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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高職畢業生 勞動合同 法律保障
高校擴招政策出臺后,高校畢業生年年劇增,2008年和2009年金融危機的影響,畢業生就業壓力巨大。高職院校畢業生相對于普通大學畢業生來講,其就業劣勢更加明顯,如何解決這一群體就業中的法律保障也成為新的社會熱點。本文僅就高職院校就業教育中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基本法律問題作一概要闡述,以期對高職畢業生就業中的法律保障有所幫助。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1.“四聯單”、勞動合同與實習協議。“四聯單”。高職學生畢業前找到意向單位的,一般都會由學生本人、意向單位、所在院校簽署一份就業協議書,俗稱“四聯單”,“四聯單”本質上屬于學生與用人單位關于就業意向、就業條件的協議書。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須依法約定畢業生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及勞動保障。勞動合同經雙方簽署后,畢業生與該用人單位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系,彼此將受此約束,受法律保護。實習協議。實習協議是在校學生參加實習單位實際工作、進行一定時間實踐學習的有關權利義務協議,也是學校教學過程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實習只是企事業單位給在校學生提供的一種實踐鍛煉和學習的機會,雙方只受《教育法》《合同法》或其他民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彼此沒有建立勞動關系。
2.合同形式。舉證責任。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勞動者一方須保存好自己留守的一份。如不慎丟失自己的合同書,可以工資條或工資卡、員工卡,或用人單位的招工記錄、考勤記錄、職工名冊等證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其中后一項雖有“舉證責任倒置”制度,但維權時終究會被動一些。罰則規定。依《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第二個月起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一年內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還需支付勞動者相應經濟補償;滿一年未簽署勞動合同書的將視為雙方建立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并應補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書。
3.告知義務與知情權。誠信原則。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錄畢業生時,應如實告知其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條件等條件及畢業生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反之,畢業生在用人單位了解其與勞動合同相關情況時也應如實說明,否則,任何一方的隱瞞、不告知或偽造事實,都將導致勞動合同的瑕疵甚至無效,有故意過錯一方還將承擔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巧用權利和義務。如實告知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畢業生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可盡情詢問用人單位相關問題,而對用人單位與工作無關的詢問,可以拒絕回答,對用人單位未提及的問題,也無需主動說明。
二、試用期的約定
1.試用期的選擇。商議條款。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而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是選擇條款,非法定必備條款,若很多學生畢業前在用人單位即行實習,彼此已有一定了解,在勞動合同中可以商議是否需要試用期。限制規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屬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的待遇。《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最低檔工資或者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譬如,合同約定工資或用人單位同崗最低檔工資為1300元,而上海2010年最低工資為1120元,試用期工資則不得低于1120元,且該數額中不包括勞動者的加班費、應繳社保費和公積金。
3.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本著職業道德原則,畢業生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畢業生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時,須舉證說明理由,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另外,舉證責任倒置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如無畢業生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證據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切后果。
三、服務期與競業限制的執行
1.服務期。出于成本和風險考慮,很多企業喜歡約定勞動者的服務期,當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時,須依約承擔違約金責任。畢業生須注意的是:第一,用人單位只能對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并負擔了專項培訓費用的人員約定服務期;第二,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只限于用人單位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范圍,包括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第三,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擔的培訓費用。
2.競業限制。畢業生在職業生涯中應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保守用人單位商業機密、專利技術。當與用人單位約定了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時,應在約定期內(最長不超過兩年)不得從事同類或類似行業的同業競爭。否則,違約者不止要承擔違約金或賠償金責任,還有可能被列入業內“黑名單”而影響未來的職業生涯。同時,競業限制期內,用人單位應按約支付經濟補償,否則,勞動者可不受競業限制的約束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3.違約金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唯有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競業限制約定時方能約定勞動者的違約金責任。另外,在依法約定服務期前提下,勞動者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并致單位重大損害、違反多重勞動關系限定、采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也需按約承擔違約金責任。此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責任。
四、經濟補償的適用
1.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目前就業形勢不穩定的環境下,高職畢業生常會被迫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這類因工作任務完成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合同到期終止。由于應屆畢業生不夠了解,用人單位為預防風險往往與新就業學生簽訂期限較短的勞動合同。根據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約的,應支付勞動者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經濟補償。
3.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的工齡計算。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經濟補償的雙倍支付賠償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也即企業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工齡計算與經濟補償工齡計算標準是不一樣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總政治部保衛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高度重視,認真履行法定職責,有力打擊了各種刑事犯罪活動,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總體上看,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是好的。但由于執法觀念、執法水平、執法標準等方面的原因,在辦案質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辦案程序違法,收集、固定證據不及時、不全面,對案件審查不細,把關不嚴等,導致實踐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夠確實、充分,嚴重影響了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是造成辦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為進一步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有效打擊犯罪,維護司法公正,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牢固樹立司法為民、執法為民的觀念,充分認識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意義
辦理刑事案件是公檢法機關的法定職責,確保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既關系到準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也關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乃至國家的形象,責任重大,絕不能掉以輕心。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必須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司法為民、執法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認識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意義,切實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維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公正形象,維護司法公正。
二、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依法辦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分別履行偵查、檢察、審判職責,每個階段的工作都關系到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因此,要本著對刑事案件辦案質量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和有關規定,在刑事訴訟中的每一個環節,在案件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從嚴、從細、從實地辦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實與遵守法定程序聯系起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有關管轄的規定,避免因管轄混亂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嚴格依照規定收集、審查、認定證據,避免出現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案件存在的疑點、矛盾的證據以及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等,必須給予高度重視,認真、及時進行核實,保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對應當辦理換押手續的,辦案機關必須及時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換押手續;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長、重新計算辦案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第一審、第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要依法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于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評定,應當根據全案事實、證據、程序和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不能單純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或者定罪率作為衡量辦案質量的標準。
三、公安機關要依法全面、及時收集證據,確保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程序,嚴把案件偵查關,全面、及時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等涉及案件事實的所有證據。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采取同期錄音、錄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證據。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對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沒有逮捕必要的,偵查終結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批捕后的偵查工作和退回補充偵查工作。對于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證據或有關材料;確實無法補充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于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明確,法律手續完備。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繼續進行偵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實,證據確實、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要積極推行偵查人員旁聽案件制度,從所辦案件的法庭審判中檢驗辦案質量。
四、人民檢察院要全面審查案件,確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全面、正確掌握逮捕條件,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符合法定批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對調查取證和適用法律提出意見,公安機關應做好證據的全面收集、審查和固定工作,確保案件依法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和直接受理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進行審查,嚴把案件起訴關。審查后,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于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補充偵查提綱,列明需要補充偵查的事項和目的。對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審判過程中,對于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補充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幫助。
五、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法辦實,確保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開庭審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長審理期限的以外,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在庭審過程中,要對證據仔細核實,認真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查清案件事實,確保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嚴把案件審判關。
人民法院要根據已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準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依法作出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于經過查證,只有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要就該部分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和判決;對于查證以后,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無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以外,應當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強業務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的業務水平
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業務能力和業務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因素。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辦案人員的業務培訓,必要時可以采取聯合培訓的方式,逐步使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要經常性地組織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研討、庭審觀摩、辦案質量評比等活動。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總結辦案經驗,共同提高辦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加強相互配合和制約
為切實保障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加強相互之間的配合,公檢法機關之間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如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等,加強業務上的交流。同時,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當及時溝通,互相支持。對不批捕、不起訴、判決無罪及二審、再審改判的案件,相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公檢法機關之間既要各負其責,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質量關。
八、嚴格執行辦案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對于故意違反法律和本通知的規定,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嚴重影響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堅持問題導向,積極穩妥推進,是上海法院進行司法改革試點工作一以貫之的方法和路徑。
改革之初,上海高院黨組堅持首抓思想發動,通過座談交流、動員答疑等多種形式,形成共識凝聚力量。
與此同時,上海法院注重深入調研。他們廣泛開展抽樣訪談、抽樣調查、問卷調查等實證調研,并先后召開了有法院干警、特邀監督員、特邀咨詢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界代表等參加的專題調研座談會150余場,梳理出100多個問題,完成了《審判權運行機制行政化的相關情況》、《法院管理行政化的相關情況》、《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存在問題的分析報告》等專題報告,在此基礎上,歷經34稿形成了《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使其更接地氣,更有針對性和操作性
在試點法院經驗基礎上,上海高院至今已先后制定了《上海法院人員分類定崗實施方案》、《關于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意見》等改革配套制度30余項,從而為即將在全市法院全面推開的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礎,提供了遵循。
毋庸諱言,在改革推進過程中,還有不少困難和問題需要解決。據郭偉清介紹,接下來,市高院將主要從頂層設計、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的素質能力、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加強審判管理權、監督權的關系、完善法官日常審判工作業績考核、隊伍結構性調整與法院工作穩定性連續性問題、加快推進人員分類改革與確保隊伍穩定等七個方面入手,加強探索創新,建立和完善相關工作機制。
“我們堅持遵循司法規律,堅持實事求是,說真話、報實情,向有關部門提供真實可靠的第一手材料。”郭偉清介紹說,司法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全局,政治性、政策性很強,必須通過頂層設計,自上而下有序推進。如主審法官、法官助理的設置,跨行政區劃法院的設立等改革措施,都是司法改革中的重大改革,在實踐中可能會碰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還有即將推出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等重大改革,也亟待加強頂層調研和指導,使改革措施與立法、修法同步進行。
案多人少的矛盾多年來一直存在,以2014年為例,上海法院法官年人均結案達到158.74件,是全國平均數的2.2倍,同比增長了27.66件,增幅為21.1%。如果按照法官33%的員額比例計算,2014年上海法院法官人均結案將達到185.5件,法官工作負荷已近極限。隨著上海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法院立案審查制變為登記制,案件數量還可能進一步攀升,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將進一步凸顯,亟需探索建立科學的人員補充機制。
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實行后,法官的擔子更重、責任更大。當前,還需要通過提高法官的準入門檻和選拔條件,強化法官的職業化、專業化能力建設,不斷提升法官依法公正履職的能力和水平。
郭偉清強調,在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中,如果簡單地將審判權的“獨立”行使等同于“孤立”行使,將“去行政化”等同于“去管理”,就可能會因為審判權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帶來法律適用不統一、案件審理質量下滑、廉政風險等問題。因此,必須要進一步明確院、庭長審判管理職責,規范審判管理權行使方式,形成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審判監督權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確保司法的公正、高效。
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居于基礎性地位,是必須牽住的牛鼻子。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全面推開后,如何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符合審判規律的績效考核方式及與之配套的法官員額退出機制,確保法官責、權、利相統一,也是亟待重點研究的課題。
現在,我代表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并請政協委員和列席的同志們提出意見。
一、法院工作
,在市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下,全市法院深入貫徹市委七屆七次、八次全會精神,認真執行市八屆人大會議決議,緊緊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扎實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司法三項重點工作,全面加強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和隊伍建設,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保障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法律服務。
(一)以執法辦案為首要任務,努力提高案件質量和審判效率
依法受理各類案件40584件(含舊存1040件),審結39031件,綜合結案率96.2%。二審發改率0.53%,為全省最低。結案標的額為23.1億元,同比上升8.5個百分點。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審結一審刑事案件2877件,做出有罪判決4213人,結案率98.5%。認真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正確把握寬嚴的范圍和幅度,使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規范。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423人,占10%。判處拘役、管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及單處罰金刑2376人,占56.4%。宣告無罪2人。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依法審結民商事一審案件25771件,結案率95.8%,解決訴訟標的額近11億元。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支持監督依法行政。審結行政一審案件182件,結案率100%。辦理行政非訴審查與執行案件530件,執結標的額185萬余元。發揮審判監督職能作用,維護司法權威。審結各類再審案件854件(其中減刑、假釋案件693件)。發揮執行工作職能作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深入開展創建“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和“委托執行案件專項清理”活動,執結各類案件6822件,執結率97.7%,同比上升3.5個百分點;執結標的額10.6億元,同比上升39.5個百分點。加強立案工作,保障合法訴求。日常接待當事人上訪2013人次,院長接待日接訪690人次。辦結市人大、政協等上級機關交辦、轉辦的案件38件,辦結率100%。開展了“集中清理涉訴積案”活動,對12月31日前尚未息訴罷訪的186起積案進行了集中清理,現已辦結160件,辦結率86%。已辦結的積案中,息訴率達到81%。
(二)以司法為民為最高追求,努力提高服務意識和工作水平
把服務大局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及時貫徹落實市委會議精神,結合會議內容研究謀劃法院工作要點,努力使審判工作與市委思想上同心、目標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制定了《關于為大慶城市化和城市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優質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對全市法院服務大局工作進行了有力的指導和推動。開展了“訪企業、提建議、促發展”活動,法官參與走訪500余人次,走訪企業80余家;向機關企事業單位提出司法建議300余項,其中有210余項被相關單位采納。對涉及我市重點項目、重大在建工程、特殊群體的案件開辟綠色通道,為大慶市重點項目建設提供了優良的司法保障。把人民滿意作為檢驗工作得失成敗的根本標準,牢固樹立“和諧審判、案結事了”的司法理念,對有條件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盡可能地使用調解、協調、和解的方式來處理,民商事一審案件調撤率達到85%,同比上升9.7個百分點;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占84.8%,行政案件以協調方式結案的占45.1%,執行案件和解率達到36.1%。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不斷完善“六調聯動”機制,加強人民調解窗口和法律援助窗口建設,使近千件糾紛通過訴訟外渠道得到解決。全面落實司法救助制度,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依法減、緩、免收訴訟費328.2萬元,指定辯護83人次,發放司法救助專項資金145萬余元。
(三)以隊伍建設為根本保障,努力提高法官素質和職業形象
深入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組織法官認真學習領會科學發展觀、“三個至上”重要思想和人民法官核心價值觀的科學內涵,增強了對司法大局觀、司法能動性和司法人民性的理解與認同,牢固樹立了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理念。制定了多類別、多層次的教育培訓規劃,組織法官參加續職培訓及各類專項培訓共計11期421人次;以文書講評、庭審觀摩、崗位培訓等方式培訓法官900余人次,增強了教育培訓的有效性和實用性,兩級法院有10人完成了在職研究生的學歷教育,有19人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堅持“干凈、干事”的用人原則,落實上下級法院法官雙向掛職鍛煉和專家型、復合型法官重點培養工作,并在市委的領導和市政府的支持下,通過公務員考試、公開選調法官、引進人才等方式招錄工作人員80人,健全完善了選人用人的體制機制。加強紀律作風整頓,把紀律作風建設與治庸、治懶、治散緊密結合起來,注重從具體事情抓起,從典型事例抓起,機關面貌煥然一新,隊伍戰斗力進一步增強。推進法官廉政建設工程,設立了專職廉政監察員辦公室,負責日常的質效監督考評工作;開展了“萬件案件大評查”活動,對以來上級法院發回重審、
改判等六類案件進行了嚴格評查,針對發現的實體和程序問題制定了切實的整改措施;加大了對違法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處理違法違紀人員4人。
(四)以規范管理為主要抓手,努力提高管理層次和司法效能
深入開展“司法管理年”活動。在審判管理方面,完善了《審判流程管理期限控制標準》、各類案件審理操作規程等16項制度,加強了審判流程管理;設定了一審發回重審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等十余項評價指標,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法官業績,加強了審判績效管理;定期開展庭審考評和法律文書評查,建立起常態化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加強了審判質量管理。在隊伍管理方面,設計崗位規范121個,開展了崗位工作紀實,實現了對崗位履職情況的全面記錄和綜合考評;對工作績效進行季考評季通報,年終按序列排名,考評結果與立功受獎、學習培訓、晉職晉級緊密結合,產生了積極的激勵約束效應。在政務管理方面,繼續開展重點調研課題研究,圍繞司法管理改革、適用法律情況和當前社情民意確定重點調研課題14個,充分發揮調查研究服務司法決策、服務科學發展的基礎作用;全面提高宣傳層次和水平,在省市新聞媒體開辟了“審判傳真”等4個專欄,在各級新聞媒體發稿2027篇,樹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全省三項重點工作暨司法管理年活動推進大會”在大慶市召開,市法院規范化管理的經驗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
(五)以接受監督為基本途徑,努力推進司法公開和司法民主
全市法院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以及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堅決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積極配合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專項調研、執法檢查等活動。暢通民意溝通渠道,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代表及當事人代表座談會24次,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和跟蹤參與執行案件46件。及時全部的辦結省、市人大督辦案件25件。受理檢察機關
抗訴案件59件,審結37件,其中改判、發回和調解21件。提高人民群眾的司法參與度,全市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3725件。高度重視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針對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文件形式回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3件,并針對反饋的各類問題,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審判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就兩級法院存在的不規范環節和不透明程序進行整改,保障了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全市法院共有16個集體、15名個人獲得省級以上榮譽,市法院被評為全國法院文化建設示范單位,市法院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年文明號”稱號,讓胡路區法院邢海東同志被最高法院評為“全國清積工作先進個人”。上述工作成績的取得,得益于市委的正確領導和人大、政協的監督,得益于市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心與支持。在此,我代表全體法官及工作人員向各位代表、委員、社會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謝!
在總結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兩級法院的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在服務大局方面,把各項工作放在經濟社會的大局中去謀劃、去思考的意識還需加強。二是在審判工作方面,上訴率較高以及隱性超審限等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在人員素質方面,部分法官不適應審判工作新形勢的要求,司法觀念滯后,工作方法簡單,不善于辨法析理、細致耐心地做群眾工作,個別案件久審不結、久調不結、久執不結,人情案、關系案仍有發生。同時壓力大、法官配置不合理、精英化法官數量嚴重不足仍然是制約法院自身發展和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主要矛盾。對這些問題,我們一定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二、2011年工作意見
為卓有成效地服務于全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建設,2011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認真做好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高度關注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高度關注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新需求,高度關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新問題,以更新的理念、更強的能力、更高的水平、更好的形象做好以審判為中心的各項工作,實現結案率、執結率、調撤率穩步上升,上訴率、二審發改率、發生率逐步下降的“三升三降”工作目標,為大慶科學和諧跨越發展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為實現市委提出的五年翻一番的目標,提供更全面、更有力、更優質的司法保障。重點推進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在能動司法方面取得新突破
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黨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和指示。認真負責地向黨委、人大報告工作,主動匯報在隊伍建設、審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舉措和突出問題,尋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有關部門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時辦理黨委、人大、政協交辦的事項以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切實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統一的要求,堅定法院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延伸審判職能,積極能動司法,努力做出對黨負責、讓人民滿意的工作業績。
(二)始終堅持服務大局,在促進發展方面取得新突破
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及時了解經濟社會發展方向,深入研究經濟社會發展動態,全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戰略部署,主動學習、認真貫徹、積極落實,使司法審判始終貼近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加強對個案或類案的剖析和對日常審判執行工作態勢的研判,了解各種可能危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政策風險,及時向黨委、政府和相關企業提出對策建議。堅持司法為民,全面落實各項司法便民措施,切實做好風險告知、訴訟指導、判前釋明、判后答疑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糾紛、理順群眾情緒、促進和諧穩定。
(三)始終堅持公正司法,在案件質效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確保案件質量和效果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嚴格落實審判流程管理、審理期限督辦和通報制度,形成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的新機制。落實全面、全程、全員調解的措施,尤其要加大立案和庭前調解力度,實現調解結案率和服判息訴率的穩步上升。推進“六調聯動”機制建設,積極探索多元機制、多元方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深入開展“集中清理涉訴積案”活動和“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創建活動,確保當事人訴訟權益高質高效地得到兌現。
(四)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在隊伍建設方面取得新突破
產品質量是制造出來的,而產品質量的優劣只有通過檢驗才能得出結論。在眼下產品制造者自律不同程度缺失的境況中,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現象,已嚴重影響到經濟社會的發展質量和人民生活質量,如今的質量話題無所不及。要讓人人享受質量福利,打造質量強國美景,質量監檢部門可謂責任重大,任務艱巨。每位質量監檢人員必須橫下一條心,倍增責任意識、使命意識、憂患意識 ,以昂揚上進的精神狀態,扎實的工作作風,認真的職業態度,過硬的檢驗檢測技術當好質量衛士。
特種設備質量監檢工作更是關系到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關系到節能減排。檢驗工作質量取決于檢驗人員的綜合素質高低。通過本文作者在質檢崗位長期工作,深感人才的極端重要性。這里所說的“人才”是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以才為重的人才。正因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等法規都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條件提出了明確要求,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考試規則》專門對擬取證人員提出了文化程度及專業的嚴格要求。
如何圍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對質量監檢工作提出的要求,實施科技興檢、人才強檢的科技質檢戰略,以檢得出,檢得快檢得全、檢得準為目標,增強為經濟社會發展質量履職把關能力,建設質量強國,最根本的是人的因素第一,充分發揮人才在實施科技質檢中決定性作用。高科技的先進檢驗檢測儀器設備是人發明制造出來的,也是人操作使用的。需采用什么檢驗方法也是人選擇的。以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檢驗而言,檢驗過程的技術資料審查、宏觀檢驗、各種檢測方法的選用及操作、缺陷分析、綜合評判及處理,所有全過程無不是人來完成。本人以為,勝任檢驗工作必須有一支具備三要素的人員隊伍。
牢固樹立質量意識是質檢人的第一理念。不斷進行職業道德修養,做事先做人,事事處處嚴以律己,把檢驗工作認定為一種責任,體現出堅持原則、公正無私、不為人情的干擾影響檢驗的客觀公正性,潔身自好、風清氣正的陽光檢驗,以良好形象彰顯出質檢人崇高的職業道德境界。產品檢驗如同法官判案,如果檢驗結論準確性與客觀存在不一致,不但失去了檢驗意義,豈權威性何在,失去人心,有誰還相信認可你的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是技術部門,檢驗人員是自然學科知識分子,檢驗工作是一種技術性很強,涉及知識廣泛的工作,每臺設備的檢驗都有技術含量,不僅用到物理學、化學 、熱工學,力學等基礎理論,也用到材料學、金屬工藝學、焊接、熱處理、制圖等專業知識,以及有關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在設計、制造、使用、管理和檢驗環節的綜合應用。掌握知識越深廣,經驗越豐富的檢驗人員,越是知道怎樣尋找缺陷,更能找到找準缺陷,發生漏檢錯檢的可能性近乎為零。
特種設備檢驗又不同于其他類檢驗,要有吃苦耐勞精神。它既是綜合知識運用的復雜腦力勞動,又是各行業中當屬艱辛的體力勞動。檢驗過程免不了要攀高下低,鉆進設備內部,接觸壓力、溫度、易燃爆、有毒有塵的危險環境,辛苦程度可想而知,這就決定了怕臟怕累,貪圖安逸舒適的人是絕對干不了,也干不好的工作。要在檢驗到位上下夠苦工夫,如果不接近設備的所有部位,又怎能掌握全面情況?往往不易接近的部位, 由于結構復雜,正是容易產生缺陷的地方。
建立在檢驗人員高度責任心,全面知識,吃苦精神基礎之上的檢驗,獲得了齊全技術信息,一攬無遺的發現已有缺陷并預見到缺陷產生的可能性,才能寫出執行檢驗規程正確,檢驗方法科學,檢驗項目齊全,檢驗數據準確,檢驗結論概全,隱患消除及時的質量合格檢驗報告,才是被檢設備的真實寫照。
一、探索流動人口不捕風險評估工作新機制
由于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逮捕條件規定過于原則,流動人口流動性較強,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司法實踐中往往對流動人口刑事犯罪“夠罪即捕”,導致流動人口批捕率以及實刑率較高,而同等情形下,本地人員往往被取保候審和判處緩刑。為改變二者在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和實體判決不公正的狀況,2010年,懷柔區人民檢察院在對流動人口犯罪問題進行調研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了《流動人員涉嫌輕微犯罪不捕工作辦法》并積極探索和實踐輕微刑事犯罪不捕風險評估機制。通過設定四類十四項評估內容,高、中、低三檔風險值,以分數量化犯罪行為性質、犯罪嫌疑人個人情況、犯罪后表現及幫教條件情況等,按照最終風險得分情況來評判逮捕必要性并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自該機制實施以來,共對77名流動人員做出不捕決定,占不捕人員總數的40%,較以往15%的流動人員不捕率有了較大提高。實踐表明,除一例變更強制措施外,均做到隨傳隨到,保障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經跟蹤發現,81%的涉案不捕流動人員被法院判處緩刑,12%被判處罰金,其余為不或被公安機關撤回,無一例判處實刑,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開展社區矯正巡回檢察,保障特殊人群管理監督到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在走訪調研的基礎上懷柔區人民檢察院采取因地制宜、分片設立、巡回檢察、定期走訪的方式,在社區矯正人員相對集中的楊宋、湯河口等四個鎮鄉設立了社區矯正巡回檢察工作站,形成了以點帶面的巡回檢察工作格局。通過每月至少2次到工作站了解掌握工作情況、對社區服刑人員刑罰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協助司法所等相關單位為矯正幫教對象解決實際困難等,深入推進社區矯正檢察工作開展。今年,懷柔區人民檢察院充分利用這一平臺,先后組織全區16個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公開宣告接收規范化流程觀摩,在全市率先開展了對公開接收宣告環節現場監督模式的有益嘗試。在開展巡回檢察工作的基礎上,增設了“中途之家社區矯正工作站”,對本區所有回歸社會前進入“中途之家”的社區矯正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和維權監督,切實增強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實效。截至目前,協助相關部門共為全區15人辦理了低保,4人解決了住房,56人解決了就業問題,未出現“三無”人員和因生活困難引發的違法犯罪問題。北京市人大落實《訴訟監督決議》調研組此項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
三、建立鄉鎮檢察聯絡室,延伸監督觸角實現檢力下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堅持工作重心下移,切實做到工作聯系在基層、調處案件在基層、化解矛盾在基層,積極探索派駐街道、鎮鄉、社區檢察機構建設”的要求,結合懷柔區域特點,2009年,懷柔區人民檢察院依托鎮鄉(街道)人大,建立了16個檢察聯絡室,由16個內設處室對口聯絡開展工作;2010年進一步規范和細化該項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檢力下沉意見》中關于檢察聯絡室應履行的7項職責任務,懷柔區人民檢察院依托檢察聯絡室開展的主要工作是:一是加強法制宣傳,深入推進檢務公開。二是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積極參與綜合治理。通過開展“三官(檢察官、法官、警官)下鄉參與綜合治理、檢察聯絡員參與社會管理、退休檢察官參與民調、檢察官監督社區矯正等活動,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整治。三是暢通聯絡渠道,自覺接受外部監督。懷柔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帶頭深入鄉鎮開展調研,全面掌握新農村建設的主要內容和工作重點。
四、打造大預防格局,積極服務區域中心工作
懷柔區人民檢察院圍繞服務懷柔區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建設順利開展和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廉潔、高效履職,與發改委、監察局聯合制定《關于建立“三察”聯動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實現檢察、監察、稽察職能的協調配合和優勢互補。針對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易發多發的特點,深入開展“農村民主決策與職務犯罪預防”專題調研,并向懷柔區委、區政府提出預防工作報告。二是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要求,2011年,懷柔區人民檢察院與懷柔區紀委、發改委、住建委、監察局等六家單位建立《關于在工程建設及政府采購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實行廉潔準入管理的實施辦法》,共為70多個政府采購項目、50多個工程建設招標項目,區內外300多家企業進行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開具了900余份查詢結果告知函。三是深入推進偵防一體化建設。在加大打擊職務犯罪的同時,注重辦案效果的延伸,針對案件特點及涉案人員、資金等方面反映出的問題,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從資金管理、發放、審批、監管等方面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區委書記對加強重大工程管理和領導干部警示教育提出明確要求,區發改委主動邀請我院協助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申報人員崗前培訓,北部山區鎮鄉黨委也主動邀請懷柔區人民檢察院協助查找重大工程建設廉政風險點。走進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活動,主動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為相關部門整章建制、規范管理、堵塞漏洞提供有益參考。深入各鎮鄉舉辦預防職務犯罪講座百余次,受到了農村基層干部的歡迎。與懷柔區職務犯罪預防網絡領導小組共同舉辦預防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巡回展覽,全區近100個單位2000余名科級以上干部先后參展,為廉潔執法敲響了警鐘。
關鍵詞 武裝警察 武器使用權 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TJ01;D912.8 文獻標識碼:A
我國目前治安形勢嚴峻,嚴重刑事犯罪高發,犯罪形態越來越多的表現為犯罪主體的多元化、暴力化和恐怖化,擔負著反恐、處突、維穩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任務將更加繁重,武器的使用也更為頻繁,有關 “武器使用權”方面存在的問題進一步顯現。《人民武裝警察法》明確賦予武警部隊使用的武器的職權,第15條規定:“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人民武裝警察法》對武警部隊使用武器的具體規定。
1武警部隊武器使用權的立法缺失
《人民武裝警察法》中武警部隊武器使用權不僅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奉行的是嚴格限制、嚴格規范、嚴格監督的原則和態度,而且法律規范相對較為嚴密、完備。但人民武裝警察武器使用權制度仍然容易陷入進退兩難的尷尬局面。究其原因,從法律上而言深層次原因不外乎以下三個方面:
1.1法律原則和規則不夠明晰
武警部隊與公安機關兩者在擔負的任務、警械武器配備及使用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公安機關負責領導、管理社會治安和國內安全保衛工作,同時又是國家司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武警部隊根據《人民武裝警察法》第2條規定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人民警察配備的武器多為手槍、微型沖鋒槍、狙擊步槍等,長武器較少,基本上沒有重型武器,而武警殺傷性武器不僅包括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輕型火炮,遠遠超出了《條例》中“武器”的定義范圍;在武器使用權的法律適用上武警以“命令、服從”為基礎的武器使用方法也與人民警察單兵作戰判然有別。顯然《人民武裝警察法》采取簡單援引法律文件的立法不能完全適應武警部隊執行任務的現實情況和需要,是匆忙的應急之作。
加之,《條例》先天不足,又嚴重滯后,更加影響武警部隊武器使用權的正確運用。(1)有些關鍵詞過于模糊。比如:《條例》中“判明、足以、緊迫、危及、可能、可以”等詞過于籠統,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加大了武器使用后果的不確定性。(2)個別規定較難把握。《條例》第9條第5、7款中“緊迫危險”,第9款“用其它方法不能制止的”,第13款中“兇殺”的規定,同樣令人瞬間難以判斷,事后難以評估。
1.2法律支持和保護流于形式
《條例》對警察使用武器的規定比較模糊,對警察權益保護性不強。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首先是《條例》的性質屬于行政法規,警察依照行政法規行使致命性強制力,違反了《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其次是現行相關法律規范中只規定義務和責任,將警察在執行任務中的防衛權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正當防衛權。第三是司法實踐中普遍關注使用武器防衛的時機、情節和損害程度,“不作為”和“使用武器不當”均承擔法律責任。從法律上分析,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著按照《條例》規定使用武器卻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究其原因是適用法律不一致所導致的。開槍的警察用的是《條例》,判案的法官用的是《刑法》的正當防衛的判斷標準,只要超出必要限度就要承擔責任,典型的以成敗論英雄,不利于打擊犯罪,也不利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合法權利的保護。《人民武裝警察法》提高了賦權的位階,從法律層面保障了武警官兵的合法使用武器的權益,部分消除了人民武裝警察使用武器的疑慮,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1.3命令與法律相悖的兩難選擇
武警部隊在執行安全保衛任務中使用武器的先置適用原則,即依據命令使用武器,在法律這一唯一的判斷標準之上又預設另一標準,這必然導致法律與命令的矛盾,命令與現場情況、態勢之間的矛盾互相交織。而使用武器往往又是間不容發,兩難選擇必然導致猶豫遲疑,可能錯失戰機,導致不可挽回的嚴重后果,既不利于事態的處置,也不利于人民財產、生命安全的保護,更毋庸談武警官兵自身合法權利的保障。比如:武警部隊使用武器要遵守“三個慎用”,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時,嚴禁使用殺傷性武器。但是,“人民內部矛盾”是一種事后判斷而非現場判斷,導致有些處置現場武警官兵根本沒有攜帶武器,即便事件性質已然轉化,出現可以使用武器的合法情形卻也無武器可用的尷尬局面。
2武警部隊武器使用權的立法建議
人民武裝警察使用武器行為既涉及武器使用權的有效行使問題,又涉及公民基本人權的保護,同時還涉及人民武裝警察執法權益的保障。統籌兼顧、適度平衡這三者的利益關系,既是武器使用權法律制度構建的邏輯起點,也是解決執法實踐問題的根本出路。
2.1修繕《條例》中“武器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1)要提升《條例》的法律位階,將其由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解決其自身合法性的問題,可以考慮將《條例》并入《人民警察法》或出臺新的關于“武器使用”的具體法律規定。(2)明確“武器使用”的定義與范圍。明確界定武器與警械的界限,明確“武器使用”的外延。“使用”應是廣義上的概念,除“開槍射擊”以外,還應進一步加以明確包括射擊前的拔槍、舉槍等環節。在這方面,香港警察有拔槍、據槍的事后報告制度,值得借鑒。(3)強化武器使用的原則把握,弱化判明條件。在這一點上,筆者反對過分細化“可以使用武器的(下轉第176頁)(上接第165頁)具體情形”。首先應明確 “武器使用”的原則。在依命令使用武器這一先置原則之下,強化“最低限度使用武器”原則這一基礎性原則,在武器使用“判明”標準問題上,適用“合理確信”原則。決定是否使用武器,取決于當時的情景與所掌握的事實,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或不確定的猜測。同時,依據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對相關法規做出補充,尤其注重“武器使用”層面的立法完善,充分考慮行為對象的表現,并結合戰術運用的需要,以增強“武器使用”的明確性、可操作性和可預測性。
2.2完善“武器使用”的審查規定,明確認定機構
武警部隊的武器使用權,是國家出于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目的設置并賦予武警部隊的一項職權,既不是出于私權的保護,也不是為了剝奪他人的健康權與生命權的一己之私。因此,責任認定的正確與否對武警部隊依法履職的決心和打擊犯罪的力度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人民武裝警察法》第34條規定了違規違法使用武器的法律責任,但僅僅是較為原則性的規定,《條例》第14條也規定了警察違法使用武器的法律責任,但對警察責任的認定也主要是根據調查報告,沒有明確的采取客觀化、情景化的審查方式,沒有充分考慮當時特殊的情境。為了避免調查對象變成審查對象,建議在修訂或立法中要明確考慮特殊情境這一變量,來認定武器使用的責任問題。而認定武器使用是否正確也無專門且明確的機構,專業性不可知更無法保證責任認定的準確性,無法防止依據政治命令和社會影響確定責任的情況。
2.3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和監督制度
當前,在武警部隊使用武器方面存在的問題追根溯源是因為當前沒有建立起健全的使用武器責任制度和監督制度。即使問題發生了也是由武警部隊來承擔責任,與相關個人沒有直接關系,這勢必造成責任的錯位、缺位。在監督制度上,《條例》第13條規定了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的義務。但以往的情況是人民武裝警察使用武器后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時,很少有書面報告,既未履行義務也不利于證據保存。《人民武裝警察法》第五章監督檢查中規定,其落腳點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及時查處。”這一規定的核心仍然是自己監督,加之缺乏具體的法律后果規定,達不到對武警部隊使用武器的有力監督。所以應強化外部監督,完善各種制度規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武警部隊的武器使用進行外部監督,武警部隊自身也應對其所屬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的核心是是否合法、是否守紀。及時出臺配套的法規制度,規范武警部隊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實現武警部隊與行使檢舉、控告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溝通與對話,以及明確武警部隊內部上下級之間的行政監督責任關系。
參考文獻
[1] 李文燕,左堅衛.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4.
關鍵詞:美國;中小學教師;聘任
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出臺了一系列教育改革報告或文獻,其中較為引人矚目的有:1983年《國家處于危急之中,教育改革勢在必行》,1986年《以21世紀的教師裝備起來的國家棗卡內基教育和經濟論壇工作小組關于教師專業的報告》和“霍姆斯協會”的報告書《明天的教師》,90年代初布什政府和克林頓政府接連的指導全美教育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棗《美國2000年:教育戰略》和《2000年目標:美國教育法》等等。幾乎每一份改革報告都對美國現有教師隊伍的素質和教學質量提出了批評。因此,為確保教師隊伍的優良素質,提高教學質量,美國許多州相繼都對教師聘任制度進行了改革。本文就改革后美國中小學教師聘任制度的設計與相關法律規定加以分析說明,主要包括教師資格認證、聘任、聘約、聘期四項議題。除了州法規定內容外,也援引了部分相關司法判例,以深入了解美國教師聘任法制。
一、教師資格認證
根據聯邦美國憲法規定,公立學校的管轄權屬于各州政府,原則上,州立法機構通過法律規定本州內教育運作的基本方針,再交由州教育委員會、州教育廳、地方學區教育委員會執行,教師資格認證的相關規定與運作都按照此流程進行。因此州政府與州立法機構具有教師評定與核發教師證書的權力。在美國,教師是以專業被聘者的身份出現的,教師資格證書是得到州教育部門承認的現存的最低限度水平的資格證明,是申請教師職位的必要前提,美國各州政府都根據其需求,在相關州法中自行規定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認證要求。一般情況下,申請者在申請之初必須先具備參加州認證的基本條件,然后參加州的認證,經評估通過之后,可以獲得教師證書。經過一段時間的教學和進修,原證書有效期限即將到期時,為了更換更高一階段性質的證書,則可參加換證性質的第二次認證。
(一)初任教師資格認證
雖然州情不一,但各州法律對申請初任教師資格的規定還是大致相似的。一般欲取得教師證書者,須符合以下條件:1.年齡在十八歲以上;2.良好的品德;3.非酒精中毒或使用者;4.經州政府認可的大學院校或機構畢業者;5.經州教育委員會認可完成師資培育課程者;6.必須為美國公民或正在申請公民資格者;7.必須簽署忠誠宣誓書;8.必須通過某種形式的考試(如NationalTeacherExamination),及格后才能向州政府申請教師證書。
另據“全美各州師資教育和認證主管學會”對有關各州初任師資認證申請條件的調查發現:除要求具有學士學位外,全美各州相當重視教師知識、技能和良好的品德。其中何謂良好的品德,各州的立法多半未詳細說明,除了列舉幾種罪名外(如犯),多半將解釋仲裁的權力賦予州教育委員會。在Bayv.StateBd.ofEduc案中,一個搶劫犯牢獄期滿后學完所有規定的師資課程,申請教師證書時被拒絕,上告法院后,俄勒岡最高法院認為州教育委員會將其前科列為品德的考慮條件是恰當的。在知識和技能方面,各州詳細規定了參加師資認證的人必須學習的學科及其相關學分等事項,前者大致涵蓋教育基礎知識、學校行政、課程和教學評估、班級經營、教師專業發展五類。后者則考察一些通識學分或特殊課程學分。申請者的品行也是考察重點,特別是在道德和身心健康方面。
(二)合格教師換證資格認證
初任教師通過第一階段的考驗,歷經一段時間的實習教學之后,接受第二階段的合格師資認證。該階段重點考評申請者的實習、年資、聘任證明、通過評估等五個方面,各州特別重視教學資歷,一般必須具有2?年的教學資歷才能參加第二次認證。此外,有些州規定必須具有碩士學位、修完規定教學進行學分時間量并通過學區評估才可以參加。
以得克薩斯州(簡稱得州)為例,該州教育部的教育人員培育和認證司負責本州的師資評定事務。另外也成立了標準委員會負責測評師資評定系統績效、確立課程認可綱領、建立評定體制等事務的研究工作。該州通過制定得州教師認證測驗(ExaminationforCertificateofEducatorsinTexaa)以及對學完職前教育的人實行在職表現評價(on梩he梛obperformanceappraisal)來確保師資素質。另外還在1994年建立了得州教師精熟標準(ProficienciesforTexasteacher),這包括了學習者中心知識、學習者中心教學、學習者中心理念、學習者中心溝通、學習者中心專業發展等五類標準,并據以建立專業本位的師資認證系統。在建立專業本位系統方面,州內各大學設立小組,研討認證時參加者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發展相關標準綱要和評價工具,開發新師資培育課程的內容。
(三)教師證書內容及相關約束
教師資格證書的數目因州而異,最少的為一種,某些州則多達七種,但大部分還是采取兩到三種。在加州,州教師資格認證共分五個階段,即教師先后可獲得五種不同的證書:1.畢業師資職前培育課程結束后,準備初任教師之時;2.初任教師完成實習后再參加第二階段評估,以成為正式合格教師之時;3.合格教師準備取得擔任另一學科合格教師資格之時;4.合格教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準備換發新證書之時;5.合格教師轉至其他州服務,準備具有在該州繼續擔任教職的資格之時。
縱觀各州規定,教師證書可按照:(1)有效時間,(2)職位(如教師、學校行政人員、學校圖書管理員),(3)專長領域(如英文、數學、體育),(4)年級(小學、初中、高中)等因素進行分類。各州在名稱上有所差異,但均堅持執教某學科者必須擁有該領域的教師證書。如果地方學區違背法令,聘請未持有規定教師證書者執教,州政府有權停止對其的經費補助。
原則上,教師證書在各州多被視為是“執照”性質的文件,而非州政府與個人間的契約。它只代表個人達到了州所規定為人師表的最低標準,并非就業的保證。換句話說,已經持有教師證書的人并不一定能找到教職,負責聘任的地方學區可根據其需求另附加其他條件招聘教師。申請者不能因為擁有教師證書,就排斥地方學區的特別要求。
州政府核發教師證書的同時,也具有撤回教師證書的權力。基本上,地方學區可以決定延聘、解聘、不續聘的事宜,但教師證書撤回的權力則在州政府。由于證書撤回的影響重大,往往代表該教師今后不能在該州再擔任教師,因此各州均在相關法令中規定撤回證書的理由,并由州政府所組成的委員會根據個案加以解釋,其中尤以不道德、違反聘約、不勝任與不服從最為嚴重。如果當事者不服,可上告法院進行最后定奪。個案不同,最后的裁定也有所差異。
二、教師聘任條件
根據各州的法律,教師證書的核發由州政府負責,然而聘任的相關權限則在于地方學區。各學區可按照自己的需求,延聘具有合格證書的教師。只要其規定不違反憲法的公平原則,法院基本上尊重地方學區聘任教師的權利。聘任教師的決議須由地方學區教育委員會集體做出,個別委員或教育局長的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州甚至規定聘任教師會議的時間或形式,違反者則決議無效。在某些州,由教育局長負責推薦人選,委員會可以參考,但不受其名單局限,委員會擁有絕對權力。
縱觀各州地方學區的規定,聘任條件除了必須具有教師證書外,主要還有以下五種規定。
(一)健康狀況
作為一位教師,身心健康極為重要。教委會有權在聘請教師時,對健康做出規定。除了一般的檢查外,教委會得視情況要求做身心相關的檢查,其目的是為保護兒童的安全。比如在JonesV·Jjenkins一案中,法官認為教委會有權要求校車的隨護教師做吸毒檢驗,認為這與學生的安全密切相關。
(二)居住地
部分地方教委會規定只有居住于本學區內的教師才能被聘任,認為教師住在學區內,比較能關心社區事務,并且繳納稅款支持辦理中小學教育。此項要求引起不少爭議,反對者認為這違反了憲法保障的遷移自由。對此,法院原則上認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地方教委會有權要求聘任的教師居住于學區。但同時規定此項住居要求必須公平和無歧視地適用于每一位受聘任者。印第安納州為避免爭議,干脆在州法中明文規定地方教委會不得提出此項要求。
(三)必須專職
為使教師能全力投入工作,部分地方學區規定教師不得在外工作或兼職,否則即面臨解聘或不續聘的處分。法院基本上認同此項要求,認為其符合使教師全力投入工作的目標,但卻指出專職要求必須以非歧視性的態度對待每一位受聘任教師。
(四)接受評價
教師評價是當前美國政府與多數地方學區教委會用以確保教學品質的措施,評價結果一般會作為聘任、遷調或是決定工資的參考。各州對于教師評價的要求并不一致,有的以法律規定,有的則以行政命令加以規范。有的州規定極為詳盡(包括評價的時間、程序、人員、標準),有的僅簡單地規定地方學區必須進行教師評價。原則上,如果州未加以詳細規范,教師評價的實施則由地方學區負責。學區教委會必須擬定評價的程序,由教師代表、專業人士組織實施。多數州的法律都規定評價過后要給予受評者改進意見和提供改進機會。地方學區若不加以遵循,即使發現教師不勝其職,也不能自行處置。在Lipanv.Bd.ofEdu.ofCountyofHancock案中,法院駁回學區教委會不再續聘評價不佳教師的決定,原因在于它并沒有提供教師改進的機會,程序上并不合法。
(五)接受分派
根據教師所擁有的證書與聘約內容,教委會有權安排和分配教師工作。擁有小學教師證書的受聘者,不得任意要求要教哪個年級,或是何種學生。有一個前提是教委會的安排必須符合客觀與非歧視的標準,且不得違背聘約的內容。此外,根據法律,教委會對教師降職使用必須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而法院判定是否為降職的標準多半集中于工資、責任或是身份地位是否降低。在Smithv.Sch.Dist.No.18案中,一位指導學校樂隊的音樂教師,被調到鄉下一所規模小、不分年級、而且沒有樂隊的學校,法院認為這屬于降職使用,教委會沒有充分的理由不能這樣做。
三、教師聘約
依照美國的相關法令,聘約是地方學區教育委員會與教師之間所簽訂的工作契約,其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的工作關系與彼此間的權利義務。聘約除了符合州法和州行政命令的規定外,還必須具備一般契約的基本要件,現分述如下:
(一)合法的當事人
簽約的雙方必須合格,否則就視為無效。如上所述,學區教委會是經法律確認的契約當事人。同樣的,按照州法規定,沒有特定教師證書或是年齡不足者,沒有簽約的能力。即使簽署,也視合同無效。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此為契約內容的主題。按照規定,學區教委會乃是惟一具有資格與教師簽訂聘約者。合同表明學區教委會愿意提供特定工作給受聘方,同時說明聘約期限和要求的工作內容與責任。并規定受聘方付出勞務后,聘方應提供的薪水金額、福利、進修機會及其補助等。教師聘約還包括任何相關州法律的規定,諸如那些關于教師任期和辭退程序的規定。此外,合同也包括合同簽署時學區教委會已采用的任何規章和規定。如果教師同意遵守學區的所有或特殊規章和規定的聲稱或特別聲明,那么教師聘約還應該包括那些在合同生效后才被采納的規章和規定。
(三)合法形式
多半州的法律要求教師聘約按符合一定規范的書面形式簽署。教委會在做出通過決議后,必須將聘約內容以文字形式詳細載明,否則即被視為不完整而失去效力。教委會必須正式開會并以多數表決通過聘約,否則即視為無效。在Minorv.SullyButtesSch.Dist.案中,法院判定即使教育局長與教委會主席已同意續聘一位教師,卻并不代表聘約已經成立,教委會有權事后不予承認,并做出不續約的決定。
四、教師聘期
根據期限的長短,美國教師聘約可分為定期聘約和長期聘約兩種。顧名思義,定期聘約有一定的期限(大約為一年或兩年),期限屆滿,學區教委會具有是否續約的決定權。如果決定不續約,除非州法有規定,并不需要說明理由,教師也不得有異議。然而,如果在聘約存續期間,教委會要解聘教師,那么法院認為必須具備某種程度的正當程序,至少需要包括解約通知、解約事由的通知以及舉行聽證會。定期聘約教師可以加強學校教學人員的流動,活躍學校人事氛圍。
長期聘約提供教師長期任職的基本保障,確保優秀教師的穩定,維持教育系統的良性運轉。各州均在州法中對長期聘約的性質和對教師的保護加以規定,除非教師觸犯州法的解約條款,學區教委會不得任意將其解聘或不續聘。要取得長期聘約,教師必須按照州法服務一定年限。在麻州,其年限至少為三年。在此期間,教師擁有定期聘約,學區教委會根據其表現決定是否續約。三年之后,綜合教師三年的成就,學區教委會判斷他是否具有長聘教師的資格。按照規定,州立法機構規定長期聘約的年限、資格和申請程序的,教委會不另立條文。長期聘約保障了教師的基本工作權,但并不代表是打不破的鐵飯碗。只要教師觸犯州法所規定的解約條款,教委會仍可依法加以解聘或不續聘。此外,教委會也擁有分配職位的權利。長聘教師與定期聘約的教師并沒有上下之分,除在州法或是聘約中規定的項目之外,教委會不應給予前者福利上的特權。在部分學齡兒童減少的地方學區,長聘教師也會因學校規模縮減而失去工作。
五、美國中小學教師認證與聘任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建立健全教師資格認證制度
美國各州政府建立了完備的教師資格認證法律,使得認證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國雖于2000年9月了《教師資格條例》和《實施辦法》,但制度本身以及近年來的實踐操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都沒有規定教師資格申請者所應具有的課程門類及學分要求。實踐中雖然對申請者的思想品德、文化專業知識、教育教學能力等方面的素質進行了考核,但對取得教師資格的教育教學能力要求不高,制度實施的目的未能落實到嚴格專業標準、加強教育專業訓練上來。只解決了教師隊伍的錄用“人口”問題,沒有和繼續教育、從業人員專業水平的不斷提高結合起來,對教師職業的發展缺乏有效的激勵。因此今后的任務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教師資格認證制度,盡可能予以細化。
(二)完善配套措施
要真正保證教師資格制度的嚴格落實,提高教師素質,全面優化教師隊伍,還要對教師資格制度的權利組織做嚴格的規定,教師資格的認定、考核、聘任以及任職后的評定等環節上都應努力做到嚴格、公正。應打破僵化的教師人事制度,放寬制度規定,使教師任用走上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同時針對我國各地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允許不同地區制定各自的實施細則。另外與教師隊伍建設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還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如教師聘任制、教師考核、教師職務、教師職前培養與繼續教育等各方面都需要進行改革。
(三)增加聘約的規范性
從本質上講,我國目前實施的教師聘任制也是一種勞動合同制度。但是,對照國外高校較為完善的合同化聘任關系,我國現行的教師聘任合同尚不完善,表現在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和標準,合同形式不太規范,內容相對簡單,操作性和適用性不強等。如條款過于概念化、簡單化,普遍缺乏詳細的合同糾紛處理及違約處理條款;校方權利和教師義務較為詳細,教師權利和校方義務則較為薄弱。學校和教師都無法把合同真正當作維權的法律武器。
為逐步完善我國中小學聘任制度,借鑒美國經驗,我們可采取以下措施:重視聘任合同簽訂的組織機構建設;在實踐中逐步建立并完善聘任合同管理體系和模式,提高合同履約率,切實維護簽約雙方的合法權益。學校與教師都要增強合同意識,并建立合同管理人員培訓機制;明確合同監督檢查制度;實行聘任合同動態管理,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進行分析研究,不斷修改補充完善合同,使聘任合同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增強聘用模式的多樣性
長期以來,我國對中小學教師的聘用基本是全職聘用和終身聘用等單一的聘用模式,缺乏必要的彈性和靈活性。大學生畢業到崗后經過一年的實習期,如沒有重大過錯就端上了“鐵飯碗”,形成“職務、職稱不分,職務與職責分離,評職稱就是評待遇,能上不能下,職務終身制”的怪圈。美國聘期的多樣性給我們提供的思路是:應將靈活的聘任形式與嚴格有效的履職考核手段結合起來。依照聘約,經過多次聘期和選擇后,對部分優秀教師實行長期即無固定期限的聘用,以利于教師集中精力做出創新性的研究成果。同時要努力建立一種有長期和短期相結合、專職與兼職結合的教師聘任新模式,進一步促進教師合理流動。
參考文獻: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協[2007]37號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相關業務的要求,給注冊會計師承辦相關業務提供技術支持,我會起草了《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現予印發。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07年6月10日前將意見反饋我會。
聯系人:研究發展部彭鵬
聯系方式:,010-68721166轉1204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廣源閘5號廣源大廈6層,郵編100081
附件1:
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指南
(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審計等相關專業服務;
(三)接受債權人委托,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四)接受債務人委托,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注冊會計師,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執業人員。
第四條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
第二章 管理人職責
第五條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職責主要有: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對債務人進行清算審計,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對債務人營業情況進行調查,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營業,同時形成調查報告;
(六)管理繼續營業的債務人的營業事務;
(七)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八)接受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的債務清償或財產交付;
(九)發現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可撤銷行為的,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并追回相關財產;
(十)發現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所列無效行為的,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行為無效,并追回相關財產;
(十一)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債務人的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十二)追回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
(十三)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十四)接收債權申報材料,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逐一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十五)妥善保存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十六)調查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列出清單并公示,對職工提出的異議經核實后予以更正;
(十七)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十八)于債權人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債權人,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十九)代表債務人或另外委托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注冊會計師作為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時,制作重整計劃草案,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
(二十一)注冊會計師作為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的,應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并回答詢問;
(二十二)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
(二十三)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二十四)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
(二十五)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二十六)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二十七)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屆滿前,可以視情況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二十八)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屆滿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
(二十九)債務人不能執行或不執行重整計劃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
(三十)和解程序終止時,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三十一)及時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三十二)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三十三)及時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債權人會議通過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執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三十四)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向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章 接管
第六條本指引所稱接管,是指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管理人,對債務人實施全面接收和管理。
第七條注冊會計師應接收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現金、債權、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財產及相關憑證;
(二)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海關報關章、職能部門章、各分支機構章、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總賬、明細賬、臺賬、日記賬等賬簿及全部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
(四)設立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及各類資質證書、章程、合同、協議及各類決議、會議記錄、人事檔案、電子文檔、管理系統授權密碼等資料。
第八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債務人的財產、內部事務和營業事務實施管理,必要時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請工作人員參與管理工作。
第四章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第九條本指引所稱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是指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對債務人進行清算審計,調查債務人財產狀
況,并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第十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債務人的出資情況、現金狀況、債權狀況、存貨狀況、固定資產狀況、在建工程狀況、對外投資狀況、土地及無形資產狀況等財產狀況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在調查時,應關注有關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權屬狀況,也應關注其可變現情況。
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出資情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
(一)出資人名冊,出資協議、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及實際出資情況;
(二)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批準文件、財產權屬證明文件及權屬變更登記文件;
(三)歷次資本變動情況及相應的驗資報告。
第十三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現金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 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債權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債權形成原因、形成時間、具體債權內容及債權催收情況。 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存貨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存貨的存放地點、數量、狀態、性質及相關憑證。
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固定資產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
(一)債務人的房屋產權及重要設備權屬;
(二)債務人有關海關免稅的設備情況。
第十七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在建工程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在建工程立項文件、相關許可,工程進度、施工狀況及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八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對外投資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
(一)各種有價證券;
(二)對外投資情況證明;
(三)被投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情況,必要時可以申請進行審計、評估。
第十九條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土地及無形資產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
(一)債務人土地使用權屬及使用情況;
(二)債務人擁有的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版權等;
(三)債務人擁有的許可或特許經營權情況。
第二十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債務人是否存在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所列的可撤銷或無效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業財產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債權人主張抵銷的債權債務進行調查,調查時要重點關注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對債務人的債權;
(二)除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外,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
(三)除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外,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財產狀況調查過程中,應關注有關財產是否存在抵押、質押等權利受限情況,以及相關爭議情況。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根據對債務人財產調查情況,在整理、分析相關證據后,出具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 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目的和范圍;
(四)執行的主要程序;
(五)財產狀況說明;
(六)報告使用范圍;
(七)管理人印章;
(八)報告日期。
第五章調 查債務人營業狀況
第二十六條本指引所稱調查債務人營業狀況,是指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接管債務人后,對債務人的營業及相關合同等情況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履行相關合同、是否繼續營業及其他相關管理事務。
第二十七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債務人基本情況、經營情況、簽署的重要合同(協議)情況等營業狀況進行調查。
第二十八條注冊會計師調查債務人基本情況時,要重點關注:
(一)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特許經營證書、資質證書、相關批準文件,以及相關合同及文件;
(二)組織結構、股權結構、下屬公司、分支機構及營業網點等。
第二十九條注冊會計師調查債務人經營情況時,要重點關注:
(一)債務人產品、服務結構;
(二)債務人所在行業發展狀況;
(三)債務人市場位置;
(四)債務人虧損的重要原因;
(五)債務人生產產品、提供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注冊會計師調查債務人簽署的重要合同時,要重點關注:
(一)與股權有關的合同;
(二)在債務人財產上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限制債務人權利的合同及履行情況,以及債務人作為抵押權人、質押權人、留置權人等相關合同及履行情況;
(三)與合并、分立、重組、收購有關的重要合同及文件;
(四)重要服務合同;
(五)重要特許合同;
(六)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重要合同;
(七)重要租賃合同;
(八)重要購銷合同;
(九)重要保險合同;
(十)重要借款合同;
(十一)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對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情況進行調查。
第三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對債務人營業狀況調查的情況,擬定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
第六章 調查勞動債權
第三十三條本章所稱勞動債權,是指債務人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保險、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本章所稱調查勞動債權,是指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對職工基本情況及勞動債權情況進行調查,列出勞動債權清單。
第三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勞動債權情況進行調查,調查時要重點關注:
(一)職工人數、工資標準、職務崗位、在債務人連續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時間;
(二)債務人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補償金額應達到法定最低要求;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應按照債務人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五)勞動債權金額、類別等。
第三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勞動債權調查情況,列出勞動債權清單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條職工對勞動債權清單有異議要求注冊會計師更正的,注冊會計師核實后應予以更正。
第七章 接受債權申報
第三十七條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應接受所有提供了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債權申報材料的債權人的債權申報。
第三十八條注冊會計師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列明各債權人申報材料中提供的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有關證據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應對申報的債權逐一進行審查,在審查
基礎上編制債權表。
第四十條注冊會計師應妥善保管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第四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將編制的債權表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第八章 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四十二條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后,負責管理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應在前期調查基礎上,在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制作重整計劃草案,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
第四十三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四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在制作重整計劃草案時,要重點關注下列問題:
(一)各類債權人因重整計劃的實施而獲得的受償比例是否低于破產清算的受償比例;
(二)不減免債務人欠繳的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
第四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的,應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并回答詢問。
第四十六條債權人會議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注冊會計師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注冊會計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第四十七條注冊會計師應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
第九章 破產清算
第四十八條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做好破產清算有關工作。
第四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裁定書后,應及時整理財產清冊、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清算期間有關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
第五十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組織對破產財產進行審查、估價,及時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第五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債權人會議決議或人民法院的裁定,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決定以協議處分或資產抵債處置等其他方式進行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第五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執行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第五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完結后,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第五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應編寫履職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基本情況;
(二)破產人基本情況;
(三)破產財產情況;
(四)債權申報及審查確認情況;
(五)破產人對外債權催收情況;
(六)破產清算中財務收支情況;
(七)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及分配情況;
(八)訴訟和仲裁情況i
(九)未完結事項安排。
第五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應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七條注冊會計師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管理人職務。但是,對于未決的訴訟或仲裁,注冊會計師應繼續參加,直至完成訴訟或仲裁程序。
第五十八條注冊會計師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終止執行職務后,應當將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機關銷毀,并將銷毀的證明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章 承辦其他相關業務
第一節為管理人提供專業服務
第五十九條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會計、審計、咨詢等相關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對破產申請受理日債務人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進行清算審計,出具清算審計報告;
(二)對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出具清算審計報告;
(三)對清算終結日債務人、破產人的資產狀況、財務收支情況、財產分配情況進行審計,出具清算審計報告;
(四)進行其他專項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六十條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協助管理人履行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審查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四)清理勞動債權;
(五)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二節 為債權人提供專業服務
第六十一條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債權人委托,提供相關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協助準備有關破產申請材料;
(二)申報債權;
(三)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第三節為債務人提供專業服務
第六十二條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債務人委托,提供相關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協助準備有關破產申請材料;
(二)協助編制重整計劃草案;
(三)協助制定和解協議草案;
(四)協助引進戰略投資人。
第十一章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時的補充要求
第六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接受管理人、債權人或債務人委托,提供專業服務時,應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在業務約定書中,應訂明工作方法、所出具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報告分發和使用的限制等事項。
第六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應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應真實、完整、記錄清晰。
第六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接受管理人、債權人或債務人委托,提供專業服務時,應考慮是否具有必要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六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擔任管理人時,應考慮是否與企業破產案件具有利害關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指引辦理。
第六十八條本指引自2007年月 日起試行。
附件2:
關于《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了指導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業規范,完成了《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征求意見稿的研究起草工作。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指南》起草的主要經過
一是開展法律和國外文獻等相關研究。2006年7月開始,受最高
人民法院委托,中注協參與了《企業破產法》實施相關司法解釋的研究工作。為此,我們對《企業破產法》進行了認真、細致的研究,對德國、法國、英國、美國、日本、俄羅斯、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破產法、有關破產法的相關文獻等進行收集、整理、分析,并借此機會,重點研究了破產程序、管理人職責、管理人指定、管理人報酬以及與管理人相關的法律關系等問題。其間,考慮到破產案件管理人業務涉及財務會計、法律、企業管理相關綜合性專業知識的實務特點,中注協決定起草《指南》,為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提供技術指導。
二是形成《指南》征求意見稿。中注協于2007年1月開始,組織部分事務所研究有關破產管理實務和操作程序,于4月底起草形成了《指南》討論稿;5月組織成立了由立法專家、法官、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的《指南》起草組和專家咨詢組,并于5月11日―14日召開起草組工作會議,對《指南》討論稿逐條討論、修改,形成了《指南》征求稿。
二、關于《指南》總體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
《指南》征求意見稿分為十二章,共68條,主要規范了注冊會計師承辦管理人業務,以及接受管理人、債權人、債務人委托承辦其他相關業務的操作程序和需要重點關注的事項。主要包括管理人職責、接管債務人財產、實施財產調查、實施營業調查、接受債權申報、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破產清算、承辦管理人、債權人、債務人委托的相關業務、相關補充要求、附則等。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起草原則
一是對《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疏理,形成管理人的法定職責及操作程序等;二是充分考慮破產清算工作實踐,將注冊會計師從事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的核心工作內容、重點關注事項等進行了規范,力爭為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特別是擔任管理人提供技術支持;三是充分借鑒執業準則的成果,包括體例、結構、表述方法等。
(二)關于文件名稱
考慮到目前最高法院的有關實施細則正在制訂中,還有一些不確定事項,另外,在企業破產案件中,會計師事務所除可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外,還可以提供其他相關專業服務,故名稱暫定為《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指南(試行)》。
(三)關于清算審計
考慮到企業破產實務中,注冊會計師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的最有效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清算審計,在舊的清算組制度下,清算組也要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清算審計,在《指南》起草中,律師也普遍認為,律師承辦破產案件通常也需要委托事務所做清算審計。故此,我們在《指南》征求意見稿中加入了有關清算審計的內容,包括注冊會計師擔任管理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職責前的清算審計,以及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審計相關業務。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
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實施以來,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較好實現了新舊轉換和平穩過渡,市場反映良好。新準則實施已過一個季度,為了深入貫徹新準則,針對近期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方面提出的新準則執行中的問題,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進行了討論,達成一致意見,現予。
一、問:如何正確地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
答:企業通常應當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在符合新準則規定的條件下,才允許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同一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資性房地產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區。
二是企業能夠從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同類或類似的房地產”,對建筑物而言,是指所處地理位置和地理環境相同、性質相同、結構類型相同或相近、新舊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狀況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對土地使用權而言,是指同一城區、同一位置區域、所處地理環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狀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不得采用公允價值模式。
二、問:如何正確地根據辭退福利計劃確認和計量應付職工薪酬?
答:(一)辭退福利是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或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辭退福利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確認預計負債:
1.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等。
辭退計劃或建議應當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批準,除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遲至一年以上外,辭退工作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
2.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二)企業如有實施的職工內部退休計劃,雖然職工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但由于這部分職工未來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承諾提供實質上類似于辭退福利的補償,符合上述辭退福利計劃確認預計負債條件的,比照辭退福利處理。企業應當將自職工停止提供服務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間擬支付的內退人員工資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不得在職工內退后各期分期確認因支付內退職工工資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產生的義務。
(三)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實施完畢、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計劃(含內退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進行計量,計入當期管理費用。折現后的金額與實際應支付的辭退福利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以后各期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計人財務費用。應付辭退福利款項與其折現后金額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現。
三、問:如何正確地進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分類和會計處理?
答: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人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應當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活躍的市場上有報價且持有期限較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人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以歸為此類。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
應當按其公允價值以及交易費用之和入賬,公允價值變動計人所有者權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非暫時性下跌,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一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實現的利息或現金股利,也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管理層在取得金融資產時,應當正確地進行分類,不得隨意變更。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分類情況,應當以正式書面文件記錄,并在附注中加以說明。
四、問:企業應當采用何種稅率計算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答: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適用稅率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暫時性差異預計轉回期間執行的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在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時,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這些暫時性差異預計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轉回的,應當按照新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對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原確認時產生于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以外,其他情況下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調整金額,應當計入當期所得稅費用。
五、問:企業按原制度核算的資本公積執行新準則后應當如何處理7
答:企業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資本公積,執行新準則后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原資本公積中的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執行新準則后仍應作為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進行核算。
(二)原資本公積中因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外其他所有者權益項目的變動產生的股權投資準備,執行新準則后應當轉入新準則下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三)原資本公積中除上述以外的項目,包括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關聯交易差價、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賬面凈資產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等,執行新準則后應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單設“原制度資本公積轉入”進行核算,該部分金額在執行新準則后,可用于增資、沖減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合并差額等。
六、問:售后租回交易中,資產售價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如何處理?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承擔承租人的某些費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如何處理?
答:(一)售后租回交易中,資產售價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記入“遞延收益”科目,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記人“遞延收益”的金額應按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記人“遞延收益”科目的金額,應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租金費用的調整。但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資產售價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人當期損益。
(二)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免租期內應當確認租金費用;出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免租期內出租人應當確認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擔了承租人某些費用的,出租人應將該費用自租金收入總額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配;承租人應將該費用從租金費用總額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費用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攤。
七、問:企業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否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母公司對于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的未確認投資損失,執行新準則后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如何列報?
答:(一)企業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導致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在納入合并范圍的企業按照適用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調整合并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但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及企業合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除外。
(二)執行新準則后,母公司對于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的未確認投資損失,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應當沖減未分配利潤,不再單獨作為“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列報。
企業在編制執行新準則后的首份報表時,對于比較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金額,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相應沖減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未分配利潤”項目和合并利潤表中的“凈利潤”及“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項目。
八、問:2007年7月1日起執行新準則的證券投資基金。其持有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及實現的收入、發生的費用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編制財務報告?如何實現新舊轉換?
答: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屬于獨立的會計主體,其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收入和費用等,應當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
(一)基金持有的金融資產和承擔的金融負債,通常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采用公允價值進行初始和后續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以及取得時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基金持有的除上述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之外的其他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和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等,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相關規定處理。
基金涉及金融資產轉移和套期保值的,應當分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二)基金的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是指基金的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包括實收基金、未分配利潤等。在基金募集、申購、轉換轉入、基金紅利再投資等時,應當增加相應的實收基金;在基金贖回或轉換轉出等時,應當減少相應的實收基金。基金在期末應當根據當期實現的凈利閏(或虧損)增加(或減少)未分配利潤;根據利潤分配數,減少未分配利潤。
(三)基金應當按照新準則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并按照所附的報表格式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基金財務報告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變動表、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基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自行設置相關會計科目。附注的編制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和《企業會計準
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及其應用指南等規定。
(四)基金在新舊轉換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理:
在首次執行日,基金應當對所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項目按照新準則進行重新分類、確認和計量,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
因首次執行新準則而導致會計政策發生變更的,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根據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金額和列報前期的比較數據也應一并調整。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在首次執行日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五)其他類似基金或類似于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方式的產品(除企業年金基金),比照本意見進行會計處理。
附錄:1、基金會計科目表(略);2、基金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變動表格式(略)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7]90號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瀕危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2.鹽、溶劑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氣等礦產品;
3.肥料(除已經取消退稅的尿素和磷酸氫二銨);
4.氯和染料等化工產品(精細化工產品除外);
5.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產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
1O.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1(略)。
二、調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2.部分化學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或5%;
3.塑料、橡膠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4.箱包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5.紙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6.服裝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7.鞋帽、雨傘、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寶石、貴金屬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9.部分鋼鐵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03]46號)規定的內銷海洋工程結構物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10.其他賤金屬及其制品(除已經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稅商品以及鋁箔、鋁管、鋁制結構體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機、拉床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柴油機、泵、風扇、排氣閥門及零件、回轉爐、焦爐、縫紉機、訂書機、高爾夫球車、雪地車、摩托車、自行車、掛車、升降器及其零件、龍頭、釬焊機器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
12.家具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或9%;
13.鐘表、玩具和其他雜項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5.粘膠纖維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2(略)。
三、下列商品改為出口免稅
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印花稅票等。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3(略)。
四、執行時間
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簽訂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對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稅執行。
有對外承包工程資質的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中標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或已經簽訂價格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標證明(正本和鬲0本)或已經簽訂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單,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對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補充說明:財政部負責人就部分商品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答問
記者: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今年以來,我國經濟繼續保持平穩快速發展,農業生產基本穩定,工業結構有所改善,財政收入持續增長,市場銷售更加旺盛,改革開放有序推進,城鄉居民收入明顯增加,就業人員增多,社會事業加快發展。但是,當前經濟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中外貿順差過大、投資增速繼續在高位運行、流動性過剩等問題依然突出。
據海關統計,2007年1-5月進出口總額為8013億美元,同比增長23.7%。其中:出口總額4435億美元,同比增長27.8%,進口總額3578億美元,同比增長19.1%,出口增幅高于進口增幅8,7個百分點,累計順差857億美元,同比增長83.1%。
外貿順差增長過快,不僅加劇貿易摩擦,而且加大了國內流動性過剩和人民幣升值壓力。為了緩解貿易順差過大,促進外貿平衡,政府需要利用多種政策工具,出臺一攬子政策措施,繼續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這次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作為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抑制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緩解我國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同時,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進出口貿易的平衡,減少貿易摩擦,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記者: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這次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取消了553項“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主要包括:瀕危動物、植物及其制品,鹽、溶劑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氣等礦產品,肥料,氯和染料等化工產品(精細化工產品除外),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產品(石油套管除外),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項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主要包括:植物油,部分化學品,塑料、橡膠及其制品,箱包,其他皮革毛皮制
品,紙制品,服裝,鞋帽、雨傘、羽毛制品,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寶石、貴金屬及其制品,部分鋼鐵制品,其他賤金屬及其制品,刨床、插床、切割機、拉床,柴油機、泵、風扇、排氣閥門及零件、回轉爐、焦爐、縫紉機、訂書機、高爾夫球車、雪地車、摩托車、自行車、掛車、升降器及其零件、龍頭、釬焊機器,家具,鐘表、玩具和其他雜項制品,部分木制品,以及粘膠纖維。
三是將10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改為出口免稅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和印花稅票。
具體政策內容及各類商品出口退稅率的具體調整情況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可查詢財政部門戶網站:mof.省略。
記者:對政策出臺前簽訂的出口合同是否和去年一樣設有過渡性政策?
答,2006年9月,財政部曾會同有關部門了《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通知》,對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作了調整。當時考慮到政策調整的品種較多,涉及面較大,一些已經簽訂的出口合同在價格上難以更改,為減少企業損失,保證政策的平穩過渡,特別規定了三個月的過渡期,即對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商品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并在一定期限內辦理出口合同備案的,可以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很多虛假合同,影響了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控效果,也造成了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鑒于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以緩解外貿順差過大為主要政策目標,考慮到去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設置過渡期出現的問題,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沒有設置過渡期。但是,為了讓企業有提前準備的時間,這次將調整的政策內容提前一定時間對社會公布。同時,考慮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對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較長,價格難以調整,因此,規定對此前已經簽訂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標或已經簽訂的價格上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
記者:這次政策調整會對我國外貿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答:此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后,出口退稅率結構由原17%、13%、11%、8%和5%五檔調整為17%、13%、11%、9%和5%五檔。
取消和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我國相關出口商品的成本將會增加,從而會對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產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由于這次在政策設計時采取了“有保有壓”的區別政策,釋放了國家產業結構、出口商品結構調整的明確信號,有利于引導企業減少“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減少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產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產品的出口,從而引導企業調整投資方向,避免盲目投資和產能過剩。因此,從長遠看,將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符合國家和全民的長遠利益。總體上看,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力度適中,并且重點在于結構調整,不會對正常外貿出口產生明顯的負面影響。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
關于調整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稅率的通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對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稅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部分商品進口暫定稅率
(一)對煤炭、軟木和燃料油等7個稅目的資源性產品實施0-3%的進口暫定稅率;
(二)對排液泵、密封件、軸承及閥門用零件、空調和冰箱用壓縮機及其零件、工程機械零件、照相機零件、電視機零件、攝錄一體機鏡頭等62個稅目的零部件實施2-6%的進口暫定稅率;
(三)對嬰兒食品、廚房炊具、餐具、食品加工機、視力矯正鏡片、建筑材料、裝飾用陶瓷、家用電器等140個稅目的日用商品實施6-17%的進口暫定稅率。以上三類商品共209個稅目,其中5個稅目只涉及該目中的部分商品(見附件一;略)。
二、調整部分商品出口暫定稅率
(一)對卷材、板材、鋼絲等53個稅目的鋼材產品以及偏鎢酸銨、菱鎂礦、燒鎂等5個稅目的資源性產品實施5%的出口暫定稅率;
(二)對普碳鋼條桿、角型材等30個稅目的鋼材產品以及煤焦油、天然石墨、稀土金屬、精煉鉛、氧化鏑、氧化鋱、未鍛軋鋅及部分有色金屬廢碎料等21個稅目的產品實施10%的出口暫定稅率;
(三)對焦炭、鋼坯、鋼錠、生鐵、部分鐵合金、螢石、非針葉木木片以及鎳、鉻、鎢、錳、鉬和稀土金屬等國內稀缺的金屬原礦共33個稅目的產品實施15%的出口暫定稅率。
以上三類商品共142個稅目。(見附件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