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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姐弟情深范文

        姐弟情深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姐弟情深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姐弟情深范文

        一個陰冷的中午,聽到一陣鍋勺擦擦......敲打的聲音,循聲望去,原來,是一位農村的小姐姐·,在給她5歲的弟弟做飯。你肯定會問:“她的爸爸媽媽去哪兒了?”她的爸爸媽媽為了這個家,一同去外地打工掙錢了。只剩下僅僅小學四年級的她和5歲的弟弟,還要照顧生病年邁的奶奶。

        在外打工的父母每月會寄一點學費和生活費,每學期交了學費,剩的生活費姐姐徒步去幾十里外的鎮子上給奶奶買藥和給弟弟買好吃的,弟弟一見到好吃的,就歡呼雀躍。走的鞋子都破了,也舍不得留一點錢給自己買雙鞋和幾本本子。

        有一次,姐姐擔心弟弟在家又闖禍,就帶著弟弟一起去上學,平常安靜的弟弟,也不知為了什么,在這次上學時突然哭鬧起來,弟弟影響了課堂紀侓,老師也知道她的難處,就先讓姐姐姐把弟弟帶回去歇息一天。

        當然,鄉村的孩子是多么渴望讀書啊。因為他們堅信:只要讀好書,就能走出這片大山,去外面看看。可是,姐姐為了弟弟,耽誤了許多課程,迫不得已,姐姐退學了。這時弟弟已經適合上學前班了。姐姐為了給弟弟補充營養,更好地學習,幾乎每天都去鎮上買點好東西。買好后砍柴,砍柴后還要做飯,做完飯后還要做家務,做完家務還要......到了晚上,還要輔導弟弟做作業,弟弟也懂事爭氣,在班上成績一直很好。

        做作業時,弟弟不經意間看到了姐姐腳上的破布鞋,再看看自己腳上的皮鞋,弟弟強忍著淚水做作業了。

        第二天,弟弟假裝去上學,偷偷拿著錢去鎮上了。放學時,當姐姐去接弟弟時,發現他不在,姐姐問了老師,老師說他一整天都沒來。姐姐急了,四處去尋找弟弟,正當這時,弟弟拎著一雙嶄新的鞋,高興地朝姐姐走來,姐姐潸然淚下,一把擁抱懷中,看到弟弟拎著的這雙鞋,姐姐便問:“這雙鞋從哪兒來的?”

        “嗯...我買給你的。”

        “那錢從哪兒來的?”

        “我...我從抽屜里拿的。”

        姐姐猶豫了一會,呵斥道:“誰叫你買的?你不知道咱們家錢不多嗎?快,退回去?!?/p>

        這時,弟弟已泣不成聲,明明想給姐姐買雙鞋,卻被斥責了一頓,沒辦法,只有退回去。

        第2篇:姐弟情深范文

        正負差是快速平滑移動平均線與慢速平滑移動平均線的差,DIF的正負差的名稱由此而來。

        DIF是正值,說明短期的比長期的平滑移動平均線高,這類似于5日線在10日線之上,所以是多頭市場。

        利用DIF的曲線形狀,利用形態進行行情分析。主要是采用指標背離原則。

        第3篇:姐弟情深范文

        白羊座情人節最佳表白地方:摩天輪

        白羊座的人對于愛情抱有孩子氣的憧憬。他們希望自己的愛情是令人興奮的,只要想起對方就會感到血脈噴張的那種激情,所以他們對于告白時的環境氣氛也有著同樣的要求。

        摩天輪完全可以滿足他們的這種要求:高空中的刺激、與世隔絕的私密感、艙體緩慢推行時的莊嚴凝重,都能讓約會中的二人產生強烈得令人屏息的興奮。在這樣的環境中告白,白羊怎么會不成功呢?

        金牛座情人節最佳表白地方:餐廳

        金牛座的人性格內向,哪怕有滿心愛意,在心儀對象面前也總是訥訥地說不出來。如果他們鼓起勇氣決定告白,最好選擇一個能幫助他們放松情緒的環境。而最能消除金牛緊張感的地點,自然是他們最喜愛的美食餐廳咯。

        由于這個星座對于美食有絕佳的鑒賞天賦,因此當他們身處最熟悉的領域時,那種“愛你在心口難開”的窘態也會一掃而空。他們可以自如地從周圍的環境中找到熟悉的話題,然后將話題一點點引導到最佳方向,最后瞄準目標,全力開火!

        雙子座情人節最佳表白地方:KTV

        任何計劃上演,雙子座都不喜歡選擇精心布置的場景,而更傾向于順其自然地率性與真實。如果要他們為了告白而刻意作一大堆準備,實在有悖他們的天性。但作為一段戀曲的開始,太過草率總是不好的,所以推薦雙子們將自己的心儀對象約出來K歌。

        既可以用比較含蓄的方式把自己的心聲通過歌曲和眼神傳遞給對方,也可以用比較火辣的方式在一曲高歌驚艷全場后,深情地用麥克風將自己的情意當眾公開??傊琄TV對于雙子來說,絕對是告白的最佳舞臺!

        巨蟹座情人節最佳表白地方:教堂

        巨蟹座的人對待戀愛的態度是非常認真的,他們認為,愛情在一開始時就必須以婚姻作為目的明確的重點。對巨蟹座的人來說,再沒有什么表白的地點比教堂更適合襯托他們這樣的決心了。

        盡管情人節和圣誕節不同,教堂里通常不會開辦相關的慶典活動,但巨蟹仍然能以“散步”為借口,將意中人約到教堂附近漫步閑談。假如能正好碰上舉行婚禮的新人就更好了。在親眼見證了他人的幸福后,想必巨蟹也會更有勇氣,對自己的TA承諾一輩子的幸福吧?

        獅子座情人節最佳表白地方:水族館

        別以為天生帶強悍氣場的獅子座不懂浪漫,實際上他們對浪漫的追求也是相當強勢的!無論獅男獅女,他們都會非常期待自己的戀情充滿脈脈溫柔和夢幻的色彩,只是他們強勢慣了的內心不習慣承認這個事實而已。推薦獅子將告白地點選在水族館(最好是有海底隧道的那種)。

        想象一下,當粼粼的水光折射出內心的期待與不安,搖曳生姿的魚兒像天使一樣在你們身邊穿梭時,你牽起TA的手,低聲訴說內心的情愫……是不是很溫柔、很夢幻,很令人期待呢?

        處女座情人節最佳表白地方:住宅樓前

        處女座的人喜歡用行動而非語言證明愛意,因此“如何表白”這個問題對他們來說,只要一想就會頭疼。但倘若遲遲不肯邁出那一步,兩人間的窗戶紙該怎么捅破呢?這里為處女座的朋友支個招:你可以借著送TA回家的名義來到TA家樓下,并在那里向對方告白,這種貼近現實生活的場景有利于放松情緒。

        在傾訴情意時,你還可以引用《向左走,向右走》中的經典臺詞“人生總有許多巧合,兩條平行線也可能會有交匯的一天”讓對方知道,TA在你生命中的出現對你來說意味著怎樣的奇跡與驚喜,相信對方一定會感動的!

        天秤座情人節最佳表白地方:咖啡店

        無論做什么事從來都是有條不紊的天秤座,認為只有從容的態度才能滿足他們對于“優雅”的追求,所以咖啡店是他們格外喜愛的地方。

        那里有被落地窗隔開的空間,窗外忙碌的行人和窗內的悠閑形成鮮明的對比,連身邊的時間都仿佛慢了下來;裊裊的咖啡香在身邊徐徐上升,勾勒出寧靜和安逸的心情。在小小的咖啡店,他們盡可以將充滿愛意的眼神隔著小桌傳遞給對方,再慢慢擇取最優美的詞句來訴說自己的戀慕。

        天蝎座情人節最佳表白地方:湖畔

        天蝎座的人雖然看起來總是酷酷的樣子,但在他們內心中,其實掩藏著不為人知的深情。這個星座的人不喜歡被別人窺知心事,即使在心上人面前,他們也不習慣太過熱烈的表達方式。

        假如天蝎決意在情人節那天為愛告白,在選擇地點時應該優先考慮那些空間開闊,又足以在其中尋到私密空間的地點,湖畔就是很好的選擇。行到水窮處,坐看云起時,在悠悠水天之間對心愛的人告白,這樣的回憶應該會終身難忘吧?

        射手座情人節最佳表白地方:第一次約會的地方

        對射手座來說,太嚴肅的氣氛與“壓抑”沒什么兩樣,特別是在和他人互動的時候,他們總會情不自禁地想要逃離氣氛太沉悶的環境。

        如果把告白設計成一場和訂婚甚至結婚一樣嚴肅的儀式,射手絕對會抓狂到中途翹跑!射手的朋友如果想要向心儀的人告白,一定要選擇能引起彼此熟悉感的場所,何不試著在第一次約會的地方對TA告白呢?熟悉的環境,共同的回憶,一切都在暗示著從朋友向戀人的過渡。還等什么呢?成敗在此一舉,丘比特祝福你們!

        魔羯座情人節最佳表白地方:電影院

        魔羯座的人對自身事業的把控能力很強,但一談到感情就會手足無措。哪怕準備了一肚子甜言蜜語,在面對意中人時也會舌頭打結。

        對容易害羞的他們來說,最合適的告白地點當數電影院了。當四周的燈光暗下來后,沒有人會發覺他們的窘迫和不自然;在影片放映的過程中,他們也能比較自然地找到和對方探討的話題。最重要的是,在這樣的環境中,魔羯才有膽量偷偷地去牽心上人的手!

        寶瓶座情人節最佳表白地方:地鐵站

        寶瓶座的人通常都很喜歡地鐵站。從身旁呼嘯而過的地鐵讓他們會有一瞬間的恍惚,有時他們也會去饒有興味地猜測車窗中每張面孔下隱藏著怎樣的故事,這是寶瓶座不為人知的浪漫一面。而他們在選擇告白地點時,也會因為喜歡地鐵站中隱秘曖昧的氣氛,而更傾向于選擇這里。

        當站口的風吹動衣角和發梢,臨別時的戀戀不舍、欲說還休,寶瓶便會從心底升起一股沖動,想將心上人擁入懷中,在TA耳邊輕聲呢喃終生的守護!

        雙魚座情人節最佳表白地方:星空下

        第4篇:姐弟情深范文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等文件,要求各地認真搞好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

        對納稅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報告》(以下簡稱《清算報告》)或納稅人委托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以下簡稱《鑒證報告》),主管地稅機關應當采取科學的方法進行審核。筆者通過清算審核實踐,總結出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常用的“六步”審核方法,即一核、二看、三訪、四審、五調、六算。

        一核,即對納稅人銷售的房開產品,無論是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門面房、車庫、儲藏室、其他房開產品,還是物業管理用房等都要分面積、分樓層、分年度銷售明細、分購買人逐戶、逐項、逐筆進行登記造冊核對。核對買房者與納稅人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注明的購房面積、購房金額與購房發票上注明的購房面積與金額是否相同;核對購房者持有的納稅人開具的售房發票上注明的面積、金額與納稅人保管的售房發票存根上注明的面積、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納稅人房開產品的銷售、庫存與憑證、賬本、報表之間,與《土地增值稅納稅清算申報表》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相符。在賬本、申報表中有無少記、漏記銷售收入,有無將應稅收入長期掛在往來賬戶上不結轉、隱瞞銷售收入,有無將非普通住宅、其他房開產品銷售收入記入普通住宅銷售收入,非法降低土地增值稅稅負等行為。

        二看,即看納稅人的房開產品在財務核算上是否按房開產品項目分別核算,看其土地成本是否按可售建筑面積平均分攤;看不同房開產品的建筑成本是否分別按房開產品對象進行分攤;看庫存的房開產品是否按規定保留房開產品成本。不正確核算不同房開產品成本,不按規定保留庫存房開產品成本(少保留或不保留庫存房開產品的成本)的,都會造成增值額和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減少。

        三訪,即走訪當地建委、建工局、其他納稅人,對住宅樓、門面房及其他房開產品同期、同地段的單位成本進行內查外調,并與當地當期定額成本進行比較,看納稅人不同房開產品的單位成本是否正常,有無多列成本又無正當理由的。

        四審,即審核納稅人與計算土地增值稅有關的原始票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稅收法規規定,不合法的成本、費用票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不合理的成本、費用支出,應按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審核納稅人出具的《清算報告》或《鑒證報告》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在“一核”、“二看”的基礎上對《清算報告》或《鑒證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可以采信。審核未通過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輔導納稅人正確提供《清算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調,即對納稅人生產、銷售房開產品,在財務核算、賬務處理與稅法要求不一致的,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六算,即在清算土地增值稅的同時,對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和銷售房地產有關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契稅、教育費附加、滯納金等一并進行清算,做到應收盡收。

        李先成 張華清 陳進軍

        土地增值稅清算 利息扣除需考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第二款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針對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規定,稅前扣除的金融機構利息費用不能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那么,何為“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是否是基準利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指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需要注意的是,國稅函[2003]1114號文件當時是針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作出的規定。從2004年10月29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進一步放寬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金融機構(不含城鄉信用社)的貸款利率原則上不再設定上限,所以,“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并非基準利率。在當前對房地產業宏觀調控的大背景下,不排除開發企業從金融機構融通資金的利率顯著偏高的情況,而國家對浮動利率又未設定統一標準和上限,故在實務操作中,如何把握“同類同期貸款利率”,需要關注主管稅務機關執行政策的口徑。

        第二,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規定的扣除比例都是5%“以內”或者10%“以內”,后文中又要求“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因此,開發企業應注意所在省份規定的具體扣除比例。

        第三,在目前對開發企業限制放貸的情況下,如果開發企業的資金全部來源于非金融機構借款的,通常利率較高,利息支出較大,而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只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扣除,可能導致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超限額的問題。這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籌劃融資結構時應考慮的問題。

        第四,開發項目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這一規定對于開發企業而言是相對有利的。例如合作建房項目,如果開發企業提供土地使用權,合作方(投資方)提供合作資金,《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規定,開發企業不得在稅前列支支付給合作方(投資方)的利息。事實上,既然是合作建房,合作雙方對合作項目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它不同于到期固定還本付息的借貸資金行為,開發企業也不應向合作方(投資方)支付固定利息。在此情況下,合作方(投資方)注入的資金如果是通過其他渠道融入的,相應的資金成本將無法反映到開發企業的賬面。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規定的扣除比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客觀反映土地增值額,合理減輕開發企業的稅收負擔。假定某省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統一為10%。在開發企業大量使用自有資金或合作建房資金的情況下,即

        使賬面較少出現利息費用,也可以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扣除開發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習慣于從母公司或其他關聯企業借入資金掛作“其他應付款”等而不實際結算利息,對于母公司或關聯企業而言,主管稅務機關事后往往要求該關聯資金融通交易必須結算利息并補繳稅款,從而產生稅收風險。所以,開發企業應注意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關聯方及時結算利息費用。

        此外,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兩種辦法。據此規定,如果開發企業存在多種渠道、來源的借款,不可將從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費用據實扣除,同時又將其他渠道的借款費用與其他開發費用一并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而只能在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兩種辦法中選擇一種確定扣除金額。

        例如:某開發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成本為20000萬元,開發成本10000萬元,其中,“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用”中列支利息支出200萬元。項目開發期間的“財務費用――利息支出”為100萬元,其中向關聯企業借入資金的利息支出為60萬元,借款利率不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假定該開發項目所在省規定的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比例分別兩種情況為5%或10%。由于利息支出不能作為開發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許加計扣除,故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開發成本為10000-200=9800(萬元)。

        按照第一種方法計算可扣除開發費用為(200+100-60)+(20000+10000-200)×5%=1730(萬元);按照第二種方法計算可扣除開發費用為(20000+10000-200)×10%=2980(萬元)。

        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規定開發企業不得同時使用上述兩種方法,即不得將可扣除的開發費用計算為(200+100-60)+(20000+10000-200)×10%=3220(萬元)。不過,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及之前的稅收法規中均未限定開發企業在前述兩種方法中選擇哪一種,也沒有規定孰低原則,故開發企業在納稅籌劃時,可以用不能全部提供金融機構利息證明為事實依據,與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采取上述第二種方法進行土地增值稅開發費用的計算扣除,從而實現較好的籌劃結果。

        第5篇:姐弟情深范文

        俄狄浦斯情結又稱戀母情結,是精神分析學的術語。俄狄浦斯(Oedipus或Odipus,有時拼為Oidipous),歐洲文學史上典型的命運悲劇人物。

        俄狄浦斯是希臘神話中忒拜(Thebe)的國王拉伊俄斯(Laius)和王后約卡斯塔(Jocasta)的兒子,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殺死了自己的父親并娶了自己的母親?!皯騽∷囆g的荷馬”、“命運悲劇大師”索??死账乖诠畔ED戲劇《俄狄浦斯王》中豐富了其命運悲劇。

        (來源:文章屋網 )

        第6篇:姐弟情深范文

        《史記》記載說,西漢初年有一個大臣名叫石奮,他的姐姐是劉邦的小老婆。石奮退休后,“上時賜食于家,必稽首俯伏而食之,如在上前。”皇帝請石奮吃飯,石奮要跪趴在地上吃?!百n食”是恩寵。受賜者必須恭敬,跪趴著,肯定吃得不舒服。

        三國才子曹植在《謝明帝賜食表》中說:“近得賜御食,拜表謝恩。尋奉手詔,愍臣瘦弱。奉詔之日,涕泣橫流。雖文武二帝所以愍憐于臣,不復過于明詔。”

        盡管魏明帝曹叡是曹植的侄子,但侄子是皇帝,就算是叔長侄少,君臣關系也必須分清。因此,得到“賜食”后,曹植要上表謝恩。

        當然,皇帝賜食下屬,也有真情流露的時候。唐太宗的宰相杜如晦死后,唐太宗悲痛不已,“后太宗嘗新瓜美,愴然悼之,輟其半,使置之靈座?!边@半瓜之賜,出于一個皇帝的真情,非常難得。

        唐玄宗召見李白并看了他的文章后,“帝賜食,親為調羹,有詔供奉翰林。”唐玄宗因為愛才請李白的客,也是出于真情。

        北宋宋真宗有了兒子后,很高興,要請客,并且“宮中出包子賜臣下,其中皆金珠也?!被实塾辛藘鹤?,以金珠賞賜大臣,與大家同喜,也算出于真情?!度f歷野獲編》中記載了明朝皇帝請客的情景:

        “太祖時,百官朝退,必賜食于廷。蓋用法雖嚴,而馭臣有禮。且其事每日賜對無間寒暑,即恤勞亦宜然。至末年賜亦漸疏,唯每月朔望日。各衙門大小堂上官俱有支持酒饌,歷文昭章三朝皆然。

        直至正統七年,光祿卿奈亨始奏罷之。惟元旦、冬至兩大節筵宴,禮部奏請舉行。其他如立春則吃春餅,正月元夕吃元宵圓子,四月八吃不落莢,五月端午吃粽子,九月重陽吃糕,臘月八日吃臘面,俱光祿先期上聞。

        ……至若萬壽圣節、郊祀慶成,則有大燕。太后圣誕、皇后令誕、太子千秋,俱賜壽面,又不再此例?!?/p>

        明太祖朱元璋算是個勤奮的皇帝,他每天上班處理公務,下屬們跟著忙活,朱元璋過意不去,他請客是經常的事情,吃喝的食物也很豐盛。

        第7篇:姐弟情深范文

        原文:

        《立秋夜同鄭翰卿天界寺玩月》朝代:明    作者:鄧云霄

        一葉驚秋旅思賒,鐘聲初歇夜無嘩。

        風生虛壑吹靈籟,露濕遙天洗月華。

        第8篇:姐弟情深范文

        前往照相的重慶民工排起長隊

        據了解,重慶市現有赴外務工人員320余萬人,集中換發二代身份證工作開展以來,他們“換證難”的問題日益凸顯。2006年11月中旬,重慶市公安機關派出了32名戶籍民警分赴廣東、上海、北京等八省市,現場為外出務工人員辦理身份證。

        為了讓更多的外地民工知曉設在外地的人像采集點,外派民警們首先與當地公安部門取得聯系,并通過當地媒體加大宣傳,盡可能通知到每一個重慶籍民工。接下來,民警們便是面對如潮水般涌來的民工,逐個進行人像采集。

        設在北京飛鷹賓館的民工身份證人像采集點,一天最多時要為上千民工登記。時下,北京氣溫只有幾攝氏度,看到家鄉的民警們起早貪黑為他們采集人像,來自南川的民工羅東林在照完相后激動得與民警擁抱在一起。

        江津女民警累昏在北京照相室

        江津女民警廖茜前往北京采集民工身份證人像,由于每天超時、超強度工作,她昏倒在北京的照相室。

        照相室設在飛鷹賓館3樓一不足10平方米的屋子里。為節約經費開支,兩名男同事住另一房間,廖茜與3名女同事擠住照相室。他們睡覺、工作并用。廖負責咨詢和填寫登記表格。此外。她還擔當起為前來民工整理儀表的任務。為讓照相更靚麗,廖茜還到附近商場購置了頭繩、發夾、鏡子等物,為女民工服務。“廖警官每天的工作就像打仗,”同事陳炎介紹,每天前來咨詢、照相的重慶民工不下300人。采集點規定,每天上午8時至晚上8時半為作息時間,可廖茜每天提前1小時就到崗位上,一直忙碌到深夜12時。她給自己規定的中午吃飯時間不超過10分鐘?!袄相l們大老遠趕來,我們總得給他們照完相才下班呀?”同事們勸她休息,廖總是樂呵呵回應。同事說,最多時她一天登記上千人?!拔覀円娏尉倮鄣脤嵲趬騿?,勸她休息但沒用。”開縣民工朱世勇說。

        由于每天超時、超強度工作,2006年12月4日上午,廖茜突然昏倒在照相室。同事們趕緊將她送到附近醫院搶救?!拔胰绻R陣逃脫,大家會更加忙碌的!”當日下午,她蘇醒過來不聽同事們勸說,又回到崗位上。

        2006年12月4日下午,市公安局前往增援的4名民警攜帶兩臺照相設備到位。采集點負責人決定,增加工地流動照相。5日,廖茜背著照相機主動請求,與同事們一道進入北京宣武區大大小小的建筑工地,為民工們流動照相。

        民工照完相擁抱謝民警

        2006年12月10日,北京氣溫3℃,寒風刮在臉上火燎般疼痛。南川民工羅東林一早等候在重慶警方設在北京飛鷹賓館的二代身份證辦理點前,顯得異常興奮。在其身后,―樣前來等候照相的老鄉排起長隊,記者粗略估算,不下300人。現場,市公安局派來的8名民警正在忙碌著。

        “早晨7點我們就起床工作了!”重慶市公安局戶政處工作人員李斌武一邊說一邊不停忙碌――接受民工咨詢、驗證、填寫登記表和發放身份證委托書。

        輪到民工羅東林填寫登記表了。可他始終回憶不起丟失的身份證號碼。無號碼登錄不了身份證管理系統,羅急得團團轉?!安灰?,”戶政處身管科負責人王豐順趕緊電話聯系羅東林戶口所在地的南川北固鎮派出所進行查詢。派出所回復后,羅填好登記表上賓館3樓進行人像采集,一切完成,前后不到5分鐘。

        “我很快就要結束借錢生活的日子了!”羅東林事后激動得與王豐順擁抱。兩月前,羅在北京公交車上遭遇扒手,身份證、銀行卡和2000多元現金一并被盜。沒有身份證,銀行存款取不出、旅館不能住……想過回家補辦身份證,一來往返花費大,再則工地不能請假,兩月來,羅全靠向工友借錢過日子。

        四萬外出民工已采集人像

        重慶市公安局戶政處郭處長介紹,在北京務工的重慶籍民工不下10萬人,目前北京飛鷹賓館人像采集點已為5000民工照了相。2006年12月20日,市公安局將結束在北京的身份證人像采集,如果人員依然較多,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

        截至到2006年12月10日,設立在北京、上海、廣東等地的13個身份證人像采集點,共采集外出民工身份證人像40000例,為民工節約經費4000多萬元。

        武漢試水公款吃請公示制六項禁令規范吃喝

        楊萬國

        從2005年11月開始,武漢市進行了規范公款接待的試點改革,2006年10月12日,又在全市統一推行公款接待公示制度,成為規范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的先行者。

        除了公示制的推行,武漢市將在明年從源頭上治理和控制公務接待費用。

        “往年每月要接待兩三次”,2006年12月5日,武漢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局機關黨委副書記何孝齊在受訪時說,但在實行公示制度后,除幾次陪同局辦公室統一接待客人外,他自己組織接待客人一次也沒有過。

        2006年10月12日,武漢正式開始在市所有黨政機關內,統一推行公款接待用餐公示制度,要求公款用餐中涉及到的費用,必須在單位內部公開。

        也就在這時,國家接連發出了《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和《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一場反腐倡廉、改進機關作風和推進國家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全面展開。

        在這樣的背景下,武漢市成為了規范黨政機關公務接待方面的先行者。

        公示只面向單位

        南于公款接待費用敏感,武漢市只要求單位內部公示滿足單位群眾的知情權,而非向社會公示。

        目前,在武漢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局上班的所有公務員,都能通過內部局域網,看到20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局領導們填寫的公款用餐公示表。

        “一般最先是貼在局辦公大樓一層大廳內?!焙涡R說,公示7天后就會撤掉,再要查詢就要通過局域網了。

        這張“公款接待情況公示表”已在武漢市各黨政機關得到統一。

        記者在武漢市工商局監察處看到這張空白表格,上面需要填寫用餐時詳細資料,并需多名領導簽字。

        該局監察處的吳處長說,2006年該局的公款接待公示主要通過書面簡報形式到各處室領導處。“但那樣,公示范圍太小,只有一些處長才能看到?!痹撎庨L表示,從明年開始,該處的公款接待將通過內部局域網公示。這樣全局職工均可以看到。

        武漢市工商局并沒有大范圍公示。

        相比市規劃局在一樓大廳張貼公示的做法,吳處長有自己的想法,“接待費是黨政機關內部事情,我們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向社會公示?!蔽錆h市監察局黨風室副主任章為表示,考慮到公示內容比較敏感,他們并沒有要求單位向社會公示公款接待費。

        “我們更多的是希望滿足單位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增加透明度”。

        六禁令規范吃喝

        公示制只是武漢規范公務接待“六禁令”之一,劉生華說,只有這樣才能在機關內倡導官員做事的文化。

        “治理公款吃喝,過去中央、省、市出臺過一系列規定,”劉生華說,但是一些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公款大吃大喝之風仍然屢禁不止。

        2005年6月,長期主政東風汽車的苗圩調任武漢市委書記。這位擁有豐富企業管理經驗背景的市委書記,在武漢市紀委了解到,武漢市有些干部用公款相互吃請玩樂,甚至跑門子、拉選票。建所謂的“人脈”關系時,當即提出要在全市黨政機關倡導“做事的文化,而不是做官的文化?!薄八裕覀儧Q定從規范公款吃喝人手。”劉生華說。該市隨即成立了“規范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用餐工作專班”。

        2005年11月8日,武漢市《關于規范公款接待用餐的有關規定》出臺,這項制度規定了武漢同城單位不接待,禁止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等6項內容,從而被簡稱為“六條禁令”。

        武漢有近500名干部公開向群眾承諾嚴格執行“六條禁令”。該市層層召開會議,部署執行禁令,并確定了市紀委機關、財政局、工商局、建委、口區等10個單位作為首批改革試點單位。

        規劃局黨委副書記何孝齊的皮夾里就有一張黃色塑料牌,上面印制了六條禁令的內容。像這樣的“黃牌”,市紀檢部門一共印制了1.5萬張,下發給每名副處級以上干部。要求這些干部隨身攜帶,隨時提醒。

        “現在這張黃牌成了很多干部的‘拒請牌’、‘拒酒牌’?!?/p>

        吃請費下降38.27%

        2006年的1月到5月,武漢市各區及市直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用餐費用,與去年同比下降38.27%。

        在六條禁令的約束下,請客吃飯成為異常麻煩的事。武漢市規劃局的何孝齊說,過去局內招待客人,只需要簽單即可,年末局內統一結賬。“現在吃飯可麻煩了?!痹谒峁┙o記者的一張業務招待費審批表上,分別有接待處室,被招待單位和來賓姓名、職務、陪餐人數、套餐或桌餐份數,實際消費金額等10多項內容。審批單還必須要由財務處、辦公室、局領導等簽署意見后,何孝齊才能帶人去吃飯。

        第9篇:姐弟情深范文

        內容提要: 本條規定了批準(登記)生效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申請”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所生的責任,可作為請求權核心規范,與其他條文一起完成請求權規范鏈條,為此應在體系之中,按民法規范“要件—效果”的理念予以構造。在法教義學體系上,應重新審視本條與預約、條件、同意(追認)及違反強制性規定的關系。在適用范圍上,一要注意基礎行為與履行行為的區分,二要注意基礎行為自身與前置行為的區分。在申請義務上,應作擴張解釋,并靈活把握其主體及屬性。在效果上,應綜合考量批準要求之法規目的、信賴保護、機會損失等各種因素,妥當選擇實際履行和損害賠償等救濟方式,厘定復雜的規范層次。尤須避免(違約責任進路下)締約強制過于猛烈的影響。 

         

         

            (接上篇)

            三、難點注釋

            本條明確規定了“申請義務”以及義務違反的救濟方式,實已取得請求權核心規范(zen-tralnorm)的地位,而與其他條文一起完成請求權規范鏈條(anspruchkette )。本文評注條文,目的即在于厘清規范層次,協調概念體系,以深描請求權規范鏈條有疑義的環節。上文對制度關系和適用范圍的評論無不如此;此處再以條文文義為背景,專注于注釋其難點。整個評注工作的背后,都有民法規范“要件-效果”的構造理念在。

            (一)申請義務及其違反

            本條稱“有義務辦理申請批準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在文義上似專指某種特別的“申請義務”。但是在此效力未定階段,當事人互負的義務實較單純的“申請”要復雜得多。

            在批準作出之前,當事人其實已被特別要求:在他控制范圍內為一切行為以促成批準,又應不為一切可能給批準帶來問題的行為。[55]例如,他必須將口頭訂立的合同制成書面以滿足提交機關的要求,或者另外按照批準程序的要求作出必要的表示。對于批準程序可能的遲誤,應該一開始就要有所關注。這樣當事人就必須以合適的手段,保證在作出批準時他們能夠履行。[56]再如,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20條,此類股權轉讓協議須批準始生效,[57]申請人卻不是協議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而是該外商投資企業(該規定第9條),但是這絕對不是意味著當事人就沒有“申請義務”了,他們仍有義務互相協助,促成外商投資企業依法申請。[58]這都是基于誠信原則產生的協作義務(mitwirkungspflicht)之一部分。[59]協作義務與給付忠實義務(leistungstreuepflicht)、保護義務(schutzpflicht)及說明義務( aufklarungspflicht)同為附隨義務(nebenpflicht)之典型,[60]是指雙方當事人不能滿足于僅僅就事論事地履行其主義務,他們還有義務按照誠實信用的要求如此合作:使合同實施的前提條件得以實現;履行障礙得以消除;使對方當事人可以享用給付。[61]它在批準生效合同之中尤具重要性。[62]可見本條征引《合同法》第42條第3項,將申請義務系于誠信原則,是恰當的。不過這一協作關系所提出的要求并非純粹的“申請”所可容納,對于“申請義務”應作擴張解釋,而覆蓋上述協作義務。

            關于申請義務的第二個問題是由誰承擔申請義務。首先,因對申請義務作擴張解釋而包括協作義務,所以雙方都可能應予協作而承擔義務,對此應依實際情形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判斷。[63]例如在農村承包土地外包時,預定的承包方須就其資信情況、經營能力接受審查(《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2款),如果他拒絕接受的話,申請批準即不可能,此時雙方在申請程序中顯然都承擔了義務,任何一方違反其義務都有可能依本條承擔責任。另外,在上述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審批的場合,雖然直接申請人是該外商投資企業,但是協議當事人仍負有協作型“申請義務”。[64]其次,在具體個案中具體辦理申請手續的往往只能是其中一方,就此《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6.1.14條就國際商事合同批準申請義務提供了規則:有關法律或有關情況都無其他表明的(即其他法定或意定做法的),由在批準國有營業地的一方采取必要措施;雙方都有或都無營業地的,由履行須經批準的那方當事人采取必要措施。[65]這套規則在涉外合同中具有較大參考價值。例如中外合作合同或技術進口合同,在中國政府審批程序上自應由中方承擔申請義務。其他無涉外因素的合同,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一般來說這主要應該是債務人的事,因為他提出給付的能力往往系于批準。[66]此外,因為批準程序多涉及管轄權力的行使,所以由被管轄方提起申請也是可行的解釋規則。例如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農村承包土地外包,其中出讓方、發包方均為被管轄一方,在無另外約定時,即應承擔申請義務。值得注意的是,有時具體申請批準的人可能根本就不是交易雙方,例如上文所舉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批準申請人是當事人之外的外商投資企業,它所承擔的申請義務屬企業法上對股東和利益相關者承擔的義務,應可在訴訟中將其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外資糾紛規定(一)》第6條)。[67]

            關于申請義務的第三個問題,即此等義務究屬附隨義務還是從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尚待批準)的問題,可能存在爭議。[68]首先,通說以是否可獨立訴求履行為區別二者的標準—作肯定回答者方為給付義務。[69]其次,如果是附隨義務的違反,可能是合同義務之違反而生違約責任,也可能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致生締約過失責任,[70]此時才符合《解釋(二)》第8條文義所選擇的路徑;而假如是從給付義務的違反則當然歸屬于違約責任,絕非締約過失責任,[71]則還須修正《解釋(二)》第8條。筆者認為,就可否在一定條件下訴請實際履行或者依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謀求救濟的問題,必須務實地做出肯定的回答。也正因如此,前引德國文獻雖將此類義務歸入附隨義務卻仍支持實際履行的請求,且下文還將顯示,即使按締約過失救濟,仍可能支持履行利益賠償而與違約賠償一般無二。如此又可以說,此一附隨義務、從給付義務之辯似無實益,而且值得警惕的是:《解釋(二)》第8條雖如德國的做法,按概念法學的標準來看,似乎在實際履行、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之際進退失據,但是比上述貌似秩序井然的“違約責任”說更具彈性,在復雜情況下更能得到務實的處理結果。

            關于申請義務的第四個問題是義務違反問題。首先,參考違約形態,其違反也應有履行拒絕、履行不能和履行遲延。[72]其次,當義務違反導向合同清算時,應依實際情況允許適用《合同法》第96條以下有關解除權的規定。[73]這樣既可避免使效力未定合同之當事人受到比有效合同之下更嚴苛的約束,又可保障該類合同進入“清算”前就效力決定有章可循。最后,其義務違反是否以過錯為要件,端視締約過失之構成而定。

            我國學說一般認為,締約過失應以過錯為要件。[74]在舉證責任、減輕或免責方面都應對義務人不利。所以在違反基于締約過失而定的交易安全義務時,原則上由義務人證明自己已盡必要注意。同樣說明義務人也要證明,他做出了必要的安排,以使合同對方可依法了解情況。[75]此外,在受害人與有過失方面,一般而言應持保守態度。[76]

            當然,無論如何,只要義務人證明自己無過錯,就能避免責任發生??墒侵档米⒁獾氖?,我國合同法學通說認為現行法下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采嚴格責任的,[77]除了依《合同法》第117條適用免責事由之外,即使債務人證明自己無過失仍不能免責。這在立法論上存在爭議。[78]有關合同法體系內部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之歸責原則的體系矛盾,以往學說也略有涉及,[79]只是因為這一體系矛盾似非常見,所以尚未為學說所不可容忍。但在本條所涉及的場景里,正好可以觀察到二者狹路相逢時的后果:違約-嚴格責任,締約過失-過錯責任,依本條一般適用締約過失,但是如上文所述,在此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敏感”階段又時有預約的解釋空間,此時歸責原則的不同就可能導致截然相反的后果。這種后果應予避免,其方法在立法論上無非是使違約與締約過失的歸責原則統合起來,至于當前解釋論上的對策,應從兩個方面人手:對于那些在締約終止自由和信賴保護之權衡時應向前者傾斜的,則無論“義務人”出于故意、過失或是無過失,都盡量使之免除責任;另一方面,假如在上述價值衡量上應傾斜于后者,則提高義務人舉證無過失免責的難度,以求接近預約違約的法律效果。

            (二)實際履行及“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

            本條文義中沒有明確列舉實際履行,參與制定的法官認為,就此救濟方式存在理論和實踐中的難題。理論上的難題是指因合同尚未生效,所以辦理批準或登記手續的義務也無約束力。[80]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合同未生效并不意味著合同之上無有效的義務存在,事實上本條“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和損害賠償都是以此義務存在為前提的。施陶丁格評注甚至提到,在一個須批準合同中當事人可以按照需要為未定狀態期間允諾一定的主給付義務。例如當事人就立即提存價款可以達成合意,且德國法院確有判決支持執行此等合意,于是盡管批準仍闕,買方卻已可能陷于遲延。[81]可見申請義務或曰“協作義務”等附隨性的義務更不會有任何障礙。

            所謂“實踐中的難題”是指,因執行不便所以沒有包括在救濟方式之中。[82]這種理解也不妥當,因為在我國現行法(受大陸法系影響)下,實際履行較損害賠償一向處于優先地位,當事人訴請實際履行時,不可能僅因執行不便就判決敗訴。而本條所稱“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顯然不是以判決賦予相對人義務,甚至也不是受害人之減損義務,而更像是對申請義務人拒絕申請的間接強制執行—實際履行,但是由相對人代為申請,而后由申請義務人承擔費用。在判決主文的寫作上,似仍應明確判令義務人實際履行申請義務,再附以“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否則直接判令相對人自己辦理,實有混淆權利義務之嫌。鑒此可知,實際履行仍是可行的救濟方式之一。

            但以上還只是肯定實際履行為的可能選項,至于法院是否“必須”(或者“應該”)支持這種請求,則仍未回答。德國法對此問題的回答也頗有借鑒價值,而且還導向更深的理論思考。一般情況下德國法上的締約過失絕不支持實際履行請求,最多也就延及于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而已(與下節所引bamberger評注的論述互參)。在批準生效合同這一特殊場合,于“申請義務”違反時可否實際履行,則還存在爭議,這一點從“引言”所引弗盧梅的敘述可知。爭議的落腳點仍在于締約過失和違約之間,這又回到了“引言”闡發的“法教義學難題”。依循《解釋(二)》第8條的文義,應取締約過失之進路而支持一定條件下的實際履行請求,這也是比弗盧梅主張的違約進路而一般性地支持實際履行請求更合理的做法。因為后者由違約而強制履行,缺乏彈性,有過度締約強制之嫌,這也正是締約過失制度在傳統上就一直警惕的。晚近德國預約理論的反思也正是向此過度締約強制“開炮”的,這一走向與此處主題交相輝映,發人深省。[83]而前一進路在此警惕性傳統之下略作修正,較好地尊重了當事人意思,也更切合于法定批準要件的意旨,或許合理很多。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究竟哪些情形下可以請求實際履行,本條似有以相對人自己辦理為約束條件之意。此外,《合同法》第116條后段所列的三項審查也是必經的(此處只是“評價性”的引證該條,而非由此導入“違約責任”),其中“不適于強制履行”與上述締約過失進路的警惕性傳統正可相得益彰。具體來說,以下類型的合同應屬“不適于強制履行”申請義務的:其一,繼續性合同,如中外合資、合作合同,多以雙方信賴為合同基礎,申請義務人合同生效前的拒絕申請足可表明信賴基礎喪失;其二,審批要求在法律政策上有賦予申請義務人“猶豫期”特點的,如國有資產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農村承包土地轉包等。批準機關也會視申請義務人的意愿為必要前提,此時若違逆申請義務人意愿判由相對人申請,恐怕也是一紙空文;其三,其他缺乏申請義務人合作即便批準、登記也不可實際履行的合同。例如涉及商業秘密的技術進出口合同,判由相對人申請顯然缺乏實益。在實踐中真正有意義的“自己辦理”是很少的。

            有必要考慮的是,假如申請義務人已就申請程序制作好所有文書并交由相對人持有,此時能否不做如上區分地判由相對人“自己辦理”。德民第873條的規定具有參考意義,根據該條,當事人就土地權利物權變動已將意思表示做成公證證書,或已向土地登記處做出意思表示,或已向土地登記處提出意思表示,或權利人已向相對人交付《土地登記法》規定的登記許可證書時,當事人將受合意的約束。[84]這種做法在劃撥土地抵押登記的場合可能尤其有現實意義,因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只是為日后轉讓提供了一種可能,與即時轉讓不可同日而語,相應地其審查更為寬松,如果相對人已能提交申請義務人親自制作的法定申請文書,被受理登記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法院判由相對人“自己辦理”的判決對批準機關有何意義,也值得推敲。首先,這種判決不是強制執行協助通知書,在相對人自己提交申請時,是否批準申請仍在該機關的職權范圍。但是,這種判決是否就對批準機關毫無意義呢?例如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在簽訂抵押合同之后拒不申請登記,相對人依本條取得勝訴判決“自己辦理”,此時他是否應該將該判決一并提交批準機關?假如提交的話有何意義?如果不必提交的話,那么所謂判由自己辦理只是阻卻相對人借用申請義務人名義時的姓名(名稱)侵權而已,對于審批無實際影響。而且因為相對人自己就是受害人,所以判由他自己辦理的判決對他強制執行也是無稽之談。若是如此,這種判決實為一紙空文,本條所追求的理應不止于此。筆者認為,該類判決可由相對人一并提交批準機關,相對人提交之后,批準機關應視為申請義務人自己提交的申請,并不可允許申請義務人單方撤銷申請。就此可參考《德國民事訴訟法》第894條1款1句的規定—“若債務人被判令做出某意思表示,則一旦判決生效即視為該意思表示已經做出?!边@種意思表示做出之擬制,或許正是此處判決所欲追求的效果。[85]

            以上所探討的“實際履行”僅限于“申請義務”的實際履行,其實還有另外可訴請履行的標的存在,那就是批準后生效合同上的給付義務?,F在的問題就是,可否訴請實際履行申請批準的義務同時又訴請實際履行主給付義務?當然后一實際履行的判決應包含嗣后取得批準的前提。前述問題與依預約訴請締結并履行本約頗為接近,如果對后者予以肯定回答的話,[86]那么前者就更有支持的必要,因為這已經是“本約”自身。但由此也更加體現出,這種“意定的締約強制”的影響力是多么的猛烈。如前所述,預約方面已有學說竭力反思,而就批準生效合同來說,較好的柔化方式依本文所言,仍是采締約過失進路(而不是違約進路),維持對締約強制傳統的警惕心,又不將實際履行徹底地關在門外。

            (三)損害賠償

            本條規定的“實際損失”之賠償,應為與“相對人自己辦理”相并稱的救濟方法,一為損害賠償,一為實際履行。實際損失并非傳統民法及民法學的固有概念,在我國立法上,也僅見于《著作權法》(第49條)、《商標法》(第65條)、《郵政法》(第47條)、《鐵路法》(第17條)等,而為《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所未見,且在上述特別法偶爾出現時也未體現出確定內涵?!督忉專ǘ烦緱l之外,在第22、28、29條也使用了同一術語。參與制定的法官在對《解釋(二)》第22條的注釋里,試圖區分《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違約責任為財產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而后將可得利益排除在“實際損失”之外。[87]但是在《解釋(二)》第28、29條的注釋里,這種區分并不明顯,尤其是該第28條以實際損失替代《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所稱“造成的損失”而為違約金之最高限額,似更不應該將“可得利益”排除在外。可見該術語在此一司法解釋之中也無一定內涵。本條使用“實際損失”一詞并沒有體現出要在傳統民法損失分類之外另辟蹊徑的意圖,而只是強調對納入賠償范圍的損失的謹慎態度—是“實際的”而非“空想的”。相應地,在確定賠償范圍時,仍須借助傳統的分析框架。

            我國學說一般認為,與締約過失責任對應的損害賠償是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88]在德國法中,bamberger評注則層次分明地總結道:

            受害人可以要求回復到若無對方損害行為原本可以處于的狀態。該請求權一般覆蓋信賴損害(所謂消極利益),但是與德民第122條1款,第179條2款不同,并不限于履行利益。損害必須被受侵害義務的保護目的所覆蓋。假如若非這一締約過失行為該法律行為就會按受害人期待的內容實際成立,或者受侵害義務的保護目的含相關要求的話,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例外地延伸至履行利益。就此直接適用德民第280條1款;而第280條3款并合第281至283條的規定于此并不發揮阻斷作用。假如一份土地買賣合同因賣方的過錯而形式無效的話,買方只能將某塊同等價值的土地的高出價格差異作為損害賠償予以主張;恢復原狀,即訂立一開始意圖簽訂的合同的請求權并不成立。[89]

            可見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有從信賴利益到履行利益擴張的趨勢,但是這一趨勢又有所限制。其中體現了締約過失在受害人信賴保護和義務人中止締約之自由之間平衡的努力:因為對基于締約過失的締約強制抱有警惕,其賠償范圍至今原則上仍排除履行利益,[90]而僅在例外情況下有所擴展,即便如此,對于強制締約式“恢復原狀”(見以上引文末尾),則仍明確否定。對機關批準生效合同中的“申請義務”違反,因德國法的實踐也導向締約過失責任,所以以上觀點在這類合同中也是適用的。[91]

            相對于前述我國學說的通常理解(即限于“信賴利益損失”),德國法以上做法在損害賠償與強制締約、信賴利益賠償與履行利益賠償之間取舍時,權衡精當,巨細靡遺,使締約過失保持了合理的彈性,甚值取法。[92]但是本條涉及的問題與一般締約過失似仍有兩處不同:一是合同已成立,只是未生效而已,這一特點意味著“締約過失”救濟方式可能因此契機而向實際履行擴張;二是機關批準意味著不可控的“機會”和不可歸責的“風險”,這會支持一些特殊的抗辯理由。在取法德國法經驗的基礎上,本條將給締約過失帶來繼續發展的機會。綜合起來,其效果約有如下可能:

            第一,如果在法律政策上批準、登記手續具有促使申請義務人慎重考慮、提供“猶豫期”的色彩,那么只要申請義務人確無惡意,即不應判由相對人辦理,也無損害賠償的余地;

            第二,如果申請義務人違反義務的行為使所引起的信賴落空,則應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

            第三,若無申請義務人違反義務情事,則合同理應生效的,可由相對人辦理者,判由相對人自己辦理,辦理后若仍有遲延損害等,應予賠償,如果因違反義務而確定不可生效,或者受害人可解除合同的,則應賠償履行利益的損失;

            第四,在損害賠償方面可能還有一種特殊的抗辯值得考慮,即類似于假設因果關系的情況—雖然申請義務人違反義務而阻礙了批準取得,但即使他全面履行義務,批準也因其他不可歸責于他的事由而不可取得。[93]畢竟申請之后能否批準還有諸多變數,如果申請義務人能夠確切證明“縱履行申請義務亦不能獲得批準”,并且不能獲得批準的原因不可歸責于義務人的話,此時強令其擔責即為無理。這在農用地對外承包審批、商品房預售批準等情況下很難適用,因為批準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小,若申請而被拒絕基本上都可以歸責于當事人;但在外資并購批準、反壟斷法上的營業集中批準的場合,政策性強,自由裁量權大,批準拒絕常為當事人預先承受的風險,此時申請義務人就很可能因證明“縱履行申請義務亦不能獲得批準”而免責。[94]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支持實際履行請求不能簡單的“換算為”支持履行利益賠償請求,因為實際履行針對的僅是“申請義務”,而不是當然的合同主給付義務。所以即使在允許實際履行和損害賠償訴訟并合的場合,[95]就履行利益還須經過以上綜合意見之第三、四項審查,并與前引bamberger評注所稱“例外地延及于履行利益”的審查標準保持一致,其精義仍在于避免(違約責任進路下)締約強制過于猛烈的影響。如此方如“引言”所言,“保持著締約過失的彈性,但又汲取了違約責任的評價因子”。

         

         

         

         

        注釋:

        [55]staudingerkommentar/ gursky, 2001 , vor§§182ff. rn.54.

        [56] munchenerkommentar/roth,2001,§ 242, rn.217. vgl.volker emmerich,見前注[4],s. 78f

        [57]這一法律文件屬部門規章,不屬于《解釋(二)》第8條文義涉及的法律依據之列,但仍對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產生影響。較低效力層級的“強制性規定”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實未可一筆抹殺,參見崔建遠,見前注[39],頁286以下。

        [58]參見劉貴祥:“股權轉讓糾紛的若干問題”,《人民法院報》2009年12月10日,第6版。

        [59]palandt/heinrichs, 2006,§242, rn.33.

        [60]heinrichs,同上注[59],rn. 27ff。

        [61]munchenerkommentar/roth,2001,§242,rn. 214.

        [62]roth,同上注,rn. 216

        [63]joachim gernhuber,見前注[30],s. 190。

        [64]參見劉貴祥,見前注[58]。

        [65]此處的“必要措施”是指義務人不僅要提出申請,而且應盡當地可獲得的救濟措施以獲取許可,即應盡“最大努力的義務”(這種義務被規定于該通則第5.1.4條)。參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編譯:《國家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頁317。

        [66]volker emmerich,見前注[4],s. 79

        [67]若因該企業“不作為”而致批準不可合理期待,此時受讓方能否依《解釋(二)》第8條要求作為第三人的企業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此處似可借鑒德民第311條3款第三人責任的規定,對《解釋(二)》第8條作擴張適用。

        [68]例如劉貴祥法官就認此申請義務為從給付義務,參見劉貴祥,見前注[58]。

        [69]參見王澤鑒:《債法原理(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頁40、41。

        [70]有學者認為先合同義務與附隨義務絕不相容,似非確論。參見侯國躍:《契約附隨義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頁78。

        [71]劉貴祥法官在討論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時認為,違反申請義務這一“次給付義務”所導致者是違約責任。參見劉貴祥,見前注[58]。

        [72]vgl. volker emmerich,見前注[4],s.79。此處作者徑稱義務人對批準不聞不問或拒絕協助的行為為“履行拒絕”。

        [73]《外資糾紛規定(一)》第5 、6 、8條可供參考;學理上可參見崔建遠:“合同解除的疑問和釋答”,《法學》2005年第9期;volker emmerich,見前注[4],s. 78 ; rolf sack,見前注[32],rn. 169

        [74]關于我國學說就此問題的辯論以及肯定的結論,參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頁123 。

        [75]volker emmerich,見前注[4],s. 138。

        [76]volker emmerich,見前注[4],s. 138。

        [77]參見梁慧星:“從過錯責任到嚴格責任”,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頁1 -7;崔建遠,見前注[74],頁297以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頁428;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頁528。

        [78]參見崔建遠:“嚴格責任?過錯責任?—中國合同法歸責原則的立法論”,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頁190以下;韓世遠:《違約損害賠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頁88以下。

        [79]參見王利明,見前注[77],頁432、433。

        [80]沈德詠等,見前注[41],頁75。

        [81] gursky,見前注[30],rn.54。

        [82]沈德詠等,見前注[41],頁75。

        [83]參見robert freitag,見前注[13],313。

        [84]參見(德)鮑爾、施蒂爾納:《德國物權法》(上冊),張雙根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頁400、401;孫憲忠、常鵬翱:“論法律物權與事實物權的區分”,《法學研究》2001年第5期。

        [85]該條在德國法上的效果是僅替代債務人意思表示之做出,至于追求效果所須其他要件一仍其舊,如涉及第三人同意(特別是機關批準)要件時更必須補足,就此請參閱munchenerkommentar zur zpo/gruber,2007,§ 894, rn. 1,16。

        [86]r. bork,見前注[14],rn. 67.

        [87]沈德詠等,見前注[41],頁166。

        [88]崔建遠,見前注[74],頁124;韓世遠,見前注[77],頁127。另我國多有學者主張以上信賴利益應以履行利益為限,參見張廣興:《債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頁56;王利明:《違約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743;李永軍:《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頁156;韓世遠,見前注[77],頁127。這一觀點與德國法上不受履行利益限制的實務做法不同,參見volker emmerich,見前注[4], s. 137,因德國上述做法是在精細分辨一般締約過失與德民第122條1款、第179條2款項下責任的基礎之上形成的(見本段下引bamberger評注的闡述),個見以為似更有力;崔建遠教授早期論文《締約上過失責任論》所持觀點近此,文載《吉林大學學報》(哲社)1992年第3期。但是我國現行法就錯誤下的賠償責任明確要求過錯(《民法通則》第61條1款后句、《合同法》第58條后句),對上述“精細分辨”有何影響尚待繼續評估。關于此一錯誤制度比較法上的出入本身,可參葉金強教授的分析,見氏著:“私法效果的彈性化機制”,《法學研究》2006年第1期。最后又及:我國也有學者已經涉及締約過失賠償范圍的多樣性,參見王洪亮:《締約過失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2001年博士論文,頁25 。

        [89]bambergerkommentar/roth, 2003,§280,rn. 35f.

        [90]vgl. munchkomm/ emmerich, 2001,vor§275,rn. 192,194.

        [91]volker emmerich,見前注[4],s. 77

        [92]《外資糾紛規定(一)》第5條與第6條將基本相同的報批義務違反分別“解釋”為締約過失和違約,也顯示出最高人民法院已認識到,應賦予締約過失環節必要的彈性。但是該規定以“生效判決”這種剛性的前置條件作為劃分標準,卻又抵消了原本追求的“彈性”。關于參與制定該規定的法官的條文解讀,參見,見前注[11],頁76、86以下。

        [93]關于假設因果關系請參閱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頁192以下;王澤鑒:《債法總論:侵權行為1》,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頁196、197;廖煥國:“假設因果關系與損害賠償”,《法學研究》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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