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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調查,實習學生對學校管理義務期待較高。學校在處理事故時,存在法律不健全導致不公平、舉證困難、缺少實習協議責任主體不明等困境。為促進實習傷害事故的妥善解決,學校應盡力履行加強實習全程安全意識教育、調解糾紛、訴訟援助等管理義務。
關鍵詞 :高職院校;實習;傷害事故;管理義務
作者簡介:李保民,男,濟寧職業技術學院講師,法學碩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學理論。
中圖分類號:G71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7747(2015)20-0047-03
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必然要求,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是高職院校學生管理的重要方面。為了避免或減少實習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學校對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超前重視,但不管如何謹慎防范,實習生傷害事故在實習過程中卻愈發頻繁。因此,實習學生權益保護和事故處理日漸成為高職院校教育管理工作關注的重點。在學生傷害事故發生以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責任主體的情況下,如何在學校及實習單位能夠接受的前提下,確定各方主體的責任比例,依法賠償實習單位或受傷害的實習生,是當前實習各方面臨的難題。實習生在事故處理中是弱勢個體,大都不具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合理確定高職院校的管理義務并勤勉履行該義務,就成為處理事故的核心。
一、實習生對實習傷害及學校管理義務的認識
為了全面摸查實習學生對傷害事故和對學校義務的認識,筆者專門針對濟寧職業技術學院2011級120名學生展開專項調查。在調查中,專門針對實習生的人身傷害,不包括實習企業拖欠、克扣學生實習報酬;加班但無加班費;實習內容與所學專業不符等侵害學生權益的行為。調查主要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實習傷害事故比例
與部分調查高達31%的傷害比例相比,學校的比例相對較低,只有8%。導致傷害的類型也具有多樣性,其中,儀器設備導致的傷害占多數,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的2起,在工作崗位被人打傷1起。
(二)解決爭議的方式選擇
在發生傷害事故后,超過60%的學生會選擇向學校匯報,尋求幫助;直接向實習單位索賠的比例近30%;對一些小的傷害,學生一般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進入到訴訟程序的只有1起。數據顯示,學生還是比較信賴、依賴學校。也說明了學生維權能力不足,不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還是傾向于選擇有事找單位和學校的傳統做法。
(三)關于大學生實習制度、法律法規或實習相關注意事項的了解
濟寧職業技術學院超過60%的學生在實習前對實習相關法規和制度有所了解,但仍有1/3的學生表示不了解。從學生了解相關法規制度的途徑看,學校宣傳、網絡、同學交流列前三位。調查表明,學校在學生實習前,對學生做相關法律法規的宣講很有必要。
(四)關于實習協議的簽訂
在實習前與單位簽訂實習協議的比例較低,不足1/3。一般學校聯系實習單位時,會統一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自己通過各種途徑找到實習單位的,絕大多數都沒有實習協議。主要是自己沒有提出要簽協議,單位也沒有要求。這說明當前大學生實習制度化、法治化建設遠遠不足。對實習協議的內容,超過一半的學生表示不了解,在簽協議時沒有仔細閱讀實習協議,只關注到實習報酬等事項;對實習協議中約定的傷害事故處理條款是否合理合法,如“出現安全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表示不清楚的占到60%以上,學生對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認識模糊。
(五)學生對所屬學校職責義務的認識
有70%的學生認為,學校有義務提供實習單位、崗位信息;有40%的學生認為,學校應進行實習前培訓,宣傳學習相關法規制度;有80%以上的學生認為,學校應該安排實習指導教師,但又普遍認為指導教師發揮的作用不大,在實習單位見不到指導教師的身影,只是偶爾電話或其他方式指導一下。實習學生受到傷害時,實習單位拒絕賠償或只部分賠償的情況下,學生普遍認為,學校應該負有一定責任。選擇學校應該進行賠償有92名學生,占總人數的77%。即使不認為學校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學生,也認為學校應積極介入解決爭議,學校有義務保護校外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二、高職院校在實習生事故處理中的困境
(一)法律不健全導致不公平
目前,國家層面尚無學生實習方面的專門法規,實習學生不具有勞動者的身份,學生實習傷害事故一般按照侵權來處理,適用的法律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無法適用于實習學生。
立法的缺失導致實習學生基本權益得不到維護,有違公平的價值取向。在大多數情況下,頂崗實習學生進入單位后,與普通勞動者并無差異。以筆者任教的學前教育專業為例,學生進入幼教機構,大部分獨自承擔教學任務,承擔的教學管理任務和全職教師基本一致,幼教機構事實上是把他們當做全職教師使用,而不是作為實習生對待。即使他們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也應屬于臨時雇傭關系。據了解,很多實習單位招收實習學生的目的并不是為學生提供實習場所,盡一份社會責任,而是為了獲取廉價勞動力或儲備人才。實習學生不能享有勞動者的待遇,以招工形式同時進入單位、無工作經驗、形同實習的農民工卻可能享有勞動法的保護。實習學生作為特殊勞動者,與普通勞動者相比是弱勢群體,本應賦予高于勞動者的法律保護,立法的不足卻使他們處于更為不利的境地,與法治社會建設的基本原則相悖。實習生的身份不應成為他們權利的羈絆,而是應該賦予更高層次的保護。在無系統立法的現實境況下,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有所作為,在某個方面尋求突破,如推動將實習學生責任保險上升為強制保險或納入工傷保護的范圍,給予實習生特殊保護等。正如張新寶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時指出,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彌補原有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不足,原有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就是工傷保險制度產生的根本原因。[1]
(二)舉證困難導致維權難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學生必須有證據證明實習單位、學校有過錯,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作為初入社會的年輕人,絕大多數學生沒有證據意識,特別是在身體受到傷害時,忙于去醫院治療,更無暇顧及證據問題。事后出現糾紛,需要舉證時,由于時間及人為的原因,導致舉證不能,不利于學生損害賠償權利的行使。學校由于遠離事故現場,也很難保全證據,在幫助學生與實習單位交涉時往往處于不利地位。探索學生傷害事故試行過錯推定原則,或推行舉證責任倒置等措施,以加強對實習生的保護。
(三)缺少實習協議責任主體不明
《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規定:學生到實習單位頂崗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應簽訂三方頂崗實習協議。該規定并未實際施行,實習協議是否簽訂并沒有法律強制。實踐中,簽訂實習協議的比例較低、或事故處理條款不明確。學校為了維護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一般會按照實習單位的要求辦理,不會把實習責任明確寫明,人為的把責任條款模糊化;實習單位一方一般會提供格式合同,盡量規避自身責任;學生由于地位、經驗的不足,合同意識不強。各方原因導致實習協議簽訂率低。即使簽訂了實習協議,對責任條款也往往刻意回避,以免引起雙方的不愉快。其結果就是責任主體不明,出現事故時,實習單位和學校相互推諉,都想置身事外。單憑高職院校和實習單位任何一方,實習協議都難以達成。因此,政府部門應針對實習學生這一龐大、準勞動者群體,主持制定由學校、企業、學生三方共同遵守的實習學生勞動協議書,并將簽訂協議作為一項必須履行的義務加以規定。[3]
三、高職院校在實習生事故處理中的管理義務
(一)加強實習全程安全意識教育義務
調查顯示,學生獲得實習法律法規的首要途徑仍是學校的培訓與宣講。高職院校應設立專門的實習管理機構,制定各種與實習相關的安全保障規范及其過程管理規章制度,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障學生的實習安全。
實習學生安全教育的內容必須全面,具體應包含以下三個方面:(1)安全生產常識。在上崗實習前確保他們熟悉工作操作流程,重點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高職院校必須的責任;(2)事故經驗總結。經過多年頂崗實習的實踐,各高職院校多數都發生了或多或少的安全事故,也積累總結了有效處理和避免事故的經驗。用這些常見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學生,更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實習學生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減少事故發生;(3)事故處理法規。一旦發生傷害事故,指導受傷學生知道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學會用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理性處理事故。除了要及時救助受傷學生,防止事故傷害擴大外,尤其要提醒學生的是要樹立證據意識。由于關鍵證據滅失、責任人當時承認事后反悔等原因,導致學生無法維權的案例很多。在客觀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引導學生采用錄音、錄像、保留物證等形式保全證據。即使案件不進入訴訟程序,也能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處于有利地位。
安全教育要貫徹全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實習指導教師應跟蹤學生實習的全過程。對發現的可能危及實習學生人身安全的行為及其他情況,及時與實習單位商定合理預防措施,最大可能的減少學生實習事故,由于實習學生比較分散,很多學生自主聯系實習單位,指導教師全程實地跟蹤是不可能的。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為遠程做好學生安全工作提供了條件。可以通過微信微博和QQ群等形式,進行日常管理。與學生保持密切的聯絡,及時溝通,了解學生的情況,解答學生的疑難,并解決實習期間出現的問題。可以讓學生上傳實習圖片,從中發現他們實習環境和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建議。同時,也可以通過這種形式,不定期安全預防常識和現實發生的案例,隨時進行安全意識教育,使安全教育全程化。
上述安全意識教育是否得到落實,是避免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的人身傷害事故,判斷學校責任的重要依據。依據法律和實習生傷害事故判例,學校盡到安全教育義務的,即使學生發生了事故高職院校也可部分免責。
(二)調解糾紛的義務
學生在實習單位發生傷害事故,大都會選擇向學校匯報,尋求幫助。作為實習單位而言,直接與學生家長接觸時,由于部分家長的不理性等原因,容易引發爭執,不利于糾紛的解決。他們希望學校介入,居中調解。學校一般認為,自己的學生發生事故,學校有義務協調處理。而且學校與實習單位聯系較多,彼此熟悉,具備調解的有利條件。調查顯示,大多數實習事故,是在學校的主持下調解解決的。調解具有成本低廉、更能體現各方的意思自治、易于執行等特點,是三方都能接受的矛盾解決途徑。
當前,學校調解糾紛的體制機制尚未建立,具體運作過程還存在困難。(1)缺少專門的機構和人員。所調查的十幾所高職院校無一所建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調解糾紛的都是學生所在系部。系部從事學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和輔導員,多數沒有受過專門的調解技能訓練,其專業背景各異,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普遍對處理類似事件感到為難。建議學校成立專門的管理頂崗實習的工作機構,設置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員專任負責處理實習傷害事故,為高效解決事故提供條件;(2)學校往往是事故當事人。近60%的學認為,發生傷害事故,在實習企業不賠的情況下,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實習企業往往也認為,學校在教育、管理過程中存在問題,要求學校共同承擔責任。學校很難置身事外,不能以完全中立的第三人身份進行調解,這給調解成功帶來很大的障礙。因此,學校自參與調解前,首先要清楚的就是,學校在事故中是否有責任。在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時,就要勇于擔當,明確表示會依法承擔責任,這是順利調解的前提。不能因為怕被主張責任,就不介入,逃避調解義務。
(三)訴訟援助義務
法律援助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在學生遭遇身體傷害后,近一半的同學沒有得到合理賠償;近1/3的同學選擇自認倒霉。在其他途徑無法解決糾紛時,近10%的學生選擇法院訴訟。在校學生尤其是農村學生沒有收入來源,自身無力聘請專業律師;沒有訴訟經驗,舉證能力不足;都制約了學生勝訴率,訴訟也是無奈之舉。在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條件時,學校進行必要的訴訟援助很有必要。建議高職院校成立法律事務部,引進培育專門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專業人員,為處于弱勢的受傷害學生提供訴訟援助,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頂崗實習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佘衛明,喻潔.論實習生責任事故的承擔[J].時代法學,201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