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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信托基金論文范文

        信托基金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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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基金論文

        第1篇:信托基金論文范文

        關于A某某涉嫌貪污案的司法會計鑒定書

        (文號)

        委托單位:×檢察院

        委托時間:×年×月×日

        鑒定要求: 對×年×月至×月A某某涉嫌貪污×萬元短期委貸資金及其去向的財務事實進行司法鑒定。

        送檢材料: 委托方提供的甲公司賬冊、憑證和法院的法律文書等。

        一、概況

        ×年×月至×月,A某某在擔任乙公司負責人期間(見附件一/1),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將上述單位的×萬元資金,轉入甲公司和辛公司。已追回×萬元,未追回×萬元。

        二、檢驗

        (一)關于甲公司的基本情況

        甲公司系×年×月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注冊資本:×萬美元。董事長和法人代表均為A某某,副董事長和總經理為B某某。經營范圍:生產和銷售×產品等。×年×月,因注冊資金未到位,甲公司被當地工商局注銷。甲公司存續期間,未開展過正常經營業務,只查到大額借貸資金進出,財務上也無完整的賬冊,只查見一部分應收、應付往來賬戶(見附件一/2-6)。

        (二)關于A某某動用×萬元資金的情況

        1.關于丙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丙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甲方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丙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續費,為本金的3%,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二/1)。

        ×年×月×日,丙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交給乙公司。經乙公司背書后,轉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該×萬元后,主要用于付給丙公司利息×萬元、壬公司貨款×萬元、癸公司貨款×萬元、子公司利息×萬元、丑公司×萬元,歸還辛公司借款×萬元,合計×萬元(見附件二/2-17)。

        因甲公司未歸還丙公司借出的×萬元,丙公司向法院提訟。其后,根據×法院判決和×法院民事調解,由乙公司返還給丙公司本金×萬元、利息×萬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賠付丙公司×萬元(見附件二/18-25)。

        2.關于丁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丁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丁公司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丁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續費,為本金的×%,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三/1)。

        ×年×月×日,丁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交給乙公司。經乙公司背書后,轉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通過寅公司歸還×年×月×日甲公司向子公司的借款×萬元,歸還甲公司向卯公司的借款×萬元。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卯公司借入的×萬元,用于付給辰公司貨款×萬元,付給午公司×萬元,與其他資金一起付給未公司×萬元(見附件三/2-20)。

        因甲公司未歸還丁公司借出的×萬元,丁公司向法院提訟。其后,根據×法院案外調解協議,由乙公司返還給丁公司×萬元、利息×萬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賠付丁公司×萬元(見附件三/21-22)。

        3.關于戊公司和庚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1)關于戊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戊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戊公司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戊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續費,為本金的×%,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四/1)。

        ×年×月×日,丙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付給戊公司。戊公司背書后,交給A某某。A某某將該支票直接付給辛公司。×年×月×日,甲公司記入“其他應付款――戊公司”賬戶×萬元(見附件四,2-4)。

        案發后,戊公司借出的×萬元,已通過×個單位簽訂轉賬協議書追回,由申公司歸還酉公司。

        (2)關于庚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庚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書,庚公司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庚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委托手續費,為本金的×%,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五/1)。

        ×年×月×日,丙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付給庚公司。×月×日,庚公司開出×銀行的#×現金支票×萬元。兩張支票,合計×萬元,由庚公司交給A某某。A某某將其直接付給辛公司。×年×月×日,甲公司記入“其他應付款――庚公司”賬戶×萬元(見附件五/2-6)。

        庚公司借出的×萬元,根據×法院判決和×法院判決,扣除已付給庚公司利息×萬元、戊公司利息×萬元、丁公司利息×萬元,合計×萬元,由乙公司歸還庚×萬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賠付庚公司×萬元(見附件五/23-25)。

        (3)辛公司收到×萬元的去向情況

        辛公司收到以上×萬元后,主要用于付給庚公司利息×萬元、戊公司利息×萬元、丁公司利息×萬元,其余×萬元,作為甲公司歸還×年×月×日向辛公司借款×萬元的本息。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辛公司借入的×萬元(×萬元+×萬元),A某某將其直接解入戌公司。根據戌公司的×年×月×日《轉賬通知》稱,戌公司收到的上述×萬元,是收回×年×月×日戌公司經乙公司轉貸給辛公司的借款(見附件五/7-22)。

        三、論證

        一、檢材由委托方依法收集并提供,因而是合法、真實、有效的。

        二、對上述有關財務事實的檢驗,符合公允的證據規則。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見附件九/1)。A某某將客戶交給銀行的委托貸款通過自己經營的公司貸給客戶,在自己經營的公司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又由銀行賠付,改變了客戶委托貸款的所有權,其行為明顯觸犯了法律。

        四、鑒定結論

        ×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將上述單位交給乙公司的×萬元委托貸款,納入其個人控制之下。其中:轉入A某某任董事長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賬戶×萬元;以甲公司的名義付給辛公司×萬元。案發后,已追回×萬元,未追回×萬元。因法院的調解、裁定、判決,經執行三次賠付(×萬元+×萬元+×萬元),乙公司直接損失×萬元。

        落款:鑒定機構及其鑒定專用章

        高級司法會計師:

        (印章)

        司 法 會 計 師:

        (印章)

        日期:

        第二部分文證審查意見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意見書

        文號

        一、基本情況

        ×年×月×日,本院公訴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對案件中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文書進行審查。

        ×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結論稱,×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將上述單位交給乙公司的×萬元委托貸款,納入其個人控制之下。其中:轉入A某某任董事長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賬戶×萬元;以甲公司的名義付給辛公司×萬元。案發后,已追回×萬元,未追回×萬元。因法院的調解、裁定、判決,經執行三次賠付(×萬元+×萬元+×萬元),乙公司直接損失×萬元。

        二、審查情況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該鑒定未使用言詞材料,檢驗部分的敘事脈絡也較清晰。其次,存在下列問題:

        (一)檢驗不充分

        第一,檢驗采用的僅是查賬的敘事法,未對檢材特征進行觀察描述。

        第二,未從多個角度、利用多份相關的涉案會計資料對資金收付進行檢驗。

        第三,未利用各種條件對資金收付的會計記錄進行檢驗。

        (二)論證不正確

        該鑒定對于檢材來源合法性和檢材真實有效性的論證是缺乏論據的;對于檢驗方法的論證是錯誤的;對于非會計行為合法性的論證是多余的。

        (三)結論缺乏部分依據

        該案中雖然甲公司會計記錄不全,但乙公司是老企業,必定有規范的會計記錄,這部分會計記錄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定性。然而,該鑒定未對這一范圍的涉案會計資料進行檢驗,因而結論中“直接損失”一詞缺乏事實依據。

        三、審查結論

        若鑒定人無意做重大修改,但能將文書改為“查賬報告”,并在結論中刪除“直接損失”一詞,該鑒定結論擬可采信作為查賬結論使用。

        第2篇:信托基金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金融結構,投資基金,內部治理

         

        一、引言

        在19世紀中后期產業革命的推動下,投資信托基金首次在英國出現。在接下來的一個世紀中,投資基金在國際市場,尤其是美國市場上蓬勃發展,目前美國共同基金總規模已增長近1000倍。基金業的迅猛發展成為國際金融市場上最顯著的現象。

        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也開始進行投資基金的嘗試,逐漸形成了投資基金市場的雛形。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中國共有60家基金公司掌管了納入統計的464只證券投資基金,資產凈值共計18864.60億元,份額規模共計24638.56億份(不含QDII,以下數據均不含QDII)[①]。其中31只封閉式基金資產凈值共計685.52億元,占全部基金資產凈值的3.63%投資基金,份額規模共計768.10億份,占全部基金份額規模的3.12%。其中433只開放式基金資產凈值共計18179.08億元,占全部基金資產凈值的96.37%,份額規模共計23870.46億份,占全部基金份額規模的96.88%。[②]

        根據美國2008年度行業統計報告,全美約有600家基金發起人管理8889支共同基金,總資產凈值為9.601萬億美元,約占世界共同基金總資產凈值19萬億美元的51%。綜合1995~2008年的數據統計,共同基金占美國基金總資產凈值的比重約在92%~96%之間。[③]

        第3篇:信托基金論文范文

        摘要:基金托管人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中承擔著保管基金資產,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職能。與資本市場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基金托管人扮演著消極被動的角色,可以參考公司型基金的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對基金托管人制度進行改革創新。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制度;委托

        一、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與職責

        證券投資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必然產物,它以專家理財、組合投資、分散風險、風險—收益比小等特色,倍受各國投資者的青睞。從本質上講,基金是一種“眾人拾柴火焰高”的集合投資制度,它的成功之處在于有效引入了信托機制。當具體執行資金信托關系時,會形成一系列人力資本(知識、技能、健康狀況等)與非人力資本(物質資本)訂立的契約組合。基金的運作過程實際上既是契約的執行過程,也是能力和財力的合作過程,正是依靠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基金將管理人、托管人、投資者(基金持有人)聯結起來。[1]依據信托法原理,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即喪失對基金財產的所有權,而由受托人享有基金財產的名義所有權,同時對基金財產進行投資運作和管理。這種信托制度的安排導致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產權結構,必然會造成基金的信息不對稱,從而引發經濟學界熱衷討論的委托關系問題。

        因此,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防止基金資產被管理人任意使用濫用權力,基金監管體制一般要求基金資產存放于獨立的托管人處,由托管人專門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并對管理人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實現基金所有權、經營權和保管監督權的三權分離、相互制約。正如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在《集合投資計劃監管原則》中規定的,監管體制必須尋求保全其基金資產物理上和法律上的完整,將基金資產與管理人的資產、其他基金資產及托管人的資產分離。[2]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資產安全運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國(地區)的基金監管法規都對基金托管人的資格有嚴格要求,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備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擔任。公司型基金通常都要委托一個專門的機構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如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規定,每家已注冊的基金管理公司需將其證券和類似投資存放于保管銀行(資產不少于50萬美元)、證券交易所會員經紀商或投資公司。

        信托型基金通常采用管理人和受托人分立的雙重管理架構,受托人負責對管理人進行監控并保管基金資產,當然受托人也可以將保管基金資產的職能委托給其他專門的保管機關行使。如根據英國1991年《金融服務受托計劃法》,單位信托中的受托人負責監督管理人以保證其按照法律和基金契約的規定管理運作基金資產,同時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及其所有權文件。受托人也可以委托專門的基金托管機構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兩者間通常為關系。我國香港地區《單位信托及共同基金守則》規定,單位信托必須委托受托人,受托人選聘管理人,對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監督并保管基金資產。由此可見,無論是公司型基金還是信托型基金均無一例外的設有基金托管人,托管人最主要的職能有兩項,即保管基金資產和對管理人的監督。

        在沒有繼受信托法的國家(地區),雖然在投資基金架構的設計上亦模擬信托結構,由于民法沒有引進信托的概念,在用語上并未使用受托人的概念,如日本的基金托管人,臺灣的投資信托基金保管機構,德國的托管銀行等。根據德國《投資公司法》,基金資產必須由托管銀行來保管,托管銀行承擔核定基金單位凈資產值的職責。另外,托管銀行通過行使一系列法定的控制權和參與權,強化對基金制度性安全的保障。在特定的情況下,托管銀行還可以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主張權利,或者對執行基金資產的不當行為提訟。[3]

        新興市場國家對托管人通常制定比較嚴格的資格要求,大都為符合一定資本條件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并由監管機構審核批準。例如泰國要求托管人必須是資產在2億美元以上的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資本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公司而且連續盈利要達5年以上。我國對基金托管業務實行審批制,根據200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管理辦法》,基金托管人必須是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批準的滿足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與其他國家(地區)的規定相比較,我國托管人的選擇范圍十分狹窄,準入門檻過高,不利于托管業務的發展。

        二、我國現行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的有關條文可以看出,我國的基金采取類似于英國單位信托基金的治理模式。托管人保管基金資產并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托管人與管理人相互分離,各自為獨立的法人,兩者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或隸屬關系,同時強調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督和制衡。[4]但與資本市場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基金托管人扮演著消極被動的角色,這不僅與其監控信息、能力、動力等各國共存的問題有關,而且也受制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疏漏與滯后。

        (一)基金托管人缺乏獨立性

        托管人的職責是保護資產的安全,各國(地區)法律一般強調基金資產的獨立保管,特別是與管理人的資產處于分離狀態。IOSCO《集合投資計劃監管原則》第二原則第3條對獨立性提出了要求,托管人業務上應當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并且按照投資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在契約型基金下,托管人處于特殊地位,代表投資者與管理人簽訂信托契約、保管基金資產并負責監督經理人對基金資產的運作。我國的管理人通常是基金的發起人,有權決定托管人的選聘,并且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批準后有權撤換托管人,從而使托管人處于一種相對從屬的弱勢地位。這就產生了一個悖論,一方面托管人的職責是保管基金資產和監督管理人對基金的投資運作;另一方面托管人的職責卻又是管理人賦予的。其結果必定會導致托管人為了獲取穩定的托管收入而忽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這距離投資基金制度賦予托管人的有效監控職能相距甚遠。更何況基金托管已成為商業銀行一項重要的中間業務和利潤增長點,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在利益的驅動下,托管人有可能縱容、遷就管理人的違法違規行為,無法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能。

        (二)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職責不清

        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職責究竟是一項監督權利還是監督義務,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缺乏明確規定。《基金法》第30條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于托管人依據該條之規定所負的職責究竟是一項監督權利還是監督義務,在理論與實踐中容易引起歧義。實踐中多數基金契約將其作為托管人的一項權利,同時又作為一項義務來進行處理。但這樣處理并未解決一個問題,即托管人的權利義務來源于何處。如果托管人未履行此項職責,應承擔什么責任;如果其因失職行為造成基金持有人的損失,是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些從現行法律法規中以及基金契約中都不得而知。

        (三)基金托管人監督職責的范圍太窄

        依據《基金法》第30條的規定,托管人的監督范圍僅限于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存在違法違規及違反基金契約等行為,對于管理人違反信賴義務的情形則未作規定。此外在操作層面上,托管人只是被要求對管理人的投資行為進行監督,但是在現行的制度框架下,托管人根本無法履行這一職責。由于管理人買賣有價證券的指令無需通過托管人審單監督后下單,而是通過其租用的交易席位直接進入交易所主機撮合成交,托管人只有在對閉市后所傳送的基金當日已經發生的交易數據進行分析后才能夠得知基金當日投資行為是否違規。由于交易所的交割是無條件的,即使托管人發現管理人的投資行為違法違規或違反基金契約,但是已經交割,根本無法執行。因此,《基金法》規定的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督只能是事后監督,托管人至多是扮演“保管人”、“核對員”的角色,根本不能起到基本的監督作用。

        (四)缺乏監控利益沖突交易機制

        在證券投資基金領域,利益沖突是廣泛存在的。由于我國現行法規對托管人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確的規定,對托管人處理利益沖突交易缺乏總的原則性規定,一旦出現了管理人從事一些現行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利益沖突交易,托管人是否應進行監督,在監督時應遵循何種原則進行處理,均不得而知,這使得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面臨很大風險。

        三、關于我國基金托管人制度創新的若干建議

        我國基金業處于發展初期,證券市場尚未成熟,托管人的行為直接關系到投資者的切身利益。針對我國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的問題,建議參考公司型基金的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并借鑒其他國家改革基金治理結構的經驗,對托管人制度進行改革。改革的重心應該是圍繞強化托管人對管理人的制衡,加強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來進行制度設計。

        第一,為改變現階段托管人在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過程中的弱勢地位,可在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受托人委員會,代替原來的托管人。[6]我國的契約型基金最大的缺陷是基金管理公司自律缺乏基礎,托管人監管又不到位。加強監管的動力來自于投資者,最好的辦法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有一個代表基金投資者利益的常設機構以監督管理公司的運作。可以借鑒印度經驗,在基金管理公司設置受托人委員會,受托人委員會由基金的資產托管機構、作為獨立受托人的基金持有人以及獨立董事組成。該委員會獨立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會,委員會中獨立的非關聯人士應占大多數。考慮到基金實際運作的特點,受托人委員會不應過多地參與基金的日常決策,而應以控制和監督為主,以解決利益沖突問題和考察管理人是否履行其信賴義務為基本目標,同時要明確受托人委員會成員的信賴義務。受托人委員會作為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代表,負責對管理人進行監督。當受托人委員會成員未能履行其監督職責,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時,就應與管理人一起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實行基金監督職能和保管職能分離,受托人委員會專門履行基金監督的職能。我國《基金法》第29條規定了托管人的11項職責,但側重于對有關資產保管、基金清算等事項的規定,對于托管人監督職責則的規定比較原則,更沒有明確規定托管人在監督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事實上,在基金治理結構中,受托人的核心職能應該是對管理人進行監督以保障持有人的利益,對基金資產的保管則應是一個相對次要的職能。因此,在基金“三角關系”中引入受托人委員會后,將托管人的保管職能與監督職能分開,明確規定基金須將其資產委托給專門的商業銀行保管,受托人委員會專門履行對基金的監督職能,對持有人負責,代表持有人監督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經營運作行為,保障基金資產的安全和高效運用。[7]這種安排既能克服原來基金治理結構中持有人利益主體缺位現象,又可以改變當前托管人重保管功能,輕監督職能的不良傾向。

        第4篇:信托基金論文范文

        內容摘要:我國房地產行業發展迅速,但隨著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出臺,傳統融資渠道縮緊,資金需求方面存在缺口,融資渠道的多樣化成為房地產企業面臨的重要問題。本文運用現代金融理論對房地產投資基金這一全新融資方式的概念做了界定,通過比較了國內外的房地產投資基金運作方式,認為可借鑒西方先進的經驗,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發展房地產投資基金的現實意義及對策。

        關鍵詞:產業投資基金房地產投資基金REITs公司型

        我國在經歷了一系列土地、貸款政策變動后,傳統金融渠道緊縮,房地產開發商資金普遍吃緊,前期資金運作面臨著極大的考驗,尋求新的融資渠道成為房地產業亟待解決的問題。而房地產投資基金作為一項有效的間接金融工具對目前的房地產金融市場的完善是條好出路。

        房地產投資基金概述

        基金是由基金發起人以發行受益債券或股票形式匯集相當數量且有共同投資目的的投資者的資金,委托由投資專家組成的專門投資機構進行分散的投資組合,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并承擔相應的風險。

        房地產投資基金是以房地產業為投資對象,通過發行受益憑證或基金份額將投資者的資金匯集,交由房地產業投資專家進行專業投資的一種集合投資制度。房地產投資基金屬于產業投資基金的一種。

        由于房地產開發投資規模大、周期長等原因,使房地產開發、投資所需資金巨大,普通投資者難以承付。因此需要建立房地產基金,由專業的房地產運作機構發起,將社會上一些閑散資金集中起來,利用這種專業的運作模式,不但可以給投資者帶來較高的回報,還可以有效的回避風險。

        國內外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比較分析

        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是指由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機構負責對外發行受益憑證,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并將所募集資金委托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投資標的開發、管理及未來的出售,所獲利潤由受益憑證持有人分享。其中,信托機構、房地產公司、投資者是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三大主體。

        在美國,房地產投資基金一般采用的組織形式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在資金的募集方面,一般采用的是私募的方式,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在形式上,由于基金投資的資產流動性有限,應采用封閉式,即規定在基金成立后一段時間內不允許贖回。

        日本信托式房地產的發展。日本的信托制度是從美國引進的。1902年,日本興業銀行成立后首次開辦了信托業務。1923年,日本頒布了《信托法》、《信托業發》,這兩個法律使日本信托業步入了新時期。日本以金錢信托為主,不動產信托雖然比重不大,但發展最快。日本的房地產信托是指土地及地面固定物的信托,它是以管理和出賣土地、房屋為目的的信托。日本信托式房地產證券化的一個最為顯著的特點是,作為委托人的業主可以不放棄土地所有權,而且不必直接準備工程費用就能達到有效利用土地的目的,并以信托分紅的形式得到長期而穩定的收益。

        我國的房地產投資基金。目前我國房地產投資基金主要表現為兩種形態:一是以精瑞基金、偉業資產、歐尚信托等為主,參照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中的權益型融資模式,采用投資公司形式設立并對其資產進行房地產股權組合投資。由于缺少產業基金法律規范和保障,多采用承受風險能力較強的私幕形式,最終以股權溢價回購方式實現投資者資金的增值。另一種是北國投、重慶國投、中煤信托廣泛采用的房地產信托基金,其運作上有“一法兩規”(信托法,信托資金管理辦法,信托投資管理辦法)約束,資金主要投向房地產開發中的“過橋”貸款和制定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由于投資中趨于對抗風險能力的考慮,對資金起點要求較高,期限多在1-3年,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房地產投資基金,更多的表現為一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意義

        完善房地產金融市場,解決房地產資金供給問題。房地產開發具有投資大、周期長的特點,加之目前政策限制了部分銀行信貸,國內金融體制造成了融資困難。房地產企業可通過獲得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投資,拓寬融資渠道,減少對銀行貸款的依賴,降低銀行金融風險并預防和化解經營風險。

        整合提升房地產行業,促進優勝劣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投資機制能促成房地產投資的理性化發展,只有那些運作規范、市場前景好的房地產項目才能得到房地產投資基金的資金支持,因此,發展房地產投資基金在客觀上促進了房地產行業內部的結構調整,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

        為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渠道,滿足大眾資本的投資需求。我國金融市場中,社會大眾資本因為投資渠道狹窄而沒有得到有效運用,而房地產開發投資規模大,周期長和專業性等特點,使大眾投資者難以直接進入。房地產投資基金這類新型投資工具的出現為社會大眾資本的介入房地產業提供了有利條件。

        我國房地產投資基金的障礙

        現行政策法規的障礙。自從《投資基金法》將非證券化的投資基金內容從中剔除后,變成了《證券投資基金法》,此外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問題,給房地產投資基金的規范和系統發起帶來了不確定性。同時還要面對資金的進入和退出通道、投入和產出的方式、時間標準等問題,這些都需要法律和法規的配套支持。

        專業人才匱乏。由于房地產業發展中涉及規劃、投融資、建設、經營、管理、評估、經紀等眾多的專業性和對區域性知識領域,而我國在這些專業復合型人才缺乏。市場上的人才欠缺增加了房地產業投資中的風險,限制了房地產資金鏈的擴展和投資基金發展模式的多樣化創新。

        投資者的自身缺陷。盡管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外囤積了大量場外資金,但投資者卻不敢貿然進入房地產市場。我國房地產行業會計制度的嚴重不透明和信息披露的嚴重不對稱,還有短期收益模式以及嚴重依賴銀行貸款的單一融資方式和高負債率,都使房地產業在與基金尤其是海外基金這一高度化和專業化的創新金融方式接軌方面缺乏系統性的準備和接口。

        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對策

        健全與完善有關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有關法規體系。目前,國內房地產投資基金具有系統性、復雜性、綜合性的特點,涉及國民經濟多個領域,需要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房地產投資基金法規或產業投資基金法規,對房地產業投資基金的公司設立、融資規模、財務審核、資產運作、稅收機制、監管法則等方面做出細化法律規定,使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建立和發展有法可依。

        改革基金管理制度方面的問題。我國為了降低投資基金風險,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在1997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條例》中規定“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于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投資國家債券的比例,不低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還特別規定“禁止將基金資產進行房產投資”。但從長遠看,這些規定限制較多,必然會束縛基金的發展,也制約了房地產業的發展。

        第5篇:信托基金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企業價值評估在國外有較長的歷史,但是在我國出現的時間并不長,直到最近幾年才逐漸引人矚目。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企業價值評估將越來越受到各相關人士的關注。正確推行以價值評估為手段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管理,分析企業價值評估的動因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為求得生存和發展,必須使自身價值在市場中得到承認,并不斷尋求增加價值的途徑,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對企業風險和收益的界定、度量,對企業價值的衡量,已經成為投資者和企業管理者的一項十分重要的經常性工作。投資者對企業價值進行評估并據以做出買賣決策,使得股票市場價格達到新的均衡。企業理財人員通過對企業價值的評估,了解企業的真實價值,做出科學的投資與融資決策,不斷提高企業價值,增加所有者財富。

        一、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企業價值評估的實踐基礎

        產權制度的改革推動了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從無到有地產生和逐步發展。我國的產權制度改革主要是國有企業財產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的改革,改革的目標是:在宏觀層次上、社會總量上保持公有制為主體,在微觀層次上建立以多元所有者形成的、以混合所有制為主體的企業所有制結構,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在這個過程中,我國不但出現了多種企業財產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發生了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極不相同的經濟行為,而且出現了企業資產大規模的流動和重組。①企業兼并、承包、租賃、聯合、集團化有了很大發展,股份制逐漸成為主要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大批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工廠,逐步按《公司法》改造和改組成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有限公司和股合作制企業。②企業的整體買賣、企業的分割式買賣和資產折股買賣,尤其是股票上市企業的股票買賣有了較快的發展。③企業破產法沖破重重阻力得到貫徹,破產清算、企業整體式和資產分割式拍賣等成為見慣不驚的事情。④企業以資產作抵押向銀行貸款,以企業資產為其他企業作經濟擔保,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和發生事故后向保險公司索賠。⑤國有和非國有控股公司迅速發展,投資者(個人或機構)開展以保值增值為目標的股權投資管理。以上活動的蓬勃開展,極大地促進了企業價值評估的發展,企業價值評估的結果成為這些活動順利進行的基礎和依據。

        二、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是企業價值評估的直接動因

        產權制度改革要求有一個發達的產權交易市場。企業價值評估也要建立在發達的產權交易的基礎之上。產權交易市場由五個要素所構成:一是多元化的產權市場主體,即作為商品的企業的買方和賣方;二是產權市場體系,包括產權買賣市場、企業兼并市場、企業租賃市場、企業拍賣市場等;三是市場機制,即產權的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四是法定的產權交易場所,即產權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五是企業價值評估機構和正確的評估工作。我國企業產權交易市場近幾年發展較快,但仍未成熟和規范,由市場競爭形成產權價格在短時間內還難以做到。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價值評估工作對推動產權交易有很重要的意義。

        三、資本市場的迅猛發展為企業價值評估提供了大量機會

        1981年,我國政府恢復發行國債,經過20世紀80年代的初步發育,90年代證券市場得到迅速發展,相繼建立了深滬交易所、證券交易委員會及其常設監督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并頒布了一系列法規。與此同時,資本運營迭起,1997年深滬兩地有211家上市公司發生了270余起并購事件。1998年,近400家公司進行了程度不一的資產重組。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證券法》,對于推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將起到深遠影響。上市公司發行股票上市由審批制改為核準制,避免企業以虛假經營狀況來獲取上市資格,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規范,同時恰當地規范了企業資產重組行為,放寬了收購條件,這些都為我國公司價值評估提供了用武之地。

        四、企業價值管理為企業價值評估的創造了條件

        目前企業管理中存在的最主要的問題在于管理水平落后,不重視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管理為核心的財務管理。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財務管理的目標具以下優點:①以現金流量為基礎,充分考慮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風險價值。②能處理好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之間的關系,大大克服企業在追求利潤上的短期行為。③考慮了風險和報酬的關系,實現二者的最佳平衡。④在充分考慮了所有者利益的基礎上,實現所有相關者利益最大化。⑤可以優化資源配置,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使企業價值和社會價值相統一。不僅財務管理以企業價值為導向,企業管理也越來越趨向于以價值為基礎的管理,企業價值概念成為企業管理理念中的核心觀念,企業價值估價技術已經成為企業管理技術的重要技術。企業價值評估在西方國家獲得了很大成功,其中一個重要的推動力就是西方企業普遍重視企業價值管理。企業價值評估及其管理作為國際上先進的手段,是我國企業管理的未來發展趨勢。目前我們迫切需要改變股東及其人——企業管理者的行為,建立足夠的證券投資和信托基金,完善中介機構,加強市場監督功能,切實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理財目標,給企業價值評估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因此,正確推行以價值評估為手段的價值最大化管理,是推動我國企業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

        企業價值評估及其管理作為國際上先進的手段,是我國企業管理的未來發展趨勢。目前我們迫切需要改變股東及其人——企業管理者的行為,建立足夠的證券投資和信托基金,完善中介機構,加強市場監督功能,切實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理財目標,給價值評估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參考文獻:

        第6篇:信托基金論文范文

        關鍵詞:海洋油污生態損害,法律拷問,完善建議

        一、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的概述

        海洋油污生態損害就是人們在從事油類的開發、利用活動中導致的海洋生態系統的組成、結構或功能發生嚴重不利變化的法律事實。其不同于傳統一般財產損害:

        1、廣泛性。海上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波及范圍極其廣泛,通常會影響多個國家的海域。此外,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態損害所影響的海洋環境要素也極為廣泛,不僅嚴重影響海水的質量、海洋沉積物環境、潮灘濕地等海洋環境,還會對浮游動植物、底棲生物、沿海鳥類等海洋生物造成威脅,并最終危及人類的健康與生存。

        2、潛伏性和難以恢復性。由于生態系統本身有一定的自我修復能力,因而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的嚴重后果并不能立即顯現,而是經過長期的累積而突然爆發。這一方面導致時隔多年后的損害后果與先前的溢油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難以準確認定;另一方面使得對于事故嚴重性的評估結論很難確定其準確性。該潛伏特性也加劇了海洋生態損害的恢復難度,因為待到損害全部顯現之日已經難以還原和救濟。另外,油污本身難以降解,即使經過技術處理也難以消除全部影響。

        3、難以評估。海洋生態系統遭受損害,影響的是海洋生態系統中所有人共同的生態利益,因此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難以用貨幣估算。實踐中,由于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的特點及當前我國評估技術水平的局限,無法給出準確的溢油生態損害賠償標準。

        二、對我國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索賠制度的法律拷問

        (一)索賠主體不明確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 90 條第 2 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第 5 條規定:"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包括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國家海洋部門、國家海事部門、國家漁業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多個管理部門對海洋環境都負有監管權。這給海洋生態索賠帶來諸多問題,如多個行政部門提出代表國家求償,職責劃分不清;索賠訴請重疊;索賠談判或訴訟中權限不清,索賠款項管理混亂等。

        (二)賠償范圍無法律依據

        首先,憲法、法律和法規對海洋生態損害的賠償范圍沒有規定,司法實踐只能借鑒國家部委的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文件。但這些文件的規定或缺乏適用依據,①或規定過于狹窄,②無法直接適用。其次,國家海洋局2007年的《技術導則》以及2010年底擬定的《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以下簡稱"索賠條例")雖然均直接或間接規定了索賠范圍,但均缺乏法律效力,無法作為司法實踐中的判決依據。

        (三)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不到位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 66 條規定:"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 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為我國建立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但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2012年5月11日出臺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不過該《辦法》僅是針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規定,且在索賠范圍、受償順序、基金的索賠時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少問題③,并不能適用于非船舶類海洋油污生態環境的基金。

        三、對我國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索賠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建立健全海洋環境生態損害的公益訴訟制度

        首先,明確與細化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行政機關索賠主體。筆者認為,在建立海洋生態索賠公益訴訟制度時,應明確國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同時,針對我國海域遼闊和多級政府結構的實際情況,應適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原則。即一般的海洋生態損害公益訴訟由各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提訟;影響巨大或影響范圍較廣,涉及多個省市的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由中央海洋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形成一個中央和地方職責分工明確又上下聯系緊密的分地域分級別訴訟主體制度。其次,建立社會團體、公益組織為索賠主體的公益訴訟制度為必要補充。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這為社會團體、公益組織介入訴訟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筆者寄希望《海洋環境保護法》能對社會團體或公益組織進行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資格的授權,以便更加及時有效的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二)授權《技術導則》并完善其中的賠償范圍

        《技術導則》借鑒國際、國外先進評估標準制定出來,且專門針對海洋溢油生態損害。實踐中也已使用,在今后立法中應明確授權其適用。但對其相關規定還應進一步完善。其賠償范圍方面還應借鑒2010年底擬定的《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及美國 1990《油污法》的規定,即筆者認為生態損害的賠償范圍應包括海洋生態直接損失、生境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調查評估費、重建替代費用、過渡期損失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

        (三)建立健全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的賠償基金制度

        上文已提到我國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尚不夠完善,我國近岸設備、鉆井平臺等海上設施的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更是空白。至此,筆者認為應借鑒美國的油污賠償基金制度,其設立了專項基金--溢油責任信托基金(The Oil Spill Liability Trust Fund)(以下簡稱"OSLTF")。 該基金有如下幾方面特色:第一,其適用范圍廣泛,只要是油類排放致損,均可適用;第二,設置了專門的主管部門,即由美國海岸警衛隊設立了"國家污染基金中心"(National Pollution Funds Center: NPFC),負責管理OSLTF,并負責該基金的使用。NPFC下設8個部門,其中就包括自然資源損害索賠部。第三,OSLTF由基本基金和應急基金組成。前者用于各項索賠,并可供總統用于包括托管人在履行職能時發生的評估自然資源損害以及擬定和實施修復、恢復、替代受損資源或獲取等同資源的費用在內的五大用途;后者可用于先行支付油污事故應急反應費用,其中有部分可用于開始的自然資源評估。第四,任何單一事故從基金可獲取的資金不超過10億美元;與任何單一事故有關的自然資源損害評估和索賠不超過5億美元。④我國應結合自身的實際并借鑒美國的先進做法對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進行完善,并建立非船舶類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四、結語

        在此僅希望文章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學者對海洋油污生態損害問題的關注,并能夠努力進行理論和實踐探究,早日讓我國有完善的海洋生態損害索賠制度,更加及時、有效的對我國的海洋生態環境進行修復與保護。

        注釋:

        ①梅宏.中國應對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的立法進路[J].中國海商法年刊,2011,(4).

        ②柯堅.建立我國生態環境損害多元化法律救濟機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為背景載[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2,(120).

        ③韓立新.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完善建議[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8,( 1) .

        第7篇:信托基金論文范文

        關鍵詞:中小房地產企業;融資方式;創新

        一、前言

        房地產行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型行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房地產企業的發展關系行業的興衰。房地產市場受到政府調控風險較大,尤其是一些出于投機目的沒有找準市場定位和缺乏自身優勢的中小房地產企業,在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體系中起步較晚,融資體系不完善。整體而言,中小房地產企業融資方式較為單一,沒有足夠重視融資效率,特別是一些現金流控制能力相對弱則更為明顯,存在較為明顯的融資困境。因此,為中小房地產企業尋求合適的融資對策,走出融資困境很有必要,也迫在眉睫。

        二、中小型房地產企業的融資現狀

        近幾年,國家采取了從緊的金融政策,從嚴信貸標準、提高貸款利率和上調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多管齊下,收緊“銀根”,這無疑給房地產企業增加了融資難度和壓力,尤其是給中小型房地產企業帶來了強大的政策沖擊。就當前的情況來看,中小型房地產企業面臨著抵押貸款難、金融機構放款難等融資現狀。因為中小型房地產企業抵押貸款面臨著貸款條件苛刻,貸款資金有限。再加上很多中小企業難以達到銀行的放款條件,融到資金是難上加難。另外的融資渠道方面,大型房企憑借其資金實力和信譽,可以通過上市、發行債券來進行融資,但是中小房地產企業,由于遠遠不能滿足上市或者發行債券的條件,還是主要依靠銀行貸款融資這一渠道,融資渠道單一造成了企業資產負債率過高。這種過高的負債必然影響企業的資信,增加其運作項目的財務成本,使其盈利水平下降或出現虧損現象,中小房地產企業幾乎無一幸免地陷入資本運行的惡性循環中,甚至引發負效應的連鎖反應。

        三、我國中小房地產企業融資困境

        (一)融資結構不合理

        中小房地產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是內源融資和商業銀行信貸,而銀行信貸又占據很高比例,銀行信貸貫穿房地產企業整個經營過程,商業銀行成為我國中小房地產企業最大的資金提供者。長期債券融資與股權融資在我國房地產企業中所占比例極小。這樣的中小房地產企業的融資結構很不合理。

        (二)融資渠道單一

        中小房地產企業由于自身實力的緣故,在資本市場無法與大型企業抗衡,所以融資方式大多采用內源融資,即利用股東出資、留存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潤和公積金、預收定金或預收購房款,這部分資金構成了其主要資金來源之一。外源融資中最常用的是利用商業銀行貸款,包括銀行信貸和個人按揭貸款,據調查我國中小房地產企業過分依賴銀行貸款,其資金來源的80%左右來自商業銀行貸款,渠道相對單一。

        (三)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

        內源融資和商業銀行貸款是中小房地產企業主要的融資方式,銀行貸款期限較短,缺乏長期債券和股票等長期穩定的融資方式帶來的資金,說明中小房地產企業普遍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

        四、創新我國中小房地產企業融資方式的主要措施

        (一)債權性融資

        在債權性融資中,既可以通過銀行貸款的形式,也可以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的方式進行,還可以通過房地產信托來實現。發行企業債券。中小房地產企業可以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進行融資。短期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較短的時期(一般不超過一年)內還本付息,用以解決企業臨時性、季節性短期資金需求的有價證券。短期融資券所具有的利率、期限靈活和周轉速度快、成本低等特點,無疑給目前資金短缺的中國房地產業提供了一種可能的選擇。同時通過典當融資為房地產個人投資和中小房地產企業融資提供了全新途徑。

        (二)權益性融資

        在權益性融資上,既可以通過上市發行股票融資,也可以通過合作開發融資,還可以通過房地產投資基金來融資。

        一方面可以通過上市融資。房地產企業通過上市可以迅速籌得巨額資金,且籌集到的資金可以作為注冊資本永久使用,沒有固定的還款期限。因此,對于一些急于擴充規模和資金的有發展潛力的房地

        產企業還可以考慮買(借)殼上市進行房地產企業融資。另一方面房地產開發商和投資商以合作方式對房地產項目進行開發的一種方式。合作開發能夠有效降低投資風險,實現商業地產開發、商業網點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再一方面,創新和開發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

        (三)保險資金融資

        新《保險法》對保險資金的運用形式進行了修訂,第106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1)銀行存款;(2)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3)投資不動產;(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可以運用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因此,保險資金也成為房地產企業的重要融資渠道。

        (四)融資租賃

        房地產企業融資租賃主要是通過所有權的轉變獲取相關投資者的資金,完成項目后可通過銷售收入收回所有權。建立抵押資產管理公司主要是對抵押物的所有權進行處理,對留置的抵押物可以采用出租、出售、吸引新的投資者經營等處置方式,可以快捷有效的方式解決房地產企業的資金問題,從而加速房地產企業資金的迅速轉移和回收。

        參考文獻:

        [1]吳佳,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方式創新研究[d],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12年碩士學位論文

        [2]孫軍,拓寬融資渠道,創新融資方式,促進我國中小房地產企業可持續發展[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11年10期

        第8篇:信托基金論文范文

            一、英國學術研究卓越的核心體征

            (一)學術研究產出質量居世界領先

            從國際上對學術研究質量評價指標看,學術研究質量主要體現在論文被引頻次和高引論文數量兩個指標上。根據英國商業、創新和技能部(BIS)的《2011年英國學術研究現狀國際比較報告》顯示,盡管英國學術研究產出論文的總量并未居世界領先,2010年為12.4萬篇,占世界總量的6.4%,明顯低于美國的46.5萬篇和24%,也低于中國的33.1萬篇和17.1%。但從被引頻次和高引論文總量看,英國僅次于美國,居世界第二位(詳見表1)[1]。與之相比,我國雖然論文總數具有絕對優勢,但高引證論文數量和論文引證次數均處于較低水平。這說明,我國學術研究產出質量不高,國際競爭力整體水平較低。

            

            (二)單位研究人員研究成果產出率居世界首位

            盡管英國學術研究人員數量遠少于美國和中國,但英國在學術研究人員的平均產出方面表現出色。在2010年五大科研國中,英國在總人口和研發人員平均量、論文被引頻次、高引論文數量指標中均居第一位,明顯高于其他國家(詳見表2)[1]。與之相比,在上述各項指標中,我國總人口和研發人員平均量均居五大科研國最低水平,并與英國差距甚遠。我國研究成果產出率最低的是論文被引頻次和高引論文量。從論文被引頻次看,我國研究人員每人被引頻次僅為2.11次,而英國則為13.52次,是我國的6.4倍;研究人員中每萬人高引論文量,英國是我國的12.8倍。這說明,我國單位研究人員成果產出率普遍不高狀況下,最突出的問題是我國高質量研究成果極度缺乏,與主要發達國家存在明顯差距。

            (三)單位研究經費產出率居世界首位

            盡管英國學術研究經費投入的絕對值遠低于其他科研大國,但單位研究經費產出率明顯高于其他國家,2010年英國單位學術研究投入的產出率位居世界首位,單位投入產出的數量、論文引用率和高引論文數量均居第一[1]。與之相比,我國學術研究經費產出率明顯偏低,特別是高質量成果產出率最低。我國每百萬美元論文產出量為2.3篇,低于英國的3.9篇;每百萬美元產出論文引證次數,我國僅為17次,而英國則達107次;百萬美元產出高引論文篇數我國僅為0.03篇,而英國則達0.38篇(詳見圖1)。這說明,我國單位學術研究經費產出率,特別是高質量成果產出率與英國相差甚遠。

            

            圖1 2010年五國單位研究經費產出論文引證頻次和高引論文情況

            注:根據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Performance of the UK Research Base2011報告中相關數據計算得來。

            二、英國學術研究卓越的生成邏輯

            (一)大學卓越研究助推國家學術研究卓越

            作為學術研究的重要基地,英國著名研究型大學在國家學術研究競爭力提升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據統計,英國產業研發部門66%的研究人員來自于英國大學,英國企業執筆論文的下載使用者中有70%來自于大學學術界;2009年英國大學學術研究總開支占到26.5%,而我國僅占全國的7.7%,美國、德國、日本均不及英國[1]。這說明,英國大學在國家學術研究體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在大學學術研究發展戰略上,英國政府特別注重大學卓越研究中心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跨學科研究基地建設,向研究者提供充分利用大型重要研究基礎設施的機會;支持維系國家戰略任務的重大研究項目,積極創建大學卓越研究集群。同時,通過基于國際卓越科研標準的選拔性資助模式向大學研究者提供支持。羅素大學集團(The Russell Group)是英國為提升學術研究競爭力的大學卓越研究集群。該集團成立于1994年,由20所英國一流的研究型大學組成,被稱為英國的“常春藤聯盟”,它代表著英國最頂尖的大學。羅素大學集團每年囊括全英大部分研究經費,2008-2009年度獲得全英大學67%以上的科研經費,68%的英國研究委員會科研經費,62%的高等教育資助委員會質量相關科研經費,75%的全英慈善科研資助經費:每年培養的博士生總數占英國博士生總數的57%[2]。英國高等教育基金委員會2008年對英國大學研究質量測評統計的結果顯示,羅素大學集團雖然只占了英國高等教育機構總數的12%,但是卻創造了全英60%以上的世界頂級科研成果。英國頂級研究組織約60%的研究人員是屬于羅素大學聯盟。平均來說,羅素大學集團承擔的頂級研究項目占全英頂級研究項目總數的三分之二[3]。因此,羅素大學集團的學術研究水平不但決定了全英大學學術研究卓越水平,也對英國國家學術研究卓越的生成起著不可替代推動作用。

            (二)多元融資渠道確保英國學術研究資金的可持續性

            英國學術研究經費來源呈多元化特點。在政府資助方面,英國成立了國家防范性科研資金保護體系,將大學學術研究財政納入到該體系中,從而確保了包括大學在內的英國學術研究的“雙重支持系統”的穩定性。作為英國政府投資國家學術研究的重要資助模式,“雙重支持系統”是指:一方面,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根據大學學術研究質量評估結果向本地區大學撥付維持科研基礎設施和能力所需的經費;另一方面,英國研究委員會、皇家協會等政府科研主管部門通過研究項目形式擇優向全國大學和其他研究機構提供競爭性研究資助。

            除政府給予大量資助外,英國政府還鼓勵工商企業部門和慈善部門資助國家學術研究。為激發慈善捐助的積極性和長效性,在2007年2月,布萊爾政府宣布了一項旨在力促增加英國高等教育機構慈善捐助的配套資助計劃,即在2008-2011年3年內提供2億英鎊配套資金,支持英國大學慈善融資活動。該項目目的是激勵私營慈善組織向高等教育提供約4億英鎊的現金捐贈,即共向高等教育提供6億英鎊的慈善捐助相關附加資助,使大多數高校能夠得到更多的慈善捐助,通過配套資助為英國高等教育慈善資助營造良好的捐助文化。配套資助計 劃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層次配套比例為:慈善資助與政府資助比例為1∶1,主要針對缺乏慈善融資經驗的高校;第二層次配套比例為:慈善資助與政府資助比例為2∶1,主要針對已有慈善融資項目的大多數高校;第三層次配套比例為:慈善資助與政府資助比例為3∶1,主要針對具有豐富慈善融資經驗的高校。獲得政府配套資助的慈善捐助形式應該是:現金捐助、股份捐贈、中小慈善信托和基金會捐贈、公司捐贈、海外捐贈等[4]。因此,在實際運作上,英國學術研究經費來源渠道呈多元化,其中工商企業資助約占45%,而近23%來源于其他部門,如國外和非營利機構資助,主要來自慈善機構,如威康信托基金會、英國心臟基金會等,醫學研究慈善協會僅在2009-2010年度就為英國提供了11億英鎊的科研資助。從英國大學研究經費來源看,2008-2009年度英國大學研究經費中31%來自于高等教育資助委員會,26%來自于國家研究委員會、皇家協會,約15%來自于英國慈善機構,其他如產業部門、政府部門、海外資助等也占相當份額(圖2所示)[5]。這種多元資助模式確保了英國學術研究資金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催生了世界卓越研究成果并促使英國成為世

            

            圖2 2008-2009年度英國大學研究經費來源及其所占比例界頂級研究基地。

            (三)卓越取向科研評估體制引領英國學術研究卓越

            從研究資金投入的產出成果情況看,英國單位研究經費產出的論文數量、引用率和高引論文量都是世界最高的,這主要歸因于其高效的研究資金利用率。為提升科研資金利用率,英國政府主要采取質量導向的科研資助模式和卓越科研評估體制。以卓越為核心取向的“研究評估機制”(RAE)從1986年到2008年已開展6次全國性大學科研評估,主要目的是向高等教育資助委員會提供大學各學科領域權威性的、易于理解的科研質量評估結果,以用于研究經費分配依據。為增強科研評價機制的“卓越”導向,在英國高等教育部門整體學術譜系創建一個動態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卓越研究基地聯合體,以最大限度地貢獻于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英國政府從2008年開始對“科研評價機制”進行全面改革,并將于2014年正式以“研究卓越框架”(Research Excellence FramLUNwen. dylw.net ework)取代傳統的“研究評估機制”。該框架將驅動HEFCE首次就英國大學學術研究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度進行全面評估,對學術研究社會經濟影響度卓越的大學給以重獎。新評估框架特別強調將“學術研究的經濟社會影響”(impact)指標取代傳統的“聲譽”指標。新框架更加強調“研究卓越”,因此主要對英國高校各類卓越級別的研究及其影響進行評價,而不是對所有科研活動的評價;評價對象應是卓越水平的具有較強整體性的研究單元(research unit),而不是研究者個人或機構整體;卓越研究單元必須符合如下卓越特征:①高質量、原創性研究成果,包括能促進學科發展的世界一流成果、具有探究新領域的創新性成果、對社會或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效益的科研活動等;②其研究發現具有高度公共共享性;③研究單元必須是通過大量有利于社會或經濟利益的科研活動取得的卓越研究,如在研究活動和成果運用過程中應有大量利益相關者參與;④具有能夠促進卓越研究及其成果有效轉移或運用的高質量、前瞻性的研究環境;⑤對卓越研究基地的可持續性發展有重要價值[6]。因此,以卓越為導向的科研評估體制成為英國卓越研究能力提升的“指揮棒”和“指向標”。

            (四)國際科研合作推動了英國學術研究卓越

            從英國學術研究產出源來看,英國學術研究強勢關鍵在于英國研究者具有較強的國際合作能力,英國國際研究人才的流動性比其他國家更高。2010年,英國有46%的學術研究成果共同撰寫人是外國人,63%的共同撰寫人曾經在外國的研究機構發表過研究文章或具有多國工作經驗,其研究生產力最強,國際合作撰寫的研究論文被引頻次也最高[1]。這一方面說明英國研究人員的知識與專業水平得到國際科技界的認可,同時也體現了英國研究機構也對高校和具有國際流動性的研究人員具有高吸引力。另外,英國具有龐大的國際學生、研究者和大學教師集群,在國際科研合作方面占據國際領先地位。2009年90%以上的大學參與國際科研合作;40%的英國研究委員會撥款具有國際元素;40%的英國大學科研人員來自國外;50%的英國博士生來自國外[7]。

            英國國際科研合作的成效主要得益于英國學術界歷來有著跨國際科研合作的傳統,政府也一直致力于達到更加開放的國際化學術環境,由此使得英國國內可以容納更多的外國學生和學者在這種開放的環境中進行有效的學習和研究,進而確保其在科研領域達到新的高度。近年來,英國研究委員會開展了多項國際科研合作計劃,促進與其他國家研究人員發展長期戰略伙伴關系,如建跨境高校研究機構伙伴關系,拓展學科戰略網絡,以此為海外研究人員參與在英研究,以及英國研究人員赴海外開展研究提供跨國科研平臺。另外,英國研究委員會還試圖通過資金配套措施和簡化英國學者與其他國家研究伙伴的合作程序,支持建立大型國際科研合作項目。

            三、對我國高校學術研究國際競爭力提升的啟示

            學術研究國際競爭力能力提升的重要基準就是要達到世界一流或國際卓越水準,從我國學術研究國際競爭力現狀看,諸多指標明顯偏低:學術研究產出整體質量不高,高引論文和被引頻次指標嚴重落后,單位研究人員和單位研究經費產出率極低,特別是高 水平研究成果嚴重缺乏。造成我國學術研究國際競爭力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是:人均研究資金投入不足,卓越研究人員嚴重缺乏,卓越研究資源聚力匱乏等因素。對此,我國高校應充分挖掘學術研究的優勢潛能,積極借鑒英國成功經驗,大力提升高校卓越研究能力,加快高等教育強國建設進程。

            (一)改革高校科學研究資助體制,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從整體看,我國科研資金投入總量占據絕對優勢,但人均科研經費偏低。同時,我國單位研究人員和研究經費高質量成果產出率低,說明了我國研究資金利用效率不高。對此,應積極借鑒英國政府的雙重資助模式,進一步完善政府對高校科研資助模式,確保政府在高校科研資金投入上的充分性和穩定性;同時通過政府配套經費激勵國內外慈善部門、產業部門以及國際組織等多渠道投資,確保高校科研資金投入來源的多元化和可持續性。我國應進一步完善高校科研評估機制,建立卓越導向的國家科研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提高科研資金的利用效率;進一步加強對世界級的關鍵領域科研項目建設,將有限的公共財政資源向那些具有戰略意義的高級科學領域傾斜,優先發展具有世界級科研潛能的研究中心。有效利用稀缺資源,集中高成本科學領域的科研力量,避免對緊缺資源的相互競爭。

            (二)推進高校卓越研究集群建設

            為提升國家卓越研究競爭力,近年來許多發達國家紛紛創建了大批卓越研究集群,在研究資金和人力資源投入方面通過增強其選拔性和競爭性提升國家卓越研發密集度。這為這些國家高質量研究成果的產出提供了重要保障。而我國必須在兼顧公平的基礎上,亟待明確提出高校“卓越研究集群”建設的國家發展戰略,實施“卓越集群”計劃——頂尖研究的精英集群團隊,即基于現有的頂尖科學成就的交叉學科聯合體,聯合校外科研機構并運用經費杠桿加以強化,資助新的組織結構建設及其必要的基礎設施、教授崗位、大型設備等,以確保世界頂級學術水平。同時,以“有所為,有所舍”為原則,以“卓越”為價值追求,取消那些難以取得卓越的科研項目,集中發展潛在卓越價值的領域;匯集卓越研究人力、物力和財力等優勢戰略資源,確保卓越研發投入的高密集度;以卓越研發集群為平臺,共創卓越人才培養、卓越研發和卓越創新一體化的“知識三角”(教育、研究、創新)新機制,重點投資創辦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卓越研究中心”和具有潛在國際競爭力的跨學科研究基地,使其成為國家研究競爭力提升的突破口和新增點。

            (三)加強國際科研合作

        第9篇:信托基金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日趨完善,這就需要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有效可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使社會保險基金能夠健康穩定的運行,促進社會穩定,帶來更大的收益。

        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其社會作用越來越大。社會保險屬于社會公共產品,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會性,是社會的“安全網”,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監管就成為了重要的環節,加強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對我國社會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997年,為了改變基金管理的混亂狀況,國務院決定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1998年,國務院在組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時,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計劃經過各級政府機構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管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以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專門監督、內部控制、法律監督以及社會監督有機配合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各部門配合共同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據國家審計署的對29個省區市、5個計劃單列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結果。審計的3項保險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億元、支出2203.14億元,分別占全國當年基金收支總額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項保險基金累計結余2918億元。審計結果表明,3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良好,但部分資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風險;一些地方未能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管理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審計共發現違規資金71億元,包括擴大3項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用于彌補“補充醫保基金”及借給企業等;用于委托金融機構貸款、對外投資;用于購建辦公房及彌補行政經費等。近些年來,國家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牽動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組織了這些檢查和審計,可一些嚴重違規和犯罪問題仍然屢禁不止。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國際比較研究

        (一)典型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簡介

        1、美國。美國實施的是審慎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在美國,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比較廣泛,參保是強制的。最主要的社會保險項目是老年、遺屬和傷殘保險,同時有雇員補償、失業保險、暫時傷殘保險、鐵路雇員退休計劃等。美國社會保障的基本目標是向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適當的經濟保障。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美國政府強調“事前監管”以杜絕資金被挪用的危險。美國聯邦社保基金的各個賬戶開設在財政部內并由財政部專項管理,征繳的款項相應存入各個基金。

        2、德國。德國堪稱高度發達的福利型國家,它的社會保障系統基本以保險形式體現,幾乎涵蓋了所有德國公民。德國社會保險共有5大分支: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護理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被稱為社會保障體系的3大支柱。德國包括醫療、意外傷害和養老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機構實行法律上的獨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險金的繳納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參與決策。養老保險是德國最大的社會保障系統。德國養老金不用于投資,而是由專門德國養老金保險機構來管理,全民參與監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將個人工資的10%存入個人賬戶并進行積累,交由私營機構進行投資管理,最終個人賬戶中積累的儲蓄及增值收益作為個人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保險費完全由個人承擔,雇主不承擔繳費義務。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結構主要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即完全由個人繳費,實行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由私人機構進行管理,參保職工根據自己的原則可以選擇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資本積累賬戶。智利模式中政府實行間接式的監管,通過法律法規對公司進入和退出市場、投資項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進行監控,以確保其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個幾乎沒有社會福利的國家,他沒有任何社會福利意義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養老保險制度以個人賬戶為基礎,強制儲蓄,集中管理,養老保險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積金制度。中央公積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積金局直接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員和雇主每月按雇員工資一定的比例繳費。國家通過中央公積金局依法對基金實施管理,中央公積金局既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負責實施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

        (二)四國社會保險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較

        1、從法制體系上看,各國社會保險模式都有嚴密的法律體系。例如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社會保險立法的國家,現今已在社會保險的5個方面分別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條例。美國于1935年通過了社會保障法案,有關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聯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違背聯邦法律的情況下,可以制定本州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條例。

        2、從資金籌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籌資,籌資形式主要有稅收和繳費兩種。目前世界上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社保基金的來源都是多渠道,有勞動者個人、企業雇主、基金營運增值、社會捐贈、政府預算補貼等等。其中約有60%的國家采取社會保障稅的籌資形式。開征社會保障稅使資金籌集從形式上更具法律強制性,同時社會保障收支成為政府預算的直接組成部分。

        3、在社會保險基金的運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機關運作、事業單位運作和面向市場運作3種不同的方式。美國的社會保障稅和失業保險稅全部記入財政信托基金賬戶。除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工局管理外,德國的社會保險都是劃分不同的職業和行業以及險種分別獨立管理的。智利的經濟改革創造了單一資金來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對私人養老金市場的各項活動,通過各種法律、法令和退休養老基金管理局,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積金運作,全部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內部設有會員服務部、雇主服務部、人事部、內部審計部等。公積金局由勞工部管轄,內設董事會,為最高管理機構,負責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較重大的計劃制定,要經勞工部。

        三、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參與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主要是基金籌集的監管,基金營運的監管和基金給付的監管。由于社會保險金市場上存在著市場失靈,政府就必須要發揮重要作用,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安全營運、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個環節都能夠正常穩定的運行。因此,政府積極作用的發揮,就對于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有著重要的意義。

        首先,政府應當承擔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和監管模式,避免決策上的失誤。我國的現實情況是人口眾多,社會保險的覆蓋面還很窄,經濟發達程度還不夠高,國民的參保意識不強,這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夠充分發揮其積極的作用而又不會限制市場機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應當要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具體計劃和措施,計劃和措施應當體現政府的社會責任,運用各種經濟、法律、行政手段,為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為基金社會的正常發展提供穩定機制。

        再次,政府應當制定各種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完善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架構,嚴格規范社會保險的建立、運行和監管。

        最后,政府應當盡可能的為社會保險的長期穩定運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以便于社會保險能夠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構架

        社會保險基金整個監督體系可分為基金日常管理監督子系統、基金營運監督子系統和基金監督法制體系3個部分。基金管理監督系統社會保險基金日常管理是經常的、大量的,是社會保險制度整體運作的基本鏈條,是社保基金監督體系中最基本、最寬廣的組成部分。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過實現效益性而達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對基金營運進行監督就是為確保這一目的實現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監督的法制體系基金監督的法制體系是基金管理監督與營運監督得以順利實行的法律保證,是基金監督體系的法律基礎。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基金監督法制體系構成了完整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這3個系統側重點不同,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其目的是確保社會保險基金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和按時足額支付。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營運的各環節進行監督,依照低風險原則、適度高回報原則、流動性原則、最優投資組合原則,審慎投資營運,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通過實現效益回報而達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監督法制體系為前2者得以落實的依據,是其操作的法律準繩。

        (三)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社會保險的目標模式應該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務形式應走社會化服務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體制的高效、合理、長期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門;保障類別和水準合理,費用支出在國家、單位、個人的承受能力以內;盡可能降低行政機構、經濟波動和少數人的個人行為對社會保險體系正常運行的影響;社會保險體制不僅不能拉經濟發展的后腿,不能影響國家政治的正常運轉,而且還要通過積累和資金的有效管理對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存在的一個明顯的問題是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一直分不開,不僅使有限的基金積累無法獲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資回報,而且由于缺乏制約和監督,管理不善的問題經常發生。因此,應該將監督和經營分開,在此基礎上,通過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資效益。

        但是,僅僅將行政管理與基金經營機構分開還是遠遠不夠的,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須建立更有效的基金運營和監督制度。

        首先,必須有嚴格的法律體系依據。管理機構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監督。還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機構,將分散的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統一到一個專門的機構作為政府機構依法行使各種管理只能、監督及指導職能,并對不同形式和內容的保障及保險進行協調。

        其次,管理機構不參與各種形式基金的經營活動,為了使得監管體系本身具有更強的制約機制,還應該考慮建立和發展其他的監督機構。

        最后,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監管重點應該集中于金融和財務方面。為了防止營私舞弊的行為,應該將財務公開化,并且進行績效評估和嚴格的處罰制度。

        總之,要堅強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就要加強基礎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揮霍浪費。使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廣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證和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各方面更好更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鄭功成.社會保障學[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0.

        2、李連友.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M].西南財經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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