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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府對粵贛高速公路河源和平路段12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出批復,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同意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經調查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一是駕駛人李艷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識淡薄,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存在安全隱患及超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夜間和行經下坡路段時車速過快,又沒有充分注意路面情況,遇事時采取措施不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駕駛人曹立金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在前方機動車遇事故等候通行時,沒有按順序排隊等候通行,而是從左側車道隨意變更車道,占道停車,影響后方車輛通行秩序,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三是駕駛人李峰駕駛小型客車,未按規定裝載,超載1人,加重了事故的損害后果。
間接原因是:河南省漯河市萬通運輸有限公司(簡稱萬通公司)、廣東開盛鋼鐵實業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盛豐物流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河南省漯河市有關部門對貨運企業安全監管不到位;揭陽、河源市有關部門治超不力,路面執法管控不力;河源市有關部門事故信息報告不及時等。
根據調查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規定,司法機關已對萬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伍、閩B09610(閩A8895掛)半掛貨車駕駛人曹立金采取措施;將萬通公司安全負責人、變更前企業法定代表人陳小剛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給予河南省漯河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王玉成等11名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對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羅暉誡勉談話。
經國務院安委辦審核,廣東省政府日前對《粵贛高速公路河源和平路段12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按照以上主要調查結論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同意對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進行處理。廣東省政府還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一是落實貨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二是狠抓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三是深入開展高速公路隱患排查治理;四是加強高速公路應急處置;五要規范機動車駕駛陪駕服務市場。
1企業拒絕“走過場”
近年來,由于生產安全事故總量仍然很大,僅2013年的交通運輸行業,國家相關部門通報的事故就達數起:2月1日古藺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查明系生產安全責任事故;6月26日,河南省交警總隊通報了4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除事故車輛駕駛員、車主外,一批車輛所屬公司的負責人也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責任;8月下旬,湖北省政府批復了建始縣“2•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二廣高速荊州長江公路大橋“3•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并對相關28名事故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安全事故的背后是控訴與檢討,事故的前面卻是忽視與“不落實”:操作崗位安全責任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政府部門監管責任不落實等多個層面。那么,企業生產到底存不存在安全問題?存在。企業是否重視這些安全隱患?重視。對于檢驗機構,企業有什么要求?切切實實為企業解決了一些問題,幫助企業在安全管理上更上一個臺階......企業拒絕“走過程”,大多數企業甚至對專業考評機構的需求非常強烈。從這個層面而言,CCS安評中心受到了企業真誠的歡迎。從今年6月份正式開展工作以來,CCS安評中心已開展近20個一級企業的達標考評,并在廣東、江蘇、上海、福建、山東、天津、重慶、遼寧、海南、長航和珠航等地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服務、培訓、預考評和考評等多項業務。CCS安評中心吳冰告訴記者:“企業對生產安全的重視程度不足,安全管理薄弱,主體責任不明確是造成企業安全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所以,交通運輸部組織開展企業安全生產考評工作對規范企業非常有必要。以我們在考評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舉例,有在消防箱前面擺綠色植物的;有在江邊經營船舶運輸不按要求布置防火沙堆的;有港口碼頭的港機設備維護、保養都有了,但沒有責任人的等,類似問題數不勝數,大多不是嚴重的問題,但一旦發生就是安全責任事故。”CCSC在考評工作中,幫助企業做了很多工作,主要包括危險源的識別和存在的隱患的排查、應急方案的制定,各方面對企業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查找出來,更正并制定相應的措施:首先消除發現的隱患,無法消除的,采取防范、隔離、警告等相應措施。據了解,為了將安評工作更好地在行業內進行推廣,CCSC很多前期工作都是開放式提供,包括資料發送與方案制定等。而在考核中發現問題后,CCS考評中心會根據《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指標》要求企業限時整改。CCSC根據企業所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根據客戶回訪調查發現,經過CCSC完成安全生產標準體系建設的企業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生產效率的提升,并有效規避風險。CCSC副總經理涂建華強調:“交通運輸部安評工作開展的意義,并不是從此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而是用科學的手段幫助行業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的同時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對企業運營風險起到有效的保障,從另一方面來講,保障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使企業達到效益最大化。”
2安全概念需持續強化
今年以來,CCSC完成了道路旅客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汽車客運站等經營類別、水路旅客運輸、水路普通貨物運輸、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等經營類別、港口客運(滾裝碼頭、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貨運、港口危險貨物營運等經營類別、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出租汽車營運等經營類別共15個專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細則。目前,CCS安評中心可為企業提供:內部宣貫、考評員自評培訓和相關專業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培訓等培訓;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工作咨詢服務;企業現有質量、安全、環保管理體系與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要求融合等增值服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自評、預考和按照交通運輸授權范圍開展相關領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工作。安全管理標準化、生產現場標準化、崗位操作標準化是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建設的內容,稱作業內共性。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實際情況,結合實際開展工作,也稱作企業的個體性,是標準化工作取得實效的關鍵所在,必須做到。事實上,個性也好,共性也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是對所有企業展開一次安全概念深入的工作。然而,安全是一個統籌的概念,更需要氛圍,在緊鑼密鼓的敲打階段,仍有少數企業對安全生產標準工作采取消極態度對待,所以關鍵問題是如何將安全概念貫徹并讓其持續強化。在全面分析了實施安全標準化過程中,要重視安全標準化管理的難點、實施安全標準化管理的重點后,CCS安評中心根據自己的工作經驗提出見解,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領導重視是關鍵、全員參與是保證、管理標準是基礎、作業環境是條件、操作標準化是根本、動態考核是動力機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與其他活動有機結合,整體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為了更好地服務行業,吳冰表示:“CCSC要在安評領域樹立起自己的品牌,形成一套完整的獨特作風,能勝任別人不能做但該做的事情;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能力,體現增值業務的吸引力,切實為企業解決問題。另一方面,作為行業評審機構,CCSC更是按計劃主動強化自身的安全概念,接下來,CCSC在繼續做好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的同時,正積極開拓其他領域的安評工作,并取得一些突破,我們取得了國家安全總局重慶地區機械領域的安評資質、湖北地區修造船的安評資質等;另外,我們還在積極爭取獲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安評機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作者:李曉川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全面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及時制定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實行一票否決制;
(四)安排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對國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并安排相應配套資金;
(五)組織制定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保障應急救援投入,組織對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
(六)組織、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
(七)組織實施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閉工作和對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取締工作;
(八)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九)對在安全生產工作和事故搶救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對在生產安全事故中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市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副市長協助市長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副市長對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協助市長負主管領導責任。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和主管副市長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報告市安委會和主管副市長;
(三)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四)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責任,檢查安全生產目標任務進展情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
(五)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信息庫,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治理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管理;
(七)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對受理的安全生產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建立安全生產信息溝通制度,互相通報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和執法監督信息;
(八)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及時組織事故搶救,并按照事故等級和分類,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處理,不得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驗收等),并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十)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條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五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市安委會辦公室的工作,定期向市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市安委會提出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規定;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市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四)負責分解落實本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五)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和冶煉、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依法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并對其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情況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依法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八)依法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行為;
(九)組織開展全市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協調、監督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負責對市安委會督辦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督查;
(十)負責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經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開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中央、省在宜企業、市屬企業、經濟開發區范圍內企業發生的一般事故,以及市轄三區范圍內建設施工領域、全市煙花爆竹行業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對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實施監督;
(十一)負責本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運輸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的搶救,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登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辦理駕駛許可,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糾正和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監督檢查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的責任和措施,組織實施火災事故的撲救和調查處理,負責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三)依法實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單位實施行政許可,負責對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依法實施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五)依法實施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煙花爆竹在道路交通運輸環節的安全,負責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監督管理;
(六)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市工業經濟(國有資產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煤礦、民用爆炸物品、鐵路道口、電力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鐵路無人監護(地方監護)道口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鐵路道口安全整治;
(三)負責煤礦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有關所屬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職責范圍內的公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船舶登記、檢驗和船員考試、發證,查處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實施公路、水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和運輸領域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對本市公路、水路客貨運輸及相關輔業實施行政許可,依法對公路、水路客貨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公路(包括橋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航標、交通安全標志、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
(六)按照規定參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天柱山機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八)負責有關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港口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城市市政設施工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督管理和供氣、供水、公交等有關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建設工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對審查備案事項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二)依法對城市燃氣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負責建筑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負責城市給、排水,路燈,以及市政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負責建設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按照規定參加建設施工領域和有關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園林單位及其游樂設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負責園林綠化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一條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查處違法行為;
(二)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并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三)負責對安全生產用品質量實施監督,查處違法行為;
(四)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發證;
(五)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二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實施行政許可;
(二)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監督管理,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專題規劃,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以及越層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
(三)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質災害調查、規劃、監測、警報制度和應急機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及調查處理,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第十四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漁港、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登記、檢驗及其駕駛員的考試、發證和定期審驗;
(二)負責組織實施對漁港、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依法組織實施漁港、漁船檢審;
(四)按照規定參加農業機械、漁港、漁船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設施(包括水庫、水閘、堤防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病、危、險水庫的調度管理,防范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
(二)對長江防洪墻大堤維護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除泄洪特殊需要外,開閘泄水必須保證上、下游船舶、房屋、農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四)對河道采砂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河道安全;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教育單位和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強對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愛國主義教育等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三)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四)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五)負責對校園內建筑物、道路、設施、設備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學、實驗用危險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對學校校舍進行安全檢查,保障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八條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和醫療衛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各種突發性事故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四)負責檢查、督促市直醫療衛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檢查、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九條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體育運動安全和體育經營活動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依法批準的體育比賽及比賽器械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進行審批;
(三)依法負責督促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對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進行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條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游黃金周和小長假期間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實旅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工傷保險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負責對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三)負責制定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撫恤待遇等有關政策;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二條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安全生產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在建設項目核準、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以及組織竣工驗收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規定。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其管理單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條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安全生產經費落實;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及有關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和措施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五條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廣播電視、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文化(藝術)館等社會文化事業單位以及網吧、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工作;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領域內存在的較大、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輿論監督;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做好文化市場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管理。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活動,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六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管理企業的登記注冊。對申請設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安全生產前置審批的企業,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書或者審批文件前,不予核準登記注冊;對負責安全生產前置審批的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經營條件、撤銷原批準的企業,依法取消相關經營范圍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督促集貿市場開辦者做好集貿市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主要指標列入統計指標體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主要指標數據和向市安委會通報有關統計指標情況。
第二十八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研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行政監察主管部門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按照規定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行政責任,并對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市城管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負責違規建筑拆除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好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環衛設施等方面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商貿、餐飲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以及危房隱患排查和危房鑒定工作。
第三十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依法監督、指導防雷減災工作和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認定;
(二)依法組織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三)依法組織對相關場所和設施的防雷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設施的防雷安全監督檢查;
(四)依法組織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活動的審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全面領導責任,按照規定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并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十五條市總工會負責維護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三)依法參加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