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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寬松的政策環境、明確的政策導向以及金融市場、證券市場深入健康 發展 的客觀需要,加快了我國融資融券業務的籌備和發展進程。理論上,該項業務的推出或將有助于打通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資金融通渠道,在銀行與證券公司之間建立起安全、健康和通暢的資金聯系機制。本文比較分析了國際成熟證券市場融資融券業務的發展狀況,闡述了該項新興業務可能給各參與主體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并以我國現行的 法律 法規和市場環境為基礎提出了商業銀行的應對策略。
一、融資融券業務推出的背景
“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交易所上市證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融資融券業務包含了兩層信用關系,一是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二是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
長期以來,由于沒有賣空機制,我國證券市場存在明顯的單邊市特征,這種制度性缺陷導致市場做空力量缺乏,投資者買進股票的力量長期壓倒賣出股票的力量,市場供求長期失衡。另外,盡管我國的各級規則及法律都明確禁止信用交易,但券商和投資者基于利益驅動,地下信用交易屢禁不絕。大量地下信用交易的存在不僅增大了證券市場潛在的風險,也給監管機構的監控帶來很大困難。我國證券市場的單邊市特征和地下金融的現狀迫切需要引入信用交易制度,以完善我國證券交易機制,同時,信用交易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打通我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的資金融通渠道,在銀行、證券公司和投資者之間建立起安全、健康、通暢的資金聯系。
對于融資融券業務,從監管層到券商都籌備已久,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修改了舊證券法中不允許證券公司向客戶進行融資融券的規定后,監管層相繼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關于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 計算 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關于調整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和《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深交所、上交所也相繼制定了《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
這一系列管理條例和指引的出臺,對融資融券業務的定義、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具備的條件,以及證券公司如何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等細節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也意味著融資融券業務的制度環境日益成熟。在政策面的明確支持鼓勵下,多家創新類證券公司相繼提出了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相關的業務、技術籌備工作也在加緊進行中。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已指日可待。
二、海外成熟證券市場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較及我國信用交易模式的選擇
(一)海外成熟市場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較
融資融券業務是海外證券市場普遍實施的一項成熟交易制度,其證券信用交易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種典型模式:
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典型的市場化融資模式,也被稱為分散授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信用交易高度市場化,對融資融券的資格幾乎沒有特別的限定。在進行信用交易時,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由證券公司直接對其提供信用,當證券公司的資金不足時,通過金融市場融通或拆借取得相應的資金;在證券不足時,可直接從保險基金、投資公司或院校投資基金等長期投資者處融得證券。在分散授信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風險表現為市場主體的業務風險,監管機構只是對運行的規則做出統一的制度安排并監督執行。
二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專業化的融資模式,也被稱為集中授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證券信用交易的轉融通業務主要由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負責。證券金融公司在證券信用交易中居于壟斷地位,證券公司向投資者融資融券后,若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時自有資金或股票不足,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融通。而證券金融公司可通過短期資金市場、日本銀行和一般商業銀行來籌措資金或股票。這種集中授信模式有明確的層級性,包含“客戶——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大藏省”四個層級,職能分工明確,便于監管。
三是以
另外,由于目前融資融券僅限于在創新類券商范圍內 發展 ,這一規定將使其他綜合類和經紀類券商的經紀業務市場份額面臨進一步的萎縮,因此,未來融資融券的政策走向,應以市場公平競爭為原則,通過制度設計,也允許非創新類券商參與融資融券業務。具體來說,可以放開證券 金融 公司的經營范圍,允許其向非創新類券商的經紀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同時,非創新類券商履行客戶介紹和賬戶監管職能,并從中獲取一定的傭金收入。
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和融資融券業務推進的狀況,未來證券金融公司的組建和業務開展可能會采取如下的分階段逐步開放的路徑:第一步,由符合監管層要求的商業銀行、券商、保險公司及其他投資主體參與組建3-5家證券金融公司,業務范圍限制在為有融資融券資格的券商提供信用轉融通服務;第二步,允許證券金融公司向所有券商和機構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第三步,允許沒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券商證券金融公司與投資者的信用融通業務,券商履行客戶介紹和賬戶監管職能,并從中獲取手續費收入。
(三)融資融券業務對市場各參與主體的影響
1.對證券公司的影響
(1)有利于為證券公司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促進經營模式轉型。
證券公司通過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從中獲取利息收入和手續費收入,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另外,信用交易可以使投資者進行雙向交易,改變原來證券經紀業務只在牛市中賺錢,而在熊市中交易量稀薄,收入急劇減少的情況,使證券經紀業務收入能夠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水平。
(2)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將增加券商的融資渠道。
目前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來源渠道除了增資擴股和發行金融債券外,僅限于銀行間同業拆借、股票質押貸款、國債回購等有限的融資手段,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使得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轉融通交易從證券金融公司中融得資金和證券,拓寬融資渠道。
關聯交易是發生在集團公司內部企業之間的轉移資源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的交易事項,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集團公司內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及子公司之間商品的買賣及勞務的轉移;集團公司內部子公司之間的相互交叉持股;向集團公司內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從其他子公司獲得擔保、貸款或者承諾;集團公司內部某一實體為另一實體的利益所進行的交易,即交易性運營;這些關聯交易為金融控股公司帶來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關聯交易可能會夸大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報告利潤和資本水平,使監管資本的計算失真。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各類金融機構分別接受相應監管部門資本監管,如果金融機構達不到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就會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而金融控股公司為了資產收益的最大化,則可以通過母公司向子公司撥付資本金、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或子公司之間交叉持股的操作,造成資本金的重復計算。用同一筆資本金來抵御多家公司的風險,使集團資本金的總額虛增。單個來看,每個機構都可能滿足該行業的單一監管的要求,但整個集團范圍的資本都可能是不充足的。
2.關聯交易使得單個子公司發生的風險波及到控股公司內部的其他金融主體。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是多元化經營,金融控股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各種手段投資子公司,或通過審查合格的公司為載體從銀行融通資金,也可以通過各種手段進行市場投機,最終可能引發金融市場的投機泡沫。這種風險如果從單個主體的經營操作上看,可能都是合法的,都符合不同監管部門制定的規則,但實際上往往會產生整體層面上的風險。金融控股公司通過擔保、資金的占用、貸款等形式形成了非常復雜的信用鏈條,在這個信用鏈條中,如果其中的一個子公司出現問題,母公司會極力救援它就可能會把整個公司拖垮,這就導致更大范圍的金融風波。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實體破產,該實體的債權人會要求關聯銀行償付其債務,控股公司的問題也會通過逆向交易的形式傳遞到內部其他成員,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
3.利益沖突濫用引發的關聯交易風險可能成為控股公司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工具,金融控股集團母公司操縱著諸多子公司,但母公司關心的是集團利益的最大化,而這與子公司的利益并不總是一致的,因此有時為獲得集團利益的最大化,母公司就會通過關聯交易將不同子公司的利潤進行轉移,比如關聯企業之間在金融商品交易中采取抬高定價,在借貸業務中通過人為地增加或減少貸款利息,在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無形資產的轉讓和許可使用過程中采取不收報酬或不按常規作價等方式轉移利潤。這使監管機構對其真實盈利情況的監管失效,有可能造成對子公司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損害。
二、關聯交易的風險控制策略
1.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首先應該明確規定金融集團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和業務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各個業務部門之間的一體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須有自己獨立的資本金、會計標準、財務核算制度、管理隊伍,以防止風險在內部傳播。尤其是銀行子公司對金融集團成員機構的貸款和其他信用延期方面必須有嚴格的數量限制,同時銀行從這些成員公司購買證券或其他資產方面也必須有嚴格限制。防止銀行因過度借貸或購買不良資產而直接承擔其相關證券部門的風險,導致公眾由于證券分支機構出現問題而可能造成對銀行存款的擠兌。此外各子公司必須保證決策上的自主性,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只能通過股權的方式來對各子公司進行管理,從而實現機構分離、交易數額限制和業務形式限制等諸多方面的保證。
2.建立規范的強制性的信息傳遞和披露機制。應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實現監管當局和外部利益關聯者對其風險的監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定期向監管者報告其相關的關聯交易,尤其是提高大額關聯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各子公司建立起一套相對獨立、完善的內部核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外披露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控股結構的變動。同時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信息的傳遞應制定嚴格的規范準則,既能保證公司內部的信息暢通,使一個部門或經營單位的信息可以由其他單位分享;又要能夠禁止各子公司間利用信息的非法轉移損害客戶的行為。用這種法律的強制性來保證信息披露的準確、公平、公正,并把信息披露是否真實作為考察金融控股公司信用等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3.建立健全對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制度。在對其下屬各子公司本身的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管的同時,對金融控股集團整體的資本充足率提出要求。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應是在分別監管的基礎上進行并表監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剔除集團關聯交易后完全合并財務報表,由監管機構對合并后的報表進行監管。并規定金融控股集團最低資本充足率,對此作連續動態的監管。
4.用法律手段明確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其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從屬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即要求控股股東行使表決權時必須遵守不得對少數股東進行欺詐的原則。誠信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權利的行使應以不損害他人正當、合法的利益為限。對控股股東授以誠信義務,是防止控股股東侵害其他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下,規定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更為迫切??毓晒蓶|的誠信義務產生于對其控制權行使,這就相應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須權衡各個子公司的利益,不能為了某一控股子公司而犧牲另一子公司的利益,從而損害了后者的投資者利益。
【論文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風險控制
【論文摘要】:關聯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重要載體之一,它在提升金融控股公司市場競爭力的同時,也給金融控股公司帶來了潛在的風險,而這種風險的擴散有可能危害到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因此,有效地控制關聯交易的潛在風險不僅是金融控股公司獲得成功的關鍵因素,也是政府保障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職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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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衍生品;OTC市場;做市商;市場監管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改革開放所帶來的經濟社會轉型和資源配置模式的改變,推動了我國經濟近30年的高速增長,但是,隨著目前國內經濟發展中的矛盾積累,如何確立新的經濟發展理念,探索新的經濟增長模式,是我國走出目前經濟發展困境的根本選擇。OTC場外交易市場不僅是構成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而且是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戰略環節?;仡櫸覈鳲TC市場二十多年的發展歷程,場外交易已經成為我國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 OTC金融衍生品市場特點簡述
OTC金融衍生品市場主要有以下特征:
1. 沒有集中固定的交易場所。OTC衍生品交易市場是由企業、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以及普通投資者相互交易形成的,其產品交易沒有規定必須在交易所內進行,OTC市場是一個分散的無形市場。
2. 組織方式為做市商制度。當前證券市場的交易制度主要是做市商制度、競價制度和混合制度,競價制度主要在交易所內進行,而做市商制度則主要用于OTC市場。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證券經營法人,在其意愿的基準上不斷向交易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入和賣出價,并在其所報價位上接受機構投資者或其他交易商的買賣要求,保證及時成交的證券交易方式,其中做市商通過買賣差價來賺取利潤。
3. 定價以協商為主。考慮到OTC市場產品的多樣化和非標準化,一般來說,產品的交易價格、到期日、資產數額等可以直接由交易雙方按照一對一的形式直接商定。
4. 雙邊結算模式。場內交易實行集中清算,交易得到確認之后,清算機構成為所有合約持有者的對手。而OTC市場與之有很大的差異,其交易采取雙邊交易的模式,由交易雙方自行安排資金、證券,實行雙邊清算。
二、 建設我國券商OTC金融衍生品市場體系
OTC衍生品市場體系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屬于較基礎層次,可以為需要資金支持的非上市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低門檻的、靈活多樣的和高時效性的融資轉讓服務等,本節主要從券商角度出發,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多層次、多角度的OTC市場體系。
1. 機構間市場平臺建設藍圖。機構間OTC市場平臺應該是一個以交易轉讓為核心功能的報價平臺,并輔助以平臺登記準入、市場信息披露、清算交收等功能,希望未來將機構間OTC市場建設成為具有登記準入、交易轉讓、信息披露和清算交收四大功能集于一體的平臺體系,真正實現券商間交易、券商間信息、產品以及客戶的共享和統一托管,并作為交易對手方直接交易。
券商間之所以形成這樣的OTC市場平臺,是可以整合某個產品生命周期的全流程環節,包括掛牌、發行、登記、轉讓、交收、信息披露等。同時,券商OTC基于自身的一體化建設,可以為不同產品配置靈活的交易機制和結算模式,提高了交易效率。現階段,券商柜臺產品主要面對自身客戶發行,并且已經支持在自身客戶間進行轉讓。但是,券商自建OTC平臺也面臨著許多難題:第一,客戶范圍較小,所有產品的參與者只能是某券商的自身客戶,這樣,不同體量的客戶群也就決定著券商柜臺產品的規模和活躍度。第二,券商自建OTC需要較大的資金成本支持,需要有強大的業務技術儲備,同時日后的持續經濟效益也必須超過開發成本,券商才會有動力開發建設OTC平臺。這種情況將會導致市場中的中小券商在參與交易的過程中困難重重。由于資金有限,業務鏈條相對簡單,客戶規模相對較小,因此開發成本相對較高,且投入產出比相對較低。第三,目前OTC交易模式是投資者通過券商專用通道參與各類交易,投資者必須首先成為券商的客戶,才可以參與交易。對于一些機構投資者,不能直接參與平臺產品的交易,而是要借用或租用券商通道才可以,參與的方式比較單一。OTC平臺不能根據投資者的結構設計不同的參與模式,就無法形成多層次、多結構的市場體系。
面對券商OTC平臺的優勢和劣勢,市場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機構間體系,為市場提供更廣泛的參與平臺與多樣化的功能服務。
(1)要建立統一的登記接入平臺。參考銀行間市場的模式,滿足各主體的實際交易需求。滿足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可以直接接入平臺作為獨立主體參與交易,中小投資者通過券商通道接入平臺進行交易,根據投資者不同類型構建多層次的市場參與者結構。
(2)要建立靈活的交易轉讓平臺。券商柜臺產品的特點是靈活性較強,參與人數相對公募產品較少,交易機制較復雜,且參與者主要是自身的客戶。因此,建立靈活的產品交易轉讓平臺是機構間平臺的核心價值。券商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決定哪些產品在自身OTC平臺發行,哪些產品在機構間市場發行,便于實現產品設計的最大效用。已簽署代銷協議的券商,可以將產品在券商間相互掛牌,實現產品的互通互掛,也可以實現彼此客戶通過該平臺對同一產品進行交易轉讓,即實現產品的跨券商交易,極大地提高了產品的流動性和市場價值,同時為中小券商客戶提供了參與柜臺產品交易的方式,為中小券商節約了開發OTC平臺的成本,提高了市場服務能力。
(3)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交互平臺。券商OTC的產品特點是私募化、個性化,僅有簽署產品代銷協議的券商,其客戶才可以參與該產品的相關交易過程。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每一個產品由于自身結構的不同,可能披露的信息要素也不盡相同。同時,不同的產品信息可能僅向指定券商或機構進行披露,而非全市場披露。因此,信息披露的定向是機構間市場必須承擔的功能。由于私募性產品風險一般較高,且非公開市場公開操作,因此建立有效的信息交互平臺,讓參與交易的投資者及時了解有效的產品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的。并且,通過記錄各投資者的交易情況,可以建立系統的信用記錄庫,不僅可以為其交易對手方提供其信用情況,從而影響產品議價情況,而且也可以作為中國資本市場信用體系的一部分,提供重要的數據資源。
(4)要建立公允的清算交收平臺。券商作為自建OTC平臺的所有者,在清算交收方面面臨著兩個問題:一是若進行跨券商交易,在清算交收的時候,不同券商OTC平臺無法很好地對交易對手方的份額或資金進行前端監控,進而無法確定交易風險;二是跨券商交易的清算交收平臺是非統一平臺,即投資者資金托管在各自的券商OTC柜臺上,因此在清算時,若不是DVP模式,會產生結算風險,且客戶資金跨券商托管的時候,也會存在券商公信力的問題。因此,機構間平臺作為非盈利的自律組織,為市場參與各主體提供第三方公允的清算交收平臺,即作為每一個投資者的集中交易對手方,提供多樣化的清算交收模式,這也是機構間交易平臺可以真正實現跨券商交易轉讓的基礎和前提。
2. 市場價格交易模式探索。OTC市場交易模式主要包括買賣報價交易、協議報價交易和做市商交易三種模式。
買賣報價交易模式是指符合本平臺交易條件的投資者在場外交易平臺上買賣報價信息,其他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只能根據此報價信息申報成交。申報一旦發出即可確認成交,成交信息在電子交易平臺上,買賣雙方以確定價格進行交易的模式;協議報價交易模式是指投資者與交易對手方在達成買賣協議后,通知證券公司在本平臺上完成指向易的模式;做市商模式是指做市商由證券公司擔任。做市商具有連續雙向報價義務,其盈利模式為買賣價差。
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中,主要采取的還是集中競價制度。這種制度能夠提高市場的透明度,而且在處理小額業務方面具有一定優勢。但是因為價格由競價形成,如果存在買賣指令不平衡或大額的買賣指令,由于交易信息對于投資者而言是共享的,這樣容易出現因為投資者的“羊群效應”而引發市場的波動。
當然,做市商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因此,不論是證券市場,還是具體的OTC金融衍生品市場,都不宜實施單一的做市商制度,而應該采取做市商制度和競價制度相結合的混合交易機制?;旌现贫饶軌蛉诤细們r制度與做市商制度的雙重優勢,既能發揮競價制度交易成本低、交易公平公正的優點,又能夠發揮做市商制度提高市場流動性的特點,使得市場效率提高。
然而,混合制度的引入對于做市商來講,也未必是一件好事。在新的制度下,做市商可能很難再像原來一樣從市場中獲利。因為在這種機制下做市商幾乎喪失了大部分的“特權”,集中競爭的報價模式下,投資人一旦報出比做市商更低的價格就會瓜分掉做市商原本的利潤。因此,未來我國一旦實施做市商制度,可能需要對券商等中間商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償。
三、 建設我國券商OTC市場監管體系的建議
1. 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建議。鑒于我國場外市場法律制度的現狀,有必要對包括《證券法》在內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對其市場地位以及法律性質、功能定位、基本制度和監管體系等作出明確規定。
(1)要完善做市商監管制度。前文所述,做市商是目前國際OTC市場運行的重要特征之一。雖然目前我國是以券商制度為主,但這畢竟是過渡性的,最終會被做市商制度所取代。因此,建議在法律法規方面應該加入對做市商制度的敘述,加入“場外交易市場”、“做市商”等相關概念和界定,為制定相關規則提供法律依據。比如,描述做市商的資格審查、批準;規范做市商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做市商的監管措施等方面。尤其在監管方面,對做市商的監管方式應采取自律監管的方式。在監管主體上,證監會和證券業協會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可以成立做市商協會作為監管主體的補充。這是因為每個做市商都應是做市商協會的會員,做市商協會對每個做市商的情況、行為和做市的流程都比較了解。所以,做市商協會應當成為監管主體之一。其職責可以被定位為協助政府監管和實現行業自律和對做市商的規范管理。最后,明確協會自律的權力,擴大其自律管理的范圍,可以建立專門的場外市場自律性組織,與協會共同管理相關事務等。
(2)對產品的標準化要制定專門的規范。上述提及產品標準化的統一可以有效進行風險管理。OTC產品應該是具有證券的共同屬性,但具體的產品規范合同應該根據產品的多樣化程度、交易額度等設立專門的規范,這樣也有利于監管部門的監控。另外,還要加入對市場參與者的信用評估法規體系,由于OTC產品的多樣化特性,因此對市場參與者進行必要的風險評估和管理是對市場有效監督的前提。我國可以參照英國分類門檻制度,制定并完善相關客戶適當性評估制度,根據客戶的業務經營性質、衍生產品交易經驗等評估其成熟度,據此對客戶進行分類,并至少每年復核一次機構客戶分類的合理性,進行相應的動態管理。
2. 明確做市商制度,嚴格審核做市資格。選擇資質較好、實力雄厚和行為規范的市場主體擔任做市商,是我國場外市場健康和有效運行的基礎。世界上不管是發達資本市場,還是新興市場,都對做市商的資格有嚴格的要求,主要包括普通券商對成為做市商的申請、退出或是如何重新再次成為做市商,以及由相關監管部門的認定等,并且這些資格的要求都是動態的。
借鑒國外的經驗,做市商資格審核主要分為準入資格審核和持續資格審核。準入資格審核主要指以券商為考察對象,具體考察內容可以包括該券商本年度的證監會評級、資本水平、從業人員資格等。滿足基礎條件的券商通過相關的監管機構進行再次審核,并由機構給出該券商的綜合評分,進行排序,最后向社會公眾進行信息披露。
而持續資格審核目的主要是規范交易行為,動態持續地對做市商的做市資格提出要求。監管機構可以根據設立相關的考核標準,如做市商報價系統、做市股票交易量等來考察做市商在一段期間內的表現,然后給出該做市商的綜合評分,并進行市場排名,并通過指定渠道向社會工作披露,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入末尾淘汰機制,即為無法履行做市義務的做市商提供退出渠道。退出機制不僅能給做市商施加一定的壓力,保持做市經營的活力,還能用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培育出優秀的做市商隊伍。
3. 突出市場層級管理,強化對做市商監督。從發達市場的經驗看,無論美國、日本都形成了一系列對做市商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包括準入條件、報價原則、信息披露、成交回報等都有著嚴密的監控。監管組織往往采取交易所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路徑往往采取實時監管和事后檢查等手段。
考慮到我國目前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可以把市場的參與人分為兩種類別:市場交易商和市場客戶,由此設立專門的機構分別對交易商和客戶進行監督,監督的具體內容可以包括資金流動性、保證金制度、信用評級等方面,并且更要突出對交易商的監管,可以再將交易商進行細化分類,在借鑒國外做市商制度的經驗前提下,在交易商的部分范圍內發展做市商制度的業務實踐,而其他交易商可以繼續開展自營業務,并隨著市場機制的成熟和自身的發展,逐步全面開展做市商業務。
4. 明確市場信用風險,突出做市商義務。OTC市場產品本質上仍是金融衍生品,同樣是基于某種契約的遠期協議。這種遠期協議正常運行的基礎是雙方的信用,即市場上擁有信息的交易一方應該誠實向另一方提供及時、準確的交易信息,降低市場的信用風險。市場交易中,交易商內部擁有良好的人力資源、產品交易的價格信息、產品風險的度量技術,是市場交易的主動方,在交易中比市場上的投資客戶具有一定的優勢。我國在市場監督體系中應該考慮和明確市場上的交易商對產品交易或是產品風險的及時披露,突出交易商的義務,因為只有市場投資客戶在了解產品的風險之后,才會作出相對正確的決策,共同保證市場的健康運行。
做市商的義務目的在于提供市場的流動性,同時維持資本市場的穩定。因此做市商的主要義務包括雙向報價義務、價差限制義務、連續報價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以及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這里主要突出的做市商義務是信息披露義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信息披露義務是指做市商有義務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向社會公眾披露相關的投資信息,包括價格、成交量、市場占有額、價差等,并還要定期公布相關的研究分析報告,保證市場的公開和透明;交易記錄保存義務是指做市商必須對交易具體內容進行記錄,并且向相關機構進行報告,配合相關監管部門的隨時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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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國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風險因素
(一)交易結構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是通過建立一個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來進行的,論文其融資的成功與否及其效率高低與其交易結構有著密切的關系。其基本交易結構由原始權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特殊目標載體)和投資者三類主體構成。從理論上說,只要參與各方遵守所確立的合約,該結構將是一種完善的風險分擔的融資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國家對資產出售有著不同的法律和會計規定,這一方式將面臨結構風險。具體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風險。指根據相關法律,有關部門可能認為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將發起人在破產前與SPV所進行的交易行為確定為無效交易,使破產隔離安排失效,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是收益混合風險。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兼服務人的自有現金流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一般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給證券投資人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的視同一個企業的資產、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為發起人的資產、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也稱為違約風險。信用風險產生于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方式的信用鏈結構。畢業論文從簡單意義上講,信用風險表現為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時支付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交易過程中,投資者最依賴的兩方是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商、投資銀行和代表投資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約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對合約規定職責的放棄都會給投資者帶來風險,具體包括:
1.承銷商風險。承銷是投資者對資產組合惡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應收款支持的融資中,承銷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為影響有關潛在資產合約的執行。因為承銷過程的中斷不僅可能導致對投資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個結構信用質量的下降。所以當應收款支持交易被結構化以后,承銷商在招募說明書中應根據歷史經驗對拖欠、違約及索賠給出相應的說明。
2.受托人風險。雖然受托人的經營狀況不直接影響由應收帳款組合所帶來的現金流量,但它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該資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該資金轉給投資者的及時性。所以大多數交易有嚴格的規定,按投資者的要求對受托人的經營狀況進行控制,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能為投資者提供實質性保護,但是他們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當的可能性,而這正成為造成風險的潛在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關評級公司已經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資者注意這種潛在風險。
(三)可回收條款風險
指發行人和持有者之間合同的條款之一是發行人有權在債券到期前,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券。如果在未來某個時間市場利率低于發行債券的息票利率時,發行人可以收回這種債券,并以按較低利率發行的新債券來替代它。短期贖回等于是由發行人在行使一種期權,以便按更為有利的條件對債務進行再融資。從投資者的角度看,提前償還條款有三個不利之處:
首先,可提前償還債券的現金流量的格局難以確定。其次,當利率下降時,發行人要提前償還債券,投資面臨再投資風險。第三,債券的資本增值潛力減少。醫學論文以住房抵押擔保證券為例,它屬于固定收入證券的一種,但是卻包含一個提前償還條款。住宅所有者難以預料的提前償還風險使投資者面臨再投資風險,并使其原本的資產負債管理計劃落空。
實際上,抵押擔保證券的現金流動時間安排上的不確定性比公司債券和市政債券要大,因為行使提前償還一筆抵押貸款的期權不單純依賴于現行市場利率,它還依賴于每個房產主面臨的特定經濟和非經濟因素。例如,房產主遇到遷移或房屋轉手時,可能會提前償還貸款或者當房產主發現了對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資可能性,提前償付也會發生。一般用存續期這一指標來衡量提前償還。存續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現值為權數對支付期加權平均,存續期縮短了則說明發生了提前償還。
(四)利率風險
證券化產品作為固定收益證券的一種,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證券類似的各種風險,利率風險就是其中一種。具體而言,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向變動,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時,證券化產品的價格就會下跌或上漲。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價格的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資本損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市場風險,也稱為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證券化產品市場上投資者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證券價格對市場利率變化的敏感程度取決于證券的特征,如證券的成熟、證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頻率、本金分期攤還的速度、債務工具當前的收益率、證券中含有的選擇權等。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證券化產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價格對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證券化產品的到期期限越長,其價格相對于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證券化產品的價格相對于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
(五)資金池的質量與價格風險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觀點:銀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發生的重大損失事件的傾向。按照該心理定律,忽視低概率、高損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們長期預測能力非但不能隨證券化進程而提高,反倒有進一步短視的傾向,結果使金融市場存在更大的波動和不確定性。因此,在資金池的構建方面,要嚴格評估資金池的質量,警惕發起人將不良資產以良好資產出售,以防人們對風險資產定價僅依據對市場短期的看法,由此而產生低定價的可能,導致實際利潤率曲線低于市場要求的利潤率曲線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斷增大,不僅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最終還可能引起金融危機。
同時,資產證券化如果定價不合理,就會產生價格差。這種價格差的大小取決于市場正確識別證券化工具價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說,市場需要時間來評價它的價值和風險。應該意識到新工具、新市場中的低定價問題是有代價的,因為新金融工具或市場通常由于存在為合理定價積累經驗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場效率低下,這種學習成本導致低定價交易,會引起近期或未來的虧損。因此證券化等新興市場上存在實際利潤率曲線低于市場要求利潤率曲線的情況。總之,經驗不足導致新產品在初始階段定價偏低,該階段大量風險積累起來的可能引發風險。
此外,證券化的風險還包括發起人回購資產的道德風險、發起人弱化對出售資產管理的道德風險、信用增級和流動性支持的風險等,這些風險處理不當,將會危及整個金融體系。
二、中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特殊風險因素
(一)政策風險
政府在資產證券化形成、發展過程中始終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投資者保護等)。資產證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導,政府政策的風險不可低估。
比如說,資產證券化本質上體現了財產信托的關系,加之我國現存的法律障礙,所以我國現階段多采用財產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沒有嚴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審批形式推動的,民間模式屬于“球”,面臨較大政策風險。
(二)法律風險
通過財產信托創造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典型私募產品,不適用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在相關法律沒有正式出臺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確。而且,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規范各參與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收益歸屬,降低操作風險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此外,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沒有建立,這也為資產證券化帶來了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薄逗贤ā返诎耸邨l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合同法對債務人已采取了“通知主義”,為資產證券化明確了轉讓的法律條件。但是,資產證券化資產池一般較大,項目繁雜,逐一通知債務人在實踐中既不經濟也不可行。
(三)流動性風險
目前,中國證券化信托產品發展的一個重要限制是流動性問題。證券化產品流動性不足就會要求較高的流動性貼水,大大增加證券化的成本,這就跟證券化“把不流動的資產轉化為高流動的證券”的初衷相去甚遠。因此,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是中國資產證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問題之一。
三、防范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雖然資產證券化可能會遭遇各種各樣的風險,但它是近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的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它不僅是一種金融工具的創新,而且是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它對一國的投融資體制、信用機制、資源配置方式、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等金融結構各個方面都產生了深遠影響,并極大地促進了一國金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因此,我們并不能因為害怕風險而放棄這種優質的金融創新,完全可以在總結我國資產證券化探索中的實踐經驗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
(一)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
1.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剛剛起步,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不同,目前并沒有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務操作規則》為依據,所以,需要盡快制定《資產證券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為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投資主體、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破產隔離,以及相關的會計、稅務、土地注冊、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降低風險。
2.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SPV是資產證券化中的特殊機構。要順利實施資產證券化,就必須盡快建立相對比較穩定的SPV,其業務主要是發行資產證券,并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和向投資者派發證券收益。目前,SPV主要應考慮有全國性的大銀行和自信實力雄厚的大企業上來設立。另外,從國際經驗來看,在SPV設立過程中應有一定的政府背景,這樣不僅有利于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等級,降低運作成本,更有利于開拓資產證券化市場。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組建國有獨資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擔保下由發起人自行設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增級制度與評級中介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和增級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主體要素。首先,對于目前國內現有的一些金融機構,如會計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政府應當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規范他們的運作,杜絕信用評級工作中的道德風險的發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通過政府特許的方式,選擇一家或幾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
4.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營造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基礎。近年來,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發展迅速,如果能夠在進一步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推行無疑是一個強勁的推動。
5.加強國際合作,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渠道。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時間短、經驗少,目前國有銀行缺位、中介機構缺乏影響力的情況下,不進行國際合作與交流是不明智的。在這方面,可以考慮從國外聘請資產證券化方面的高級專業人才,與資產證券化經驗豐富的外國投資銀行和中介機構合作,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資產進行打包,面向國際投資者出售等。通過這些合作方式,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走向國際市場,從而降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加速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
(二)強化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其涉及部門眾多。而我國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如何形成合力,達成共享利益、共同監管的局面,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1.監管理念
(1)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動態博弈。凱恩斯對金融創新的動因提出了規避管制的理論解釋:金融創新主要是金融機構為了獲得利潤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許多形式上的監管,實質上等于隱含的稅收,阻礙了金融機構從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動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潤機會。因此金融機構會通過創新來逃避政府管制,而當金融創新可能危及金融穩定與貨幣政策時,金融當局又會加強監管,新的管制又會導致新的創新,兩者不斷交替,形成一個相互推動的過程。從博弈論觀點來看,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好似蹺蹺板上做游戲的雙方,他們不斷地適應彼此,形成“管制——創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創新”的辯證形式,共同推動金融深化和發展的過程。
(2)激勵相容。金融監管成為金融創新動因的重要條件是激勵相容、鼓勵創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應當是符合和引導、而不是違背投資者和銀行經理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也就是說,監管者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將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納入監管的范疇,應用這兩種力量來支持監管目標的實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已很好地詮釋了這一點。在制定過程中,委員會始終尊重和重視來自銀行業界的聲音,幾易其稿。同時,對于內部評級方法又提出了以評級為基礎的方法和更為復雜的監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風險管理能力的銀行使用。
(3)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英語論文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強調動態和更富靈活性的監管,提高監管的風險敏感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引人內部評級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強資本充足率的市場敏感性。同時,委員會賦予了各國監管當局更多的操作靈活性,在資產證券化的認定上注重經濟內涵而非法律形式,這就使得監管當局更能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動態發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員會提出監管當局可以視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重組要求進行靈活調整等方面都體現了風險導向性的監管理念。
總之,巴塞爾系列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演進歷程清晰地反映了國際金融監管理念從常規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監管的演變,體現了當前國際監管領域激勵相容的發展趨勢。對于我國目前逐步推進中的資產證券化,其監管層面不僅應在資本充足上參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一些處理方法,更應在監管理念上逐漸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
2.監管的主體和目標、方式和內容
(1)監管主體和目標。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美國為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目標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在資產證券化監管方面,以評級公司的眼光看待資產證券化中的問題,應重點履行兩種職能:一是對信息披露監管;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處罰。目前美國資產證券化監管上有兩種趨勢,一是市場增長快,已成為一個重要的融資渠道,監管機構支持這個市場的發展;二是有濫用此種融資工具的風險,如EN.RON,監管機構更注重加大審查力度。根據現階段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央行、銀監會和證監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監管職責。銀監會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和信托等非銀行內金融機構負責監管;保監會對保險類金融機構負責監管;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負責監管。證券化品種的流通凡是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場司等部門負責監督;在交易所或柜臺進行的,可由證監會等部門負責監督。監管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以促進市場的形成、發展和完善。
(2)監管方式和內容。在監管方式上,美國、13本和韓國均為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實行注冊登記制。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冊(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總的交易項目案架注冊后,對以后每一筆的發行交易不再審查。在發行階段重點審查交易結構及各種合約關系、資產組合方面的技術性指標,投資人認為實質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監管機構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行后的監管主要是報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發生虛假、欺詐等行為,SEC專門有一個執行部門(人員數量上2倍于其他部門)負責執行。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方式也應該是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目前的實際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實行審批或審核制。
在監管內容上,美國SEC主要監管信息披露,在監管資產證券化方面表現了高度的靈活性,有效地結合了法律的規定要求和實踐的需要。如確認ABS的“證券”屬性,將資產證券化活動納入證券法監管范疇;修改SPV的“投資公司”定性,簡化相應的監管要求等。我國監管的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資產池技術性指標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信用是滲透于資產證券化全過程的,并在證券化中起著基礎作用(沒有信用評級、信用增級,資產證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輝),因此,中國資產證券化制度創新的關鍵一環就是創建良好的信用環境,包括良好的個人信用環境和政府信用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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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聯企業
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三條指出,集團客戶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業銀行的企事業法人授信對象:
(1)在股權上或者經營決策上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事業法人或被其他企事業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業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關系和二代以內旁系親屬關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關聯關系,可能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和利潤,商業銀行認為應視同集團客戶進行授信管理的。
2、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稱之為“關聯方交易”,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稱之為“關聯者之間的交易”。
二、企業關聯交易對銀行信貸帶來的風險
目前,在我國,銀行貸款仍然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來源,但由于公司內部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監管制度以及對關聯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等諸多因素,出現了許多不公平關聯交易的現象,對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構成了很大的威脅。
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曾指出:一些企業集團利用商業銀行之間信息分割,多頭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用在風險大的項目上,給銀行貸款造成很大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容易導致銀行對關聯企業資信審查失控
貸前審查是貸款安全發放的首要環節,但是,關聯企業的集團光環往往掩蓋了其成員企業的真實資信狀況,部分企業利用關聯交易粉飾信貸資料,導致銀行對關聯企業資信審查失控,其手段主要表現為:
(1)企業通過關聯交易粉飾借款人財務報表,借款人財務信息不真實、不可靠,信貸人員如不能及時發現企業關聯交易行為,往往會導致交易風險失控,最終形成信貸風險。
(2)銀行難以掌握貸款的實際用途。關聯企業成員通常是分頭融資,統一調度,關聯企業間資金抽調行為十分普遍,這一情況使得銀行難以控制其貸款資金的最終用途,從而難以控制貸款風險。
(3)企業有意逃避監管,貸后檢查失效,風險預警系統鈍化。
2、引發信用膨脹,弱化信貸資源配置功能
一方面,從表象看,關聯企業內各個成員的貸款量雖不是很大,但在從屬企業受控制企業絕對支配的組織架構下,從屬企業對以自己名義獲取的貸款并沒有支配權,往往會被控制企業所挪用,從集團整體角度看,控制企業的貸款量遠遠超過了其原有的授信額度,從而形成該企業的信用膨脹。
另一方面,由于非規范關聯交易的存在,給一些經營業績不佳、沒有多大發展前途的公司一些可乘之機,可以方便地粉飾自己的經營業績,易給外界產生一種繁榮假象,誘導銀行信貸資金向這些企業集中,從而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
3、擔保虛化
集團成員企業通常采用相互擔保形式獲得貸款,包括集團公司為子公司、孫公司擔保,子公司、孫公司為集團公司擔保,子公司、孫公司之間相互擔保。這些相互擔保雖然在形式上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它們之間關聯和控制關系事實存在,被控制的一方對擔保的履行與否完全取決于控制方,實質上,銀行信貸風險通過貸款擔保鏈條在集團企業內部不斷地傳遞,集團企業系統風險未能有效向外分散,債權銀行的貸款在風險鏈中實質處于擔保不足或無擔保的狀態。在債務鏈上,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其沖擊將沿直線甚至網狀傳播,導致一個區域、一批企業出現償付危機。
4、逃廢債務
(1)轉移優良資產。關聯企業轉移資產的方式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控制企業通過非正常交易、無償贈與等方式將貸款企業的有效資產轉移至其他關聯企業;另一方面,控制企業往往通過貸款企業進行改制、資產重組等方式,剝離企業優良資產,組建新的企業,并以此來達到轉移資產的目的。
(2)非正常破產。在將貸款企業的有效資產進行轉移以后,貸款企業往往會主動宣告破產,進行清算。而在清算過程中,控制企業往往又通過將抵押物低價拍賣、增加關聯企業的債權等不正當方法來逃避銀行債權,使得金融機構面臨這樣一種困境:礙于法人人格獨立原則,無法向轉移資產的幕后關聯企業直接追索還款責任。
三、銀行防范關聯企業交易信貸風險的對策
集團客戶已日益成為各商業銀行重要的信貸客戶,其授信總量占比逐步上升,如果管理不到位,其風險較一般非集團企業更大,因此必須提高對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的認識,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避免重蹈“德隆系”等覆轍。
1、做好對關聯企業的統一授信工作
首先,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銀監局頒布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和《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文件做好關聯企業統一授信,嚴把貸款審批關,將貸款防范風險“關口”前移,使貸款風險由被動化解變為主動防范。其次,應在統一授信管理的基礎上,根據個體差異調整對集團客戶授信管理和風險防范的側重點,銀行應理清企業間關聯關系,確定對經濟效益、管理水平較好的企業成員進行授信。
2、建立針對集團關聯企業相互擔保貸款的風險控制機制
證監會的《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對關聯企業擔保做出了規定,銀行業可以借鑒上述規定的相關做法,制定集團關聯企業擔保管理辦法。
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對集團客戶貸款應首選抵押、質押或集團外部企業擔保等方式,盡量避免由關聯企業提供連環保證或擔保,如果接受集團關聯企業保證或擔保,也要設置保證、擔保的限額,以保障信貸資金的安全。
3、切實加強貸后管理
(1)嚴密監控信貸資金流向、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企業投資人和主要管理人員的誠信狀況、關聯企業間的關聯交易行為,防止資產、利潤的非正常轉移。
(2)加強對關聯企業間財務往來的監控,嚴禁使用銀行信貸資金對其關聯企業進行投資,嚴格控制關聯企業間開立銀行匯票,對于申請人和承兌申請人是關聯企業的情況要給予重點關注。
(3)加強企業間關聯交易行為的監督,防止集團成員企業通過關聯交易轉移資產,惡意懸空銀行債權。
(4)建立預警報告制度,要依托商業銀行自身的信貸管理系統和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建立系統的、連續的、反應靈敏的預警機制,便于及時發現早期預警信號,并積極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以防范風險于未然。
4、依法約束關聯交易
為了對非市場原則下發生的關聯交易和利益轉移現象進行有效制約,商業銀行可在貸款合同中設置相應的保護性或約束性條款,如:關聯信息的告知義務及違約責任;重大關聯交易發生前須征得貸款銀行的同意;股東分紅不得超出稅后凈利的一定比例;年度股權投資不得超出某一警戒線或凈資產的一定比例;未經銀行允許,不得出售特定資產,不得進行兼并收購,不得為第三方提供擔保等活動,否則應視為違約,貸款人即可依《貸款通則》第22條規定,加速貸款到期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從而取得控制貸款風險的主動權。
5、建立關聯企業信息共享機制
首先,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覆蓋全行所有信貸業務機構和網點的決策支持、客戶關系管理、信用評級、貸款評估、監測分析、風險管理等系統,并將這些系統通過網絡技術整合到統一的信貸綜合系統中,為防范和控制關聯企業風險提供統一的信息平臺。
其次,銀行監管部門也應充分發揮協調與監管作用,逐步完善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增加集團客戶相關信息模塊,建立各家商業銀行的信息共享平臺。
6、完善關聯交易披露的會計準則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規定,關聯方交易的披露應當遵循重要性的原則。但由于重要性原則的運用更多的要依靠職業判斷,在實際操作中只具有指導性作用,因此有些企業對于一些較敏感的關聯交易該披露而不披露,給相關監管單位造成監管信息的盲點。
今后在制定披露標準時,應考慮以關聯交易金額作為依據,而不是僅僅以關聯交易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程度來確定,在此可以借鑒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標準第十四號備忘錄》備忘錄中“重大關聯交易”(是指發行人與其關聯方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高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高于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百分之五的關聯交易)標準,制定相應披露標準,使信息披露有章可循。
【論文關鍵詞】關聯企業關聯交易信貸風險防范
【論文摘要】現代企業中關聯交易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關聯交易有其積極的一面,但如果監管不到位,不當的關聯交易則會產生風險,給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當局中的風險監管帶來巨大的挑戰。文章從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的界定出發,分析了不當關聯交易給銀行帶來的風險,最后主要從銀行角度出發,提出了防范關聯企業關聯交易風險的建議。
【參考文獻】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 商業銀行 中間業務
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及其在金融領域的運用,電子商務正逐步發展起來。如今,電子支付甚至逐漸取代了現金支付成為重要的支付手段。商業銀行傳統業務也正在面臨著空前的挑戰。謝琳和盧建軍(2003)提出了第三方支付平臺這一概念,介紹了應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電子商務的系統結構和支付流程。第三方支付作為網絡交易中的一種第三方中介,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風險,很好地解決買家與賣家間的信用問題。目前,僅支付寶的平均日交易額已經超過了60億元人民幣,這使任意一家商業銀行都不能忽視第三方支付這一領域。
第三方支付與商業銀行傳統業務存在合作與競爭的關系。第三方支付主要針對小客戶,是對商業銀行大客戶群體的一種補充。第三方支付的發展也有利于改變消費者支付習慣,為商業銀行發展網上支付業務提供基礎。也有些人認為第三方支付的迅猛發展會對商業銀行的業務起到顛覆性影響,尤其是在支付領域上搶占了原本屬于商業銀行的市場份額。因此,關于如何促進第三方支付與傳統商業銀行共同發展的問題一直是研究熱點,也被視為解決兩者間矛盾的有效切入點。
然而,相關學者關于第三方支付與傳統商業銀行關系的研究結論仍然存在巨大分歧,關于兩者如何實現共同發展的研究成果尚不樂觀。因此,商業銀行如何應對第三方支付的挑戰,二者如何共同發展仍然值得深入探討。本文嘗試按商業銀行不同業務領域分析第三方支付對商業銀行的影響,為促進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共同發展提供支持。
一、第三方支付的經營模式與優劣勢
目前,第三方支付尚且沒有明確的定義。從形式上來看,它是具備一定經濟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獨立機構,通過與大銀行簽約提供網絡支付模式而形成的一種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相接口的交易支持平臺。換言之,就是第三方支付企業通過與商業銀行合作,以支付結算功能為基礎,向社會群體提供支付結算和增值業務。第三方支付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向用戶收取基本手續費。第三方支付的具體操作流程就是買方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對選購商品進行支付,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到貨款后隨即通知賣家發貨;待買方收到商品并檢驗合格之后,便通知第三方將貨款轉至賣家賬戶,賣家收到貨款之后交易結束。
(一)第三方支付的經營模式。根據研究機構分析,第三方支付平臺按照經營模式分類可大致分為兩種:PayPal模式與支付網關模式。
1.PayPal模式。在PayPal模式中,第三方支付平臺充當了信用中介角色,不但為銀行完成支付功能,還為用戶提供賬號以便進行交易資金代管服務,完成支付后再定期統一與銀行結算。PayPal模式可分類為監管型和非監管型兩種賬戶支付模式。監管型賬戶支付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買家確認收到商品并檢驗合格之前,為買賣雙方提供暫時保管貨款服務。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就是“支付寶”。而非監管型賬戶支付模式的特征是網上款項的支付以虛擬資金為介質完成,這種方式使得支付的整個過程只在支付平臺系統內部進行循環,其典型代表是“快錢”。
2.支付網關模式。在支付網關模式中,第三方支付作為第三方銀行支付網關,通過與銀行合作,即與多家銀行實現幾十種銀行卡的直通服務,充當起用戶和商家的第三方支付橋梁。這種模式主要特征是注重與銀行合作,并幫助商家吸引更多消費者選擇在線支付的方式。這種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用戶不僅僅是消費者,還有商家與銀行,其收益來自按每筆交易額向商家收取的服務費以及銀行的利益分成。
(二)第三方支付相對于商業銀行的優勢。第三方支付之所以迅猛發展主要原因在于其具備商業銀行傳統業務所不具備的優勢,這種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第三方支付交易成本低。就傳統商業銀行業務而言,不同商業銀行間的業務,例如跨行轉賬、取款等需要按照交易金額支付手續費。而對于第三方支付來說,例如“支付寶”,若運用手機銀行進行金額100萬元以下的跨行轉賬,沒有交易費用,因此其交易成本低。這也是第三方支付迅猛發展、吸引大量用戶的主要原因之一。
2.第三方支付平臺可以減少電子商務交易中的欺詐行為。商業銀行傳統支付方式通常以貨到付款或者是款到發貨的形式完成交易,在這個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信用風險,而第三方支付可以有效解決這個問題。買方進行交易的前提是將貨款打到第三方支付的賬戶內,支付平臺會保留貨款直到消費者收到貨物并驗貨,才會將貨款轉至賣方賬戶中。同時,交易雙方的詳細交易記錄還會在第三方支付平臺內保存,這可以防止交易中任意一方的抵賴行為,還可以為后續交易中可能出現的售后問題提供證據。
3.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資金流動性強。對于消費者來說,大家都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放入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收益很低,用戶又不能把存款全部轉化為定期存款或者是理財產品。因此第三方支付是用戶的很好選擇。例如,存入“余額寶”的資金除收益率高于銀行活期存款收益率外,同時具有非常強的流動性,用戶可以隨時轉入或轉出資金。
(三)商業銀行相對于第三方支付的優勢。第三方支付雖然發展迅猛,但它仍然不能顛覆商業銀行的統治地位,因為商業銀行也具備第三方支付平臺不具備的優勢:
1.商業銀行服務具有主動性,可以提供最終的支付服務。第三方支付企業在消費者、商家與銀行之間充當著一種中介,用戶若想以第三方支付為媒介完成交易,必須以在銀行開設賬戶并存入資金為前提。換言之,銀行是一切交易的起點。第三方支付想要提供服務也必須與銀行建立合作關系。因此,銀行在交易中占有主動權。當出現了不利于銀行的局面時,銀行可以選擇終止與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合作。
綜上,第三方支付平臺憑借其優勢與資源,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信用卡網上和移動收單業務,分流了信用卡用戶,對商業銀行線下收單業務收入造成了較大影響。
(三)對中間業務的影響。資產業務、負債業務以及中間業務是商業銀行傳統業務的主要組成部分。其中,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所占比重非常大,將近80%,而中間業務占比就相對較小,但近年來中間業務占比也有了上升的趨勢,拓展空間非常廣闊。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廣義上講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或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主要包括結算清算業務、理財、資產托管、擔保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主要業務有轉賬付款、信用卡還款、手機充值、基金代銷、資金托管等,基本涵蓋了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因此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沖擊比較大。
1.擠壓銀行支付結算業務和收付業務。根據艾瑞咨詢數據,我國互聯網用戶最常使用的支付方式是網上銀行直接支付以及第三方網上支付,而第三方支付所占比重最大。且大部分用戶偏好選擇快捷支付和賬戶余額支付的方式進行付款,只有小部分用戶選擇跳轉至銀行卡進行支付業務。這說明,用戶的支付習慣已經發生了改變,在互聯網支付方面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相比缺乏競爭力。
單從手續費的角度來看,第三方支付企業在發展初期采用免手續費的方式進行市場拓展,這一舉動為第三方支付積累了大量用戶,同時也減少了客戶使用商業銀行網上銀行的頻率。隨著市場占有率的提高,“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改變策略,開始對電腦端轉賬收取小額手續費,而手機端仍然是轉賬免費策略。面對第三方支付的挑戰,商業銀行自2014年8月開始下調網上銀行轉賬手續費,2016年2月底又對手機銀行轉賬手續費進行了調整。
通過對建設銀行、“支付寶”以及“財付通”三個平臺轉賬手續費的對比可知(見表2),自商業銀行進行價格調整以來,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優勢已不那么明顯,但仍然存在著一些優勢。比如“財付通”具有在規定額度內免收手續費的特點,且“支付寶”與“財付通”都可以對到賬時間進行選擇。這種快捷且低成本的產品對客戶具有極大的吸引力。
2.沖擊基金代銷業務。銷售基金和保險業務一直以來是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主要收入來源。同時商業銀行由于具備良好的信譽保障機制,在基金代銷領域一直處于壟斷地位。但自2011年6月起,隨著中國證監會放寬了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支付寶”“財付通”“快錢”等先后取得了第三方基金銷售牌照,大量客戶選擇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購買基金。較低的手續費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主要優勢之一。以“天天盈”為例,其手續費是正常費率的4折,而銀行代銷基金手續費卻是正常費率的8折。同時,用戶還可以將原本存放在各行的閑置資金用來購買基金,這一行為實現了資金的跨行歸集。近年來,商業銀行在基金代銷數量方面雖有所增長,但其收益卻在下降,這與第三方支付平臺搶占市場有很大關系。
以“余額寶”為例,由于“支付寶”客戶群體非常大而且客戶粘性也非常強,這就使“余額寶”在非常短的時間內就得到了廣泛使用。同時,由于其募集資金的規模龐大,與其他貨幣市場基金相比,“余額寶”的基金公司管理費率、銀行的托管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都比較低(見表3)。這也是其吸引廣大用戶,市場份額不斷擴大的原因之一。
三、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第三方支付對商業銀行傳統業務造成挑戰的同時,也推動著商業銀行進行業務轉型與創新。從商業銀行存款業務、貸款業務以及中間業務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得出,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存在著競爭與合作的關系。第三方支付會對商業銀行活期存款造成分流,挑戰定期存款和理財基金;搶占小微企業貸款份額,分流信用卡用戶;擠壓支付結算業務、基金代銷業務等。但另一方面,商業銀行通過與第三方支付企業合作,減少了小微企業貸款給銀行帶來的運營成本,還能促進商業銀行網上銀行業務的發展。
(二)政策建議。
1.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推進小微企業信貸業務。第三方支付平臺針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業務有效彌補了小微企業在融資方面的不足。商業銀行通過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可以掌控資金流與信息流,在風險控制基礎上實現針對小微企業信貸的新模式。在新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臺可以彌補資金不足的劣勢,商業銀行也可以提高盈利水平,實現業務的多元化,最終達到促進第三方支付平臺和商業銀行共同發展的目標。商業銀行也應該改善自身服務質量,使得服務更加人性化。比如,商業銀行可以在合理程度內使得貸款審批程序更加簡單、審批時間更短,充分考慮小微企業需求,積極拓展小微企業貸款業務。這將大大提高商業銀行在小微企業信貸業務市場中的競爭力。
2.創新中間業務,實現產品人性化。中間業務尤其是支付結算收入是商業銀行盈利的重要來源之一。隨著社會的發展,虛擬化成為人們娛樂方式的發展趨勢。這一生活方式的轉變,使支付業務的利潤變得引人注目。第三方支付平臺憑借著較低甚至免費的支付價格開展支付業務,操作流程簡單便捷,成本低廉,得到廣大消費者的喜愛。但是,雖然第三方支付的迅猛發展對商業銀行造成了挑戰,分流了市場,但是商業銀行在支付領域的核心地位仍然未被動搖。為了應對第三方支付的挑戰,商業銀行應該積極推進中間業務領域的創新,為客戶提供方便、安全的能滿足客戶多元化需求的產品。
3.推進與拓展資金托管業務。隨著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結算服務量的增加,沉淀資金也隨之增加。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機構不能辦理存款、結算業務,不是金融機構,大部分第三方支付企業選擇與銀行合作,進行資金托管。通過積極吸收第三方支付平臺備付金存款,商業銀行拓寬了負債來源,為商業銀行增加低成本銀行存款提供了重大發展機遇?!爸Ц秾殹蹦壳耙呀涍x擇了中國工商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這為工商銀行帶來了大量沉淀資金。其他商業銀行可以參考這一途徑,并且在此基礎上雙方合作還可以進一步拓展到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等方面,這有利于雙方共同發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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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關鍵字]:證券信用交易/法律規制/融資/融券
[論文正文]:
2006年7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并于8月1日正式實施,這標志著備受投資者關注的證券信用交易方式正式登陸我國證券市場。雖然證券信用交易在海外發達國家或地區的證券市場上歷史悠久,且有成功的發展經驗與監管經驗,但在國內尚屬一項制度創新。為保證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成功實施,有必要對海外證券信用交易規制進行比較研究,并從中探尋出對我國有益的經驗以便借鑒。
一、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透析
(一)證券信用交易的內涵
證券信用交易是海外證券市場普遍而成熟的一種交易制度。在對“證券信用交易”的認識上,各國或地區的定義略有不同。日本《證券交易法》規定信用交易是指:證券商對客戶授予信用而為有價證券買賣及其他之交易。我國臺灣地區所謂的“證券交易法”則將信用交易稱之為“有價證券買賣的融資或融券”,即指客戶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借入證券賣出的交易活動,又稱為融資融券交易。
在法學理論上,證券信用交易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證券信用交易可包括其所涉及之買賣雙方給予的信用(如期貨交易、期權交易)、由證券商給予顧客之融資融券的信用(如融資融券交易)、由銀行貸款給顧客從事購買或持有證券或給予其他以證券為擔保之貸款及證券買賣之選擇權(如證券抵押貸款)等;從狹義上說,證券信用交易則是指證券商或證券金融機構對顧客的融資融券業務。本文所指的亦是狹義上的證券信用交易,主要包括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種形式,以下分述之。
融資交易即“借錢買證券”,也叫保證金多頭交易,是指當投資者預計證券價格上漲并想買入證券時,通過證券信用交易方式,按照初始保證金[i]的水平預交一部分價款,其余差額由證券商墊付,同時買進證券,等證券價格上漲后,再高價賣出證券將所借價款還給證券商,從中賺取收益的交易方式。在這種交易方式下,投資者所購證券需作為所融通資金的擔保存于證券商處,如因證券價格下跌,擔保品的價值降低而使其達不到維持保證金[ii]水準時,投資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交維持保證金,否則證券商有權處理擔保品;融資期限屆滿后,客戶必須償還證券商墊付的款項及其利息,也可以隨時委托證券商賣出融資購進的證券,以所得價款償還。
融券交易即“借證券來賣”,也叫保證金空頭交易,是指當投資者預計證券價格下降時,借助信用交易方式,向證券商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后由證券商墊付證券,同時將證券出售,等價格下跌后,再低價買進證券還給證券商,從中賺取差價收益的交易方式。在這種交易方式下,投資者賣出證券所得價款不能提取,必須將其留存作為融券的擔保,如委托賣出的證券的價格上漲,投資者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要求追加保證金,當證券價格下跌到投資者指定的價位時,證券商將會為投資者買回證券;約定期限屆滿時,無論證券價格是否下跌,投資者都必須償還證券。
目前,在海外主要證券市場上,證券信用交易業務是證券公司的一項常規和成熟業務。據統計,國外證券商通過融資融券取得的收入在其總收入中占比都達到15%以上的水平,美國證券行業信用交易的保證金貸款收入占手續費收入的38%左右,日本信用交易量占總交易量的百分比為20%。[iii]由此可見,證券信用交易已成為海外證券市場的一種常規交易方式。
(二)證券信用交易主要法律要素
基于交易的信用有三個要素,即信用關系主體、信用載體及信用制度規則,[iv]引申到法律層面上,證券信用交易體現為如下三大法律要素
1。信用交易法律關系主體
信用作為一種隱形契約,其特征表現在它是維護交易雙方利益的,但并沒有出現在交易雙方的正式契約中,而是作為一種雙方心照不宣的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制度規則隱含在正式契約中。信用交易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就是交易活動中的交易雙方,其中,轉移信用的一方交易者為授信者,而接受信用轉移的另一方交易者為受信者。根據信用這一隱形契約,授信方取得一種權利,受信方承擔相應義務。在實際操作中,證券信用交易法律關系的主體至少包括如下三大類:(1)信用的提供者,主要包括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銀行;(2)信用的接受者,主要包括證券商、投資者個人和機構投資者;(3)信用的監管者,包括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業自律組織、中央銀行等。
2。信用交易法律關系客體
信用以及信用關系在交易中是通過信用客體反映出來的。這一客體可以是內化在交易雙方行為中的價值準則,也可以是帶有非正式契約性質的口頭承諾或者基于完備的制度規則的各種信用工具。證券信用交易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可以作為信用交易對象的證券,包括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同時也并非所有的證券都可以成為證券信用交易的客體,一般而言,只有在交易活躍的全國(地區)性證券市場交易的證券才可以成為交易的客體。
3。信用交易的制度規則
證券信用交易的發生和完成都是通過一定的契約關系得以表現的,而這些契約的履行和遵守都必須依靠一套完整的信用交易制度規則,否則雙方無平等對話的基礎,信用交易就無法完成。在信用交易中,制度規則主要包括正式制度規則與非正式制度規則。正式制度規則主要包括保證金比例的規定、信用交易賬戶的設置、融資融券額度、融資融券期限、資券來源、償還日期和利息等;非正式制度規則主要包括各個國家或地區對證券信用交易的監管哲學及監管模式等。
(三)證券信用交易的法律關系
證券信用交易作為一種重要的證券交易方式,其運作中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在證券信用交易產生的各類民事法律關系中,最為重要的是以下三類: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的委托法律關系、借貸法律關系及擔保法律關系。
1。委托法律關系
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是投資者進行證券信用交易的前提。投資者欲向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必須先按證券公司的要求開立保證金賬戶,并存入一定金額的保證金(資金或證券均可),再委托證券公司為其融資融券。需要說明的是,這種保證金賬戶不同于投資者進行一般證券交易時所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保證金賬戶是為了保障證券公司在證券信用交易中所享有的債權的實現所設立的,為證券信用交易所獨有。因此,投資者在證券公司處開立保證金賬戶,從而形成雙方之間的委托關系,它是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資金或證券的前提。
2。借貸法律關系
在證券信用交易過程中,證券公司按照證券信用交易合同的約定,借貸一定資金或證券給投資者,投資者在完成證券交易后,負有向證券公司返還相同數量的資金或證券及約定利息的義務,因此,雙方之間形成了以一定資金或證券為標的的借貸法律關系。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是證券信用交易中的基礎法律關系。在該種合同層次上,證券商有權在合同屆滿后收回所借出的資金或證券,并要求投資者支付利息;同時,證券商有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向投資者借出確定數額的資金或證券,投資者對所借入的資金或證券享有使用權,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歸還所借入的資金或證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3。擔保法律關系
投資者向證券商交納保證金后融資買入證券或者融券變現價款,從而使證券商對保證金和證券、價款享有一定的質權。投資者進行證券信用交易,除必須交納保證金外,其融資所購入的證券或者融券所賣出的價款也必須存放在證券商處,從而在當事人之間形成質押。如果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這種擔保法律關系依法有效,那么證券商就有權在投資者賬戶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強行平倉或者將投資者資金賬戶上的資金劃入公司賬戶,同時負有妥善保管、保證投資者賬戶上的證券不因其保管不善而滅失的義務;投資者則有權要求證券商妥善保管作為質物的證券,并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有義務及時追加資金作為相應的擔保。另外,在一般擔保法律關系中,擔保權人不能對擔保品進行使用收益。而在信用交易中,授信人可以將融資的擔保證券作為融券的標的出借給其他投資者,或者用于向金融機構貸款、融資的擔保;對于融券的保證金及賣出價款,既可以向其他投資者進行融資,也可以作為向其他金融機構融券的擔保。
二、海外證券信用交易的立法監管
證券信用交易最早產生于17世紀初的荷蘭阿姆斯特丹。[vii]經過300多年的發展,在證券市場比較成熟的國家或地區,證券信用交易在金融活動中不斷得以發展和完善,同時也日益形成了較為規范與完善的法律規制體系。以下選取美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證券信用交易監管法律體系予以簡介。
(一)美國
作為全球最為發達的證券市場,美國證券信用交易的法律監管體系充分體現了立法、監管、自律三位一體的特色。這種結構充分顯現了市場化融資模式的特點:監管機關主要在立法、規則等方面提供強制性管理,而其他方面則由民間經濟主體根據市場經濟原則來決定。在這種監管模式下,證券信用交易呈現分散授信的特點。
1。有關法律規范
在美國現行體制中,規范證券信用交易活動的最基礎性規范是《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934年證券交易法》第7條規定:“聯邦儲備委員會有權調查和維持保證金比例,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經會員做交易的證券商,對上市證券及柜臺市場的保證金交易非依規定不得給予信用;銀行及其他證券商對購買與持有證券提供信用時不得違反規定?!痹诖嘶A上,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授權,還專門制定了規制證券信用的四個規則:(1)T規則(RegulationT),適用于證券商。它規定證券商對顧客信用交易的貸款不得超過供抵押證券的最大貸款價值。(2)U規則(RegulationU),適用于銀行。它規定商業銀行以直接或間接的證券擔保方式提供的用于購買或持有政府的債券,其數額不得超過證券的最大貸款價值。(3)G規則(RegulationG),適用于證券商和銀行以外的其他貸款人。它規定凡直接或間接以上市證券為擔保提供的用于購買或持有證券的貸款都要受法定保證金比率的限制。(4)X規則(RegulationX),適用于借款人。它規定貸款方違反上述規則時,借款人向其借款也屬違法;為防止投機者從國外借款以逃避國內管理,它規定向國外借款亦受保證金比率約束。1998年4月1日,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實施了新修訂的證券信用交易法律規制,對T規則、U規則和X規則進行了調整,同時廢止了G規則。[viii]以上兩部法案及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制定的T規則、U規則和X規則共同構成了美國信用交易制度監管的法律基礎。
2。有關資格限制
(1)客戶資格。美國的證券法規并不要求開立信用賬戶的人具備特殊資格,其對開戶的規制主要表現在資金要求與程序要求上。其中,資金層面一般由各交易所自行規定,如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客戶開立信用賬戶至少在其賬戶中維持2000美元以上的凈值,即除非客戶在其賬戶存有相當的資金,否則紐約證券交易所會員不得對其提供任何授信,以防止該客戶賣空。在程序方面,美國規定,客戶開立信用交易賬戶時需填寫社會安全卡號碼、姓名、住址等資料,并簽訂融通協定(CreditAgreement)、質押協定(HypothecationAgreement)以及同意出借協定(LoanConsentAgreement)。
(2)證券商資格。根據美國的有關規定,持有客戶有價證券的證券商只要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5條有關凈資本的規定,就具有辦理信用交易的資格。而非持有客戶有價證券的證券商只能以持有客戶賬戶的證券商的名義收受客戶款項和證券,所以也被稱為引介證券商(introducingbroker-dealer)。
(3)證券資格。根據T規則第220。2條的規定,可作為信用交易的有價證券包括:已在國家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權益證券和債券證券);店頭可融資股票(經美國聯邦準備制度理事會認可的有價證券);店頭可融資債券以及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注冊的開放式或單位投資信托基金。
(4)保證金規定。證券信用交易的保證金分為初始保證金與維持保證金。《1934證券交易法》第7條規定了聯邦儲備委員會有權調整初始保證金與維持保證金的比例。據此,聯邦儲備委員會制定了T規則,規定每一賬戶最大放款額度為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有價證券總市值之50%。如果客戶欲超越授信額度買賣證券,必須在T+5日內將超越逾額一半的資金存入信用賬戶。對于維持保證金,T規則未作規定,目前主要由各證券交易所自行確定。如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定融資的擔保維持率為市價的25%;融券的擔保維持率為市價的30%,如市價低于5元,則融券的擔保維持率為市價的100%。實務中,各證券商一般將兩者的擔保維持率同時提至30%。
(5)融資資金來源。美國證券商對客戶融資資金的來源主要有:各證券商自有資金;信用賬戶中的貸方余額,即客戶融券放空所繳納的保證金及賣出所得的價款;證券商向各商業銀行貸款。證券商可將融資客戶的證券質押給銀行向其貸款,但根據U規則的規定,其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質押證券價值的50%。
此外,《1934年證券交易法》還確定了若干質押原則,主要有四:一是除非證券商受到客戶的個別授權并載明于質押協定,證券商不得將其個別客戶的有價證券混合向銀行質押;二是絕對禁止證券商將客戶賬內的有價證券與自有賬戶的有價證券混合向銀行質押;三是證券商向銀行質押的有價證券總值不得超過客戶賬戶借方余額的140%,超過140%的部分為超值保證金有價證券,該超額部分的有價證券應當分離保管;四是客戶賬戶借方余額是客戶對證券商的總負債,因此,證券商以客戶有價證券向銀行質押所取得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該負債金額。
(6)融券的借券來源。美國證券商對客戶融券的借券來源主要有:客戶保證金賬戶因融資買進為擔保的有價證券;證券商自有庫存及投資買進的有價證券;通過借貸制度向其他兼營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證券商或有價證券保管業務的商業銀行借貸的有價證券,但必須以現金、有價證券、可轉讓銀行存單、不可撤銷信用證等作為擔保;客戶現金賬戶中的有價證券以及客戶的超額保證金有價證券,但前提是證券商與客戶已達成協議,并約定向客戶支付一定的對價。
(7)對賣空行為的監管。為防止利用信用交易壓低證券價格、操控市場行為的發生,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于1938年制定了X規則。X規則第10A-1、10A-2條規定,禁止經紀人或者交易商以低于最后一次交易的價格進行賣空,除非最后一次交易的價格高于前面的價格,否則將不允許按與最后一次售價相同的價格進行賣空。也就是說,融券賣空者賣空的價格至少要比近期的售價高。這樣的規定有利于防止市價走低時賣空者的拋售行為,從而避免“跳水”情況的出現。
(二)日本
日本的證券信用交易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為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個層次為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融資融券的信用交易。前者被稱為“信用交易”,即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設賬戶并按規定交納一定比率的保證金后,可以自證券公司處融資或者借券進行交易。投資者既可以以自己所擁有的現金或者股票償還債務,也可以做相反的買賣計算差價來結清頭寸。這一交易形式與美國的保證金交易并無不同。后者被稱為“貸借交易”,即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后,若在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時自有資金不足或者股票不夠,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融通。在證券信用交易監管方面,日本的監管體制呈現出濃厚的政府監管色彩。這種監管模式,有利于證券監管部門及時掌握證券市場信用交易的動態,也為政府及時進行宏觀調控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在此監管模式下,證券信用交易呈現出集中授信的特點。
1。有關法律規范
與美國相比,日本的法律監管體系要簡單得多。日本1954年正式實施的《證券交易法》[x]肯定了證券信用交易,此后經多次調整,逐步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證券信用交易制度。日本《證券交易法》第49條、第51條、第54條、第130條、第156-3條、第156-7條、第156-8條、第205條、第208條都對證券信用交易作了規定,輔之大藏省[xi]制定的《有關證券交易法第49條所定交易及保證金》和日本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受托契約準則》、《信用交易及借貸交易規則》等規章,再加上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制定的相關管理辦法,構成了日本證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規范體系。
2。有關資格限制
(1)客戶資格。一般而言,日本本國公民凡經辦妥信用交易賬戶開戶手續并能繳納一定金額保證金的,都可進行信用交易,不受任何限制。日本本國投資者申請開戶的,應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填寫并提交不同格式的“信用交易賬戶開設申請書”,經證券公司或其分公司經理嚴格審查核實后,由客戶在“信用交易賬戶設定的約諾書”上簽名蓋章,方完成開設信用交易賬戶的手續。在日本,由于對開戶資格的審查十分嚴格,因此實際上多為證券商主動選擇條件優良的客戶,而很少有客戶主動申請開立信用交易賬戶的。
(2)證券商限制。在日本,只要證券商的自有資本比率大于120%,就可以承做信用交易。自有資本比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自有資本比率=自有資本/風險性資產(市場風險+交易對象風險+基礎風險)此外,一些證券商還要受“貸借交易基準額算定基準”的限制,并根據這一基準計算其可融資的額度,從而避免信用過度膨脹。
(3)證券資格。日本證券界的大多數人認為,信用交易不適宜于小額資本公司的證券,資本較大公司的股票才適合進行信用交易。因而,法規對能進行信用交易的證券種類作了較嚴格的限制。目前日本信用交易的證券僅限于上市股票中有股利分配的優良股票,如東京證券交易所規定,可以進行信用交易的股票以第一市場上市股票為限,第二市場(創業板)上市股票、外國法人發行的股票、新股認購權證以及附新股認購權的證券都被禁止從事信用交易。貸借交易的標準則更為嚴格,第一市場中的上市股票雖可為信用交易,但其中證券金融公司可為融資融券的股票要比實際數量小得多。
(4)保證金規定。為抑制資本過少者進行信用交易,日本于1969年出臺了最低保證金制度,規定委托保證金最低額度為15萬日元,1972年又提高為30萬日元。委托保證金可用現金,亦可采用證券折價方式。但保證金中現金須占一定比例,且有關部門會根據市場情況調節現金在保證金中所占的比例以及證券折抵成數。日本《證券交易法》第49條規定了最低法定保證金比例為30%,具體比例由大藏省確定。此外,各證券交易所可以在大藏省所定比例之上,根據市場情況對全部或部分股票的保證金比例進行調整,報大藏省核準后實施。由于初始保證金比率被大藏省作為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手段,因此變動比較頻繁。從1986年至1990年,初始保證金變動了10次,幅度從30%-70%不等。而維持保證金則被控制在20%左右,并且當借方信用賬戶中的現金、證券凈值低于該比例時,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繳足。
(5)融資融券額度。日本證券公司對客戶辦理信用交易融資融券沒有限額,客戶按照要求交納了委托保證金就可以給予其融資融券。相反,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融券則受額度限制。證券金融公司根據《貸借取引基準額度算定基準》,通過對市場上供需的適度規模、證券市場狀況及金融情勢等的分析,確定給予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基準分配額、短期分配額、預備分配額,并根據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信用交易狀況隨時進行調整。但當股票發生下列情形,即被認定為“注意股票”,證券交易所將每日公告其融資融券數量及余額:信用交易融券總余額占融資余額的60%;信用交易融券總余額占上市總股份數的10%,且融券總余額在500?1500萬股;信用交易融資總余額占上市股份數的20%(上限為3000萬股,下限為800萬股);某種股票每日股價變動達到漲跌限制幅度50%且持續2-3日以上;市場成交量占上市股份總數的20%左右并持續2-3日以上。如果“注意股票”被公布后,其市場狀況及信用交易情形沒有發生改觀,證券交易所將公布及實施適當限制措施,包括提高保證金率或現金擔保率或降低抵繳保證金股票的折價成數等;若仍無法抑制股價的暴漲暴跌,則停止該股票的信用交易。
(三)我國臺灣地區
我國臺灣地區的證券信用交易制度雖然建立較晚,但卻是世界上證券信用交易最為發達的市場之一。自1980年臺灣地區第一家證券金融專業機構??復華證券金融公司??創立以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臺灣地區整個證券市場之信用交易比例不斷提升。臺灣地區的證券信用交易雖然承襲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但其顯著特點是形成了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均可融資融券的“雙軌制”模式。
1。有關法律規范
臺灣地區的證券信用交易法律監管體系基本上是由臺灣地區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來實施法律監管。至今形成了以所謂的“證券交易法”(第43條、第60條、第61條、第175條、第177條)為基礎、以“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兩部行政法規為雙翼、以臺灣地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和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所制定的“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等具體規定為補充的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監管體系。臺灣地區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等機構圍繞上述大量的操作辦法和管理規章,從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投資人、銀行四個主體業務的各個方面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同時,證券金融公司依據上述規范制定的具體操作規則,如“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等,對證券信用交易活動亦有指導作用。應該說,臺灣地區有關融資融券的法律、法規以及業務規則是非常完備全面的,這為臺灣地區證券信用交易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法律與制度基礎。
2。有關資格限制
(1)客戶資格。在臺灣地區開立信用交易賬戶須具備以下條件: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的居民或以法律組織登記的法人;開立受托買賣賬戶滿6個月;最近一年內委托買賣成交10筆以上,累計成交金額達所申請融資額度的50%;年所得與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額度之30%。程序方面,投資者開立信用賬戶時應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原件或法人證明文件到證券公司簽訂“信用賬戶申請書”和“融資融券契約書”,并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一起由證券公司初審后轉交證券金融公司。開立信用賬戶后,投資者才可以委托該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2)證券商資格限制。在臺灣地區,證券公司須獲得許可證方可直接給客戶提供融資融券的服務。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具備以下條件的證券公司才能直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公司凈值新臺幣2億元;經營有價證券經紀業務屆滿兩年;最近兩年度結算有營業利潤及稅前純益;最近三年未受臺灣地區“證管會”停業或撤銷分支機構的處分;最近三年未曾受證券交易所停止或限制買賣的處分;已訂立業務章程,并設置專賣單位,指派專任人員不得少于5人;增提營業保證金至新臺幣1。5億元。(3)證券資格。臺灣地區對適用信用交易的證券作了嚴格的限定。能成為信用交易標的的證券一般包括以下兩類:一類是股票上市半年以上、每股市價在票面價值以上并且為第一類上市普通股股票,或者最近一年營業利益及稅前純利占實收資本額的比例均達6%的第二類上市普通股股票;另一類是受益憑證上市滿半年,由證券交易所報經主管機關核準公告可為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
(4)融資融券余額限制。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所特別明確規定了融資融券股票的全市場余額限制,即每種股票融資余額和融券余額都不能超過其上市或上柜總股數的25%。單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余額不能超過其凈值的250%,對每一證券的融資余額不能超過其凈值的10%,融券余額不得超過其凈值的5%。當某種證券的融券余額達到融資余額時,證券金融公司或者辦理融資融券的證券公司應立即停止融券,否則將受到違規處罰。
(5)保證金比率調整。臺灣地區的信用交易保證金比率由“證管會”在“中央銀行”授權的范圍內,視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的漲跌幅度進行逐級調整。總的來說,臺灣地區保證金比率的調整十分頻繁,而且其融資保證金比率隨股價指數的上升而上升,融券保證金比率則隨著股價指數的上升而降低。
三、海外證券交易規制的比較研究
在海外發達及新興證券市場上,由于證券信用交易有極強的路徑依賴,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文化背景、法律背景以及政府理念及市場完善程度的不同,決定了不同交易模式與監管模式的選擇。對海外證券信用交易規制的比較研究,有利于梳理出海外不同證券信用交易規制的特征,并提煉出對我國有益的經驗。
(一)海外證券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較
證券信用交易包括證券公司向客戶的融資融券和證券公司為獲得資金、證券的轉融通兩個環節。這種轉融通的授信有集中與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的模式下,這種轉融通由專門的機構如證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這種轉融通由金融市場中有資金、證券的任何主體提供。根據轉融通授信模式的不同,證券信用交易分為以下三種模式
1。分散信用模式。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在這種交易模式中,監管當局在活躍市場的同時,從有效防范風險的目標出發,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交易規則。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圍內,證券信用交易完全由市場的參與者自發完成。在證券信用交易的資格上,幾乎沒有特別的限定,任何人只要資金富裕就可以參與融資,只要是證券的擁有者就可以參與融券。在這種證券信用交易的模式下,無論是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還是證券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的轉融通都是由各市場主體通過市場化的自發方式進行的,不需要設立專門從事信用交易融資的機構。但是,該模式建立的前提是必須擁有一個高度發達的金融市場。
2。集中信用模式。這種模式以日本、韓國為代表。在這種模式中,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證券抵押融資上被分隔開,由證券金融公司充當中介,證券金融公司居于排他的壟斷地位,嚴格控制著資金和證券通過信用交易的倍增效應。[xiv]也就是說,在證券公司對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的同時,設立半官方性質、帶有一定壟斷性的證券金融公司為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以此來調控流入和流出證券市場的信用資金和證券量,對證券市場信用交易活動進行靈活機動的管理。這種證券信用交易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證券抵押和融券的轉融通完全由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來完成。這種職能分工明確的結構形式,確實便于監管證券信用交易,也與金融市場的欠發達相適應。其缺點是禁錮了其中每一個層級的多元化發展,損失了一定的效率。
3。雙軌制信用模式。這種模式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臺灣地區的證券信用交易制度采用的是雙軌制,即證券金融公司與未自辦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存在關系、與自辦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存在轉融通關系。另外,因為資金與證券的調度,證券金融公司之間也可以有轉融通的關系。所謂的“雙軌”即:第一軌是由證券金融公司與委托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以便前者為后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而未自辦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則居于“”地位。凡這類證券公司可與證券金融公司簽訂《契約》,由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第二軌是由自辦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對投資人融資融券,若其資金或者有價證券不足時,再向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轉融通。凡這類證券公司可與證券金融公司簽訂《轉融通契約》,由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資金和轉融通證券。我國臺灣地區采用雙軌制信用模式是源于并不完全成熟的證券市場環境,同時其監管層防止市場劇烈波動、抑制信用交易中過度投機活動的監管理念,也在客觀上促使他們對信用交易實行更為嚴格的監管。
(二)海外證券信用交易法律規制的比較
在海外證券信用交易模式呈現多樣化分野的同時,在不同交易模式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證券信用交易法律規制也呈現不同的特色。
1。美國證券信用交易法律規制的特點
美國證券信用交易的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集中立法管理型的特點。其法律規制的詳盡完備、監管機構的各司其職、證券市場的高度發達、金融體系的相對穩定,促成美國建立了世界上較為成熟的證券信用交易制度。在一貫秉持自由競爭市場化原則的美國監管者眼中,他們信奉市場是最好的管理者,只是在自發形成的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基礎上,從活躍市場和有效防范風險的目標出發,通過法律和規則的形式,對證券信用交易制度在總體上進行規范和管理。在法律和規則所限定的范圍內,證券信用交易則完全由市場的參與者自發完成。美國市場化的運作模式并不意味著美國的證券監管部門對信用交易持放任態度。相反,美國是世界上信用交易監管最為完善的國家之一,頻繁而巨額的信用交易活動沒有導致市場危機的發生,這從側面體現了美國信用交易制度的完善和監管措施的得力。
2。日本證券信用交易法律規制的特點
相較美國而言,日本證券信用交易的監管模式就顯得謹慎得多,其在風險控制方面采取了諸多措施。由于日本采用的是單軌制證券信用交易模式,證券市場與貨幣市場之間的渠道并未完全開通,聯系二者的是證券金融公司,因此,這種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非常有利于政府監管部門進行總體上的監控。與這種集中授信模式相對應,日本證券信用交易立法和監管的目的在于防止市場的劇烈波動、抑制信用交易中的過度投機活動,相對而言具有較為濃厚的政府管制色彩。在具體運作上,日本證券主管部門直接介入證券信用交易的各個具體環節進行管理,重資格審批與額度控制的硬指標,如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有額度限制、設立“注意股票制度”、強調信用交易相關資料的揭示等。
3。我國臺灣地區證券信用交易法律規制的特點
與日本的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相似,我國臺灣地區承襲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設置了證券金融公司,但臺灣地區的證券金融公司突破了日本封閉的融通模式,將證券信用交易的服務范圍擴大到普通投資者,形成了雙軌制證券信用交易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投資者既可以通過有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開展信用交易,也可以直接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證券信用交易。近年來,臺灣地區證券市場雖獲快速發展,但其新興市場特征明顯。為防范證券信用交易風險的出現,臺灣地區的證券監管當局秉持了其一貫的謹慎監管原則,在構建證券信用交易完備法律體系的基礎上,特別強調風險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在客戶資格、證券商資格、證券資格、融資融券余額限制等方面均有嚴格的規定,從而大大提高了入市的門檻,充分規避了證券信用交易的風險放大效應。
四、簡短的啟示
考察海外發達國家或地區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形成歷史,我們可以看到,由于世界各國或地區經濟發展的階段和水平不同、社會經濟體制和歷史過程的差異,形成了各具特色也是最適合自己市場實際情況的證券信用交易模式,而在不同交易模式的基礎上形成了不同的監管特色。應該說,不同的交易模式各有其特點與合理性。在金融市場發達、體系完備的國家或地區,市場化模式具有更大的效率優勢;而在金融市場基礎薄弱、配套制度不夠健全的國家或地區,專業化的集中授信模式則更有助于防范風險,并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健發展。但從根本上講,并沒有哪一種模式能夠完美無缺地適用于任何證券市場。一個國家或地區采用的信用交易模式,必然是與該國或地區的社會、法律、文化背景以及市場監管理念相契合的。
因此,我國證券信用交易模式與監管模式的選擇,也應在考察海外證券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本土化的選擇。需明確的是,在進行本土化選擇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1)在我國證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選擇上,可充分借鑒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成熟經驗,同時亦應結合我國新興證券市場的特點,選擇符合我國實際的本土化的交易模式。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仍處于新興加轉軌階段,市場運行機制尚不健全,法律監管體系還不完善,各市場參與主體尚未成熟且很難準確把握各自在市場中的合理定位,證券市場存在較大的系統性風險,信用機制也還沒有真正建立,[xv]我國目前還不宜移植分散授信模式。如果我們硬要把高度市場化的分散授信模式簡單移植過來,那么其結果必然是“水土不服”。雖然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散授信模式并不適合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但該模式仍然是全球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發展的趨勢,美國也是證券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的典范。這種模式制定了簡單但嚴格的法律約束體系,鼓勵各種金融機構激烈競爭,以推動信用交易的發展,這就為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指明了方向,也是該模式值得我國證券信用交易制度借鑒的地方。與分散授信模式相比,由于國內證券市場的情況與日、韓等國相仿,因此,集中授信模式更適合目前我國市場的現狀。但我國的證券市場十分復雜和獨特,簡單地模仿日、韓等國的模式同樣也行不通,必須在制度的設計上進行本土化的創新,以避免證券信用交易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南轅北轍的情形。
(2)作為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創新,證券信用交易在現階段我國證券市場上的適時推出,對我國整個金融業尤其是證券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證券信用交易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信用交易與現貨交易的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證券的供求彈性,有助于穩定證券價格,完善股價形成機制,為投資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和規避投資風險的渠道;另一方面,證券信用交易又具有投機特性,其中隱含著諸多的風險因素,如不規范的信用交易操作會造成金融體系的風險、證券信用交易的助漲殺跌效應會導致股市波動幅度加大、證券信用交易創造的虛擬需求會引發銀行擴大信用規模、證券信用交易的投機性會增加投資者及券商的風險,等等。因此,證券信用交易并不僅僅是一種簡單的交易創新,更是證券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性變革。為防范證券信用交易風險的出現,我們需積極借鑒海外證券信用交易監管的成功經驗,構建我國證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規制體系,并積極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設,以促進證券信用交易在券商第三方存管全面完成之后健康、平穩地推出。
注釋
陳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學院教授、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律與比較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i]在證券信用交易開始前,投資者只有按證券商所確定的融資融券的保證金標準交足保證金后才能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ii]在證券信用交易開始后,證券商為規避信用風險的產生所確定的維持正常交易的保證金水平。
[iii]參見王躍東:《融資融券業務簡述及對市場的影響分析》
[iv]參見張亦春等:《中國社會信用問題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7頁。
[v]參見吳弘主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法律調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頁。
[vi]參見繆志心:《法律視角下的中國證券信用交易制度構建論》,碩士學位論文,華東政法學院,2005年4月,第4頁。
[vii]參見陳建瑜:《我國開展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問題研究》
[viii]1998年4月1日,經修改的T規則、U規則、X規則開始生效。其中,T規則用來規范經紀人和交易商提供的信用;U規則在1998年4月1日以前僅規范銀行的信用,在1998年4月1日以后,U規則經修改后用來規范銀行、證券商和其他美國的貸款人,同時廢止了G規則;X規則是規范美國公民或相關組織得到來自國外的信用購買或持有美國證券的保證金規則。
[ix]參見任彥:《論我國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碩士學位論文,對外經貿大學,2006年4月,第11頁,第20頁。
[x]該法是在參考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和《1933年銀行法》的基礎上形成并從1954年起正式開始實施的。
[xi]現稱財務省。為簡便起見,下面仍以大藏省為名。
[xii]參見滕必眾、田莉:《證券信用交易的國際比較及其在中國的發展》《,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4年第10期。
[xiii]參見任彥:《論我國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碩士學位論文,對外經貿大學,2006年4月,第11頁,第20頁。
[xiv]參見陳紅《:我國證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選擇與制度規范》《,管理世界》2007年第4期。
【關鍵詞】證券交易所;會員制;公司化治理
一、國外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治理模式的發展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前,全球證券交易所治理模式普遍采用會員制模式。公司制之所以可以成為全球證券交易所改革的方向,不僅是因為傳統會員制不再滿足金融經濟活動的需要,更是因為公司化制度有其獨特優勢的。
證券交易所會員制的治理模式是初級階段最基本、最普遍的治理模式。會員制組織模式性質是非營利的互,即會員擁有共同組織。規定會員的資格,有資格的會員可以直接訪問交易系統和進行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資產的所有權、控制權是由會員控制和擁有的。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證券交易所在上世紀90年代開始進行“會員制”向公司化的改革。“非互助化”形式是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不同于會員制的獨特性質。
目前,全球證券交易所治理模式變革的主要趨勢之一是由“會員制”治理模式向股份制的“公司化”治理模式形式過度。公司化改制后的交易所進行上市,交易所的規模逐漸擴大,資金規模不斷增強。
證券交易所作為資本市場發展的核心環節之一,為直接融資服務和提供流動性的提供了主要平臺。我國采取的行政會員制治理下的交易所存在交易結構單一、創新不足、管理職能缺乏等一系列問題,將構成運營與監管的利益化沖突,這些問題都急需通過公司化改制解決此類問題。
隨著競爭的日益加劇,實力強的交易所與較弱的交易所的兩極分化日益加強。實力較弱的交易所將面臨著邊緣化的危險。我國的證券交易所面臨全球證券交易所公司化的浪潮,使得改革迫在眉睫。我國市場必將走向市場化和國際化,交易所的發展對資本市場的國際競爭力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原因分析
我國采取特殊的行政會員制,看似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治理模式,實則卻有許多弊端。首先我國證券交易所不具有獨立性,是由政府監管控制的,證監會對交易所有直接控制,另外由于在會員制形式令交易所缺乏對市場敏感性和競爭力的把握,交易所投資者基礎薄弱、籌資困難,并且缺乏產品創新,市場公共服務機構缺乏自和積極性,降低了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因此我國交易所應采取措施改變這一現狀。
(一)我國證券交易所行政會員制弊端分析
1.交易所結構單一、產品創新不足,缺乏有效的競爭環境
我國交易所治理結構單一、競爭動力不足,使得交易所產品創新緩慢、創新積極性不足。另外行政會員制下,上級主管部門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產品創新,交易所新產品需要證監會批準才能使用,這便加大了交易所創新的難度,難以及時根據市場變化推出交易新產品,創新動力不足。
2.行政會員制壟斷交易市場、管理職能匱乏
證券交易所在行政會員制治理模式下,市場機制不能有效發揮。滬深交易所的上市資源不需要通過競爭獲得,憑借各自壟斷獲得利益,使得交易所之前缺乏競爭力。同時我國交易所的壟斷地位,可能會造成為了提高收入而對上市企業進行不合理收費。同時,證監會共同監管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處于政府監管的控制之下,證監會對交易所人事具有任免權。證監會監管內容的不斷擴大,使得證交所對交易信息、市場價格波動變化、以及及時發現上市公司問題,等職能不能有效發揮,在處理問題上必須首先得到證監會的授權,對證交所有直接管理權。證券交易所在選擇上市公司、股票證券發行、上市公司審批以及違規處罰上沒有自主決定權,必須服從于證監會決定,這一情況使得股票發行上市的周期大大增長,交易成本、運行成本增加,同時管理職能的缺乏使得交易所自律規范不可能得到有效遵守。
(二)我國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必要性
1.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使得交易所市場規模擴大、籌資能力增強,提高了交易所影響力、抗風險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2.C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后打破了傳統會員制下會員在交易所交易的壟斷地位,以盈利為目的的交易所提高了服務質量和設備質量,并積極進行產品創新,提高了交易效率和盈利水平,交易所收入增長,走上了全面競爭道路。
3.證券交易所公司改制后的公司治理模式,會員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達到了平衡,實現雙贏。會員成為交易所股東,可以通過轉讓股票等方式追求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維護了股東利益。
4.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后,因其公司上市使得資金籌措能力加強以及上市股票流動性加強,交易所在增長最大化和利益的推動下并購和聯盟成為可能,有利于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實現。
公司化改制后,證券交易所與證監會各司其職,避免了相互扯皮現象的發生。同時,交易所公司化后成為獨立企業,政府對交易所直接控制減弱,不能將其作為附屬機構進行監管。這使政府從管理監管職能向監督職能進行角色轉變。在內部形成規范的治理結構,對市場監管更有力,促使市場完善發展,加大了市場融資能力,促進了證券的市場化進程。
三、結語
綜上,公司制下的證券交易因其適應經濟全球化下的激烈競爭格局,從而成為全球交易所的主導治理模式。我國交易所行政會員制下政府控制的弊端,造成競爭環境缺乏、產品單一、創新不足等,不利于我國證券交易所的可持續發展。公司化的治理模式具有現實的必要性。我國公司化改制具有特殊性,這要求不能照抄照搬國外經驗,要取其精華、立足國情,探索一條適合我國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創新之路。建立高效、透明、具有競爭力和活力的證券交易所是我們證券交易所不斷奮斗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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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證券公司;專業融資模式;借鑒
1專業化融資模式特點
專業化證券融資模式,是日本、臺灣等地區早期社會信用薄弱、分業經營等背景下形成的。這種模式主要特點在于證券金融公司存在,證券金融公司是一種為有價證券發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結算提供資金和證券借貸的專業機構,主要目的是疏通分業經營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資金流動,同時通過壟斷融資融券業務控制信用交易規模,防止金融風險。
1.1專業化融資機構特點
證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東大多是商業銀行、交易所等各類金融機構,還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業;除自有注冊資本外,債務資金來源主要從貨幣市場融取,包括發行商業票據,吸收特定存款,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向銀行貸款等。公司主要業務是開展信用交易轉融資融券。在機制設計上,日本實行單軌制,即投資者通過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然后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融券,投資者不能直接從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證券商可以部分參與貨幣市場融資,但不能直接從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融券;這些金融機構如需借出證券,需要先轉借給證券金融公司。單軌制特點是融資融券活動傳遞鏈單一化,機制上比較容易理順,但壟斷性較高。臺灣采用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在“雙軌制”結構中,部分獲得許可的證券公司可以直接對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然后通過證券抵押的方式從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也可以將不動產作抵押向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融資。而沒有許可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的委托,代客戶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融券。這樣證券金融公司實際上既為證券公司辦理資券轉融通,又直接為一般投資者提供融資服務。這種模式有利于業務朝多元化發展,但機制較煩瑣。除信用交易業務外,證券金融公司還為證券公司證券承銷、新股發行等業務提供短期周轉資金,及為證券公司并購、項目融資等業務提供過橋貸款等。
1.2風險管理模式
在風險管理上,專業化模式主要通過政府主導和宏觀調控進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負責批準和審核證券金融公司成立條件和資格,并制定初始保證金等具體規則;證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關規章,對融資融券保證金比率進行動態監控。此外,監管機構對市場參與主體進行嚴格規定,如證券商不得在保證金規定比率之下對客戶融資,不得將投資人保證金挪為己用;證券金融公司根據市場和公司財務信用狀況對各證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業務額度等。相比之下,臺灣證券公司更注重市場運作與風險控制,如日本證券金融公司資本金充足率為2.5%左右;而臺灣要求最低資本金充足率達到8%,并規定證券金融公司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總額與其資本凈值最高倍率為250%,規定公司從銀行的融資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6倍,對任何一家證券公司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其凈值的l5%等。
2專業融資模式市場效應和借鑒
專業化融資模式產生,使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資金借貸上分隔開,貫徹了銀行與證券分業管理原則;同時證券金融公司可從貨幣市場吸取資金進入資本市場,使資金得到更高層次結合,從而進一步提高資金流動性和效率,促進證券市場交易價格合理形成;同時政府可以根據市場行情協調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數效應,如在市場偏軟時,可以增加資券供給,以活躍市場;當市場泡沫過多時,可以減少資券供給,以穩定市場。
公司大量臨時資金需求,支持證券公司新投資銀行業務拓展。當然壟斷交易也會損害效率,隨著市場逐步成熟,證券融資模式職能也逐漸轉變。目前日本證券金融公司主要在轉融券業務中占主導地位;臺灣證券金融公司更多轉向直接為個人投資者提供資券融通,逐步變成了市場化融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