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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無固定期合同范文

        無固定期合同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無固定期合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無固定期合同

        第1篇:無固定期合同范文

        住所 東勝區吉勞慶北路14號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王成

        勞動者( 乙方) 性別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________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c.以完成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甲方與用工單位所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派遣期限先于本條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的,則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派遣期屆滿之日本合同終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________條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________小時工作制。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__為休息日。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________班________運轉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崗位,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崗位,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_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________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________條款: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________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

        長辦法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___________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將乙方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做入乙方的工資,由乙方自己負責交納。

        (二)甲方應當將為乙方支付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咨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情況。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________條約定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車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4.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十、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十一、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五)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方:(公章)鄂爾多斯市佳泰和物業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第2篇:無固定期合同范文

        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概述

        (一) 勞動合同法

        什么是勞動?勞動是人有目的、有意識的制造工具,按事物的本質和規律改造事物的社會活動。勞動是創造價值的唯一要素。

        什么是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用人單位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的社會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構成了勞動關系最基本的組成。而為了調整這一關系,勞動法應運而生。

        在勞動關系中,無論是人力還是財力,單個的勞動者均是處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傾斜保護勞動者原則。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很好的貫徹了這一原則。

        (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在理論解釋上一直存在分歧,由于法律一直也沒有明確的定義,歷來很難達成共識。在《勞動合同法》中,對其作了如下解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由字面含義看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是否有確定的到期終止時間。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約定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沒有具體的確定的終止時間,因而不存在到期終止,一般情況下,它是在勞動者退休時,勞動合同才終止,但是只要勞動者在退休前出現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即可予以解除。

        二、用人單位普遍存在的誤區

        無固定期限詼合同是否就意味著不能變更或解除?相信這一點是大多數用人單位在了解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初的第一反應。員工想來就來、想走就走,而用人單位既要被員工吃得死死的,還要隨時提防他們的隨意離職。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4種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含了連續工作10年的老員工、距離法定退休10年以內的老員工、已連續簽訂了2次勞動合同的員工及事實勞動關系等方面。許多用人單位誤以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的,于是一到敏感時刻,就盲目的急著和員工切斷勞動關系,生怕一個不小心就被迫和員工簽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把自己給“套牢”。

        其實,這是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種誤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但能被解除,而且還有多種的解除方式。

        (一)協議解除

        勞動合同也只是合同的一種,它必然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只要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該合同即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敝灰p方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除了期限以外,雙方也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等方面進行協商變更。

        (二)法定解除

        只要是合同,就必然有其法定的解除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然也不會例外?!秳趧雍贤ā穼τ谟捎萌藛挝恢鲃犹岢龅姆ǘń獬马椧沧隽吮容^詳細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當勞動者存在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約定解除

        用人單位可以在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候,在合同內規定一些約定一些諸如業績、工作表現等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事項。那么,當所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立的時候,用人單位即可與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的正確應對方式

        表面看,《勞動合同法》確實使企業喪失了合同到期終止這一維護企業利益的最終手段,但其實用人單位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的自還是非常大的。

        (一)善加利用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

        1嚴肅考核制度。最能切實反應出勞動者是否勝任用人單位安排給其的工作的,就是本單位考核制度。只有詳細的記錄下該員工平日的工作情況,才有利于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故用人單位要嚴格制定本單位的考核制度以及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這樣才能在選拔培養優秀人才的同時,淘汰掉一部分不能勝任工作的人。

        強硬處理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

        對于已發現的、不能很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與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以免在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無意中構成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為以后留下隱患。

        (二)在合同內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在合同內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企業不要白白浪費這一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但是要注意,不能將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添加到約定的條件中借此來規避經濟補償金,這是違法的。

        (三)及時保留證據

        面對勞動者不愿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保留下其自愿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證據,比如錄音、錄像等方式。

        現實生活中,有些勞動者明明符合法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當用人單位提出與其訂立合同的時候,先是假意拒絕,卻在之后又以此作為討要雙倍工資的借口。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p>

        為免勞動者利用此項規定謀求利益,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保留下相關證據。

        (四)把握考察機會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就具備了在下一次訂立勞動合同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因此,企業要好好地把握住這僅有的兩次考察機會。在這兩次勞動合同過程中,要仔細觀察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是否適合本單位工作。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追求

        《勞動合同法》是勞動體系的一部基礎性的法律。相比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法》,它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解除以及相對應的法律責任方面,均作了更進一步的完善與明確。

        《勞動合同法》在宗旨、目的、基本精神上都繼承了《勞動法》的規定,但是在技術性、體制性的規定上,《勞動合同法》則突破了《勞動法》。

        (一) 促進企業管理的正規化、合法化,確保勞動關系的穩定化、長期化、書面化

        一是加強了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力促勞動關系的長期化與穩定化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倍腔撕炗唲趧雍贤木唧w條件,保證了勞動關系的正規化、書面化與合法化。

        在規定了勞動合同所應具備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大大增加了用人單位到期終止合同的成本。

        (二) 提高企業合法用工、到期終止的成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詳細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時,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的具體情形。

        (三) 大幅度提高企業非法用工、非法杰出的成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至第九十五條,對于非法用工制訂了詳細的處罰規定與法律責任。這些規定不僅增加了企業的違法成本,同時對于那些合法的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也做了比較有益的幫助。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對于企業而言有利有弊。雖然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樣,該法存在著一些不足,需要立法技術對此不斷加以完善,但自其頒布實施以來,都已經讓用工關系朝著和諧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

        參考文獻:

        第3篇:無固定期合同范文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們大家都很熟悉,在九十年代中末期國有企業改制時,國有企業的職工大多數都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就由“國家干部變成了企業的員工”。當時依據的是《勞動法》,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等等都由《勞動法》約定。而隨著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我們將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 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是名稱相同,即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兩部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等規定的內容是不同的?!秳趧雍贤ā穼Α盁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修正和完善。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更注重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對工齡較長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盁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無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一直延續到勞動者退出工作崗位或發生意外事故而喪失勞動能力時為止。值得注意的是,從字面上理解,可以有兩種,一種是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不固定的,任何一方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這樣的合同比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更不穩定。另一種是沒有明確的終止日期,比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更加穩定,沒有特殊原因不能解除合同。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采用的是第二種含義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僅約定合同履行的起始時間,除發生特定事由,該勞動合同的效力可以一直延續到勞動者年屆退休時為止。當然,如果有法定或約定解除事由發生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終止。 所以,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一般理解為勞動者工作到退休時為止。

        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更為有利。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以后,勞動關系就自然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存在到期問題,除非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達成合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能終止。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能夠保持較為穩定的勞動關系。所以,要穩定一個社會的勞動關系,緩和勞資矛盾,就要擴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對象,擴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運用,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放在高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地位?!秳趧雍贤ā返念C布和實施就體現了這一精神。

        二、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范圍,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同時賦予了勞動者很大的自主選擇權。讓我們比較一下:

        (一)、 《勞動法》

        《勞動法》僅規定了一種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即法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此條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2.當事人雙方均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那么勞動合同就要終止。

        3.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這三個條件中,往往無法同時滿足,主要是第二個條件無法滿足。在現實勞動關系中,往往是勞動者要求續簽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就要終止。勞動者或者另謀出路,或者就失業??梢姡ǘǖ倪@三個條件無法同時滿足,勞動者不僅無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盡管“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勞動者已經把黃金年齡奉獻給了用人單位, 勞動者也提出了“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要求,但最終的結果還是逃避不了另謀出路、或者成為失業者的命運。在實際的勞動用工中,用人單位往往是利用這一條款,來“消費了勞動者的黃金年齡段”。讓年青的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再終止勞動合同。工作了10年的勞動者可能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新的用人單位可能與原來的用人單位一樣,讓中年的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再終止勞動合同。而這時,勞動者已經工作了20年,已經是中年了,再找工作就不容易了,就只有下崗在家了。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都是合法的,它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下崗也是合法的,但勞動者處于明顯的弱勢。正因為這樣,當今的中國社會有大量的中年人下崗??梢?,它導致的后果上嚴重的:用人單位合法地“消費勞動者的黃金年齡段”,制造了大量的中年人下崗,造成了整個社會勞動關系的不穩定,加激了社會的矛盾。而這一狀況將會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的得到改變。

        (二)《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p>

        根據規定,必須簽訂(即法定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下列4種。

        第一種情形: 勞動者已經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形中,只要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就是違法的,要負法律的責任。這四個條件分別是:

        1.時間點條件:前一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2.企業工齡條件:勞動者已經在該用人單位工齡滿十年以上;

        3.工作狀態條件:連續不間斷工作;

        4.勞動者的主觀條件:第一種情況是: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勞動者是否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無關;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同意續訂,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是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形: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形中,只要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時間點條件:用人單位或者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二者發生一種情況即可;

        2.企業工齡條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滿十年;

        3.年齡條件:勞動者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

        4.勞動者的主觀條件:第一種情況是: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勞動者是否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無關;第二種情況是:或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合同且勞動者同意續訂,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種情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形中,只要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時間點條件:前一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2.已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次數條件: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者的主觀條件:第一種情況是: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勞動者是否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無關;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合同且勞動者同意續訂,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其他條件: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即: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一條規款,主要是針對一些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但反復訂立短期的勞動合同甚至是勞動合同一年一簽,惡意制造勞動合同的短期化,消耗勞動者的黃金年齡,損害勞動者的利益。為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按照本條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注意:本條規定的連續兩次續訂勞動合同,應從《勞動合同法》行后開始計算,之前無論勞動合同已連續續訂幾次都不計算在內。)

        第四種情形:用人單位用工后,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但已經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時,為了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本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就嚴格限制了用人單位意圖以事實勞動關系不規范用工,可以理解為這是對用人單位逾期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措施。

        第4篇:無固定期合同范文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 勞動者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基本含義及特征

        (一)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  的勞動合同?!盁o確定終止時間”表明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不確定的,但并不是說沒有終止時間,更不存在所謂的“終身制”、“鐵飯碗”。

        (二)特征

            1.沒有約定終止時間: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有明確的終止時間。

            2.具有穩定性: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會因終止時間的到來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終止。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

            3.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強制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和其他兩類勞動合同相比,其他兩類勞動合同只能協商一致訂立,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應依照法律規定強制訂立。

            4.尊重了信息不對稱的事實:各國紛紛采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形式消除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對稱,這證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以承認勞動關系中信息不對稱的事實為基礎的。

            二、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或者適用有以下幾種情形:

            1.協商一致訂立

            實踐中絕大多數勞動合同的訂立,都要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所講的協商一致是指,雙方當事人就簽訂的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所達成的一致。

            2.特殊條件下強制訂立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同意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條件如下: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要求勞動者在一個單位工作的年限要滿十年,而且其間不能發生間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適用該條件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簽勞動合同的次數無關。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如果勞動者同意和用人單位續約,而沒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得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除協商一致訂立和特殊條件下強制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口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協商訂立外的強制訂立方式和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方式雖突破了合同訂立的意思自治原則,卻并沒有違背法理。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具體規定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的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p>

        1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限制: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喃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權益保障的規定

        第5篇:無固定期合同范文

        官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樣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官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樣本

        甲方(聘用企業):

        企業性質:

        公司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受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籍貫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聯系電話

        備注:

        1.合同內容應使用電腦打印或用藍、黑墨水筆填寫,不得采用復寫或復印;

        2.合同須由當事人簽字生效,代簽或冒簽無效;劃改處應經當事人按印認可;

        3.合同正本必須由甲乙雙方按蓋騎縫印章,以示唯一嚴密。

        合同編號:

        簽約地址:寧海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1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起至

        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

        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

        日至工作任務完

        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止,期限為

        天。

        第2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

        第3條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種與甲方招聘要求有關的證件的真實性,如提供不真實的證件或偽造簡歷,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第4條

        甲方根據業務經營需要,可臨時性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乙方臨時性工作任務,但時間不超過12個月。乙方完成臨時性工作任務后,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崗位,則必須與甲方協商,經得甲方同意后可變更勞動合同。

        第5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6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變更工作地點。

        第7條

        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全體職工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加點和法定節假日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9條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對乙方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10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的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九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

        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條

        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_元。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

        ;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二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

        代表人:_______

        代表人: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第6篇:無固定期合同范文

        [論文摘要]《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存在種種非議。本文從三個方面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分析梳理,認為《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調整,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但并非是對原有制度的顛覆。

        《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存在種種非議,一時間眾說紛紜。有人甚至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使用人單位重回“鐵飯碗”時代,凡此種種,不一而論。那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底是什么樣的一種制度,《勞動合同法》中的對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又有那些變化,筆者認為有必要加以梳理,以便更加清晰地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并非由《勞動合同法》首次規定,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元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但《勞動法》沒有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出定義。原勞動部在95年8月4日實施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無固定期限合同予以了明確。該意見第20條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從“不約定終止日期”到“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法》在原有基礎上更精準地表達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含義。

        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鮮明特征就在于無確定終止時間。所謂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無固定期限既不等于“永久”,也并非不能解除或終止,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或終止。

        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同與《合同法》中的“合同”。因此,所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突破合同原理的方式進行推進”是不成立的。盡管《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這些與一般合同訂立無異的原則,但它們是置身于《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之下的原則,是一部社會法中的原則?!懊鞔_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這一立法宗旨本身就體現了《勞動合同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導向,所有的制度設計都應該圍繞這一目標而展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例外,其目的就在通過制度設計中的傾斜性保護,平衡現實當中實力懸殊的勞資力量對比,而明確這一點也是展開進一步討論的前提。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除了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中規定的雙方協商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外,《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如果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元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有關于、本條的說明,“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是指已有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同意續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問斷達到十年,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想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工齡條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2.自愿續訂,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3.勞動者提出,勞動者主動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仔細分析《勞動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我們會發現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很容易采用一些方式來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1.在十年工齡屆滿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2.使連續的計算工作時間中斷,工齡歸零;3.十年期滿,以需要雙方同意為由,拒不續約。200r7年,華為公司要求工齡滿8年的員工須在20o8年元旦前(即《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主動辭職”,然后“依法”補償,解約后再競聘上崗,試圖通過此舉,使連續的計算工作時間中斷,工齡歸零,以規避相關法律?!叭A為辭職事件”暴露了原有立法的不足。

        《勞動合同法》在第十四條第三款中增加了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還對《勞動法》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和程序進行了改進?!秳趧雍贤ā返谑臈l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與《勞動法》相對照,《勞動合同法》1.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變《勞動法》單一的工齡條件,為工齡、簽約次數雙重條件,二者具備其一即可;2.改變了續訂的程序,取消了“雙方同意”,變《勞動法》中的自愿續簽為強制續簽;3.對勞動者的行為要求有了改變,變《勞動法》中要求勞動者提出明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為除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即除勞動者要求不訂立外,應當訂立元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壓縮了用人單位規避法律的空間,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供了更加充分和有力的保護,但無論是擴大適用范圍,還是改變續訂程序都只是為了把原有的思想落實到制度層面。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問題在《勞動法》環境下并不引人關注?!秳趧臃ā逢P于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散見在一系列不同的條文當中?!秳趧臃ā窂牡?3條至第27條分別規定了期滿終止、約定終止、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四種勞動合同結束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形態的一種,同樣適用于上述規定。這些規定雖然覆蓋到了結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形態,但仍然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1.約定終止的存在,給了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空間,沒有考慮到當事人雙方地位的特殊性;2.在法定解除中,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不夠規范,“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全憑用人單位說了算;其次,解除過程中未能很好體現對困難職工的保護。例如,《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性裁員,但對于裁員過程中需要照顧的對象缺乏明確的規定。

        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規范和完善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1.變約定終止為法定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取消了《勞動法》第十九條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作為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秳趧雍贤▽嵤l例》第十三條更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事實上,變約定終止為法定終止了。2.規范法定解除條件;在過失性辭退中,《勞動合同法》通過第四條明確了規章制度制訂的民主程序,強調了職工的參與,又在第十七條取消了《勞動法》第十九條將“勞動紀律”作為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不僅厘清了“勞動紀律”與“規章制度”的關系,還規范了過失性辭退的適用。在無過失性辭退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在《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基礎上,增加了兩項:(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填補了以前的空缺,強化對患病和年老者的保護。在經濟性裁員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與《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相比,確定了需要報告的裁員規模和優先留用人員的順序,操作性更強,突出了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

        《勞動合同法》對于解除、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調整,引來眾多質疑,《勞動合同法》環境下,無固定期限合同能否解除、終止,是否會形成新的用工制度僵化,成為用人單位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盡管《勞動合同法》收緊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與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解除、終止合同?!秳趧雍贤▽嵤l例》對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的歸納,規定了十四種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通過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十四種情形,其實就是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單方即時辭退、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和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等條文的匯總。相關內容在‘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也有規定?!秳趧雍贤ā愤€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進行了修改完善,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六種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是在原有的法律環境下,還是在新的法律環境下都是可以被解除或終止的。

        第7篇:無固定期合同范文

        [關鍵詞] 心理契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中國企業家》雜志曾針對制造業與服務業企業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超過半數的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某些條款有不同看法,而企業最不贊同的是《勞動合同法》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部分專家的看法也是如此。張五常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讓勞動者惰性化,甚至會使我們的改革成果毀于一旦,還有學者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導致鐵飯碗,是改革開放的倒退。事實上,從心理契約的角度來講,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助于發展穩定的勞動關系,有助于獲得員工對組織的較高的情感承諾、責任感和組織忠誠度,從而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一、心理契約的內涵及對勞動關系的影響

        心理契約這一概念最先出自社會心理學,在20世紀60年代初被引入管理領域。Argyris C.在其所著的《理解組織行為》一書中用“心理工作契約”描述了下屬與主管之間一種隱性及非正式的理解與默契關系。Levinson(1962)等人認為心理契約是組織與員工之間互相的期望,尤其強調那些隱含的不說出來的而影響了兩者關系的期望。在李原、郭德俊(2002)看來,心理契約不僅具有期望的性質,還包括對責任和義務的承諾與互惠。因此,簡單地說,心理契約就是組織和個人雙方對彼此之間付出與回報的一種主觀心理約定,其約定的核心成分是雙方隱含的、非正式的相互責任。

        心理契約中的相互責任與勞動合同中的相互責任雖然不盡一致,但前者對后者有引導和制約作用。勞動關系的穩定程度是心理契約的重要內容。陳加洲(2005)根據勞動關系的穩定性將心理契約分為:(1)交易型契約,較偏向經濟因素尤其是金錢因素,彼此的交換注重物質化所得和義務,而輕視勞動關系存續的時間幅度。交換的雙方主要追求短期利益,而在時間幅度上期望保持極大彈性以便重新議定契約,甚至更換契約伙伴,因此對于情感關系的投入都相當有限。(2)關系型契約,較偏向社會情感,對時間幅度沒有明確預期,且通常是長期間的預期。交換的雙方雖然關注經濟因素,但更看重情感因素,尤其是彼此的信任,以此維持長期的勞動關系。(3)平衡型契約,是介于交易型契約與關系型契約之間的過渡型態,對勞動關系的長期和短期經濟因素都同樣看重,更富于彈性且易于調整契約內容,此外,組織亦重視對員工進行完整訓練,給與未來職業發展的機會,以維系長期勞動關系。研究表明,關系型和平衡型心理契約的工作質量和雙方滿意感最高;組織承諾與交易型契約負相關,與關系型契約正相關;員工的離職傾向則與交易型契約正相關,與關系型契約負相關??梢?,就企業管理者而言,平衡性契約和關系型契約有助于獲得員工對組織的較高的情感承諾、責任感和組織忠誠度,應當成為優先或主流的選擇。

        二、勞動合同短期化的不良影響

        目前,我國普遍存在的勞動合同短期化等現象,根據全國總工會2005年對10個城市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情況的調查,被調查的5000名職工中,85.2%的職工簽訂的是定期勞動合同,且其中期限為1年~3年的占83.2%, 1年以內的占36.7%。

        短期勞動合同和靈活用工方式,雖然有利于企業及時應對市場風險,降低用工成本和經營成本,但其運用如果過度,會造成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短期化,其弊端非常明顯。例如,導致勞動者缺乏職業穩定感和安全感,對企業缺乏責任心、忠誠度和認同感,影響了員工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和職業規劃,導致其頻繁跳槽,人力資源流失,甚至企業無形資產流失。而企業頻繁重新雇用勞動者,增加勞動磨合期成本,降低了平均勞動生產率。

        勞動合同短期化的要害在于,大多情況下勞動合同短期甚至一年一簽而勞動關系不一定短期,短期和臨時性勞動合同被濫用為歧視性降低用工成本的手段。用人單位試圖通過短期勞動合同,最大限度地自由選擇勞動者,并減少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有些企業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這種狀況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勞動關系的穩定,對企業的長期發展、社會的穩定產生了不利影響。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助于穩定勞動關系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終身制的,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而不是無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的流動性固然有其必要,但勞動關系的穩定性也有其必然。從心理契約的角度來講,心理契約強調了勞動關系雙方的相互協調,突出了員工與企業對雇傭協議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平衡性契約和關系型契約有助于獲得員工對組織的較高的情感承諾、責任感和組織忠誠度,穩定的勞動關系應當成為優先或主流的選擇。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則是實現這種選擇的重要手段。

        參考文獻:

        [1]Levinson H, management and mental health. Cambri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2]李原郭德俊:組織中的心理契約研究進展.心理學動態.2002(2):44-47

        第8篇:無固定期合同范文

        關鍵詞:勞動合同制度完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只約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舍同制度的建立扣完善,能夠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良好運行。但由于我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相關規定過于簡單粗糙,缺乏可操作性,難以實現立法目的。本文擬從探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價值入手,分析我國現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缺陷,重構我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以期對中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制度的價值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能夠更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體的勞動法律制度的設計都要符合這一立法目的。同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也不例外,它則更多地表現出對勞動者的關懷。勞動關系具有平等關系、隸屬關系的雙重屬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確立、變更或終止勞動關系時,二者是平等的,但一旦勞動關系確立,勞動者就從屬于用人單位,聽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和調度,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隸屬關系。不僅如此,單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人力、財力相比較,勞動者始終是處于弱者的地位,而弱者合法權益又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鑒于此,必須從立法上改變這種不均衡的地位,從立法上扶助弱者,使勞動者有更多的手段抗衡用人單位,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立法者給予一種利益的保護就在于確立某種重大意義的法律規則”。完善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則更具有這一價值,其制度設計的初衷就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限制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合法權益肆意侵犯,如《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授予了勞動者,而用人單位則無此權利。同時,該法還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種強行性、義務性法律規則,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義務規定。同樣,《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O條第2款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亦是純粹地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制約用人單位考慮的,勞動者從此規定中只能獲得利益,而用人單位無從獲得任何利益。只能就此承擔義務和責任。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有利于提高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

        權利是為了保護一定利益的法律手段,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具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制度價值,但不僅僅如此,根據利益相關原則,用人單位通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同樣能夠獲得自己的利益,盡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具體利益上存在著矛盾和沖突是必然的,但二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把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一定年限以上,作為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之一,實際上是把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前期貢獻與其以后的職業保障相聯系起來,這樣就使勞動者無需擔心自己“黃金年齡”過后的再就業問題,解除了后顧之憂。同時,企業的好壞與勞動者的利益休戚相關,勞動者既然可能要長期地與企業維持勞動關系,其必然要盡可能地發展其潛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既穩定了勞動關系,“使勞動者對企業有了歸屬感、認同感,叉使勞動者從企業的長遠利益考慮自己的要求、行為,與企業同舟共濟”,就可以極大地提高其積極性和創造性。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競爭其實是人的競爭,競爭的結果是優勝劣汰。勞動者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決定性因素,只有充分發揮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主觀能動性,才能夠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有效地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可以保障經濟秩序的晟好運行

        秩序“意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男一方面,無序(drder)則表明存在著斷裂(或非連續性)和無規則性的現象”。建立穩定的社會秩序是現代化社會的普遍要求,“凡是人類建立了政治或社會組織的地方,他們都曾力圖防止出現不可控制的混亂現象,也曾試圖確立某種適于生存的秩序形式”。經濟的發展同樣需要經濟秩序,尤其是良性運行的經濟秩序。良性的經濟秩序一方面要求經濟的發展是一致連續的,各種主體的作用形成正面最大的舍力,另一方面要求經濟的發展不能中斷,各種主體之間不能產生糾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則具有保障經濟秩序良好運行的價值,一方面通過規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使二者達到利益的一致性,形成穩定和諧的經濟秩序:另一方面,叉可以減少糾紛,不致于因仲裁或訴訟而中斷勞動關系,進而破壞經濟秩序的穩定,增大社會成本,導致整個社會財富的減少。

        二、我國勞動法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及其法理分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之價值的實現取決于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但我國現行的勞動法相關規定對該制度的設計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難以實現其價值。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規定過于粗糙,難以達到保護勞動者舍法權益之目的根據相關勞動法之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存在著兩種情況,其條件也不大相同。其一是《勞動法》第2O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條件有三: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O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二是《意見》第20條第1款之規定,該種情況的條件比較簡單,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只要達成一致,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兩種情況的不同之處是,第一種情況是條件具備,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強制性規定,第二種情況是條件具備,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是任意性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直接利益的保護是顯而易見的,對用人單位則表現為更多的限制,因為一旦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不出現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就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上,由于趨利避害的本性.用人單位總要用盡一切手段擺脫對其的種種限制,但其違背法律強行性規定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和受到制裁的,不可能真正地擺脫限制,而利用法律漏洞擺脫對其限制則是最佳的選擇。

        上述簽訂的兩種情況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種情況更多地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是屬于無效勞動合同的情況,就應當是有效的,對雙方來說是公平的,不存在對用人單位的限制,用人單位無需擺脫什么限制。但第二種情況則對用人單位的限制意圖比較明顯,似乎主動權更多地操在勞動者手中,用人單位只能從該種情況中擺脫對其限制,由被動變為主動,而立法的不完善又給了用人單位以可乘之機.其不完善之處就在于對簽訂無固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規定過于簡單、粗糙,使用人單位具有了規避法律的可能。具體來說有以下兩點:一是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O年以上。用人單位為了擺脫該條件對其限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就不再簽1O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即使該單位確實需要某一勞動者,其考慮以后的成本(如長期支付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費用)和客觀情況的變化,只與勞動者簽訂最接近1O年的勞動合同,就徹底擺脫了該條件對它的限制,把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二是規定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在具備上一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該條件對其限制,可采取如下策略:在盡可能地簽訂長期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最后不同意續廷勞動合同,結果根本不可能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有關規定叉對該條件進行了強調,如《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丈的說明》第20條規定:本條件的“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是指已有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同意延續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該兩點不完善之處導致主動權完全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使“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條件虛設,難于達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制度設立的目的。

        (二)立法規定的“連續工作滿l(1年以上”的期限過長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其“黃金年齡”越少,甚至完全喪失,對其以后到其他單位就業越困難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O年以上”,勞動者基本上完全渡過了“黃金年齡”,如果其它條件不成就,勞動者就無法與原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勞動者就面臨重新就業,而由于其年齡優勢的喪失、精力的不濟,在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大量存在,城市職工大量下崗的國情下,其就業機會就微乎其微。

        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也將勞動合同作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之分,但都不僅明確規定,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在法定條件下才能簽訂,在沒有明確是何種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椎定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不能過長,期滿后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法國勞動法典》規定,定期勞動合同自其簽訂時,就應當明確合同的到期日期。且合同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l8個月,在任何情況下,不超過24個月。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體適用范圍不夠現實和缺乏公平,不利于糾紛的解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體,按照我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組織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動者有固定工和臨時工之分。筆者認為,我國現有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適用范圍的規定有以下兩點不足之處:一是個體經濟組織適用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顯得不現實,因為個體經濟組織是以個人或家庭勞動為基礎,和其它用人單位相比,其資金較少,規模較小、招收的勞動音較少(《意見》第1條明確指出雇工在7人以下),工作性質多是以體力勞動為主,技術要求不高,且又隨時發生變化。如果讓其適用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制度,不出現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27條情形下,讓少數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長期保持勞動關系,就會妨礙個體經濟組織的發展。事實上,個體經濟組織很少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也不可能得到保障;二是對不同的勞動者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予不同的對待,則缺乏公平性,叉使糾紛的裁判者缺乏可操作性。根據勞動部的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第三項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一項關于臨時工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問題之規定,在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區分固定工和臨時工,固定工叉分為工作時間較長、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和以外的老職工,適用的條件又有所區別,這對臨時工和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外的老職工是很不公平的,又加上勞動法的籠統規定,一旦發生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裁決時要么無所適從,要么憑著各自己的理解進行裁決,不同的裁決者對同一糾紛會作出不同的裁決甚至互相矛盾的裁決。

        三、完善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構想

        第一,把“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O年以上”修改為“勞動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2年以上”這樣一方面可以防范用人單位簽訂過長的有期限勞動合同以規避法律,并且用人單位一般不會簽訂2年以內的有期限勞動合同來規避法律,因為2年內勞動者剛剛轉為熟練工,熟練工和初就業者對用人單位的效益是大大不同的.短期頻繁地更換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大為不利的;另一方面也與國際上的多數國家的勞動法相接軌,使我國的勞動者在外資企業中取得較多的權益,也符合對等原則。:

        第9篇:無固定期合同范文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6)02-0126-03

        一、外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美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研究

        美國實行雇傭自由制度,雙方根據意思自治產生雇傭關系,也就是說,不定期勞動合同可以理解為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或終止勞動。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雇勞動者,另一方面,勞動者如果對工作不滿意或者其他原因可以隨時辭職。當然,法律對這種自由會加以限制,例如,勞動者辭職必須遵守法律并且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用人單位解雇,要有正當理由。

        對比中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美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很多我國該制度不具備的特色。

        首先,基本含義不同。美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在契約自由的基礎上產生的,在合同訂立之后,勞動合同可以隨時取消。而我國的該制度,是合同訂立后一般不可解除。只有在滿足法定或者約定的條件,才可解除或終止的一種合同。

        其次,合同的解除條件不同。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指引下,美國的合同解除條件相對寬松,符合約定、雙方合意,或者在滿足法律規定就可解除,而對于我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說,解除條件就嚴格法定。

        最后,意義不同。美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完全與勞動力市場相聯系的用工形式,體現出一種自由的就業觀,尊重雙方的選擇。它適用所有的勞動者,而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體現對老職工等的照顧,具有強制性和單向性特點。對勞動者傾斜保護,對用人單位有比較嚴格的制約。

        雇傭自由原則因其靈活性而在在美國有著很強的生命力,美國的勞動力市場是全世界最市場化的,完全開放,與市場經濟高度結合。而我國雖然進行改革開放,但是市場的開放程度不比美國,加上我國人口眾多,就業形式嚴峻,為了職業的穩定和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們不能輕易照搬。

        (二)德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研究

        德國的一般狀態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固定期限合同是例外。只有當實際的理由出現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才能產生和訂立,從對勞動者的保護上看,德國勞動法的這一規定比較合理。雖然現在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所提高。但是總的來說,德國勞動法仍然主張訂立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德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它有著相當完備的解雇保護制度。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通常只需要提前通知即可。而因存在“重大理由”的特殊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則不需要遵守提前通知的終止期間,也就是單方解除勞動關系,要求雇主解雇必須具有正當的理由。這些理由包括:一,雇員自身不能履行工作職責。二,雇員在工作中失職。第三,經濟危機等企業外部的原因,或是企業內部的改革。

        德國勞動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放的比較寬松。但是這并不是不保護勞動者,因為在《解雇保護法》中解雇就顯得相對比較嚴格。例如,德國的解雇是需要滿足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的,而這些在《解雇保護法》中都有比較具體詳細的規定,有完善的解雇保護制度,所以德國的勞動關系也是相對穩定,德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觀念能使勞動者確立一種終身服務的理念。對中國的勞動制度有借鑒意義。

        (三)日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研究

        日本用工實行的是終身雇傭制。它是指職工一旦被企業雇傭,除非企業破產倒閉或職工無故長期缺勤,有嚴重損害企業名譽的行為和犯罪行為,一般就在該企業一直工作到退休為止,企業不輕易解雇員工,職工也不輕易中途跳槽[1]。日本的終身制是約定俗成的規則,不具有法律上強制力。約定俗成根源于一個國家的歷史和習慣,日本的終身制中所反映的理念值得借鑒。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合作共贏,形成利益公布共同體,對立統一。而企業則又承擔了社會責任。

        對比中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梢园l現幾點差異。

        一是解除條件的不同。對于日本的終身雇傭制來說,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我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來說,它只有在滿足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特定條件才可解除。

        二是立法取向不同。我國對工作滿十年以上的老職工、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運動員、等等作為適用范圍。由于工作能力有限,在競爭中不占優勢,處于弱勢地位,勞動立法對其進行傾斜保護。日本勞動立法為了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形成穩定的勞動關系,并不傾向保護老職工。

        三是保障措施的不同。我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過由國家立法的強制規定來保障這一勞動合同的運行,因為企業甚至會刻意規避這一勞動合同。而對于日本的終身雇傭制,由于在制度長期存在,已經在企業中形成習慣,企業愿意訂立終身雇傭的勞動合同。企業積極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立法當然也會做出規定。只是對比來說企業具有更強的主動性。

        綜上所述,日本的終身雇傭制,促進勞動者雙方關系的穩定,但是終身制的機動性不強,也使得該制度雖然正在受到挑戰,日本國內開始注重從法律上調整勞動關系,追求職業的穩定。終身制的優點之一就是穩定,企業所消耗的成本換來的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秘密不會輕易轉移給其他競爭者。在一定程度上增強的企業的競爭力。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現狀、問題

        雖然我國法律制度在不斷發展和進步,但是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身存在理論上的問題。

        (一)理論上的問題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我國是常態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特殊情況,有法律作出特殊規定,《勞動合同法》14條較之《勞動法》相比增加了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這是立法上的進步所在,但是一些問題還是存在。

        第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問題。首先,如果用人單位主體變更,那么是否還是同一用人單位?法律未明確解釋,我認為這應該解釋為保護勞動者權益,屬于同一用人單位。其次,對于連續工作的問題。10年是指連續工作?!秳趧硬筷P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經濟性裁員后,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招聘人員時,之前被裁減的人員被重新錄用的,其前后工作年限應該連續計算。①也就是說,被辭退或其他原因離職后再次被錄用,或者經濟裁員超過六個月這兩個條件滿足其一就不算連續,這明顯缺乏合理性。最后,是對于10年的規定,從特殊情況考慮考慮,如果用人單位花費10年買斷一個勞動者的黃金年齡,待10年后將勞動者解雇不是沒有可能。

        第二是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首先,還是連續訂立的問題。間隔一段時間雖然在文字上不算連續,但是實際上還是在同一用人單位。其次,是兩次的問題,用人單位完全可以只是訂立兩次時間較長的勞動合同,在合同到期后不續訂第三次。最后是合同種類的問題,用人單位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代替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避法條的規定,當然這是一種可能性。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都對勞動者保護規定得十分的嚴格,這樣,企業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有一定的抵觸。這就僵化了用工制度。另外,對解雇的嚴格限制與我國開放的勞動力市場不相匹配。

        (二)實踐上的問題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邊緣化。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際已演變為福利合同[2],不管是連續工作十年的規定還是“雙十規定”都體現對老職工的照顧,而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限制嚴格,更加突出了合同的福利性。原勞動部的相關規定②甚至將其變成獎勵措施。這些勞動者,本身具有很強的職業技能,賦予他們的權利更像是一種福利。現實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低簽訂率與此合同的福利性質很大的關系。勞動者雖然工作能力強,但是其年齡較大,剩余的勞動力價值已經不多。勞動力結構老化。企業還需要負擔很多成本來保護老職工。這樣用人單位會排斥老職工。所以,《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后,雖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進行制度仍然在不斷完善,但是簽訂率還是很低。

        2.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實踐中,對連續工作十年的勞動立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力充足時,先與第一位勞動者訂立不超過十年的勞動合同,之后再尋找其他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代替與第一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連續訂立兩次的規定,有的替代性很強的職業,勞動者可能本意是為不斷做短期工,勞動者也愿意不斷雇傭勞動者。也就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法律規定只能訂立兩次,那么雇主在兩次之后不得不解雇勞動者。這也是其中的問題。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完善建議

        (一)理論上的建議

        1.完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一,在連續工作十年的問題,對于十年的規定,可以適當減少時間,畢竟,用十年換取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值得,但是對于勞動者來說這耗時很長,可能會耗費他們的黃金年齡。至于到底多長時間,不同的人會有不用的看法,而我的建議是減為5年,用人單位花5年,可以足夠了解一個員工,5年之后,需要用人單位拿出誠意,決定是否需要留住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雇傭,勞動者可以跳槽,因為他們可能還是處在工作的黃金年齡。對勞動者是有利的。

        第二,就是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F實中,用人單位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規避此條的規定,因此,立法者可以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擴大到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三,關于連續的問題,用人單位用不連續(包括強制休假、清空工齡等)來規避,我們可以把連續理解為總體上的連續,即在整個用工期限內,給出間斷的時間。例如,在5年的工作時間內,如果勞動者因為特定原因(此原因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半年內沒有在用人單位工作,嚴格來說已經是不連續的情況,但是總體上可以視為連續。這樣的話,還是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完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第一,我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條件的限制非常嚴格,由于用人單位受到一些束縛,他們可能不太愿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立法趨勢的的是對于立法規定的解除情形,我們可以適當放寬,甚至是單獨規定解除情形,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放寬可能會損害勞動者權益,因此,我們要對解除合同的程序作出詳細的規定,這樣,無固定期限勞動共同的簽訂率會更高,勞動關系會充滿活力。

        第二,要限制勞動者的預告辭職權。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說,提前30日或者在試用期提前3日的預告解除時間,對于用人單位偏短,因為這些重要崗位很難找到替代的勞動者,這段空白期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就會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產生抵觸心理。具體建議是延長預告解除的時間,或者對兩種勞動合同的預告解除權分別規定,給用人單位一定時間招聘新的勞動者。這樣才會公平。

        3.限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圍并完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促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對比中外勞動立法,有的學者認為應該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常態化,以其作為主導形式,本人認為這值得商榷,一方面,我國現在勞動者數量龐大,勞動者素質不高,企業形式多樣。將其常態化并不與我國的基本國情相適應。另一方面,我國一些青年學者在呼吁引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普遍制度時,均忽視了對各國不同的雇傭制度進行具體的考查。他們引入的只是一個名稱或標簽,而這一標簽所代表的內容則與他們的主張大相徑庭[3]?,F如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然很普遍,使它非常態化確實值得斟酌。但是,我們可以在法律框架內做出適當修改。

        第一,限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圍并完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對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在立法上應該結合我國實際,對于不適合訂立的崗位作出禁止性規定。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首先,是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限制,一方面,要對不同的職業進行區分,有些短期工和臨時工可以不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生搬硬套應當訂立的情形,這樣反而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損害。另一方面,對于有些中小企業,也是可以不適用應當訂立的情形,對于這些企業來說,本身實力不強,如果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疑會增加企業的壓力,企業會產生排斥心理。其次,是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擴大。例如,對于視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可以適當增加。

        第二,我們要充分認識兩種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體現的是平等的理念,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平等的,合同是在雙方平等、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建立的;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制度所體現的是傾斜的保護勞動者理念[4]。為了訂立而訂立,這雖然是保護了勞動者,但是會讓企業承受壓力,企業如果不能產生經濟效益,這對我國經濟建設會產生重大影響,那么這與立法者制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初衷適得其反。

        4.完善懲罰機制。對于現實中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應該通過立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的后果,用法律的強制力改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二)實踐中的建議

        1.消除無固定期限勞動的福利性觀念。如果在現實中需要將該種合同作為一種福利性合同,那么對老職工的照顧可以說會引起用人單位的排斥。具體的建議就是加大宣傳,企業要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多加學習,加強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也不是大鍋飯,不是終身制,當勞動者在有過錯時還是可以解除的。此外,雖然職工老,但是經驗豐富,屬于高素質勞動者,從長期來看這對企業是有利的,因為企業的發展離不開職工,高素質勞動者可以帶給新人經驗,新老互補,會形成融洽的企業氛圍。

        2.提高勞動者素質。正如前面所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解除和終止的,勞動者如果因此而不端正自己的工作態度,不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加強對實踐知識的學習,這樣往往會被用人單位嫌棄。加強勞動者素質,善于學習,善于創新,放低自己的姿態,使自己成為企業需要的高素質人才,這樣,用人單位會毫不憐惜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外,勞動者需要加強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學習,合同的簽訂只是一份保障,但具體的工作職位還是不變的,加強認識,改正態度,追求進步。

        注 釋:

        ①《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9條: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從被裁減的人員中錄用。因經濟性裁員而被用人單位裁減的職工,在六個月內又被原單位重新錄用的,對職工裁減前和重新錄用后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為本單位工作時間。

        ②參見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15條。

        參考文獻:

        〔1〕平井常雄.論日本終身雇傭制[D].華東政法大學,2006.12.

        〔2〕董保華.勞動合同研究[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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