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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是不能夠證明房屋產權的。證明房屋產權要兩證齊全才行,房產兩證包括《房屋產權證》和《不動產證》。
房屋產權證:一般來說,房屋產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簡稱《不動產證》)是一種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的不允許動的房產權利證明,又稱《中國不動產權證》。
開發商建設完工,樓房竣工驗收后,應當申請初始登記,被核準后,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就是“大產權證”。業主辦理產權證,其實就是從這個“大產權證”中分出“小產權證”來的一個商品房轉移登記過程。整棟樓的權屬證明就是“大產權”。開發商只有辦理大產權以后才能為業主辦理“小產權”,即通常所說的房產證。如開發商拖延辦理,業主則有權按合同向開發商主張相關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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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功能是增強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將中介融資同直接融資有機融合貫通,形成了最優金融結構體制;資產證券化使得融資由依據整體資信變為依據部分優質資產,從而革新了融資評審通過機制。這兩條具有革命性意義。即便目前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尚未完全成熟,我們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自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興起以來,發展迅猛,按揭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余額現已超過美國國債成為第一大市場。資產證券化在歐洲和日韓、澳大利亞等國也有較大的發展。它是二十世紀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而在我國則是方興未艾,首單規范化的實踐已是在2005年末的建行和開發行的建元一期和開元一期項目。
資產證券化到底有什么功能使得它一經誕生就獲得了如此迅猛的發展?而在我國為什么發展不快?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如何?這是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本文在分析其最基本的功能后,著重分析其最有革命性的功能;進而探討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為論述方便,本文主要以MBS為例進行討論,省略MBS之外的其它資產支持證券。
一、資產證券化最基本的功能
貸款一級市場尤其是長期貸款市場的內在必然要求是有二級市場。對于銀行來說,“存短貸長”是其經營的一個根本性的制度缺陷,由于這種限制,使得銀行不得不經常放棄一些盈利性好的長期貸款項目,否則就易出現流動性問題。
解決這個問題的對策之一,也是早期的對策,就是將其貸款出售給其他銀行。但這樣受讓銀行將貸款再出售也將是困難的。銀行就一般而言都有“存短貸長”的流動性問題,這樣轉讓解決不了整個銀行體系的問題。
第二種對策,就是表內模式的資產證券化。銀行通過自己發行其按揭資產支撐的債券,將貸款債權及時收回。同時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隨時可將購買的債券轉讓出去,因此投資者也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第三種對策就是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載體)模式即表外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這種模式下也是銀行通過證券化而及時收回貸款債權,MBS的投資者也同樣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可見這兩種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保證銀行的流動性方面以及保證投資者的流動性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這兩種證券化模式在安全性方面的功能卻有非常大的區別的,這就意味著安全性方面的功能不是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一定應當是各種模式的證券化都共同具備的功能。這意味著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銀行的,和投資者的)。再考慮到歷史上資產證券化起源時的本來動機就是解決“存短貸長”的矛盾,所以應當認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意義就是解決流動性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之所以長期開展不起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國按揭貸款開始時間尚不長和規模有限。根據國際經驗,住房貸款占全部貸款比例達到30%左右時,可能給銀行帶來流動性威脅,商業銀行就會提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要求。而根據去年央行研究報告,2005年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余額1.9萬億元,約占全部貸款余額的10%。預計到2007年余額將達到5萬億元,到2012年將會達到40萬億元。①目前上述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此自然不太需要基本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的資產證券化。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它的這種基本功能了。
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此最基本的功能了。
二、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一
既然資產證券化時銀行要借助于證券市場,那么為什么原始借款人不直接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融資,而要向銀行借款?然后再由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在證券市場融資呢?(進一步說,銀行的存在到底有何意義?銀行是否會像有人認為的那樣遲早成為被淘汰的恐龍?)
銀行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資信審查功能。原始借款人不可能全部都通過證券市場籌資。沒有銀行的話投資者就得在數以萬計的證券中一一進行資信調查,其投資的信息成本就太大了。個人籌資自不必說,而企業若全都自己發行證券,那么大多數企業由于其資信有限,就很難在證券市場上獲得投資者青睞。因此銀行的必要性就體現出來了:銀行作為中介了投資者對于籌資者進行資信調查,從而解決了融資時的信息溝通和信息不對稱問題。
但是銀行中介同時也有一個根本性的缺陷,即作為中介必然有資金來源和運用的協調問題,其主要的矛盾是上面所說的“存短貸長”。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相當徹底地解決銀行“存短貸長”的矛盾,同時又能繼續發揮銀行的資信中介功能。銀行和證券市場各司其職,前后合理分工,這樣,資產證券化正好將銀行中介功能同直接信用“出資者流動性高”“融資期限長”等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將中介信用同證券市場有機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更加優良的金融結構。筆者認為這種金融結構是現在所能設想的最優的金融結構。而傳統的以銀行為主的日德式的金融體制和以證券市場為主的美國式金融體制都是不夠完善的。
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革命性意義之一。
我國一直以銀行信用為主,直接融資發展不足,這是我們的金融體制的一個主要缺陷,過分依賴銀行系統也是造成商業銀行不良信貸資產持續增加的原因之一。一般認為現在我們應當加緊發展直接融資。而資產證券化正好為此提供了一個好機會,在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同時,自然就促進了證券市場。“一步到位”地形成將銀行中介信用與證券信用有機融合的最佳的金融結構。所以,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比起金融體制相對健全的國家,更具有意義。
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打破金融資源的分割格局。我國銀行內部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各自為政,割地為據的情況,銀行之間的橫向資金流動也存在一定困難。另一方面隨著非存款金融機構發展,正逐步出現商行與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分割金融資源局面。而資產證券化使得銀行融資和直接融資融為一體,這樣原本分割的銀行融資的資金便通過證券化而進入了全國統一的各類金融機構廣泛參與的金融市場,從而促進了資金在社會上的流動。
因此,僅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雖然微觀主體(銀行等)由于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而資產證券化動力不很足,但只要條件許可,政府就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這才是我們應有的基本態度。
三、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二
資金供給者在選擇資金投放對象時一般將眼光投在資信等級較高的公司和證券上,而資本需求者或許擁有某些高質量的資產,但可能因整體資信不佳而無法籌集到所需的資本。而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資產發起人的一部分資產池的未來收益能力來融資的,資產池的償付能力與發起人的資信能力以“破產隔離”的方式比較徹底地分割開來。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MBS時,主要關注資產池本身質量狀況、未來現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而將資產發起人自身的資信能力置于一個相對次要位置。
這意味著融資機制的一種革命性變革。它變整體風險為風險“結構化”。銀行的風險原本就是由一項一項的資產的風險構成的,資產證券化的精巧技術使得發起銀行獲得融資的憑借是其局部優質資產,而不是魚龍混雜的整體資產,這樣使得社會整體融資效益大大增強。這對于解決我國中小銀行、中小企業和資信有限但有局部優質資產的組織的融資困難這個老大難問題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新途徑。
目前還沒有其他方式能像資產證券化那樣實現融資的這種結構。筆者認為這一點具有革命性的重大意義。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新功能和意義。我們對此應有深刻的認識。僅考慮這兩條革命性意義,我們也應當在目前(銀行流動性尚充足等)資產證券化條件不完全成熟的情況下,盡力創造條件,積極發展資產證券化;更何況我國按揭貸款正在迅速發展,隨之資產證券化的條件正趨于成熟,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時代即將到來,因此現在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參考資料:
[1]弗蘭克.J.法博齊(美).資本市場:機構與工具[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2]何小鋒等.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顏斌.資產證券化是化解金融風險的良策[J].商業經濟.2005.1.
[4]吳霏雨.談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及運作程序[J].金融經濟.2006.18.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最優金融結構體制;融資評審通過機制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自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興起以來,發展迅猛,按揭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余額現已超過美國國債成為第一大市場。資產證券化在歐洲和日韓、澳大利亞等國也有較大的發展。它是二十世紀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而在我國則是方興未艾,首單規范化的實踐已是在2005年末的建行和開發行的建元一期和開元一期項目。
資產證券化到底有什么功能使得它一經誕生就獲得了如此迅猛的發展?而在我國為什么發展不快?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如何?這是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本文在分析其最基本的功能后,著重分析其最有革命性的功能;進而探討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為論述方便,本文主要以MBS為例進行討論,省略MBS之外的其它資產支持證券。
一、資產證券化最基本的功能
貸款一級市場尤其是長期貸款市場的內在必然要求是有二級市場。對于銀行來說,“存短貸長”是其經營的一個根本性的制度缺陷,由于這種限制,使得銀行不得不經常放棄一些盈利性好的長期貸款項目,否則就易出現流動性問題。
解決這個問題的對策之一,也是早期的對策,就是將其貸款出售給其他銀行。但這樣受讓銀行將貸款再出售也將是困難的。銀行就一般而言都有“存短貸長”的流動性問題,這樣轉讓解決不了整個銀行體系的問題。
第二種對策,就是表內模式的資產證券化。銀行通過自己發行其按揭資產支撐的債券,將貸款債權及時收回。同時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隨時可將購買的債券轉讓出去,因此投資者也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第三種對策就是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載體) 模式即表外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這種模式下也是銀行通過證券化而及時收回貸款債權,MBS的投資者也同樣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可見這兩種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保證銀行的流動性方面以及保證投資者的流動性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這兩種證券化模式在安全性方面的功能卻有非常大的區別的,這就意味著安全性方面的功能不是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一定應當是各種模式的證券化都共同具備的功能。這意味著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銀行的,和投資者的)。再考慮到歷史上資產證券化起源時的本來動機就是解決“存短貸長”的矛盾,所以應當認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意義就是解決流動性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之所以長期開展不起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國按揭貸款開始時間尚不長和規模有限。根據國際經驗,住房貸款占全部貸款比例達到30%左右時,可能給銀行帶來流動性威脅,商業銀行就會提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要求。而根據去年央行研究報告,2005年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余額1.9萬億元,約占全部貸款余額的10%。預計到2007年余額將達到5萬億元,到2012年將會達到40萬億元。①目前上述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此自然不太需要基本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的資產證券化。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它的這種基本功能了。
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此最基本的功能了。
二、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一
既然資產證券化時銀行要借助于證券市場,那么為什么原始借款人不直接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融資,而要向銀行借款?然后再由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在證券市場融資呢?(進一步說,銀行的存在到底有何意義?銀行是否會像有人認為的那樣遲早成為被淘汰的恐龍?)
銀行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資信審查功能。原始借款人不可能全部都通過證券市場籌資。沒有銀行的話投資者就得在數以萬計的證券中一一進行資信調查,其投資的信息成本就太大了。個人籌資自不必說,而企業若全都自己發行證券,那么大多數企業由于其資信有限,就很難在證券市場上獲得投資者青睞。因此銀行的必要性就體現出來了:銀行作為中介了投資者對于籌資者進行資信調查,從而解決了融資時的信息溝通和信息不對稱問題。
但是銀行中介同時也有一個根本性的缺陷,即作為中介必然有資金來源和運用的協調問題,其主要的矛盾是上面所說的“存短貸長”。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相當徹底地解決銀行“存短貸長”的矛盾,同時又能繼續發揮銀行的資信中介功能。銀行和證券市場各司其職,前后合理分工,這樣,資產證券化正好將銀行中介功能同直接信用“出資者流動性高”“融資期限長”等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將中介信用同證券市場有機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更加優良的金融結構。筆者認為這種金融結構是現在所能設想的最優的金融結構。而傳統的以銀行為主的日德式的金融體制和以證券市場為主的美國式金融體制都是不夠完善的。
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革命性意義之一。
我國一直以銀行信用為主,直接融資發展不足,這是我們的金融體制的一個主要缺陷,過分依賴銀行系統也是造成商業銀行不良信貸資產持續增加的原因之一。一般認為現在我們應當加緊發展直接融資。而資產證券化正好為此提供了一個好機會,在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同時,自然就促進了證券市場。“一步到位”地形成將銀行中介信用與證券信用有機融合的最佳的金融結構。所以,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比起金融體制相對健全的國家,更具有意義。
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打破金融資源的分割格局。我國銀行內部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各自為政,割地為據的情況,銀行之間的橫向資金流動也存在一定困難。另一方面隨著非存款金融機構發展,正逐步出現商行與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分割金融資源局面。而資產證券化使得銀行融資和直接融資融為一體,這樣原本分割的銀行融資的資金便通過證券化而進入了全國統一的各類金融機構廣泛參與的金融市場,從而促進了資金在社會上的流動。
因此,僅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雖然微觀主體(銀行等)由于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而資產證券化動力不很足,但只要條件許可,政府就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這才是我們應有的基本態度。
三、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二
資金供給者在選擇資金投放對象時一般將眼光投在資信等級較高的公司和證券上,而資本需求者或許擁有某些高質量的資產,但可能因整體資信不佳而無法籌集到所需的資本。而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資產發起人的一部分資產池的未來收益能力來融資的,資產池的償付能力與發起人的資信能力以“破產隔離”的方式比較徹底地分割開來。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MBS時,主要關注資產池本身質量狀況、未來現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而將資產發起人自身的資信能力置于一個相對次要位置。
這意味著融資機制的一種革命性變革。它變整體風險為風險“結構化”。銀行的風險原本就是由一項一項的資產的風險構成的,資產證券化的精巧技術使得發起銀行獲得融資的憑借是其局部優質資產,而不是魚龍混雜的整體資產,這樣使得社會整體融資效益大大增強。這對于解決我國中小銀行、中小企業和資信有限但有局部優質資產的組織的融資困難這個老大難問題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新途徑。
目前還沒有其他方式能像資產證券化那樣實現融資的這種結構。筆者認為這一點具有革命性的重大意義。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新功能和意義。我們對此應有深刻的認識。僅考慮這兩條革命性意義,我們也應當在目前(銀行流動性尚充足等)資產證券化條件不完全成熟的情況下,盡力創造條件,積極發展資產證券化;更何況我國按揭貸款正在迅速發展,隨之資產證券化的條件正趨于成熟,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時代即將到來,因此現在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作者單位:河北師范大學商學院
參考資料:
[1] 弗蘭克.J.法博齊(美).資本市場:機構與工具[M].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2] 何小鋒等.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 顏斌.資產證券化是化解金融風險的良策[J].商業經濟 .2005.1.
[4] 吳霏雨.談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及運作程序[J].金融經濟. 2006.18.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產權管理,保障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屋產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房屋所有權而設定的抵押、典當、租賃等其他權利。
本條例所稱房屋產權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原有房屋和新建房屋產權的取得、設定、變更、終止,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房屋所有權未經核準登記的,房屋其他權利不予登記。
第四條、房屋產權證書是房屋產權人占有、使用、經營、處置房屋的法律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房屋產權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產權登記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以下簡稱登記部門),負責其轄區內房屋產權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核和發證工作。設區市的登記部門可委托區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區屬單位、私有房屋產權登記申請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房屋產權登記一般規定
第七條、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有關身份證件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登記文件;委托人申請登記的,應當出具委托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地區和國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申請或者委托人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見證或者認證。
前款所稱有關身份證件是指:
(一)個人的身份證件;
(二)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
(三)機關、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證件、證明文件。兩人以上共有的房屋產權,共有人應當同時申請登記。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雙方或者多方應當共同申請房屋產權登記: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不含遺贈);
(四)抵押、典當;
(五)分割、合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當事人一方申請,其他方無正當理由不申請的,登記部門可以受理一方當事人的申請,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可直接為其登記。
商品房產權登記申請可以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辦。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產權由登記部門直接代為登記:
(一)由登記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
(二)經人民法院判決為無主、沒收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前款規定代為登記的房屋產權不發給房屋產權證書。
第十條、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的,在障礙消除后,申請登記的時限可以順延。
第十一條、符合條件的申請,登記部門應當即時予以受理,對收取的證件、契證、法律文書及相關圖紙應當開具收件收據,交給登記申請人。
第十二條、登記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登記申請的房屋進行實地核對驗證。登記部門認為房屋產權確認需要公告的,應當公告。公告期為30日。
第十三條、對房屋產權登記申請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在公告的有效限期內向登記部門提交異議書和證據;登記部門應暫緩登記,并在異議人提出異議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在收到登記部門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登記部門。登記部門經調查核實,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駁回異議,并在申請人書面答復登記部門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異議人。
第十四條、登記部門受理申請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房屋權屬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屬于違法建筑或者臨時建筑的;
(三)轉讓房地產不能提供完稅憑證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登記部門受理申請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按照規定需補辦手續的;
(二)拆遷公告后進行房屋產權轉移、變更,設定抵押、典當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予暫緩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房屋產權證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房屋來源和產權人情況;
(二)房屋所有權性質、坐落及房屋狀況;
(三)房屋設定抵押、典當情況;
(四)房屋共有情況;
(五)必須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房屋產權證書破損,經查驗后可以換發。換發房屋產權證書后,應當將原房屋產權證書注銷歸檔。
第十八條、房屋產權證書遺失、滅失,房屋產權人應當向登記部門書面報失,并在本地、市主要報紙或者登記機關指定的報紙刊登聲明;聲明后滿90日無異議的,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產權證書。
申請補發房屋產權證書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遺失、滅失原因的書面說明和承擔法律責任的具結保證書;
(二)居委會或者所在單位證明,單位房屋還須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
(三)刊登遺失、滅失房屋產權證書聲明的報紙。
補發的房屋產權證書應當注明“補發”。
第十九條、除依法不予登記或者暫緩登記的情形外,登記部門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發證、變更登記發證、注銷登記和房屋其他權利登記的期限分別為90日、60日、30日和10日。
第二十條、登記部門應當設置房屋登記冊,對房屋產權登記的事項作全面、真實、準確的記載,并且永久保存。
房屋登記冊、房屋產權證書上的記載,與登記申請文件的內容應當一致。
房屋登記冊的記載有更改的,應當加蓋登記部門的核對章和登記工作人員的印章。
第三章、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單位新建的非商品房屋,應當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登記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施工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合格證書;
(六)竣工總平面圖和分層平面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新建拆遷安置房、商品房,拆遷人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持前款規定文件向登記部門申請房屋初始預登記。
個人新建的房屋,應當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提交建房用地證明和規劃、建設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向登記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按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單位與個人集資建設、合作建設的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時,還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機構出具的產權核定意見。
第二十二條、非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應根據產權來源情況,提交相應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經初始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合同、協議簽訂或者有關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一)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割的;
(二)因生效的調解、判決、仲裁裁決、行政決定引起房屋權屬轉移的;
(三)機構調整、企業兼并或者分立等發生房屋權屬轉移的;
(四)以房地產投資入股,成立企業法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應當提交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與房屋權屬轉移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法院判決、行政決定、勘測報告或者其他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條、購買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售房單位《房屋所有權證》;
(二)售房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購房合同;
(四)購房發票;
(五)單位售房證明書;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機構出具的產權核定意見。
第二十五條、經初始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產權內容變更登記:
(一)房屋門牌號碼、結構、用途發生變化的;
(二)產權人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產權內容變更登記,應當提交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與變更事實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房屋因拆除、滅失或者其他原因終止房屋所有權的,產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繳回房屋產權證書。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部門可以直接予以注銷登記:
(一)申報不實,騙取房屋產權證書的;
(二)涂改房屋產權證書的;
(三)產權人未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房屋依法發生強制性轉移,原產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注銷登記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按前款規定直接予以注銷登記的,登記部門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繳回房屋產權證書;當事人在限期內繳回房屋產權證書的,經核實后,發給注銷憑證;當事人未在限期內繳回房屋產權證書的,登記部門可登報公告該房屋產權證書作廢。
第四章、房屋其他權利登記
第二十八條、抵押城市房屋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申請房屋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屬證明;
(二)房屋產權證書;
(三)抵押合同、協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應當向抵押權人出具他項權證書。
抵押合同變更、終止或者解除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下列房屋產權有關文件,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產權證書和有關合同向登記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未經備案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房屋預售合同及其變更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及其變更合同;
(三)房屋典當合同及其變更合同;
(四)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備案登記而登記部門準予備案登記的房屋其他產權文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用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房屋產權證書的,由登記部門注銷房屋產權證書,并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偽造、變造、買賣房屋產權證書的,由登記部門收繳房屋產權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未按本條例規定期限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的,由登記部門責令其辦理登記,并可加倍收取登記費。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對登記部門駁回登記申請或者逾期拒不頒發房屋產權證書的,或者異議人認為登記部門駁回異議決定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登記部門超越管轄范圍頒發房屋產權證書、無故拒絕登記申請、故意延誤登記期限,或者因為工作人員的過錯,導致房屋產權登記不當或者房屋登記冊上的記載有誤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登記部門應當責令糾正;給房屋產權人造成損失的,登記部門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產權登記,參照本條例執行。
我舅舅和我大姨一起出資在農村造了個房子(他們是親姐弟),舅舅是單身,而且無子女,今后也是,房產證明怎么寫。我大姨有一個女兒。
今年他們合伙在我舅舅的老房子地基上造了棟2層樓民房。各出了一半錢。房產證名字是我舅舅的。他們一人住一層。
請問如何開個證明或者協議,說明這個房子是我大姨也出錢造了的。并且等我舅舅死了后他承諾房子給我大姨的。因為我舅舅還有其他兄弟,怕他們到時候來爭奪房子。
我舅舅是農民無工作,所以他老了要是沒法干活了由我大姨(或她女兒撫養到死。)
請問這樣個情況如何寫協議,或者證明什么的,要求有法律保障的。
寫一份房屋出資建造的說明并經你舅舅和你大姨簽字確認。
關于你舅舅的你一層房屋的處理,可以立遺囑,也可以寫遺贈扶養協議。
因為對遺囑有諸多要求建議你們找個律師處理或者讓你舅舅和大姨一起到公證處讓他們并進行公證。
房產證明是房屋產權證的簡稱,房屋產權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業主辦理房產證首先需要開發商確權。即開發商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必須辦理確權登記手續,證明怎么寫《房產證明怎么寫》。購房者必須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辦理初始登記并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明書(俗稱大產權)的基礎上,才能申請辦理所購房屋的轉移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只要是新建的商品房,無論其是否出讓,產權最后如何分配,在初始登記時,登記機關均是直接將全部產權登記在開發經營企業名下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本人==,身份證號==。本人在==幢30A號做==,原辦理衛生證時,報房屋編號有誤,本人習慣將房號==幢30A號誤報為==1幢3層,因此衛生衛生證上地址為了==1幢3層。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辦衛生證的單位)
年月日.
我舅舅和我大姨一起出資在農村造了個房子(他們是親姐弟),舅舅是單身,而且無子女,今后也是。我大姨有一個女兒。
今年他們合伙在我舅舅的老房子地基上造了棟2層樓民房。各出了一半錢。房產證名字是我舅舅的。他們一人住一層。
請問如何開個證明或者協議,說明這個房子是我大姨也出錢造了的。并且等我舅舅死了后他承諾房子給我大姨的。因為我舅舅還有其他兄弟,怕他們到時候來爭奪房子。
我舅舅是農民無工作,所以他老了要是沒法干活了由我大姨(或她女兒撫養到死。)
請問這樣個情況如何寫協議,或者證明什么的,要求有法律保障的。
寫一份房屋出資建造的說明并經你舅舅和你大姨簽字確認。
關于你舅舅的你一層房屋的處理,可以立遺囑,也可以寫遺贈扶養協議。
因為對遺囑有諸多要求建議你們找個律師處理或者讓你舅舅和大姨一起到公證處讓他們并進行公證。
房產證明是房屋產權證的簡稱,房屋產權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業主辦理房產證首先需要開發商確權。即開發商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必須辦理確權登記手續。購房者必須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辦理初始登記并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明書(俗稱大產權)的基礎上,才能申請辦理所購房屋的轉移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只要是新建的商品房,無論其是否出讓,產權最后如何分配,在初始登記時,登記機關均是直接將全部產權登記在開發經營企業名下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本人==,身份證號==。本人在==幢30A號做==,原辦理衛生證時,報房屋編號有誤,本人習慣將房號==幢30A號誤報為==1幢3層,因此衛生衛生證上地址為了==1幢3層。
特此證明
關鍵詞:不動產;不動產權證書;使用期限;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隨著不動產登記在全國大范圍開展的同時,《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其中有關《不動產權證書》內頁中的“使用期限”的爭議更是此起彼伏,問題的焦點就在于國土資源部制訂的《不動產權證書》內頁中有一欄“使用期限”的設置,證書表述的模糊不清,很有可能使得房子的無期限所有權被視為有時間期限的使用權。許多人表示用“使用期限”登記所有權,會讓業主失去房屋所有權,讓“全國業主變房客”。基于此,有必要對《不動產權證書》的相關問題進行探析,以便更好地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以及規范登記行為。
一、《不動產權證書》的概念、作用及意義
所謂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指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權利人通過申請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對于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規范登記行為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首先,對于權利人而言,不動產權證書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它能夠清晰地展現不動產的權利變動狀況,當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某項不動產發生權屬爭議時,不動產權屬證書可以用來作為要求法律幫助的依據,確定真正的權利人,這對于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非常重要的。其次,對于國家而言,不動產權屬證書也是重要的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是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必備材料,能夠輔助登記機構審查登記的內容,提高登記質量和效率。并且,也便于國家對有關不動產的監督與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時確定責任的歸屬。最后,對于第三人而言,不動產權證書是對權利歸屬的真實記錄,是對財產擁有或交易的確認,因而它具有公信力,能夠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二、對不動產權證書使用期限的質疑
2015年3月1日,國土部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隨即了新版《不動產權證書》樣本。該證書按照“房地合一”思路來設計,關鍵內頁所設計的表格中設定了“使用期限”一項。在不動產權證書使用和填寫說明第九條中,對“使用期限”做了說明:“使用期限是指填寫具體不動產權利的使用起止時間,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涉及地上房屋、構筑物的,填寫土地使用權的起止日期;涉及海上構(建)筑物的,填寫海域使用權的起止日期;土地承包經營權填寫土地承包合同起止日期。土地所有權以及未明確權利期限的可以不填。至此,有關《不動產權證書》內頁中的“使用期限”的爭議此起彼伏,問題的焦點在于不動產產權“使用期限”一欄的設置和表述存在問題和漏洞。
(一)從詞義上看“使用期限”的設置是模糊不清,存在歧義
封面上是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系產權概念,不動產的核心權利是擁有而非使用;另外,房屋作為完整物權,理應歸業主“所有”,而不是“使用”。不動產包括土地和房屋,土地只有使用權,所以只能用“使用期限”,但是房屋是所有權,所有權是沒有期限的,所以,一個不動產權證書,內頁里不該出現使用期限,表格里的一欄“使用期限”就把不動產改成使用權,因此,封面“不動產”是用內頁的動詞“使用”來修飾是不準確、不完整和不清晰的,存在歧義的。現在兩證合一,因證書表述的模糊不清,房子的無期限所有權,就可能被視為有時間期限的使用權。
(二)從法律上看“使用期限”的設置與《憲法》、《物權法》等法律是相互抵觸的
第一,根據我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房屋所有權屬于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憲法》的保護的。第二,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人享有的權利不受他人的限制,只受法律的限制。房屋所有權在取得以后,非因房屋所有權的轉讓、房屋的滅失等引起所有權消滅的原因,房屋所有權不發生消滅,而是永遠存在。也就是說,所有人除法律規定的原因外,對該房屋永遠享有所有權,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為無期物權,不存在期限限制。根據現行的土地制度,城市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但在這塊土地上的房子作為私有財產,理應歸業主永久所有。另外,《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物權法規定的土地續期,是以房子的永久產權為基礎的,現在兩證合一,因證書表述的模糊不清,房子的無期限所有權,就可能被視為有時間期限的使用權。第三,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對于權利人來說,《不動產權證書》是不動產權利人的唯一法律憑證,政府存檔的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內容需一致,如果不一致,一般情況下將以政府存檔的登記簿為準,如果圍繞證書出現法律糾紛,那么對不動產權的判定將依照現有相關法律,參照相關政策法規,但是國土資源部對于“使用期限”的解釋只能視為“填寫指南”,并未在任何法律法規中進行明確規范。這種設置和表述極大可能在未來造成法律上的一些麻煩,甚至糾紛和訴訟,這是應該慎重對待的。
三、《不動產權證書》使用期限問題的根源分析
新不動產權證書引發爭議并且存在上述問題的根源其實就在于“房地分離”制度。按照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權利結構,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分開的。這種法律關系下,房、地權屬一直是分開記載的,或分別記載在《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或者統一記載在房地合一的《房地產權證》上。因為分成兩頁分別表述土地和房屋,所以深層問題一直沒有明顯地暴露出來。現在兩證合一,那么其下設選項理應照顧到房屋和土地兩部分,但現在的證書中籠統設定一個“使用期限”選項,使得長期存在的“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權”與“永久性房屋所有權”之間的矛盾突顯出來。根據2007 年頒布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另外,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屬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據此,隨著“房隨地走”,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后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都將被國家無償取得,原所有權實際上將發生消滅。由此可見,我國目前房屋所有權受到土地使用權期限的限制,因為房屋必須附著于特定的土地上,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這兩者之間的矛盾昭然若揭。所以歸根到底,使用期限之爭,暴露的仍是“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權”與“永久性房屋所有權”構成的潛在矛盾,而這一矛盾的背后深層次的原因則是相關法律制度的約束。如現有《物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并沒有對于土地使用權續期期限、續期方式等相關細節作出明確規定,以及城市住宅70后產權的歸屬問題也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所以要解決《不動產權證書》使用期限的問題,必須得破解“有限的土地使用權”與“永久性房屋所有權”之間的矛盾這一難題,而這一難題的解決首先必須通過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其次才是登記簿冊的設計。下面將在對策建議中對這兩個方面進行論述。
四、完善《不動產權證書》的對策建議
(一)修改相關上位法,并對其他相關法規范予以“一攬子”式協調完善
作為物權的公示形式,不動產登記簿冊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律根據,交易者據此減少交易風險,降低交易成本。因此,首先,《物權法》這部確認、利用和保護公民財產的基本法律,應該對如何續期、續期費用等相關問題提供明確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其次,《土地管理法》應該對住宅用地70年后續期有償還是無償的問題以及收取出讓金數額的問題作出具體、清晰的規定。再次,盡快起草制定專門的《不動產登記法》,通過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直接對舊法的內容做出修改和完善。
(二)對《不動產權證書》重新進行設計
綜上所述,通過理順不動產權證書的概念、意義和作用,使用期限存在的問題及其根源分析,這對于不動產權證書設計,其思路也就清晰可見了。在設計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時,首先,必須堅持“房地一致”的原則,堅持兩者在歸屬關系上的一致性。即凡是涉及建筑物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中一個登記簿的權利登記時,必須同時反映并記載于另一登記簿之中;其次,必須以“所有權”為核心,即必須承認或成立作為母權的不動產所有權,以解決不動產這一有體物之本體的歸屬關系,然后借助所有權權能之分離,派生出各種不動產他物權。通俗點說,就是把所有權、基礎用益物權的登記作為其他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登記的基礎;再次,必須遵循“物的編成”體例來對不動產權證書的名稱、各登記欄目及名稱、各登記欄目內可登記的權利和事項、各登記欄目以及各登記事項間的關系等進行設計。最后,要注意各種不動產權利登記的銜接,把土地權利的登記作為土地上的其他不動產登記的基礎。
根據上述原則和要求,具有來說,大的方面有三項:第一,對不動產權證書的名稱進行修改。《不動產暫行條例》第八條對登記簿冊的統一設立做了明確規定,同時對登記簿應當記載的事項進行了明確,從法規制度層面上實現了登記簿冊的統一,但是仍然存在一個問題,筆者建議將“不動產權證書”改為“不動產產權證書”。不動產產權證書,顧名思義,就是為“不動產”所編制的產權證書,就如舊版房地產權證一樣,是為“房地”所編制的產權證書。第二,將登記欄目設置成三部分。第一部分,對一宗土地或數宗土地或房屋的自然屬性與狀況進行登記,比如權利人、不動產單元號、坐落、用途、面積以及共有情況進行登記,以使得該項不動產特定化;第二部分,將“權利其他狀況”更名為“不動產權利狀況”,再在這個部分分設兩個欄目,即“不動產所有權欄”和“不動產使用權欄”。“不動產所有權欄”對不動產的所有權進行登記,登記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狀況等等,如所有權來源、所有權性質。“不動產使用權欄”登記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來源、權利性質、使用期限;第三部分,將“附記”更名為“他項權利狀況”,對不動產他項權利事項以及被限制事項進行登記。登記抵押權、地役權、查封等設置情況。
五、結論
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核心在于更好地發揮物權的公示作用,明晰不動產權利,定分止爭。統一登記簿冊不僅有利于提高國家治理效率,更有利于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和保護不動產交易安全。新版《不動產權證書》存在的問題莫不在這“房地分離”以及法律法規上找到其根源,只有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唯有如此的法律前提,才能最終達到更好地發揮登記的物權公示功能,從而保護和穩定物權,保障交易安全,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和建立現代市場體系奠定堅實基礎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張雙根.論房地關系與統一不動產登記薄冊兼及不動產物權實體法與程序法間的交織關系[J].中外法學,2014(04).
[2]韓銀花.論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關系[J].樂山師范學院學報,2006(02).
一、新版權證的特點
1.新版權證的樣式
新版權證考慮到不動產類型的多樣化,設計了權證和證明兩個版本共三種樣式:針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版本有兩種樣式,即單一版和集合版,前者適用于國有土地上不動產權利記載,后者主要適用于農村集體不動產權利記載;針對上述兩種權利以外的其他各種登記均使用登記證明,即抵押權、地役權、預告登記、異議登記。這種樣式的分類與以往房屋登記存在較大不同,例如,以往抵押權使用他項權證而非證明,異議登記未必要頒發證明。事實上,不管采取何種樣式或選擇發還是不發權證,都只是對已登記權利的一種公示記載而已,無法評說哪種樣式更好,關鍵是能高效方便地予以記載。
2.新版權證需記載的要素
顯然,新版權證的記載要素比原產權證的內容要多得多,而且填寫習慣也要隨之而改變。第一,登記機構的公章規定使用不動產登記專用章,這與以前直接使用套印公章不同,而且在專用章下面要填寫登記日期,這就意味著即使每本證套印了登記專用章,但登記日期對于每本證是不同的,需要人工單獨填寫,這對于發證量多的地方著實增加了不少工作量。第二,共有人可選擇只發一本不動產權證,原來住建部對于共有房產主張每個共有人各發一本房產證,但土地證向來只發一本,從節約成本和便于保管考慮,共有不動產只發一本證是很妥當的,只要在權證上將所有的共有人記載清楚即可。第三,涉及房與地不同要素、數量的,需要同時分別填寫。如用途,土地是依土地用途分類相應填寫,而房屋是依規劃用途分類相應填寫,當兩者一致時可以只填一個用途,當兩者存在差別時應分別填寫,但從房、地一體化角度而言,絕大多數房、地用途應當一致,但不排除歷史原因造成的不一致。第四,權證上“其他事項”和“附記”欄留有空白處較多,這給登記機構如何規范記載留下很多空間。
二、應用新版權證時登記實務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
由于新版權證與原房產證存在著較大差異,而權證記載的規范與否直接影響登記機構的形象,因此,在具體應用該權證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登記簿的科學設計是首要前提
不動產權證記載的要素來源于登記簿,只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齊全準確才能確保權證的準確無誤。要保證登記簿盡可能準確完整,一是要使設計的登記簿要素包含權證上的所有要素,并且其名稱和含義與權證上所示相一致,如權證上的面積其實包括宗地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那登記簿上就必須有這兩項面積的名稱和數據,而且意義完全一致,如房屋建筑面積不能是套內面積。二是打印權證時要能自動識別是調取單一土地或房屋信息還是要調取土地和房屋兩方面信息,這就需要以不動產單元號為識別碼,因此,要順利應用新版權證,須建立統一的不動產單元代碼規則,由該代碼自動關聯土地和房屋信息。
2.復合權利的記載要有對應性
由于不動產權證上記載的通常包含土地及其房屋兩種不同的權利,而兩種權利具有很多不同的記載要素,要在一個空格內填寫兩種不同的要素,則須做到上下前后內容相匹配。例如,權利類型如果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則權利性質要分別對應土地和房屋的性質,如出讓商品房,則用途應該填寫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面積也是如此,不能次序顛倒導致對應關系發生錯亂。另外,在復合權利中有的權利有使用期限,則在使用期限內應注明是何種權利,否則易產生誤解,如房屋所有權無使用期限,而土地使用權有使用期限,則必須在使用期限欄內注明是土地。
3.應當進一步細化填寫規范
由于房、地分離登記時對權證記載要素的分類概念各成體系,重疊交叉之處在所難免,如房屋性質有商品房、經適房等分類,其實這是根據土地取得方式不同而分設的,商品房的土地取得方式是出讓,經適房的土地取得方式是劃撥。在房地統一登記后,為理順和明晰要素的分類,對于房地可以合并分類的應當予以合并,從而減少分類太多太雜的現象,也簡化填寫工作量。此外更值得一提的是,對于“其他權利狀況”“附記”有著較大的空間可以填寫,但具體怎么填、應當填寫什么內容應當進一步細化,否則會造成權證內容的凌亂無序,權證持有者也會無所適從,不知道怎么樣正確認識權證上記載的要素。站在權利人角度,權證是作為權利的一個憑證,表明其擁有了相應不動產的物權,而并不需要權證如登記簿一樣將所有內容都予以記載,因為從某種程度而言,權證是靜態的,而登記簿是動態的,當權證與登記簿不一致時,要以登記簿記載為準。最明顯的例子是抵押和查封,如果每發生一次抵押或查封都要權利人提供權證進行注記,那會給權利人帶來很大麻煩,現實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根據《物權法》精神,實務中應本著從簡易懂的原則進一步細化權證上的填寫內容,做到簡單清晰明了。
關鍵詞:知識產權 證券化 風險 防范
知識產權權利證券化,是指以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為基礎資產而進行的證券化交易。在此種證券化交易中,基礎資產是知識產權權利本身(如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而非知識產權商品化所衍生的債權(如專利許可收益權),其支付證券本息的現金流量來源則是利用該知識產權進行商品化所產生的收益,商品化的形式包括對知識產權的實施(如專利產品的生產制造)、知識產權產品的銷售以及知識產權的許可和轉讓等,證券化產品投資者則通過知識產權商品化所產生的收益來獲得報償。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誕生,是金融創新與知識創新的有機融合。知識產權證券化在實現了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其發展的過程也受到了許多方面的約束。如何降低和防范風險成為推廣運用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本要求,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核心依然是如何控制和管理風險。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種類及流程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種類
知識產權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是在金融創新和知識產權管理日趨完善逐漸發展起來的融資方式,知識產權證券化在其發展過程中,可以分為知識產權權利證券化、知識產權債權證券化和知識產權擔保貸款債權證券化。知識產權權利證券化是由知識產權本身的專利、商標、著作及所有權產生的一切權利,不涉及到知識產權衍生出來的產品,是商品的一種基礎資產,其證券化主要通過該知識產權的大批量生產、授權或是轉讓產生效益,購買債券的投資者則是通過效益的多少進行按比例獲得回報,由于對這種權利證券化后未來的收益存在不確定性,所以知識產權權利證券化風險相對較高,很多信用評級機構對這種證券化所給出的信用級別一般不會很高,投資者也很少愿意購買該種債券(黃光輝等,2009)。
知識產權債權證券化是對未來的收益進行評估,對目前已有的基礎資產進行發行債券,例如對某部電影大片未來的票房收益進行債券發行以獲得資金周轉,這種方式比知識產權權利證券化范圍要小,風險可以預見,因此,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青睞,成為目前最多的證券化方式。
知識產權擔保貸款債權證券化是把知識產權作為抵押物,向商業銀行取得短期貸款,這種方式銀行通過自身內部的信用評級考慮是否給予擁有知識產權的公司進行融資行為,商業銀行在抵押期內有權將知識產權進行再次融資,這種方式實際上是向銀行的一種抵押貸款,利率相對較低。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流程
知識產權證券化流程主要可以分為三個組成部分。首先,由發起人對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進行綜合考察,確認不存在權利糾紛的前提下將知識產權轉移給特設機構,由特設機構組建資金產池,將知識產權的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其他權益分離開來,使基礎資產具備一定的獨立性,特設機構將邀請信用評級機構對該知識產權進行信用評估,在適當的條件下給予信用增級,并通過公告的形式進行公布,便于投資者了解基礎資產的信用程度,達到提高發行債券過程中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應娟等,2006);其次,發起人通過融資機構直接發行債券,從投資者手中獲得資金,擁有債券的投資者憑借其持有的權益憑證而獲得基礎資產在未來一定時期內產生的現金流的收益權,以此來獲取投資回報;最后,在證券發行后,需要安排一個服務機構對證券化的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和記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并將這些收益交給特殊目的機構,再由特殊目的機構按照規定分配給投資者,以還本付息(張宏宇,2009)。
從流程中可以認識到,只要交易方各自遵守要求去完成任務,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風險由各方分開承擔,一切都是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形成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風險機理在于當實際操作的時候,由于知識產權證券化屬于結構性融資,其風險的產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全部化解。主要的原因還在于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資產池是否能獲得持續的資金來支付本息,以及市場外的法律等制度因素。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一)基礎資產風險
在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能否取得持續的現金流,是發行債券成功的關鍵,因此基礎資產風險又可稱為現金流風險。對知識產權進行合理準確的評估是進行證券化融資的基礎工作,由于知識產權本身屬于無形資產,相對于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的評估要復雜,最終的評估價值也存在很大的爭議和不可預見性。首先,進行知識產權證券化之前必須進行價值評估,不管采用成本方法還是收益方法,比起其他普通的資產(例如房產、黃金等),評估難度較高,標準是否統一成了知識產權證券化債券發行價格的一大難題(萬瑤華,2011)。同時,在將知識產權資產轉讓給某一個特定的機構進行營運時,可能會使該資產同其他資源的互補產生隔離的現象,無法充分發揮最大的價值功能;其次,當知識產權證券化順利成功發行債券后,由于知識產權價值本身屬于動態過程,隨著市場結構和需求的變化也會發生變化。一般來講,知識產權比普通商品的價值波動性更大,當市場出現新的流行因素或是技術發生革新以后,原有的知識產權就面臨著被淘汰的風險,現金流的持續供給就會產生危機,再加上盜版等現象的屢禁不止,更加大了知識產權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風險。
(二)法律風險
首先,對于專利和商標來講,在向主管機關申請所有權的時候,辦事人員由于受到知識、經驗、條件的約束,可能會出現疏忽,在條件不是很成熟的情況下獲得相應的專利和商標證書。而當第三方向主管機關申請該專利、商標侵權或無效時,實際上就宣告了該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失效,特設機構就自動解除了支付使用費的義務,現金流無法持續供給(李海生,2011)。而對于著作權來講,一般在進行審查時也無須太多的嚴格把關,對作者是否屬于原創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到后期就有可能會有人提出質疑,給證券化的后期法律糾紛帶來了很大的風險。
其次,不管是專利、商標、著作還是衍生的債務知識產權,都存在權利歸屬模糊不清的風險,尤其是作品和發明更是公示制度的缺失經常出現混亂的現象,一旦出現這種歸屬不清的情況,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特設機構就有可能會出現遭到第三方的權利要求而無法正常進行資金集聚,對基礎資產的穩定性產生重大的影響,進而影響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整個過程。
最后,當知識產權證券化產生的糾紛無法調解時,就會產生訴訟的風險。一旦訴訟,就會產生各種費用,增加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成本,影響證券化的現金收益分配,對于知識產權基礎資產信用評級也會帶來不利的影響,而且一旦訴訟失敗就會給知識產權證券化設置眾多的障礙風險。
(三)交易結構的市場風險
傳統的資產證券化,只要債務人不發生違約的行為,定期支付確定的金額就可以實現證券化的順利進行。而知識產權證券化則不同于傳統的資產證券化,存在著交易結構的市場風險。一般來講,當最初的預付費完成以后,后續的費用會隨著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后的收益變化而產生市場波動,當經營者面對市場環境經營成功時,資產池的現金流會得到持續供給,一旦經營出現問題,證券化的收益就無法得到充足的保證,進而影響資產池的結構(李建偉,2006)。因此,必須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資產池進行準確的估量,而進行估量的標準又會受到來自市場狀況、經營者自身能力等多種因素的影響,無法做出及時的判斷。
此外,由于我國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監管不是很嚴格,一旦某項知識產權通過證券化進行融資以后,所有者又將該知識產權出售給其他方,則原先的被許可人會面臨市場的多方競爭,進行知識產權證券化后的收益會大大降低,導致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現金減少,最終影響債券本息的支付。
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的防范對策
(一)加大對基礎資產的嚴格把關
加大對基礎資產的嚴格把關是確保知識產權證券化成功的關鍵因素,也是確保優質資產順利轉化為現金流的重要保證。首先,應充分掌握進行證券化的知識產權的真偽,對于商標、專利等是否存在與他人糾紛的現象,排除明顯的系統性風險。對經過精心挑選的優質知識產權委托專業的評級機構進行綜合評估,從中再挑選出最合適進行證券化的知識產權在資本市場上進行融資;其次,采用雞蛋不能放在同一個籃子里的方法分散風險。采用多個知識產權構建資產池的方法建立群組化,保證后期有持續的現金流能注入資產池,只要一個知識產權獲得市場的認可就可以彌補其他知識產權的損失。
按照簡單的數理法則,知識產權資產的組合則可以分散和降低因市場變動或個別被許可人違約而導致的現金流量不足的風險,單個知識產權資產現金流的斷裂不會在整體上影響整個資產池現金流的穩定供給(孫春偉,2010)。當然,在構建群組化后應盡量避免證券化的知識產權投向同一領域從而導致資產池現金流的不穩定,比如,某一專利發明如果只投向生產建設的一個領域就局限了投資者的范圍,就無法起到分散資產池市場的風險。
(二)構建公示機制
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實踐證明,加大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合理監管是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別是美國為了防止知識產權涉嫌侵權等行為的發生,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公示制度,利用發達的現代網絡技術,把所有進行證券化的知識產權在網上公示,以及后期的轉讓、擔保等行為也可以在網上查詢,公眾可以借此平臺實現監督的作用。我國在規范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過程中,一般的公示僅在主管部門內部展開,但對于公眾來講,很難在大眾信息平臺查詢到,為此,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建立起公示機制達到監管的目的,也給交易者提供信息查詢避免知識產權的爭議。除此以外,我國目前針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只有《公司法》、《證券法》等,尚未有一部專門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法律,構建一部專門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法律已勢在必行,通過法律的制定與完善,可以從制度上杜絕侵權等行為的發生,并為一旦發生糾紛提供訴訟依據。
(三)訂立契約或合同分擔風險
為了應對知識產權證券化后出現的交易結構市場風險,各交易方可以通過契約或是合同的形式進行約束構建未來債權制度。首先,由于知識產權本身具有的模糊性,即使專業的行家有時也難以做出準確的判斷,為此發起人可建立擔保程序,一旦知識產權在證券化過程中,由于信用評級等環節出現偏差,由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來化解未來的債權風險;其次,在合同中約定建立替代資產的機制。當知識產權許可人在進行證券化過程中經營不善無力維持下去時,可以要求將該知識產權進行轉讓或是替代原有資產繼續在資本市場融資,保證資產池的現金流;最后,在合同中約定,當知識產權一旦授權一方進行證券化后,應限制發起人向多方再進行重復授權,避免因知識產權人多重授權給證券化現金收益帶來的風險和糾紛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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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初,王剛在一次派對上結識了25歲的李麗,經過幾次約會,王剛向李麗求婚,李麗雖同意,但前提是我剛得買個房子,隨后兩人逛遍各處摟盤,最后決定購買一處總價款為30萬元的房屋,首付為9萬元,剩會舒款10年還清,當時王剛手里有只有7萬元積蓄,希望李麗出資2萬元。李麗則提出這2萬元算借給王剛,但要以李麗的名義購房,房產證也要辦到李麗名下,直至王剛歸還李麗2萬元后,李麗再把產權無條件過戶給王剛。隨后李麗又根據上述內容起草了一份借款合同要王剛簽,王剛心中不快,但為了能順利娶到李麗,還是選擇了簽字。
兩人于2003年6月辦理了購房、貸款手續。隨后正式登記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一年多,沉浸于天倫之樂的雙方便把借款的事情淡忘了,怎奈李麗天生喜歡交際,時間一長便厭倦了這種相夫教子的平淡生活,開始不理家務,經常半夜回家,王剛屢次勸說無效,致使矛盾日益激化,無奈之下,王剛向李麗提出離婚并要求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李麗斷然拒絕。當時房價飛漲,該房屋已經升值到50萬元左右,2006年5月20日,王剛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離婚:(2)要求將房屋由李麗名下過戶到王剛名下;(3)女兒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負擔撫養費1000元至女兒18周歲。
庭審中,王剛訴稱,產權證雖登記在李麗名下,但首付款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李麗出資的2萬元屬于王剛向李麗的借款,現王剛同意歸還李麗2萬元,李麗應將產權過戶給王剛。該房屋應屬自己的個人婚前財產。
李麗辯稱:產權證上登記的是自己的名字,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該房屋所有權人應為李麗。王剛的出資部分應視為借款,李麗愿意返還。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為不動產,所有權應當以登記內容為準,產權證上登記的即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本案中訴爭的房屋系婚前購買,且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是李麗,因此該房屋權利人應認定為李麗;關于子女及撫養費問題,二人沒有爭議,法院予以支持。
王剛思來想去,找到了二人結婚前的借款合同。經過詳細咨詢,王剛委托律師提起了第二場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兩人出資購房前,雙方曾簽訂借款合同并約定當王剛歸還2萬元購房款后,李麗將房屋所有權無條件變更在王剛名下,本合同簽訂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判決雙方當事人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王剛償還李麗2萬元以后,李麗將房屋產權無條件過戶到王剛名下。
律師解析:借款合同是關鍵
這次訴訟涉及到的核心法律問題是婚前個人出資按揭購房,婚后共同還款并在婚后取得房屋產權證書而引發的房屋產權歸屬,這種問題有一定的普遍性。因為一旦發生離婚訴訟,夫或妻一方往往提出因房產證是在婚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參與共同還貸,因此房屋應做為共同財產分割。
本案中,交納首付款、辦理按揭都是以李麗名義來辦理,最重要的是房屋產權證是登記在李麗名下。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所有權應當以登記的內容為準,產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第一次訴訟原審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
第二次訴訟中,王剛找到了婚前簽訂的借款合同,使法院查明了該房屋的首付款來源和雙方的約定,法律關系發生了變化。在夫妻婚前一方按揭購房的法律關系中,購房者獨立承擔與房屋銷售商及銀行所定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用個人財產購買房產并辦理按揭貸款,其房屋產權當然屬于婚前個人一方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償還銀行貸款,以及婚后取得房產證書并不能改變房屋所有權性質。離婚時,這樣的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般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至于共同還款部分,可視為婚后夫妻以共有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僅負有返還義務。至于房屋增值,應該由房屋所有權人單獨享有。當然,如果房屋貶值,也是由房屋所有權人自行承擔損失。
王剛個人出資及借款支付了首付款,卻將產權人登記在李麗名下,對外向公眾公示的狀態為該房屋產權人為李麗,可以說,王剛承擔的風險是相當大的。如果沒有借款合同作為證據,法院無法支持王剛的請求,王剛的損失將無法避免。
律師提醒:結婚前后要簽署協議
如果對個人或夫妻共同按揭的房產做出事前書面約定,即使婚后或離婚時某一方意圖侵吞,終究會因簽署了協議而受到限制,確保受害方減少不必要的財產損失。而且該協議雙方簽訂后即生效,并不是必須辦理公證手續。
如果沒有協議,法院在審理按揭房屋的歸屬時,主要考慮當事人辦理按揭手續和取得房產證的時間、產權證的書中記載的權利人姓名和按揭房屋的首付款資金來源、資金性質等因素確定。
(1)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以個人出資,并以個人名義簽訂房屋預售合同,婚后獲得產權證并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并不影響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仍然屬于個人財產。
(2)婚前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是雙方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產權仍為登記人個人財產,未還房貸部分,屬產權人債務。但首付款中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另一方的出資部分,應當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