有害煙氣熏倒,這往往是火災事故中死亡率的原因(約占95%以上)。如果一定要沖出煙霧區,必須用濕毛巾等捂住鼻嘴,盡可能地貓腰貼地跑出,這樣才能減少煙氣的吸入量,以免中毒倒下。
2、觀察周圍找生機
如果建筑物有避難房、疏散樓梯的,可以先躲進避難房或由疏散樓梯撤至安全地方。
如多層建筑物火災,樓梯已被燒斷,或者火勢已相當猛烈時,可以利用房屋的老虎窗、陽臺、下水管道或其他可以接地牢固的物件逃生。
3、跳樓逃生有技巧
如生命受到威脅,又無逃生之路時,可以用繩索或將床單撕成條狀連接起來,一端拴在固定物件上,再順著繩索或布條滑下。
如果萬分情急決定跳樓出逃時,可先往地下拋出一些衣物棉被等,以增加緩沖,然后手扶窗臺往下滑,以縮小跳落高度,并盡力保持雙腳著地,盡可能地保全性命。
如處在較高樓層,且又無法采取跳樓逃生的辦法時,可在室內,關閉通向火區的門窗,如有條件,盡可能向門窗上澆水以緩火勢蔓延。這時,要采取一切辦法(如可用打電話,拋物件等辦法)向樓下的人發出求救信號,以贏得救援的機會。
危難見真情,在處于火場生死關頭,更要發揚互助和奉獻精神,盡力幫助老、幼、婦、弱者優先疏散。千萬不能驚恐失措,無序奪路。
4、逃命切忌進電梯
尤其應該注意的是,處在高層建筑火災時,如果不是消防專用電梯,絕對不能進電梯逃生。因為這時的電梯電源隨時有可能被切斷,并且電梯通道往往在發生火災時首先成為煙霧的襲擊部位而成煙道。
二、消防知識和自救
水火無情,慘痛的教訓使我們痛定思痛。消防安全工作已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人們的消防安全意識也日益增強。我們小學生也要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懂得消防自救措施。火作為人類的朋友,一旦翻臉便會釀成慘劇,讓我們在火場中學會拯救自己,也許會獲得第二次生命。
在日常中我們應該掌握哪些消防常識呢?
1、不玩火、不隨意擺弄電器設備。
2、提醒家長不可將煙蒂、火柴桿等火種隨意扔在廢紙簍內或可燃雜物上,不要躺在床上或沙發上吸煙。
3、提醒家長在五級以上大風天或高火險等級天氣,禁止使用以柴草、木材、木炭、煤炭等為燃料的用火行為,禁止室外吸煙和明火作業。
4、家或入睡前,必須將用電器具斷電、關閉燃氣開關、消除遺留火種。
用電設備長期不使用時,應切斷開關或拔下插銷。
5、液化氣鋼瓶與爐具間要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離,使用時,先開氣閥再點火;
使用完畢,先關氣閥再關爐具開關。不要隨意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發現燃氣泄漏,要迅速關閉氣源閥門,打開門窗通風,切勿觸動電器開關和使用明火,不要在燃氣泄漏場所撥打電話、手機。
6、不要在樓梯間、公共走道內動火或存放物品,不要在棚廈內動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維修機動車輛,不要在禁火地點吸煙、動火。
7、發現火情后迅速撥打火警電話119,講明詳細地址、起火部位、著火物質、火勢大小、留下姓名及電話號碼,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車。
8、家中一旦起火,必須保持冷靜。
對初起火災,應迅速清理起火點附近可燃物,并迅速利用被褥、水及其它簡易滅火器材控制和撲救。救火時不要貿然打開門窗,以免空氣對流,加速火勢蔓延。
9、要掌握火場逃生的基本方法,清楚住宅周圍環境,熟悉逃生路線。
大火來臨時要迅速逃生,不可貪戀財物,以免失去逃生時機。逃生途中,不要攜帶重物,逃離火場后,不要冒險返回火場。
10、火場逃生時,保持冷靜,正確估計火勢。
如火勢不大,應當機立斷,披上浸濕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逃離。逃生時不可乘坐電梯。逃生時應隨手關閉身后房門,防止煙氣尾隨進入。
11、樓下起火,樓上居民切忌開門觀看或急于下樓逃生,要緊閉房門,可用浸濕的床單、窗簾等堵塞門縫或粘上膠帶。
如果房門發燙,要潑水降溫。
12、若逃生路線均被大火封鎖,可向陽臺或向架設云梯車的窗口移動,并用打手電筒、揮舞衣物、呼叫等方式發送求救信號,等待救援。
火災無情,當大火燃起時,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抓緊脫離險境。在脫離時,往往要穿過著火地帶,這時如果火勢尚不太猛,可以穿上浸濕的不易燃燒的衣服或裹上濕的厚毯子。地面有火可以穿上膠鞋,穿過火區時要迅速果斷,不要吸氣,以免被濃煙熏嗆。逃生之前,要探明著火方位,確定風向,在火勢蔓延之前,朝逆風方向快速離開火災區域。
房間里著火時,必然會產生很多濃煙,其中含有大量的一氧化碳,在這種環境停留時間過長,就會中毒。煙能隨著熱空氣聚集在房間上部,而室內下部,能看清物品和方向,這時人們應該蹲下或趴下。如果時間、條件允許的話,可用濕毛巾捂住口鼻,爬向門口。打開房門后,沿著樓梯走下去,千萬不要走電梯,因電梯隨時可能因為火場停電不能升降或被燒壞。
三、對于我們校園內的學生們,遇到火災時,該如何逃生自救?
1、早逃生。
在一般情況下,火勢由初起到狂燒,只需十幾分鐘,留給人們的逃生時間非常短暫。因此,在發生火災時,一定不要埋頭搶救家庭財產而導致悲劇的發生,而是要快速逃離。
2、要保護呼吸系統。
在逃生時用水蘸濕毛巾、衣服、布類等物品,用其掩住口鼻,以避免煙霧熏人導致昏迷或者中毒和被熱空氣灼傷呼吸系統軟組織窒息致死的危險。如果煙霧較濃,膝、肘著地,匍匍前進。
3、要從通道疏散。
如疏散樓梯、消防電梯、室外疏散樓梯等。也可考慮利用窗戶、陽臺、屋頂、避雷線、落水管等脫險。
4、要利用繩索滑行。
用結實的繩子或將窗簾、床單被褥等撕成條,擰成繩,用水沾濕后將其拴在牢固的管道、窗框、床架上,被困人員逐個順繩索滑到下一樓層或地面。
5、低層跳離,適用于二層樓。
跳前先向地面扔一些棉被、枕頭、床墊、大衣等柔軟的物品,以便“軟著陸”,然后用手扒住窗戶,身體下垂,自然下滑,以縮短跳落高度。但千萬要記住莫跳高樓,因為從10米以上(三層樓高)的高度往下跳,很少活命。為此,最要緊的是求救,應該立即用水蘸濕床單、被褥,用其塞緊門窗,防止煙霧滲透進來,同時要不斷地向床單、被褥上潑水,防止其干燥。
6、要借助器材。
通常使用的有緩降器、救生袋、網、氣墊、軟梯、滑竿、滑臺、導向繩、救生舷梯等。
7、為暫時避難。
在無路逃生的情況下,可利用衛生間等暫時辟難。避難時要用水噴淋迎火門窗,把房間內一切可燃物淋濕,延長時間。在暫時避難期間,要主動與外界聯系,以便盡早獲救。
8、利用標志引導脫險。
在公共場所的墻上、頂棚上、門上、轉彎處都設置“太平門”、“緊急出口”、“安全通道”、“火警電話”和逃生方向簡頭等標志,被困人員按標志指示方向順序逃離,可解“燃眉之急”。
9、要提倡利人利己。
遇到不顧他人死活的行為和前擁后擠現象,要堅決制止。只有有序地迅速疏散,才能限度地減少傷亡。
四、幾種常見火災的撲救方法:
1、家具、被褥等起火:一般用水滅火。
用身邊可盛水的物品如臉盆等向火焰上潑水,也可把水管接到水龍頭上噴水滅火;同時把燃燒點附近的可燃物潑濕降溫。但油類、電器著火不能用水滅火。
2、電氣起火:家用電器或線路著火,要先切斷電源,再用干粉或氣體滅火器滅火,不可直接潑水滅火,以防觸電或電器爆炸傷人。
3、電視機起火:電視機萬一起火,決不可用水澆,可以在切斷電源后,用棉被將其蓋滅。
滅火時,只能從側面靠近電視機,以防顯像管爆炸傷人。若使用滅火器滅火,不應直接射向電視屏幕,以免其受熱后突然遇冷而爆炸。
4、油鍋起火:油鍋起火時應迅速關閉爐灶燃氣閥門,直接蓋上鍋蓋或用濕抹布覆蓋,還可向鍋內放人切好的蔬菜冷卻滅火,將鍋平穩端離爐火,冷卻后才能打開鍋蓋,切勿向油鍋倒水滅火。
5、燃氣罐著火:要用浸濕的被褥、衣物等捂蓋火,并迅速關閉閥門。
6、身上起火,不要亂跑,可就地打滾或用厚重衣物壓滅火苗。
穿過濃煙逃生時,用濕毛巾、手帕等捂住口鼻,盡量使身體貼近地面,彎腰或匍匐前進。
消防四寶
[關鍵詞]:案例 行民交叉 現狀考量 程序整合 途徑
一、引言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為兩類不同性質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行政糾紛的一種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民事主體民事糾紛的一種訴訟制度。兩者各有特點,功能也各異,在保護的利益方面各有側重。前者屬私法調整范疇,后者屬公法調整范疇。但在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民事訴訟涉及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涉及民事訴訟的相互交叉、相互影響的案件。如象“當事人因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相鄰關系、房屋買賣、拆遷安置以及土地征用等法律關系而同時引起或先后提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相互交叉重疊的案件”[1],這些交叉重疊案件如何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不僅在法學理論界有不同的認識,而且在審判實踐中也有各種各樣的做法。這樣的結果既造成了法學理論上的混亂,也在審判實踐中讓承辦這類交叉案件的法官無所適從。在2007年3月第五次全國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上,以上問題雖已引起中央和最高法院的重視[2].下面,筆者從三起案例入手,就如何建立審理行政和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制度來闡述個人的觀點,請同仁們批評指正。
二、問題的提出——三起案例引起的思考
近年來,由于立法原因[3]、行政權的擴張與大眾人權意識提高的矛盾以及行政、民事訴訟終極目標的不同,導致行、民交叉案件越來越多。以下是筆者所在法院受理的三起行、民交叉案件:
案例一、李家芬、李從告訴陳德志等人股權轉讓糾紛;訴夷陵區工商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2004年9月25日,華青磷礦公司股東陳德志、李盛榮、易正林與李家芬、曹陽(以肖仁生的名義)簽訂一份“股東出資額轉讓協議”。該協議約定,華青磷礦公司原股東陳德志等三股東將其出資額50萬元有償轉讓給李家芬、肖仁生;李家芬、肖仁生各占股份50%;受讓方將轉讓出資額一次性支付給出讓方。同年10月21日,該公司向夷陵區工商局(以下簡區工商局)稱申請辦理公司股東、組織機構成員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公司股東由陳德志等三股東變更為李家芬、肖仁生,法定代表人由陳德志變更為李家芬。后由于肖仁生出資額不到位,李家芬又先后三次以公司名義向區工商局申請變更登記,區工商局均予以準許。2005年9月14日,肖仁生向工商局投訴稱:“公司的后三次變更登記,本人未參加公司股東會議,未在股東會議和股東出資額轉讓協議上簽字”。在工商局接到肖仁生的投訴后的第四天,陳德志等三股東與李家芬、李從告又簽訂了一份“股東出資額轉讓協議”。協議約定:陳德志等三股東將其出資額依法有償轉讓給李家芬、李從告;陳德志等三股東將華青磷礦公司貨幣出資50萬元轉讓給李家芬、李從告;李家芬、李叢告各占股份50%.協議第6項“以上轉讓款已于2004年10月21日由李家芬支付完畢”,用以說明轉讓款李家芬早已支付。該協議落款出讓方陳德志由受讓方李家芬簽名。2005年10月18日,李家芬、李叢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同年9月18日與陳德志等三人簽訂的“股東出資額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同年11月22日,區工商局認為,華青磷礦公司先后辦理的四次公司變更登記屬于提交虛假證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對華青磷礦公司后三次辦理的公司變更登記予以撤銷;2、對華青磷礦公司2004年10月21日辦理的公司變更登記,限60日內予以改正”。李家芬不服該處罰決定,向市工商局申請復議。市工商局經復議后,維持了對區工商局的處罰決定。2006年3月27日,李家芬以公司名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區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問題:李家芬、李從告訴陳德志等三股東出資轉讓合同糾紛案以及李家芬以公司名義訴工商局工商行政處罰決定案。該兩案能否 “一并審理”?若“分案審理”,是 “先行后民”還是“先民后行”?
案例二、張家明訴公安局侵犯人身權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案
2004年7月7日零時許,張家明(個體戶)發現自己經營的輪胎被人所盜,便與鄰居盧某駕車追趕,在抓獲了一嫌疑人后隨即報警。夷陵區公安局(以下簡稱公安局)工作人員在出警過程中,誤將張家明當作盜竊嫌疑人追趕并實施抓捕,致張家明摔倒并造成其身體多處致傷。張家明受傷后被送往夷陵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張家明出現反常言行,于同年8月6日從醫院四樓跳樓受傷,后經鑒定為“誤傷后患有創傷后應激障礙”,該精神障礙與被誤傷有直接因果關系,其跳樓時無民事行為能力;后經司法鑒定,張家明傷殘程度綜合評定為五級,護理依賴程度為三級,并需配備殘疾器具一套,七年更換一次。張家明于2006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公安局對張家明實施的行為違法,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84262元。公安局認為,張家明因精神失常跳樓受傷,夷陵醫院發現不及時以及看管不善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問題:張家明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同時,能否同時起訴夷陵醫院承擔民事責任?公安局要求法院追加夷陵醫院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并要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對該行政賠償案中能否附帶追加夷陵醫院參加訴訟?
案例三、謝言芬等人訴陳虎、車管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2005 年11月21日09 時許,曾慶寶無證駕駛奔騰牌兩輪摩托車載妻子謝言芬,沿漢宜公路由西向東往武漢方向行駛,當行至漢宜公路303.3KM處,與對向行駛由陳虎駕駛的藍箭牌貨車迎面相撞,造成曾慶寶當場死亡,謝言芬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公安交警現場勘查,認為曾慶寶無證駕駛機動車,駕車時未按規定靠道路右側行駛,認定曾慶寶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陳虎、乘車人謝言芬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2006年3月23日,謝言芬以陳虎未依法履行投保義務,該過錯行為導致受害人家屬不能依法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以陳虎下肢存在功能或殘疾,而宜昌市公安局車管所(以下簡稱車管所)違法頒發駕駛證為由,訴請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140000余元。
問題:謝言芬訴陳虎、車管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系民事案件,而對車管所給陳虎頒發證照是行政行為,法院是先中止民事訴訟,建議當事人對車管所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待有結果后再恢復民事訴訟,還是一并審理民事附屬行政訴訟?
對于上述三起案例,由于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如何操作,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本案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的概括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中止民事訴訟。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解釋》(以下簡稱《行訴法若干解釋》)第61條“被告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做出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的規定,雖然該條采用了“一并審理”的用語,但并沒有采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用法,可以說法學理論界所討論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程序并沒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可。[4]因該條文僅規定了行政裁決情況下法院的“一并審理”,不僅范圍過窄,并且還不具有可操作性。可見,“現有的法律根本無法應對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聯系日益緊密的現實”,[5]也無法解決審判實踐中一些交叉案件的障礙問題。
三、現狀考量——形式、審理及問題
(一)表現形式
以上三起案例雖然都存在著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的交叉,但由于行政與民事訴訟的性質各異,特點不同,訴訟要達到目的也不相同,因此它們的表現形式也各不相同。
1、以民事訴訟為主,對涉及相關聯的行政爭議由法院認定。這類案件主要表現以下形式:一是當事人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對相關聯的行政行為只能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之一。二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不能直接要求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處理,但可以以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作為抗辯理由,請求法院不予采信和認定。三是此類案件在本質上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糾紛,但是由于行政機關的介入而使民事糾紛復雜化。如案例三中,法院通過以交警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為審理依據,認定曾慶寶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陳虎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謝言芬等人不服,認為陳虎下肢存在功能或殘疾,而車管所違法頒發駕駛證,交警部門所做出的責任認定書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法院如果依據該責任認定書判處,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案例,顯然以民事訴訟為主,而公安交警和車管所的責任認定行為和頒證行為而使民事爭議復雜化。
2、以行政訴訟為主,對行政糾紛的解決是民事糾紛解決的前提和基礎。這類訴訟,往往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同時或之后,要求法院審理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這類案件一般來說,具有以下特征和表現形式:一是此類案件同時存在著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但行政爭議處于主導地位。二是行政和民事爭議在事實上具有內在的聯系性。三是行政爭議的解決是民事爭議解決的前提。如案例二中,張家明在對公安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公安局對其實施的抓捕行為違法的同時,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若張家明要求法院追加夷陵醫院參加訴訟,這一案件行政賠償爭議處于核心地位,對公安局抓捕行為的審查,是下一步處理公安局行政賠償和夷陵醫院民事賠償的基礎。可以說對公安局抓捕行為的司法審查一經確定,行政賠償和民事爭議就會迎刃而解。
3、行政和民事爭議相互交織,而針對特定的爭議,既可通過行政訴訟解決,也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也可以同時提起。這種情況在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的案件中表現的比較突出,其主要表形式表現:一是民事訴訟中包含著行政爭議的司法確定,或者說行政爭議的本身就包含著對民事爭議的處理。二是對行政爭議的處理必然地涉及民事爭議,反之亦然,二者不能割裂開來。三是當事人可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二者同時提起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四是引發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爭議是基于同一事實。五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可分別進行,但在處理結果上應相互參照,避免沖突和重復處理,體現法律的嚴肅性[6].如案例一中,由于各法院適用和理解法律不一致,該兩案既可一并審理,也可分案審理;在分案審理中,既可以“先行后民”,也可以“先民后行”,處理方式多種多樣。
(二)審理現狀
以上三起案例,我們主要采取了三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1、中止訴訟。也就是在出現行政與民事交叉問題后,先中止訴訟,建議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提起訴訟,待有結果后再恢復訴訟。如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就是先裁定中止李家芬、李從告訴陳德志等股權轉讓糾紛案的訴訟,待李家芬、李從告訴區工商局行政處罰決定案有結果后,再恢復民事訴訟。
2、直接確認。也就是法院直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為的效力作出認定。如案例二中,法院就是直接確認被告公安局于2004年7月7日對張家明實施的抓捕行為違法。然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組織當事人雙方就行政賠償問題和醫院的過錯行為是否必須賠償進行案外協調,從而最終達成和解“合意”。
3、審查后釋明。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4條第1款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均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向法院提供證據,包括主張和反駁證據;同時,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條和最高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均規定,法院應當向當事人告知舉證范圍、舉證時限和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關聯的爭議實質是決定訴訟結果的證據的效力認定問題,屬于當事人提供主張或反駁證據的范疇,據此法院應履行告知提出爭議方以另行起訴方式完成舉證責任的義務。如案例三中,法院就應告知謝言芬必須先申請對陳虎的下肢是否存在功能或殘疾進行司法鑒定,若經鑒定,陳虎的下肢存在功能障礙或殘疾,則由其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一并審理”,即由法院直接對陳虎未依法履行投保義務有否過錯和車管理所給陳虎頒發證照的行政行為作出認定后予以裁判。
除以上三種處理方式外,還有的認為對上述三個案例案應由行政或民事審判庭“一并審理”,或者通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以及“民事附屬行政訴訟”將行政與民事爭議一并解決。還有的認為應由行政、民事審判庭分案審理,這兩種不同審判庭在審理中相互等待。而“這種處理方式事實上,把行政與民事爭議分成兩個案件,結果就會出現或者審理期限過長,或者裁判結果相互矛盾等問題”。[7]象案例一中,李家芬與陳德志等人圍繞股權轉讓爭議,李家芬先后進行民事和行政訴訟,歷經區工商局、市工商局、區法院、市中級法院數次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先后作出7個裁判,[8]歷時三年有余,最后該案雖經法院“協調”,以李家芬撤回起訴的方式結案,但由于民、行交叉案件存在制度上的桎梏和障礙,給當事人造成了極大的訴累。
(三)問題透視
正因為上述行政與民事交叉案件處理方式上存在法官在適法上的不統一和執法上的混亂,其隨意性也顯而易見,必然導致法律適用上所生結果的悖論和問題不可避免。
1、立法滯后——行、民交叉案件處理的無序性。由于立法滯后,各地法院在法律層面對行、民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還沒有“尚方寶劍”可供借鑒,在法律層面還沒有構建較完整的行、民交叉案件程序制度體系,尚缺乏科學的程序指導,導致行、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在實踐中認識不一致,還存在較大的隨意性。比如我國目前只有兩個法律和解釋條款(如《民訴法》)第136條和《行訴法若干解釋》第61條)涉及到行、民交叉案件處理的原則規定,再沒有其它條款觸及,使得各地法院在處理交叉案件時隨意性較大。因“現存的解決方法導致的結果,案件久拖不決者有之,行政判決與民事判決相互矛盾者有之”。[9]與此同時,由于立法的步伐大大落后于社會的變革,再加上中國地域廣,東西南北各地差異較大,法院法官的素質參差不齊,而法律適用者又不能做“自動取款機”,使得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遇有行、民交叉案件時適法很不統一,處理方式方法亦不一樣,結果也就不言而喻。另外,由于法院法官對法律認識上的差異,“導致法院的民事判決與行政判決相互矛盾,經常出現法律適用所生結果的悖論,”[10] 也導致人民法院在處理行、民交叉案件時的隨意性和無序性。
2、引發訟累——行、民交叉案件處理的復雜性。行、民交叉案件因缺乏科學的程序指導,使得各地法院難以理想地解決行、民交叉案件,從而導致案件審理期限過長,給當事人造成訟累,影響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當出現民事、行交叉后,由于一般由法院的行政和民事審判庭進行審理,從而出現一個案件往往久拖不決,其判決互相矛盾或者在民事審判中疏于審查行政認定事實導致民事判決錯誤。如案例一中,當事人不僅要在同一法院經過三次立案,由法院的行政和民事審判庭審理,而且提起上訴后還要經過上訴審的法院的立案庭立案,行政和民事審判庭審理。此時,由于行政與民事訴訟相互影響,官司沒完設了,導致當事人重復訴訟,循環訴訟,陷入一而再、再而三的訴累怪圈之中。同時,由于這種交叉處理的復雜性使然,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不同程度地影響了案件處理的嚴肅性和法律關系的穩定。”[11],最終的結果是影響了案件質量和法院的裁判權威。
3、浪費資源——行、民交叉案件處理的局限性。在審判實踐中,對于行、民交叉案件,由于行政與民事訴訟各有其局限性,再加上法官的職業保守性格與法律家遵循既定規則的“教義式職業思維”,使得法官不敢“造法”和創新,直接表現就是法官在行、民交叉案件程序整合制度改革中表現為“教義式”的保守性。因為依靠任何一種訴訟程序都難以理想地解決行、民事交叉案件的紛爭。這樣的結果既影響了辦案效率,增加了法院的訴訟成本,又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根本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與此同時,現在一些法院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制定的內部行、民交叉案件的處理規則,實際上又帶有程序規則與實體規則存在的雙重局限:既不能保持已有的行、民交叉案件處理的正當性與效率性,又難以體現社會主義司法理念所要求達到的司法和諧統一的價值目標。
4、相互矛盾——行、民交叉案件處理的沖突性。在出現行、民交叉案件后,因沒有統一的程序模式可供選擇,導致不同的法院對行、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結果相互矛盾,象有的法院把本來應該由民事賠償的范疇按照行政賠償對待,不僅有侵害當事人訴訟權利之嫌,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不同的救濟結果。如案例三中,謝言芬要求車管所賠償,對于車管所疏于管理而給陳虎的頒證行為,死者家屬是提起行政賠償還是民事賠償是本案的關鍵。有人認為這應該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有人認為應該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對于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沒有正確的認識,最終的處理結果就會相互沖突,也必然導致當事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
四、模式選擇——程序整合的途徑
從大陸法系國家通行作法來看,在處理行、民交叉案件問題時,主要采取了以下三種的原則方法:一是應根據原告起訴主張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來判斷是否為民事爭議或行政爭議;二是民事和行政審判庭各自具有相應的權限和職能,應相互尊重彼此裁判的效力;三是對于有瑕疵的行政處分,在未經有權機關宣告其無效或撤銷前,民事審判庭原則上不得否認其效力。對于上述傳統觀點,近年來,我國已有不少學者提出了質疑,[12]因此,筆者認為,我們在選擇行、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模式時,要根據當事人的訴求,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公平公正的原則出發來進行科學的選擇和整合。
1、“先行后民”模式。 在行、民交叉案件中,關于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后問題,一部分學者傾向性的觀點是行政訴訟優先于民事訴訟,[13]民事訴訟讓位于行政訴訟;或者把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先行中止,待行政訴訟審理終結后,并以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為依據繼續審理民事訴訟。其理由是:⑴從主體資格來看,行政許可行為或行政確認行為均賦予民事主體一定的民事主體資格,而有相當數量的民事主體資格都是通過一定行政行為賦予的,因此,如果對民事主體一定的民事主體資格產生爭議,就必須先行對行政許可行為或者行政確認合法性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⑵從保護的社會利益價值大小看,行政訴訟保護的權益既有行政利益,又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保護的主要是公民和組織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14]⑶從法定程序來看,行政行為往往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定程序要件。如在房屋買賣交易中,我國物權法和房地產法規定,房屋買賣只有進行了過戶的行政登記行為才生效;在婚姻法律關系中,男女雙方只有經過了婚姻登記的行政程序,婚姻關系才為合法建立。⑷從審理的結果來看,有的行政行為是某些民事權利與民事責任承擔的依據。如象案例三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承擔問題,若沒有例外情況,法院一般是以公安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這一行政行為為依據。因此,在上述情況下,當出現行、民交叉時,由于民事訴訟因受到行政訴訟的影響,民事訴訟不宜繼續進行,而行政訴訟可以繼續進行,通過行政訴訟方式先行解決行政爭議,待行政裁判作出后,再恢復對民事爭議的審理。
2、“先民后行”模式 .在行、民出現交叉,民事爭議的解決是行政訴訟條件時,就應該先審理民事爭議,然后再解決行政爭議。如上述案例一中,股權轉讓法律關系是否合法有效,是工商部門應否辦理工商登記的條件。因此,為慎重起見,先解決股權轉讓是否有效的問題,再解決由誰來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問題,換言之,先解決民事訴訟,再處理行政訴訟,比較合適。在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當發生相關的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民事問題的解決又確實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條件時,應注意法院內部不同審判業務庭之間的協調,從而有利于理順兩個訴訟關系,及時解決糾紛,避免訟累。如果暫緩解決行政訴訟不影響行政效率,可以讓民事訴訟先行解決,然后再解決行政訴訟。[15]
3、“行政附帶民事”模式。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受理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將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一并審理,一同判決的訴訟制度。[16]目前,對于行政訴訟能否附帶民事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未作明確規定,最高法院《行訴法若干解釋》第61條只提出了“一并審理”的問題,但這一規定為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開了一個口子,我們完全可以在此基礎上建立完善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因為在行、民交叉的案件中,盡管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具體行政行為以外不是行政訴訟的審理對象,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所有事實,法院可以置之不理。既然存在行、民交叉案件,人民法院并對與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的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審理,為什么法院就不能再進一步,對民事爭議做出裁判呢?[17]而法院基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請求對民事爭議進行審理和裁判,既是訴訟程序效益原則的根本要求,也是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提高裁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的體現。當然,我們并不是說所有的行政訴訟案件都可附帶民事訴訟。筆者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因對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相關聯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不服引起的。其二是因對行政機關的確權裁決行為所包含的民事內容不服而提起的。而象行政賠償訴訟、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調解協議或仲裁裁決而提起的訴訟、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有關的權屬爭議不作為,同時又要求人民法院直接解決該權屬爭議,則不屬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除范圍上有限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行政訴訟成立為前提,以民事爭議因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以民事訴訟請求與行政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內在的關聯性為要求,以附帶民事訴訟屬于法院主管范圍和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為條件。二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主體,必須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三是必須符合民事訴訟的其他起訴條件,包括符合法定要求的起訴方式、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等。四是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一審中提起,即是在行政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二審期間不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4、“民事附屬行政”模式。民事訴訟的附屬行政問題,就實質而言,表現為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能否審查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18]結合國外和我同臺灣地區經驗,就我國現行一元制的法院體制而言,在民事訴訟中適當對行政附屬問題進行處理不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19]比如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證據材料的一種,而不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因此,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認定只是其單方行為,具有行政性質,與民事糾紛的劃分系不同性質,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事故認定,如有不妥,就不能作為法院審理案件劃分責任的定案依據。具體而言,在民事案件中,行政行為本身不是案件的訴訟標的,但案件的解決有賴于行政行為效力問題的先行解決,在這種情況下,行政行為就成為民事訴訟的先決問題。[20]如案例三中,謝言芬認為陳虎下肢存在功能缺陷,對車管所為陳虎頒發駕駛證提出異議。在該案中,訴訟標的是爭議的賠償費標準,車管所頒發駕駛證執照的行為不是訴訟標的,但是,在謝言芬對車管所為陳虎頒發駕駛證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要解決賠償款糾紛,必須先解決車管所發證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因此,車管所的頒發駕駛證的行政行為,就構成民事訴訟的先決問題。而對于該問題,法院經審查后應根據行政行為的不同類別作出不同處理:⑴如果該頒證行為無效,法院可根據車管所的頒證行為,在民事訴訟中可直接認定陳虎和車管所應承擔責任;⑵如果該頒證行為有效,該頒證行為在民事訴訟中就具有證據效力;⑶如果頒證行為難以確定,或者當事人就頒證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時就應該中止民事訴訟,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行政審判庭解決其效力問題后再恢復民事訴訟。
5、“一并審理”模式。應該說,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附屬行政訴訟均屬于行、民“一并審理”中的一種方式,它們“在解決行政與民事糾紛這一目的上是一致的,在多數的操作環節中也是一致的”,[21]但“附帶訴訟”與“一并審理”又有所不同。所謂一并審理就是對于行、民交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其中一種案件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同一審判組織依據不同的訴訟程序對相互交叉的另一種案件,一并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動。在一并審理中,既包括以行政訴訟為主體,一并審理民事爭議;也包括以民事訴訟為主體,一并審理行政爭議。如前所述,《行訴法若干解釋》第61條已經提出了“一并審理”的問題,這為審判實踐中真正解決行、民交叉問題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由于行政與民事訴訟畢竟存在差異,使得在一并審理中有些問題值得注意:⑴在法律適用上,一并審理的案件應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審理。同時,對于一并審理的案件,在管轄、審判組織、裁判、上訴等諸多方面法律和司法解釋尚需進一步明確具體。⑵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民事訴訟是誰主張誰舉證,而在行政訴訟中,則要求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為此,人民法院一并審理案件時,對行政訴訟部分和民事訴訟部分,同樣可以分別適用兩種舉證責任原則。⑶在處分權享有上,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不享有實體權利的處分權,而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均享有實體上的處分權,原告可以放棄或變更自己的訴訟請求,被告也可以放棄、轉讓、變更自己的實體民事權益。因此,在一并審理的過程中,行政機關對被訴行政行為顯然沒有處分權,但是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則可以行使處分權。⑷在調解和反訴中,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行政賠償案件除外)不適用調解可適用協調,但在一并審理的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則可以就民事訴訟部分適用調解為審理模式和結案方式。
五、結語
對同樣的行、民交叉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官手里作不同的處理,表面看是法官對當事人選擇的權利救濟方式,可選擇的背后卻隱藏著制度的缺失和法律漏洞。也正是由于不同的處理方式,已給法院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如何處理好行、民交叉案件,探索此類案件程序整合的途徑,己成為擺在法學界和司法實踐界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因此,結合上述微觀上的模式選擇和程序整合思考,在宏觀方面,我們還有許多工作要做:比如要完善立法,特別是完善《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對此類交叉案件的立案、審理、裁判統一規定,從而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相互矛盾沖突的作法。若在短期內不能修改以上兩部訴訟法,那么最高法院就應立即著手制定和完善關于此類交叉案件處理的程序規則。另外,要強化協調,也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內部審理此類案件的行政審判庭和民事審判庭的協調制度,從而避免各自為政,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總之,在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和最高法院還沒有出臺統一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法官既不能把行、民交叉糾紛推向法院門外,也不能在對行、民交叉案件處理后“官了民不了”。[22]“法官應當像醫生那樣,及時處理病理事件,努力平息爭議”,也就是說,“所有的程序,最終要為化解糾紛服務”。[23]因此,我們應該根據交叉案件的具體情況,從方便當事人、節約訴訟成本、提高審判社會效果、合理利用司法資源的思路出發,找出最佳的程序整合途徑,惟有這樣,才能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和構建和諧司法的目標。
注釋:
[1] 張娜、石侃著:《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設置》,發表于《法制日報》 2005年3月24日。
[2] 在2007年3月第五次全國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在會上強調,要處理好行政訴訟案件和民事訴訟案件交叉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正在對此問題進行調研,適時提出指導性意見。有關會議精神載《人民法院報》,2007年3月28日第1版。
[3] 由于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建立時間不長,加之行政訴訟法先天的缺陷,因而行政訴訟長期處于一種附屬地位,還沒有完全形成獨立的體系,這在立法層面反映的較為明顯。如我國行政訴訟沒有規定的問題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是一例。另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應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這樣立法機關通過立法活動將一部分民事審判權授予行政機關行使,如《土地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這種立法必然產生審判實踐中民事、行政訴訟交叉問題。
[4] 甘文著:《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之評論――理由、觀點與問題》,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頁。
[5] 馬懷德、張紅著:《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交織及處理》,發表于《法商研究》雜志2003年第4期。
[6] 康宏亮、董陪紅著:《淺議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問題》,載《中國法院網》,于2005年9月12日訪問。
[7] 程琥著:《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交叉及處理》,載賀榮主編《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實務》(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273頁。
[8] 有關本案的詳細情況,參見肖杰著:《公司股東不能擅自以公司和法人名義提起行政訴訟》,發表于《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4期,第100頁。
[9] 馬懷德、張紅著:《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交織及處理》,載《法商研究》雜志2003年第4期。
[10] 程琥著:《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交叉及處理》,載賀榮主編的《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實務》(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273頁。
[11] 200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在第五次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上講話時指出,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過程中,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同時存在并相互交叉,行政案件的處理和民事案件的處理不一致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同程度地影響了案件處理的嚴肅性和法律關系的穩定。
[12] 廖永安著:《民事訴訟理論探索與程序整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57頁。
[13] 參見黃江著:《行政法理論與審判實務研究-全國法院系統第十二屆學術討論會論文選》中的《行政、民事關聯訴訟的法律思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420頁。
[14] 張步洪、王萬華著:《行政訴訟法律解釋判例述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555頁。
[15] 程琥著:《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交叉及處理》,載賀榮主編的《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實務》(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279頁。
[16] 王兆雷、姬忠彪著:《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若干法理問題》,載《人民法院報》,2006年12月28日。
[17] 金代權、蘇福著:《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法理思考——以現代司法理念探索行政權對民事行為的干預及司法救濟》,載《中國憲法行政法律網》,于2004年7月26 日訪問。
[18] 楊榮新主編:《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7頁。
[19] 廖永安著:《民事訴訟理論探索與程序整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57頁。
[20] 羊琴著:《論行政行為作為民事訴訟先決問題之解決一一以行政行為效為存在差異為基礎》,發表于《廣東法學》雜志2004年第1期,第18頁。
[21] 石泉、李秀年著:《行政訴訟一并審理民事案件若干問題辨析》,發表于《人民司法》雜志2001年第4期,第41頁。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通過“創先爭優”主題教育活動,教育引導黨員不斷強化黨的意識,鍛造高尚師德,提高業務能力,創造新的業績,真正做到思想覺悟高于群眾,業務技能勝過群眾,工作業績超過群眾。
二、目標要求
1.踐行黨的章程,加強黨性修養。全體黨員要認真學習,掌握黨的基本知識,牢記黨員的權利和義務,增強黨的意識,加強黨的修養。
2.鍛煉“六課”能力,提高業務水平。全體黨員要結合崗位工作實際緊緊圍繞貫徹“七個優化”,實施“六課”能力訓練大造“三精”課堂,力爭把每一節課都上成“學生滿意、家長滿意”的優質課,做人民滿意的優秀教師。
3.恪守師德規范,展示先進形象。全體黨員要牢記自己的責任,用《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十要十忌”、“六條禁令”規范自己的言行,用實際行動踐行,展示先進形象。
三、方法步驟
教育活動從3月份開始到5月份基本結束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學習動員(3月1日——3月31日)
1.召開主題教育動員會,傳達局黨委部署要求和學校教育活動具體安排,以責任區和崗位為代表進行承諾活動。
2.搞好學習培訓,采取集中學習,個人自學研討交流等形式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黨的十七大報告、新和師德要求。
3.學習研討,在學習的基礎上,組織黨員對照有關要求進行反思、交流,激發廣大黨員立足本崗,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的主觀能動性。
第二階段:崗位示范(4月1日——4月30日)。
1.開展師德建設月活動,以“教師責任”為主題內容開展“知責任、明責任、負責任、盡責任”學習、研討、實踐等系列活動。
2.以追求“低負高效”為目的,以“典型引路”為手段,圍繞“六課”能力訓練開展專業培訓、常規教研、群體科研、教學展示、質量監測評估、校本課程展示等活動。
3.加強“三生”建設,交流“三生建設”方案,開展“三生”論壇活動
關鍵詞:思想品德 交往式
傳統的政治課教學是由教師將知識分解,從整體到部分或從部分到整體地系統地加以呈現,使學生通過傾聽、記憶和練習以再現教師所傳授的知識,對學生而言,他們的任務是接受、存儲前人已經“發現”了的知識,在這種知識觀的指導下,學校教育必然出現書本中心、課堂中心、教師中心、死記硬背的現象。這種教學,失去了素質教育的功能,不可能培養學生的批判意識,探究意識,以及提高學生的思維能力、分析能力、實踐能力。這種被動的學習方式窒息學生的思維和智力,摧殘學生的興趣和個性,導致學生的主動性、能動性、獨立性不斷的喪失。新課程倡導從知識本位,學科本位轉向以學生發展為本,對知識、能力、態度進行有機整合,倡導新的學習方式,以自主、合作和探究為主;要求教師更多地成為學習情景的創設者、引導者、促進者、合作者。教師應遵循學生的發展需要和狀況來設計課堂教學,而不是請學生按照事先設計好的教學過程參與學習。教師的教是為了更好地促進學生的“學”。本人根據近幾年的教學經驗,對課堂教學做了一定的探索和實踐,探索出一條自己的教學模式----案例交往式教學法。
案例交往式教學是指以案例為載體,以交往為本質,以探究過程為根本任務,讓學生在案例探究中通過師生、生生合作與交流、辯論與對話,以及不同觀點的交鋒與思想的碰撞,自主建構自己的知識體系的一種教學模式。
一、以案例為載體
在案例交往式教學過程中,案例是學生探究的對象和學習知識的載體。案例質量的高低是案例交往式教學能否成功的前提。為此,案例必須體現以下特點:
1、真實性。案例必須源于歷史或現實社會生活,是從歷史或現實生活實踐中提取的,且具有深刻的時代背景和鮮明的時代特征。
2、針對性。所選案例與學生身邊和周圍的事要有密切的聯系;同時,案例的參與者有的年齡要與學生的年齡相仿。學生才會引起關注、興趣。
3、時效性。案例應是新發生的事,學生愛聽,也容易縮短教師與學生在年齡上的差距。
4、典型性。所選案例應是同類案例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5、探究性。案例不能過于簡單,應體現社會生活的復雜性,這才有探究的必要。如果案例的內容簡單,學生觀點一致,不存在什么問題或爭議的話,這樣的案例就會失去對學生的吸引力。那些有激烈觀點的沖突,沒有處理方法和結論的案例,往往內涵豐富,它能吸引學生透過各種表面現象,能從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方面深入探討,共同思考和理解問題的實質。
6、目標性。在案例交往式教學中,無論是案例的選擇,還是每一案例教學環節的設計,都應緊緊圍繞一定的教學目標,體現教學的知識體系。
7、自主性。這體現在兩個方面:
(1)案例的選擇應體現自主性,案例可以是教師提供的,也可以是學生提供的。
(2)案例探究的過程應體現自主性,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獨力自主地深入案例,充分體現案例中的角色,成為案例活動的主體,真正實現案例情景的“再現”,并設身處地地思考、探究問題的方案。
二、以交往為本質
案例交往式教學仍然是教師教和學生學的統一,其統一的實質是交往。這種交往同傳統教學相比最大的特點是:教師不再是教學過程的控制者、教學活動的組織者、教學內容的制定者和學生學習成績的評判者,而是學生學習的合作者、領導者、參與者。師與生之間、生與生之間既相對獨立,各自屬于不同角色,又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相互溝通、相互理解。
1、教師在交往中扮演“導演”的角色。
(1)由管理者轉化為引導者:教師通過引導、啟發、點撥、評論等各種巧妙的手段,使探究、討論、發言過程按照教學目標的要求,生動活潑的健康發展。
(2)由知識傳授者轉化為促進者:學生在探究討論中陳述自己的觀點,評論他人的觀點,展開爭論以至形成共識,教師在其中起著促進的作用,鼓勵學生創新,支持不同意見交鋒,促進探究向縱深發展。
(3)由居高臨下傾向“平等中的首席”:教師要仔細“傾聽”,創設和諧情景,促進學生探究。教師不是思想的主宰者,真理的壟斷者,而是通過富有真理性的真誠發言、啟發、引導,為學生提供一個更寬闊的思路,更廣闊的視野,更豐富的選擇。
2、學生在交往中扮演“主演”的角色。
(1)學生按教師的要求提供與教學相關的案例材料。
(2)學生提供探究角度,提出假設。
(3)學生收集和發現材料,展開探究活動。
(4)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分析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