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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董事會換屆履職報告范文

        董事會換屆履職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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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換屆履職報告

        第1篇:董事會換屆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獨立董事;選聘;辭職

        [中圖分類號]F27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7)05-0043-06

        在中國,以控股股東股權比例過高、流通股股東比例低而分散且國有股股權比例偏高為三大特征的公司股權結構下,為了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改變監事會監督乏力的狀況,中國于2001年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獨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建立在確保公司良性運作、維護中小股東權益方面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但是,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現象還是時有發生。《首份中國獨立董事生存報告》的調查顯示,15%的獨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絕、阻礙、隱瞞或者干預自己行權行為的情況;35%的獨立董事表示并沒有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不能獲取足夠支持自己意見、做出獨立判斷的信息。這說明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發揮的作用究竟如何是值得商榷的問題,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還需進一步完善。

        基于以上原因,筆者對河北省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了調查。此次調查于2006年7月15日-9月5日進行。根據各種文獻資料的結果和實地調查與訪談,最終確定問卷調查內容涉及獨立董事人選的來源、獨立董事由誰提名任命、獨立董事辭職的原因、總經理與控股股東在獨立董事選擇和退出過程中的作用等15個問題。在設計調查問卷后,筆者隨機抽取了河北省2005年36家上市公司的104名獨立董事進行問卷發放,共回收78份,其中有效問卷59份。

        一、需要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關注的有關問題

        (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來源渠道

        獨立董事的來源決定了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想做到真正的獨立,首先要使獨立董事來源獨立。為此筆者對獨立董事的來源渠道進行了調查(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實際來源與獨立董事的期望來源有較大差異。在獨立董事的現實選聘中,78%的獨立董事通常是公司股東或者管理者的熟人,與公司的管理者有著一定的聯系。由熟人推薦的獨立董事能否保證獨立性,能否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并成為中小股東的代言人,是理論研究者們一直關注的問題。謝朝斌(2006)所作的訪談也表明,部分獨立董事是經別人介紹,與董事長、其他董事之間有著私人交往。就獨立董事應該從哪些渠道產生,被調查的獨立董事中31%認為應該從獨立董事人才庫中搜索;20%贊成由成立的獨立董事中介機構推薦;認為采用由熟人引薦、向市場公開招聘和由中國證監會委派三種方式產生獨立董事人選的比例大致接近。這說明獨立董事普遍認為由熟人引薦會影響其獨立性,獨立董事大多是站在提名人的角度作出思考,并代表著推薦人的利益。

        以上分析只是公司首次聘用獨立董事的來源渠道,當獨立董事換屆時,獨立董事的來源渠道又如何呢?表2結果顯示,獨立董事換屆時來源渠道與首次選聘時有所不同,且獨立董事換屆人選實際情況與“理想認知”有著一定的差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換屆選舉時,57%是由原獨立董事繼任,這符合《指導意見》規定,即獨立董事最多在同一公司連任兩屆。獨立董事通過幾年在上市公司的履職,對公司有了較清晰認識,基本熟悉了公司所在行業情況、公司運作程序等;14%是不同行業上市公司互換獨立董事,可能的緣由是有獨立董事工作經驗的人可更快地進入角色;18%則由中國證監會委派。中國證監會已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對獨立董事進行備案,考察獨立董事資格,由其推薦獨立董事的換屆人選,在某種程度上利于上市公司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找到符合條件的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的“理想認知”與實際情況不同(見表2),只有21%認為應由原獨立董事繼任,可能是出于獨立性的考慮。雖然《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只可連任兩屆,但“日久生情”,獨立董事可能出于長久生成的人情關系,喪失應有的獨立性立場;與在不同行業互換獨立董事相反的是,21%建議由同行業上市公司互換獨立董事,這時的獨立董事除了可滿足一般的要求外,由于積累了行業經驗,可更好地在上市公司發揮作用;18%表示應在人才市場公開招聘,這確保了招聘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其手中的投票權選擇符合其利益要求的獨立董事,也可使獨立董事在出任前對上市公司有所了解,作出最佳選擇;16%受訪者表示由成立的獨立董事中介組織推薦人選,對此可能是出于獨立董事中介組織不僅可解決上市公司搜索獨立董事的成本,也可在某種程度上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提名

        《指導意見》中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當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由于中國股權結構的特殊性,獨立董事的提名權多數控制在少數人手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鑒于此,筆者對獨立董事的提名情況進行了調查、分析(調查結果見表3)。

        從表3可以看出,獨立董事的提名情況符合《指導意見》的規定。被調查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有62%是董事會提名產生,27%是控股股東提名產生,這一結果基本符合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情況,與以往研究結果基本相符。上海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協會和上海金信證券研究所所作的《現狀調查:獨立董事怎么樣了?》中指出,近9成的獨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東或高層管理人員所包攬,其中55%的獨立董事是由大股東推薦給股東大會討論的,另有27%的獨立董事由高層管理人員推薦,其他股東推薦的獨立董事很少。上市公司存在明顯的一股獨大現象,公司董事會由控股股東控制,上市公司董事會缺乏規范的運作程序,董事會成為大股東的“橡皮圖章”,因此。目前獨立董事的提名基本由控股股東和董事會包攬。由監事會、其他非控制性大股東及中小股東提名的獨立董事只占少數,約為11%。中國的監事會職責主要是財務檢查監督權、對董事與經理履職的監督糾正權、提議財務報告審查權和提議召開l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在“二元制”的公司結構下,存在獨立董事與監事會部分職能重疊的情況,又由于監事會由股東大會和公司員工組成,監事會幾乎完全受上市公司控制,很難起到監督作用,更難具有對獨立董事的提名權了。雖然《指導意見》中規定,單獨或者合并持有當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在控股股東掌權的情況下,考慮履職成本,其他非控制性股東和中小股東很難有發言權,同時中小股東一般注重的是短期利益,獲得差價是其目的,由其提名獨立董事實際上難以實現。

        獨立董事建議的提名方式與上市公司實際采取的提名方式有所不同。34%的被調查者建議由董事會提名,12%建議由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提名,分別占到實際情況的一半,說明這是獨立董事提名的兩種方式,但為了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其不應成為主導方式。提名委員會成為獨立董事提名的另一種主要方式,這可能是源于提名委員絕大部分由獨立董事構成,獨立董事能夠站在客觀、獨立的立場提名獨立董事人選,而且符合國際慣例。雖然中小股東在實際的獨立董事提名中很少發揮作用,但仍有16%持此建議。筆者認為,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日益完善,中小股東會越來越關注自己的長期利益,實實在在地參與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被調查的獨立董事均不贊成把獨立董事的提名權賦予監事會,這與筆者在前邊的分析結果是一致的。

        (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選舉任命情況分析

        《指導意見》中指出獨立董事的選舉由股東大會決定通過。調查分析的結果基本與《指導意見》規定相符(見表4)。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實際任命過程中,73%由股東任命,27%由董事會任命。這可能是由中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決定的。在中國,股權結構相對集中,一股獨大,董事會基本就等于股東的派出機構,即使獨立董事的任命權由董事會行使,代表的也是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的利益。在獨立董事建議的任命方式中,董事會的任命降為9%,這可能是由于股東大會為非控股東和廣大中小股東提供了表達建議的機會,能選擇符合其利益代表的獨立董事,同時,股東大會作為最終法定權力機關,其作出的決定更具有法律約束力。董事會只是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若由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控制的董事會直接任命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獨立性可能受到影響。由提名委員會和高級經理層任命獨立董事的建議分別占到5%,為此作出的解釋可能是提名委員會成員絕大部分由獨立董事構成,提名委員會選出的任命的獨立董事則更少地受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影響,更獨立地履行職責。由高級管理層任命獨立董事則可能多出現于高級管理層控制的上市公司,進而影響獨立董事的任命。

        (四)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退出機制分析

        退出機制的安排是獨立董事制度有效運作的必備條件之一。依據《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的退出可以分為三種:任期已滿、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所謂任期已滿,指的是《指導意見》中規定的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兩屆。所謂主動辭職,是指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被動離職指的是出于任職資格的限制,不再適應擔任獨立董事而離職。金信證券研究所所作的《獨立董事退出現象研究》得出的結論指出非正常退出的獨立董事占整個退出人次的50%左右。我們在此次問卷中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調查(見圖1)。73%的獨立董事表示在任期已滿的時候退出上市公司,這一結果說明了中國的獨立董事在公司基本能夠正常履職,與上市公司的股東及管理層能有效溝通,發揮了制度設計的作用。只有20%選擇.主動辭職,7%則被動離職。就這兩種退出現象,筆者進行了深一步的調查分析。

        從圖2可以看出,獨立董事選擇主動辭職的原因可歸為三類:一是基于降低自身風險考慮。獨立董事對公司負有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和披露義務,但由于獨立董事為上市公司的非執行董事,限于時間和精力,容易疏忽其職責。有24%的獨立董事表示當與公司管理層溝通困難或出現嚴重沖突時,選擇主動辭職;18%的獨立董事表示當意識到公司出現潛在的高風險時,選擇主動辭職;有ll%的獨立董事表示當發生重大關聯交易、訴訟、投資和擔保等重大事項次數多、金額大時,選擇主動辭職。二是基于所承擔風險與所得薪酬不對等的考慮。其從風險與收益對等的角度考慮問題占到被調查獨立董事的14%。中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領取的薪酬通常只有固定津貼和為了履行職責發生的相關差旅費,每年1.5萬元-20萬元不等,絕大多數處于每年37Y元-57Y元的水平。但是,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董事會獨立性很低,相互制衡的機制難以有效形成和發揮作用,獨立董事承擔的責任遠遠大于其收益。三是基于獨立董事自身狀況的考慮。很多上市公司聘任的獨立董事本身是高校或者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在擔任獨立董事的同時兼有科研和教學任務,會因為精力不足而辭職。

        本次調查顯示,15%的獨立董事因沒有時間或建康狀況不佳選擇主動辭職。此外,有8%的獨立董事表示由于公司控股股東的變動而辭職,表明中國獨立董事絕大部分由控股股東推薦或任命,與控股股東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當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發生變更時,有些獨立董事就會選擇辭職。

        從調查看,在退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中,約有7%是被動離職的。獨立董事被動離職通常是由于自身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指導意見》中規定獨立董事連續3次沒有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董事會有權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銷,調查中有23%的獨立董事因此原因被迫離職。《獨立董事退出現象研究》細地列出了以下幾種被動離職情況:(1)工作變動后依法不再適宜擔任獨立董事;(2)新的法律法規出臺,原先合格的獨立董事不再符合要求;(3)擔任不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數量超過法律規定;(4)獨立董事違反誠信義務而辭職;(5)依照法律進行過渡期調整。在本次調查中獨立董事不再具備以上任職條件時惟有辭職占到被動離職的70%(見圖3)。

        (五)獨立董事選擇和退出機制的其他影響因素分析

        除前述進行的調查外,筆者還就公司高級管理層和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在獨立董事提名和任命過程中的影響進行了調查,以檢驗前述調查結果的可信度。

        1.高級管理層在獨立董事提名過程中的作用分析。中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著“一股獨大”的情況,而且是國有股一股獨大。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所有者缺位的問題,這就造成以總經理為代表的高級管理層控制上市公司的問題,獨立董事的提名和選拔亦在其中。從圖4可以看出,高級管理層在獨立董事的提名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呈正態分布。說明獨立董事對高級管理層在提名過程中的作用的認識是合理的,既不會出現高級管理層完全控制獨立董事的選擇,使獨立董事成為其代言人,損害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問題,也不會出現高級管理層對獨立董事提名視而不見的情況,畢竟獨立董事制度是被作為一項改善上市公司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的監督機制引入,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項上有發表獨立意見的權利,影響著高級管理層的選擇和任命。

        2.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在提名和任命獨立董事過程中的作用。《指導意見》指出,單獨或者合并持有當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股東大會選舉決定獨立董事。依照“經濟人”理論的假設,股東的最優選擇就

        是利益相關者或者自己的熟人,次優選擇是不給他們帶來“麻煩”的人。中國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在“一股獨霸”的股東會上,獨立董事選舉任命難免被大股東操縱,在一股一權的表決制度下,符合大股東意愿的將順利當選,余者將落選。調查數據證實了大股東對獨立董事提名和任命的操縱,其中41%獨立董事認為大股東在提名和任命過程發揮了比較大的作用,32%認為發揮了很大作用(見圖5)。

        二、總結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制度的靈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選擇和退出機制是獨立性的一個重要方面,為了確保獨立董事制度最大限度地發揮制度設計作用,就需要對現階段獨立董事選擇和退出機制保持清醒的認識。通過本次調查,筆者得出了以下三點啟示。

        (一)進一步推進股權結構的改善,逐步解決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的問題

        中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大多是控股股東說了算,控制著獨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命。要依賴獨立董事制度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市場,必須逐步解決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的問題,發揮基金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的作用,使其成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監督企業的運作,參與公司的結構治理。

        (二)逐步擴展獨立董事的來源渠道

        目前獨立董事的來源渠道比較狹窄,主要是通過熟人引薦,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為從“源頭”上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就要擴展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來源渠道,渠道越寬廣、越規范,找到合適人選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成立獨立董事管理組織,負責獨立董事備案錄入、培訓等,上市公司在此組織建立的獨立董事人才庫中進行遴選,利用人才市場通行的“雙向選擇”機制,選拔合適的獨立董事;亦可在不影響競業禁止的情況下,從同行業、其他商業、公共服務領域尋找獨立董事的人選,特別是那些既熟悉行業發展又懂管理且有長遠眼光的專家。

        第2篇:董事會換屆履職報告范文

        一、提名委員會制度概述

        (一)我國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制度概述

        我國《公司法》并未對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進行規定,建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主要依據是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其中第五十二條對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進行了規定:(1)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戰略等專門委員會。(2)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應全部由董事組成,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三個委員會應由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⑶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3)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交由董事會審查決定。該準則將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界定為:“(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2)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3)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二)其他國家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制度概述

        《1990年(美國)商業圓桌會議宣言》正式提出:“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應主要由不在公司內享有管理職責的獨立董事組成,此外,董事會的一些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審計、薪酬、提名委員會,都應由外部董事擔任。”[1]規定提名委員會的職責包括:(1)在整體上向董事會就公司治理事務提出建議;(2)完善董事會規模及構成政策;(3)審核董事會的可能人選。(4)進行董事會評估;(5)推薦提名名單。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的《關于〈1940投資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獨立董事有關條款的修正案》,要求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任命要由在任的獨立董事進行,從此確立了獨立董事提名權行使的方式和主體,形成了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

        《英國內部監控聯合準則董事會指導原則》指出的提名委員會的職責有:(1)準備監事會、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職位的選拔標準和提名程序;(2)定期評估監事會和董事會的規模和組成;(3)定期評估監事會成員惡化執行董事;(4)準備任命或者重新任命的建議書。

        由此可見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在于改進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選舉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薦適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層人選,對上市公司現有的董事和高級管理進行進行監督。

        二、我國提名委員會制度面臨的問題

        (一)“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危害上市公司

        所謂“內部人控制現象”是指企業中獨立于所有者(外部人)的經營者(內部人)掌握著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在公司經營中為充分體現自身利益,侵蝕所有者的權益,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2]

        “內部人控制現象”會對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他債權人造成巨大的損害,在我國發生“內部人控制現象”的公司中,公司資產會遭到“內部人”非法侵吞和轉移,嚴重的甚至會使得上市公司面臨破產。此外“內部人”能夠控制上市公司審計部門和監督部門,使得上市公司正常經營狀況被隱瞞而無法得到披露,致使“外部人”喪失了對公司真實經營狀況的知情權,難以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

        案例1:猴王股份破產案。猴王集團占用上市公司猴王股份巨額資金案。猴王集團持有猴王股份公司的股份占股本總額的37.84%,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從猴王股成立以來,猴王集團通過與猴王股份進行內部交易的方式,大量轉移猴王股份資金至猴王集團名下。最終導致猴王股份在2001年2月27日被宣告破產。該事件又導致猴王集團持有的猴王股份近8億債權付諸東流。

        案例2:宇通客車實施MBO(Management Buy-Outs)案。宇通客車在MBO的前一年(1999年),宇通客車管理層利用內部人控制優勢,通過虛減資產、負債的方式將1999年的企業利潤穩藏,使得當年分紅為零。之后2001年宇通集團的所有者鄭州市國資局與公司管理層和員工成立的上海宇通公司簽訂了轉股及委托協議,報批期間鄭州市國資局將宇通集團股權(含持有宇通客車國家股2350萬股)委托上海宇通代為管理。上海宇集團獲在得了宇通客車國家股2350萬股的代管權之后,宇通集團管理層將隱藏的1999年的利潤大量顯現,采用高分紅、派現方式,使得上海宇通用國家股獲得了大量收益,兩次分紅后上海宇通集團因代宇通集團管理其所持2350萬股國家股,而獲得了2820萬的分紅,再以此資金購買宇通客車從而達到轉移國有資產的目的。[3]

        以上案例反應了在“內部人控制現象”中,“內部人”會借由控制人事權從而控制公司監督機構,使得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喪失監督能力。最終造成上市公司資本被非法轉移。造成這種結果一方面由于獨立董事在提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名和選舉過程受到“內部人”的控制,使其難以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另一方面,在“內部人控制”比較嚴重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因缺乏有效的資源而處于弱勢地位,僅憑借獨立董事個人難以對“內部人控制現象”進行預防或對抗,所以在我國公司治理中設立提名委員會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現行提名委員會難以有效抑制“內部人控制現象”發生

        ⒈眾多上市公司未設立提名委員會

        我國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提名委員的設立進行規定,其中第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這種任意性的規定致使我國至今仍有較多的上市公司未設立專門委員會,或設立不全。2007年,對100強上市公司中設置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其中審計委員會的公司最多,計46家,占60.81%;其次是設置薪酬委員會的公司,計45家,占60.81%;設置提名委員會的公司25家,占33.78%。而1997年,對標 準普爾超級1500家的公司中1165家進行詳細調查后表明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占84.8%,擁有報酬委員會的占92.40%,擁有提名委員會的占79.4%[4]。由此可見我國建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的上市公司在比例上遠低于美國,部分上市公司缺乏改善公司治理的內在需求,自身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在動力,所以設置提名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更是屈指可數,這也說明我國提名委員會制度還有待完善。

        2.董事會專門委員運行制度不完善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在條文中明確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相關法規的制定權交由國務院行使,但國務院至今沒有頒布任何效力層級較高的相關法規和規章,導致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更是如此。因缺乏具體規定,導致大多數上市公司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在依照本公司制定的專門委員會章程運行,專門委員會的權利和執行能力都難以得到保障。

        雖然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已經建立20于年,但關于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法律規定依然十分有限,現有的能夠起到參考作用的法律性文件只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且后者只適用于特定上市公司,上述兩個文件只是建議上市公司建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并且在專門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大多數,并粗略的規定了專門委員會的職責,難以起到對專門委員會的規范作用。因此我國上市公司專門委員會在運行中主要依賴董事會制定的各專門委員會章程,導致的結果就是專門委員會的人事和權利都會受到董事會的控制,例如中材國際《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5]將提名委員會的選舉權和章程解釋權都交由董事會,章程缺乏相應的規范的情況下,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利難以保障,依賴于專門委員會工作的獨立董事的權利也會受到制約。

        3.提名委員會成員獨立性缺失

        (1)獨立董事提名權和投票權受大股東掌控。提名委員會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授權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該規定將獨立董事提名權授予了一個廣泛的主體,表面上上市公司眾多小股東都擁有提名權,但事實上由于在我國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現象非常普遍,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基本被控制,獨立董事的提名權往往由大股東行使,很少有公司在獨立董事的選舉的股東大會中提出過超過選舉名額的獨立董事候選人,這種等額選舉的方式使得獨立董事選舉流于形式。南開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對2001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統計顯示,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中,董事會提名達到87.36%,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名的占據15.06%,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提名的占1.7%,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的占0.57%,公開招聘的占1.99%,其他途徑占7.1%。[6]而在2012年5月25日格力電器董事換屆選舉中,第一大股東珠海格力集團(持股18.22%)推薦4位人士作為董事候選人,第二大股東河北京海擔保投資公司(持股9.38%卻只推薦1位候選人。[7]由此可見,獨立董事提名權絕大多數由董事會控制,獨立董事聘用由董事會控制,獨立董事難以保障相對人對于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獨立性,在此情況下,要求獨立董事行使監督大股東,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的職能更加難以實現。此外,大股東通過控制獨立董事的選舉過程加深了對董事會的控制力量。使得產生“內部人控制現象”的風險大大加深。(2)獨立董事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我國關于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資格的規定主要集中于《指導意見》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當中,但二者都沒有對獨立董事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進行規定,具體到各專門委員會部分,只有審計委員會對獨立董事的專業素質進行規定,要求“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其它委員會在規定上并無涉及相關問題。但這并非表明其它專門委員會不需要相關專業知識。目前的獨立董事大多是院士、教授等高校及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他們對公司經營實際并不了解,且部分專家學者身兼數職,根本沒有時間過問公司事務,造成獨立董事難以獨立判斷、獨立發表意見的現狀。

        三、對完善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的建議

        (一)建議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全面建立提名委員會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專門委員會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保證董事會的有效運作,正如監事會的建立不一定會對上市公司起監督作用一樣。提名委員會作為獨立董事產生的搖籃,其是否履職直接決定了獨立董事是否具有獨立性,從而為獨立董事在各委員會中正常行使職能奠定了基礎。

        早在2002年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頒布的《公司會計責任與上市標準委員會報告》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兩年內使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多數,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完全有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必須在聘任和解雇公司審計師方面擁有全權,并在批準任何由審計師提供的有實際影響力的審計報告方面享有決定權。

        2007年我國證監會公布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條例》立法建議稿中也提出過相關建議,其中第十條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專門委員會,且各專門委員會成員中獨立董事應當占有一定比例。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健全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對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有著重要意義。

        (二)建議由提名委員會負責獨立董事的推舉工作

        我國現有獨立董事提名權主體包括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第四點也是這樣規定的,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為公司內部專門行使檢察權的必要常設監督機構”監事會并無參與公司決策和事務執行的權利。《公司法》這樣規定監事會職責的目的就是要將業務決策、執行與監督功能相分離。若將獨立董 事提名權賦予監事會必然使監事會角色重合,使監督者喪失其公正立場,甚至產生由一個監督機構產生另一個監督機構的現象,所以監事會享有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與我國《公司法》基本原則相悖。

        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常設委員會之一,提名委員會雖然設在董事會之下,但因我國法律規定提名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所以提名委員會是上市公司內部治理機構中能夠擺脫內部人控制的最佳機構,只要提名委員會中的原獨立董事具有獨立性,那么提名委員會便能夠保證所推舉得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獨立性,從而形成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此外《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賦予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因此,制定獨立董事選擇標準、搜尋合適的獨立董事候選人并對其審查職責應屬于提名委員會,所以將獨立董事提名權交由提名委員會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美國獨立董事制度在對抗內部人控制的過程中,意識到了董事會任命獨立董事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重大影響,所以2001年2月1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關于<940投資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獨立董事有關條款的修正案》中,要求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任命由在任的獨立董事進行,確立了獨立董事提名權行使的方式和主體,形成了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這種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讓董事與董事會分立提供了可能性,為獨立董事能夠在“內部人控制現象”中與大股東和董事會分庭抗禮起到重要作用。[10]

        英國也建立了相應的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英國2003年《公司治理財務報告》將獨立董事提名權交由任命委員會,任命委員會領導董事會指定和推薦的過程。任命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事。[11]

        綜上,從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和預防“內部人控制現象”出發,由提名委員會負責獨立董事的推舉工作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獨立董事提名的獨立性,提高中小股東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積極性。

        (三)應當明確提名委員會的職責并賦予提名委員會決定權

        鑒于目前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大股東控制公司董事會的情形非常普遍,與日本十分相似,我國可以參考日本的做法,在立法中賦予專門委員會獨立的決定權。2002年日本《商法特例法》規定,提名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委員會有權決定向股東大會提出的關于董事選任及解任議案的內容。應當允許專門委員會在自己的工作范圍內可以單獨決定這些事項,而不僅僅是向董事會推薦或者建議,這些事項無需經過董事會的批準。[12]《指導意見》規定了部分提名委員的職責,其中主要內容為建議權,而非決策權,且規定內容過于籠統并缺乏可執行性,在對抗內部人控制的過程中,提名委員會僅作為一個咨詢機構是沒有作用的,所以應當賦予其在一定范圍內的決定全,如董事會候選人的提名擁有決定權等,這樣能夠在最大限度內保障提名委員會提名的獨立性。

        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在預防內部人控制中能夠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因缺乏相關規定,我國眾多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提名委員會,使得提名委員會制度流于形式,本文建議通過立法的方式保障提名委員會的設立,并通過賦予獨立董事提名權、賦予提名委員會決定權等方式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制度,使得我國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能夠有效預防“內部人控制”。

        參考文獻:

        [1]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MBCA).p10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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