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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火災事故;火災調查;實踐運用
0 引言
火災事故調查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賦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與其他消防工作具有同樣重要的地位。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行政機構依法行政改革不斷深入,依法治國理念得到提升,公民法制意識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意識不斷增強,火災事故調查結果直接關系著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火災調查人員只有加強對火災調查工作的學習和實踐,才能處理好各類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滿足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新要求。
1 《規定》修改內容的解析
《規定》于2009年5月1日施行后,三年多來由于火災形勢發生了變化,火災事故調查的內容和程序并不完善,需要進一步規范,2012年公安部對《規定》的19個條文、37處內容進行了調整,主要涉及以下三個部分:
1.1 修改了火災事故的管轄分工
將總隊、支隊“負責調查”的表述修改為“負責組織調查”,這樣就解決了涉及“兩案”的火災事故與檢察院、法院管轄分工的銜接問題,以便在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后移送同級檢察院。由總隊、支隊牽頭組織調查火災事故,可以充分調動專業技術力量,保證火災調查質量,可由屬地消防機構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將第6條第2款修改為“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組織調查一次火災死亡3人以上的,重傷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傷20人以上的,受災50戶以上的火災事故,直轄市的區、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調查其他火災事故。”這樣更加有利于發揮支隊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的作用,解決了直轄市總隊工作量太大,力不從心的問題。
1.2 修改了火災事故成因認定的規定
不再把災害成因分析作為火災事故認定結論,分析災害成因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為了汲取火災事故教訓,從建筑防火、公共消防設施、滅火救援技戰術、消防裝備、法規標準、單位管理、人在火場中的行為等多個層面分析引發火災以及造成火災蔓延失控的原因,查找火災暴露出在防火、滅火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避免同類火災發生的對策措施而開展的一項業務工作,不應作為火災認定的結論。
1.3 修改了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程序的規定
新《規定》第35條第1款中規定“對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這里主要體現了便民服務措施,按照執法為民的要求,本著方便群眾、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則,修改了原條款。新《規定》第40條第3款規定“復核以一次為限。當事人對原認定機構重新做出的火災事故認定,可以按照本規定第35條的規定申請復核。”這里增加了一條救濟途徑,也是一種內部監督糾錯的手段,更加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原認定機構不作為、亂作為而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也明確了對于“復核機構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或者直接做出火災事故復核認定的”情形,復核機構收到復核申請時,是不予受理的。
2 對運用新《規定》時的幾點建議
2.1 要正確認識火災事故認定結論的法律地位
新修訂的《消防法》第51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一定要明確,一是,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在審理案件中要接受司法機關的嚴格審查,使以往的復議救濟轉變為現在的司法救濟。火災事故認定書在證明火災原因的問題上具有較高的證明力,并不是不可的,只要當事人對證據有異議,就可以通過證據的司法審查途徑加以解決,火災當事人如果通過相反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并被人民法院采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力是要低于法院判決生效所確認的事實。二是,火災事故調查中,調查人員要樹立強烈的程序意識、證據意識,重視火災痕跡的提取和檢驗;《規定》和《火災現場勘驗規則》(GA839-2009)對火災現場勘驗中與火災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表面等進行勘查、驗證、檢驗、鑒別和提取物證的活動有全面的規范,調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火災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現場勘驗、調查訪問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做出的火災事故認定結論。雖然司法機關對火災事故調查和分析上不具有專業上的優勢,但會對火災事故調查行為在程序上作重點審查;如在詢問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技術鑒定和模擬實驗等工作時,是否遵守了相關程序規定,是否保障了當事人獲得救濟的權利,以及是否貫徹了其他一些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2.2 排除法在起火原因認定中的運用
新《規定》肯定了當起火原因無法查清時,運用排除法進行認定是科學的。實際工作中,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導致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也是客觀存在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調查中無可作為,只要在確定起火部位和起火點后,將起火部位或起火點內所有能引起火災的起火源依次排列,然后用所調查到的證據逐個進行判定,有足夠證據將否定的排除掉,就可以盡可能將起火原因范圍縮小。這恰恰體現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用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竭盡全力的精神探求起火原因的積極態度。根據公安部消防局頒布的《火災原因認定暫行規則》(公消[2011]43號)第10條第1項中規定:“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寫明有證據能夠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應多于兩個,不得做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認定”。火災事故認定書中對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在數量上做了要求,不得多于兩個。
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中是否包括放火呢?新《規定》第10條中規定;“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災,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通知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參加調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協助。”根據以上規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要么排除放火嫌疑,要么認定為放火,進行立案偵查;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在不能排除放火嫌疑之前,消防機構就不能單方面將放火作為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火災原因認定暫行規則》(公消[2011]43號)第7條第2款規定:“經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審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結合火災調查情況,做出放火嫌疑以外的起火原因認定。”應該說,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中是不包括放火的。
2.3 沒有“災害成因”認定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在處理火災事故上的缺陷。
火災原因應包括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兩部分,其中災害成因的認定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懲治火災違法行為起重要作用。火災事故調查的專業性很強,由于消防違法行為的確定比較復雜,行外人員難以判斷與火災事實有關的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違法行為,而且更難判斷這些違法行為在火災事故中起的作用大小;火災當事人或律師要想拿到比消防機構更權威的認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是有些困難的,這樣就感覺到起火原因及與火災蔓延、損失擴大有關的違法事實沒有表述清楚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使其真正成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就顯的很不完整。這就要求消防機構作為火災事故調查的專業機關,應當向社會提供專業觀點,可以有條件允許當事人查閱、復制、摘錄火災事故認定書、現場勘驗筆錄和檢驗、鑒定意見,來彌補這一不足;同時要逐步推進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公開工作,進一步提高較大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和調查報告的公開比例,以滿足當事人和公眾的知情權。
2.4 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和協調
人民法院在審理火災事故案件中,以火災事故認定書為依據,對案件事實做出一個判斷,這實際上至少包含著兩次判斷過程。第一次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認定,第二次是人民法院的認定。如果由于信息不暢,人民法院采信了第一次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二審法院仍采信第一次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復核機構直接做出的火災事故復核認定或者責令原認定機構重新做出火災事故認定,其意義就不大。復核一次為限,消防機構應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作,盡量完成公安消防機構內部救濟途徑,實現內部糾錯,然后再進行司法救濟和審查,以節約司法成本和效率。
【參考文獻】
[1]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Z].2012.
2014年1月11日1時10分許,云南省迪慶州香格里拉縣獨克宗古城發生大火。火災燒損房屋面積為5萬9 980.66 m2(其中房屋燒毀面積5萬8 121.66 m2、滅火救援過程中拆除房屋面積1 859 m2)。損毀文物保護單位面積2 220.45 m2,占損毀建筑面積的3.7%。擁有1 300多年歷史的古城幾乎毀于一旦,經濟損失達8 983.9萬元(不含裝修裝飾、屋內設施設備、物品等其他直接財產損失和公共設施損失)。
2014年5月13日,云南省政府迪慶州香格里拉縣獨克宗古城“1?11”火災事故調查組公布了《迪慶州香格里拉縣獨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對這起事故的經過和原因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事故調查報告還原了事故發生時的情況。2014年1月11日凌晨1時左右,云南省迪慶州香格里拉縣獨克宗古城倉房社區池廊碩8號“如意客棧”經營者唐英半夜醒來后,發現其房間里小客廳西北角計算機桌處著火,遂先后兩次用水和滅火器滅火,但沒有撲滅。于是唐英讓客棧一位員工報警,并跑到一樓配電房拉下電閘,用手機再一次報警,并從客棧跑出。
發生事故原因
事故報告表明,經現場勘驗、現場實驗、物證鑒定,結合對相關人員的詢(訊)問筆錄,排除了雷擊、自燃、吸煙、放火等引發火災因素,認定火災事故直接原因為:唐英在臥室內使用五面鹵素取暖器不當,入睡前未關閉電源,取暖器引燃可燃物引發火災。
與此同時,事故調查報告也公布了造成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引人深思。
在分析事故的間接原因之前,首先要提的,是“獨克宗古城消防系統改造工程”。古城原建有市政消火栓21個(其中一個損壞后已填埋),消火栓出口水壓為0.1~0.25 MPa。由于市政供水滿足不了獨克宗古城消防用水,州、縣消防部門和獨克宗古城管委會先后多次向州、縣兩級政府報告了這一情況,經縣政府同意,建設獨立的消防系統并納入獨克宗古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經多方設計論證,按照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程序,香格里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11年6月,對獨克宗古城專項消防工程單獨組織了工程施工招投標,迪慶鑫亞達工程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中標。據了解,該工程項目于2011年6月30日開工,至2012年5月大部分完工,因附屬工程(擋墻、植被恢復、東廊路建設)影響,該工程一直未完工,直到2013年7月東廊路消防管道鋪設完畢,工程才完工。
該工程建成后,建設方發現有部分消火栓不防凍,影響出水,便與香格里拉縣消防大隊聯合上報縣政府,申請撥付專項經費解決消火栓防凍問題。經縣政府批復同意并撥付30萬元專項經費后,建設方自行采取支墩和保溫材料進行防凍處理,但實際不僅未解決低溫防凍問題,反而因支墩改造,堵住了消火栓泄水孔,致使消火栓腔體內積水不能排除,在低溫下凍結,埋下新的隱患。事后經調查,68%的消火栓因支墩改造堵塞了泄水孔。消防人員在撲火時所開啟的4個不出水消火栓,全部因管段內靜止存水在凍土層長期熱交換作用下凍結,導致消火栓控制閥開啟后無法出水。自備消防車用水又不能滿足救火需要,導致火勢蔓延,這是造成事故的第一個間接原因。
在“獨克宗古城消防系統改造工程”設計方案中,未嚴格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消火栓具體防凍措施,未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埋深敷設管線,部分消火栓管頂覆土深度未達到要求,留下消火栓不能保證高原地區低溫冰凍先天缺陷。“獨克宗古城消防系統改造工程”在監理過程中,雖發現施工中存在未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埋深敷設管線的問題,但僅向施工單位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未嚴格把關,進行跟蹤督促整改;建設方為解決消火栓冰凍問題,自行采用支墩和保溫材料進行了補充改造,但因直管穿越凍土層未進行保溫處理,導致支敦改造中又堵塞了消火栓的泄水孔,這不僅未起到防凍作用,反而埋下了消火栓低溫凍結的隱患,在冬季低溫冰凍氣象條件作用下,導致不能正常供水。相關部門對“獨克宗古城消防系統改造工程”建設督促指導不到位,該工程是專門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按照《消防法》第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但在實際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同時將相關文件資料上門向迪慶州消防支隊進行報審咨詢,支隊防火處康志紅答復:“沒有特別需要修改的地方,公共消防設施是不歸我們管,不屬于我們審批范圍”。之后,建設單位未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門申請備案,州、縣消防部門在知道這一建設工程的情況下,也未督促指導建設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工程建設過程中也未開展抽查、檢查和督查。
除此以外,獨克宗古城內通道狹小,縱深距離長,大型消防車輛無法進入或通行,古城內建筑物多為木質,耐火等級低,大量酒吧、客棧、餐廳等經營場所,都選擇使用柴油、液化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市政消防給水管網壓力不足,且在撲救火災時,未能及時聯動,提供加壓保障,也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
頻頻發生的事故
事實上,古城遭遇大火絕非孤例。2013年3月,云南麗江古城突發火災,燒毀民房107間;2013年4月,湖南鳳凰古城發生大火,由于消防通道狹窄無法迅速撲救,一棟古房屋及其內部酒吧被徹底燒毀;2013年10月,湖南洪江古商城清代古建筑“兵服廠”旁一棟老民居突發大火,致使11戶居民無家可歸……在2014年第3期,本刊也曾報道過貴州省黔東南州報京侗寨大火。突如其來的大火將有著300多年歷史的報京侗寨瞬間吞噬,共燒毀房屋148棟975間,受災296戶1 100余人,直接經濟損失980余萬元。
古城接連發生火災,造成的損失無法估量。而一場場大火,也“燒出”了相似的問題:建筑物耐火等級低,既無防火墻,又無防火間距;消火栓數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壓力不足,幾乎所有建筑都沒有安裝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狹窄難以施救……火海中的獨克宗古城,亦沒有逃出古城火災的“魔咒”。
防范事故再次發生
古城大火頻發,也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重視。為全面消除火災隱患,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確保火災形勢穩定,公安部決定在全國再次開展“清剿火患”戰役。云南香格里拉獨克宗古城大火后,云南省政府召開會議,部署開展古城鎮消防安全專項治理,要求所有古城鎮地區開展一次排查整治,并成立消防工作辦公室,明確領導專門負責;加強消防水源建設,組織專職、志愿消防隊,配備消防器材裝備。國家文物局也下發緊急通知,在全國開展文物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行動。
針對此次事故,云南省政府要求各地方明確職責,加強古城監督管理。州、縣政府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明確古城管理委員會、消防、安全監管、住建、發展改革、旅游等部門在古城管理方面的職責任務,將古城消防安全納入綜合治理,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同時明確單位(商戶)主體責任,制定古城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措施,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和自檢自查,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云南省政府要求強化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古城火災防控能力。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應將古城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消防規劃內容,一并規劃、同步實施。同時,明確公共消防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和使用單位主體,落實監管責任,確保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到位,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市政消火栓進行改造,確保完好。同時加強古城專兼職消防力量建設,在人員招聘、培訓、應急處置、管理體制上進一步理順,配備小型、輕便、高效、靈活機動的滅火救援裝備和器材,提高巡查執法和及時處置火災能力,并與香格里拉縣消防專業隊伍進行無縫對接,全面提升古城火災防控綜合能力。
云南省政府要求迪慶州、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負責,由“獨克宗古城消防系統改造工程”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對該建設項目進行專題研究。針對該項目重大缺陷和其他存在問題研究解決辦法,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推進項目盡早按照標準規范補充完善,經合法驗收后投入使用。并督促獨克宗古城管委會立即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解決獨克宗古城在低溫冰凍條件下,其他供水方式的有效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云南省政府要求強化火災隱患整治力度。迪慶州和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應加強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領導,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按照隱患級別建檔并加強督促整改,嚴格執行隱患整改責任制度,落實各級掛牌督辦制度,不斷加強古城、寺廟、商城、市場、人員密集場所等消防專項治理工作,消除火災隱患,嚴防再次發生類似火災。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項目前期準備工作項目開工之初,根據本項目實際情況,編制項目應急預案,同時成立項目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應急演練
應急演練可進行現場演練和模擬演練。現場演練的內容蘭要包括迅速通知有關單位及人員、搶救(滅火、傷員現場急救)、疏散與撤離、保護重要財產、封閉現場等。
應急響應1.應急預案的啟動
事故發生后,項目部要按規定逐級進行上報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應急預案和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成立事故應急工作組,搶救傷員,保護現場,設置警戒標志,按照分級響應、快速處理、以人為本、積極自救的工作原則,進行應急處置。
2.現場應急工作組及其主要職能
1)現場總協調:區域/專業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主管經理統一協調、指揮現場處置。
2)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生產副經理、技術負責人任副組長組織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3)險情排除及隱患整改:項目(執行)經理及工程管理部門牽頭,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現場自救,排除險情,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在事故調查期間,組織施工現場隱患排查和人員安全培訓。
4)事故調查處理主管經理及安全部門牽頭,配合政府各部門進行事故調查,提供調查資料。
5)醫療救護及善后處理:工會負責人及工程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傷者救護,傷亡人員家屬的慰問、安置和賠償工作。
6)綜合協調控制:項目經理及行政(保衛)部門牽頭,在事發部位設置警戒標志,安排專人看守封閉施工現場,控制人員出人組織人員接待和信息協調控制工作。
應急救援1)應用救援流程
2)事故發生后,按照分工迅速組織人員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搶救傷員時,要采取正確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傷害同時遵循救助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防止搶救阻礙或事故蔓延對于傷員救治醫院的選擇要迅速、準確,減少不必要的轉院,貽誤治療時機。
4)事故現場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隱患時,必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救援過程中發生二次傷害。
5)事故報告,這里所指的事故是指重傷(含)以上因工傷亡事故、機械事故、損壞市政基礎設施、構筑物或建筑物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6)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用電話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并于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向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7)發生事故后,由區域/專業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快報加蓋公章后傳真至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快報的上報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
事故調查1)事故發生后,公司或區域/專業公司應組織項目部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人員到達現場后,提供與事故有關的如下材料
(1)事故單位的營業證照、資質證書復印件;
(2)有關經營承包經濟合同、安全生產協議書;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交底;
(5)三級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及考試卷或教育卡(傷者或死者);
(6)項目開工證,總、分包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7)傷亡人員證件(包括特種作業證及身份證);
(8)用人單位與傷亡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9)事故調查的初步情況及簡單事故經過(包括:傷亡人員的自然情況、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等);
(10)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相關照片及影保材料
(11)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利
2)事故調查期間,事故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事故發生后,懷故公司應迅速組成內部事故調査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門開展事故調査,組織內部事故分析,公司派人開展事故調査處理
事故處理1)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應成立由項目負責人牽頭的事故整改小組,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整改,組織對現場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安撫工作。
2)現場整改工作完成后,向負責事故處理工作的政府部門提交復工申請整改措施報告,經政府主管部門復查批準后方可恢復施工。
3)事故調查組應遵循四不放過要求進行事故的分析和處理,組織內部事故分析通報會,向公司安委會提交企業職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朽,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4)事故調查組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査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天。
停工期間為確保項目部上下能全力處置火災事故,及時、迅速、高效地控制火災事故的。進展,限度地減少火災事故損失和影響,保護公司及項目部財產和人員的安全。下面是和大家分享預防火災工作方案參考資料,提供參閱,歡迎您的閱讀。
預防火災工作方案參考一
一、目的
停工期間為確保項目部上下能全力處置火災事故,及時、迅速、高效地控制火災事故的。進展,限度地減少火災事故損失和影響,保護公司及項目部財產和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項目部火災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預案。
二、組織機構
本項目部成立火災事故應急響應指揮小組,負責指揮及協調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急救電話——-120火警——119公安——110
1、負責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撲救。
2、負責組織人員疏導被困人員、維持現場秩序。
3、負責立即同醫院、公安、消防部門的聯系,說明詳細事故地點、事故情況,并派人到路口接應。
4、負責現場物資、車輛的調度。
三、火災事故應急措施
1、立即報警。當接到基地或施工現場火災發生信息后,指揮小組要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并及時通知公司應急搶險領導小組,以便及時撲救火災事故。
2、組織撲救火災。當基地或施工現場發生火災后,除及時報警以外,指揮小組要立即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和員工進行撲救,撲救火災時要按照“先控制、后滅火;救人重于救火;先重點、后一般”的滅火戰術原則。并派人及時切斷電源,接通消防水泵電源,組織搶救傷亡人員,隔離火災危險源和重點物資,充分利用基地或施工現場中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滅火。
如果廚房食堂起火,不得使用消防水直接滅火,一定要使用干粉滅火器對起火地點進行控制。
3、協助消防隊滅火。在自救的基礎上,當專業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后,火災事故應急響應指揮小組要簡要地向消防隊負責人說明火災情況,并全力支持消防隊員滅火,要聽從專業消防隊的指揮,齊心協力,共同滅火。
4、傷員身上燃燒的衣物一時難以脫下時,可讓傷員躺在地上滾動,或用水灑撲滅火焰。
5、現場保護。當火災發生時和撲救完畢后,指揮小組要派人保護好現場,維護好現場秩序,等待對事故原因及責任人的調查。同時應立即采取善后工作,及時清理,將火災造成的垃圾分類處理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從而將火災事故對環境造成的污染能降低到最低限度。
6、火災事故調查處置。按照公司事故(事件)報告分析處理制度規定,項目部火災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指揮小組在調查和審查事故情況報告出來以后,應作出有關處理決定,重新落實防范措施。并報公司應急搶險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注意事項:
1、貴重要的檔案資料等,一旦著火不可用水撲救。
2、那些比重輕于水的易燃液體著火后不宜用水撲救,因為著火的易燃體會漂在水面上,到處流淌,反而造成火勢蔓延。
3、高壓電器設備失火不能用水來撲救,一是水能導電容易造成電器設備短路燒毀,二是容易發生高壓電流沿水柱傳到消防器材上,造成消防人員的傷亡。
4、硫酸、-、鹽酸遇火不能用水撲救,因為這三種強酸遇火后發生強烈的發熱反應,引起強酸四濺,甚至發生爆炸。
5、金屬鉀、鈉、鋰和易燃的鋁粉、錳粉等著火后,千萬不可用水撲救,因為它們會與水發生化學反應,生成大量可燃氣體——氫氣,不但火上澆油,而且極易發生爆炸。
預防火災工作方案參考二
為了避免火災事故發生造成現場混亂,貽誤救災時機,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明確各職能部門在火災發生時的職責和分工,結合本產地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應急預案:
一、火災應急的組織架構
1、為了統籌指揮,公司確定主任為火災總指揮,負責火災應急時代全盤指揮工作。注冊安全主任在火災發生時不在廠內時總指揮由組長擔任;節假日期間由公司安排的值班負責人擔任。
2、組長是火警時的副指揮。在總指揮的領導下負責現場具體的滅火搶救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現場指揮。
3、總指揮、副指揮與現場指揮應在接到火警后的第一時間內趕到火災現場。
4、為配合火災搶救工作,公司特成立消防突擊隊,由車間各骨干組成,在總指揮與現場指揮的領導下進行搶救的具體工作或協助消防隊參與滅火搶救工作。
5、各部門或車間在火災發生時應隨時聽任總指揮的調度,參與滅火搶救工作。
二、火災發生初期的應急響應工作
1、在本部門(車間)發生火災時,在崗員工應立即對初起火災進行撲救,就近原則運用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等)撲滅火源;使用滅火器要注意以下要點;先拉開保險栓,操作者站在上風位置,側身作業,手按壓柄,距火點二米位置膠管對準火源掃射。
2、當火勢未能得到控制時,要立即通知安全負責人。
3、當班安全員接到火警后,立即通知全廠警戒并通知主任迅速調集全體人員利用身邊的滅火器材趕到火災現場參加撲救,并且做好火災現場人員秩序維護與無關人員的疏散撤離工作。
4、當火災蔓延到非本廠力量所能控制的程度時,在崗員工應立即敲破玻璃按響火災按鈕使用消防栓,并安排報警————119,(報警人員應向消防部門詳細報告火災的現場情況,包括火場的單位名稱與具置、燃燒物質、人員圍困情況、聯系電話和姓名等信息)。并安排人員到路口接消防車,以使消防隊員把握火災情況與盡快抵達,采取相應的滅火措施,抓住救災時機。
5、火災應急總指揮和現場指揮在接到火警后應在第一時間內趕赴火災現場指揮撲救工作,切斷生產區的電源,同時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轉。
6、火災警報拉響后各部門應立即切斷電源,并組織本部門(或車間)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待命。
三、火災的滅火撲救工作
1、火災應急總指揮根據現場的情況對消防突擊隊進行初步分工,分別成立滅火組、供水組、搶救組、后勤組等各個小組,做好消防隊到來之前的輔工作;如火災情況的調查、人員受困情況的初步估計、各消防設備的準備就緒、救災道路的暢通等,并隨時與消防隊保持聯系以匯報情況。
2、消防隊趕到時,應急總指揮和現場總指揮應立即向消防隊詳細匯報災情情況,協助消防隊制定滅火撲救方案。
3、消防突擊隊應以“救人重于救火”,“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果斷地協助消防隊員參與滅火任務。
4、個部門(或車間)的主管人員隨時為消防隊員和消防突擊隊提供火災現場的具體情況,為滅火撲救工作提供有效的'建議,并隨時聽從應急總指揮的調度以參與滅火撲救工作中去,并且積極配合醫療救護人員參與人員的急救護理工作,盡量減少人員傷亡。
四、火災事故的處理工作
1、火災撲滅后,各部門(車間)應立即清點本部門(車間)的人員和受損物資,盡快確定人員傷亡和物品損失情況并匯報上級做好記錄并存檔。
2、人資部應盡快協調各部做好醫療救護工作,包括醫療經費的提供、受傷人員的住院安排與護理以及意外傷害保險的理賠工作等。
3、設備維修組配合相關部門(車間)人員對受損設備盡快安排修復并投入生產產出使用。
4、以安全主任為主,各安委會成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火災發生原因并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
5、安委會作出事故調查報告,同時總結本次火災事件的教訓,在全體員工中實行安全事故的教育培訓,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五、疏散自救方法
1、熟悉環境,臨危不亂;每個人應對生活、工作的居住建筑結構及逃生出口熟悉,平時應做到了然于胸,而當身處陌生環境也應當養成留意通道及出口的方位等等習慣,便于關鍵時刻逃離現場。
2、保持鎮定,明辨方向;突遇火災時應保持鎮定,不要盲目地跟從人流和相互擁擠,盡量往空曠或明亮的地方和樓層下方跑。若通道被阻,則應背向煙火方向,通過陽臺,氣窗等往室外逃生。
3、不如險地,不貪財-;不要因為害羞或顧及貴重物品,浪費寶貴時間,緊記生命最重要。
4、簡易防護,掩鼻匍匐撤離。
消防應急預案【1】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企業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特制定本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第二條 制定消防應急預案,是為了在企業面臨突發火災事故時,能夠統一指揮,及時有效地整合人力,物力,信息等資源,迅速針對火勢實施有組織的控制和撲救,避免火災現場的慌亂無序,防止貽誤戰機和漏管失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 企業成立消防安全應急指揮小組,負責企業火災現場指揮,消防安全應急指揮小組由單位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經理及有關部門成員組成。 消防應急指揮小組職責:指揮協調各工作小組和義務消防隊開展工作,迅速引導人員疏散,及時控制和撲救初起火災;協調配合公安消防隊開展滅火救援行動。
具體分工如下:
負責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撲救。
負責組織人員疏導被困人員,維持現場秩序。
負責立即同醫院,公安,消防部門的聯系,說明詳細事故地點,事故情況,并派人到路口接應。
負責現場物資,車輛的調度。
第四條 根據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義務消防人員,每年對消防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培訓和實戰演習,教育全體職工學習滅火器使用常識,掌握防火滅火器滅火要點和自救器材的完好情況,及時更換過期和失效的滅火器,保證滅火器的正常有效。
第五條 火災事故應急措施
(一)報警:企業員工,值班人員發現火情后應立即向企業安全部門報警,根據火情可直接報119火警。
(二)接警:安全部門接警后,應立即向企業領導和消防應急指揮小組報告,通知各工作小組和義務消防隊啟動應急預案。
(三)處置:指揮各工作小組,義務消防隊迅速集結,按照職責分工,進入相應的位置開展滅火救援行動。對火災現場人員有序的進行疏散。撲救火災時按照先控制,后滅火:救人重于救火:先重點后一般的滅火戰術原則。并派人及時切斷電源,接通消防水泵電源,組織搶救傷亡人員,隔離火災危險源和重要物資,充分利用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滅火。傷員身上燃燒的衣物一時難以脫下時,可讓傷員躺在底墑滾動,或用水灑撲滅火焰,并立即送醫院進行救治。
(四)協助消防員滅火。在自救的基礎上,當專業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后,火災事故應急指揮小組要簡要的向消防隊負責人說明火災情況,并全力支持消防隊員滅火,要聽從消防隊的指揮,齊心協力,共同滅火。
(五)保護現場。當火災發生時和撲救完畢后,指揮小組要派人保護好現場,維護好現場秩序,等待對事故原因及責任人的調查,同時應立即采取善后工作,及時清理,將火災造成的垃圾分類處理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從而將火災事故對環境造成的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
(六)火災撲滅后,由安全部門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明火災原因,調查火災損失。
第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置。按照企業事故(事件)報告分析處理制度規定,消防安全應急指揮小組在調查和審查事故情況報告出來以后,作出有關處理決定,重新落實防范措施。并報企業應急搶救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條 應急物質
常備藥品:消毒用品,急救物品(繃帶,無菌敷料)及各種常用小夾板,擔架,止血袋,氧氣袋,滅火器等救火物資。
注意事項
1,貴重的書畫文物及重要的檔案資料等,一旦著火不可用水撲救。
2,那些比重輕于水的易燃液體著貨后不宜用水撲救,因為著火的
易燃體會漂在水面上,到處流淌,反而造成火勢蔓延。
3,高壓電器設備失火不能用水來撲救,一是水能導電容易造成電器設備短路燒毀。二是容易發生高壓電流沿水柱傳到消防器材上,使消防人員造成傷亡。
工廠火災應急救援消防預案【2】炎炎夏日,火災頻發,做好火災應急救援消防工作,消防著眼于防,尤其是夏日在人群密集的地方如工廠車間等尤為重要。為了避免火災事故發生造成現場混亂,貽誤救災時機,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明確工廠各職能部門在火災發生時的職責和分工,結合實際情況特制訂火災應急救援消防預案:
一、火災應急的組織架構: 1.為了統籌指揮,企業確定注冊安全主任為火災總指揮,負責火災應急時的全盤指揮工作。注冊安全主任在火災發生時不在廠內時總指揮由企業行政副總擔任;節假日期間由企業安排的值班負責人擔任;
2.保安組長是火警時的副指揮,在總指揮的領導下負責現場具體的滅火搶救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現場指揮;
3.總指揮、副指揮和現場指揮應在接到火警后的第一時間內趕到火災現場;
4.為配合滅火搶救工作,企業特成立消防突擊隊,由保安員和各車間的基層骨干組成。在總指揮和現場指揮的領導下進行滅火搶救的具體工作或協助消防隊參與滅火搶救工作;
5.各部門或車間在火災發生時應隨時聽任總指揮的調度,參與滅火搶救工作。
二、火災發生初期的應急救援響應工作: 1.在本部門(或車間)發生火災時,在崗員工應立即對初起火災進行撲救,就近原則運用消防救援裝備如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消防炮、消防栓等)撲滅火源;使用滅火器要注意以下要點:先拉開保險栓,操作者站在上風位置,側身作業,手按壓柄,距火點二米位置膠管對準火源掃射;
2.當火勢未能得到控制時,要立即通知當班保安和安全負責人;
3.當班保安接到火警后,立即通知全廠警戒并通知保安組長迅速調集全體保安員利用身邊的消防設備趕到火災現場參加撲救,并且做好火災現場人員秩序維護和無關人員的疏散撤離工作;
4.當火災蔓延到非本廠力量所能控制的程度時,在崗員工應立即敲破玻璃按響火災按鈕使用消防水栓,并安排報警——119,(報警人員應向消防部門詳細報告火災的現場情況,包括火場的單位名稱和具置、燃燒物資、人員圍困情況、聯系電話和姓名等信息),并安排人員到路口接消防車,以便消防隊員把握火災情況和盡快抵達,采取相應的滅火措施,抓住火災救援時機;
5.火災應急總指揮和現場指揮在接到火警后應在第一時間內趕赴火災現場指揮撲救工作,指揮設備維修組把電梯迫降到底層,并切斷生產區的電源,同時保證各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轉;
6.火災警報拉響后各部門應立即切斷電源,并組織本部門(或車間)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待命;
7.人資部立即組織司機疏散本廠內停放的車輛和廠門口的障礙物,以確保救災現場的暢通和車輛用急。
三、火災的滅火撲救工作: 1.火災應急總指揮根據現場的情況對消防突擊隊進行初步分工,分別成立滅火組、搶救組、供水組、后勤組等各個小組,做好消防隊到來之前的輔工作:如火災情況的調查、人員受困情況的初步估計、各消防裝備的準備就緒、救災道路的暢通等,并隨時與消防隊保持聯系以匯報情況;
2.消防隊趕到時,應急總指揮和現場總指揮應立即向消防隊員詳細匯報火災情況,協助消防隊制訂滅火撲救方案;
3.消防突擊隊應以“救人重于救火”,“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果斷地協助消防隊員參與滅火任務;
4.各部門(或車間)的主管人員隨時為消防隊員和消防突擊隊提供火災現場的具體情況,為滅火撲救工作提供有效的建議,并隨時聽從應急總指揮的調度以參與滅火撲救工作中去,并且積極配合醫療救護人員參與人員的醫療急救護理工作,盡量減少人員傷亡。
四、火災事故的處理工作: 1.火災撲滅后,各部門(或車間)應立即清點本部門(或車間)的人員和受損物資,盡快確定人員傷亡和物品損失情況并向廠安委會匯報,安委會應做好詳細的記錄并存檔;
2.人資部應盡快協調各部做好醫療救護工作,包括醫療經費的提供、受傷人員的住院安排與護理以及以意外傷害保險的理賠工作等;
3.設備維修組配合相關部門(或車間)人員對受損設備盡快安排修復并投入生產產使用;
4.以安全主任為主,各安委會成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火災發生原因并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
5.安委會做出事故調查報告,同時總結本次火災事件的教訓,在全體員工中實行安全事故的教育培訓,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五、疏散自救方法: 熟悉環境,臨危不亂:每個人應對生活、工作的居住建筑結構及逃生出口熟悉,平時應做到了然于胸,而當身處陌生環境也應當養成留意通道及出口的方位等的 習慣,便于關鍵時刻逃離現場;
保持鎮定,明辨方向:突遇火災時應保持鎮定,不要盲目地跟從人流和相互擁擠,盡量往空曠或明亮的地方和樓層下方跑。若通道被阻,則應背向煙火方向,通過陽臺,氣窗等往室外逃生;
不入險地,不:不要因為害羞或顧及貴重物品,浪費寶貴時間,緊記生命最重要;
簡易防護,掩鼻匍匐:往過有煙霧的路線,可采用濕毛巾或濕毯子掩鼻匍匐撤離;
善用通道,莫入電梯:發生火情盡量使用樓梯,或利用陽臺、窗臺、屋頂等攀到安全地點,或利用下水管道滑下樓脫險;不可進入電梯逃生;
避難場所,固守待援:如在房內側手摸房門,感到燙手,千萬不能開門,應關緊迎火的門窗,打開背火的窗門,用濕毛巾塞住門縫,不停用水淋濕防止煙火滲入,固守房間,等待救援;
傳遞信號,尋求援助:被煙火圍困時盡量在陽臺、窗口(白天可用鮮艷的衣物在窗口晃動,晚上可用手電等物閃動或敲擊物品發出聲音求救)傳遞信號求救;
第二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
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市,縣(市)、區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政府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協助監察機關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通過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等形式明確本級政府機關和下級政府機關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責任。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五條各級政府機關的正職負責人是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各級政府機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各級政府機關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
有關行業或者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有關制度的規定對其主管的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
第六條各級政府機關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礦生產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六)商貿經營服務和旅游場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漁業生產重大安全事故;
(八)農業機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七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產工作制度,重視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設;
(二)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政府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并作為考核有關政府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三)制定本地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排查;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管理和重點檢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后處理工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并組織調查處理事故。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寧波大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寧波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寧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職責范圍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組織安全監督檢查;
(二)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同級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業等緊急措施,同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十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政府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有關政府機關必須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并給予行政處罰。
對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有關安全生產活動的,負責行政許可的政府機關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查處,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機關報告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政府機關舉報下級政府機關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
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機關,應當立即組織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檢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組織群眾性重大活動時計劃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動沒有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擴大,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及時上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
(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十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機關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上級批辦的或者下級報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對發現或者舉報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通過驗收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依法予以取締或者處理的;
(四)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許可,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不予查處的;
(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政府機關分管副職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對分管的安全生產工作不能或者沒有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見和建議,且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隱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時組織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圍內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主體不落實,且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者搶救不力,而造成傷亡或者損失擴大的。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機關正職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一)對分管副職負責人的正確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不及時研究,安全事故隱患長期得不到解決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礙分管副職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作出處理決定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從輕處分:
(一)日常管理中,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非因個人主觀原因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立即趕到現場,迅速組織救援,降低事故損失,并按照省、市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隱瞞、不謊報、不拖延報告,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七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成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監察機關、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全面調查,認定事故性質,確定事故責任。對涉及行政責任追究的,事故調查組應當提出行政責任追究的建議。
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案件立案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畢,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情況復雜而不能按時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可延長至90日;情況特別復雜需進一步延長期限的,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八條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其中:
(一)對市本級政府機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寧波大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寧波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寧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由市監察機關按事故調查組建議實施責任追究;
(二)對各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由各縣(市)、區監察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事故調查組建議實施責任追究;
(三)上級監察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案件。
第十九條根據事故調查報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市,縣(市)、區監察機關或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事故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二十條政府機關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對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復查、復核。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責任范圍內或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職,導致重大安全事故頻發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安全事故調查人員、、,導致事故調查報告出現重大錯誤的,按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和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給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市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予以處理。
(一)編制目的、依據。
為正確、有效和快速地處理各類突發性事件引起的**電力系統大面積停電,正確應對突然發生的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或對正常電力供應構成嚴重影響的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人民生活安定和地方經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的函》(國辦函〔2005〕4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浙政發〔2005〕1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處置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05〕90號)等,特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范圍。
1.本預案適用于處置對全市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構成重大影響和威脅的電網事故。按照性質和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分為特大(Ⅰ級)、重大(Ⅱ級)、一般突發事件(Ⅲ級)三個等級。
**電力系統特大突發事件(Ⅰ級):
因人員、設備、外力破(損)壞、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全網減供負荷損失在40%及以上的停電事件;
一次事件死亡5人及其以上。
**電力系統重大突發事件(Ⅱ級):
因人員、設備、外力破(損)壞、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全網減供負荷損失在40%以下20%以上的停電事件;
一次事件死亡3人及其以上5人以下,或一次事件死亡和重傷10人及以上。
**電力系統一般突發事件(Ⅲ級):
**電網內110kV及以上重要線路故障停電達到3條及以上或重要變壓器故障停運,并造成對用戶大面積停電;
一次事件死亡1-2人。
2.本預案用于規范在發生電網事故情況下,各相關地區、各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社會救援、事故搶險與處置、電力供應恢復等工作。
(三)工作原則。
1.安全第一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突出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
2.統一指揮原則。
在市政府的統一指揮和協調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處理、應急搶險、恢復生產等各項應急處理工作。
3.快速反應原則。
在應急處理各類突發事件時,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堅持一個“快”字,做到反應快、報告快、處理快、恢復快。
4.先期處置原則。
電力系統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市經貿委應立即啟動應急工作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控制,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恢復重要負荷,以減少損失和社會影響。
5.協同配合原則。
各部門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指揮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電網事故的應急處理和善后恢復工作。
6.保證重點原則。
在電網突發事件處理和控制中,優先保證重要變電所的所用電源和主干網架、重要輸變電設備恢復,以提高整個系統恢復速度和效率。優先考慮對**市重要用戶恢復供電(按重要用戶順序表),盡快恢復社會正常秩序。
二、組織體系與職責
(一)市有序用電及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負責我市電網事故應急協調和處理工作。主要職責是:決定本預案的啟動和終止,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協調解決電網應急處置、事故搶險、電網恢復等應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指揮各相關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應急救援工作。
市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由市經貿委負責,主要包括:及時掌握電網事故的相關情況,協調解決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問題;執行應急領導小組下達的應急指令;組織制訂應急預案,并監督執行情況;組織協調落實社會應急救援措施。
(二)相關部門職責。
1.市經貿委:負責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并負責組織有關應急物資的生產、調運以及必要生活資料的市場供應。
2.市委宣傳部及新聞單位:負責組織協調電網事故的情況通報工作,負責及時向社會有關供用電信息。
3.市公安局:負責對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要單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管理,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交通秩序,做好消防工作。
4.市城建委:負責恢復城市燃氣和道路設施照明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工作。
5.市氣象局:負責做好氣象預報工作。
6.市工商局:負責維護全市市場、超市、沿街商店等用戶經營秩序。
7.市旅游局:負責維護全市賓館、飯店、旅游景點的經營秩序。
8.**海事局:負責海底電纜鋪設以及海纜故障時,相關海域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省電網輸送電的安全。
9.市安全監管局: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10.市水務局:負責恢復城市供水及供、用水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工作。
11.市電力公司:負責分類應急預案的制訂,定期組織演練,并根據**電力系統的變換,及時進行修訂;隨時掌握電力系統運行狀態,及時向市政府報送事故過程、停電范圍、初步原因、發展趨勢等信息;按照事故處置預案、調整規程等,處理電力系統事故,控制事故發展和事故范圍,努力保證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重點地區及重要用戶的電力供應;執行上一級電網調度指令;組織電力系統各單位做好輸變電設備的搶修、恢復工作。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三)各縣(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本地處置電網事故應急預案。各縣(區)要成立處置電網事故應急協調指揮機構,建立完善應急處置工作體系。
三、應急響應
(一)事件報告。
1.接收到突發事件信息后,市電力公司應立即向市經貿委報告事故發生時間、事故等級、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
2.市經貿委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應根據事故影響范圍、停電區域、嚴重程度等情況,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并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對發生可能產生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的,應及時上報市委宣傳部并通報各新聞單位。
3.市政府接到報告后,分管副市長立即召集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及其有關單位,就有關重大問題作出決策和部署,宣布啟動本預案。成立由市經貿委和市電力公司組成的電網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電網事故處置過程的現場指揮,并直接向市政府報告。
4.發生重、特大突發電網事故需按規定向省有關部門報告的,由市電網事故應急領導辦公室負責及時報告。
(二)信息上報。
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設置接受突發事件信息的值班電話,值班電話裝設在市電力公司調度所值班室;95598受理的突發事件信息按事件性質報有關人員,確保及時受理突發事件信息。
各部門接收到突發事件信息的人員,必須進行必要的判斷后報市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市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決定是否上報市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副組長或組長,市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決定是否信息。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期間,市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指定值班人員,值班人員立即到應急值班地點值班,負責信息溝通和聯系。
上報的信息內容盡可能快速、準確、全面,應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現象、影響、原因等情況。
(三)信息。
1.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后,在事故原因基本清楚后,市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向主要公共媒體通報事件情況,事件信息,引導輿論導向。信息應做到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使公眾對停電事件及處置情況有客觀的認識和了解。
市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匯總和對外重特大突發事件情況,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新聞工作,根據情況決定采取適當方式新聞和信息報道,就事件影響范圍、發展過程、搶險進度、預計恢復時間等內容及時向公眾進行通報。應指定專人及時向市政府、省經貿委報送突發事件處理情況和統計信息。
應急狀態宣布解除后,要及時向公眾通報信息。
2.各有關地方政府要組織力量,宣傳、教育群眾,防止公眾產生恐慌心理,堅決打擊趁機造謠惑眾、散布謠言、哄抬物價、偷盜搶劫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四)應急處置。
1.電網與供電恢復。
當電網發生事故時,啟動《**市電力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根據響應級別、應急事件的類型、程序歸口部門啟動相應應急處理預案。
因變電設備發生故障,引起電網大面積停電,啟動《電網突發事件變電設備事故搶修預案》、《電網突發事件運行操作事故預案》、《電網突發事件縣調處理預案》、《電網突發事件區調應急預案》以及相關變電所全停預案。
因線路設備故障,引起電網大面積停電,啟動《電網突發事件送電線路事故搶修預案》、《電網突發事件運行操作事故預案》、《電網突發事件縣調處理預案》、《電網突發事件區調應急預案》以及相關變電所全停預案。
因110kV系統發生故障引起重要用戶全停,啟動《電網重要用戶停電應急處理預案》。
當發生地震、洪汛、臺風及其它自然災害、地質災害或者火災、人身傷亡事故時,按**市電力公司《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啟動《地震應急預案》、《防汛抗臺應急預案》、《火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人身傷亡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等相應預案。
??在電網恢復過程中,市電力公司調度所負責協調電網、電廠、用戶之間的電氣操作、機組啟動、用電恢復,保證電網安全穩定。在條件具備時,優先恢復重點地區、重點用戶的電力供應。
??電廠應迅速組織力量開展事故搶險救災,修復被損電力設施,嚴格按照電力調度指令恢復發電能力。
??在供電恢復過程中,嚴格按照調度計劃分時分步地恢復各電力用戶的用電。
2.社會應急。
發生電網事故后,市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迅速調動流動發電設備、事故搶險隊伍和儲備物質;有關成員單位盡快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排除險情,修復設備。受影響或波及的各有關政府和有關部門、各類電力用戶要按職責分工立即行動,組織開展社會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
??對停電后易造成重大政治影響、重大生命財產損失的黨政機關、軍隊、機場、港口、車站、醫院、金融、通訊中心、新聞單位、體育場(館)、高層建筑、化工等重要用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迅速啟動保安電源,避免造成更大影響和損失。
??車站、機場、高層建筑、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各類人員聚集場所的重要用戶,停電后應迅速啟用應急照明,組織人們有序疏散或妥善安置,確保人身安全。
??公安部門要加強停電區域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單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巡邏,嚴密防范和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及時做好電網事故引發的各類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力量,加強停電地區道路交通指揮和疏導,避免出現交通混亂,維護正常秩序。必要時請武警部隊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經貿部門要迅速組織有關應急物質的加工、生產、運輸和供應,保證居民停電期間基本生活資料供給。
(五)應急結束。
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由市經貿委根據突發事故的處置和恢復程度向市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提出終止本預案的建議,由應急領導小組宣布解除應急狀態,應急處置結束。
1.電網基本恢復正常運行,重要輸變電設備故障已被隔離,**電網主干網架基本恢復正常接線方式并與浙江電網恢復聯網。
2.電網停電負荷恢復80%及以上。
3.無其他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存在重大影響或嚴重威脅的各類事件。
4.突發事件現場的調查取證工作已完成。
四、后期處理
(一)事故調查。
按照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定,市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客觀、公正、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發生過程、恢復情況、事故損失、性質和責任,編寫調查報告。
(二)改進措施。
市電力公司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組織生產、科研等部門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各相關地區、部門應總結社會應急救援的經驗和教訓,進一步完善電網事故應急處置體系。
(三)補償理賠。
對在處置電網事故中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的人力、物力、財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助或補償。
五、應急保障
(一)技術保障。
1.市電力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應結合電力生產特點和事故規律,建立覆蓋各類電網事故發生、發展、處理、恢復全過程的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并落實防止大面積停電的預防性措施,限制突發事件影響范圍及防止發生連鎖反應的緊急控制措施,以及快速有效的生產恢復措施。
2.各單位、各部門可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電網事故應急聯合演習,定期組織應急搶修、停電搶修演練。制定重要用戶和突發事件現場應急搶險的保電措施,并由相關單位予以落實。
3.加快電網建設和技術改造,強化電網結構;加強電網分析和仿真機演練;及時制訂和完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和事故緊急拉限電方案,為電網事故處理提供有效手段。
4.要加大安全經費的投入,積極采用新設備、新技術,不斷完善防止各類突發性事件發生的技術措施。
(二)物資保障。
各有關部門和市電力公司應保障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的通訊設備、交通設備、施工機械設備、保安裝置、消防器材、醫藥用品、電力搶險物資和器材、流動發電或照明設備等的配備,建立備品備件和搶險搶修器材的臺帳,做好備品備件和搶險搶修器材的儲備和動態管理工作,保證搶修隊伍的經費投入和開支。
(三)人員保障。
市電力公司應建立應急事件搶險搶修隊伍檔案,加強電網調度、運行值班、生產管理、事故搶修的隊伍建設和人員技能培訓,通過模擬演練等手段提高各類人員的應急處理能力。市經貿委等部門要積極開展社會宣傳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能力。
(四)其他保障。
市電網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社會治安、醫療衛生、通信保障等工作。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中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工程項目:
第二條施工地址:
第三條甲方安全責任
1、開工前甲方對乙方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書面記錄或資料。
2、甲方應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開始施工前報甲方備案。
3、甲方有協助乙方搞好安全生產、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檢查的義務。甲方有權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規定,對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為進行制止、糾正并發出安全整改通知書,直至清退出場。
4、甲方指派同志負責與乙方聯系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
5、甲方負責簽發工作票,對工作票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并履行工作票許可手續。
6、甲方有權對乙方參與施工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的抽考。
7、乙方在施工中發生的甲方電網、設備事故,甲方有責任負責調查、統計上報。乙方在施工中如發生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規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權督促乙方立即通知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要求派人保護現場;并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調查書面結論及處理意見。
8、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導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
9、發生以下情況停工整頓,因停工造成的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
(1)人身傷亡事故;
(2)發生施工機械、生產主設備嚴重損壞事故;
(3)發生廠內火災事故;
(4)發生違章作業、冒險作業不聽勸告的;
(5)施工現場臟、亂、差,不能滿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條乙方安全責任
乙方作為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事故承擔安全責任。乙方應切實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應真實、合法、有效。
2、乙方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等有關電力生產規程和甲方關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產規定、制度。
3、現場施工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于勞動安全,勞務用工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保證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進行人身保險,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間,乙方應設有專職安監人員,(少于30人者設兼職)。乙方指派作為安全工作聯系人。
5、乙方一切施工活動,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在整個施工過程正確、完整地執行,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具的數量和質量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經有資質檢驗單位檢驗符合安全規定,乙方對因使用工器具不當所造成的人員傷害及設備損壞負責。
7、開工前,乙方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參加安全教育人員名單(包括臨時增補或調換人員)與考試成績報給甲方備案。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有有關部門核發的合格有效的上崗資格證書。
開工前,乙方應到甲方辦理臨時出入證并佩戴出入證進入施工現場,出入證嚴禁轉借他人。
8、開工前,乙方應組織人員對施工區域、作業環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一經開工,就表示乙方已確認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處于安全狀態。
9、乙方應在施工范圍裝設臨時圍欄或警告標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圍進行施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與施工無關的甲方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除、變更甲方防護設施及標示。
10、乙方施工過程中需使用電、水源,應事先與甲方取得聯系,不得私拉亂接。中斷作業或遇故障應立即切斷有關開關。
11、乙方施工過程中應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確保安全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13、乙方施工過程中發生人生傷亡、電網和設備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應立即報告甲方,并積極配合調查。
乙方應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對人員在施工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還必須立即用電話、電傳或電報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報告,按規定組織調查處理,并由乙方統計上報;如發生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時規定》所規定的特大事故,還應立即通知當地政府、公安部門,并要求派人保護現場。
乙方應將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及乙方事故處理意見提交甲方備案。
第五條甲乙雙方聯系方式及響應時間:甲乙雙方應以工作聯系單、傳真、電傳等書面形式送達對方。雙方在接到對方的書面聯系時,應于4小時內予以響應。
第六條施工安全保證金
甲方預留工程款的10%作為乙方的安全保證金。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未發生人身重傷、電網和設備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驗收后將該保證金全額退還;若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有乙方責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應數額的安全保證金:
(1)發生人身死亡事故、電網和設備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證金;
(2)發生人身重傷事故、電網和設備事故,扣除50%安全保證金;
(3)乙方人員發生違章行為的經濟處罰,按處罰規定從安全保證金內扣除。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造成對方或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等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對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同履行中,發現乙方提供的有關資質材料無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3、發現乙方現場作業人員有違章行為的,比照甲方有關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對甲方職工相類似的違章行為應扣款數額,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4、乙方未設置安監人員;未能正確、全面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人員未掌握本工程項目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5、乙方人員安全工作規程抽考不合格,乙方應承擔5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特種人員無證上崗乙方應承擔10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
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造成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7、乙方人員無故到其他生產區域或擅自動用甲方的設施設備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擔違約責任。
8、乙方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不及時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擔違約責任。
9、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電網和設備事故有隱瞞行為的,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外,過錯方應承擔3000元至10000元/次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無
第九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調解解決;若經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協議,本協議的法律效力獨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條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蓋章后生效。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第十四條本協議簽訂地點在甲方住所地。
第十五條以下七項為本協議附件:
1、承包工程要求的乙方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2、乙方項目經理、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及施工人員名單;
3、乙方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
4、乙方施工人員安全技術和安全工作規程考試成績表;
5、乙方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6、乙方大型獨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
7、甲、乙方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記錄資料。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