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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現行征收土地補償的不完全性和非公平性,相當程度上造成和加劇了濫用征收土地權,侵犯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危及國家糧食安全、土地合理利用以及社會安定和諧等一系列問題。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充分發揮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征收土地補償制度引入成本效益分析,確立合理的市場補償制度,對于保護農民權益、規范政府征收土地行為、優化土地資源利用、維護社會穩定等均具有顯著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提出構建具有中國特色征收土地公平補償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征收土地土地補償制度設計效益分析
我國現行土地補償采用不完全補償原則,與公平補償相距甚遠。這其實是剝奪了失地農民分享工業化和城鎮化成果的機會,嚴重威脅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同時刺激了政府過度征地,導致農地資源嚴重浪費,威脅國家糧食安全。因此,為了統籌國家、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三者利益,確保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我國應盡快確立公平補償原則,并在此基礎上,借鑒它國經驗,漸進地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征收土地公平補償制度。
一、現行征收土地補償制度
我國關于征收土地補償的法律性條款,最早見于1944年頒布的《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例》中,之后1950年的《鐵路留用辦法》和《城市郊區條例》、1962年的《農村工作條例》、1982年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都對征收土地補償的問題做了或多或少的規定,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后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征地補償制度正式法律化被固定下來,該法隨經幾次修改,但該制度一直延續至今。目前,征收土地補償制度設計法律條款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中,該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依據該法條規定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三項內容。二六年四月十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29號)明確提出:“各地要從實際出發,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辦法和養老保障辦法。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已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的地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要按規定納入救助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范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沒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區,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養老和醫療服務,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當地的社會救助范圍。”2006年8月31日,國務院下達《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第二條規定: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上述規定征收土地還應給予農民社保補償,從而使征收土地補償項目增加為四項。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照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倍數進行確定,總和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從法律的規定和征地實踐來看,這種以產值標準確定補償的制度,實際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經濟補償,而對與被征收土地因市場供求關系形成的土地收益毫無關系。
二、現行征收土地補償制度設計成本大于效率
現行征收土地補償制度設計屬于不完全補償制度設計,與當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體制不能匹配,以耕地產值確定補償標準不能反映現實農村土地實際收益。在86年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農業生產,是以單一種植為主,而今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農民家庭土地承包經營體制是以土地為主的多種經營,完全參與了市場競爭;耕地年產值已經不能完全的反映農民土地的實際收益價值,耕地年產值只是農作物產量與價格的函數,其高低與被征土地地區的建設用地土地供求關系、城市等級、土地利用、被征土地位置、當地經濟狀況、土地供應市場價格等眾多因素無關;農產品的市場供求價格與建設用地供求市場價格沒有必然的聯系,且是不穩定的指標,兩個價格的市場溢價也沒有必然聯系。耕地年產量受自然界因素影響較大,如果前三年連續遇到自然災害,顆粒無收年產量必將為零或下降,從而直接影響產值,如果此時被征收補償豈不是為零嗎?實踐中按年產值計算出來的補償標準根本不能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從理論上講,土地補償標準的確定很大程度上與被征地所處的區位、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及區域基礎設施條件等緊密相關,而與土地年產值的關聯性并不明顯。概括的說,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游離于土地市場價格之外,已產生較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嚴重損害了農民權益。建立市場補償制度,不僅要補償所征收土地本身的通常價值,還必須補償其“特別價值”(1794年《普魯士一般邦法》)以減輕日益加重的政治的、社會的、經濟的成本。
年產值是農作物產量與價格的函數,其高低受所處地區的農業生產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的影響,與被征地的區位等地價因素無關。農產品價格是不穩定的指標,農業生產受自然界因素影響較大,前三年中如果遇到自然災害年產量下降直接影響產值。實踐中按年產值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標準根本不能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從理論上講,土地補償費的確定很大程度上與被征地所處的區位、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及區域基礎設施條件等緊密相關,而與土地年產值的關聯性并不明顯。概括的說,現行法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游離于土地市場價格之外,嚴重損害了農民權益。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征收土地補償制度設計滯后,許多地方掀起了以興建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為名義的轟轟烈烈的“圈地運動”,大量的農村土地被征收用于非農建設,農民集體土地加劇流失,大量失地農民生存狀況急劇惡化。據統計,每年我國因征收土地征用約近30余萬農民失去土地,農民土地權益損失近20000億元。在眾多的上訪案件中,近三分之二的案件是由征收土地征用而引發的。由于征地補償制度設計不合理,政府以十分低廉的補償費就買斷了他們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土地,從而倒手出讓給開發商換取高額的土地出讓金,農民喪失土地就意味著喪失了生存的基礎。對于很多年齡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就業技能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來說,在當下嚴峻的勞動就業形勢下明顯處于弱勢地位,難以謀求新的職業。而且許多地方的失地農民并未獲得必要的醫療、養老保險、失業保障等社會保障,于是成了“種地無田、上班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人員。加之對征地糾紛的處理、征地執行等,法律規定遠不完善,農民的利益受到損害時,缺乏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難免產生憤懣怨恨對立情緒。在長期的二元社會結構下,至今存在歧視、輕視、忽視農民的現象,缺乏自覺維護農民權益的觀念。因此,造成征收土地社會效益低下,形成成本高于效率的被動局面。
三、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征收土地補償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憲法層面上明確肯定了國家動用征收土地權時的補償義務,意義重大。但遺憾的是《憲法》未就征收土地補償原則做出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均采用了相同的立法技巧,即在有意無意之間回避了征收土地補償制度的設計修改或重新確立。
我認為:應盡快確立征收土地市場補償制度,從根本上改革我國現行征收土地補償以年產值為標準的補償制度設計,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征收土地公平補償制度。
一是摒棄“產值倍數法”,建立與市場相聯系的征收土地補償機制,確保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無論是征收耕地、園地、林地還是建設用地均將土地所有權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殘余地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統一采用市場定價補償制度。
二是確立以被征地土地的市場交易價格為征地補償參考值,在確定補償比例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的市場補償制度。我們可以通過改革征收程序,即先行組卷上報審批—批準征收后組織土地評估上市掛牌交易—交易成功收取土地出讓費—按法定比例支付補償費—交付土地。根據地塊所處的位置、所征地塊的用途、基礎設施條件及相同水平地塊的使用權出讓價格等因素,得出征收土地補償的參考價格。
三是把征收土地補償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相分離,針對農民失地后生活沒有保障,工作很難落實的現狀,不少學者提出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與城鎮社會保障并軌是失地農民問題的最終解決之道,并提出從提高的征地補償或出讓收益金中提取部分資金作為社保資金,用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從形式上看,這種思路似乎是在解決農民的國民待遇問題,把農民也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事實上,農民和城市人一樣,都應當享受同等的待遇和保護,無論是失地農民,還是沒有失地的農民,都應當享受社會建立的保障制度,而不能拿農民的土地補償金建立所謂的社會保障制度。因此,必須扭轉觀念,逐步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征地補償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分離。
四是豐富補償方式,征收補償市場化后,征收土地補償方式的豐富不失為一種可行的保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方法,因為它可以多角度、多方面對農民遭受的損失進行切實補償,避免使其因此無法生活或者生活水平下降。
建國以來,我國征地補償制度大致經歷了重安置輕補償——招工安置與貨幣補償并重——單一貨幣補償的變遷過程{18}。近年來我國雖然提高了征收土地補償標準,但是由于單一的貨幣補償方式不能很好地解決失地農民就業、住房和保障等問題,引發了一系列嚴重社會問題。因此,在新形勢下我們必須對征收土地補償方式進行新的探索。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的《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土資源部2004年11月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已經為這種探索指出了方向。實踐中也有極大的嘗試和創新,如蘇州工業園區以公寓房作為對失地農民的補償,通過發展“房東經濟”解決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還有的將征地費入股收紅利,有的政府留地安置收益歸農民,改變了過去那種貨幣支付的一次性補償方式,較好地解決了農民生活來源和長遠的發展問題,值得肯定和推廣。
四、結論
征收土地市場補償公平補償制度,因其契合所有權社會理性規則,促進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雙贏,為眾多發達國家普遍接受。而我國征收土地固守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不完全補償原則,它導致國家、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三者之間利益分配格局的混亂,不利于我國土地資源保護、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已嚴重威脅到和諧社會的構建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我國應立足于國情,借鑒國際經驗,逐步、漸進地構建起有中國特色的征收土地市場補償制度,減輕征收土地成本,提高征收土地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陳新民.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486—488,493—494.
{2}周林彬.所有權公法限制的經濟分析(J).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4):35.
{3}謝在全.民法物權論(M).文太印刷有限公司,1998.235.
{4}(美)伯納德•施瓦茨.美國法律史(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306—307.
{5}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礎理論(M).臺北:三民書局。1994.
{6}李進之,王久華,李克寧,蔣丹寧.美國財產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7.{7}EduardoBaumeIsterPeasantInitiativesinLandRearminCentralAmerica(J).I.andReformandPeasantLivehoods,2001,(7):67—85.
{8}Bentick,B.L.,TheImpactofTaxationandValuationPracticesontheTimingandEfficiencyofLandUse(J).JoumMofPoliticalEconomy,Vol.87No.4.Aug.1979.
{9}于學花.欒謹崇.國外征地制度的特點與中國征地制度的創新(J).理論探討,2007,(4):90.
{10}丁曉華.親歷澳大利亞土地征用補償程序(J).中國社會導刊,2007,(2).
{11}周大偉.美國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中的司法原則和判例(J).北京規劃建設,2002,(1).
{12}吳曉潔,等.征地主體行為的法經濟學分析(J).中國土地科學,2005,(8):31.
{13}美國農村發展研究所.征地制度改革與農民土地權利(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
{14}錢忠好.土地征用:均衡與非均衡——對現行中國土地征用制度的經濟分析(J).管理世界,2004,(12):53.
{15}白非.我國征收土地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5,(2).
{16}朱啟臻,竇敬麗.新農村建設與失地農民補償(J).中國土地,2006,(4):1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同提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由于法律對第三人的這一規定比較概括,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學術界對第三人概念有較大爭議。這些爭議主要集中第三人的范圍上,顯示在兩個方面:第一,行政訴訟法中所指的“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是否僅限在有直接利害關系,還是也包括了與訴訟結果有關系的情況。第二,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否涵蓋行政機關。目前學術界仍未給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準確概念,但是在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征上,學術界的意見還是比較一致的。(1)同提起的具體行政訴訟行為有利害關系。②第三人參訴需以本訴為法院受理并且尚未終結為前提。⑧第三人具有等同于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2行政訴訟第三人和民事訴訟第三人的比較
由于行政訴訟有著和民事訴訟不同的立法宗旨和目標,故兩者雖在第三人制度上有相同之處,但存在更多的不同。行政訴訟第三人和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相同點。(第三123人參訴的目的。訴訟第三人無論是與案件本身或與裁判結果有利害關系,還是支持原告或被告,其參與到訴訟中都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有第三人的參加,人民法院可廣開言路,徹底了解案情,從而客觀地審辦案件。(參加訴訟的時間。第三人參訴是以他人之訴正在進行中為前提,故其參與到訴訟中的時間也就限定在他人訴訟開始之后裁判終結之前,這是第三人性質所決定的。⑨參加訴訟的方式。行政訴訟第三人可根據本人申請經過法院予以準許參加到訴訟中或由法院通知其參訴。
民事訴訟中分為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存在這兩種參訴方式。(提高訴訟效率。第三人參加訴訟引起的參加之訴與本訴的合并,同時可以避免第三人因沒有參加訴訟而提起新的訴訟,造成審判資源的浪費,從而及時、有效的處理案件。行政訴訟第三人和民事訴訟第三人的不同點。①第三人范圍的不同。因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利害關系”不同的理解產生的不同。民事訴訟上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從法律視角來看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存在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的第三人存在有無獨立請求權之分。另外,行政訴訟法規定,允許與提訟的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的利益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作為訴訟的第三人參與案件審理。那么此處的“利害關系”是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中的范圍(即包括直接和間接的利害關系)還是窄于民事訴訟法第三人的范圍,而僅指直接利害關系?這個問題也是上面提到過的學術界存在爭議的焦點之一。在實務中,對“利害關系”的認定也沒有局限在與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中,還包括了與案件的判決結果的利害關系。同時我國行政法及其解釋并沒有把“利害關系”只規定在直接利害關系上。②對民事訴訟第三人范圍的擴大。由于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所以不存在行政機關成為第三人的情形。而在行政訴訟當中,其解決的是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于行政機關的參訴,會區別于民事訴訟第三人的范圍。因此這里會涉及到行政機關是否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問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應當追加被告但原告未許可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可以看出當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參加訴訟時,就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⑧第三人類型的不同。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否能夠與民事訴訟第三人一樣,存在有無獨立請求權之分呢?行政訴訟第三人提出的主張存在三種情況:第一,原告與被告的主張均不同意;第二,原告與被告的主張都同意;第三,無主張,當其支持的當事人敗訴,可能被判決承擔某種義務。由于行政訴訟的情形和制度與民事訴訟的不同,無法簡單的參照民事訴訟中對第三人的“二分法”來對行政訴訟第三人進行劃分。現在學術界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劃分還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學者提出的劃分標準主要有兩種:~類是與民事訴訟法第三人的劃分進行比較,以第三人提出的不同訴訟主張進行劃分;一類是借鑒德國、日本、臺灣等大陸法國家對行政訴訟法第三人的劃分,按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的利害關系進行劃分。由于行政訴訟制度很多脫胎于民事訴訟制度,很多學者仍借鑒民事訴訟第三人,但不是簡單根據有無獨立的請求權進行二分,而是根據第三人不同的訴訟主張將行政訴訟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訴訟主張與原告、被告的訴訟主張都不同,即既反對原告又反對被告,則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包括兩種,一種是站在被告一方支持被告主張,在訴訟中輔助被告進行訴訟,另一種是提出的訴訟主張與原告一致,輔助原告進行訴訟。也有學者借鑒德國、日本和臺灣等大陸法國家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類型劃分,根據第三人與案件處理利害關系及其在案件審理中的作用,將行政訴訟第三人分為:獨立第三人、準獨立第三人和輔助第三人。以上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分類都可以為理論和實踐提供指導,同時也可以看出其與民事訴訟法第三人的分類是很不相同的。
3結語
關鍵詞:和諧社會 失地農民 生存保障
土地作為一種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是農民長期以來賴以生存的來源。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基礎設施投資力度不斷加大,土地的征用量逐年攀升,由此產生的農民失地問題也日益嚴重,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失地農民的生存保障問題。
黨的十六大提出:解決“三農”問題必須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城鄉統籌”就是要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在工業化、城鎮化的牽引下完成人口與資源的優化組合。因此說,農民失地不僅是歷史發展的必然,也是時代進步的需要。科學、合理地離開土地,不僅符合政府的愿望,也是大多數農民的愿望和要求。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相關政策體系的不完善,造成很多失地農民成為當前城鄉二元經濟結構背景下形成的新的困難群體,他們擔負著由農村向城市轉型的成本,面臨著生存、就業、養老等多方面的困難,已成為社會穩定的一大嚴重隱患。
――失地農民面臨的“兩大難題”
2004年,我們對鞍山市開發區、營城子分區、沙河鎮等重點集中征地地區的失地農民的現狀作了實地調查,調查中我們發現,失地農民很多面臨“進無出路、退無保障”的尷尬狀況,雖然目前依靠一次性安置費用,生活水平還沒有明顯地下降,但從長遠看,隨著安置費用逐漸用完,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勢必凸現,給社會穩定留下極大隱患。
1、出路問題。農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維持家庭可持續生計的主要來源。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于就業。但從調查情況看,失地農民的就業狀況不容樂觀。在鞍山營城子分區抽查的40家被征地農戶中,就業率不到50%,村里更是出現了一些游手好閑的年輕人。
2、退路問題。土地承載著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隨著土地的喪失,這些農民就失去了他們長期以來形成的固有習慣生存保障模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限的安置資金隨著后續生活及通貨膨脹的銷蝕,又難以為失地農民再造一個可持續生計。一些大齡失地農民尤其是老年人沒有任何經濟來源,也沒有什么社保和低保,勢必成為社會中又一類困難群體。
――“兩大難題”形成的原因
1、失地農民就業難。失地農民由于年齡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和缺乏非農勞動技能等因素,再加上農村就業信息服務渠道不暢通,導致很多失地農民無法向二、三產業轉移。即便有一些由政府安置就業轉移,而一旦企業合同期滿或精簡人員,這部分人往往首當其沖被裁減。
2、保障體系不健全。從總體上看,目前各類建設用地征地補償普遍偏低,而政府在征地過程中,還沒有全面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范圍。失地農民也只是注重眼前的利益,主要考慮的是今天能分到多少錢,很少考慮今后的出路問題。村里由于資金等原因也無法將土地征用款用于解決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3、補助方式不完善。當前政府和農民普遍樂于接受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的辦法,但從長遠角度上看,該辦法沒能充分考慮到土地對于農民不僅是生產資料,更是生存和生活的保障的事實。農民一旦失去土地,便永遠失去了賴以生存的根基,如果缺少謀生手段,就會坐吃山空,成為"三無"(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農民。
――“兩大難題”解決的辦法
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就必須保持社會的平安、穩定、有序。切實解決失地農民出路和退路問題,維護好農民切身利益,確保社會穩定和諧,關鍵是要構筑四條保障線,逐步建立起“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經濟補償”三位一體的長效保障機制。
1、構筑就業保障線。失地農民的根本出路在于就業,政府在征地的同時,應建立失地農民再就業實施體系。一是安置就業。對失地農民實行“開發性安置”,即以土地換就業。推薦失地農民到用地單位和園區企業就業,鼓勵用地單位和企業把合適的崗位優先安排給被征地農民,對多招收失地農民的企業還給予一定的優惠或補貼;二是自謀職業。免費為失地農民辦理農轉非手續,建立失地農民的勞動力檔案,統一進入城鎮勞動力市場。加強失地農民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加大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力度,積極引導失地農民外出務工經商;三是自主創業。在政策和資金方面給予扶持和傾斜,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建立失地農民就業援助制度,讓他們享受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失地農民發揮其農業生產技能,承包經營農業園區、基地等,繼續從事種養業,發展農產品加工業,解決生活出路。
2、構筑養老保障線。養老問題歷來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尤其是當土地被征用后,建立適合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體系已迫在眉睫。一是要完善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機制。按照“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引導失地農民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二是要完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機制。對所征繳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設立專門機構,實行專戶儲存和管理,確保失地農民保障資金規范化管理、安全運行和實現保值增值;三是要完善養老保險基金統發機制。基金主要用于充實基本養老保障制度中基本保險部分和補貼農民職業技能培訓費用。對農村被征地人員在按一定標準繳納一定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后,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辦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使被征地人員在年老時有穩定的基本生活費。
3、構筑生存保障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一種解決貧困問題的補救機制,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網”。一是對60歲以上或沒有達到城市低保標準的失地農民,全部進入城市低保,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讓失地農民中的困難戶、特困戶直接進入城鎮居民的低保體系;二是在保證失地困難群眾有飯吃、有衣穿的同時,為失地農民統一規劃建設了安置房,實行集中安置,為失地農民提供住房保障
4、構筑政策保障線。征地補償是征地問題的核心,也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難點。政府作為征地所有權的絕對擁有者,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逐步建立既興國又富民的配套政策。一是在確認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利的基礎上逐步提高補償標準,改變用壓低地價來降低城市建設成本的投資理念,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二是改變貨幣補償方式。對征地時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可實行一次性貨幣安置。對征地時在勞動年齡段內的失地農民,并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達到15年的,可幫助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不能滿15年的,可幫助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對征地時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可建立基本生活補助制度。
總之,我們只有堅持“以人為本”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切實解決土地征用以及失地農民的生存保障問題,才能保持安定有序、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推動城鄉社會的統籌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
作者簡介:
楊凱,女,出生于1975年10月15日,畢業于中國農業大學土地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系,研究方向為土地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現工作于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土地經營管理處、職務科員,職稱工程師,從事地籍、土地市場管理工作。
:《談談土地統計》《淺析城市用地規模擴展因素》
論文關鍵詞: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
失地農民是指在我國城市化背景下因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喪失土地的農民。當前我國這個社會群體正在迅速擴大。據估計,目前我國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土地的農民高達4000萬~5000萬人。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要》的預計,2000~2030年,我國占用耕地將超過363.34萬hm,失地或部分失地的農民將超過7800萬。失地農民由于在就業、收人等方面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生活很不穩定,在當前社會就業壓力增大、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造成了一系列令人擔憂的問題。為此,筆者探討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并對相關問題提出解決途徑。
1失地農民問題產生根源
1.1我國土地所有權不明晰 《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土地實行征用。但是,法律未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界定,大量盈利性商業項目都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取得征地資格,尤其在拉動經濟增長的前提下,地方政府為了較快提高經濟增長率而鼓勵房地產開發商占用土地開發房地產,因此,完全意義上的公益性用地并不多。土地出讓只能采取被國家征用的形式,一些商業項目用地都是由政府低價統一征收后再高價轉賣給開發商,根本就沒有農民與開發商的接觸,農民沒有與買方討價還價的機會。
1.2征地補償標準過低 根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征地補償費計算方法為產值“倍數法”,即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的平均產值的6~10倍,如果支付給農民的土地補償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綜合補助不能超過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30倍。但是這種補償辦法忽視了土地資源差異而帶來的增值差異,不考慮土地的地理位置,只考慮土地產值。這種補償辦法對大多數失地農民來說是極不公平的,因為他們不但沒有得到所在區域環境變為城市后的收益,反而要為在城市邊緣生活支付比原來在農村生活高得多的生活成本。
2解決失地農民養老問題的必要性
2.1征地速度超過了經濟發展水平 因為城市非農業部門缺乏就業機會,而且失地農民的文化素質普遍偏低,使得大量農民失地又失業,我國現在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合理、科學的社會保障體系,農民又沒有能力參加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據統計,失地農民參加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只占總人數的5%左右。如果缺乏生活或養老保障,農民就會拒絕交出土地,政府的征地工作難以開展,城市化進程受到較大的阻礙。
2.2農民曾為國家工業化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通過“統購統銷”,農民為國家的工業化付出了約6000億~8000億元的代價。應該給與農民以國民待遇,保證農民和城市居民一樣享有社會公共服務和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否則,失地農民被邊緣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就失去了本來的意義。
2.3“農轉非”政策遭抵制致使城市化進程減緩 “農轉非”政策在實際實施中并不順利,究其原因在于農民拒絕接受“農轉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既失去土地又無權分享城市化的成果而被城市拋棄,得不到任何必需的生活保障。農民對“農轉非”的抵制必然減緩城市化的進程。只有切實保護好農民的利益,徹底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城市化才會更快速、健康、有序地進行。
2.4農民養老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 城市化的一個重要標志是農民數量的減少,如果一方面農民數目在減少,另一方面部分改變了戶籍性質的失地農民又成為了新的城市貧民,其結果必然造成關系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失地農民和城市貧民兩大難題互為掣肘、難以圓滿解決的不利局面。因此,政府應及早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助參加養老保險,這樣才能夠達到建設和諧社會的目的。
3解決失地農民養老問題的途徑
3.1加快完善相關法律體系 針對目前存在的制度保障不科學、不合理的問題,各級人民政府應從政府規劃人性角度人手,制定可行方案。盡快制定和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和條例,使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有法可依,從法律上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尤其是對目前關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政策還相對處于真空狀態的地區,更要加快步伐,盡快制定出適應當地實際情況的相關保障政策和條例。對于那些已經制定了政策的地區,要根據政策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其加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
3.2資金來源
3.2.1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是失地農民在城鎮化進程中能獲得的最直接的經濟效益,是他們最重要的生活來源,同時也是最容易引發征地矛盾的焦點。因此,尋找政府、征用地主體、失地農民間最佳的利益聯結,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是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關鍵。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補償費標準勢在必行,要按照當前土地的市場價格和收益、土地的潛在收益、農民使用土地的年限(至少30年)、農民失去土地的間接損失等因素來補償失地農民。
3.2.2政府土地出讓金收益提成。地方政府應該拿出土地出讓金的一個固定比例投入社保基金,以解決所有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至于拿多大的比例這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活指數相關。這種制度最好是以省為單位,如果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也可以縮小試點范圍,以市為單位進行。
3.2.3政府財政每年專項列支。財政補助是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助推器,對失去土地的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各級財政更應該給予適當補助。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補助資金應采取多元化方式進行籌集,其來源包括地方政府劃撥專項經費、上級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從農村的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籌措一定社會捐助資金、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同時,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費、農業產業化經營所得的合理部分納入法定的農村養老保障基金補助渠道。
3.2.4土地收益價。廣東的“南海模式”是最為典型的例子,農民變成股民,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變為股份分紅權,這促進了農民非農化和向第二、三產業的轉移,同時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收益權,保障了基金的來源。
【關鍵詞】土地征用;土地征用制度;補償;外部性
目前學術界對土地征用問題的研究主要是從比較和分析的角度描述土地征用制度的不足及農民權益受損等問題,缺乏精細的分類研究,提出的建議比較粗糙。因此本文試圖從以下幾個不同層面對現有關于我國土地征用的文獻進行較為全面的梳理,以期對土地征用問題及其外部性形成一個較為清晰的認識。
一、關于土地征用制度問題
大部分學者認為土地征用制度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并給農民集體和個人一定補償的法律行為。但目前土地征用過程中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沒有嚴格界定,存在征用范圍過寬情況。陳立根從經濟學成本和效益性角度分析了政府土地制度征用過寬的誘因,認為在行使土地征用權對政府具有潛在凈收益的情況下,政府為謀求更多的利益,在行使土地征用權時,可能會超出公共利益的目標。陳曉軍教授則從中國與德國土地的征用土地對比分析指出,我國土地征用制度變革的重點應是征地程序和補償,應當復原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并且區分公益用地和商業用地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張慧芳則在文章《新制度經濟學國家理論與我國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中以新制度經濟學國家理論為基本分析工具,論證我國土地征用過程中由于外部效應的出現嚴重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農民權益的受損和社會的零效應問題,因此我國的土地征用制度可以基于新制度經濟學國家理論來進行改革和創新。
二、關于土地征用價格和補償等相關問題
國內對失地農民安置和補償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補償價格的確定上,大部分學者認為現行的土地補償價格采用明顯偏低,因為現代農業已不是傳統農業,其產值都是高附加值,而非傳統的糧食和蔬菜等產值可比。劉燕萍認為,應以土地用途變更為依據,以市場價格為導向,確定土地補償價格;陳波中等認為征地補償價格應包括一次性補償和持續性補償兩部分,一次性補償主要包括農民的貨幣收入、培訓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而永久性補償主要是土地的增值收益;陳錫斌等認為,經營性用地不應具有強制性,農民應可以分享土地增值帶來的收益;而李平等在借鑒美國征地補償制度的基礎上,提出補償應以市場公平價為基準,同時規定最低補償標準,即定下限不定上限。盧海元則提出農民失地是以土地換保障的過程,其理論基礎是由于土地自身的生產性而具有保障作用,也因為土地的增值過程與失地農民的產生過程具有同步性,另外還因為土地的財產功能。關于目前以貨幣安置為主的失地農民的安置方式,應以被征地所承載農民安置的實際社會成本為依據制定征地補償標準,確立“以人為本”和“就業優先”的政策思想,將貨幣安置、招工安置、入股安置、劃地安置、住房安置、社會保險安置結合起來,已劃地安置、住房安置和社會保險安置為主,突出社會保險安置,切實免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三、關于土地征用外部性表現與問題分析
外部性概念最初是由劍橋大學的馬歇爾(A.Marshal1)和庇古(A.c.Pigou1)在20世紀初提出的。他們在研究中發現,在商品生產的過程中存在著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的不一致,兩種成本之間的差距就構成了外部性。薩繆爾森在《經濟學》中給外部性做了更為精確的描述:外在性就是當生產和消費中一個人使他人遭受到額外的成本或收益,而強加在他人身上的成本或收益沒有經過當事人以貨幣的形式進行補償時,外在性或溢出效應就發生了。外部性分正外部性與負外部性。正外部性就是個人收益不等于社會收益,負外部性就是個人成本不等于社會成本。肖屹、郭玉燕在《對土地征用中外部性的經濟學思考》中認為土地征用過程中的外部性主要表現在過低的征地補償費使得政府在從征地過程中得到了大部分土地增值收益的同時,也使得外部成本增加,減少了社會福利,阻礙了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進程。劉玫在論文《規范政府土地征用行為的思考》中認為土地征用外部性的主要體現在公共利益范圍界定的粗略化及自相矛盾,導致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對不屬于公共利益用地同樣行使征地權以及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不完整,受到限制,無力對抗土地征用,致使征地權行使范圍肆意擴張,各種建設項目借助征地的強制性在法律的保護下不斷侵害農民集體的權益等等。在分析造成土地征用外部性的主要原因時,肖屹、郭玉燕認為土地征用過程中的外部性主要是來自于政府土地征用的強制性和土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性,使得政府征地的成本低于市場交易的土地價格,促使地方政府的征地規模大于社會最優的征地規模。孫文哲在文章《建立土地征用市場機制》中運用經濟學的供求平衡理論,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在缺乏市場機制的情況下,政府地價強制征地會帶來征地規模過大、補償費用過低等不良影響,這不僅損害農民的切身利益,而且與國家耕地保護政策背道而馳”。鄒衛中在其文章《農地征用中的利益分配與利益博弈》中運用博弈論分析所的結論:“土地征用最后的結果是,農民失去的成了地方政府收益的來源,地方政府得到的是來源于對農民財產權的剝奪,農地征用過程就是一場零和博弈”。
參考文獻
[1] 陳利根,陳會廣.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與創新:一個經濟學分析框架[J].中國農村觀察,2003(06).
[2] 陳曉軍.國外土地征用制度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J].農業經濟,2006(10).
[3] 張慧芳.新制度經濟學國家理論與我國土地征用制度改革[J].探索與爭鳴,2004.
[4] 劉燕萍.征地制度創新與合理補償標準的確定[J].中國土地,2005(02).
[5] 陳波中.論社會主義市場價格機制[J].財經問題研究, 1994(09).
[6] 李平.美國土地征用制度[J].域外土地,2001(04).
[7] 盧海元.土地換保障:妥善安置失地農民的幾本設想[J].中國農村觀察,2003(06).
論文摘要: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征地規模越來越大,失地農民日益增多,由于征地補償機制的缺失,使得相當一部分農民失去土地以后,不僅沒有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城市化成果,反而成為城市化進程中的邊緣人和弱勢群體。在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失地農民就業、安置、社會保障等問題,已成為當前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問題。
土地不僅是農民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建設用地需求不斷增長,征地規模越來越大,與此同時失地農民也日益成為了一個不可忽視的龐大群體。
1失地農民問題的提出
農民所擁有的諸多權利和利益,都是以土地為載體的,失去土地就意味著失去了這些權利和利益存在的基礎和實現條件,導致這些權利和利益的損害或流失,尤其是導致最主要的權利和利益——生活保障的失去。據統計,從1987~2001年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是200多萬hm,2000~2010年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是123.33萬hm。到2030年,“失地農民群體”將從目前約4000萬人劇增至1.1億人。
目前,對失地農民安置雖有貨幣補償、就業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建立社會保險等形式,但最主要還是采取以貨幣安置為主的“要地不要人”措施,征地補償機制缺陷使得相當一部分農民失去土地以后,不僅沒有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城市化成果,反而既當不成農民,也當不成市民,處于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游民”狀態,成為城市化進程中的邊緣人和弱勢群體。有人形象地描述為“承包地被征掉了,說是農民不像農民,說是市民不像市民,出門是寬闊馬路,抬眼是工業廠房,有路可走,無地生存”面臨著極大的社會風險。城市化并不僅僅是建設出鱗次櫛比的高樓、平坦寬闊的馬路、雄偉氣派的廣場,更重要的是人的城市化,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如何解決在城市工業化進程中產生的失地農民就業、安置、社會保障等問題,已成為當前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問題。
2失地農民問題產生的原因
2.1“公共利益”標準不明確導致公權力濫用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只是原則性規定了征地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建設項目屬于公共利益等問題沒有進一步具體規定。立法體例只對“公共利益”作了概括性規定,而沒有明確界定其內涵和外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為地方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濫用征地權、隨意擴:大征地范;圍:提供了制度保障。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追球經濟增長憑借行政權力以“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名,將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后用于非公益項目,權利尋租現象嚴重。
2.2現行的土地征收程序設計缺失致使私權利被漠視
《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由于雙方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對稱,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地方在征收土地之前,既沒有召開聽證會,也沒有仔細聽取被征收土地農民的意見,農民根本沒有機會以市場方式與建設用地方進行征地協商,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被徹底剝奪。在現行的制度環境下,國家征地往往面對的是集體而不是農民,農民不能參與征地補償談判,在這場不平等的產權“交易”過程中,農民完全被排擠在外,因此在不同利益集團重新分割土地利益的過程中,農民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
2.3補償標準過低和補償不到位使農民利益受損
我國現行土地征收制度從實質上看不是買賣關系,只是對農民為公共利益做出的犧牲而給予的一種經濟補償,而且補償標準過低、補償經常不到位。土地是農民最后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補償費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為農民密切關心的問題。
西方國家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不僅涵蓋了農民城市化后的基本生活費用、就業和創業資本、社會保障,而且還包括了一定時期內的土地增值收益。例如,美國土地征用補償根據征用前的市場價格計算標準,它充分考慮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僅補償被征土地現有的價值,而且考慮補償土地可預期、可預見的未來價值。同時,在土地征用補償時,必須考慮補償因征用而導致鄰近土地所有者經營上的損失。
而我國現行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不是按照國際通行的依據現行市價通過協商談判來確定,而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一個地區的基礎地價從根本上講是由區域經濟條件決定的,而耕地的產值與區域經濟條件沒有明顯的相關性,以此為基礎測算的征地補償標準無法反映地區的地價差異,導致土地補償費與土地的市場價值相差甚遠,補償過低l5]。這種征地補償額度是與市場無關的政策性價格,過于偏離土地的市場價值和農民的經濟預期;補償范圍僅包括直接損失,沒有包括間接損失,尤其是沒有包括農民的擇業成本和從事新職業的風險]。這種做法未能體現我國土地價格形成的市場性、多樣性、平等性與靈活性,不但有損社會公平公正、而且有悖于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由于農民沒有了土地,交換權利缺失。國家憑借強制性、壟斷性行政占有方式把農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體系之外。根據有關專家測算,農民只能得到征地收益的5~109,6,而村集體組織可能得到25~3O,609/6~7O9/6的征地收益歸各級政府部門及其機構所有。
3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途徑
3.1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與經營性用地
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第17條規定:“所有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事先給予公正補償,任何人的財產不能被剝奪。”德國基本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只有為社會福祉,才能允許征收。”我國要借鑒國外經驗,進一步完善立法,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征收土地,并兼采概括式和列舉式模式,賦予“公共利益”明晰的內涵和外延,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與經營性用地,在實踐中,規范征地行為,必要時可以設立“公共利益”的認證程序,對征地項目的公益性進行認證,徹底摒棄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征地行為。
3.2逐步完善土地征用補償機制
從源頭上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問題。征地補償是失地農民在城市化進程中所能獲得的最直接的經濟效益,也是引起征地糾紛的焦點。通過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的市場化來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擴大補償范圍,提高補償標準,補償方式要靈活多樣,補償時不僅要考慮土地作為生產、生活資料的補償,還要考慮失地農民市民化過程中居住安頓、重新就業所需的困難補償。以解決農民現實生存需要和未來的發展需要。
3.3推行高效公正的征地程序
使私權利受到充分的尊重。首先,建立獨立于審批單位的仲裁機構,將征地機構、征地人員的收益與征地情況分開,使征地機構在經濟利益上與政府、用地單位脫離,防止政府部門在解決征地爭議中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非正常現象;其次,人民政府要組織征地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切實保障失地農民征地前的知情權和咨詢權、征地中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征地后的受益權和監督權,增強政府征地的透明度,防止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濫用征地權。
3.4積極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就業
“農民的土地權利變性成為農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礎。其一,它不以控制和占有土地為最終目的。其二,它的放棄并不以獲得土地本身所具有的市場價值為條件,而是以獲得進入新的社會保障體系為條件。”]在目前尚未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情況下,可行之策是依據“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促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思路進行制度設計。
3.4.1加強宣傳和培訓在就業指導、就業觀念、法律意識等方面加強宣傳和引導,提升農民自主就業的意識,使失地農民在心理方面能盡快完成從農民到市民的角色轉換。失地農民不僅思想觀念落后,而且文化素質、知識技能相對較低,他們沒有技術特長和年齡優勢,就業比較困難,政府和用地單位要提供資金保障,根據失地農民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各類職業技能培訓,以推動失地農民由“體力型”逐步向“技能型”“智能型”轉變,提高就業的能力。
3.4.2提供就業服務用地企業對失地農民要實行“開發性安置”,把合適的崗位優先安排給被征地農民,即以土地換就業,同時政府要加快經濟發展,適當引進和培育農業科技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為失地農民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擴大就業門路。
3.4.3積極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構建符合城鄉統籌就業要求公平合理的農民工就業管理制度,使失地農民就業在稅費減免、小額貸款、崗位和社保補貼等方面享受與城市職工同等的優惠政策。
3.5建立科學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
3.5.1建立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沒有達到城市低保標準的失地農民,全部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解決失地農民中的基本生存問題。
3.5.2建立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由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承擔的資金籌措機制,確保使被征地人員在年老時有穩定的基本生活費,真正讓廣大失地農民老有所靠,老有所養。
論文摘要:保險業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在很多地方已經取得了可以借鑒的經驗,成效顯著。這種“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承辦”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和管理模式,能夠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的社會風險管理職能。保險業參與失地農民保險的主要形式為兩種: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模式和純商業運作模式。商業保險公司應積極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建立多層次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失地農民是指在加快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由于高速公路及路網、水利、機場、城市道路等大型公共設施的興建和城市擴張中,因建設征用土地需求的增加,而造成大量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的人口。
根據預測,在未來十多年里,廣西由于建設征地所造成的失地農民還會逐年增加。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是當前黨和政府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切實解決農民老有所養問題的重要舉措,是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切實利益的政府“民心工程”。2006年11月,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中指出:“探索利用商業保險制度,為庫區移民、被征地農民等失地農民建立商業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失地農民后顧之憂,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這是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重要舉措。積極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密切配合各級政府,在政府主導下發揮保險業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輔助政府履行社會管理的職能,是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國務院在《關于加快保險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指引下,在各級政府的積極倡導和保監局的大力支持下,保險業應切實發揮自身的機構網絡優勢、人才、服務與專業優勢,積極投人到構建廣西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中去。
一、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
目前,保險業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主要有以下二種模式:
(一)政府與保險公司合作模式
如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00年1月出臺《關于重慶市征地農轉非退養人員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在征得農民同意的前提下,土地主管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約2.2萬元/人作為本金、向保險公司投保儲蓄式養老保險,投保后保險公司按照協議約定的5年利率每月向被征地農民(男50歲以上、女45歲以上)發放固定生活補助費,同時政府提供5年期銀行利率不足10%部分的利差補貼。
(二)純商業運作模式
如吉林白山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出臺了《關于轉發白山市市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商業保險公司通過團體年金保險承保失地農民保險,被保險人每年除獲得2.5%的保障收益外,還可以享受商業保險公司70%的投資收益,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到保險公司領取養老金。
二、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據《廣西失地農民勞動保障問題研究》調查報告顯示,廣西現有被征地農民133.5萬人,約占農業人口的3.4%。在廣西各地對161437名被征地農民的調查,在16萬多的被征地農民中,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僅有3315人,占調查總人數的2%。在現有被征地農民當中,僅有0.66萬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約有1萬人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目前,耕地被征用能夠得到安排就業的農民比例較低,他們主要就業方式是外出經商打工、出租房屋和耕種剩余土地。
(一)失地農民安置工作缺乏正確的指導思想
“先征用,再補償、輕安置”的指導思想長期以來困擾著失地農民的安置工作,特別是在維護涉及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的養老制度方面,一直沒有能在制度上給予明確,給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居樂業造成很大的壓力。
(二)現有法律法規在保障失地農民養老保障權益方面存在缺陷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71號令《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中,就如何建立移民失地養老保障方面沒有做出相關規定,只是在第二十二條中提到“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按照有關規定,土地補償費是給集體經濟組織的,安置補助費是給安置單位的,農民只能得到個人財產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三)失地農民征地補償和補償標準偏低,使失地后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非常突出
根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廣西中央直屬和地方水庫移民中約有70%為壯、苗、瑤、侗等少數民族,由于多方面原因,這些移民的生產生活十分困難,人均耕地0.5畝以下的有60多萬人,人均住房面積13.75M2,人均純收人1035元,與安置所在縣農村人口相比,耕地減少0.55畝,住房少6.73M2,純收人少795元。
三、保險業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業的參與必將有助于實現政府部門職能的轉變
社會保障部門由于其機構設置的局限性和對基金管理監督缺乏制約性,既是決策者、管理者又是經營者、運作者;同時在運作過程中無法實現對資金的保值增值,也為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間。
(二)保險業的參與必將有利于提高行業的服務水平
政府部門由于人員和服務網點有限,其直接提供社會服務的結果是必將影響工作質量和效率。商業保險公司具有強大的機構網絡,自1980年恢復營業以來,機構網絡已經延伸到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具有雄厚的綜合實力。失地農民分布在廣西各地市縣,保險業可以通過發揮網絡優勢、技術優勢、專業優勢為失地農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轉貼于
(三)保險業的參與必將有利于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專業經營的優勢
養老保險是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主要險種之一,各公司在此方面積累了豐富的資金運用和風險管理的經驗,有國家專門設立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其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監督,確保了失地農民在投保了商業養老保險之后的資金安全和按合同要求給付保險金。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商業保險公司必須具備專門的精算人才,商業保險公司經過多年的經營,培養了一支懂經營、善管理、精業務的專業化隊伍,這對于減輕政府管理成本、減少政府安置壓力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四)保險業的參與必將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
通過建立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被征地的失地農民實現了局部補償到終身補償的轉變,結束了失地農民“種田田不足,就業無崗位,養老無能力”的歷史,徹底解決了他們的后顧之憂,對維護失地農民基本權利、促進廣西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五)保險業的參與有利于社會保障體系迅速地向農村覆蓋,增強社會保障調節功能
城鎮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推行多年,而農民的基本社會保障卻長期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其原因主要局限于國家財力。通過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為他們提供不同層次的制度安排,對今后在國家財力逐年好轉的情況下,逐步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納人社會保障體系中去,以此實現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平穩過渡。
四、保險業參與構建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設想
(一)將“先征用,再補償、輕安里”的指導思想轉變為“先保障,再補償,重就業”
第一,有關部門在征地前必須首先出臺相應的補償辦法、落實補償費用,由征地單位在征地時明確一次性通過商業保險為失地農民辦理不低于15-20年的基本養老保障。
第二,在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確立后,征地單位可以參照基本社會保障的標準從安置補償費中給予失地農民不低于24個月的一次性生活補償,以扶持農轉非后失地農民從不適應向適應階段的過渡。
第三,對農轉非后失去土地的農民納人城鎮就業、社會保障體系中,相關部門提供就業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幫助其順利渡過不適應期,實現就業。
(二)突出“五個堅持”,盡快出臺廣西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法律法規的缺位是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之后生活沒有保障的重要原因。為確保失地農民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必須盡快出臺廣西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以“五個堅持”為基本原則,即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社會基本保障與商業補充養老保險相結合,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貼和政府扶持相結合,堅持個人自愿與政府倡導相結合,堅持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帳戶相結合,合理確定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多渠道籌集資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分步實施,穩步推進,建立多層次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三)創新思路,出臺適合失地農民投保的養老保險產品
目前,保險業符合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需要的產品不多,可選擇性不強,這對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長效機制是非常不利的。為此,保險業要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首先必須在產品創新上下功夫,在深人調查的基礎上,采集大量的數據,對農民失地保險的交費能力、交費的持續性、死亡率、市場的差異化等因素進行研究,在險種設計上實現創新。
雖然近十年中,農用土地流轉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經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特點摸索出一些經驗,如轉讓、互換、租賃、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種流轉形式。但從整體而言,各地方受經濟發展緩慢情況的不同而不同。黑龍江省大多數地區土地合理流轉情況差異較大,流轉交易面小、范圍窄、問題較多。目前,國家還沒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轉長效機制。因此,建立農用土地合理流轉規范管理機制,有利于農村經濟客觀發展的需求。是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補充和完善。對待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因循守舊只會錯失發展的良機。應該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根除固有的與實際不相符的思想意識,與時俱進,轉變觀念,大膽探索,創造條件,在時機適宜的情況下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健康發展。
探索建立通過市場調節土地流轉的長效機制。針對目前黑龍江省土地流轉的實際情況,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轉機制和市場中介組織,使土地資源按照規范程序合理流動。這樣既有利于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要有利于推動土地流轉進入市場。一是建立開放的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土流轉機制,鼓勵土地進入市場,通過市場機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轉讓價格。同時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土地向生產能手集中,促進規模經營。二是培育和發展各種類型的為土地流轉提供服務的中介組織,穩步發展民間中介組織。三是借鑒先進地區的經驗,允許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村土地入股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相關部門適時出臺有關農地入股的文件,規范農地入股行為,保障農戶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國對農用土地的征用從法律上還不完善,而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則、補償安置等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適應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滿足農村土地進入市場的內在需求,還能適應我國保護農業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場經濟原則建立征地補償機制,征地補償應遵循市場原則,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稀缺的資源,市場機制是實現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徑
只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征地補償,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對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其進行補償,保障原土地所有人與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應體現市場經濟規律,應對農地先行評估,以評估的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為依據進行補償。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評估,主要根據我省農地的生產力、農業用途的未來純收益及農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來確定。
(二)為失地農民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失地農民安置機制,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確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農民的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增強其勞動技能,提高就業能力。二是搭建就業平臺,安置當地失地農村勞動力。三是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為失地農民提供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機制,改進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征地工作機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礎,嚴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審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證。同時,建立合理的征地糾紛調解機制,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農村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盡快建立有效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的同時要改善農民的生活環境和醫療條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國土地所有制結構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結構改革方面,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農村人口的不斷增加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雖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體所有制處在一個極不穩定的狀態。改變這種現狀,可行的辦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結構,統一實行土地的國家所有,然后再由國家根據社會收入分配,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農民以必要的補助。
在生產關系方面,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改變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關系而產生的不合理分配關系。在戶籍管理制度不斷改革,勞動人口頻繁流動的今天,這樣的改革更有現實意義。因為,在農村的勞動人口不斷增加,而土資源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設計,總有一天會出現人口的增加導致農村土地無法承載的情況。
土地的所有關系,確實是我國目前農村改革無辦法的辦法問題。但是,解決這個問題,農村土地的國有化應當是我們未來改革的方向。其實,在現代社會,“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國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村的貧困問題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還有,在未來解決農村土地問題,要改變以下觀念:
第一,要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的觀念,將虛擬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改為國家所有制,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視人口不斷增加與土地資源稀缺之間的緊張關系,從動態的角度進行土地制度的科學設計。第三,在改變二元戶籍制度之后,允許現在的農民自愿選擇與國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關系,打破許多地區單一的土地承包法律關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國家應當考慮征收土地稅或者設立土地基金,服務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第五,在改變土地所有制關系之后,國家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生產力發展情況加大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在過去的20多年里,農村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現在看來,從上個世紀的90年代到現在,農村改革缺乏制度創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變,固然為穩定農村的土地生產關系創造了條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無法應對農村經濟不斷變化的情況,因而在一些地區已嚴重變形,導致農民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對貧困的境地。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全面改革土地承包關系條件尚不具備,政府部門應當在土地宏觀調控的前提下,探索新的土地管理制度,并通過修改憲法和法律將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土地逐步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制土地,在實現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地區土地資源頒布狀況,分別實行土地轉移、出租、承包和其他的經營方式,并通過合同的形式明確土地的用途。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要進行合理的農業生產補貼,對那些不愿意進行土地經營的農民,要通過建立土地轉移和流轉機制以及生活保障制度,保證他們基本權利。
農村需要制度創新。而制度創新的核心是土地制度創新。土地承包責任不應該成為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普遍模式,各地應當根據生產力發展的需要,在土地國有化的基礎上,探索新的土地使用機制,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土地管理制度
論文摘要: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是城市化進程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在對失地農民進行養老保障的過程中,不同的地區存在不同的困境。本文在對蘭州市部分失地農民進行調研的基礎上,找出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面臨的困境及其成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思路。
失地農民是喪失原有土地的特殊群體,是農村城市化的必然結果。學界關于失地農民的界定大致有如下幾種:社會學中把失地農民定義為城市化建設下喪失賴以生存的各類土地的農民。從法學的角度看,一種觀點認為,農民一旦失去土地后,他就不能稱其為農民,但也無法轉化為市民,最終就成了介于農民和市民之間的邊緣人。還有學者認為,失地農民既喪失了土地所帶來的社會保障權利(包括生活保障、就業機會、土地繼承權、資產增值功效、直接收益功效),又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權利,這使得失地農民成為既有別于一般農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的邊緣弱勢群體。總之,失地農民就是因喪失了土地因而喪失了生活來源和生活保障以至于相應權利喪失的特殊農民群體。
一、甘肅省失地農民概況
據《甘肅年鑒》的相關數據顯示(見表1):2000年之前甘肅省被征耕地總面積在每年的變化趨勢較為平緩,2000年以后甘肅省被征耕地面積數據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其中2002年、2004年和2008年征地面積較大。失地人數也在逐年增長,甘肅省失地農民人數在1990年僅有882人,而到2008年,這一數據便已經達到了1 3079人,近20年的時間這一數據增加了約13.84倍,年均增長率達到了15.25%。而從甘肅省失地農民的總人數來看,1990~2008年間,甘肅省失地農民總人數達到了122 248人。
二、甘肅省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相關政策
目前,圍繞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相應政策規定主要包括《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以及《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等,其中,《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給出了甘肅省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具體做法,而《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和《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分別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養老保險視角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可供選擇的模式作出了具體的分析。在以《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為前提和基礎的情況下,甘肅省的市級及以下城市政府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也制定了相關政策。以蘭州市為例,2009年市政府制訂了《蘭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其中規定:“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征收土地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或征收土地后以戶為單位現人均有效灌溉面積不足0.3畝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完全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巧年計算應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全部記人個人賬戶,政府補助全部記人統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年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部分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蘭州市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人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原則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劃分一個繳費檔次,按照3~8倍確定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三、甘肅省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 困境及成因
(一)征地補償低,農民個人實際承保能力低。以蘭州市部分失地農民為例,19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農民每人分承包土地0.4畝,這部分農民目前都在29歲以上,征地補償費人均只有2萬元左右,由于個人承包土地集中分散情況不一樣,有的征地補償只有1.3元左右,征地補償也是10年前一次性發放的,由于當時政府沒有根據農民這筆補償收入制訂有關養老保障政策,因此很多失地農民都把這些有限的補償用于修繕住房、子女教育、醫療等項目上。2009年蘭州市政府制訂《蘭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其中規定:“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也就是說29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才應交納養老保險費用。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不同區域卻存在與政策上的偏差,如規定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每人需一次性繳納1.73萬元的養老保險費用,這里的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并不是征地時的年齡,而是指身份證中的年齡,而這樣年齡段的人基本上是無地群體,無地群體是沒有征地補償的,這樣無形中擴大了保障范圍,增加了失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的負擔。另外,按政策規定,失地農民繳納保費是以“以小帶老”為原則的,也就是說如果一戶中有70歲以上的老人2人,那么家中年滿16歲(含16歲)以上的農民必須有至少2人購買養老保險,否則老人不能享受養老金待遇。以5口之家為例,丈夫56歲,妻子50歲,孩子27歲,還有2位70歲以上的老人,如果只有丈夫一人曾分地0.4畝,妻子和孩子都無失地補償,那么這戶人家的征地補償總共只有2萬多元,在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情況下再繳納3口人的養老保險5.19萬元,這幾乎是十分困難的事。
(二)集體資產歸屬權不明,集體資產流失嚴重。農民離開土地之后,造成了生活保障上的缺失、就業上的困難、資金的缺乏等諸多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很難在短期內實現農民向市民身份的轉變,他們需要有一個強有力的主體來保障他們生活、工作的繼續,這個主休需要能夠提供資金、福利、就業等多方面的資源。面對龐大的失地農民群體,國家很難直接承擔起這個主體責任,此時發展與壯大集體經濟則成為了失地農民尋求新的責任主體的必然選擇。集體經濟主體承擔著資金支持、社會福利的供給、經濟發展等多重責任,正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存在,成為保證村級社會保障供給正常運轉的基礎。根據《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鎮)、村、組(社)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但是在蘭州城中村改造、鄉改街道、村改社區過程中,集體資產的歸屬權卻在部分地區出現了不明和資產流失情況,由于歷史的原因,某些曾屬于生產大隊的資產在改制過程中流向了改制后的街道(鄉),目前的村級(社區)即從前的生產隊資產所剩無幾,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更是無從談起。在土地征用時,分得的土地出讓金由于缺乏嚴格的監督管理,出現了被相關部門分割和大量流失的情況,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這樣的情況依然如故。
(三)作為養老保障主要支撐力量,政府統籌資金的缺失是非常致命的問題。作為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國家、集體、個人都應該出資,促使投保資金多元化。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政府財政補助意味著對被征土地的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各級財政更應該給予適當補助。以地方政府劃撥專項經費、上級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從農村的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等多種方式進行。政府統籌資金作為養老保障的主要力量必須是穩定和牢固的,否則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在實施中就會出現障礙。
四、解決甘肅省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思路
(一)發展集體經濟,確立農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解決土地與農民問題的關鍵在于明晰土地所有權,讓農民享有長期甚至永久土地受益權。從現行法律法規來看,我國《憲法》和有關土地法規都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明確村民小組是農地的產權主體。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把村民小組作為農地的產權主體是合理的現實選擇。村民小組屬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符合關于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的法律規定。數量適中,又是最接近農民的集體組織,村民小組在土地發包、調整過程中往往具有實際的絕對性權威,基本上擁有農地的所有權。確立村民小組為唯一的農地所有權人,可以在明晰產權主體的基礎上有效避免征地補償費被其他經濟和行政主體任意占用,使村民小組合法地獨立擁有和支配征地補償費。用好村集體留地,把開發經營的收人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保障,比如上海市九星村對于失地農民采用“政府+集體經濟”社會保障供給模式,集體經濟承擔起社會福利、社會救助供給的責任,這對于政府的社會福利供給不足狀況起到了有效的補充作用,如在養老保障方面,村里通過集體經濟為60-69歲老人,每人每月補貼600元;7079歲,每人每月補貼800元;80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補貼1 000元。村內對老人在享受國家基本養老保障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他們的養老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