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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招投標處罰條例范文

        招投標處罰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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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招投標處罰條例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  質

        第三章  發  包

        第四章  承  包

        第五章  監  理

        第六章  監  督

        第七章  罰  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建筑工程的承發包、建設監理、經濟技術咨詢、測試或檢驗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標準設備加工生產的企業,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建筑市場應公平競爭,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鎖和壟斷建筑市場。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管理。縣(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或參與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授予的權限,負責建筑市場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  質

        第五條  在工程建設進入實施階段前,建設單位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建設項目管理機構的資質,依法取得《建設單位工程項目管理資質等級證書》。凡未取得管理資質等級證書的,不得從事工程建設管理,應委托具有相應管理資質的單位代管。

        第六條  建筑、安裝、裝飾裝修企業,建筑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經濟技術咨詢單位,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確定資質等級,取得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設計、施工項目,不得從事建設監理和經濟技術咨詢等活動。

        第七條  新開辦的企業,應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資質預審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資質證書。

        企業終止、分立、合并的,應注銷或重新辦理資質證書。

        第八條  資質證書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進行動態管理和年度審驗,決定資質等級的升、降或者取消。未經年度審驗的資質證書無效。

        第九條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和外省、市來本市從事建筑活動的,應持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證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認證手續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三章  發  包

        第十條  建筑工程實行項目報建制度。建設單位必須在立項后發包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實行招投標制度,擇優選定承包單位。凡具備招標條件的建筑工程必須按照規定實行招投標。招投標應公開進行,公平競爭。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不得與招標者相互勾結、行賄受賄或以其它不正當手段參與招投標。

        工程招投標工作在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監督管理下,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主持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招投標工作。

        第十二條  發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發包方),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公民;

        (二)具有與發包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十三條  委托工程勘察、設計,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批準;

        (二)具有工程設計所需的基礎資料。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發包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和概算已批準;

        (二)工程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三)已辦理項目報建手續;

        (四)有保證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落實;

        (六)取得規劃和用地審批文件,拆遷符合施工作業要求。

        第十五條  發包方必須將工程委托或發包給持有相應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可以將一個建設項目中的若干單位工程發包給一個總包單位,也可以分別發包,但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肢解發包給若干施工企業。

        第四章  承  包

        第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標準設備加工生產的單位(以下簡稱承包方),必須持有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開戶銀行資信證明及安全生產資格證等證件。

        第十七條  承包方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和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包工程,不得無證承包或越級、超范圍承包。

        第十八條  具有總承包資格的單位可以按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不具備總承包資格的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轉包工程。

        總承包單位應對分包工程進行管理,并對發包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出借、出租、轉讓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設計圖簽和銀行帳號。

        第二十條  任何行業、專業管理部門和單位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壟斷承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不得強令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廠家的建筑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在工程開工前,應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五章  監  理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應實行監理:

        (一)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工業、商業、交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三)外資、中外合資和國外貸款、贈款的建筑工程;

        (四)各類開發區、住宅小區、危舊房改造小區工程。

        發包方不具備相應管理資質的,必須委托監理。發包方在依法取得相應管理資質后,可以自行監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合同等進行監理工作,不得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

        第二十四條  建設監理實行有償服務,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取費標準取費。由于監理人員失職給工程造成損失的,監理單位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并按規定賠償損失。

        第六章  監  督

        第二十五條  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到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報監手續,繳納監督管理費用。

        凡未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驗核或驗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辦理竣工結算手續,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建筑工程發包方、承包方應依法簽訂工程合同,并嚴格履行。簽訂工程合同,必須使用國家統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可到有關部門鑒證或公證。

        第二十七條  建筑工程造價實行統一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建筑工程造價依照國家、省規定的計價方法,根據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工程的特殊要求和優質優價的原則,由承發包雙方協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擴大計價的各種取費標準,不得隨意抬價、壓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業的規定,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凡施工現場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的,不準施工。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必須按標準設置圍檔,禁止在圍檔外堆放建筑材料、機具或從事施工作業,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出借、出租、轉讓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設計圖簽、銀行帳號或私拉掛靠施工隊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改正,并分別處以罰款:

        (一)沒有辦理項目報建手續或未取得資質證書進行發包、管理工程的,處以發包工程造價1%至3%的罰款;

        (二)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和個人的,處以發包工程造價1%至3%的罰款;

        (三)將單位工程肢解發包的,處以單位工程造價10%至20%的罰款;

        (四)按規定應進行招標而不招標私自發包的,處以工程造價3%至5%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分別處以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或越級、超經營范圍承包工程的,處以承包工程造價1%至3%的罰款;

        (二)轉包工程或沒有分包權而分包工程的,處以轉包或分包工程造價10%至20%的罰款;

        (三)強行壟斷承包專業工程的,處以承包工程造價10%至20%的罰款;

        (四)強行供應材料、構配件、設備或指定供貨廠家的,處以供貨價款10%至20%的罰款;

        (五)外地施工隊伍未辦理進市手續承包工程的,處以承包工程造價3%至5%的罰款;

        (六)不按規定進行合同備案的,處以工程合同造價1%至3%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規定進行返工外,由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一)使用無合格證或者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業產品和設備的;

        (二)不按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和施工,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三)未經質量認證、核定質量等級或質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

        對上款所列行為受到處罰的主要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或檢驗結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更正,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所收檢驗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的,場容場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標準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應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未實行監理的或越級承擔監理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責令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或與招標者相互勾結、行賄受賄、排擠競爭對手的,其中標無效,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沒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沒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拒絕、阻礙建筑市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筑市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營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2篇:招投標處罰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和使用云南省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加強測繪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對在測繪工作和科學技術研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四條云南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第二章測繪規劃及其實施

        第五條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級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項目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施經費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

        第六條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全省地籍測繪工作。

        第七條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以測繪為目的,需要進行航空攝影或者航空遙感測繪的,應當將計劃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九條測繪項目實行分級管理。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后應當按下列管理權限,將設計書、驗收報告和技術總結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范圍:

        (一)四等以上控制測量;

        (二)航空攝影測量和航空遙感測繪;

        (三)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0、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圖測繪、地籍測繪、房籍測繪和工程測量;

        (四)省以上重點測繪項目;

        (五)各種地圖、地圖集(冊)的編制出版;

        (六)省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七)以地形圖為基礎的地理信息系統。

        前款所列范圍以外的測繪項目,由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施測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因建設、城市規劃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州(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按《測繪法》的規定備案;其他城鎮和建設項目,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從事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測繪業務。

        測繪資格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自接到測繪資格認證申請后30日內予以辦理,合格的發給測繪資格證書;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部門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應當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認證手續。

        第十二條測繪資格證書的變更、注銷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轉讓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經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必須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交驗批準的文件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任務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

        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的部門,自接到測繪項目登記申請后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已列入測繪規劃并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再另行登記。

        第十五條測繪項目達到國家招投標標準規定的,實行招投標管理。有關部門應當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不得干涉測繪單位的正當經營活動。測繪單位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章地圖編制出版

        第十六條編制出版地圖應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出版和保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地圖編制出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編制出版帶有國界線的保密地圖、內部地圖、公開出版地圖、專題地圖、書報刊插圖、電影電視用圖、立體地圖、公開張掛的示意圖等,其國界線的畫法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樣圖繪制和制作。凡編制出版帶有省或者省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必須按照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省民政部門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繪制。

        第十八條編制出版公開地圖、專題地圖、書刊插附地圖、保密地圖、繪有國界線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其他地圖,編制單位應將試印(制)樣圖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地圖印刷出版后,應當將樣圖分別報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省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與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合作編制出版本省地圖;進口需公開使用或者銷售涉及云南省行政區域的地圖,應當經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第四章測繪成果管理

        第二十條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及其質量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有關單位提供使用。測繪成果的所有者,根據有關規定向使用單位提供。

        第二十二條對國外組織和個人提供或者攜帶出境的保密測繪成果,應當報經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第二十三條測繪成果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復制、轉讓和轉借。確需復制、轉讓、轉借的,必須經提供該測繪成果的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經正式勘定后的測繪成果,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有行政區域界線變更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著物權屬界址線的測繪成果,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變更。

        第二十五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需要公布的,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并同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測繪成果質量發生爭議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按測繪項目管理權限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處理。

        第五章測量標志保護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一)拆卸、移動、拔除、損壞永久性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測量標志;

        (二)在永久性測量標志覘標上附掛電力線和通訊線;

        (三)距永久性測量標志10米范圍內挖沙、取土;

        (四)距永久性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或者其他震動性大的活動;

        (五)其他危害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建造永久性測量標志使用的土地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其面積為16平方米至100平方米;永久性測量標志使用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條永久性測量標志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單位有保護測量標志的責任,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單位應當委托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單位指派人員負責管護。

        基礎性永久測量標志保護費由財政安排。

        第三十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拆遷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設單位應當取得設置該標志的單位同意和委托管護單位的認可,屬國家和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建造的,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其他部門建造的,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遷建工作應當在標志所在地的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監督下進行,遷建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測繪,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0%至100%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扣繳或者吊銷測繪資格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進行航空攝影、航空遙感測繪、編制出版地圖未按本條例規定辦理批準或者登記手續的,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測繪、停止出版、銷售并處以航攝總經費5%至10%、編制出版地圖印量總定價30%至50%的罰款。

        出版的地圖內容有嚴重錯誤的,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收繳銷毀。

        第三十四條施測前未按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測繪項目,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測繪,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繼續違法測繪的,扣繳測繪資格證書,可以并處該測繪項目總經費10%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危害測量標志安全或者使用效能;阻撓測繪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或者妨礙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并由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恢復該測量標志所需費用。

        故意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申請復議、提訟和強制執行程序,按《測繪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測繪行政管理部門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測繪單位經濟損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第3篇:招投標處罰條例范文

        關鍵詞:低利潤;施工企業;成本;控制

        1.前言

        現階段,在國家宏觀調控的經濟形勢下,建筑招投標市場競爭激烈,各家建筑企業紛紛提出優惠讓利的條件,以確保企業能在激烈的市場經濟中占得一席之地。在這樣的競爭條件下,企業要想取得理想的經濟效益,唯有在項目管理上狠下功夫,很好地控制各個施工環節及節點,才能達到成本控制的目的,取得雙贏的局面。

        2.施工進度方面的成本控制

        當前,時間就效益,速度就是效益,越來越多的企業經理人重視施工進度對工程成本的影響。以我們正在施工的某集資樓項目為例,該工程共由三棟十八層住宅組成,投入兩臺塔吊、三臺人貨電梯和1200噸鋼管,以當前的市場價計算,塔吊和人貨電梯一臺每月租金為12000元(不含司機),按每臺塔吊、人貨電梯兩個司機計算,加上司機,一臺設備每個月租金為16000元 ,每天為500多元,共五臺,每日租金近3000元,加上周轉材料的租金,每天的租金達6000元,也就是說工期每滯后一天,僅此項投入將增加成本6000元。再加上管理費及其他材料設備使用費,每日的費用將非常可觀。

        既然,進度對工程的成本影響如此之大,那么如何通過盡快進度來控制成本呢?本人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施和控制:

        2.1選擇具有相應實力的合作伙伴

        很多項目部在進行勞務隊伍和專業分包隊伍選擇時,一味地看重單價,最后選擇的合作伙伴根本不具備相應實力,或者合作伙伴雖然具備實力,但由于幾乎沒有利潤可言,對工程不上心,施工進度滯后,嚴重損害項目部利益,而這樣的合作伙伴往往屬于無賴性質的隊伍,是不可能也沒有實力賠償項目部的損失。

        2.2施工進度計劃安排必須合理

        很多項目部施工進度安排缺乏科學依據,要么不合理,勞務隊伍對此沒有信心,不論怎樣努力都無法完成,影響士氣;要么太慢,根本起不到控制成本的作用;要么把忽略季節、氣候影響,把不適合冬雨季施工的項目排在冬雨季施工,使得進度缺乏可行性。

        2.3施工進度控制防止前松后緊

        工程施工進度安排應當有條不紊,講究資源均衡,包括勞動力均衡、周轉材料均衡,減少資金壓力。但很多項目部平時不抓進度,一旦到工期臨近或業主督促才如夢方醒,此時已晚,不講究科學規律去抓進度,比如形成質量隱患,甚至誘發安全事故,得不償失。

        3.工程質量方面的成本控制

        一般認為工程質量提高只會增加工程成本,其實不然,工程項目質量提高無論在主體階段或裝飾階段都能很好的節約工程項目成本。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3.1提高工程質量能夠為企業贏得市場,確保企業能夠有穩定的客戶

        當今建筑市場競爭激烈,我們要做的不僅是滿足顧客需求,而且得超越顧客期望。我們的目標不是要顧客滿意,重要是使顧客忠誠。所謂顧客忠誠就是顧客對我們信任放心,愿意把工程交給我們施工。要顧客滿意很容易,要顧客忠誠就不是那么容易了。要使顧客忠誠,很重要的一條就是把我們產品做好,質量搞好,服務到位。

        3.2提高工程質量能夠避免工程損失,節約工程實體投入和管理費用投入

        比如提高主體結構施工質量,各種豎向構件――柱、墻、梁的垂直度和表面平整度,粉刷厚度能夠控制設計要求的范圍內,以達到節約材料的目的。目前,外墻設計為20厚水泥砂漿粉刷,但如果質量控制不嚴則可能造成粉刷層超厚,既增加費用又形成質量隱患。尤其是地下室混凝土墻體,如果能夠通過提高質量,達到免粉刷的質量標準,則一方面可以省去粉刷層的費用,同時可以避免粉刷空鼓等質量通病。

        3.3減少后期保修費用

        很多工程竣工交驗后,出現大量質量問題,而保修往往存在工程量零星、人員窩工嚴重、材料需人工抬運等不利因素,所花費的費用遠遠大于正常施工的費用,尤其是滲漏和結構性裂縫的維修,難度大、費用高。據本人了解到的情況,很多工程在后期保修中花費大量經費。據了解,個別項目甚至連5%的質量保修金都不足以支付維修費用,這種情況大部分發生在住宅樓項目,尤其是商品房項目。

        3.4減少索賠等經濟糾紛

        當前,人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由于房屋質量問題出現索賠糾紛的事件越來越多,尤其是商品房。近年來由于商品房價格上漲過快,很多家庭為此背上沉重的包袱,購房者往往對開發商有較大的怨恨情緒,一旦花幾代人積蓄購得的住房存在質量問題,那住戶便會借此進行高額索賠,借以彌補心里不平衡。當然,由于質量問題,也確實造成用戶裝飾、家俱損壞等及給用戶正常的生活帶來不便,用戶的索賠要求也是合理的,只是索賠的費用通常比較高,屬于完全可以避免的支出,有的住戶甚至獅子大開口,還有住戶會選擇投訴或等維權手段,對企業聲譽造成極壞影響。

        3.5與成本相關的質量控制措施

        既然質量對工程成本有這樣大的影響,那么如何通過提高質量來控制成本呢?本人認為:

        3.5.1重要材料必須由項目部自行采購,零星材料和輔材由勞務公司自帶

        當前,國內勞務市場不是很健全,重要材料自行采購可以避免人為的選用假冒偽劣產品,以次充好現場。

        零星材料由于不便于核算和限額發料,管理困難,一般宜由勞務公司自行包干,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和損耗。

        3.5.2“三分料、七分干”,班組的施工水平和管理水平非常重要

        有句宣傳標語所說的“安全在我心中,質量在我手中”,我認為此話非常有道理。建議項目部與班組訂立合同時,要把質量控制要點和質量檢查標準寫入合同(包括偏差范圍,比如木工班組發生跑模時每處處罰300元,發生漏漿每處罰款100元等具體條款必須體現)。同時工程質量款單列,達到要求的支付,達不到的扣除,以簡單實用的經濟杠桿來促進勞務班組對質量的重視。

        3.5.3務必重視技術交底的重要性

        很多項目技術交底仍停留在書面交底和口頭交底上,書面交底很可能只交到班組長這一級,工人并沒有得到交底。口頭交底的弊端是容易引起理解偏差。本人極力推崇會議交底和樣板交底,會議交底的最大好處是交底人員和操作工人之間可以形成有效的互動,避免交底不詳細或交底理解偏差。樣板交底的好處是直觀,一目了然。當前,從事建筑行業的工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樣板交底幫助他們準確理解設計意圖和操作要點。

        4.工程安全方面的成本控制

        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發展,人的生命和健康越來越受重視,一旦發生事故,首先就是要求整個工程停工整頓,然后才是調查、處理及賠償。以合肥市目前的案例來看,死亡一人賠償金額就達40~50萬元,還不包括停工期間的其它損失,當然受傷事故也會造成極大的損失和經濟賠償。因此,我們始終堅持不發生安全事故就是節約成本的一貫思想。 如何通過加強安全管理來控制成本呢?我個人認為:

        4.1必須杜絕常規勞務承包形式存在的弊端

        無安全措施的勞務分包,將產生很多安全隱患。如勞務分包班組為施工方便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設施;為趕施工亂拉亂接電纜:施工時沒有按照安全規范要求進行作業等,必須嚴予管理,不使其滋生蔓延。

        4.2杜絕不安全行為采取的措施

        4.2.1必須有制度可依

        與各勞務分包班組單獨訂立安全協議,就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訂立詳細的處罰條例。處罰不要求嚴厲,但要求有效,以便建立長效的安全機制。

        4.2.2必須實行專職檢查和安全督察相結合

        項目部應有專職的安全員,勞務分包班組應當配備安全督察員,每天對現場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定人、定時、定措施進行整改。連續二次檢查出現同樣安全問題,應停工進行整改。對有危及人員安全的因素,應立即停止施工進行整改,待安全危機問題解除后再恢復施工。在處理工程事故中應查明原因,避免該種安全隱患重復出現。

        4.2.3實行安全檢查領導帶隊制

        項目部成立施工安全檢查組,必須以項目經理或副經理、總工為組長,每周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進行全面檢查,對存在的安全問題用書面形式發出整改單,組長必須親自帶隊。很多事情一般只要領導關注,就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沒有領導參加的檢查最終將流于形式。收到整改單的勞務分包班組應及時提出整改的措施、確定整改人員及整改的時間。安全檢查組根據班組的整改時間逐項進行復查,沒有整改到位,對分包班組按照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同時項目部自行派人進行整改,發生的費用在其剪務分包款中扣除。

        4.2.4成立安全防護綜合班

        項目部可以自籌一個班組,班組的主要工作是現場的安全防護、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整改。班組所有人員均由項目部直接指揮,班組在結構施工及裝飾空閑時,可根據現場施工安全情況,派人進行現場安全防護及維護、現場衛生清理等。由于勞務分包與自籌班組之間存在15%左右的差價,以此節約下來的差價貼補現場安全防護及維護、現場衛生清理費用,既有效控制安全實施的成本,又確保工程在長效的安全管理機制下進行施工。

        5.技術方案方面的成本控制

        我要說的技術方案包括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設計方案雖然是設計單位編制,但作為施工單位,我們應當在明確設計用途,吃透設計精神的前提下,提出優化方案,利于工程的施工安全、利于工程質量控制,同時便于工程施工,加快施工進度。屬于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最后為此埋單的往往是施工單位。比如外墻面防水問題,目前幾乎所有的工程設計均無外墻防水,但施工單位卻要為外墻滲漏問題進行保修。又比如,目前很多地下室工程設計采用聚胺脂涂膜防水,該防水做法對基層的平整度、粗糙度、潔凈度、干濕度均有要求,而且對成品防護要求極高,基礎施工時往往很難具備齊上述條件,強行施工必將留下質量隱患。如果能夠優化為水泥基滲透結晶型涂料防水,上述問題均可迎刃而解。施工方案的重要性大家都很認同,施工前必須認真做好施工技術調查,編制備選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召開施工方案技術研討會,實行“頭腦風暴法”,發揮各人的特長,必要時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確保方案的可行性和經濟性。

        6.臨時設施方面的成本控制

        臨時設施一般是包含在管理費中,鐵路上大型臨時設施除外。但施工現場具體臨時設施投入多則加大成本,投入少則實現節余。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控制:

        6.1優化臨時設施布置方案

        臨時設施的布置方案很重要,包括塔吊的位置,人貨電梯的布置,材料加工場地和堆放場地,如何避免和減少材料二次倒運,工人宿舍及生活設施的布置及數量,如何既滿足施工需求,又能減少臨時設施的投入。

        6.2盡量做到臨時和永久結合

        很多工程均可以考慮臨時設施與永久設施的結合,比如工程開工前,場地四周的正式圍墻可以先行施工,避免臨時圍墻的投入,道路也先施工完下水管道和墊層,留面層待竣工時澆筑。

        6.3做好租賃、自建經濟分析測算

        項目部可以根據工程工期長短、周圍的居住條件、現場場地條件,進行臨時設施的租賃和自建經濟分析,擇優選擇方案。

        第4篇:招投標處罰條例范文

        ××年,我們水務系統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縣人大、縣政協的關懷監督下,在省、市業務部門和縣農辦的大力支持下,在水務系統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下,工作成績顯著。

        一全面動員,全力以赴,在防洪抗旱中立功勛

        我們水務系統的干部職工始終戰斗在防洪抗旱的第一線。今年,從月份的防洪保安檢查到月份的開始抗旱,從局機關到基層單位,全面動員,全面參與,全力以赴投入防洪搶險和抗旱救災,為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損失作出較大貢獻,立下了汗馬功勞。今年,我局被××省表彰為“防洪抗災先進集體”。

        ⒈建立了防洪抗旱指揮網絡。政府換屆后,我局及時建議縣委、縣政府調整了縣、鄉鎮兩級的防洪抗旱指揮部成員,并建議各相關的村也成立了防洪抗旱工作領導小組。從而,建立了從縣到鄉鎮、到村組的防洪抗旱指揮網絡。

        ⒉制訂了責任追究制度。為了嚴肅防洪抗旱紀律,我局參照省市有關文件和防洪抗旱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條例,分別擬寫了《××縣防汛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縣抗旱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報縣委、縣政府同意,以縣兩辦發至各鄉鎮和相關部門。明確了縣級領導包鄉鎮和重點工程,鄉鎮領導包村和鄉鎮管工程的工作職責。

        ⒊加強了防汛抗旱督查。今年的—月,我縣連降暴雨,水庫的防汛日趨嚴重,特別是江超過了歷史上最高洪水位。為了全面落實防洪預案,杜絕安全事故發生,確保防汛工作目標,我局全體機關干部除留名同志值班外,全部分赴到各鄉鎮,對上型號的水利工程逐處檢查,共進行了兩次大規模的督查,并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⒋戰勝了洪澇干旱災害。—月,局長張××、書記陳××帶領主管業務的副局長和技術人員,哪里有險情就奔向哪里,先后排除了石××、長沖、××嶺、五××、沖、家臺及面上處水利工程險情,杜絕了事故的發生。月底以后,出現了連續干旱。水務局全體領導分赴縣管水利工程單位,負責各自聯系點的抗旱工作,還選派了個技術干部分別長駐所指定的工程單位指導抗旱工作,直到抗旱基本結束才回局工作。今年,我縣戰勝了接連發生的洪澇和旱災,主要是靠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全縣人民的英勇奮戰,但客觀地說也離不開我們全縣水務工作者的獻計獻策和勤奮扎實的工作。

        二突出重點,大創樣板,在水利建設中創業績

        ⒈重點工程穩步推進。

        一是紅旗水庫的保安工程進展順利。首先是爭取縣委、縣政府對該項工程的重視,向縣長親自掛帥擔任工程指揮長,主管農業的周副縣長也披掛上陣,縣級領導親自為工程協調關系,解決矛盾。其次是水務局長親自上陣,從每一個分項工程設計、招投標到總體工種的規劃布局,先干什么、后干什么,他都細算在心,指導到位。工程進展快、質量高,主體工程已經完成,附屬工程已于月下旬搞了招投標,工程正在緊張有序地進行,整個工程可望在汛前全部完工。

        二是××自來水廠工程已近尾聲。興建××自來水廠是縣委、縣政府實施城鎮旺縣戰略決定開發縣城豐新區和洪豐工業區所興建的供水工程。為了盡快完成工程任務,實現年底供水計劃,我局配備了強有力的領導班子和高素質的業務隊伍。局長和書記親自上陣,還確定了一名副局長專抓,個黨委成員有個參加了專項工程建設,確定年富力強的高級工程師和借用供水專業人才參加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管理。一年內要完成一座日供水能力為萬噸(一期工程萬噸)的水廠,其各項工作必須要緊鑼密鼓地有序開展,從施工人員到工程領導都是加班加點,夜以繼日地工作。功夫不負有心人,現已完成了進廠公路、廠區護坡、用電線路、清水池、過濾池、廠房、值班房、泵房及安裝等工程任務,尤其是泵房和管網通過科學設計,將傳統的庫內囤船式改為壩后固式,即節約了工程造價和運行成本,又便于管理維修和安全,整體工程可在年內基本完成,實現年內供水計劃。

        三是××段水治理工程全面竣工。國家投資萬元的水治理××碼頭段工程在××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已全面竣工,并成為該鎮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全長米,完成土石方開挖回填立方,漿砌塊石立方,鋪筑礫石墊層立方,水泥沙漿抹面平方,砼立方。

        四是糧市的水保治理工程已告結束。種植水土保持畝,經濟林畝、種草畝、封鏡畝、新建小型水保工程處、水土流失程度已達,工程已經省市驗收合格。

        ⒉水利冬修的樣板工程來勢較好。為了落實縣政府辦[]號文件精神,全面實施“”工程計劃(即完成各類水利工程萬處、投入勞動工日萬個、完成土石方萬方、投入資金萬元),我局積極配合縣委、縣政府,組織技術力量奔赴靈官鎮,創辦全縣的水利建設點,該點的工程項目多、工程質量高。從九月份動工,完成了小(一)、(二)型水庫保安處,硬化骨干山平塘口,混泥土硬化渠道公里,山平塘清淤口,為全縣的水利建設動員會提供了現場,為水利冬修起到了有力的推動作用。從我局于月日—日組織的三個督查組的督查情況看,鄉鎮辦點的形勢較好。如官家嘴鎮貸款萬元用于水利建設,現已完成處小型水庫的工程保安,興修河道護岸堤公里,山平塘清淤口;××鎮采取鎮財政補一點、一事一議資金安排點的辦法籌集水利建設資金。××鎮西塘村籌措萬元租用一臺挖機共清淤口山塘,清出塘泥萬余方。資金為了確保工程質量,組織專業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已高標準的硬化口山平塘,其他工程搞得熱火朝天。××鎮西塘村籌措萬元資金租用一臺挖機共清淤口山塘,清出塘泥萬余方。樣板工程帶動了全縣的水利建設,憑月日的統計,全縣已開工各類水利工程處,完成處,完成土石方萬方,完成勞動工日萬個。

        三尋找“資源”,利用能源,在水利經濟上謀發展

        ⒈想方設法尋找源頭,千方百計爭取投資。

        為了尋找資金來源,爭取各級各部門的投資,我局從班子成員到技術干部,不分份內份外,加班加點工作,不惜財力物力做好基礎工作。耗資余萬元,做好了工程的安全鑒定,勘測設計、評審等技術工作。同時,我們堅持以勤感人,以情動人。今年,我局兩上北京,八進省城,向國家水利部、省廳和市局及有關部門匯報工作,加強了業務聯系和感情聯絡,得到了優厚的回報,已經爭取和可在年內到位的各類投資余萬元,其中:××水廠萬元、江、××橋保安資金萬元、家臺、××渠系配套萬元、人畜飲水工程萬元,水治理工程萬元,貼息貸款萬元(唐沖萬元、塘橋和七各萬元)、特大抗旱資金萬元,具體工作正在函接之中。××水庫和夫沖水庫大壩保安工作已進入國家計劃籠子,有望在明年解決投資(萬)。

        ⒉充分利用現有能源,全面發展水利經濟。

        水利經濟是我縣水務系統維持生計和維護穩定的基礎和前提,我局堅持以城鎮供水為龍頭,以農業供水和水力發電為支柱,以水面立體開發為重點,因地制宜,發揮優勢,從廣度上增效益,從深度上挖潛力,實現年增長的經濟工作目標。今年可完成經濟總收入萬元,比去年的萬元增長,其中:供水萬元(農業供水萬元、城鎮供水萬元)、發電萬元、養魚萬元,綜合經營收入萬元,其他收入萬元。

        第5篇:招投標處罰條例范文

        建設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 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四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 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結合轄區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對備案、抽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 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地區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四)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必須嚴格執行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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