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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由__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__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股東乙:____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一為了規范公司內部組織和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
(二)住所: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注:經營范圍必須寫明具體經營的商品名稱或具體生產、經營或服務的項目內容。)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1)出資方式(指貨幣出資或者非貨幣出資):
(2)股東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比例:
認繳出資萬元,占%。
(3)出資時間: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注冊資金繳足100%。
第六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公司的機構: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公司設立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產生;公司設立監事一至二名,監事由股東委派。
(二)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三)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中員予以糾正。
(4)向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議事規則
(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公司成立日為每年公司股東會議日期,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定期或臨時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召開董事會會議應在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股東會、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章。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議。監事會會議應當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七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議決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公司清算應當由股東會成立清算組;必要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遵守《公司法》關于公司終止、注銷及清算解散等規定。
第八條 財務會計
企業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總制定的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辦理。企業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企業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一律用中文書寫。 企業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企業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條、公司營業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第十一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 :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三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海口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區xx路xx號
二、經營范圍:xxx、xxx的銷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三、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時間:
股東:張xx;身份證號:46xxxxxxxxxxxxxxxxx,以貨幣認繳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于公司注冊之日起xxx(時間)內繳足。
五、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不設股東會,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公司秘書。
㈠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⑶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⑷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⑺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⑻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⑼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以上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二)執行董事
1、股東任命1名執行董事。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的決定;
⑶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⑺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⑵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⑻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
1、股東任命x(1-2名)名監事。
2、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檢查公司財務;
⑵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⑶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⑷ 向股東提出議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⑹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秘書
1、公司秘書由股東任命和更換。公司設一名公司秘書。
2、公司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2)負責向社會公眾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4)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5)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文件、檔案;
(6)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命執行董事(經理)張xx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財務管理制度與利潤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⑵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作為公司法定公 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營業期限: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⑴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⑵本章程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 本章程一式貳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和規范總裁在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的議事決策程序及職務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章總裁的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
第二條總裁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豐富的經濟理論知識、專業管理知識及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
2、具有調動員工積極性、組織建立合理的組織機構、協調各種內外關系和統攬全局的能力;
3、具備五年以上企業管理經驗或經營工作經歷,精通公司主要業務涉及行業,掌握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
4、遵紀守法、誠信勤勉、廉潔奉公、民主公正;
5、有較強的使命感和積極開拓的進取精神;
6、《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裁。
第三條公司設總裁一名,實行董事會聘任制,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第四條總裁任期一般不少于三年,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需要在聘任合同中規定,自董事會聘任之日起計算,可以連聘連任。聘任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權利、責任、待遇、解聘、辭職事由、違約責任及應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解聘總裁必須經董事會決議批準,并由董事會向總裁本人提出解聘理由。
第六條總裁在任期內及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總裁的職權和責任
第七條總裁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董事會決議,確保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規范、高效進行。
第八條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1、擬訂公司重大投資項目及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2、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3、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在董事會授權額度內,決定公司貸款事項;審批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的各項財務支出款項;
4、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5、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基本規章;
6、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助理總裁、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7、決定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免;
8、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9、經董事長授權,代表公司處理對外事宜和簽訂包括投資、合作經營、合資經營、借款等在內的經濟合同;
10、擬訂公司稅后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11、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12、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13、非董事總裁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總裁應履行下列職責:
1、維護公司法人財產權,確保公司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正確處理股東、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關系;
2、嚴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決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不得變更董事會決議;
3、組織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實施董事會確定的工作任務和各項生產經營經濟指標,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保證各項工作任務和生產經營經濟指標的完成;
4、注重分析研究市場信息,組織研究開發新產品,增強公司市場應變及競爭能力;
5、組織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體系,提高產品質量管理水平;
6、采取切實措施,推進本公司的技術進步和本公司的現代化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能力。
第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經營管理層對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10%(含10%)的對外投資、收購兼并、資產處置等資產經營項目有審批決策的權利。
上述對外投資、收購兼并、資產處置等資產經營事項是指投資擁有、收購兼并擁有以及出售企業所有者權益、實物資產或其他財產的行為。
公司經營管理層應通過由總裁負責召集和主持的總裁辦公會議,對上述資產經營項目進行審批決策,通過后報董事會備案。
第十一條總裁報董事長同意后決定代表公司出任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參股公司董事、監事人員。
直接及間接持有100%權益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所持股數及董事會人數等能起到實際控制作用的公司,其作出的對外投資、收購兼并、資產處置及對外擔保等事項視同公司行為,其作出的對外投資、收購兼并、資產處置及對外擔保等事項所涉金額作為公司投資決策依據,應先由公司經營管理層、董事會、股東大會依據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及本細則規定的權限作出相應決議后,在上述企業代表公司出任董事的人員方可按照決議在該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上表決。
公司參股企業作出的對外投資、收購兼并、資產處置及對外擔保等事項交易標的有關金額乘以參股比例后的金額作為公司投資決策的依據,應先由公司的公司經營管理層、董事會、股東大會依據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及本細則規定的權限作出相應決議后,在上述企業代表公司出任董事的人員方可按照決議在該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上表決。
第十二條總裁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時,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壓制、刁難、威脅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總裁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實和勤勉盡責的義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四章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權分工
第十四條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副總裁、助理總裁、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為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副總裁、助理總裁、財務負責人由總裁提名,董事會聘任。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第十五條 副總裁及助理總裁、財務負責人協助總裁工作,直接對總裁負責,對總裁布置的工作應及時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總裁匯報。副總裁及助理總裁、財務負責人具體分工由總裁按照市場銷售、技術開發、項目開發、生產安全、質量保證、人事后勤、投資管理、財務成本管理及資本運作等職能安排。總裁外出期間及不能履行職權時,應指定一名副總裁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總裁決策程序
第十六條總裁在授權范圍內和職權范圍內對重大事項決策的一般議事程序原則:
(1)堅持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原則;
(2)確定待決策事項并下達相關工作部門;
(3)有關部門在編制預案中,應認真開展調查研究,聽取各相關部門意見,一般應形成兩個或以上的預案供討論決策;
(4)召開總裁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5)重大事項決定后,應根據事項的性質向董事長報告。
第十七條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總裁在向董事會提名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人選時,應事先征求董事長的意見;總裁在任免部門正副職負責人時,應安排人事部門進行考核,經公司總裁辦公會議討論,由總裁決定任免。
第十八條 財務管理工作程序:
1、生產經營中,要認真貫徹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資金控制,強化財務管理;財務收支,應由使用部門提出報告,經財務負責人審批后報總裁批準;
2、日常的費用支出,執行嚴格的預算管理。預算內一般性費用參照執行公司財務有關的審批權限規定;
3、每月份結束后15日內向董事長報告相關財務數據。
第十九條重大合同管理程序
經濟活動中的各種合同,由主辦業務部門組織與客戶洽談合同,按公司制定的管理程序報總裁審批,總裁認為必要時向董事長報告。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管理程序
1、建固定資產應有專項報告,嚴格按公司的預算執行,報總裁批準;購建預算金額外固定資產由董事長審批。
2、不需用、不使用或使用到期報廢的固定資產可以變賣處理,但必須預先辦理審批手續,由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由公司總裁按規定審批。
第六章總裁辦公會議
第二十一條總裁辦公會議分為高層行政會議和總裁工作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均不少于一次,由總裁根據工作情況進行安排,總裁辦公室負責組織工作。高層行政會議為總裁經營管理工作的決策會議;總裁工作會議為總裁聽取工作匯報、傳達經營決策,布置工作任務的工作會議。
第二十二條總裁辦公會議由總裁負責召集和主持,總裁因故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職責時,由其指定的其他人員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高層行政會議參加人員為總裁、副總裁、助理總裁、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董事會秘書列席會議,總裁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每次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總裁工作會議參加人員為公司總裁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各職能部門和全資或控股企業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可列席會議,總裁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每次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四條總裁對所議事項進行決策時,應充分聽取與會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尤其是分管該項工作的參會人員意見,以集中集體智慧,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確性,總裁有最終決策權。
第二十五條總裁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并邀請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六條主管總裁辦公室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會議記錄和歸檔保存工作,需要形成會議紀要、決議等文件的,經總裁簽發后應于會后一周內送達各位高管人員和有關職能部門(緊急情況除外);對需要向董事會報批的事項,必須形成書面文件報董事會秘書處。
第二十七條總裁工作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1)定期報告:總裁應于半年及一年結束后對半年度及年度工作進行總結,接受董事會及監事會的質詢。
(2)臨時報告: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 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總裁、副總裁、助理總裁、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員工薪酬制度及其績效考核與獎勵管理辦法的擬定,由公司董事會或其授權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決定。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根據上述制度和辦法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對副總裁、助理總裁、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獎勵,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報總裁批準發放。
第二十九條 公司總裁、副總裁、助理總裁、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員工薪酬制度及其績效考核與獎勵管理辦法應當建立薪酬與公司績效和個人業績相聯系的激勵機制。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